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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發貨管理制度(通用3篇)

公司發貨管理制度(通用3篇)

公司發貨管理制度 篇1

1、目的

公司發貨管理制度(通用3篇)

為規範公司的發貨管理,提高車輛使用效率,制定本制度。

2、適用範圍

本規定適用於儲運部的發貨及貨物運輸的管理。

3、職責

3.1儲運部經理負責發貨及貨物運輸的管理工作

3.2倉庫管理員負責發貨的日常工作;

3.3配貨員負責貨物的配置及裝車;

3.4駕駛員負責貨物的運輸工作。

4、管理辦法

4.1倉庫管理員接到銷售管理部的《送貨通知單》後根據需要分配給配貨員。

4.2倉庫管理員、配貨員《送貨通知單》按照《成品倉庫管理制度》整理貨物,並按單成垛堆放在發貨區。配貨時應仔細核對單位名稱、所需產品的品名、型號、規格、數量等信息。

4.3配貨時注意檢查、核對,無誤後及時在卡片上減庫。最晚次日完成數據錄入工作。

4.4配貨員、駕駛員在貨物裝車時,核對《送貨通知單》,保證單位名稱、貨物品名、型號、規格、數量等信息準確無誤。

4.5《送貨通知單》一式二份,倉庫將有駕駛員簽字的留底,另一份隨車,待貨物送完,第二天歸還倉庫,上交銷售管理部,通知客户。

4.6儲運部憑銷售管理部《送貨通知單》,儲運部每天12:30之前裝完當天的發貨物,貨車12:30~13:00發車,延誤需做出説明,並請相關部門確認。

4.7貨物運至物流公司,貨運司機應監督卸貨工作,保證所卸貨物符合《銷售發貨清單》的要求。

4.8在辦理託運手續時,應仔細核對,保證填寫內容準確、清晰,並妥善保管好相關單據。

4.9貨運司機未對上下車的貨物進行核查或核查不準確而導致發貨錯誤,需承擔50%的損失。

4.10貨車在發完貨後,按要求應返回公司,若因任務較多或不正常情況的發生(如堵車等)而無法返回公司,應立即電話通知儲運部負責人,由儲運部負責人安排貨車的停放地點,並在行車日誌上記錄有關情況。

4.11對於同一物流公司有較多貨物的,根據事先約定與對方聯繫,讓對方上門來拉貨以節約公司運輸費用。

對供應部通知的原料提貨和銷售管理部通知的退貨產品提貨工作,儲運部應進行合理安排,一般情況,從接到《工作聯繫單》或通知電話時起二個工作日內完成提貨入庫工作,若供應部有加急要求,應按要求完成。

4.12協助供應部完成供貨商送到公司的大件原料的卸貨入倉工作。

4.13儲運部必須建立物流公司檔案,檔案內容包括物流公司基本信息、營業執照複印件、營業地址、法定代表人、聯繫方式、運輸路線、每條線的運輸單價和批量價等內容(運輸單價和批量價報財務,便於財務審核)。

4.14每年開展一次物流公司的評價和選擇工作,由銷售管理部組織儲運部和財務部一起進行,儲運部負責提供檔案數據,銷售管理部主要評價運輸時間和服務質量,財務部主要評價運輸價格。

4.15對於涉及A類客户和平均月運輸量10噸以上的物流公司,應與其簽訂送貨合同,要求其保證及時將貨物準確送達客户,對違反合同的行為處以重罰。對於辦理託運快件的物流公司,要求其及時反饋信息,確保快件能按時到達。

4.16貨物遺失或損壞須向貨運單位索賠,未索賠由儲運部承擔50%的損失,索賠不妥在部門的月度績效中扣分。

4.17儲運部經理每月按時做好託運費的結算統計,交財務部審核。

擬稿:

審核:

批准:

年 月 日

公司發貨管理制度 篇2

自從到飾品公司上班已有多半年時間了,我對公司有了總體的瞭解,對各個部門也比較熟悉,與大部分員工也有過接觸,尤其對【所在的部門科室】的人員最為了解。此刻公司進行了一系列改革,對【科室】來説也是刻不容緩的,我作為【科室】的一員,應當躋身於這次改革中,提出自我的一些提議,把這次的改革做的更好,讓以後的工作更加順利,做到事半功倍。我想這不僅僅是員工的心聲,更是公司所期望看到的。

對公司的合理化提議:

1、各個部門要加強溝通聯繫,保證信息資源的實時性和有效性。

提議改善的方法:加強各部門之間的交流溝通,在不損壞各部門利益的基礎之上要使各個部門的小利益同公司的大利益緊密結合在一齊,使幾個目標和為一齊,這樣我們的工作才能取得較大的提高。對於些工作文件政策之類的書面規定,必須要全面的落實,異常是採購、銷售和財務部門要及時地聯繫。不要等到問題發生實在解決,那時不僅僅事倍功半,同時也會嚴重的影響進取性。

2、一切要以事實説話。

提議改善的方法:在我們的工作過程中,一切要以事實為依據,根據現實問題反映出來的問題進行對症下藥,不僅僅要進行全面地瞭解,還要進行辯證的眼光看問題。對一些經常出現的問題要及時的溝通。沒有調查就沒有發言權,及時給你機會也不要信口開河,為了發言而發言。我們做工作不是給領導看的,而是為了自我能有所收穫。

3、提高工作效率。

提議改善的方法:有些事情我們不能的幹一件説一件,好多事情是能夠歸結成一類的,要儘量歸結成一個制度或是流程,避免重複。

另外提幾條個人提議:

1、計劃執行方面:提議部門和科室在召開工作會議時制定好計劃,落實人頭,跟盯完成,完成情景納入考核,切實到達提高工作效率目的。

2、崗位職責、崗位説明書、工作流程圖:提議公司制定各崗位職責、崗位説明書、工作流程圖,明確公司各部門員工崗位職責,崗位資料和工作流程。

3、員工培訓與管理,定期對公司員工進行技能、禮儀、效率培訓,增強員工的實際操作本事,端正服務態度,合理利用時間安排工作。

4、創造條件,豐富圖書、報刊、雜誌,出台激勵措施,鼓勵員工自發學習,提高素質或為優秀人員供給外出學習培訓成長福利。

5、鼓勵員工多提正確提議、預案,公司給以充分重視,對書面提議均有正式恢復,採用者,給予必須獎勵,鼓勵員工積極參與公司管理,增強主人翁意識。

6、期望公司能夠開展些業餘的活動促進員工的團隊意識和進取心態。

7、定期的做一些員工調查,認真的查看員工的心聲,激發大家進取性,減輕工作壓力。

8、公司在執行力方面需要進一步加強,領導要首先做到做大執行力,樹立先進榜樣,僅有這樣員工才會有動力和模範去完成自我的工作。

9、完善公司的獎罰制度。

公司發貨管理制度 篇3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適應建立現代化企業制度的需要,規範本公司的組織和行為,為保護公司、股東和債權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公司登記管理條例》,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本有限公司(以下統稱“公司”)依據法律、法規和本章程,在國家宏觀政策指導下,依法開展經營活動。

第三條公司的宗旨和主要任務是:通過合理有效地利用股東投入到公司的財產,使其創造出最佳經濟效益,目的是發展經濟,為國家提供税利,為股東奉獻投資效益。

第四條公司依法經登記機關核准登記,取得法人資格。

第二章公司名稱和住所

第五條公司名稱:汽車貿易有限公司。

第六條公司住所:

第七條公司的經營場所

第三章公司經營範圍

第八條公司的經營範圍:汽車銷售,汽車零部件銷售;汽車美容、裝潢。(以工商部門核定為準)

第九條公司經營期限是30年。

第十條公司的經營範圍中屬於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規定在登記須經批准的項目的,依法辦理相關批准件或許可證。

第四章公司註冊資本

第十一條公司股東出資額為人民幣100萬元。

第十二條公司的註冊資本100萬元。

第十三條公司的註冊資本全部由股東投資。在註冊資本總額中:實收資本為100萬元,佔註冊資本總額100%,符合《公司法》的規定。第十四條公司註冊資本經驗資機構驗證後報公司登記機關備案。

第五章股東姓名或者名稱

第十五條公司由以下股東出資設立:

1、以貨幣資金出資萬元,佔註冊資本的20%;

2、以貨幣資金出資萬元,佔註冊資本的80%。

第十六條公司股東人數符合《公司法》的規定。

第六章股東的權利和義務

第十七條公司股東,均依法享有下列權利:

(一)分配紅利;

(二)優先購買其他股東轉讓的出資;

(三)股東會上的表決;

(四)依法及公司章程規定轉讓其出資;

(五)查閲公司章程、股東會會議記錄和財務會計賬目,監督公司的生產經營和財務管理,並提出建議或質詢;

(六)被推選擔任董事、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七)在公司清算時,對剩餘財產的分享;

(八)法律、法規和本章程規定享有的其他權利。

第十八條公司股東承擔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章程,執行股東會決議;

(二)依其所認購的出資額和出資方式按期繳納股金;

(三)法律、法規及本章程規定應承擔的其他義務。

第十九條公司設置股東名冊,記載下列事項:

(一)股東的姓名或名稱及住所;

(二)股東的出資額;

(三)出資證明書編號。

第七章股東出資方式和出資額及出資時間

第二十一條公司經公司登記機關登記註冊後,股東不得抽逃出資。

第二十二條公司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可以增加註冊資本:

(一)股東增加投資;

(二)公司盈利;

(三)其他原因需要增加註冊資本。

第二十三條公司減少註冊資本時,必須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公司減資後的註冊資本不低於《公司法》規定的最低限額。

第二十四條公司減少註冊資本,自作出減少資本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並於三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自接一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四十五日內,有權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

第八章股東轉讓股權的條件

第二十五條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須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覆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公司法》對轉讓股權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六條股東依法轉讓其出資後,公司重新編制新的股東名冊。

第九章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二十七條公司的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股東會議按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股東會是公司的權力機構,依照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行使職權。

第二十八條股東會分為定期會和臨時會。

第二十九條股東定期會議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於每年2月20日前舉行。第三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召開股東臨時會。

(1)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提議時;

(2)執行董事會認為必要時;

(3)監事認為必要時。

第三十一條公司召開股東會,於會議召開十五日以前通知全體股東。通知以書面形式發送,並載明會議的時間、地點、內容及其他有關事項。

第三十二條股東會行使下列職權:

(1)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2)選舉和更換執行董事,決定有關執行董事的報酬事項;

(3)選舉和更換由股東代表出任的監事,決定有關監事的報酬事項;

(4)審議批准董事工作的報告;

(5)審議批准監事工作的報告;

(6)審議批准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7)審議批准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8)對公司增加或減少註冊資本作出決議;

(9)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10)對公司合併、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議;

(11)修改公司章程;

(12)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三十三條股東會由執行董事召集並主持。執行董事因特殊原因不能主持股東會時,由執行董事指定的股東主持。

第三十四條股東會作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股東必須在會議記錄上簽名。會議記錄由執行董事或其指定的人員妥善保管。

第三十五條公司不設董事會,設一名執行董事,任期三年。

第三十六條公司不設監事會,設一名監事,任期三年。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1)檢查公司財務;

(2)對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決議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3)當執行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執行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4)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

(5)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監事列席股東會議。

第三十七條公司設經理,並行使下列職權:

(1)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股東會決議;

(2)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3)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4)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6)提請聘任或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7)聘任或者解聘應由股東會聘任或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8)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經理列席股東會議。

第三十八條經理在行使職權時,不得變更股東會的決議和超越授權範圍。副經理協助經理工作。經理不在時,由經理指定的副經理代其行使職權。

第三十九條公司經理由執行董事聘任。

第十章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四十條執行董事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執行董事由股東會選舉、罷免。第四十一條執行董事行使下列職權:

(1)負責召集和主持股東會;

(2)檢查股東會決議的實施情況並向股東會報告;

(3)審查經理提出的公司發展計劃及執行結果並向股東會報告;

(4)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決定公司經理報酬事項;

(5)簽署公司向其他企業投資參股等重要文件;

(6)法律、法規和本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十一章公司財務會計和利潤分配

第四十二條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建立公司財務、會計制度。

公司除法定的會計賬冊外,不另立會議賬冊。對公司資產,不以任何個人名義開立賬户存款。

第四十三條公司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製作財務會議報告,並依法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

財務會計報告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部門的規定製作。

第四十四條財務會計報告在股東會年會二十日以前置備於公司並交送各股東,以便查閲。

第四十五條公司分配當年税後利潤時,提取利潤10%列入法定公積金。當法定公積金達到註冊資本的50%時可以不再提取。

第四十六條公司當年的利潤應首先彌補上一年度公司虧損,不足彌補虧損的可以用法定公積金彌補。

公司在彌補虧損和提取公積金後,所餘利潤按照股東的出資比例分配。

第四十七條公司的法定公積金可用於彌補公司的虧損,也可用於擴大公司生產經營或者轉為增加公司註冊資本。

第十二章公司的解散事由與清算辦法

第四十八條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解散和清算:

(1)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

(2)股東會決定解散;

(3)因公司合併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4)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5)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的規定予以解散。

第四十九條公司依照前條規定解散的,應在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十五日內成立清算組織,進行清算。清算組織由股東代表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組織進行清算的,債權人可以申請由人民法院指定有關人員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

第五十條清算組織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並於六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應當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向清算組織申報其債權。

債權人申報其債權時,要説明債權的有關事項,並提供證明材料,清算組織對債權進行登記。

第五十一條清算組織在清算期間行使下列職權:

(1)清理公司財產,分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2)通知、公告債權人;

(3)處理與清算有關的公司未了結的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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