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諮詢公司全套管理制度(通用3篇)

諮詢公司全套管理制度(通用3篇)

諮詢公司全套管理制度 篇1

為了每個職工的身體健康,創造一個舒適的工作環境,保證工程的順利進行,根據上級有關部門的規定,結合本項目部實際情況,特制定本制度:

諮詢公司全套管理制度(通用3篇)

1、施工現場嚴禁隨地大小便,一經發現一律罰款50元。

2、生活垃圾,剩菜剩飯應倒在指定地點,違者罰款2~10元/次。

3、廁所做到專人清洗,每天不少於兩次,同時經常噴藥,消滅蚊蠅。

4、辦公室、職工宿舍、食堂及時清掃,棉被等物品須拆疊,堆放整齊,做到窗明地淨。

5、各工種材料,成品及半成品,構件應整齊堆放,並堆放到指定地點,不服從管理,亂堆放沒有做好落手清的班組,罰工種負責人每次20-100元。

6、由炊事員清掃,排通食堂邊的污水溝,保證污水外排通暢。

7、每個職工必須愛護公物,保護建築成品,不浪費建築材料。

8、泥工落地灰,木工扣件模板鋼管、鋼筋工成品鋼筋等,隨清、隨收,做到建築物內外清潔。

9、由項目部每半月一次組織有關人員對場容場貌、衞生情況進行檢查,檢查出來的問題必須'定人、定時間、定措施'無條件地完成整改。

諮詢公司全套管理制度 篇2

公司章程不僅是公司的自治法規,而且是國家管理公司的重要依據。

第一章 公司名稱和住所

第一條 公司名稱: 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公司)

第二條 公司的註冊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章 公司經營範圍

第三條 經公司登記機關核准,公司經營範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章 公司註冊資本

第四條 公司註冊資本:人民幣 萬元整。

公司增加或減少註冊資本,必須召開股東會並由持有2/3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並作出決議。公司減少註冊資本,還應當自作出決議之日起10日內通知債權人,並於30日內在報紙上至少公告3次。公司變更註冊資本應依法向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第四章 股東的姓名、出資方式、出資額

第五條 股東的姓名、及出資額如下:

第五章 股東的權利和義務

第七條 股東享有如下權利:

(一)參加或推選代表參加股東會並根據其出資份額享有表決權;

(二)瞭解公司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

(三)選舉和被選舉為董事會或監事會成員;

(四)依照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獲取股利並轉讓;

(五)優先購買其他股東轉讓的出資;

(六)優先購買公司新增的註冊資本;

(七)公司終止後,依法分得公司的剩餘財產;

(九)其他權利。

第八條 股東承擔以下義務:

(一)遵守公司章程;

(二)按期繳納所認繳的出資;

(三)依其所認繳的出資額承擔公司的債務;

(四)在公司辦理登記註冊手續後,股東不得抽回投資;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六章

第九條 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出資。

第十條 股東轉讓出資由股東討論通過。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其出資時,必須經全體股東過半數同意;不同意轉讓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出資,如果不購買該轉讓的出資,視為同意轉讓。

第十一條 股東依法轉讓其出資後,由公司將受讓人的姓名、住所以及受讓的出資額記載於股東名冊。

第七章 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十二條 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是公司的最高權力機構,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舉和更換董事,決定有關董事的報酬事項;

(三)選舉和更換由股東代表出任的監事,決定有關監事的報酬事項;

(四)審議批准董事會、(或執行董事)的報告;

(五)審議批准監事會或者監事的報告;

(六)審議批准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七)審議批准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的方秉;

(八)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作出決議;

(九)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十)對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作出決議;

(十一)對公司合併、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議;

(十二)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三條 股東會的首次會議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

第十四條 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第十五條 股東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並應當於會議召開15日以前通知全體股東。定期會議應每年召開2次,臨時會議由代表1/4以上表決權的股東,1/3的董事,或者1/3以上的監事提議方可召開。股東出席股東會議也可書面委託他人蔘加股東會議,但委託書中應載明被委託人的權限。

第十六條 股東會會議由董事會召集,董事長主持。董事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董事長指定的副董事長或者其他董事主持。

若公司不設立董事會的,股東會會議由執行董事召集並主持。

第十七條 股東全會議應對所議事項作出決議,決議應當代表1/2以上表決權的股東表決通過,但股東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分立、合併、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修改公司章程所作出的決議,應當代表2/3以上表決權的股東表決通過。股東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出會議紀錄,出席會議的股東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十八條 公司 (設/不設立)董事會,成員為 人,由股東會選舉(委派)。董事任期 年,任期後滿,可連選連任,董事在任期屆滿前,股東會不得無故解除其職務。董事會設董事長1人,副董事長 人。董事長、副董事長由董事會選舉和罷免。

第十九條 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負責召集股東會,並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二)執行股東會決議;

(三)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五)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六)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方案;

(七)擬訂公司合併、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八)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九)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總經理)(以下簡稱為經理),根據經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決定其報酬事項;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若公司不設董事會的,董事會有關條 款可不要。)

第二十條 董事會由董事長召集並主持。董事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董事長指定副董事長或者其他董事召集和主持,1/3以上董事可以提議召開臨時董事會會議,並應於會議召開10日前通知全體董事。

第二十一條 董事會對所議事項作出的決定應由1/2以上的董事表決通過方為有效,並應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董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二十二條 公司設經理1名,由董事會聘任或者解聘,經理對董事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董事會決議

(三)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四)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六)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七)聘任或者解除應當由董事會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八)公司章程和董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經理列席董事會會議。

第二十三條 公司監事會,成員3人,並在其組成人員中推選1名召集人,監事會中股東代表監事與職工代表監事的比例為2:1。監事會中職工代表由公司職工民主選舉產生。監

事任期每屆3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

(注:股東人數較少,規模較小的公司可設1~2名監事。)

第二十四條 監事會(或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公司財務;

(二)對董事、經理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行為進行監督;

(三)當董事和經理的行為損害公司利益時,要求董事和經理予以糾正;

(四)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

(五)公司章程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八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條 董事長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任期為 年,由董事會選舉和罷免,任期後 滿 年,可連選連任。

第二十六條 董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股東會議和董事會議;

(二)檢查股東會議和董事會議的落實情況,並向董事會報告;

(三)代表公司簽署有關條約;

(四)在發生戰爭、特大自然災害等緊急情況下,對公司事務行使特別裁決權和處置權,但這類裁決權和處置權須符合公司利益,並在事後向董事會和股東會報告;

(五)提名公司經理人選,由董事會任免;

(六)其他職權。

(注:公司設立執行董事而不設董事會的,執行董事為公司法定代表人,執行董事職權參照本條款及董事會職權。)

第九章 財務、會計、利潤分配及勞動用工制度

第二十七條 公司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建立本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並應在第一會計年度終了時製作財務會計報告,並應於該會計年度終了後60日內送交各股東。

第二十八條 公司利潤分配按照下列順序執行:提取 %的法定公積金; %的法定公益金;彌補虧損;向股東按出資比例分配利潤。

第二十九條 勞動用工制度按國家法律、法規及國務院勞動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章 工會

第三十條 公司職工有權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的規定,建立工會組織,並開展工會活動。

第三十一條 公司工會負責人有權列席有關討論公司的發展規劃、生產經營活動等問題的董事會會議,反映職工的意見和要求。

第十一章 公司的解散事由與清算辦法

第三十二條 公司經營期限為 年,自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計算。

第三十三條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一)公司章程規定的解散事由出現時;

(二)股東會決議解散;

(三)因公司合併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

(四)公司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被依法責令關閉的。

第三十四條 公司解散時,應依據《公司法》的規定成立清算組對公司進行清算。清算結束後,清算組應當製作清算報告,報股東會或者有關主管部門確認,並報送公司登記機關,申

請註銷公司登記,並公告公司終止。

第十二章股東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三十五條 公司根據需要或涉及公司登記事項變更的,可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後的公司章程不得與法律、法規相牴觸。修改公司章程由股東會代表2/3以上表決權的股東表決通過。修改後的公司章程應送原公司登記機關備案,涉及變更登記事項的,同時應向公司登記機關做變更登記。

第三十六條 公司章程的解釋權屬於董事會。

第三十七條 公司登記事項以公司登記機關核定為準。

第三十八條 本章程經各方出資人共同訂立;自公司設立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九條 本章程應報公司登記機關備案1份。

諮詢公司全套管理制度 篇3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保障公司股東和債權人的合法權益,本章程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有關法律、法規及地方政府的有關規定,依據各方股東簽署的合作協議,並結合本公司實際而制定。本章程是公司的最高行為準則。

第二條 公司是依法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註冊的有限責任公司,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其行為受國家法律約束,其經濟活動及合法權益受國家有關法律、法規保護:公司接受政府及有關部門的管理和社會公眾的監督,任何機關、團體和個人不得侵犯或非法干涉。

第三條 公司類型屬有限責任公司,股東以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第二章 公司名稱和住所

第四條 公司名稱:

第五條 公司經登記機關登記註冊,享有使用權和所有權,受國家法律保護。

第六條 公司住所:

第三章 公司經營範圍

第七條 公司經營範圍:開發、投資、經營管理醫院。(以上經營範圍涉及前臵許可的除外)。

第八條 公司經營期限:50年

第四章 公司註冊資本和股東及其出資額

第九條 公司註冊資本為人民幣5000萬元。

第十條 公司註冊資本由以下股東出資組成:

第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註冊資本:

(一)股東增加投資;

(二)公司盈利;

(三)其它原因需增加註冊資本。

公司增加註冊資本,應經全體股東同意,股東對新增註冊資本有優先權,經全體股東同意,也可在本公司股東外吸收新股東。

第十二條 公司必須減少註冊資本時,在股東會作出決議後的10日內通知債權人,並在30日內在報上公告。債權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內,有權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

第十三條 公司增加或減少註冊資本,均應對章程第九條、第十條作出修正案,並向原登記註冊的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辦變更登記。

第五章 股東的權利和義務

第十四條 公司的股權持有人為公司的股東。

第十五條 法人作為公司股東時,應由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權的代理人代表其行使權利,並出具法人代表的授權委託書。

第十六條 公司股東享有以下權利:

1. 出席或委託代理人出席股東會並按其所持股權行使相應的表決權;

2. 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公司章程規定獲取股利或轉讓股權;

3. 查閲公司章程、股東會議記錄及財務報告,監督公司的經營,提出建議或質詢;

4. 對公司新增註冊資本有優先權;

5. 按其股權取得股利;

6. 公司清算時,按股權取得剩餘財產;

7. 選舉和被選舉為董事會成員、非職工監事。

第十七條 公司股東承擔下列義務:

1. 遵守公司章程,執行股東會決議,維護公司利益;

2. 依其股權比例和入股方式認繳其出資額;依其持有股權對公司的虧損和債務承擔責任;

3. 向公司提交本人印鑑和簽字式樣及身份證明、地址;如變動應及時向公司辦理變動手續;

4. 在公司辦理工商登記手續後,不得退股。

第十八條 公司股權的出資人逾期不能交納出資的,視為自動放棄股權,並對公司造成的損失,出資人應負賠償責任。

第六章 股權轉讓

第十九條 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部分出資。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其出資時,須經全體股東同意。不同意轉讓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股東轉讓的出資,否則視為同意。

第二十條 股東依法轉讓出資後,公司重新編制新股東名冊。

第七章 公司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二十一條 公司設立股東會,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股東會是公司的最高權力機構,依照《公司法》行使職權。

第二十二條 股東會行使下列職權:

1. 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2. 審議、批准董事會和監事的工作報告;

3. 批准公司的利潤分配及虧損彌補;

4. 批准公司年度預、決算報告,資產負債表,利潤表及其它會計報表;

5. 選舉或罷免董事會成員和監事,並決定其報酬和支付方法;

6. 對公司合併、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議;

7. 對公司增資及發行公司債券等事項作出決議;

8. 決定公司重要財產的抵押、擔保和轉讓;

9. 修訂公司章程;

10. 對公司其他重大事項作出決議。股東會決議內容不得違反我國法律、法規及本公司章程。

第二十三條 股東會決議或決定,須經有表決權的股東2/3以上討論通過,方可生效。

第二十四條 股東會分股東年會和股東臨時會議。股東年會每年舉行一次,兩次股東年會時間最長不得超過15個月。

第二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董事會應召集召開股東臨時大會:

1. 董事缺額1/3時;

2. 公司累計未彌補虧損達到實收股本總額的1/3時;

3. 佔股份總額10%以上股東提議時;

4. 董事會或監事會認為必要時。

第二十六條 股東會和臨時股東會應由董事會召集,股東會於開會日的30日以前通告股東,股東臨時會於開會日的15日以前通告股東。通告應載明召集事由,會議不得決定通告未載明事項。如果股東代表無故不出席亦未通過書面或委託代理人表決的,視為棄權。

第二十七條 股東會會議記錄、決議由全體股東及出席會議的股東代表簽名,10年內不得銷燬。

第二十八條 公司設立董事會,董事由股東會選舉產生。公司董事會由5名董事組成,其中董事候選人由攀枝花恆力(集團)投資有限公司推薦3名、攀枝花市中西醫結合醫院推薦2名。公司董事長人選由攀枝花恆力(集團)投資有限公司推薦,董事長是公司法定代表人;每屆董事任期3年,可以連任。董事在任期內經股東會決議可罷免。由法人股東推薦的董事,因法人內部的原因需要易人時,可以改派,但須由法人提交有效文件並經公司董事會確認。

第二十九條 公司董事會是股東會的常設權力機構,向股東會負責。在股東會閉會期間,負責公司的重大決策。

第三十條 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1.決定召開股東會並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2.執行股東會決議;

3.審定公司發展規劃和經營方針,批准公司的機構設臵;

4.審議公司年度財務預、決算,利潤分配方案及彌補虧損方案;

5.制定公司增資及發行公司債券等事項方案;

6.制定公司債務政策及改造公司債券方案;

7.制定公司分立、合併、解散的方案;

8.任免公司高級管理人員,並決定其報酬和支付方法;

9.制定公司章程修改方案;

10.審批公司的重要財產出租、發包和行政、財務、人事、勞資、福利等各項重要管理制度和規定。

11.審批股東以公司股權對外擔保事宜。

12.聘請公司的名譽董事及顧問

第三十一條 董事會議至少每半年召開一次。臨時董事會由董事長召集召開或半數以上董事提議召開。董事因故不能出席會議時,可書面委託其他董事出席會議並表決。

第三十二條 董事會會議實行一人一票的表決制和少數服從多數的組織原則。決議以出席會議的董事過半數通過為有效。在表決與某董事利益有關係的事項時,該董事迴避,剩餘董事過半數通過為有效。

第三十三條 董事長在攀枝花恆力(集團)投資有限公司推薦人選中產生,並由全部董事的1/2以上選舉和罷免。

第三十四條 董事長為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1. 主持公司股東會和董事會,簽署以董事會名義發出的決議、會議紀要及其它文件;

2. 監督公司執行章程和董事會決議,檢查董事會決議的實施情況,掌握瞭解公司經營狀況和資產、資金的使用變動情況,對其他董事違背章程決議的行為進行糾正;

3. 在緊急情況下,涉及公司資產安全和需及時決策的事宜,按董事長職權範圍先行處理,並於事後向董事會報告追認;

4. 對公司高級管理人員的考核、獎懲提出建議;

5. 在董事會閉會期間,對公司重要業務給予指導並行使董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三十五條 董事長因故不能履行其職責時,可指定其他董事行使職權。如新指定的董事仍不行使職權的,由半數以上董事推舉其他董事代行職責。

第三十六條 董事對公司負有誠信和勤勉的義務,不得從事與本公司有競爭或損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動。

第三十七條 公司設監事會。監事會由3名監事組成,其中職工監事1名,由職工代表大會選舉產生,另外兩名由攀枝花恆力(集團)有限公司與攀枝花市中西醫結合醫院推薦。監事會主席人選由攀枝花市中西醫結合醫院推薦。監事會對股東會負責並報告工作。監事會對公司管理人員進行監察,防止其濫用職位權,侵犯股東、公司及員工的合法權益。

第三十八條 監事任期3年。可連任。監事不得兼任董事、總經理及其他高級管理職務。

第三十九條 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1. 監事董事、經理等管理人員有無違反法律、法規、公司章程及股東會決議的行為。

2. 監事檢查公司業務及財務狀況,有權查閲帳簿及其他會議資料,並由權要求有關董事和經理報告公司的業務情況;

3. 核對董事會擬提交股東代表會的工作報告,營業報告和利潤分配方案等財務資料,發現疑問可以公司名義委託註冊會計師幫助複審;

4. 董事和經理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和經理予以糾正;

5. 建議召開臨時股東會;

6. 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四十條 公司經營層設立總經理1名,由董事會聘任。財務負責人1名,副總經理若干名,均由董事會聘任。

第四十一條 總經理的主要職責:

1. 執行股東會和董事會決議,並向董事會報告工作:

2. 擬定公司發展計劃,年度生產經營計劃,年度財務預、決算方案以及利潤分配和彌補虧損方案;

3. 擬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臵方案、基本管理制度;

4. 任免和調配公司管理人員(不含高級管理人員)和工作人員;

5. 決定對副總經理、財務負責人以外職工的獎懲、升降級、加減薪、聘任。解聘及辭退需報經董事會批准後實施;

6. 全面負責公司經營管理,代表公司處理日常經營管理業務和公司對外業務;

7. 由董事會或董事長授權處理的其他事宜。有權拒絕非經董事會授權的任何董事對公司經營管理工作的干預。

第四十二條 總經理在行使職權時,不得變更股東會的決議和超越權限範圍。

第四十三條 董事、經理以及本公司高級職員因違反法律、公司章程、徇私或失職造成本公司重大經濟損失時,根據不同情況,經股東會或董事會決議可給予下列處罰:

1. 限制權力;

2. 免除現任職務;

3. 負責經濟賠償。觸犯刑律的,提交有關部門追究法律責任。

第八章 財務、審計和利潤分配

第四十四條 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遵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會計制度》及國家其他法律、法規條例的有關規定。

第四十五條 公司會計年度採用公曆年制,自公曆每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為一個會計年度。公司採用人民幣為記賬本位幣。

第四十六條 公司財務報表按有關規定報送各有關部門。公司編制的年度資產負債表、利潤表、現金流量表和其他有關附表,在股東會召開20日前臵於公司住所,供股東查閲;年度會計報告須經註冊會計師驗證,並出具書面證明,送交各股東。公司依法向税務機關申報並交納税款,税後利潤按下列順序分配:

1.彌補虧損;

2.提取公司法定公積金10%;

3.提取公司任意公積金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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