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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健康檔案管理工作計劃樣本

居民健康檔案管理工作計劃樣本

一、工作目標

居民健康檔案管理工作計劃樣本

1.建立統一、科學、規範的居民健康檔案,實現居民健康檔案管理信息化

2.以健康檔案為載體,為城鄉局面提供聯繫、綜合、適宜、經濟的基本醫療衞生服務。

二、主要任務

(一)建立城鄉居民健康檔案

1.健康檔案內容。包括個人基本信息、健康體檢記錄、重點人羣健康管理和其它衞生服務記錄。

2.建檔工作方式。通過提供基本公共衞生服務、日常門診、健康體檢服務、醫務人員入户調查等多途徑的信息採集方式,遵循自願與引導相結合的原則,為轄區居民建立健康檔案。

3.確定建檔對象。以孕產婦,0—6歲兒童、老年人羣、高血壓、糖尿病、重性精神疾病等慢性病人羣為重點,逐步為全體居民建立城鄉居民健康檔案。

4.填寫檔案表單,發放信息卡。按照《國家基本公共衞生服務規範(20xx版)》填寫要求,填寫居民基本信息,記錄主要健康問題和服務提供情況,填寫併發放居民健康檔案信息卡,詳細説明用途與保管要求。初次建檔,填寫個人基本信息、健康體檢表、信息卡。要求記錄內容齊全完整、真實準確、書寫規範,基礎內容無缺失。兒童保健科室醫務人員在新生兒訪視時建立0—6歲兒童健康管理和預防接種服務專項檔案;婦產科或婦女保健科醫護人員在早孕診斷確認後建立孕產婦保健服務專項檔案;醫療技術人員填寫初建健康檔案個人基本信息、實施健康體檢並填寫體檢表。

5.表單記錄歸檔。健康檔案相關記錄表單裝入居民健康檔案袋,農村可以家庭為單位,統一存放於社區衞生服務中心、鄉鎮衞生院。負責建立健康檔案的村衞生室和社區衞生服務站,定期向鄉鎮衞生院和社區衞生服務中心報送已建立的健康檔案,以便歸檔。按照自治區居民健康檔案信息化實施步驟和要求,及時將有關信息錄入電子健康檔案。

(二)健康檔案使用與居民健康管理

1.健康檔案記錄補充更新。社區衞生服務中心(站)、鄉鎮衞生院(村衞生室)要在居民複診、醫護人員入户服務時,調取、查閲健康檔案,由接診醫生或入户服務的人員根據居民健康狀況,及時更新、補充健康檔案相應內容。其它醫療機構在居民就診、轉診、會診時負責填寫接診、轉診、會診等服務記錄,通過例會等形式定期進行信息溝通,保持資料的連續性。對需要轉診、會診的居民,由接診醫生填寫轉診、會診記錄,負責向社區轉診醫療衞生機構雙向反饋。所有服務記錄由責任醫務人員或檔案管理人員統一彙總、及時歸檔。已建檔居民到社區衞生服務中心(站)、鄉鎮衞生院(村衞生室)就診須持健康檔案信息卡。

2.及時分析居民健康問題。社區衞生服務中心、鄉鎮衞生院至少每半年整理、分析轄區內城鄉居民健康檔案的有關信息,列出各類人羣健康狀況、主要健康問題、生活方式等列為重點管理對象。項目初期以重點人羣為主整理、分析轄區居民主要健康問題,書面向旗衞生局和疾病預防控制中心報告。旗疾病預防控制中心至少每半年整理、彙總居民主要健康問題,提出預幹建議,報告衞生局。旗衞生局、旗疾病預防控制中心每半年逐級向上級主管機構報告。

3.制定轄區居民健康管理工作計劃。社區衞生服務中心、鄉鎮衞生院要及時制定轄區居民健康管理工作計劃,明確主要健康管理對象、主要健康問題、干預措施。

4.實施轄區居民健康問題干預和效果評價。衞生局和專業公共衞生機構以及社區衞生服務中心、鄉鎮衞生院要有計劃有重點地採取相應的技術和措施,組織實施轄區健康問題干預,開展多種形式的健康教育與諮詢、預防、保健、醫療和康復等健康管理服務,並及時實施干預、效果評價。

5.農村建立居民健康檔案可與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工作相結合。利用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居民發病情況信息,進行居民健康問題分析和干預等健康管理;利用居民健康檔案管理項目整理分析居民主要疾病發生狀況,逐步提高疾病干預能力和醫療保障水平。

(三)規範居民健康檔案管理

1.配備健康檔案管理人員。社區衞生服務中心、鄉鎮衞生院健康檔案管理人員要符合《執業醫師法》、《鄉村醫生從業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接受本項目的培訓,並且成績合格,方可錄用。

2.統一居民健康檔案編碼。採用16位編碼制,以國家統一的行政區劃編碼為基礎,以鄉鎮(街道)為範圍,村(居)委會為單位,編制居民健康檔案編碼。同時以建檔居民的身份證號碼作為身份識別碼,為在信息平台下實現資源享奠定基礎。

3.嚴格健康檔案使用的管理。居民健康檔案為社會公共信息資源,健康檔案管理者和服務人員、考核人員在使用、管理、考核等工作中有權使用健康檔案,其它機構或個人需要使用健康檔案時,必須向健康檔案管理機構提出書面申請,管理機構批准並經居民本人或其監護人同意後,方可使用。使用健康檔案要嚴格保護服務對象的個人隱私。

4.嚴格健康檔案保存與保管。要為居民終身保存健康檔案,要遵守檔案安全制度,不得造成健康檔案的損毀、丟失,不得擅自泄露健康檔案中的居民個人信息以及涉及居民健康的隱私信息。除法律規定外必須出示或出於保護居民健康目的,居民健康檔案不得轉讓、出賣給其他人員或機構,不能用於商業目的。城鄉基層醫療衞生機構因故發生變更時,應當將所建立的居民健康檔案完整移交給旗衞生局或承接延續其職能的機構管理,拒不執行並造成檔案流失、損毀的,依法追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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