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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企業員工考勤、培訓管理制度

商業企業員工考勤、培訓管理制度

(一)總則

商業企業員工考勤、培訓管理制度

第一條 本規則依據本公司章程制定。凡本公司從業人員人事管理,悉依本規則規定辦理。

第二條 本公司從業人員職稱規定如下:高級主管——董事長、總經理、執行副總經理、副總經理;部門主管——經(副)理、科(副)長;部門職員——承辦員。

第三條 本公司從業人員,按其所任職位職務的繁簡、責任的輕重,分為六職等。

第四條 每一職位均設置一“職位説明書”,説明其職責內容及應列職等。人員的列等,應按其所派任的職位,決定其職等。每一職位的列等需得跨二等,初任時,以列較低職等為原則;在該職位工作滿3年,成績優良者,可改列高一等。

第五條 各類人員人數應按業務需要,於每年年度開始前編訂“人員編制表”,經總經理核定後轉送董事會核備。

(二)任用

第六條 從業人員的任用人數,應以所核定的“人員編制表”人數為限;其任用條件“職位説明書”為依據,以便因事擇人,使人與事合理配合。

第七條 各級人員的派任,均應依其專業經驗予以派任。

第八條 各級人員任免程序如下:

1.總經理、副經理——由董事會任免;

2.經理——由總經理提請董事會任免;

3.副經理——由總經理任免後,報請董事會核備;

4.科長——由總經理任免或主管經理提請總經理任免,事後報請董事會核備;

5.副科長——由主管經理提請總經理任免。

第九條 新進人員經試用考核合格後始予正式任用。

第十條 新進人員應先辦理安全調查,並按其學歷任用。

第十一條 除正式從業人員,本公司可按業務需要聘僱人員,其待遇、工作期限及工作條件以同合規定執行。

第十二條 有下列事情之一者,不得予以任用:

1.剝奪公權尚未恢復者;

2.曾犯刑事案件,經判刑確定者;

3.受禁治產宣告尚未撤銷者;

4.通緝在案尚未撤銷者;

5.吸食鴉片或其他毒品者;

6.原在其他公私機構服務,未辦清離職手續者;

7.經其他公私機構開除者;

8.身體有缺陷或健康情況欠佳,難以勝任工作者;

9.未滿十五週歲者;

10.主管人員,不合於公司法第三十條規定者。

第十三條 新進非主管人員一律須經試用40天,試用期間應由人事部門切實考核。試用成績欠佳、品行不良或發現其進入公司前有不法行為者,可隨時停用。

第十四條 新進人員於報到後、試用開始前,應辦妥下列手續:

1.填妥本公司新進職員履歷表;

2.繳驗學歷證件及身份證;

3.繳驗户籍冊;

4.繳驗醫院最後一個月體格檢查表;

5.繳驗前任職機構離職證明書;

6.繳驗遵守本公司人事等規章規定的志願書及保證書(鋪保一家,保證:服務期間行為、安全及保管財物等連帶賠償責任);

7.填交勞工保險加保表2份;

8.最近半身正面免冠照片3張;

(三)服務

第十五條 本公司各級人員的職責,除依職位説明書説明外,如該説明書未經載列,而經上級主管指派交辦者,應盡力完成,不得拒絕接受。

第十六條 本公司從業人員均應遵守下列規定:

1.準時上下班,對承辦工作爭取時效,不拖延不積壓;

2.服從上級指揮,如有不同意見,應婉轉相告或以書面陳述;一經上級主管決定,應立即遵照實行;

3.盡忠職守,保守業務上的機密;

4.愛護本公司財物,不浪費,不化公為私;

5.遵守公司一切規章及工作守則;

6.保持公司信譽,不做任何有損公司信譽的事情;

7.注意本身品德修養,切戒不良嗜好;

8.不私自經營與公司業務有關的商業或兼任公司以外的職業;

9.待人接物要態度謙和,以爭取同仁及顧客的合作;

10.嚴謹操守,不得收受與公司業務有關人士或行號的饋贈、賄賂或向其挪借款項。

第十七條 本公司從業人員因過失或故意致公司遭受損害時,應負賠償責任。

第十八條 本公司工作時間,每週為42小時,星期天及紀念日均休假。業務部門如因採用輪班制,無法於星期天休息者,可每?天給予一天的休息,視為例假。

第十九條 管理部門之每日上、下班時間,可依季節的變化事先制定,公告實行。業務部門的每日工作時間,應視業務需要,制定為一班制,或多班輪值制。如採用晝夜輪班制,所有班次,必須一星期調整1次。

第二十條 上、下班應親自簽到或打卡,不得委託他人代簽或代打,有代簽或代打情況發生,雙方均以曠工論處。

第二十一條 員工出勤管理辦法另定。

第二十二條 本公司每日工作時間定為7小時;如因工作需要,可依照政府有關規定延長工作時間至10小時,所延長時數為加班。除前項規定外,因天災事變、季節關係,依照政策有關規定,仍可延長工作時間,但每日總工作時間不得超過12小時,其延長之總時間,每月不得超過46小時。其加班費依照公司有關規定辦理。

第二十三條 每日下班後及例假日,可派人員值日值宿,其辦法另定。

第二十四條 從業人員請假,應照下列規定辦理:

1.病假——因病須治療或休養者可請病假,每年累計不得超過30天,可以未請事假及特別休假抵充;逾期仍未痊癒的天數,即予停薪留職,但以1年為限;

2.事假——因私事待理者,可請事假,每年累計不得超過14天,可以特別休假抵充;

3.婚假——本人結婚,可請婚假8天;

4.喪假——祖父母、父母或配偶喪亡者,可請喪假8天;外祖父母或配偶之承重祖父母、父母或子女喪亡者,可請喪假6天;

5.娩假——女性從業人員分娩,可請分娩假8星期(假期中之星期例假均並人計算);懷孕3個月至7個月而流產者,給假4星期,7個月以上流產者,給假6星期,未滿3個月流產者,給假1星期。

6.公假——因參加政府舉辦的資格考試(不以就業為前提者)、兵役徵召或集會以及參加選舉者,可請公假,假期依實際需要情況決定。

7.公傷假——因公受傷可請公傷假,假期依實際需要情況決定。

第二十五條 請假逾期,除病假依照前條第一款規定辦理外,其餘均以曠工論處;但因患重病非短期內所能治癒,經醫師證明屬實者,可視其病況與在公司資歷及服務成績,報請總經理特准延長其病假,最多3個月;事假逾期系因特別或意外事故經提出有力證件者可請總經理特准延長其事假,最多15天,逾期再按前條規定辦理。

第二十六條 請假期內之薪水,依下列規定支給:

1.請假未逾規定天數或經延長病事假者,其請假期間內薪水照發;

2.請公假者薪水照發;但如因兵役召集在30天以上,且兵役機構另有薪餉者,本公司薪水停發;

3.公傷假工資依照勞動保險條例由保險機關支付,並由公司補足其原有收入的差額。

第二十七條 從業人員請假,均應填具請假單呈核;病假在7日以上者,應附醫師的證明,公傷假應附勞保醫院或特約醫院的證明;副經理以上人員請假,以及申請特准延長病事假者,應呈請總經理核准,其餘人員均由直屬羽經理核准,必要時可授權下級主管核准;凡未經請假或請假不準而未到者,,以曠工論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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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條 曠工1天扣發當日薪水,不足1天照每天7小時比例以小時為單位扣發。

第二十九條 第二十四條第一、二款規定可請病、事假之日數,系自每一從業人員報到之日起屆滿1年計算;全年均未請病、事假者,每年給予個月之不請假獎金,每請假1天,即扣發該項獎金1天,請病事假逾30天者,不發該項獎金。

第三十條 本公司人員服務滿1年者,得依下列規定,給予特別休假:

1.工作滿1年以上未滿3年者,每年7日;

2.工作滿3年以上未滿5年者,每年10日;

3.工作滿5年以上未滿2019年者,每年14日;

4.工作滿2019年以上者,每滿1年加給1日,但休假總日數不得超過30日。

第三十一條 特別休假應在不妨礙工作的範圍內,由各部門就業務情況排定每人輪流休假日期後施行;如因工作需要,得隨時令其銷假工作,等工作完畢公務較閒時,補足其應休假期;但如確因工作需要,至年終仍無法休假者,可按未休日數,計發其與薪水相同的獎金。

(四)考核

第三十二條 各級主管人員對其直屬的從業人員,負有平時工作成績考核的責任。每3個月一次,應將各項人員的工作情況,逐一詳列於考核表中,詳細評核其工作績效,並將結果分為優、甲、乙、丙、劣五等,凡列優等及劣等者,均應詳述理由,呈上一級主管核閲及密存,作為年度考核、升遷及培訓等的參考依據。

第三十三條 年度工作考核,應分別於各從業人員到職屆滿1年的月份辦理。由人事部門每月將當月份到職滿一年的人員考核名冊,分別列送其直屬主管,依據平時工作考核成績及勤惰情況予以評核。評核等級,分為優、甲、乙、丙、劣五等,優等或劣等的考核,均應詳細列述具體事實及理由。其在考核年度中曾受記過以上處分或請假超過規定期限或曠工累計達3天以上者,不得考列甲等以上。

第三十四條 凡考核列優等者,經總經理核准予以二級以上的晉級或升級,列甲等者晉升二級,列乙等者晉升一級,列丙等者留任原級,劣等者免職,均以各從業人員任職期滿一年考核核定後的次月起執行;但在考核年度內曾經核准升職或升級者,該年度考核不再晉級。

第三十五條 總經理、副總經理的考核由董事長評核;科長以上人員及優等的考核;由直屬主管層轉總經理核定,其他人員均由各部門層轉經理核定。

(五)獎懲

第三十六條 從業人員的獎勵,分為嘉獎、記功、獎金及升遷或晉級四種,其處理範圍如下:

1.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應予嘉獎:

(1)品德良好,足為同仁表率,有具體事蹟的;

(2)其他有利於本公司或公眾利益的行為,且有事證者。

2.有下列情況之一者,視情節輕重應於記功或記大功:

(1)細心維護公司財物及設備,致節省費用有顯著成效者;

(2)擔任臨時重要任務,能如期完成,並達成預期目標者;

(3)及時制止了重大意外事件或變故的發生者;

3.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應發給獎金:

(1)對業務、維護或管理有重大改善,因而提高質量或降低成本者;

(2)對公司設備維護得宜,或搶修工作提早完成,因而增加效益者;

(3)對業務、維護或管理的方法作重大改革的建議或發明,經採納施行而成效顯著者。

(4)對採購銷售、會計處理、財物調度、人力運用等方法有重大改善,因而降低成本或增加收入可明確計算其價值者;

(5)對天災、人禍或有害於公司利益的事件,能奮勇救護或預先防止,使公司免受損失有事實為證者;

以上獎金之數額,可視實際貢獻的價值決定;

4.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應予升遷或晉級:

(1)一年內曾記功2次以上者;

(2)對本身主管業務表現出卓越的才能,品德優良,服務成績特優,且有具體事蹟為證者;

(3)工作上有特殊功績,使公司增加收益或減少損失者;以上晉級可視實際情況晉升一至二級;但其薪級已達本等最高級者,可改發相當級數薪水之全年份獎金。

第三十七條 從業人員的懲戒,分為警告、記過、降級及免職四種,其處理範圍如下:

1.有下列情況之一且有具體事證者,應予警告:

(1)攜帶不必要物品入廠者;

(2)未經准許擅帶外人人廠參觀者;

(3)擅用他人經管的工具及設備者;

(4)拒絕警衞檢查其攜帶的物品者;

(5)塗寫牆壁、機械用具有礙觀瞻者;

(6)攜帶眷屬小孩在工作場所有礙秩序者;

2.有下列情況之一者,視情節輕重應予記過或記大過處分:

(1)未經准假而擅離工作崗位者;

(2)無正當理由,延誤公事致公司發生損失者;

(3)對上級主管的命令,有不同意見,未予婉轉説明,或雖經陳述,未被採納,而擅自違抗指揮者;

(4)行為不檢,有損公司聲譽者;

(5)指揮不當或監督不周,致部屬發生重大錯誤,使公司發生損失者;

(6)在工作場所喧譁口角者;

(7)故意塗改、丟失計時卡者;

(8)對同事有脅迫、恫嚇及欺騙行為者;

(9)在工作時間瞳睡者;

(10)在公司易燃場所吸煙者;

3.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應予降級:

(1)在公司或工廠內酗酒滋事,妨礙秩序者;

(2)向外泄漏公司業務機密者;

(3)在工作時間內偷懶睡覺者;

(4)對上級主管不滿,不通過正當渠道陳述己見或提供建議而任意謾罵者;

(5)對本身職務不能勝任者;

(6)一年內記過2次者;

以上降級,應視各款實際情況降一至二級,無等級可降者,應予降等改任;

4.有下列事情之一者,應予免職:

(1)無故繼續曠工至3日以上,或1月內無故曠工累計達6日以上者;

(2)未經許可,擅自在外兼職,或參加經營與公司業務有關之事業者;

(3)脅迫上級主管,蓄意違抗合理指揮或打罵侮辱主管行為情節重大者;

(4)利用公司名義,在外招搖撞騙者;

(5)利用職權營私舞弊者;

(6)未按照規定或指示,擅自改變工作方法,致使發生錯誤,使公司蒙受損失者;

(7)故意損壞公司財物者;

(8)有偷竊行為,經查明屬實者;

(9)在公司內賭博,有傷風化行為;

(10)攜帶武器、兇器或違禁品前來公司者;

(11)亦公司rh3'T^前百相燈留夯.

(12)散播有損本公司之謠言而妨礙工作秩序者;

(13)因故意或過失的行為引起災害者;

(14)有煽動怠工或罷工的具體事實者;

(15)觸犯刑律,經判有期徒刑確定者;

(16)一年內記過3次者。

第三十八條 從業人員的獎懲事項,由各部門主管列舉事實,逐級核定;除嘉獎、記功、警告、記過由各部門經理核定外,其餘均須呈請總經理核定。

第三十九條 其他未經列舉而應予獎勵或懲戒事項,可視情節輕重分別予以獎懲。

第四十條 從業人員獎懲可累計,以嘉獎3次作為記功一次,記功3次作為記大功一次,警告3次作為記過一次,記過3次作為記大過一次、同一年度功過可以互相抵消,以嘉獎抵警告,記功抵記過,記大功抵記大過。

(六)離職

第四十一條 從業人員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應予停職:

1.有違犯本公司規章的嫌疑,情節重大,但尚在調查之中,未作決定者;

2.違犯刑事案件,經司法機關起訴,判刑但末確定者。

第四十二條 前條第1、1款如經查明,無過失或判決無罪者,可申請復職,如准予復職,除因非本身過失而致停職者外,不得要求補發其停職期間的薪水。

第四十三條 在停職期間,薪水停發,並應即辦理移交。

1.在公司服務1年以下3個月以上者,於10日前預先通告;

2.在公司服務3年以下,1年以上者,於加日前預先通告;

3.在公司服務3年以上者,於30日前預先通告。

從業人員對於其所承受的工作不能勝任時,本公司亦可隨時解僱,並照上項規定日期預先通告。

第四十五條 從業人員在接到前項預告後,如另謀工作可以於工作時間請假外出,但每星期不得超過兩日的工作時間,其請假日的薪水照發。

第四十六條 依照第四十五條規定,解僱人員時,除預告期間發給工資外,並依下列規定,加發資遣費(但如系公司發生破產情況,依破產法辦理,不在此限):在公司連續工作每滿1年者,發給一個月薪水。以上所稱薪水,系以從業人員最後服務月份的薪水為準。

第四十七條 從業人員辭職,應於7天前以書面形式層轉公司的主管人員核准,事後彙報總經理核准。其為副經理以上人員者,應層轉總經理核准。核准辭職後,應即辦妥移交,並可依其申請,發給離職證明書,但不發給任何補助或津貼。如離職未經核准,或移交不清,即擅自離職者,以免職處理。

第四十八條 職員不論依照上列任何條款暫時或永久離開本公司者,均應辦妥移交,如因移交不清,致本公司發生損害者,均應依法追究其賠償責任。

(七)保險

第四十九條 本公司從業人員,應一律參加勞動保險。

第五十條 參加勞動保險,應於新進同時,親自填寫保險表一式兩份,交人事部代辦參保手續。應納保費,由公司補助80%,自行負擔加%。自行負擔部分,由發薪部門,按月在應領的薪水內代為扣繳。

第五十一條 參加勞動保險後,其應享的各項權利,及應得的各種給付,應由本公司人事部門代向保險公司拾辦。保險人除依法應享的給付外,不得再向本公司要求額外的賠償或補助。

(八)出差

第五十二條 從業人員因公奉派國內出差,應依規定標準報支交通費、旅館費、膳雜費及特別費。其中除交通費可按現行費率報支,膳雜費可按日計支外,其餘各項費用,均應檢據報銷。如無法取得支出的原始憑證單據者,應申述理由,呈奉經理核准後,才能報支。

第五十三條 出差天數,應由指派的主管於事前核定,如出差公務提前完畢,應立即返回,不得藉故滯留。如因公確實無法於核定天數前返回者,應列具事實理由,呈由原指派主管核准後,方得支給旅費。如出差地區可當天往返者,非特殊理由不得留宿。

第五十四條 出差前可酌情預借旅費。

第五十五條 出差國外,應依規定標準報支交通費、旅館費、膳雜費、特別費及手續費。其中除膳雜費按實際出差日數核支外,其餘均須檢據核實報支。

第五十六條 出差印尼、南洋各地者,照國外出差標準8折支給。

第五十七條 出差同一地點半月以上者,旅館費及膳雜費8折支給;兩羽個月以上者,以7折支給。

第五十八條 國外出差應按照最近路線直赴出差地點,非經許可,不得'繞道或延滯非公差地區。

第五十九條 出差國外,可酌借必要旅費,辦理結匯。回國後應即報銷旅費,多繳少補。

第六十條 出差國外期間,不得有危害國家民族或本公司的行為言論,並遵守出差國當地的法律及習慣,如因違反而惹是生非造成事故的,均由出差者本人負責,與公司無涉。返國後,應於1個月內提出考察或工作報告;考察報告的內容應力求充實,並對公司業務應提出具體改進意見;如未依期提出報告者,旅費暫緩核銷。

(九)福利及建議制度

第六十一條 本公司依法提撥福利金,設立職工福利委員會,辦理福利事宜;職工福利委員會的組織辦法另定,並依規定向主管機關呈報。

第六十二條 本公司從業人員可享受本公司一切福利設施。

第六十三條 本公司為協助同仁解決困難,為溝通上下意見起見,特設立“從業人員建議制度”。

第六十四條 本公司行政部門,均設置意見箱,由高級主管親自定期啟閲。從業人員對於工作上的困難,無法由直屬主管或同一部門同仁協助解決,必須由上級主管或其他部門人員協助者,或對公司某項措施未能滿意提出申訴者,或發現有人營私舞弊等不法事情而有證據擬予檢舉者,或根據平時服務經驗、學識及研究心得,對公司經營、管理等提供建設性的建議者,均可以書面列具理由、事實、內容等投入意見箱內,亦可公開呈報上級主管轉呈總經理或有關部門主管核閲。如因文字表達困難或其他原因,不便以書面説明而須以口頭報告者,可先以簡略報告述明理由,投入意見箱內,等高級主管人員拆閲後,再定期約見。

第六十五條 提供意見人必須籤其真名,填明服務部門,否則不予受理。如屑檢舉性質案件,檢舉人應負法律責任,如查明系私怨捏造事實,惡意中傷誣告者,除被害人可依法訴辦外,本公司將再依第三十七條有關的規定對檢舉人予以懲處。

第六十六條 本公司對提供的意見,經採納施行後,可視其對本公司做出貢獻分別議獎。如屬檢舉案件,經查明屬實者,除對檢舉人酌情給予獎勵外,併為其永保機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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