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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務派遣公司管理制度(通用3篇)

勞務派遣公司管理制度(通用3篇)

勞務派遣公司管理制度 篇1

我公司的宗旨是:發展勞務派遣和勞動就業事業,以人為本,承擔社會責任。通過開展面向社會和企業的勞務派遣活動和就業服務,發揮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的紐帶和橋樑作用,維護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保障勞動力市場和勞務派遣活動的順利進行,促進社會充分就業。

勞務派遣公司管理制度(通用3篇)

為加強公司的規範化管理,完善各項工作制度,促進公司發展壯大,提高經濟效益,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公司章程的規定,特制訂我公司管理制度。公司全體員工必須遵守公司管理制度,遵守公司的各項規章制度和決定。

第一章 組織機構

第一條、 我公司各項勞務派遣活動依法進行,遵循誠信、真實、合法、公平的原則,並自覺接受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監督、指導和管理,同時自主經營、自負盈虧。

第二條、 我公司實行總經理負責制,根據《公司章程》任命總經理。根據實際業務需要或可設監事一人。並設置財務部、管理部、業務部等負責相應事務,各部門設置負責人部長一人。

第三條、 由總經理提名副總經理和各部門負責人。

第四條、 我公司實行事務會議制度,主要研究處理業務活動和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務性問題。公司事務會議由總經理召集和主持,至少每月召開一次。

第二章 人事與勞動管理

第五條、 我公司員工一律實行聘用制,聘用人員由總經理批准決定。

第六條、 聘用人員應當依法簽訂聘勞動合同,並建立檔案。

第七條、 專業技術人員必須具備職業資格並取得有效執業證件。我公司根

據業務發展需要可聘用符合條件的兼職管理或勞務人員。兼職人員除工作時間較靈活外,應視同全職員工管理。

第八條、 我公司員工享有《勞動法》規定的權利,並應當履行相應的義務。

第九條、 我公司對聘用人員進行年度考核。考核合格者在聘用期滿後可以續聘,不合格者不予續聘。

第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經總經理決定可以解聘或辭退:

(一)因故意或過失造成錯誤,嚴重損害我公司聲譽的;

(二)有瀆職、失職行為,使我公司蒙受較大經濟損失的,

(三)因違法亂紀或者不履行員工義務受司法機關或我公司處分或懲戒的;

(四)不服從管理,無正當理由不履行職責或者不能勝任本職工作,又不服從公司安排的其他崗位的;

(五)違法犯罪被迫究法律責任或者被採取強制措施的;

(六)有聘用合同中約定的其他解聘或辭退情形的。

第十一條、 我公司聘用的員工實行效益獎勵工資(或者其他的工資形式),其中行政輔助人員採取崗位定額工資形式。我公司根據經濟效益的情況和個人的工作實績、業務水平、遵守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等情況可以適當發放獎金。對工作失誤可採取一定的工資懲罰措施。具體額度由總經理審批決定。

第十二條、 我公司為聘用人員按照國家和地方的社會保障政策和規定辦理社會保險等。對於已繳納社會保險的兼職人員,可根據其實際情況和個人意願決定是否為其繳納社會保險。

第十三條、 我公司人員依法應當交納的個人所得税和各項社會保險、住房公積金等的,由我公司依法代扣代繳。

第十四條、 為確保安全生產和提高員工素質,我公司定期對員工進行應有的安全教育和專業培訓。並另行制定較詳細的安全管理規定。

第三章 財務與資產管理

第十五條、 我公司按有法律關規定建立財務制度,採用並遵守企業會計準則,開設銀行帳户,建立帳目和會計科目,選聘合格財會人員,規範管理財務收支。

第十六條、 我公司每年度進行財務決算,決算情況提交總經理審議。我公司的財務管理情況受主管部門、資格認定機關和審計部門的監督與審計。 第十七條、 我公司統一收取的費用一律入帳,我公司的收入主要用於下列開支:

(一)勞務派遣業務活動的成本性支出;

(二)人員的工資、參加的社會保險費用和獎金、福利;

(三)議器設備等固定資產的更新、投入;

(四)交納税費;

(五)其他業務活動的正常支出。

(六)利潤分配

第十八條、 公司的各項開支,均應有合法的憑據,經總經理批准後報銷。 第十九條、 我公司的資產由公司所有,任何個人不得挪用、轉移和私分,非法性的攤派應予拒絕。我公司採取積極的措施和辦法,保證公司資產的保值。

第四章 勞務派遣管理

第二十條、 我公司進行勞務派遣,應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務派遣協議。協議中應明確勞務期限、勞務收入、工傷事故處理及雙方的權利、義務、責任。

第二十一條、 我公司按照用人單位的用工條件組織招工,經考核合格後,與派遣員工簽訂勞動合同或勞務協議。用人單位應按照有關政策規定或協議約定,保證派遣員工在合同期限內的就業崗位和工資、福利、社會保險等待遇。

第二十二條、 對勞動者以及用人單位或者其他組織用工、勞務承包、聘用委託,由我公司按規定受理,依法收取有償服務費用。工作人員或其他人員不得私自接受委託,不得私自收取費用,更不得超標準收費。 第二十三條、 用人單位按照勞務派遣協議向我公司劃撥工資、社會保險費、工資總額2%的工傷保險和服務費用;我公司按月發放派遣員工的工資和繳納有關社會保險費。雙方均不得拖欠員工工資。

第二十四條、 我公司按照用人單位的要求,依法決定與派遣員工勞動關係的解除、終止或者接續變更。

第二十五條、 我公司應當協助用人單位加強安全生產管理和對派遣員工的安全生產教育。用人單位應為員工提供與工種相應的勞動保護措施,並負責現場的安全管理。

第二十六條、 用人單位使用派遣員工的,應在勞動條件、強度、工時等方面與本單位同崗位職工相同對待,用人單位不得向派遣員工收取押金,不得扣留有關身份證件。

第二十七條、 需要對派遣員工進行崗位技能、管理知識培訓的,用人單位應當事先與我公司和派遣員工協商約定培訓期限、培訓期待遇和培訓費用分擔辦法。

第二十八條、 我公司員工在勞務派遣期間發生工傷的,用人單位應在第一時間組織救助,並將實際情況通知我公司,依照相關法規協同我公司為員工辦理工傷索賠等善後事宜。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九條、 本制度至公司核准登記之日起生效。

深圳市聚豪建築工程勞務分包有限公司

20xx年1月

勞務派遣公司管理制度 篇2

(一)總則

第一條 為了增強公司依法管理的規範性和派遣員工遵紀守法的自覺性,給用工單位提供優質、高效的人力資源專業服務,維護用工單位、派遣員工和公司三方利益,根據《勞動法》、《勞動合同法》、《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等國家及我市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公司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與公司簽訂了勞動合同的派遣員工。

第三條 公司、用工單位和派遣員工必須遵守國家法律、法規,遵守勞動合同和勞務派遣協議的約定。派遣員工應遵守公司及用工單位的勞動紀律和各項規章制度,認真履行工作職責。

第四條 處理違紀派遣員工,堅持“教育為主,處罰為輔,積極疏導”原則,實事求是,依法依規處理。

(二)招聘方式

第五條 一般情況下,用工單位自行負責招聘及面試,確定符合條件派遣員工後,向公司提交派遣員工名單,由公司辦理派遣員工勞動合同簽訂、繳納社保等相關手續。

第六條 如用工單位需要,可書面委託公司進行招聘,原則上用工單位須派人蔘加面試,面試合格,由用工單位確定錄用派遣員工名單,公司辦理派遣員工勞動合同簽訂、繳納社保等相關手續。

第七條 如用工單位全權委託公司進行派遣員工招聘,將參照第六條的辦法執行,並另外支付相應的招聘服務費用。

(三)勞動合同

第八條 派遣員工與公司簽訂勞動合同應經用工單位確認,用工單位應遵守《勞務派遣合作協議》約定,告知派遣員工與公司建立勞動合同關係,簽訂勞動合同,實行勞務派遣用工形式。

第九條 簽訂或續訂勞動合同時,用工單位應開具《簽訂/續訂勞動合同通知函》給派遣員工,派遣員工持《簽訂/續訂勞動合同通知函》於5個工作日內到公司前台辦理簽訂手續。

第十條 用工單位與派遣員工協商一致,可以對勞動合同內容進行變更。 第十一條 變更勞動合同時,用工單位應開具《變更勞動合同通知函》給派遣員工,派遣員工持《變更勞動合同通知函》於5個工作日內直接到公司辦理勞動合同變更手續。

第十二條 經用工單位與派遣員工雙方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的解除條件、程序,按照法律法規規定以及派遣員工與公司簽訂的《勞動合同》約定執行。

第十三條 勞動合同終止的法定條件出現時,派遣員工與公司簽訂的勞動合同依法終止。

(四)日常管理和勞動紀律

第十四條 派遣員工在被派遣至用工單位工作前,應認真閲讀公司的《告知書》,並忠實履行自己的義務。

第十五條 派遣員工在用工單位工作期間,必須遵守國家和北京市有關勞動法法律法規規定及用工單位依法制定的各項規章制度,服從用工單位的指揮、管理和調度。

第十六條 用工單位負責派遣員工上崗前培訓和入職安全教育培訓,經用工單位考核合格並取得上崗資格後正式上崗。

第十七條 派遣員工參加用工單位的黨、團、工會、婦委會等組織和活動。 第十八條 用工單位應依法保障派遣員工職業安全衞生權益,執行國家和北京市有關職業安全和勞動保護規程及標準,配備安全生產和職業病防護設施,並向派遣員工告知勞動安全、職業危害事項,發放符合要求的勞動保護用品,保護派遣員工在生產、工作中的安全和健康,並定期為派遣員工進行健康檢查。 第十九 派遣員工享有用工單位按國家規定的福利、學習、休息休假等待遇和民主政治的評先評優等權利。

第二十條 派遣員工在社會上出現刑事案件,所有責任由派遣員工自行承擔,公司不承擔任何法律和經濟責任。

(五)培訓考核

第二十一條 用工單位根據各崗位的需要,需對派遣員工進行有針對性的相關業務培訓。

第二十二條 用工單位應根據被派遣員工在單位的實際情況制定相關考核標準及考核辦法。

第二十三條 用工單位為派遣員工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與派遣員工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有關權利與義務及違約責任按法律法規和協議約定執行。

第二十四條 用工單位可與負有競業限制或保密義務的派遣員工簽訂保密協議,有關競業限制內容、賠償、違約責任按有關法律法規及協議約定條款執行。

(六)勞動報酬

第二十五條 派遣員工的勞務費(工資)及其他福利待遇,由用工單位確定(月薪不得低於北京市最低工資標準)。社會保險和公積金需按派遣員工工資足額繳交。被派遣員工工資由本公司按照用工單位提供的業績考核情況登記表(或工資表)為被派遣員工支付,由用工單位直接支付。

第二十六條 派遣員工工資的支付辦法:根據《勞務派遣協議》的規定,用工方按月考核派遣員工工作,確定派遣員工應發放的工資總額,我公司扣除代繳的派遣員工本人應交的各類社保、住房公積金後,確定實發金額,並及時發給派遣員工本人。

派遣員工如果對所發工資有異議,可當面或電話,向公司或公司辦事處查詢,公司必須及時答覆。如有錯誤,經與用工單位核實後,在次月工資造表時給予糾正。

(七)社會保險

第二十七條 派遣員工如有生育、工傷和醫療等情況發生,應及時通知並提供相關材料給用工單位,由用工單位統一轉交本公司辦理相關手續,按照國家相關法律法規享受待遇。

第二十八條 社會保險和住房公積金的辦理。公司及時為派遣員工繳納各項社會保險,住房公積金的繳交時間,根據用工單位發放工資時間及當地各經辦機構的辦事時間,當月繳交或者次月繳交。派遣員工與公司解除勞動合同後,公司按國家規定,及時辦理相關的減員手續。

第二十九條 社會保險的費率如有變動,按國家和當地政府有關法律、法規執行。

第三十條 派遣員工在用工單位工作期間患職業病,依照國家和我市有關職業病防治規定以及法律文書所載明的由單位承擔部分由用工單位承擔,用工單位承擔的費用及時轉帳到我公司指定賬户後,由我公司負責發放給派遣員工。 第三十一條 派遣員工福利待遇按用工單位的依法制定的有關規定執行。

(八)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第三十二條 派遣員工在用工單位的工作期間,執行用工單位依法制定的工時工作制度。

第三十三條 派遣員工因崗位變動後,按用工單位新崗位的工時工作制度執行。

第三十四條 實行標準工時工作制度的,用工單位安排派遣員工延長工作的時間,應按《勞動法》及《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五條 派遣員工休息休假按用工單位依法制定的有關規定執行。

(九)附則

第三十六條 其他未盡事宜,將另行規定。

第三十七條 本管理制度自下發之日起實施。

第三十八條 本管理制度最終解釋權歸公司。

勞務派遣有限公司

20 年 月 日

勞務派遣公司管理制度 篇3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增強公司依法管理的規範性和員工遵紀守法的自覺性,給用人單位提供優質、高效的人力資源專業服務,維護用人單位、勞務派遣員工和勞務公司三方利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結合@@@@人力資源服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實際情況,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條 勞務派遣人員是指與公司訂勞動合同被派往用工單位工作的勞動者,上述被派遣的勞動者特指用工單位臨時性、輔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崗位上的勞動者。用工單位應當嚴格控制勞務派遣用工數量,不得超過其用工總量的一定比例,具體比例依據國務院勞動行政部門規定

第三條 勞務派遣人員應如實向公司提供身份證明、學歷證明、工作經歷證明、婚姻證明、子女證明、近期體檢報告以及親筆填寫準確的個人資料。個人資料如有變更,應及時通知公司。因個人資料失實引起的一切後果均由當事人承擔。

第四條 勞務派遣人員在派遣期間應遵守國家法律、法規,遵守本公司依法制訂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及其他規章制度,忠於職守,誠實可靠,服從公司及用工單位的管理,積極完成用工單位分配的各項任務。

第二章 勞動合同及試用期

第五條 由公司與勞務派遣人員簽訂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期限不低於兩年。試用期限按照《勞動合同法》第19條執行。

第六條 經用工單位書面要求,勞務派遣人員與公司勞動合同期滿需要續簽勞動合同時,須經本公司與勞務派遣人員協商確定。

第七條 勞務派遣人員與公司勞動合同的履行、變更、解除或終止、經濟補償金的支付等依據《勞動合同法》執行。

第八條 勞務派遣人員辭職或被公司解聘,應按規定辦理檔案、辦公、財物、技術資料的清理交接工作,並有義務保守本公司及用工單位的商業祕密。

第三章 勞務派遣人員的勞動規定

第九條 勞務派遣人員上崗前應學習、瞭解本公司及用工單位依法制定的各項規章制度,遵守用工單位的勞動紀律與相關規定。

第十條 派遣期間,公司或用工單位可根據工作需要,以及被派遣勞務人員的技能,可調整其工作崗位。

第十一條 用工單位根據工作崗位性質,按相關政策規定為勞務派遣人員提供相關的勞動保護用品。

第十二條 勞務派遣人員因工受傷,應按有關規定申報工傷,依法享受相關工傷待遇。

第十三條 勞務派遣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工單位有權隨時將該勞務派遣人員退回公司,由公司進行二次派遣或為其辦理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係手續:

1、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用工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3、失職、營私舞弊,給用工單位利益造成損害的;

4、勞務派遣人員同時與其他用工單位建立勞動關係的;

5、隱瞞個人真實情況,導致公司與用工單位的相關用工信息錯誤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十四條 勞務派遣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工單位可提前三十天以書面的形式通知勞務派遣人員及公司,將勞務派遣人員退回公司,由公司為其進行二次派遣或辦理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係手續。

1、勞務派遣人員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工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勞務派遣人員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公司培訓或者經用工單位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3、派遣協議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派遣協議無法履行,經當事人(三方)協商不能就變更派遣協議和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4、用工單位因生產經營組織發生變更或因業務流程再造,依法裁減人員的;

5、日常工作檢查三次未履行工作職責或年度考核不及格的;或無故連續曠工三天(含)以上的;

6、勞務派遣人員勞務派遣期滿的;

7、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 勞務派遣人員的工作時間

第十五條 勞務派遣人員每月工作日按法定規定執行。

第十六條 用工單位可根據各崗位工作職責要求適當調整勞務派遣人員的工作時間;勞務派遣人員應在規定的工作時間內完成相應的工作任務;確需加班應經用工單位職能管理部門負責人同意並經勞務派遣人員同意後下達加班通知書後方可加班;如遇加班本單位應當安排勞務派遣人員調休,無法安排調休的,按照勞動法的規定支付加班報酬。加班報酬的支付方式與其工資的支付方式相同。

第五章 勞務派遣人員的工資、保險和福利

第十七條 勞務派遣人員享有與用工單位的勞動者同工同酬的權利。用工單位應當按照同工同酬原則,對被派遣勞動者與本單位同類崗位的勞動者實行相同的勞動報酬分配辦法。用工單位無同類崗位勞動者的,參照用工單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崗位勞動者的勞動報酬確定。

第十八條 公司為勞務派遣人員繳納基本養老、基本醫療、工傷、生育、失業等五種社會保險。社會保險繳費基數的確定和勞務派遣人員工傷事故處理和工傷保險待遇支付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執行。

第十九條 勞務派遣人員工資,由公司直接支付或由用工單位代為支付,工資的發放時間為次月的十五日之前,如遇節假日可以順延。

第六章 勞務派遣人員的假期

第二十條 勞務派遣人員的法定假期的休假及待遇依據相關法律規定執行,享有帶薪年休假的權利。

第二十一條 勞務派遣人員在用工單位工作期間的休息休假按照國家和用工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七章 考勤制度

第二十二條 勞務派遣人員的考勤工作由公司和用工單位實施。 第二十三條 對勞務派遣人員的考勤內容包括:出勤、病事假、遲到、早退、曠工等項目。

第二十四條 勞務派遣人員應嚴格執行用工單位的考勤制度,按時到崗完成相關工作任務。

第二十五條 勞務派遣人員違反用工單位考勤制度的,用工單位將參照用工單位規章制度予以處理。

第八章 附則

第二十六條 以上各項規定如與公司管理規定不符的,按照公司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七條 本管理規定適用公司內全體勞務派遣人員。 第二十八條 本管理規定自20xx年7月開始執行。

二Oxx年七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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