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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準管理制度(精選16篇)

標準管理制度(精選16篇)

標準管理制度 篇1

失業保險金的標準,按照當地最低工資標準一定比例確定。失業人員失業前所在單位和本人累計繳費滿1年不足2019年的,按照當地最低工資標準70%發放,滿2019年及其以上的,按照當地最低工資標準80%發放。

標準管理制度(精選16篇)

失業保險金必須高於當地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

標準管理制度 篇2

職業介紹補貼、職業培訓補貼,按照上年度徵繳失業保險基金總額的一定比例提取。具體提取比例由省人民政府另行規定。

標準管理制度 篇3

用人單位招用的農民合同制工人連續工作滿1年,用人單位已為其繳納失業保險費,勞動合同期滿未續訂或者提前解除勞動合同的,可向失業保險經辦機構申請一次性生活補助。月生活補助的標準等同用人單位為其年繳納失業保險費標準;補助金領取期限為連續工作每滿1年且用人單位累計繳費滿1年的,補助1個月,但最長不超過12個月。

標準管理制度 篇4

失業人員領取失業保險金期滿仍未就業的,其檔案及相關的材料由户口所在地的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所屬的就業服務機構負責管理。管理辦法和所需費用由省政府另行規定。

標準管理制度 篇5

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和領取失業保險金期滿仍未就業、符合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條件的,由當地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名單,經民政部門審核後,按規定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標準管理制度 篇6

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患病就醫的,憑醫療費票據,可以向失業保險經辦機構申請領取每人每月不超過本人月領取失業保險金10%的醫療補助金。到市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指定醫院住院治療的,經發放失業保險金的失業保險經辦機構審核,可給予不超過醫療費60%的醫療補助金。失業人員每年領取的醫療補助金最多不超過本人年應領取失業保險金的4倍。

女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符合國家計劃生育政策生育的,可一次性發給醫療補助金,醫療補助金不低於本人年應領取失業保險金的50%。

標準管理制度 篇7

財政部門和審計部門依法對失業保險基金的收支、管理情況進行監督。

各級工會組織、企業職工代表大會有權對繳納失業保險費和發放失業保險金情況進行監督。

標準管理制度 篇8

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參加有關部門批准的培訓機構組織的培訓,所需費用比照同類專業培訓費標準,經失業保險經辦機構審核後,予以職業培訓補貼。

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可免費享受職業介紹機構提供的求職登記、職業諮詢、職業介紹等項服務。經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確認為失業人員提供免費服務的,失業保險經辦機構對職業介紹機構予以補貼。職業介紹機構推薦失業人員再就業並依法簽訂1年以上勞動合同的,經失業保險經辦機構審核,按省規定的標準對職業介紹機構予以補貼。

標準管理制度 篇9

失業人員失業前所在單位和本人按照規定累計繳費時間滿1年不足5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12個月,其中累計繳費時間滿1年的,可領取3個月的失業保險金。累計繳費時間每增加1年,增加3個月的失業保險金;累計繳費時間滿5年不足2019年的,從第5年開始,累計繳費時間每增加1年,增加1個月的失業保險金,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18個月;累計繳費時間滿2019年及其以上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24個月。

失業人員就業後再次失業的,繳費時間按重新就業後的繳費時間計算。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可以與前次失業應領取而尚未領取的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合併計算,但最長不超過24個月。

標準管理制度 篇10

職工個人或用人單位成建制跨市轉移,失業保險關係隨之轉遷。

失業人員跨市轉移的,遷出地失業保險經辦機構將其應享受的保險金轉入遷入地,由遷入地的失業保險經辦機構繼續發放。

標準管理制度 篇11

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死亡的,按照當地對在職職工死亡的待遇規定,對其家屬一次性發放喪葬補助金和撫卹金。

標準管理制度 篇12

違反國家和省失業保險法律法規有關規定,按照國務院《失業保險條例》和《社會保險費徵繳暫行條例》的規定進行處罰。

實施行政處罰,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條 本條例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1993年9月27日遼寧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通過的《遼寧省城鎮企業職工待業保險條例》同時廢止。

標準管理制度 篇13

用人單位應當從失業人員失業之日起3日內為失業人員出具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係的證明,告知其按照規定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的權利,並將失業人員的名單自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係之日起7日內報失業人員户口所在地失業保險經辦機構備案。

職工失業後,應當持本單位為其出具的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係的證明,從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係之日起30日內到失業人員户口所在地失業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失業登記。失業保險金自辦理失業登記之日起計算。

失業保險金應當按月發放。失業人員憑失業保險經辦機構為其開具領取失業保險金的單證,到指定銀行領取失業保險金。

標準管理制度 篇14

一級傷殘的鑑定標準包括:面部重度毀容,同時伴有表b2中二級傷殘之一者;全身重度瘢痕形成,佔體表面積≥90%,伴有脊柱及四肢大關節活動功能基本喪失;雙肘關節以上缺失或功能完全喪失;雙下肢高位缺失及一上肢高位缺失等更多內容。

標準管理制度 篇15

1)極重度智能損傷;

2)四肢癱肌力≤3級或三肢癱肌力≤2級;

3)頸4以上截癱,肌力≤2級;

4)重度運動障礙(非肢體癱);

5)面部重度毀容,同時伴有表b。 2中二級傷殘之一者;

6)全身重度瘢痕形成,佔體表面積≥90%,伴有脊柱及四肢大關節活動功能基本喪失;

7)雙肘關節以上缺失或功能完全喪失;

8)雙下肢高位缺失及一上肢高位缺失;

9)雙下肢及一上肢嚴重瘢痕畸形,活動功能喪失;

10)雙眼無光感或僅有光感但光定位不準者;

11)肺功能重度損傷和呼吸困難ⅳ級,需終生依賴機械通氣;

12)雙肺或心肺聯合移植術,

13)小腸切除≥

14)肝切除後原位肝移植;

15)膽道損傷原位肝移植;

16)全胰切除;

17)雙側腎切除或孤腎切除術後,用透析維持或同種腎移植術後腎功能不全尿毒症期,

18)塵肺ⅲ期伴肺功能重度損傷及/或重度低氧血癥[po2<5.3 kpa(40 mmhg)];

19)其他職業性肺部疾患,伴肺功能重度損傷及/或重度低氧血癥〔po2<5.3 kpa(40 mmhg)];

20)放射性肺炎後,兩葉以上肺纖維化伴重度低氧血癥[po2<5.3 kpa(40 mmhg)];

21)職業性肺癌伴肺功能重度損傷;

22)職業性肝血管肉瘤,重度肝功能損害;

23)肝硬化伴食道靜脈破裂出血,肝功能重度損害;

24)腎功能不全尿毒症期,內生肌酐清除率持續< 10 ml/min,或血漿肌酐水平持續>707 }imal/l(8 mg/dl)。

注:po2中的2是下角

標準管理制度 篇16

1) 重度智能損傷;

2)三肢癱肌力3級;

3)偏癱肌力≤2級;

4)截癱肌力≤2級;

5)雙手全肌癱肌力≤3級;

6)完全感覺性或混合性失語;

7)全身重度瘢痕形成,佔體表面積≥80%,伴有四肢大關節中3個以上活動功能受限;

8)全面部瘢痕痕或植皮伴有重度毀容;

9)雙側前臂缺失或雙手功能完全喪失;

10)雙下肢高位缺失;

11)雙下肢瘢痕畸形,功能完全喪失;’

12)雙膝雙踝僵直於非功能位;

13)雙膝以上缺失;

14)雙膝、踝關節功能完全喪失;

15)同側上、下肢瘢痕痕畸形,功能完全喪失;

16)四肢大關節(肩、髖、膝、肘)中四個以上關節功能完全喪失者;

17)一眼有或無光感,另眼矯正視力≤0。02,或視野≤8%(或半徑≤5°

18)無吞嚥功能,完全依賴胃管進食;

19)雙側上領骨完全缺損;

20)雙側下領骨完全缺損;

21)一側上頜骨及對側下領骨完全缺損,並伴有顏面軟組織缺損>30 cm2(注:2是平方

22)一側全肺切除並胸廓成形術,呼吸困難ⅲ級;

23)心功能不全三級;

24)食管閉鎖或損傷後無法行食管重建術,依賴胃造痰或空腸造瘻進食;

25)小腸切除3/4,合併短腸綜合症;

26)肝切除3/4,並肝功能重度損害;

27)肝外傷後發生門脈高壓三聯症或發生budd-chiari綜合徵;

28)膽道損傷致肝功能重度損害;

29)胰次全切除,胰腺移植術後;

30)孤腎部分切除後,腎功能不全失代償期;

31)肺功能重度損傷及/或重度低氧血癥;

32)塵肺ⅲ期伴肺功能中度損傷及/或中度低氧血癥;

33)塵肺ii期伴肺功能重度損傷及/或重度低氧血癥[po2 <5。 3 kpa(40 mmhg)];(注:po2中2是下標)

34)塵肺ⅲ期伴活動性肺結核;

35)職業性肺癌或胸膜間皮瘤;

36)職業性急性白血病;

37)急性重型再生障礙性貧血;

38)慢性重度中毒性肝病;

39)肝血管肉瘤;

40)腎功能不全尿毒症期,內生肌酐清除率<25 ml/min或血漿肌酐水平持續>450 μ

(5 mg/dl);

41)職業性膀胱癌;

42)放射性腫瘤。

標籤: 管理制度 精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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