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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團公司財務管理制度(精選3篇)

集團公司財務管理制度(精選3篇)

集團公司財務管理制度 篇1

第一章 總則

集團公司財務管理制度(精選3篇)

第一條 為了加強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集團公司)財務管理和會計監督,規範財務行為,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和建立現代企業制度的需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企業財務通則》,《企業會計準則》,《公司法》,以及有關法規、政策、制度 結合本集團的實際情況,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適用於集團公司,各全資子公司(含事 業性質、企業化管理單位)和控股子公司(以下簡稱所屬企業)。

第三條 集團公司和所屬企業是獨立法人,依法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責任,獨立核算,自主經營,自負盈虧。集團公司各職能部門不具有企業法人資格,不得自立銀行帳號。

第四條 集團公司對國家授權經營的國有資產負有保值增值責任,集團公司對各所屬企業所佔用的國有資產實行佔有責任制。各所屬企業必須設立會計機構,根據內部牽制制度合理配備會計人員,及時、準確、真實地核算企業所發生的各項經濟業務,並實行有效的會計監督。

第五條 各所屬企業應加強經營管理,努力降低成本、 費用,確保企業財產的安全完整,提高資源的使用效率。

第六條 各所屬企業的財務部門和財務人員必須自覺 地接受集團公司財務監督管理,除法定的會計帳冊外,不得另立會計帳冊,對會計帳冊應妥善保管,未經集團批准不得銷燬;對企業的資金,不得以個人名義開立帳户存儲,嚴禁資金體外循環。

第七條 集團公司對各所屬企業的管理以產權為紐帶, 享有投資收益權。 第八條 各所屬企業不得以其資產對非控股子公司或 集團以外的法人提供擔保,因特殊原因需提供擔保的,必須經集團公司批准。

第二章 集團公司財務管理機構及職責

第九條 集團公司設計劃財務部,對所屬各企業及參股 公司佔有的集團資產實行統一管理。

一、制訂和完善集團公司財務管理制度、會計核算制度及其他財會規章制度,並負責實施。

二、負責集團總部會計核算、報表合併和財務分析,對所屬企業財會業務進行指導、檢查、 考核。對發現違反財務會計制度有關規定的應予以糾正。

三、建立和完善集團預算管理體系,組織集團所屬企業年度預算的編制,並編制合併預算,負責預算執行情況的跟蹤、分析並提出建議。

四、參與投資項目效益論證,實施過程的財務監督;負責集團公司投資權益的管理,並向集團提供投資收益分析報告,參與各所屬企業投資收益分配工作,並對投資方面重大決策(如投資、融資、利潤分配等)向集團決策層提供建議;建立健全投資檔案,對集團股權性投資項目參與股權管理。

五、負責集團授權經營考核及獎勵方案的實施與跟蹤,分解下達各所屬單位佔用的國有資產增值指標並按期考核;對授權範圍內的國有資產進行清產核資、產權登記、產權界定。

六、對所屬企業財務管理實行財務主管委派制,制定管理規定並負責實施。

七、根據集團經營戰略,協調各所屬企業之間的資金分配和資金調撥,根據集團發展需要,策劃集團融資方案並實施。

八、瞭解各所屬企業重大經營決策,提出財務風險防範措施,向集團提出建議。

九、制定集團公司內部結算價格。按照市場價格制訂集團公司內部之間的結算價格,調解因價格而引起的集團公司內部經濟糾紛。

十、如實反映集團公司的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按照有關規定,編制集團公司的財務會計報告和集團公司的合併財務會計報告。

第三章 所屬企業財務機構職責

第十條 貫徹執行國家的財務會計政策法規,執行集團 公司的有關規定,制定本單位的具體實施辦法並負責實施。並報送集團公司計劃財務部備案,接受集團公司的財務監督。

一、做好各項財務管理基礎工作,健全內部會計管理制度。各企業應不斷完善會計人員崗位責任制、內部牽制制度、稽核制度以及原始記錄、定額管理、計量驗收、財產清查等方面的規章制度,健全內部經濟責任制,建立科學規範的內部經營考核體系。

二、集團所屬各企業實行預算管理。

1)每年1月中旬,根據集團預算管理制度,向集團書面報告下一年度的財務預算草案。

2)2月中旬上報正式預算案。

3)各企業財務預算的主要指標應由集團公司董事會討論通過。

4)上報集團的預算案應由企業總經理或單位負責人簽字同意。

三、所屬企業應真實地記錄和反映本公司的經濟活動 和財務狀況,準確核算本公司經營成果,及時向集團公司上報月(季)度、中期、年度財務會計報告,每個會計年度終了,應根據集團要求聘請具高資質的會計師事務所對年報進行審計。

四、對外的長期投資項目,資產轉讓、兼併、破產、拍 賣,必須經集團公司批准方可處置。

五、擁有被投資企業20%以上權益的所屬企業,對其長期投資必須採用權益法核算並編制合併會計報表。

六、固定資產增加、報廢、調出或處置必須報集團公司 批准。

七、壞帳損失單户在5萬元以上的,必須報集團公司批准,企業不得隨意核銷。各企業壞帳準備金可選擇按應收帳款總額比例提取和按帳齡分析法計提。按應收帳款總額比例提取的,壞帳準備金比例統一按0.5%計提。應收帳款的考核辦法按照集團頒佈的《關於應收帳款的管理規定》辦理。

八、每年進行一次財產清查盤點,對各項資產的盤盈盤虧,必須查明原因,金額在5萬元以上的必須報集團批准後方可入帳。

九、各企業在年度終了進行利潤分配時,須統一按照税後利潤總額15%提取法定公積金和法定公益金,一般不得少提或多提,法定公積金超過註冊資本的企業,在徵得董事會同意後可以不再計提。

十、各企業應嚴格執行集團頒佈的財務指令、通知等文 件,對文件精神有異議的,應在接到有關文件之日起5天內向集團有關部門遞交書面意見,集團有關部門應在收到文件後5個工作日內予以答覆。

第四章 附 則

第十一條 本制度由集團計劃財務部負責解釋。

第十二條 本制度自通過之日起執行。

集團公司財務管理制度 篇2

第一章 總則

1.1製革集團公司財務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是根據《會計法》、《企業財務通則》、《企業會計準則》和行業財會制度,財政部《關於工交企業制定內部財務管理辦法的指導意見》,結合集團公司實際情況制定,並報主管財税機關審核備案。

1.2本辦法是規範集團公司及其所屬分公司和全資子公司(上述單位以下簡稱企業)的會計核算程序和財務管理工作的管理辦法。

1.3各企業按照本辦法規定,並結合自身的生產經營特點和管理要求,制定具體的適合本企業的財務管理辦法和實施細則,報集團公司批准後執行。

第二章 財務管理組織機構

2.1集團公司實行統一領導、分級管理的內部財會管理體制。 集團公司及其全資子公司是獨立的企業法人,自主經營、自我發展、自負盈虧、自我約束,依法享有法人財產權和民事權力,承擔民事責任。其投資形成的子公司實行獨立核算,但經營、財務上實行統一管理。獨立核算的企業設置獨立的財務機構。

2.2集團公司的分公司及其所屬子公司下屬的分公司,不具有企業法人資格,其民事責任由上級企業承擔。這類單位應配備專職的財務人員。

2.3企業法人代表在財務會計管理上的主要責任:

1)、單位負責人對本單位的會計工作和會計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負責;

2)、具體確定企業內部財會機構的設置,建立健全內部控制制度;

3)、組織擬定企業內部財務管理辦法,按規定程序報批後執行;

4)、根據企業預算方案組織企業生產經營;

5)、接受財政、税務、審計機關的監督。

2.4企業財務負責人在財務會計管理上的權責是:

(1)、主持本級財務部的工作,領導財會人員完成各項會計業務工作,提請聘任或解聘財會人員;

(2)、對公司和各經營單位財務部門下達並落實財務、費用、利潤等考核指標;

(3)、參與公司發展新項目、重大投資、重要經濟合同的可行性研究,提供財務意見;

(4)、負責編制會計報表,組織清產核資;

(5)、貫徹國家有關財經政策和規定,堅持原則,增收節支,提高經濟效益;

(6)、監督、檢查資金使用、費用開支及財產管理,嚴格審核原始憑證及帳表、單證,杜絕貪污、浪費及不合理開支;

(7)、 調各單位、各部門與財務部門的關係。

2.5、企業財會機構的主要職責:

具體負責企業的財務管理和經濟核算,包括生產經營過程中的一切財務核算、會計核算;如實反映本單位的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監督財務收支,依法計繳國家税收並向有關方面報送財務決算;參與企業經營決策,統一調度資金,統籌處理財務工作中出現的問題,組織、指導屬下單位的財務管理和經濟核算。

2.6企業各級財會機構和財務人員按規定對本單位實行財務會計監督,主要內容是:

(1)、對不真實、不合法的原始憑證不予受理並向單位負責人報告;對記載不準確、不完整的原始憑證予以退回,要求更正、補充;

(2)、發現帳簿記錄與實物、款項不符的時候,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進行處理,無權自行處理的,應當立即向本單位領導人報告,請求查明原因,作出處理;

(3)、除法定的會計帳冊外,不得另立會計帳冊。企業的資金不得以個人名義開立帳户存儲;

企業財務部門應分3個環節對本企業的支款與用款,包括費用支出記投資性或貿易;的用款進行全過程監管:

1、事前環節:主要檢查動用款項的依據如業務合同、用款計劃和批准手續是否完善無誤;檢查用款額、付款方式與期限是否與合同、計劃相符。

2、事中環節:主要檢查款項是否按合同規定的時間、地點匯出並進入對方合法賬户;檢查用途是否被改變等。

3、事後環節:主要檢查資金效益是否與合同目標相符;檢查資金回收或回籠狀況等。

2.7各級財務部門都必須建立稽查制度。

出納員不得兼管稽核、會計檔案保管和收入、費用、債權債務帳目的登記工作。

2.8財會人員力求穩定,不隨便調動。企業財會機構負責人、財會主管的聘任應當經過上一級單位同意。

集團公司董事會可視實際情況決定直接聘任或解聘所屬分公司和全資子公司的財務總監、財會機構負責人。

財會人員調動工作或因故離職,必須與接替人員辦理交接手續;•沒有辦清交接手續的,不得離職,亦不得中斷會計工作。 被撤消、合併單位的財會人員,必須會同有關人員編制財產、資金、債權、債務移交清單,辦理交接手續。

移交交接包括移交人經管的會計憑證、報表、帳目、款項、公章、•實物及未了事項等。 移交交接必須監交。企業一般財會人員的交接,由所在單位領導會同財務部經理進行;財務部經理的交接,由集團公司財務部經理會同所在單位領導進行;集團公司財務部經理交接由總經理監交。

2.9財會人員的後續教育制度:

(1)、財會人員的後續教育時間不少於68小時;

(2)、集團公司每年將組織不少於3個工作日的業務培訓,聘請有關專家就企業財會人員應解決的業務和新的財會知識進行培訓。

(3)、集團公司下屬企業財務機構應組織本單位財務人員的崗位培訓。

第三章 會計核算的原則

3.1企業執行《會計法》、《企業會計準則》和分行業會計制度,•及其它法律法規關於會計核算一般原則、會計憑證和帳簿、內部審計和財產清查等事項的規定。下列事項應辦理會計手續,進行會計核算:

(1)、有價證券的收付;

(2)、財物的收發、增減和使用;

(3)、債權、債務的發生和結算;

(4)、資本、基金的增減和經費的收支;

(5)、收入、成本、費用的計算;

(6)、財務成果的計算和處理等。

3.2記帳方法,一律採取借貸記帳法,記帳原則採取權責發生制。

3.3公司對公司資本堅持資本確定、資本充實、資本保全的原則。

3.4企業採取的會計處理方法,前後各期必須一致,非經集團公司董事會同意,任何人不得隨意改變。

3.5凡與企業合作經營的企業,應按合同規定的資本總額、出資比例、•出資方式,在規定期限內投入資本。具體如下:

1)以現金投資的,應以收到或存入開户行的日期和金額作為記帳依據;

2)以廠房、設備、原材料等實物投資的,•應按合同規定並經檢驗核實的實物清單、金額,收到實物的日期作為記帳依據,有關資產應辦理產權過户手續的,還應辦理產權手續;

3)各方交付的出資額,應由政府批准的會計師事務所驗證,•出具驗資報告後,據以發給出資證明。

3.6、年末應按應收帳款餘額計提5‰的壞帳準備。

第四章 貨幣資金及結算資金的管理

1、庫存現金的管理

①現金出納必須做到日清月結,隨時清點庫存現金。不得挪用現金和以白條抵庫,財務部領導及有關人員必須定期或不定期對庫存現金進行抽查,以保證帳實相符。

②、出納人員到銀行提取現金,必須同時有兩個人前往辦理。 ③、凡能用支票支付的款項不得支付現金。

④、現金的支出必須由財務部總監(經理)簽字方可付款,財務部總監(經理)短暫離崗,則由財務部總監(經理)書面委託人簽字。

⑤、現金支付範圍:發給職工工資、各種津貼及獎金;出差人員差旅費;向個人收購農副產品和其他物資的價款;結算起點以下的零星開支等。

⑥、差旅費的借款,必須由出差人員填寫借款申請單,寫明出差時間、地點、申請金額[按“車費+(住宿費+生活補助)×出差天數”計算申請借款金額]。按借款審批程序審批,經財務部總監(經理)核准簽字後,方可按集團公司規定借款。出差人員回企業後必須在一週內報銷清帳,不報銷者由財務人員從工資中扣回。

其他借款,由借款人填寫申請單,經公司經理級以上領導簽字,並由簽字人負責此款的歸還,如不能按期歸還或出現損失,全部責任由簽字人負責。

⑦、一切現金往來,必須收付有憑證,嚴禁口説為憑。嚴禁代外單位或私人轉帳套現和大額度(1萬元以上)支付往來或貿易現金。

2、銀行存款的管理

①、銀行帳户必須按國家規定開設和使用,•銀行帳户只供本單位經營業務收支結算使用,嚴禁出借帳户供外單位或個人使用,嚴禁為外單位或個人代收代支、轉帳套現。

②、銀行帳户的帳號必須保密,非因業務需要不準外泄。集團公司各管理部門原則上不許開設銀行帳號,確因工作需要開設帳户的,需報集團公司財務部批准,已經開設的,需向集團公司財務部補辦備案手續。

③、銀行帳户印鑑的使用實行3章分管並用制;即:財務章由會計保管,另外2枚由各自本人保管,不準1人統一保管使用。印鑑保管人臨時出差時由其委託他人代管。

④、銀行支票的使用規定:

a、業務人員到財會機構領用銀行支票,必須憑付款審批單,經主管領導及經辦人簽字,寫明用途、金額、日期;

、會計人員出單後,出納才能簽發銀行支票,同時要求業務人員在銀行支票使用簿上簽字,登記銀行支票號碼、金額、收款人;

c、簽發銀行支票必須按照要求填上日期、大小寫金額、收款人、用途等,不得簽發空白支票、空頭支票。如特殊情況需簽發空白支票,必須在小寫金額欄恰當幣位寫上“¥”。

d、支票用於轉帳的,必須在支票左上角劃兩條斜線;

e、業務人員收到支票應到財會機構辦理入帳手續,一般應先確認收到款項後,才發貨或提供勞務。

f、借出支票後,必須在十日內報銷清帳,不得轉借他人使用。因特殊原因不能在規定期限內報帳的,應到財務部説明原因,限定報帳時間,否則前帳不清,後帳不借。

g、支票報銷是必須附發票、入庫單,對於分期付貨款的,必須按每次付貨款金額開具發票方可報銷。

⑤、集團公司各全資子公司的銷售收入(營業收入)按集團公司指定帳號進帳。

⑥、財會人員辦理信匯、電匯、票匯、轉帳支付等付出款項,一律憑付款審批單辦理。付款審批單應附入付款憑證記帳備查。 付款審批單由項目經辦人負責辦理報批。

同一項目(含同一貿易)應按合同總額報批,不準為逃避審批而分列報批、支付。對違反上述規定的付款,財務人員有權拒絕付款。

⑦、根據已獲批准簽訂的合同,嚴格按合同規定的期限付出,不得早付或遲付,也不準改變支付方式和用途,非經收款單位書面正式委託,也不準改變收款單位。

⑧、嚴禁違反國家規定,非法集資。

⑨、嚴格資金使用審批手續。會計人員對一切審批手續不完全的資金使用事項,都有權且必須拒絕辦理。

⑩、有關資金使用的審批,如審批人員出差時,由其指定代理人代為審批。批件必須附入有關發票、單據後面入帳備查。

3、應收款的管理

1)應收帳款、預付帳款明細帳必須根據經核對的工程合同和購銷合同(附出庫單)及匯款(付款憑證)為依據予以記帳,應按照不同的應收帳款或供應單位名稱設置明細。

2)應收款明細帳調減必須要有分管領導書面批准。

3)建立應收款內部管理報告制度。

①分管應收帳款的財務人員在每月20日前對上月帳中的應收帳款進行清理,並根據工程(購銷)合同及企業應收貨款規定進行應收帳款帳齡分析,對拖欠貨款(工程合同超過2個月,購銷合同超過1個月)理出清單不得拖延,並理出潛在核銷帳款交主管領導,由合同簽訂單位提出解決辦法,經主管領導批准之後執行。

②分管其他應收款的財務人員在每月10日前對上月末按集團公司規定歸還借款的單位和個人帳中的應收帳款進行清理,對不按規定及時還款的個人扣發當月工資,並通知有關部門領導及時催收。

集團公司財務管理制度 篇3

一、財務管理堅持一支筆簽字,本着合理使用,厲行節約,遵紀守法,嚴格手續和審批的原則。

二、實行物資進出庫審批制。物資的採購,必須事前填寫申請單並經董事長批准方可購買。超過20xx元的按政府採購程序購買。物資出庫須經總經理審批、並有領取人的簽字。物資管理人員每月底將本月物資進出庫情況進行彙總,交董事長審閲。

三、工作人員出差或處理業務,必須填寫註明事由的借款單,經總經理批准後,財務方可辦理借款,並在公事辦完後三天內與財務結算、歸還。借款未結清者,不得再借。

四、各項費用報銷必須做到票據真實規範,用途合理。報銷發票要有經手人、部門負責人、財務負責人、總經理簽字方可報銷。單筆開支在5000元以上的須經董事長審核後才能報銷;數額較大的須報區黨工委、管委會領導同意。一切開支未經領導簽字批准不予付款。

五、財會人員對報銷的憑據要堅持原則,嚴格審查。對不真實、不合法的原始憑證不受理;對記載不準確、不完整的原始憑證應予以退回;對違規開支不予辦理。收款收據及白條等非正式發票一律不予報銷。

六、加強資金管理。做到合理使用,減少佔壓,降低風險,加速週轉,提高效益,對各項往來款項要及時清理和催收。

七、加強庫存現金的管理。應按規定限額提取備用金,做到日清月結,帳帳相符,帳物相符,發現不相符數字及時核對審查,否則追查責任。各部門不得設有小金庫,一經查實,嚴肅處理。

八、財務人員做到支票和公司印鑑分人保管。每月將出納賬、對帳情況表報送董事長審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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