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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誌管理制度(精選15篇)

標誌管理制度(精選15篇)

標誌管理制度 篇1

第一條為規範地名標誌的設置和管理,根據《地名管理條例》及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標誌管理制度(精選15篇)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地名標誌,是指為社會公眾使用所設立標示地理實體名稱的標誌,包括

(一)行政區域名稱標誌。

(二)居民地、街(路、巷)名稱標誌。

(三)門(樓)編碼名稱標誌。

(四)山、河、湖、島等自然地理實體名稱標誌。

(五)具有地名意義的建築物和台、站、港、場名稱標誌。

(六)其他起導向作用的輔助地名標誌。

第三條國家對地名標誌實行分級管理。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是地名標誌的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地名標誌的設置和管理。

地名標誌產品由民政部門監製。

第四條地名標誌是社會公益設施。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認真做好地名標誌設置和管理工作,為國家經濟建設和社會各界交流交往服務。

第五條地名標誌是國家法定標誌物,各級民政部門應加強宣傳,增強公民依法保護地名標誌的意識。

第六條地名標誌設置的具體方案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制定。

第七條門(樓)編碼可採用序數編碼或量化編碼(也稱距離編碼)進行。

採用序數編碼的,從街(路、巷)起點起,每户一號,按照左單右雙的原則編號。

採用量化編碼的,以街(路、巷)起點到門户中心線距離量算,每2米為一個號,按照左單右雙的原則編號。

第八條地名標誌設置一般應與城鄉建設同步,做到統一規劃,佈局合理,位置明顯,導向準確,堅固耐用,美觀協調。

第九條地名標誌設置的基本原則:

(一)行政區域名稱標誌應設在位於主要交通道路的行政區域界線上。

(二)居民地名稱標誌應設在居民地的主要出、入口處。

(三)街(路、巷)名稱標誌應設在街(路、巷、衚衕、里弄)的起止點、交叉口處。起止點之間設置地名標誌的數量要適度、合理。

(四)樓、門編碼名稱標誌應設在該建築物面向主要交通通道的明顯位置。

(五)山、河、湖、島等自然地理實體名稱標誌,應設在所處的主要交通道路旁或該自然地理實體顯著位置。

(六)具有地名意義的建築物名稱標誌,設在該建築物面向主要交通道路的明顯位置。

(七)具有地名意義的台、站、港、場名稱標誌,設在該台、站、港、場面向主要交通道路的明顯位置。

(八)其他具有導向作用的輔助地名標誌,要按照方便、實用、清晰的原則設置。

第十條地名標誌上的地名,必須使用標準名稱和規範漢字,不得使用繁體字、異體字、自造字和簡化字。地名標誌的'漢字書寫使用等線體。

第十一條少數民族語地名的譯寫,以國家公佈的《少數民族語地名漢語拼音字母音譯轉寫法》作為統一規範。用少數民族文字書寫地名,應執行國家規定的規範寫法。

第十二條地名標誌上地名的羅馬字母拼寫,以國家公佈的《漢語拼音方案》作為統一規範和國際標準,按國務院民政、語言文字部門制定的拼寫規則執行。禁止用外文和“威妥瑪式”等舊式拼法拼寫中國地名。

第十三條地名標誌的材質、規格、形式,要符合國家相關標準。附設的圖形文字,不得影響地名標誌的使用功能。

第十四條地名標誌的採購根據地方政府招標的有關規定進行。參與競標的企業,應當提供其產品通過國家認證認可監督委員會授權的專門檢測地名標牌產品機構出具的檢測報告。

第十五條國家對地名標誌設置管理工作實行定期檢查制度。省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負責對所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的地名標誌設置、管理工作進行定期檢查。國務院民政部門對全國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的地名標誌設置、管理工作進行抽檢。

第十六條地名標誌設置管理工作定期檢查和抽檢的主要內容:

(一)是否符合國家和國務院民政部門制定的相關標準和規定。

(二)是否符合上級民政部門制定的地名標誌設置方案。

(三)是否與城鄉建設同步。

(四)密度是否適宜,佈局是否合理。

(五)是否完好、整潔、規範。

第十七條對檢查不合格的,要限期整改,並將整改情況及時上報上一級民政部門。

第十八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為本行政區域範圍內的地名標誌建立紙質檔案和電子檔案。地名標誌檔案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地名標誌的設置辦法和編碼規則。

(二)地名標誌檢測報告。

(三)地名標誌分佈圖。

(四)地名標誌登記表。

(五)地名標誌照片。

(六)地名標誌的檢查、維修、更換等有關資料。

(七)地名標誌移動、拆除和查處損毀地名標誌的有關資料。

(八)地名標誌招投標有關資料。

(九)地名標誌的其他有關資料。

第十九條地名標誌要保持清晰完整,對字跡模糊不清、污損嚴重的,應及時修復或更換。

第二十條其他部門如需移動、拆除地名標誌,應報請有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批准,並承擔相關費用。

第二十一條地名標誌設置、維護、監督等所需經費,應當納入縣級以上地方政府的財政預算,不足部分可以通過市場運作籌集

第二十二條偷盜、損毀或擅自移動、遮蓋、塗鴉地名標誌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責令其限期恢復原狀。

第二十三條各級民政部門工作人員在地名標誌管理工作中有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行為,尚不構成犯罪的,由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機關予以行政處分。

標誌管理制度 篇2

公司管理手冊:認證證書、標誌管理控制程序

1、目的

為確保認證標誌、證書的妥善保管和正確使用,確保不合格品和獲證產品變更後未經認證機構確認,不加貼強制性認證標誌,特制定本程序。

2、適用範圍

本程序適用於管理體系證書、標誌的使用和3c認證標誌的申購、保管和使用。

3、職責

3.1質量保證負責人

a)負責根據工廠申請產品強制性認證的範圍,指導正確使用ccc標誌,符合國家認監委《強制性產品認證標誌管理辦法》的要求。

b)負責ccc標誌申請購買的審批;

c)負責ccc標誌製作方案的審批;

d)負責對ccc標誌正確使用的監督管理。

3.2技檢部負責3c認證標誌的申購,確定加貼的.部位和數量。

3.3生產部負責3c認證標誌領用並在合格品上加貼認證標誌。

3.4辦公室負責3c認證標誌的保管和發放,對是否正確使用進行監督檢查。

3.5辦公室負責管理體系認證證書和標誌的使用和管理

4、程序

4.1ccc標誌的的使用範圍

產品凡申請並取得中國強制性認證證書,在認證有效期內,符合認證範圍的產品均可以使用ccc標誌,並且在產品的適當位置加施ccc標誌。

4.2ccc標誌採用的形式規格

鑑於公司產品的具體情況,公司採用ccc標誌標準規格形式中的3---5號,具體執行下頁表格規定。

4.3ccc標誌的申請

4.3.1生產部負責根據《強制性認證產品標誌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在工廠取得產品強制性認證後,及時向指定的機構申請使用認證標誌;

4.3.2技檢部負責持申請書和認證證書複印件向指定機構申請,申請採取函件或其它形式,注意函件的安全。

4.3.3當產品包裝發生變化或根據顧客要求,需要採用其他認證標誌時,由技檢部負責人提出,經質量負責人批准後,技檢部按國家有關規定申請使用其他形式的認證標誌和備案申請,並按規定要求繳納工本費和標誌監督管理費用。

4.3.4若需使用特殊式樣的3c標誌,或自行印刷、膜壓等方式使用標誌,則由技檢部負責設計,經總經理批准後向標誌發放管理中心申報,經核准後再進行製作。

4.4ccc標誌的領取和使用

4.4.1ccc標誌標籤在獲准使用購買回後,由辦公室統一保管,設專人落實具體責任,建立標誌領用保管台帳。

4.4.2凡是生產部門需要使用ccc標誌,先填寫ccc標誌使用申請單,註明使用的產品型號規格、數量和班組責任人等信息,經質量負責人核實批准後,向辦公室申請領用,並作好領用登記手續。

4.4.3生產部門在生產使用過程中,由於各種原因未使用完標誌的,應在當天下班前及時辦理退庫手續。

4.5ccc標誌在使用過程中的防護

4.5.1ccc標誌,是國家授予通過強制性產品認證產品的特殊標識,在使用過程中,使用人和操作人員應作好各種防護措施,確保標誌不損壞、不丟失、不污染、不轉讓、不違規使用、不錯貼,確保ccc標誌按國家規定的要求正確使用;

4.5.2技檢部負責人切實作好監督管理工作,發現問題立即採取措施,予以糾正,必要時向質量保證負責人報告。

4.6ccc標誌的管理

4.6.1ccc標誌的日常管理由辦公室負責,辦公室應對ccc標誌的正確使用和防護組織指導和培訓。

4.6.2當產品結構發生變更,或產品認證證書範圍發生變更,質量保證負責人應及時和國家指定部門聯絡,重新申請認證和重新確定ccc標誌的使用範圍。

4.6.3生產部監督ccc標誌的正確使用,確保不在申請範圍產品不加施ccc標誌,不符合安全標準要求的不合格產品不加施ccc標誌。

4.6.4標誌統一交辦公室妥善保管,嚴格履行發放領用手續,明確標誌的來源和去向,填寫《3c標誌進出台帳》

4.6.5工廠應按實施規則要求將強制性認證標誌加施在最小銷售包裝、標籤或產品上,在加施ccc認證標誌的位置下方同時註明'(適用於室內裝飾、裝修)'字樣和工廠代碼;同時,在其產品説明書或標籤上應標註該塗料主要成膜物質的名稱。

4.6.6認證產品的產品標識中產品基本信息描述(如產品系列、產品名稱(型號)、施工配比)應在認證證書描述範圍內。

4.6.7稀釋劑、固化劑的包裝上不能標註'ccc'認證標誌。

4.6.8當獲證產品配套銷售(多種組分在一個外包裝中)時,應在最小銷售包裝和或標籤的明顯位置加施'ccc'認證標誌。包裝內的主漆可一併加施'ccc'認證標誌;包裝內的稀釋劑和或固化劑小包裝上不可加施'ccc'認證標誌。

4.6.9當年未年審或年審未通過或在認證暫停期間內,均不得使用認證標誌或聲稱通過了相應的認證。

4.7營銷部加強對加施ccc標誌產品售後服務監督,對ccc標誌在售後服務過程中的正常使用和違規行為的舉報和配合查處工作。

4.8營銷部、質量負責人應對偽造、變造、盜用、冒用、買賣和轉讓認證標誌以及其他違反認證標誌管理規定的行為開展積極的鬥爭,必要時及時向國家管理部門反映,並配合國家有關部門對上述不法活動實施有效打擊,維護國家強制性認證的權威性。

5、相關文件

5.1《強制性產品認證標誌的管理辦法》

5.2《認證證書、標誌使用的公開文件》

6、相關記錄

《3c標誌進出台帳》

標誌管理制度 篇3

為規範安全設施的管理,營造安全作業環境,確保在生產活動、管理活動過程中的安全裝置及安全標誌有效、可靠,保護現場作業人員生命安全及設備財產安全,降低安全風險,結合生產實際,現對厂部所有安全警示標識及安全防護設施的使用、運行、維護等控制管理予以規定。

一、範圍

本制度適用於厂部所屬生產作業區域的安全警示、安全防護設施的管理。

二、職責

1、設備科負責安全警示標識、安全防護設施(裝置)的現場配置標準制定及監督。

2、各使用單位負責安全防護設施、安全警示標識的現場安裝和驗收。辦理相關出庫手續。負責對所轄生產現場區域現有安全防護設施、安全警示標識的運行、維護和保養,並對需新增、更新安全防護、安全警示標識的統計和申報工作。

3、各車間責任範圍按照《厂部5s管理制度》”各單位職責進行劃分

三、術語

1、安全防護設施:是指生產作業(含施工作業)過程中,對容易造成人員傷害或危及人身及財產安全的機電設備危險部位、危險作業區域、地段設置的安全防護設施(裝置)的統稱。包括各類防護板、防護罩、護欄、防護平台、各類安全監測、報警儀器、機電設備的安全防護設施(不含本體固有裝置)。

2、安全警示標識:是用以表達特定安全信息的標誌,由圖形符號、安全色、幾何圖形(邊框)或文字構成。安全警示標識分為禁止、警告、指令、提示等四類。

四、工作程序

(一)申報/領用流程

1、各使用單位負責所轄現場安全設施、安全警示標識的`檢查、維護,對需要新增或破損失效需更新的,按正常工作程序提出申報計劃。

2、設備科根據單位的申報計劃申請,進行現場確認,提出核實意見,並報廠領導審批後,上報公司。

3、安全防護設施(含安全標識)到貨後,各車間按照申報計劃

開具領用單,到倉庫辦理出庫手續,並負責現場安裝。

(二)日常管理

1、各車間應加強安全防護設施、安全標識的日常檢查和維護,每半年檢查一次,確保設施運行可靠、有效,安全標識清晰、乾淨,並定期進行檢查予以確認。

2、因檢修、施工作業,需臨時拆除、移動安全防護設施,作業前向車間領導申請,經許可同意後方可進行;檢修完畢必須及時予以恢復至初始狀態,檢修和使用車間安全管理人員應進行現場確認。

3、安全防護設施、安全標識因老化、破損,不能滿足安全需要必須增加或更新的,由使用部門提出申請,經車間主任簽字同意,報送設備科審查、確認,根據現場核查情況和廠領導審批意見,彙總上報公司進行辦理。

4、厂部/車間安全管理人員應將安全防護設施、安全警示標識的完整性、有效性納入安全檢查項目中,對發現的問題及時下達安全監察指令或隱患整改通知單,責令責任單位予以改正。

5、安全警示標誌應設置在危險作業區域或設備的明顯位置,且醒目、清晰,各類標識應保持潔淨,設置的高度應與人的視線基本保持一致。

6、危險作業區域的出入口應設置醒目的安全警示、提示標識牌,對危險因素、危害程度、事故類別、防護措施和應急處理予以明示。

7、在危險地段、高空作業區、受限作業地點均應設置安全防護設施(裝置),各類井、坑、溝、洞均應加裝防護蓋板或護欄。

8、在生產作業中,發現安全防護設施損壞、失效和安全標識破損、缺失的,現場作業人員應及時向上一級領導報告,要求維修和恢復。

9、安全防護設施(含安全標識)未經同意,私自拆除、移動和破壞的,由各級安全部門予以制止、處理,對造成設備損壞或引發事故的,由肇事方承擔經濟損失賠償和其他的法律責任。

五、檢查與考核

1、檢查

使用單位班組對本單位安全防護裝置(產品)的安全性能的完好性、安全使用情況、維修保養、標定校驗等工作開展日常性檢查。

2、考核

對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按厂部經濟責任制考核辦法對相關責任單位進行考核:

(1)因保管不善丟失的,處罰責任單位100~500元。

(2)人為損壞或擅自擴大報廢範圍的,處罰責任單位100~300元/個。

(3)未及時安排修復、標定、校驗的,處罰責任單位100~500元/台。

(4)因安全防護裝置配置不當、未按規定正確使用以及安全性能不符合標準而造成職工傷亡事故的,按《事故管理制度》進行追究。

六、相關紀錄

1、安全警示標識台賬

2、安全防護設施台賬

標誌管理制度 篇4

1目的

明確安全標誌的管理職責和適用範圍,規定安全標誌採購、保管、設置、維護的程序和要求。

2範圍

適用於本公司。

3術語

安全標誌:用以表達特定安全信息的標誌,由圖形符號、安全色、幾何形狀(邊框)或文字構成。

禁止標誌:禁止人們不安全行為的圖形標誌。

警告標誌:提醒人們對周圍環境引起注意,避免可能發生危險的圖形標誌。

指令標誌:強制人們必須做出某種動作或採取防範措施的圖形標誌。

提示標誌:向人們提供某種信息(如標明安全設施或場所等)的圖形標誌。

4職責

4.1採購部負責安全標誌的採購工作。

4.2安全部負責彙總安全標誌的採購計劃,檢查和監督安全標誌的設置、管理和維護情況。

4.3電站現場負責安全標誌的需求計劃,負責安全標誌的保管、設置、日常管理與維護,明確安全標誌的設置、維護和保養人員。

5資金來源

從公司安全生產費用中提取。

6工作流程

6.1安全標誌的採購

6.1.1電站現場管理人員根據實際情況,提出安全標誌的需求計劃。

6.1.2安全部彙總、編制安全標誌採購計劃,提交採購部採購。

6.1.3採購部採購的安全標誌應符合國家標準《安全標誌》的要求。

6.1.4採購的安全標誌到貨後,採購部會同現場驗收後,交現場保管、使用。

6.1.5室外固定標誌牌應使用輕便、耐久、不易變形、不易腐蝕、能經日曬的金屬材料。

6.1.6臨時使用的標誌牌應使用輕便、不易變形、不易褪色的非金屬材料。

6.2安全標誌的設置

6.2.1在有較大危險因素的場所、有關設施、設備上和其他有必要提醒員工或他人注意安全的場所,都應設置安全標誌。

6.2.2安全標誌由現場管理部門按照國家標準《安全標誌使用導則》進行設置。

6.2.3安全標誌的設置應針對危險場所和傳遞安全信息的需求,正確選擇相應的標誌類型。

6.2.4安全標誌的設置應儘量與人眼的視線高度一致。

6.2.5現場設置的安全標誌應完整、清潔、內容齊全。

6.2.6安全標誌不宜設置在可移動的物體上以及影響人員視線的障礙物的後面。

6.2.7安全標誌應設置在明亮的環境中,並相距危險點適當的距離,以便相關人員有足夠的時間來注意它所表現的信息。

6.2.8同一地點設置多個安全標誌時,應按警告、禁止、指令、提示類型的順序,先左後右、先上後下地排列。

6.2.9安全標誌的設置可多樣化,但應遵循穩固、明顯、有效的原則。

6.3安全標誌的日常管理與維護

6.3.1安全標誌由專人管理,並建立安全標誌明細表,安全標誌設置示意圖。

6.3.2使用部門根據需要借用,並辦理借用手續。工作結束後及時歸還,所歸還的安全標誌應完整、清潔、內容齊全。

6.3.3現場設置的安全標誌,由使用(設置)部門進行管理和維護。

6.3.4在危險場所設置的安全標誌,當危險已消除時由設置部門及時收回。

6.3.5現場使用的安全標誌,應經常清理,保持整潔,確保其表達的安全信息準確無誤。

6.3.6安全警示標誌設置後,未經許可,不得擅自移動或拆除。

6.3.7保護安全標誌是每個員工的義務,任何人不得故意損壞或隨意改變安全標誌所表示的信息,不得將安全標誌挪作他用。

6.4安全標誌牌的報廢

6.4.1安全標誌牌使用超過5年以上,已不能準確表達安全信息時向安全部申請報廢。

6.4.2安全標誌牌有破損、字跡模糊、嚴重褪色等情況時可向安全部申請報廢。

6.4.3安全標誌牌與新頒佈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企業標準有衝突時可向安全部申請報廢。

7檢查和監督

7.1使用部門在日常安全巡查中應經常檢查安全標誌的整潔、完整。

7.2安全部定期對現場的安全標誌的`管理、維護情況進行檢查和監督。

7.3安全標誌破損,影響其安全信息的正確表達時,應由設置部門及時更換。

7.4安全標誌發生位移,應由設置部門及時調正、恢復,防止相關人員不能迅速地注意安全標誌所表達的安全信息而發生意外。

8安全標誌使用標準

8.1進入生產區域必須懸掛“進入生產現場必須正確佩戴安全帽”、“禁止吸煙”等標誌牌。

8.2具有火災危險物質場所,如油庫,應懸掛“禁止吸煙”、“禁止煙火”、“當心火災”、“禁止明火作業”等標誌牌。

8.3高處作業場所、深基坑周邊等場所應懸掛“禁止拋物”、“當心滑跌”、“當心墜落”等標誌牌。

8.4在各種需要動火、焊接的場所,應懸掛“必須戴防護眼鏡”、“當心火災”、“必須穿防護鞋”、“注意安全”等標誌牌。

8.5在腳手架、高處平台、地面的深溝(坑、槽)等處應懸掛“當心墜落”、“當心落物”、“禁止拋物”等標誌牌。

8.6旋轉的機械加工設備旁應懸掛“禁止戴手套”、“禁止觸摸”、“當心傷手”等標誌牌。

8.7設備、線路檢修、零部件更換,應在相應設施、設備、開關等附件懸掛“禁止合閘”、“禁止啟動”等標誌牌。

8.8有坍塌危險的建築物、構築物、腳手架、設備、龍門吊、井字架、外用電梯等場所,應懸掛“禁止攀登”、“禁止逗留”、“當心落物”、“當心坍塌”等標誌牌。

8.9有危險的作業區如:起重吊裝、交叉作業、爆破場所、高壓試驗區、高壓線、輸變電設備的附近,應懸掛“禁止通行”、“禁止靠近”、“禁止入內”的標誌牌。

8.10專用的運輸車道、作業場所的溝、坎、坑、洞等地方,應懸掛“禁止跨越”、“禁止靠近”、“當心滑跌”、“當心孔洞”等標誌牌。

8.11在總配電房、總配電箱、各級開關箱等處應懸掛“當心觸電”、“有電危險”等安全標誌牌。

8.12龍門吊吊籃、外操作載貨電梯框架,物料提升機等地,應懸掛“禁止乘人”、“禁止逗留”、“當心落物”等安全標誌牌。

8.13在鋼筋加工機械、電鋸、電刨、砂輪機、絞絲機、打孔機等機械設備的旁邊應懸掛“當心機械傷人”、“當心傷手”等標誌牌。

8.14在混凝土攪拌機、砂漿攪拌機、鋼筋機械設備等旁邊應懸掛“安全操作規程”等標誌牌。

8.15在通向緊急出口的通道、樓梯口、消防通道口等地應懸掛“緊急出口”、“安全通道”、“安全出口”、“消防通道”等安全標誌牌。

8.16在出入通道口、基坑邊沿等處設置對應的標誌牌外,夜間還應設紅燈警示,保證有充足的照明。

8.17在生產區域明顯位置懸掛“文明衞生區域請勿隨地吐痰”、“生產區域嚴禁吸煙”等標誌牌。

標誌管理制度 篇5

建築分公司安全標誌牌管理制度

1、安全標誌牌是施工現場在危險地點和部位掛設的警示標誌牌,安全標誌牌應醒目,制式規格應符合國家標準。

2、施工現場懸掛標誌牌應根據施工部位配備,必須保證警示的'內容與可能發生的危險相符。

3、安全標誌牌應由專人負責管理,應對安全標誌牌進行登記,並附有標誌牌設置位置圖表或設置明細。

4、施工現場的安全標誌牌不得隨意拆掉或毀壞,對毀壞標誌牌的一經發現將嚴肅處理,並要求及時恢復或更換。

5、工程竣工後要將安全標誌牌收回,妥善保管好。

標誌管理制度 篇6

為了規範安全標誌的設置,確保生產過程中的安全,為認真執行安全標誌標準,加強標誌的採購、使用、維護和管理,發揮安全標誌的警示作用,特制定本規定。

本規定適用於公司施工現場的生產、生活、辦公場所的安全標誌的管理。

一、安全警示標誌的含義與概念

1、安全警示標誌包括:安全色和安全標誌。

2、安全色是指傳遞安全信息含義的顏色,包括紅色、藍色、黃色和綠色。

(1)紅色:表示禁止、停止,危險等意思;

(2)藍色:表示指令,要求人們必須遵守的規定;

(3)黃色:表示提醒人們注意,凡是警告人們注意的器件、設備及環境應以黃色表示;

(4)綠色:表示給人們提供允許、安全的信息。

3、對比色是使安全色更加醒目的反襯色,包括黑、白兩種顏色。

4、安全標誌的分類:禁止標誌、警告標誌、指令標誌和提示標誌四類。

(1)禁止標誌的基本型式是帶斜槓的圓邊框;

(2)警告標誌的基本型式是正三角形邊框;

(3)指令標誌的基本型式是圓形邊框;

(4)提示標誌的基本型式是正方形邊框。

二、各部門職責

1、公司安技保衞部負責對安全標誌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與檢查。

2、基層單位安保部門負責對安全標誌的採購、發放、入庫、使用、管理。

3、項目經理部負責提供安全標誌使用的計劃和日常管理。

4、施工現場安全員把安全警示標誌掛貼到相應的存在危險因素的部位,並負責監督。

三、工作要求

1、基層單位安保部門應根據各項目經理部的施工現場需要,提出使用計劃,經本單位主管生產經理審批後進行採購。採購的安全標誌必須符合國家標準《安全標誌》(GB2894―1996)的要求。

2、施工現場安全標誌牌應由公司到安監站統一購置。

3、項目經理部安全員應結合施工現場或不同生產、生活、辦公場所具體情況懸掛標誌。安全標誌應按分部、分項(基礎、主體、附屬)繪製安全標誌平面圖,應有項目經理簽字、有繪製人簽字、有繪製日期,並填寫《安全標誌登記表》。

四、設置場所

1、線路施工時在土方開挖的洞口四周設置警戒線,設置警時標識牌,晚間掛警示燈,施工點在道路上時,應根據交通法規在距離施工點一定距離的.地方設置警示標誌或派人進行交通疏導。

2、場地施工時在施工現場入口處、腳手架、出入通道口、樓梯口、孔洞口、橋樑口、隧道口、基坑邊沿設置安全警示標誌。

3、在高壓線路,高壓電線杆,高壓設備,雷擊高危區,爆破物及有害危險氣體和液體存放處等危險部位,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誌。

4、其它應設置安全標誌的場所。

五、設置原則

1、現場人員密集的公共場所的緊急出口、疏散通道處、層間異位的樓梯間,必須相應地設置“安全通道”標誌。在遠離安全通道的地方,應將“安全通道”標誌的指示箭頭必須指向通往緊急出口的方向。

2、在道路或其它非施工人員經常路過的地方施工時,應當依照相關交通法規設置恰當的安全警示標識,建築中的臨邊洞口等應按《高處作業安全技術規範》要求設置。

3、施工現場佈置應合理,根據施工安全平面佈置圖所標識的部位掛貼統一規定的安全警示標誌,對施工現場有較大危險因素的場所增添統一規定的安全警示標誌。

4、臨時用電的標準設置應符合用電有關規範的標準。

5、所有機械的標誌設置應符合有關專門機械的規定。

6、安全警示標誌必須符合國家標準GB2849-1996《安全標誌》和GB16179-1996《安全標誌使用導則》、GB2893-20xx《安全色》的要求。

六、管理規定

1、因施工需要或工程竣工後,安全標誌牌須移動或拆除時,由項目經理部安全員負責組織將安全標誌牌移動,或回收後,退交基層單位安保部門統一保管。

2、安全標誌牌未經項目經理部安全員允許,任何人不得隨意移動或拆除。

3、項目經理部安全員應及時對變形、污損的安全標誌牌進行整修和更換。如發現有損壞的,應報請公司,經公司核准後,將相同標誌牌發放項目部,由項目部專職安全員按要求進行掛貼。

4、項目經理部安全員負責安全標誌的使用、維修和管理。

5、公司安技保衞部每季度、基層單位安保部門每月對項目經理部安全標誌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並填寫《檢查記錄》。如發現項目部不按公司統一要求進行掛貼的,根據情節嚴重程度給予警告或相應的經濟處罰。

標誌管理制度 篇7

為規範車間各工作場所安全標誌、安全標識、安全警示標語的設置與使用,使職工對現場職業危害或傷害產生警覺,並採取相應防護措施,根據國家和公司有關法律法規及標準要求,特制定本管制度。

一、 本制度名詞解釋:

1. 安全標誌是指用以表達特定安全信息,由圖形符號、安全色、幾何形狀(邊框)或文字構成的圖形標誌。主要有以下四種:

禁止標誌:禁止或制止人們某種不安全行為的圖形標誌;

警告標誌:提醒人們對周圍環境引起注意,一避免可能發生危險的圖形標誌;

指令標誌:強制人們必須做出某種動作或採用防範措施的圖形標誌;

提示標誌:向人們提供某種信息(如表明安全設施或場所)的圖形標誌。

2. 安全警示卡是指採用安全標誌不能充分將某種危險或危害的信息傳達給現場作業人員,而參照國家有關規定製作的由各類圖形標識和文字組合成的告知職工危害後果及其防護措施的提示卡、

3. 安全警示標語是指專門書寫的宣傳安全思想、觀點、規章制度等內容的'短句或口號。

二、 設置原則

1. 對存在危險的設備、設施、場所或人員集中過往的區域(場所)必須設置;

2. 所設置的安全標誌或警示卡的類別、大小、內容與設置處的危險危害情況相一致;

3. 安全標誌或警示卡必須設置在醒目位置,使職工有足夠時間安全的閲讀或注意它所表示的內容,且安全標誌、警示卡使用的安全色和對比色要達到國家有關規定的顏色範圍和亮度;

4. 安全標誌或警示卡的大小及材料的選擇、設置形式、形狀、所處位置等應與車間協調,美觀。

三、 以下設備、設施、場所或區域必須設置安全標誌或警示卡,且其文字部分應採用中英文對照。

1. 變壓器(室)配電箱及一些有觸電危險的電氣設備、設施;

2. 易燃易爆的場所或地點;

3. 垂直走行梯的頂部及底部;高於2M的固定式鋼平台。

4. 有人員活動區域的旋轉、傳動機械設備或其附近;

5. 人體有可能墜落、滑倒、摔跌等場所;

6. 有墜落物、飛濺物的場所;

7. 消防設備設置點的通道旁。

四、 現場設置的安全標誌和警示卡應符合下列要求

1. 優先選用安全標誌。當現場的危險危害信息可通過設置安全標誌達到警示提示作用時,必須採用安全標誌而禁止使用警示卡,多個安全標誌牌在一起設置時,應按禁止、警告、指令、提示類型的順序,先左後右、先上後下地排序;

2. 設置處所必須有足夠的照明,安全標誌、警示卡的前面不得有任何阻隔物,道路邊設置時應考慮到不受樹木、建(構)築物的影響(至少保證在正面觀察方向的最遠視距處能看到安全標誌、警示卡的全部內容);

3. 採用附着式、懸掛式或柱式等固定方式安裝。懸掛式和附着式的固定應穩固不傾斜,柱式應和支架牢固聯接,不得設在門、窗、架等可移動的物體上;

4. 每半年至少檢查一次,如發現有破損、變形、褪色等不符合要求時,各單位應及時修整或更換;

5. 設置高度一般為其下緣距地面的高度不低於2M,局部標識時可視具體情況確定;

6. 使用固體式安全標語,採用綠底白字,字體一般選用黑體或仿宋體,禁用行、草字體書寫;且內容簡潔、通俗易懂,具有針對性,嚴禁空洞;

7. 單字安全標語的邊長不小於500MM。

加強管理與檢查,發現其破損、變形、褪色等不符合要求時,及時修整或更換,保證安全標誌標識完整,色彩清晰。

標誌管理制度 篇8

為保障職工的人身安全和財產安全,為確保安全生產連續順利的進行,根據《安全規程》規定、安全標準化建設要求,結合我礦的實際情況,特制定安全標誌管理制度。

1、採石場的邊界、配電房、爆破區內、鬆散巖土層、有安全危險的.邊坡都必須懸掛醒目的安全警示標誌或設置圍欄。

2、已經懸掛好的安全警示標誌或設置的圍欄任何人不得損壞和藉故拆除,否則,按照原價格十倍處罰。

3、在工作中必須採取保護措施對安全警示標誌或設置的圍欄保護好。

4、對檢舉破壞安全警示標誌或圍欄的人員進行保密和重獎,對破壞者進行重罰。

標誌管理制度 篇9

1、目的

為了對計量器具使用實施有效監督管理,控制計量器具在現場的正確使用。依據原國家計量局《關於在全國工業企業內推行計量器具彩色標誌管理的通知》制定本制度。

1.1所有計量器具按分類管理要求使用標有a、b、c不同符號的標誌。

1.2標誌上應標明計量器具檢定(校準〉日期、在有效日期和檢運人員、器具編號。

1.3所使用的彩色標誌必須與原始記錄和合格證相符合,原始記錄合格證保存在計量管理部門。

1.4影色標誌貼在計量器具的位置,不影響錶盤或儀器讀數的正面,位置必須明顯,便於檢查。

2使用規則

2.1彩色標誌分為合格、準用、限用、禁用和計量標準五種。

2.2標誌名稱及邊櫃用的顏色規定為:

合格標誌………綠色

準用標誌………黃色

限用標誌………蘭色

禁用標誌………紅色

計量標準………紫色

2.3對經檢定為合格的計量器具,應貼上'合格證'標誌。

2.4企業內的最高計量標準器經檢定合格的貼上'計量標準'標誌。

2.5生產中一無檢定系統、檢定規程、二無量值傳遞計量標準器的`計量器具,依照本企業制定的檢定、校準方法進行,貼上'準用證'。

2.6對生產中使用的通用計量器具用於某一範圍或某一定點的測量週期檢定和校驗某一特定測量範圍或測量時使用'限用證'標誌。

2.7對國家規定掏汰或超過檢定週期或抽檢不合格的計量器具使用“禁用標誌”。

2.8在生產或流轉中暫時不投入使用的計量器具,使用'封存'標誌。

標誌管理制度 篇10

為了進一步搞好文明生產工作,保證施工現場、生產設備標示整齊、規範,做到現場標示清晰,確保工作人員不誤碰誤動設備,不誤接觸帶電物體,不出現因標示不清晰而出現的各種事故和異常。根據集團公司上級的有關要求,制定本安全標誌管理制度,以進一步加強安全標誌的管理。

1、各種標誌的製作必須選擇正規的專業廠家,其式樣、內容應規範、合理、美觀;

2、各種標誌的佈置必須符合現場條件,能夠滿足現場需要,並且佈置整齊、合理,色調一致,整體協調;

3、各種標誌的安裝必須根據現場採用合適、恰當的.固定方式固定;

4、各種標誌的式樣設計應符合京滬高鐵安全文明施工的有關規定;

5、安全標誌的管理必須嚴格執行相應安全法規、管理規定等的要求,確保日常生產以及現場作業的安全;

6、各種標誌的增加或撤除應經相應管理部門批准,特殊的應經上級安全負責人批准。標誌管理部門應建立各種標誌的檔案,並且及時記錄標誌變更情況。施工現場及相應施工隊應做好各種標誌的日常管理和現場維護工作,將其管轄範圍內的標誌分解到人,落實責任。

標誌管理制度 篇11

1、目的

為規範公司安全警示標誌管理,充分發揮安全警示標誌在安全生產中的作用,避免事故的發生,依據《安全標誌及其使用導則》(gb2897-20xx)和《安全色》(gb2893-20xx)的有關要求,結合公司實際情況,制訂本制度。

2、適用範圍

本規定適用於公司所有生產、辦公場所。

3、職責

3.1、安全警示標誌必須符合國家標準。所需安全警示標誌由各單位根據風險評價結果向生產行政部提交使用計劃,由生產行政部負責審批,並報經總經理批准後統一購置,由公司安全員負責實施。

3.2、安全警示標誌的維護與管理。各使用單位應建立安全警示標誌檔案,做好安全警示標誌檔案,做好安全警示標誌使用、維護、和管理,並列入日常檢查內容;如發現有變形、破損、褪色等不符合要求的標誌應及時修整或更換。

4、安全警示標誌的分類

4.1、在不準或制止人們的某種行為的場所必須設置禁止標誌。其含義是禁止人們不安全行為的圖形標誌。禁止標誌的基本形式是帶斜槓的園邊框,白底紅字。

4.2、在提示注意可能發生危險的場所必須設置警告標誌。其含義是提醒人們對周圍環境引起注意,以避免可能發生危險的標誌。其基本形狀為正三角形邊框,黃底黑字。

4.3、在必須遵守的場所必須設置指令標誌。其含義是強制人們必須作出某種動作或採取防範措施的圖形標誌。其基本形狀為圓形邊框。蘭底白字。

4.4、在示意目標方向的場所必須設置提示標誌。其含義是向人們提供某種信息(如表明安全設施或場所)的圖形標誌。基本形狀為正方形邊框,綠底白字。

5、安全警示標誌設置原則

5.1、安全警示標誌應按照能夠起到提示、提醒的目的,安全警示標識應設置在醒目的地方和它所指示的.目標物附近(如易燃、易爆、有毒、高壓等危險場所),使進入現場人員易於識別,引起警惕,預防事故的發生。

5.2 、各單位在設置安全警示標誌的同時,根據公共場所和生產環境的不同,設置相應的公共信息標誌,如緊急出口、注意安全等。

5.3、安全警示標誌的設置要與環境相諧調,應設置在醒目的地方,並保證標誌有足夠的亮度和照明;有燈光的,其照明不應是有色光。

5.4、安全警示標誌的設置應避免濫設和不規範使用,在同一地域內,要避免設置內容相互矛盾和內容相近的標誌。用適量的標誌達到提醒人們注意安全的目的,設置圖形符號必須符合國家標準的規定。

5.5、安全警示標誌設置應牢固可靠,不宜設在門窗等可移動的物體上,不得妨礙正常作業和避免造成新的隱患。

6、安全警示標誌的設置方式

6.1、附着式:將標誌直接附着在建築物等設施上。

6.2、懸掛式:將標誌懸掛在固定牢靠的物體上。

6.3、柱式:將標誌固定在柱杆上。

7、其他要求

7.1、安全警示標誌是公司公有財產,每位員工都有義務加以愛護,有責任對損壞其行為加以制止。

7.2、安全警示標誌的配置使用應列入各級安全檢查的內容,行政部負責安裝,各部門負責日常維護,保持整潔,防止沾污和損傷。

7.3、地表安全警示標誌由於不可抗力(風雨雷電)損壞請各部門告知行政部,行政部將對其修繕或更換。

7.4、安全警示標誌的使用、發放、回收由生產行政部歸口負責並做好發放記錄,作廢回收的標識,儘可能地再利用,不能利用,可作廢品處理。

7.5、地表區域劃分:以衞生分擔區為基礎,各自衞生分擔區的安全警示標誌各自負責。

8 、本規定由行政部負責解釋。

標誌管理制度 篇12

一、運行設備懸掛標誌牌是預防事故和防止觸電的一項重要措施,是加強運行管理的一種手段。

二、對風電場的安全標誌按照《電業安全工作規程》發電廠及變電站部分

三、使用耐用性編號牌,斷路器(開關)、隔離開關(刀閘)及其他設備標誌用白底紅字,接地刀閘用白底黑字。

四、主變壓器本體應有明顯編號。

五、主變壓器冷卻器及散熱器應有編號。

六、斷路器(開關)應有明顯的調度雙重編號。35kv開關櫃前面應有明顯的調度雙重編號。

七、斷路器(開關)位置應有明確的“分”“合”標誌,斷路器(開關)“合”位置用紅色標識,“分”位置用綠色標識。

八、接地刀閘垂直連桿、接地操作把手用黑色標識。

九、二次端子箱、操作箱有明顯的編號,照明箱應有標誌。

十、電力電纜的端頭頂部應標明相位,端頭引線標明相位。

十一、配電盤上線路出線模擬線底部應標有個線路名稱。

十二、配電盤正面頂部應有運行編號及名稱,操作把手處應有明顯的`調度編號,盤後應有調度號。

十三、各種表計、繼電器、連接片(壓板)和空氣斷路器以及電壓、電流端子、按鈕、切換開關等,應在標籤框內標明專用符號及名稱,切換開關還應標明各切換位置名稱。

十四、控制、保護盤背面每個元件應有元件編號及與圖紙對應的專用符號。交直流空氣斷路器應有編號及名稱。

十五、二次電纜(包括監控系統網格線)應有編號牌,編號牌應包括與圖紙對應的編號名稱、規範及電纜走向。

十六、全部設備均應有明顯相位標誌。

十七、全部設備的接地裝置(外露部分)應塗為黃綠相間標示。

十八、風電場安全標誌需按照以上要求執行。

標誌管理制度 篇13

1、目的

為了確保安全警示牌設置的準確與合理,特制定本規定

2、適用範圍

本公司安全警示標誌的設置及管理

3、名詞定義

安全防護設施:安全網、孔洞蓋板、防護圍欄、防護欄杆及機械防護裝置等。

4、安全警示標誌管理規定

4.1安全標誌牌的管理

4.1.1安全警示標誌應設置在明顯的地點,以便與作業人員和其他進入公司的人員易於看到。

4.1.2公司應設置專人負責公司安全警示標誌,並定期對標牌、警示燈完好情況進行檢查,發現殘缺或毀壞的.標誌牌等要及時更新、更換。

4.13要經常教育施工人員遵守安全警示標誌牌要求,愛護安全標誌牌,對破壞安全警示牌的行為要堅決制止,並按照《安全生產獎懲制度》進行處罰。

4.2安全警示標誌

4.2.1安全警示標誌包括:安全色和安全標誌。

4.2.2安全色是指傳遞安全信息含義的顏色,包括紅、藍、黃色和綠色。

1)紅色:表示禁止

2)藍色:表示指令

3)黃色:表示提醒

4)綠色:表示允許

4.2.3對比色是使安全色更加醒目的反襯色,包括黑、白兩種顏色。

4.2.4安全標誌的分類:禁止標誌、警告標誌、指令標誌和提示標誌四類。

4.3安全警示標誌的使用

4.3.1具有火災危險物質的場所,必須懸掛禁止吸煙、等標誌牌。

4.3.2高處作業場所、深基坑周邊等場所應懸掛當心墜落等標誌牌。

4.3.3在各種需要動火、焊接的場所,必須懸掛當心火災等標誌牌。

4.3.4在腳手架、高處平台、地面的深坑等處,必須懸掛當心墜落等標誌牌。

4.3.5旋轉的機械加工設備旁必須懸掛當心傷手等標誌牌。

4.3.6有危險的作業區必須懸掛禁止通行等標誌牌。

4.3.7在總配電房、總配電箱、各級開關箱等處必須懸掛當心觸電等標誌牌。

4.3.8在通向緊急出口的通道、樓梯口、消防通道口、出入通口必須懸掛安全通道等標誌牌。

5、安全防護設施管理規定

5.1各類安全防護設施的採購,須資料齊全,並有綜合辦對供應商資質進行評審。禁止採購符合要求的安全防護設施。

5.2安全防護設施在投入使用前,應對操作人員、設備修理人員或其他相關人員進行安全培訓。操作人員應當熟悉安全防護裝置的主要功能,正確使用,並做好日常檢查和維護.

5.3安全防護設施所在轄區應指定專人對本管理區域內的安全防護設施進行日常檢查,並按要求填報檢查表。如遇異常,須及時向安全委員會報告,並在現場懸掛相應警示標誌。

標誌管理制度 篇14

1、工現場安全標誌用以表達特定的安全信息,對提醒人們注意不安全的因素,防止事故的發生起到保障安全的作用。

2、施工現場在有必要提醒人們注意安全的場所醒目地方,必須設置安全標誌牌。

3、項目部選購和製作的安全標誌牌,必須符合gb2893-82《安全色》,gb2894-1996《安全標誌使用導則》的規定。

4、標誌牌設置的高度,應晝與人眼的視線高度相一致。標誌牌的平面與視線夾角應接近90度角,觀察者位於最大觀察距離時,最大夾角不低於75度。

5、標誌牌不應放在門、窗、架等可移動的物體上,以免這些物體位置移動後,看不見安全標誌。標誌牌前不得放置妨礙認讀的障礙物。

6、現場安全標誌的佈置要先設計,後佈置。項目技術負責人要根據現場的實際設計好具有針對性、合理的安全標誌平面佈置圖,現場依此進行佈置。

7、施工現場安全標誌,不得隨意挪動,確需挪動時,須經原設計人批准,並備案。

8、標誌牌每月至少檢查一次,如發現有破損、變形、褪色等不符合要求時應及時修整或更換。

9、項目部要派專人管理現場的標誌牌,對損壞和偷竊標誌牌者要嚴肅查處。

10、工程竣工後,項目部要統一收集、保管標誌牌,以備後續工程施工使用。

標誌管理制度 篇15

1、施工現場安全標誌用以表達特定的安全信息,對提醒人們注意不安全的因素,防止事故的發生起到保障安全的作用。

2、施工現場在有必要提醒人們注意安全的場所、醒目地方,必須設置安全標誌牌。

3、項目部選購和製作的安全標誌牌,必須符合gb2893-82《安全色》,gb2894-1996《安全標誌》,gb16179-1996《安全標誌使用導則》的`規定。

4、標誌牌設置的高度,應儘量與人眼的視線高度相一致。標誌牌的平面與視線夾角應接近90度角,觀察者位於最大觀察距離時,最大夾角不低於75度。

5、標誌牌不應放在門、窗、架等可移動的物體上,以免這些物體位置移動後,看不見安全標誌。標誌牌前不得放置妨礙認讀的障礙物。

6、現場安全標誌的佈置要先設計,後佈置。項目技術負責人要根據現場的實際設計好具有針對性、合理的安全標誌平面佈置圖,現場依此進行佈置。

7、施工現場安全標誌,不得隨意挪動,確需挪動時,須經原設計人批准,並備案。

8、標誌牌每月至少檢查一次,如發現有破損、變形、褪色等不符合要求時應及時修整或更換。

9、項目部要派專人管理現場的標誌牌,對損壞和偷竊標誌牌者要嚴肅查處。

10、工程竣工後,項目部要統一收集、保管標誌牌,以備後續工程施工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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