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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席會議工作制度(精選5篇)

聯席會議工作制度(精選5篇)

聯席會議工作制度 篇1

(1)社區黨建工作聯席會議至少每半年召開一次,如工作需要,可隨時召開。

聯席會議工作制度(精選5篇)

(2)社區黨建工作聯席會議由社區黨支部負責組織召集。鎮包社區領導協助召集。

(3)參加會議的人員有駐社區單位黨組織負責人、本社區黨支部委員、社區居民委員會成員、鎮包社區領導、某委組織部聯絡員等。也可邀請包社區某級領導參加。

(4)會議的主要內容是傳達上級有關社區黨建工作會議和文件精神,研究部署當前社區黨建工作的各項任務,協商解決社區建設、管理、服務等重要事項。

(5)會議有關議題由社區黨支部負責,提前通知參加會議人員,以便會上討論和發表意見。

(6)駐區單位要根據通知要求,認真做好會前準備。如不能參加,須向鎮包社區領導請假。

(7)各駐區單位要堅決落實會議精神和各項決議,積極參與社區舉辦的各種活動,全面加強社區建設。

(8)社區黨支部負責監督檢查會議精神落實情況,並把落實結果報上級黨組織。

聯席會議工作制度 篇2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街道全面工作,密切地區各部門各單位之間的溝通和聯繫,積極探索新時期各專項工作的新路子,共同營造一個良好的地區環境,促進街道整體建設,根據區有關文件精神,結合街道實際,特制定街道工作聯席會議制度。

第二條 街道工作聯席會議是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和城市街道管理的發展要求,以提高工作的有效性、增進工作的合力為目標,由街道工委、辦事處牽頭組織,上地地區管理委員會成員單位和負責人蔘與服務管理的一種協調機制。

第二章 職責任務

第三條 街道工作聯席會議的主要任務

(一)研究貫徹上級精神,研究轄區發展。

(二)對街道工作和街道建設管理中的重大事項進行協商,協調各方的行動。

(三)討論研究轄區工作中帶有共性的問題,對街道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四)通報和交流成員單位工作情況以及其他重大事項,不定期組織成員單位開展專項走訪、考察等活動。

第三章 會議規則

第四條 根據街道黨工委會議、街道主任辦公會議研究議題的需要,通知屬地專業部門派駐機構的負責人列席會議,參與討論涉及本轄區、本單位的社會服務管理的議題。

第五條 屬地專業部門需要街道協調統籌轄區的重要事項或幫助解決本專業部門遇到的重大問題,本部門負責人應以面談或書面彙報形式,報告街道工委或辦事處,街道根據議題確定會議形式並通知參會部門單位。

第六條 專題聯席會議由街道召集或委託召集的部門主持,定期召開會議。以會議紀要形式明確會議議定事項,經會議同意後印發有關部門,同時抄報街道工委、辦事處,由聯席會議辦公室負責督促落實。

第四章 工作制度

第七條 街道工作聯席會議建立會議簽到、會議記錄、會議決議、請假等制度。

第八條 聯席會議決定問題,採取平等協商、民主討論、集思廣益的辦法,充分尊重地區單位的意見。對未達成共識的問題,不寫入會議決議。

第九條 每次會議後及時起草形成會議紀要,並印發各與會單位。下一次會議,各單位應報告本單位執行會議紀要的情況。

第五章 工作要求

第十條 聯席會議成員單位要按照職責分工,主動研究負責專業工作的有關問題,積極參加聯席會議,認真落實聯席會議佈置的工作任務。要互通信息,相互配合,相互支持,形成合力,切實推動地區行政體系建設的各項工作。

聯席會議工作制度 篇3

根據《xx省各級黨委政法委員會執法監督工作實施辦法》和《xx省高級人民法院、xx省人民檢察院、xx省公安廳關於加強工作協調若干問題的意見》精神,結合我市實際,決定建立由市委政法委組織,公、檢、法參加的聯席會議制度。為切實發揮聯席會議制度的作用,特提出如下意見。

一、聯席會議的指導思想

為保證國家法律的統一正確實施,為打造“平安”服務,按照公、檢、法在刑事訴訟活動中“分工負責、互相配合、互相制約”的原則和政法委執法監督工作原則,建立聯席會議制度,以加強公檢法在打擊刑事犯罪活動中的協調配合,加強對重大問題和重大事項的溝通協調,加強對政策和法律認識的統一,加強對執法活動的監督,確保執法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維護社會的公平和正義。

二、聯席會議組成單位及人員

聯席會議由市委政法委、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市公安局分管相關工作的領導及職能科室的主要負責人組成。

三、聯席會議的主要議題

聯席會議的主要議題是研究、探討、解決公、檢、法機關在執法、司法中的適用法律政策問題,研究、分析執法活動中存在的問題以及保證嚴格執法的措施。

四、聯席會議召開的時間

聯席會議原則上每季度召開一次,一般在每季度末的當月下旬召開,遇特殊情況可以提前或延期召開。

五、聯席會議的有關事項

1、每次聯席會議都必須有一個明確的中心議題。負責中心議題的單位對需要研究協商的議題,應事先向本單位領導彙報,並形成書面材料,提出建議和措施,並負責傳遞給各成員單位。

2、政法委收到中心議題後,應認真審查,如無特殊情況,及時作出是否召開聯席會議的決定,並告知各成員單位。

3、聯席會議對有關議題達成共識的,由提請單位形成書面會議紀要報政法委批准發文。對會議紀要各成員單位要共同遵守,認真執行。如會議紀要有關內容與新的立法解釋、司法解釋以及上級政法部門的有關精神相沖突時,不再予以適用。

4、對執行中碰到的新情況、新問題,各成員單位要及時向政法委執法監督部門反映。政法委執法監督部門對實施過程進行跟蹤、監督與反饋

聯席會議工作制度 篇4

一、聯席會議成員單位

聯席會議成員單位由鄉(鎮)黨政綜合辦公室、紀委辦公室、組織辦公室、宣傳辦公室、統戰辦公室、工會、團委、婦聯等組成。聯席會議成員單位可以根據工作需要進行調整。

二、聯席會議的主要職責和內容

1、貫徹落實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縣委、鄉(鎮)黨委關於黨建工作的重要決策和部署;

2、聽取鄉(鎮)黨的建設工作計劃及重大事項的彙報,通報前一階段黨建工作情況,對下一階段黨建工作進行部署;

3、對鄉(鎮)黨的建設工作開展調查研究,提出建議,交流經驗,並指導開展工作;

4、研究制定黨建工作方面的重大決策和重要活動方案,加強對鄉(鎮)黨建工作的檢查督促和分類指導;

5、研究解決鄉(鎮)黨的建設工作中遇到的實際問題和重點、難點問題。

三、聯席會議的組織形式

1、聯席會議在鄉(鎮)黨委領導下,由黨委有關領導召集,各成員單位分管負責同志參加。各單位凡需提交會議討論的議題,可事先與分管同志聯繫,議題確定後,提前告知各成員單位,並提交聯席會議研究。

2、聯席會議每季度召開一次。根據工作需要,聯席會議可臨時召開,研究解決相關問題。

3、對聯席會議研究確定的工作任務,各成員單位應按照職責分工,認真加以落實,並在下一次聯席會議上通報工作進展或完成情況。

4、聯席會議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黨委組織辦公室,具體負責聯席會議的日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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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席會議工作制度 篇5

為規範各部門日常工作流程,提高部門工作效率,根據協會章程的指導精神,特制定各部門會議制度。

第一條 協會各部門可在遵守協會相關規定的前提下制定部門例會制度,也可根據工作需

要適時組織召開,至少每三週要有一次部門全體會議。每次活動舉辦後必須召開總

結會,出席者為各部室主要成員,結合工作需要可邀請其他人員參加部門擴大會

議。

第二條 會議主要內容:部室主要人員對所做工作的彙報與總結;擬定下一階段工作計劃;重大問題的議定;困難問題的解決。與會人員須在會議前就上述內容做好充分準備,會議過程中要認真做好會議記錄。

第三條 部門召開會議之前由各部部長負責通知需到會的人員。

第四條 會議參與者在會上要暢所欲言,各抒己見,允許持有不同觀點和保留意見。但會上一旦形成決議,無論個人同意與否,都應認真貫徹執行。

第五條 嚴守會議紀律,保守會議祕密,在會議決議未公佈之前,不得私自泄漏會議內容、影響決議實施。

第六條 參加會議要提前到場簽到,部長負責組織簽到及會場佈置工作。

第七條 會議由各部門專門人員負責會議的記錄,整理後存檔。

第八條 會議期間要保持會場的安靜,通訊工具要關閉或調成振動。

第九條 參加會議不得無故缺席、遲到、早退。無故缺席連續達3次者視作自動退會處理。遲到、早退者各部門內部提出警告,連續達3次者,協會通報批評並記入檔案。

第十條 有特殊原因不能參加會議者,需至少提前一小時向部門負責人請假,並有會議記錄人員記錄。每學期會議請假累計達6次者,協會內部通報批評。

第十一條 會議的考勤情況各部門要準確記錄,定期彙總,作為協會考核的重要項目。

第十二條 會議時間、地點由各部門負責人決定。

第十三條 本制度自頒佈之日起執行。

第十四條 本制度修改權及解釋權屬河南大學管理協會會長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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