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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考勤管理制度

企業考勤管理制度

第一條 為加強公司職工考勤管理,特制定本規定。  

企業考勤管理制度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公司總部,各下屬全資或控股企業或參照執行或另行規定,各企業自定的考勤管理規定須由總公司規範化管理委員會審核簽發。  

三條 員工正常工作時間為上午8時30分至12時,下午1時30分至5時, 每週六不上班, 因季節變化需調整工作時間時由總裁辦公室另行通知。

第四條 公司職工一律實行上下班打卡登記制度。  

第五條 所有員工上下班均需親自打卡,任何人不得代理他人或由他人代理打卡,違犯此條規定者,代理人和被代理人均給予記*€一次的處分。  

第六條 公司每天安排人員監督員工上下班打卡,並負責將員工出勤情況報告值班領導,由值班領導報至勞資部,勞資部據此核發全勤獎及填報員工考核表。 

第七條 所有人員須先到公司打卡報到後,方能外出辦理各項業務。特殊情況需經主管領導籤卡批准,不辦理批准手續者,按遲到或曠工處理。  

第八條 上班時間開始後5分鐘至30分鐘內到班者,按遲到論處,超過30分鐘以上者,按曠工半日論處。提前30分鐘以內下班者按早退論處,超過30分鐘者按曠工半天論處。  

第九條 員工外出辦理業務前,須向本部門負責人(或其授權人)申明外出原因及返回公司時間,否則按外出辦私事處理。  

第十條 班時間外出辦私事者,一經發現,即扣除當月全勤獎,並給予警告一次的處分。  

第十一條 員工1個月內遲到、早退累計達3次者扣發全勤獎50%,達5次者扣發100%全勤獎,並給予一次警告處分。

第十二條 員工無故曠工半日者,扣發當月全勤獎,並給予一次警告處分,每月累計3天曠工者,扣除當月工資,並給予記過一次處分;無故曠工達1個星期 以上者,給予除名處理。  

第十三條 職工因公出差,須事先填寫出差登記表,副經理以下人員由部門經理批准;各部門經理出差由主管領導批准;高層管理人員出差須報經總裁或董事長批准, 工作緊急無法向總裁或董事長請假時, 須在董事長祕書室備案,到達出差地後應及時與公司取得聯繫。出差人員應於出差前先辦理出差登記手續並交至勞動工資部備案。 凡過期或未填寫出差登記表者不再補發全勤獎,不予報銷出差費用,特殊情況須報總經理審批。  

第十四條 當月全勤者,獲得全勤獎金200元。  

第十五條 各類假期的審批和待遇規定詳見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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