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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康規章制度(通用3篇)

健康規章制度(通用3篇)

健康規章制度 篇1

1.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有關規定,設置職業健康管理機構並配備專職或者兼職的職業健康管理人員,負責本單位的職業健康管理工作

健康規章制度(通用3篇)

2.制定並落實職業健康管理制度和職業健康檔案管理制度。建立詳細的職業健康檔案,其應包括:企業基本情況職業健康情況、職業病危害因素的監測、檢測情況。

3.做好職業病危害項目申報工作,並建立相應的管理制度。

職業病危害項目申報內容包括:

用人單位基本情況,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種類、濃度或強度,產生職業病危害因素的生產技術、工藝、材料、防護措施和應急救援設施等。

4.做好職業病防治法律、法規及其相關健康知識的培訓工作。

5.建立健全有毒有害作業場所防護設施定期檢修保養制度。確保防護措施正常運轉。產生有毒有害及其它有害因素的生產場所應採用密封、通風、吸塵、淨化等防護措施,並與生產設備同步運行。

6.建立健全個人防護用品發放制度,嚴格把好個人防護用品的購置關,根據各工序職業病危害因素的種類,制定個人防護用品的發放標準,合理發放個人防護用品,做好發放個人防護用品的登記和管理。

7.建立健全有毒有害原材料的選購、運輸、貯存及使用管理制度,選購原材料應以無毒無害或者低毒低害為原則。貯存有毒有害原材料的場所應當在規定的部位設置危險物品標識。

8.按照國務院健康行政部門的規定,定期邀請由依法設立的取得資質認證的職業健康技術服務機構對工作場所進行職業病危害因素的檢測、評價。檢測、評價結果存入單位職業健康檔案,定期向所在地健康行政部門報告。

9.發現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不符合國家健康標準和健康要求時,立即採取相應治理措施或防護措施。

10.建立急性職業病危害事故的應急救援處理預案和職業病報告制度。

11.發生職業病危害事故,立即向健康行政部門、勞動安全監督部門、工會組織及上級主管部門報告。職業病危害事故報告要及時、準確,內容包括事故時間、地點、發病情況、患者去向、死亡人數、可能發生事故的原因、己採取措施和發展趨勢等。

12.一旦發現職業病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時,應當按國家職業病報告規定向當地健康行政部門報告。確診為職業病的,應向當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報告。

13.建立職業病危害告知制度。讓所有現場操作人員瞭解本崗位的工作性質和職業危害及檢測結果。

14.不得安排未成年工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的作業(滿16週歲而未滿18週歲)。不得安排懷孕期、哺乳期的女職工從事對本人和胎兒、嬰幼兒有害的作業。

15.建立招工及勞動合同管理制度。把好崗前體檢關,杜絕職業禁忌症患者進入禁忌崗位;

16.建立防暑降温和健康保健健康管理制度。落實各項防暑降温措施,暑天高温期間控制加班加點,合理調整作息時間;改進落後的高温作業工藝,增添必要的通風降温設備供應清涼飲料及提供充足的開水,保證工人身體水鹽代謝;高温作業禁忌症患者應及時調離高温作業崗位,作妥善安置。

健康規章制度 篇2

第一條、為了規範公司職業健康檢查工作,加強職業健康監護管理,保護勞動者健康,根據有關法規,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制度主要包括職業健康檢查、職業健康監護檔案管理等內容。

第三條、公司應當建立健全職業健康監護制度,保證職業健康監護工作的落實。

第四條、公司應當組織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員工進行職業健康檢查。

員工接受職業健康檢查應當視同正常出勤。

第五條、公司不得安排有職業禁忌的員工從事其所禁忌的作業。

第六條、公司不得安排未成年工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的作業;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職工從事對本人和胎兒、嬰兒有危害的作業。

第七條、公司應當組織接觸職業病危害因素的員工進行定期職業健康檢查。

發現職業禁忌或者有與所從事職業相關的健康損害的員工,應及時調離原工作崗位,並妥善安置。

第八條、勞動者職業健康檢查的費用,由公司承擔。

第九條、本公司定期職業健康檢查的週期一般為一年。

第十條、公司應當及時將職業健康檢查結果如實告知員工。

第十一條、公司應當建立職業健康監護檔案。

第十二條、公司當按規定妥善保存職業健康監護檔案。

第十三條、員工有權查閲、複印其本人職業健康監護檔案。

健康規章制度 篇3

一、新生入學之前須到指定醫療機構對幼兒進行全面健康檢查。經體檢、化驗等項目檢查,確無傳染性疾病(新冠),且最近兩個月內無傳染病接觸史者方可入園。同時要了解幼兒疾病史、傳染病史、過敏史、預防接種等。對離園超過三個月幼兒,返園時須重新體檢。

二、家長配合保健醫建立完善的幼兒健康檔案,按要求及時反饋幼兒健康、體檢、預防接種等資料。領取借閲健康檔案資料,查看完備後及時歸還。

三、積極配合每天入園晨檢,發現疑似傳染病情況,家長有義務配合帶孩子去醫院診斷或隔離觀察,並及時向老師反饋病情。對傳染病做到早發現、早隔離、早診斷、早防治,防止傳染病的蔓延。

四、在園1~3歲兒童每年健康檢查2次,每次間隔6個月;3歲以上兒童每年健康檢查1次。所有兒童每年進行1次血紅蛋白或血常規檢測。1~3歲有聽力損失高危因素的兒童,每年檢查1次聽力;4歲以上兒童每年檢查1次視力。

五、幼兒缺勤須提前向班級老師請假,病假説明病因。請假超過三天(包括三天,節假日不算)返園須到保健室開具"三天返園健康證明"後方可進班。

六、為保證幼兒在園安全,不能攜帶零食和影響幼兒安全的異物入園。

七、一日活動中教師或保育員發現感冒或發燒嚴重的幼兒,通知家長後,家長有義務配合接回幼兒隔離觀察或去醫院診斷治療。

八、有在園內過生日需求的幼兒,為保證幼兒飲食安全,請家長所帶蛋糕及食品須在知名大品牌店購買,並提供當日購買憑證,並在食堂留樣48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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