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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諮詢管理制度(精選3篇)

律師諮詢管理制度(精選3篇)

律師諮詢管理制度 篇1

第一章 律師與客户的關係

律師諮詢管理制度(精選3篇)

第一條 律師根據客户的委託為其提供法律服務並按照有關規定取得相應報酬。律師從客户取得任何報酬都必須作為本所的業務收入。客户可以自行指定律師,(但如被指定律師不熟悉該法律事務,則被指定律師應推薦本所對該業務熟練的律師),律師也可以決定是否接受某一客户的委託。

第二條 律師不得私自接受當事人的委託承辦法律事務。

第三條 律師不能接受或應終止可能導致違法或違反職業道德的委託,也不能接受不能承辦的委託。

第四條 律師不得接受與已代理的案件有利害關係的案件的當事人的委託。

第五條 律師不得同時為一個案件、一宗生意的雙方提供法律服務。

第六條 律師不得利用委託關係為其個人謀利。

第七條 律師接受客户委託應通過書面形式,以口頭形式接受委託,事後應書面確認。

第八條 律師在接受客户委託期間必須熱情勤勉,誠實信用,盡職盡責地為客户提供法律幫助,努力滿足客户正當要求,維護客户的合法權益嚴格依法執行職責。

第九條 律師應為客户保守祕密。

第十條 律師不得無故終止委託代理關係。律師因故終止代理關係應提前十天以書面形式通知客户。

第十一條 律師終止代理關係時,應歸還屬於委託人的一切財產或資料等。

第二章 律師工作規則

第一條 律師接受訴訟案件應遵守如下工作規則:

1.必須在開庭前認真閲卷,作閲卷筆錄,並由客户簽字認可;

2.與客户討論開庭方案應作筆錄,並由客户簽字認可;

3.開庭前應草擬詳細的調查提綱和辯論要點;

4.必須由律師在庭上陳述事實的,應由客户對擬陳述的事實作書面認可;

5.必要時律師應認真進行外出調查,並作詳細筆錄,但不得采取使用非法手段取證;

6.律師代理客户進行和解,應事先取得客户的書面認可;

7.律師代表客户收、遞法律文件、應及時轉交有關機關及人員;

8.律師代表客户接收法院判書的,應及時通知客户並先知其該法律文書生效的日期及其上訴的法定期限;

9.律師應作開 庭筆錄。

第二條 律師接受涉外仲裁案件應遵守如下工作規則:

1.律師代表客户指定仲裁員應事先取得客户的特別書面授權;

2.律師代表客户調解應根據經客户認可的調解方案進行;

3.必須由律師代表客户在庭上陳述的事實,應在開庭前由客户對擬要陳述的事實作出書面認可;

4.律師應作開庭筆錄;

5.勝訴之仲裁案件的當事人如擬繼續委託律師在境外執行仲裁裁決,應另行以書面委託。如須轉委託執行地法院所在國律師,應由中方客户特別委託。

第三條 律師接受非訴訟業務時,應遵守如下工作規則:

1.律師代表客户參加談判,應在客户授權的範圍內進行;

2.律師為客户起草的合同應註明“草本”;

3.律師應為客户保守商業祕密。

第四條 本所以向客户提供全所整體服務為基本準則,客户的法律服務由熟悉該法律事務的律師主辦,其他律師可協辦。

第五條 本所每兩週召開一次業務會議,對一些重大疑難案件實行集體討論。

第三章 律師收費規則

第一條 本所律師根據本所規定的收費標準與客户達成書面協議。

第二條 本所律師採用三種收費辦法:

1.以工作時間計算收費(以小時為基本單位);

2.以標的值計算收費;

3.以上述1、2兩種辦法相結合並行收費。

收費標準另行制訂;

第三條 律師向客户收費應填發帳單,帳單應註明服務事由及服務時間。

第四條 律師為客户提供服務期間產生和其它有關費用由律師與客户另行結算。律師憑單據向客户結算上述費用。

第四章 律師業務檔案管理規則

第一條 律師接受客户委託後應開立案卷,登記案號。

第二條 律師在為客户提供服務期間,對與客户間的一切業務往來均應作書面記錄,如電話記錄、會議記錄、備忘錄等,這些記錄均應歸檔。

第三條 本所任何律師出具的法律意見書及其他法律文件必須經過辦公室主任審批後打印並登記存檔。

第五章 附則

第一條 客户投訴本所律師,須向本所合夥人會議或管委會呈交投訴狀,由全體合夥人或管委會討論投訴是否成立及確定處理辦法。

第二條 本制度自本所合夥人會議通過之日起生效。

律師諮詢管理制度 篇2

一、 法律顧問的工作職責:

為聘請方的法律問題提供意見或出具法律意見書;草擬、審查法律事務文書;代理參加訴訟、調解或仲裁活動;代為處理其他非訴訟法律事務,維護聘請單位的合法權益。

二、法律顧問的工作範圍:

包括:法律諮詢、法律策劃、法律文件、協商談判、法務管理、法律培訓等。具體為:

1、解答法律問題,幫助聘請方策劃、分析、判斷法律事務,就聘請方決策、經營、管理中的重大事項提供法律意見、方案和建議;

2、協助起草、修改、審查合同、公告債務催討及其他有關法律事務文書;

3、指導或代理聘請方參與經濟、貿易、科技等項目考察、論證、商務談判、簽約。接受委託,參與經濟合同及商務談判;

4、協助清理債權債務並提供風險評估及解決方案;

5、提供最新法律法規信息,並針對國家新頒佈、修訂的法律法規,就聘請方經營活動中可能涉及的問題出具《法律建議(意見)書》;

6、對聘請方無形資產提供法律保護方案;

7、應聘請方要求,全程參與經營項目的立項、調研、資信調查、可行性法律分析、起草合同等法律文件、商務談判、調處糾紛等工作;

8、協助聘請方處理各類糾紛,與相關部門交涉、發表聲明,代理訴訟、仲裁及申請強制執行等;

9、公司內部事務處理;

10、公司商務及法律事項調查(包括但不限於工商、不動產登記等信息);

11、公司兼併與收購、股權轉讓、資產出售、重組、改制等事務;

12、協助健全合同管理制度。協助聘請方舉辦法律講座和培訓,向員工進行法制宣傳教育;

13、在聘請方授權範圍內,參與有關的涉外法律事務的談判、簽約活動,在授權範圍內,參加招標、開標、見證和代理各種商務活動;

14、接受聘請方委託,辦理其它法律事務。

三、法律顧問的工作方式:

1、法律顧問提交工作計劃書,經聘請方確認後按計劃書提供服務;

2、應聘請方的要求,隨時提供工作範圍內的一切法律服務;

3、採取固定方式:即每週一次到甲方辦公場所進行工作。甲方遇有急需解決的事宜,可隨時與乙方聯繫。

四、法律顧問服務制度:

法律顧問經常性工作將以提供法律諮詢、審查法律文件、參與經營決策、參加商務活動、建立合同制度、法律培訓等為主要內容;

法律顧問按聘請方要求提供工作總結,經聘請方確認、考核,並隨時調整服務內容和服務方式;

法律顧問在服務年度末與聘請方座談溝通,提交法律顧問服務工作報告及全部法律顧問工作成果。

五、法律顧問服務程序:

1、律師接待客户的法律諮詢;

2、律師初步答覆客户的問題;

3、客户提供相關資料;

4、律師審閲資料,與客户商議解決方案;

5、律師着手處理案件,採取法律步驟;

6、律師及時與客户溝通情況;

7、律師按客户指示辦理案件;

8、律師及時彙報處理結果;

9、後續服務(諮詢及告知)。

律師諮詢管理制度 篇3

一、認真貫徹上級主管部門的有關精神,加強對國小生的“心理健康教育”,把心理健康教育的內容滲透到德育工作中去。

二、認真上好心理健康教育課,並收到較好的教學效果。

三、教師要為人師表,言傳身教,要求學生做到的'教師必須首先做到。

四、班主任工作要紮實,要成為學生髮展健康心理的啟迪者和榜樣,把德育和心理健康教育結合起來,在指導班集體和團隊工作中,要發展學生良好的自我意識,培養自主能力和自我教育能力。

五、心理輔導師要熱情接待學生和家長來訪,進行個別輔導,隨時保密,並做好記錄。

六、大力開展心理健康教育活動,讓學生在活動中去提高認識,全面促進心理素質。

七、建設好校園環境,使學生有良好的校園心理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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