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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行政管理制度彙總

公司行政管理制度彙總

第一條為使11公司系統的辦公工作實現規範化、程序化、制度化,迸一步加強管理和協調,明確辦公程序,提高辦公效率,保障和促進11公司戰略目標的實現及各項業務的發展,制定本制度。

公司行政管理制度彙總

第二條總公司辦公室負責本制度的組織實施和管理監督。

第二章 經理辦公會議

第三條總公司經理辦公會議分為管理工作會和業務工作彙報會。

第四條每月第一、二、四周的週一上午8:40分召開管理工作會議,由總經理(或指

定其他總公司領導)主持,總公司其他領導及各管理部門正副職總經理(主任)參加,必要時指定人員列席。主要研究公司重大事項,如經營戰略、重大經營決策、重要規章制度;決

定重大投資或貿易項目、重要對外關係、主要工作部署以及需要經理辦公會議討論研究的其它事項。

第五條每月第三週週一上午8:40分召開業務工作彙報會,由總經理(或指定副總經理)主持,總公司其他領導、各部門、各專業公司負責人蔘加,必要時指定人員列席。業務工作彙報內容包括:組織機構建設情況、職工思想狀況和具體業績、業務發展情況等。彙報單位應於會前認真準備,屆時全面彙報。

第六條各部門及各專業公司需要提請經理辦公會研究的事項,應在會議召開的上週五前以書面形式提出並附背景説明,送辦公室彙總篩選後,報總經理確定會議議題。議題確定後,由辦公室通知有關部門做好會前準備(包括會議材料等)。

第七條經理辦公會議對議定的事項形成相應決議或決定,總經理有最終集中決策及決定權。

第八條辦公室指定專人作好經理辦公會議記錄,並整理存檔。重要決議事項形成會議紀要,印發有關單位或人員。辦公室對需貫徹落實的事項進行催辦、督察並反饋情況。

第九條總公司領導會議由總經理主持,總公司其他領導參加,不定期召開,必要時由辦公室主任負責記錄和督促會議議決事項的協調落實。

第三章 公文處理

第十條各部門原則上不得以部門名義對11公司系統外的單位制發正式文件。

第十一條國務院各部委及國務院扶貧辦來文(包括各部門收到或代領的),均應交由辦公室統一登記、傳閲和歸檔。有關文件經辦公室同意,部門可複印留存。

第十二條凡以總公司名義發出的公文、函件及用總公司印章的,辦公室對內容和文字有權審核,並負有把關責任。

第十三條辦公室負責文書檔案的管理工作並負責指導全系統的文檔工作。

第十四條辦公室負責制定總公司保密工作條例並指導全系統的保密工作。

第四章 內部呈批

第十五條總公司各部門、11各專業公司、子公司等以書面形式向總公司領導彙報工作或請求批准有關事項,須使用呈批件。

第十六條總公司各部門的呈批件,由該部門直送分管領導,領導籤批後直接退該部門辦理。屬於分管領導權限之外的,必須交由辦公室呈報總經理閲批,批後經分管領導閲後退呈報部門或根據領導批示處理。

第十七條專業公司、子公司的呈批件,按呈報內容自行送交相關管理部門或分管領導。需報總經理審批的,應交由辦公室負責呈送,批後按領導批示處理。

第十八條呈批件由總公司領導籤批後,原件交辦公室歸檔存查,呈報單位必要時可留複印件。

第十九條辦理呈批件必須打印,按規定填寫,規範用表,由承辦人及呈報單位負責人簽字;如有附件應齊全有效。一般應一事一呈。需要一事多批的,第二次呈報時應附上次批示意見。

第二十條承辦部門要認真負責,收、交、轉、送要做到快速、準確、交接手續齊備,應建立收發文和交接制度,指定專人負責登記和存檔。

第二十一條各部門及各專業公司應指定一名正式職工作為聯絡員,負責聯絡工作。包括籤領文件、接聽通知並向本單位領導及人員傳達、報迭呈批件及其他相關事務。

第五章 印章使用

第二十二條凡涉及公司重要合同、協議、對外承諾、擔保、資產轉移等事宜的法律文書及其他重要事由的文件,須經法規室審核,報總經理籤批後用印。

第二十三條呈送國務院扶貧辦及各部委的文件,須由辦公室主任核稿,報總經理籤批後用印。

第二十四條涉及總公司領導具體分管業務的一般性函件、報表、證明等,由辦公室祕書處審核,經分管領導籤批後用印。

第二十五條除上述之外的一般性函件、介紹信或其他事由等,由辦公室主任批准後用印。

第六章機要文書

第二十六條機要室主要負責總公司文件和有關材料的打印。打印內容須經辦公室主任(或分管領導)審核簽字。

第二十七條各單位需制發的業務公文、函件及其他材料等均應自行打印。

第二十八條辦理複印、傳真等應填寫“機要室業務申請單”,經部門負責人簽字後,送機要室辦理。每季未由辦公室統計費用後轉財務本部,計入部門費用。

第二十九條一般業務性外發傳真由部門負責人簽字;重要傳真件外發由總公司分管領導簽字。

第三十條收到傳真件應及時通知收件人簽字領取。

第三十一條各部門及個人的郵件自行發送或領取,屬於總公司領導的,辦公室負責辦理。

第七章 接 待

第三十二條凡客人來訪的,登記後由被訪單位派人接見並引入。

第三十三條總公司領導的客人來訪由辦公室接待員負責接待,其他來訪客人由被訪單位自行安排接待。

第三十四條業務談判需用會議室或談判間,應提前與辦公室聯繫,由接待員負責安排。

第八章 其 他

第三十五條處以上幹部每隔週六上午8:30一一11:30應到公司集體議事。臨時有事或有病的,須向總公司分管領導請假。

第三十六條總公司各部門、各專業公司正副職以上(含)領導每日應於晚六時下班、臨時有事的,須向總公司分管領導請假。

第三十七條總公司各部門對各專業公司、子公司實行歸口管理,每季度未各專業公司、子公司相應的機構或相對固定的人員向歸口管理部門彙報工作、呈報報表及其他材料。

第九章 附 則

第三十八條本制度由總公司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三十九條各專業公司、子公司在貫徹執行本制度的同時,可根據實際情況,制定實施細則。

總公司辦公區管理規定

第一條為加強辦公區的管理,創造文明的辦公環境,維護正常的辦公秩序,樹立良好的企業形象,提高辦公效率,有利於公司各項工作的開展,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公司職工應嚴格遵守作息制度(管理部門職工上下班須打卡)。上班時間:8.30;下班時間:17:00午午休時間:11:30一13:00。班車發車時間:17:15。

第三條上班打卡後不得外出吃早點或辦私事。

第四條午休後應準時於13.00上班。

第五條不得將與工作無關的物品帶入公司。

第六條班車按規定路線、停車地點和時間運行,乘車職工不得隨意提出變更要求。乘車時應注意維護車內衞生,不得在車上吸煙、飲食、嚼口香糖。

第七條各類車輛要服從保安人員指揮,按指定車位停放。自行車要停放到指定位置,不得亂放。

第八條公司職工上班時須衣着整潔、得體。除午休時間外,男士一律着西裝、系領帶。女士不得穿着牛仔服裝、過於豔麗花哨或過於暴露的服裝;不得穿着運動服裝、t恤衫;不得只穿毛衣不着外套;不得穿軍靴、露出腳趾及後跟的涼鞋及其他不適宜的裝束。男女職工不準穿着與工作環境不相符、不協調的服裝和配戴不協調的飾物上班。

第九條辦公時間不得因私會客;午休時間不得在辦公區內搞文體娛樂活動;因私打電話必須簡短。

第十條辦公區手機、尋呼機均應關閉,或設定在靜音狀態。

第十一條辦公區嚴禁大聲喧譁、嘻笑打鬧、聚堆聊天;不得使用不文明語言。

第十二條辦公區及公共區域應保持環境整潔,辦公用品擺放整齊,不得用餐、吃零食或嚼口香糖;不得擺放鞋、雨傘及其他私人雜物;嚴禁隨地吐痰。

第十三條公司辦公區域、公用區域、樓前廣場及機動車內嚴禁吸煙。

第十四條按規定時間到食堂用餐,不得飲酒。午餐時間:11:30一13:00。

第十五條下班或辦公室無人時,須關閉所有電器,公文、印章、票據及貴重物品、現金等須鎖人保險櫃或抽屜內,關窗、鎖門後方可離開。

第十六條遵守保密紀律,保存好各種文件及技術資料,不得泄露公司機密。

第十七條各樓層談判間、會議室及大會議廳由辦公室統一管理安排。

第十八條牆壁不得亂刻亂畫、加釘。自己打開水時嚴禁亂潑亂倒,剩茶水只准倒入開水間內水他的茶漏中。使用礦泉水機應管理得當。

第十九條文明用廁,注意保潔。

第二十條辦公區內除小隔斷間外,不得擺放沙發。

第二十一條本制度由總公司辦公室和有關物業管理公司負責監督檢查執行情況。

對違反規定者,辦公室將會同人事本部視情節輕重給予口頭警告、罰款100元至500元、通報批評等處罰。

第二十二條愛護公司固定資產,發現損壞應及時報修,無法修復的應註明原因申請報廢。因故意或使用不當損壞公物者,應予以相應賠償。

第二十三條本規定由總公司辦公室負責解釋。

總公司辦公管理制度監督檢查細則

第一條為貫徹總公司有關辦公制度的精神,特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本細則適用於總公司全體職工。

第三條為對全公司辦公制度的執行情況進行全面的監督和檢查,總公司辦公室獨自或召集其他管理部門或專業公司人員組成檢查小組對總公司各部門、各專業公司的衞生保持、遵守辦公秩序、文件管理、印章使用、車輛維護保養、大樓物業管理等情況進行定期和不定期的全面檢查。

第四條各單項檢查具體內容如下:

衞生保持情況,包括桌面、地面的潔淨等。

遵守辦公秩序情況,包括物品擺放、手機與呼機的使用、遵守禮貌和着裝要求、執行辦公區域有關規定等。

文件發放情況,包括文件是否齊全、是否按要求組織學習、貫徹落實清況等。

印章使用情況,包括是否按規定及印章使用程序使用印章。

車輛維護保養情況,包括車輛清潔情況、車內設備維護、保養情況。

大樓物業管理情況,包括公共場合的衞生整潔和保持、樓內設備的維護與保養、維修是否及時、食堂衞生等。

第五條檢查實行打分制,設立好、較好、一般、較差、差五個等級,分別對應為5分、

4分、3分、2分、1分。

連續4次保持單項平均5分者,予以全公司通報表揚,一年內始終保持單項平均5分的單位,提請人事本部給予物質獎勵。

單項平均分數在之分以下的第一次給予警告,全公司通報批評;第二次處罰當事人的100元;第三次處罰當事人500元;四次以上者,提請人事本部給予降職、降工資級別的處分。

確屬各單位領導教育不力、管理不嚴的,按照總公司人事管理規章制度有關獎罰的規定辦理。

第六條各單位制定衞生值班制度,每日一人;負責本單位當日桌面衞生並負責保持本單位工作環境的衞生整潔。

檢查當日如出現之分以下情況,追究衞生值日人員的責任,視為當事人。

第七條各單位使用的車輛應指定專人管理,負責維修、保養車輛,並負責保持車輛內外清潔。檢查當日出現之分以下的情況,追究指定負責人的責任,視為當事人。

第八條各單位未制定衞生值日製度,未指定專人負責車輛清潔和維護保養者,按照總公司有關職工獎罰的規定追究各單位負責人領導責任。

第九條本細則由總公司辦公室負責解釋。

總公司公文處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使11公司系統的公文處理工作規範化、制度化、科學化,提高公文處理工作的效率和公文質量,根據《總公司辦公管理制度)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公司的公文是總公司實施有效管理的公務文書,是上呈下達,用以傳達貫徹總公司領導的意圖和決策,發佈規章,請示和答覆問題,指導、佈置和商洽工作,報告情況,交流經驗的重要工具。

第三條總公司辦公室是全系統公文處理工作的管理機構,主管總公司並負責指導各專業公司及子公司的公文處理工作。

第四條各專業公司和子公司應當設立辦公室或配備專人負責公文處理工作。文祕人員應當忠於職守,具備有關專業知識。

第五條在公文處理工作中,必須嚴格執行《總公司保密工作條例》,確保公司祕密的安全。

第二章 公文種類

第六條總公司的公文種類主要包括。

(一)條例:由總公司制定或批准,規定公司重大事項或某一方面工作等,帶有規章制度性質;

(二)規定:對特定範圍內的工作、業務及其他事務制定帶有約束性的措施:

(三)制度:在一定時期,對一定範圍的工作實行的慣例性做法;

(四)通知:發佈規章制度,傳達總公司領導指示及要求各所屬單位周知、辦理或執行的事項,人事任免、調動及其他事務性內容的傳達;。

(五)通報:表彰先進,批評錯誤,傳達重要事項或情況;

(六)請示:下級向上級就某一問題或事項請求指示與批准;

(七)報告:下級向上級彙報工作,反映情況,提出意見或建議,答覆上級的詢問;

(八)批覆:對請示事項予以答覆;

(九)會議紀要:記載和傳達會議情況及主要議定事項;

(十)函:同級或與業務往來單位相互之間商洽工作,資詢答覆問題,向政府有關部門提出請示等。

第三章 公文辦理

第七條公文一般由發文單位、祕密等級、緊急程度、發文字號、標題、主送單位、正文、附件、印章、發文時間、抄送單位等部分組成。

第八條發文時間以領導簽發的時間為準;聯合行文的,以最後簽發單位領導的簽發日期為準。

第九條公文辦理分為收文和發文。收文辦理一般包括簽收登記、分發傳閲、收回存檔、銷燬等程序;發文辦理一般包括擬稿、審核、簽發、用印、登記、發迭、原件歸檔峙肖毀等程序。

第十條公文簽收應由專人負責。簽收時須對來件嚴格檢查,明確無誤後方可簽字或蓋章。

第十一條收文拆封後應對文件進行認真清點,按內部或公開文件分類登記,註明收文日期、標題(簡要內容)、來文單位、密級等並編號。

第十二條總公司辦公室收文,存檔一份,另一份呈送總公司領導,根據總公司領導批示送總公司有關部門或專業公司傳閲,必要時轉發有關子公司。

所屬企業上報總公司各部門的正式行文應同時抄送總公司辦公室。

文件傳閲應堅持文不橫傳的原則並建立傳閲登記制度。

第十三條因業務需要查閲某文件須經辦公室同意,必要時須報有關領導批准。涉及密級文件,按照《總公司保密工作執行條例》。

第十四條密級高的文件,應鎖在保險櫃內,不得鎖在辦公桌抽屜內過夜。

第十五條總公司正式文件須經總公司總經理簽發。總經理離京時,~般事務性行文報請臨時主持工作的副總經理酌定;凡涉及資金轉移、資金挪用、聯營參股、下設機構等重要事宜且需急辦的,由辦公室電話請示總經理後,報臨時主持工作的副總經理簽發。

第十六條總公司正式文件的撰寫、制發由辦公室負責。

第十七條各部門以總公司名義上報或下發的業務性文件,需將打印稿送辦公室審核後製文,按上條規定簽發。

第十八條各部門在本身職能和工作範圍內下發的業務性通知,經分管領導同意,可以自己名義發出,但應送辦公室進行文字審核。

第十九條會議通知、轉發有關文件的通知、一般性或臨時性工作安排等事宜的通知(限於11公司系統內)經副總經理或總經理批准同意,以辦公室名義發出。

第二十條發文的密級按《總公司保密工作條例》有關規定確定。

第四章 公文歸檔和銷燬

第二十一條公文辦理完畢,應及時將公文定稿(包括領導的修改或批示稿)、正本和有關材料立卷歸檔。

第二十二條調取、查閲存檔公文須經總公司領導或辦公室主任批准。

第二十三條沒有歸檔和存查價值的公文,經過鑑別和辦公室主任批准後,可以定期銷燬。銷燬祕密文件,應當進行註銷登記,由二人監銷,保證不丟失、不漏銷。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四條專業公司、子公司應根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

第二十五條總公司其它有關公文處理的規定,凡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

保密工作條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保守國家和公司祕密,加強公司的業務管理,確保公司文件、業務資料的有效利用,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公司祕密即指涉及公司利益、依照一定程序確定、在一定時間內只限一定範圍內的人員知悉的事項。

第三條總公司辦公室是公司保密工作職能部門,負責總公司並指導下屬公司的保密工作,進行保密教育,調查處理失密、泄密事件。

第四條11系統每個職工均有保守公司祕密的義務和制止他人泄密的權利。

第二章 保密範圍和密級劃分

第五條公司保密範圍劃分的原則是:如被不應知悉者獲知,將會對公司利益造成下列後果的各類事項,均屬公司祕密。

(一)損害公司經濟利益;

(二)損害公司聲譽;

(三)損害公司對外關係;

(四)妨害公司業務的開展;

(五)妨害公司有關規定、制度、計劃的實施;

(六)危害公司祕密業務情報來源的安全。

第六條密級劃分:公司祕密文件的等級劃分為絕密、機密、祕密三級。

1、絕密級:如被不應知悉者獲知,會給公司造成特別嚴重經濟損失或特別嚴重不良影響,如總公司的戰略發展策劃、總公司的長遠規劃、重大項目的決策、整體財務情況以及總公司領導的變動等。

2、機密級:如被不應知悉者獲知,會給公司造成嚴重經濟損失或嚴重不良影響,如總公司領導會議的決定、總公司的年度規劃、總體經營狀況、機構調整和部門、專業公司負責人的人事變動等。

3、祕密級:如被不應知悉者獲知,會給公司造成經濟損失或不良影響,指第1、第2項以外的公司內部規定、計劃、經營、財務、人事等情況。

第七條公司各類文件、資料密級由起草部門或專業公司提出密級建議並由有關總公司領導確定,由辦公室印製時加蓋“絕密、機密、祕密”字樣的印章。如辦公室有異議,可商有關領導改變密級。

第八條根據工作需要和情形變化,密級可以變更或解除,其審定權限與確定密級權限相同。

第三章 保密制度

第九條知曉範圍:第六條所定內容除總公司領導有權全部知曉外,絕密級只限總公司總經理指定的人員知曉,機密級只限負責該項工作的主管人員以及該主管人員認為必須知道的人員知曉,祕密級只限相關人員知曉。

第十條備份:絕密級資料原則上不能摘抄或複印,確需摘抄或複印者須經總公司總經理批准,機密級資料需經總公司分管領導批准,祕密級資料須經所屬部門或公司的負責人批准,交由辦公室複印並登記,複印者應詳細填寫清單,並註明複印件份數及去向用途,原則上年終應交回辦公室銷燬。

第十二條保密工作的基本要求:

(一)不該説的話不説;

(二)不該問的事不問:

(三)不該看的文件不看;

(四)不該記錄的祕密不記;

(五)不攜帶保密材料外出;

(六)不隨便談論保密事項;

(七)不在不利於保密的地方存放需保密的文件、筆記本。

第十二條如發生或發現泄密情況,應立即報告辦公室和所在單位負責人,以便及時採取補救措施。

第四章 獎 懲

第十四條對於模範遵守本條例的單位和個人將予以表揚,對於制止他人泄密行為或發現他人泄密及時報告、使公司能及時採取措施補救的職工,將視情況予以表揚和獎勵。

第十五條對於違反本條例,玩忽職守,造成失密、泄密,使公司受損失者,給予處罰。行政處分,直至依法追究法律責任。對有過失及時報告並積極協助採取措施補救的,可酌情減輕處罰;對造成泄密後故意隱瞞不報的,將予以從重處罰。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六條各專業公司、子公司應參照本條例制定實施細則。

第十七條本條例怕總公司辦公室負責解釋。

檔案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11公司系統的檔案管理,實現檔案管理的規範化、制度化、更好地為11公司各項工作服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和(總公司辦公制度》有關規定,結合公司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凡總公司各部門、專業公司(下稱各單位)在工作活動中形成的,具有查考利用價值的文件材料,必須按規定定期向總公司機要檔案室移交,集中管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據為已有。

第三條各單位的領導應重視本單位文件資料的管理和文書立卷工作,配備專職或兼職人員負責此項工作。

第四條11公司系統的文書立卷工作和檔案管理工作由總公司辦公室負責監督和指導。

第二章 歸檔範圍

第五條凡是反映公司工作活動、具有查考利用價值的文件材料(公文、電報、傳真、圖表、書信、報刊、錄音、錄像、盤片j員片等)均屬歸檔範圍。

第六條上級機關文件材料應歸檔的有。

(一)上級機關頒發的需要公司貫徹執行的文件材料;

(二)黨和國家領導人及上級機關有關領導視察、檢查公司工作時的重要指示、講話。題詞、照片和有特殊保存價值的錄音、錄像等聲像材料及登載相關內容的報刊。

(三)代上級機關草擬並被採用為文件的定稿和印本。

(四)其他文件材料。

第七條公司文件材料應歸檔的有。

(一)公司頒發的(包括轉發及其他單位聯合頒發的)各種正式文件的簽發稿、印本、重要文件的修改稿。

(二)公司的請求與上級機關的批覆文件,各部門、各專業公司、各子公司及其他各所屬企業的請求與本公司的批覆文件;

(三)公司及各部門的工作計劃、總結、報告;

(四)公司召開的各種會議的全套文件以及會議形成的聲像材料;

(五)公司領導公務活動形成的重要文件、電報、電話記錄,從外單位帶回的與公司有關的文件材料;

(六)公司領導或各部門有關負責人代表公司對電視台、廣播電台及報刊記者的新聞發佈稿和聲像材料、撰寫專題文章及在外單位重要講話的稿本;

(七)反映公司經營和管理的專業文件材料,如實業投資項目、房地產開發、貿易、證券、信貸、租賃、世行貸款、轉貸等業務中產生的各種文件、資料、合同、樣票等;

(八)公司或公司彙總的統計報表和統計分析資料(包括計算機盤片等);

(九)公司及各部門、各專業公司成立、啟用印章及其組織機構、人員編制等文件材料;

(十)公司及各部門、各專業公司制定的規章制度等;

(十一)公司的歷史沿革(包括公司簡介)、大事記、年鑑,反映公司重要活動、事件的剪報、聲像材料,榮譽獎勵證書,有紀念意義和憑證性的實物及展覽照片、錄音、錄像等文件材料;

(十二)公司編印的公司要聞、簡報等刊物的定稿和印本,編輯出版物的定稿、樣本;

(十三)公司及各部門、各專業公司幹部任免、調配、培訓、專業技術職務評定、職工的錄用、轉正、定級、調資退職、退休、醫療、扶恤、死亡、獎懲等工作形成的文件材料;

(十四)公司幹部、工人、黨員、團員名冊、報表;

(十五)公司幹部、工人轉移工資、行政、黨、團關係的介紹信存根;

(十六)公司外事活動中形成的請示、報告、計劃、考察總結、重要簡報、會議紀要、會談記錄、聲像材料、有參考價值的材料、互贈禮品清單、工作來往文件等;

(十六)公司解決法律糾紛問題形成的文件材料;

(十八)公司或部門、專業公司與有關單位簽訂的各種合同、協議書等文件材料;

(十九)公司固定資產登記,財產,物資、檔案等移交憑證;

(二十)公司購置大型設備和基建工作中形成的憑證、協議合同、圖紙文件材料。

第八條同級機關和非隸屬機關文件材料應歸檔的有:

(一)同級機關和非隸屬機關頒發的非本公司經營範圍但需要執行的法規性文件;

(二)有關業務機關檢查本公司工作形成的重要文件;

(三)同級機關和非隸屬機關與本公司聯繫、協商工作的來往文件。

第三章 立卷歸檔要求

第九條公司各單位應在每年3月底以前將上年度辦理完畢、需歸檔的文件材料整理、立卷,向總公司辦公室移交。

第十條各單位必須嚴格遵守歸檔制度,不得無故延期或不交應歸檔的文件材料,如有些材料還需使用,也應先按立卷歸檔後再辦理借閲手續。

第十一條各單位向總公司辦公室移交檔案時,要嚴格履行移交手續。

第十二條歸檔案卷的總要求是:遵循文件材料的形成規律和特點,保持文件之間的有機聯繫,區別不同價值,便於保管和利用。具體應做到下述幾點:

(一)歸檔的文件材料種類、份數以及每份文件的頁數均應齊全完整。歸檔的項目檔案應包括如下文件: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立項批覆、項目評估報告、批准項目文件、協議、合同、營業執照(複印件)、章程、項目人員任兔文件,有關項目業務的各種意向書、紀要、備忘錄、電話記錄、請示、報告、批覆及其它有關項目業務的音像製品、計算機盤片等。

(二)在歸檔的文件材料中,應將每份文件的正件與附件、印件與定稿、請示與批覆、轉發文件與原件、多種文字形成的同一文件立在一起,不得分開;文電應全在一立卷。

(三)卷內文件材料應區別不同情況進行排列,密不可分的文件材料應依序排列在一起,即批覆在前,請示在後;正件在前,附件在後;印件在前,定稿在後;

(四)卷內文件材料應按排列順序依次編寫頁號或件號。裝訂的案卷,應統一在有文字的每頁材料正面的右上角、背面的左上角填寫頁號;不裝訂的案卷,應在卷內每份文件材料的右上方編號,圖表和聲像材料等也應在圖表上或聲像材料的背面編號。

(五)永久、長期和短期案卷必須按規定的格式逐件填寫卷內文件目錄,對文件材料的題名不要隨意更改和簡化;沒有題名應擬寫題名,有的雖有題名無實質內容的也應重新擬寫:沒有責任者、年、月、日的文件材料要考證清楚,填入有關項內;卷內文件目錄放在卷目。

(六)聲像材料應用文字標出攝像或錄音的對象、時間、地點、中心內容和責任者。

(七)本公司各部門及各專業公司立卷所需的案卷封皮、卷內文件目錄表由總公司辦公室統一發給。

第四章 檔案保管期限

第十三條文書檔案的保管期限定為永久、長期和短期三種。長期為十六至五十年左右,短期為十五年以下,三年以上。

第十四條確定公司檔案保管期限的原則

(一)凡是反映公司主要職能活動和基本歷史面貌的,對本公司有長遠利用價值的檔案,列為永久保管。

(二)凡是反映公司一般活動,在較長期時間內對公司工作有查考利用價值的文件材料,列為長期保管。

(三)凡是在較短時間內對公司有參考價值的文件材料,列為短期保管。

第五章 檔案的鑑定與銷燬

第十五條公司辦公室祕書處對所保存的檔案定期進行鑑定,對於保存期限已滿的檔案材料,按規定進行銷燬。

第十六條檔案鑑定工作由辦公室主持,有關部門參加,組成檔案鑑定小組,對被鑑定的檔案進行逐件審查,提出存毀意見。

第十七條檔案材料鑑定小組審定,並經公司有關領導批准後,方可銷燬。

第十八條銷燬檔案材料,要由二人以上並在指定地點進行監銷,監銷人要在銷燬清冊上簽字。

第六章 檔案的借閲

第十九條公司各部門因工作需要,借閲本部門的業務檔案需經本部門領導批准,然後到公司辦公室祕書處機要室填寫檔案借閲單,方可借閲。

第二十條公司各部門借閲非本部門的業務檔案須經檔案所屬部門同意或公司領導批准。

第二十一條借閲檔案必須嚴格履行登記手續,歸還的檔案要進行檢查、清點,並在登記薄上註銷。

第二十二條借閲檔案的同志,不得泄密、塗改、折散、轉借複印和攜帶檔案外出,如有特殊情況需要轉借或攜帶檔案外出時,須經辦公室主任批准。

第二十三條借閲的檔案用完後,應及時歸還,借用時間一般不得超過十天。

第二十四條借閲人對檔案要妥善保管,不得遺失,如有遺失,按本制度第七章第三十一條進行處罰。

第二十五條凡借閲的檔案、文件一律不得私自複印,如工作需要,應按公司有關保密規定辦理。

第七章 罰 則

第二十六條公司各單位凡違反制度第三章第九條,無故延期或不交應歸檔的文件材料的,一經發現,限期上交,經催交仍拖延不交的,除責令其文件負責人和單位領導寫出書面檢查外,各罰款100元~500元,並予以通報批評。

第二十七條公司各單位凡違反制度第六章第十四條,泄露祕密,按《公司保密工作條例)進行處理。對塗改、拆散或未經辦公室領導批准轉借、複印或攜帶檔案外出的;視具體情況,對其單位領導和當事人各罰款500元~1000元,並予以通報批評。

第二十八條公司各單位凡違反本制度第六章第二十五條,不按借閲期限歸還的,限期歸還並責令其當事人寫出書面檢查。

第二十九條公司各單位凡違反本制度第六章第二十六條,遺失檔案的,應立即報告。因遺失檔案,泄露祕密的,按《公司保密工作條例》進行處理。

第八章 附 則

第三十條本辦法由總公司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三十一條各子公司應根據本辦法,結合本單位的實際情況,制定具體實施細則。

第三十二公司以往的相關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

印章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加強11各專業公司和總公司各部門(以下簡稱11各單位)印章的管理,保證印章的絕對安全和正常使用,防止產生不良的法律後果,根據《總公司辦公制度》,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印章是指11各單位的正式印章作風公章和部門章)、專用印章(即合同專用章、財務專用章、海關報關章等)、手章(即各專業公司負責人用於文件、報表、票證等的個人印章)。

第三條11各單位應確定印章管理人員,負責本辦法第二條所述印章的保管並按有關制度和程序使用。印章管理人員應是11正式職工。如印章保管人員必須出差或因病請假時,11各單位負責人應指定臨時人員保管。臨時保管人員也必須是正式職工並應相對固定。

第四條印章保管人員接到印章後,必須進行登記,登記項目包括印章名稱、收到日期、原保管人姓名、批准人簽名、保管人簽名等。如指定臨時人員保管時,也應辦理上述交接手續,做到職責分明。

第五條印章的保管必須安全可靠。原則上所有的印章均應置於保險櫃內,並注意隨時鎖好,以免發生意外。

第六條未經11各單位負責人或總公司主管該單位的副總經理批准,不得將印章拿出公司或交由他人代管。

第七條需用印時應先填寫(使用公章申請表》,經11各單位負責人簽字批准後,連同經審核的文件文稿等交印章管理人員用印。

第八條用印文件文稿(包括合同、介紹信)等應複印,以留存備查。

第九條不得在空白介紹信和空白紙上蓋印。

第十條用印登記項目包括:用印時間、用印編號、用印事由、批准人、經辦人等(詳見附件《使用公章申請表調》)。

第十一條合同用印應按照總公司有關合同管理的規定執行必要的法規審核程序。

第十二條未履行用印登記程序,任何人不得擅自動用印章,包括印章管理人員和11各單位負責人。

第十三條違反本辦法規定用印者,除追究印章管理人員的責任外、還將追究該單位負責人的責任。

總公司車輛及駕駛員管理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加強公司的車輛及駕駛員的管理,保證工作和業務用車,確保安全行車和車輛安全,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總公司及專業公司的車輛及全體駕駛人員。

第二章 車輛調配

第三條根據工作需要,由辦公室請示總公司總經理批准,對車輛進行統一配備和調整。

第四條各單位負責人對本單位車輛的日常使用、駕駛人員的安全教育及執行規章制度情況有管理責任。

第五條總公司外事用車、總公司會議及較大活動用車,辦公室有權臨時調度各單位車輛,各單位應服從協調調度。

第六條除總公司領導臨時安排外,總公司車隊不為業務部門及各專業公司出車。

第七條原則上各單位不得相互借用車輛,特殊情況須經總公司分管辦公室的領導批准。

第八條24小時內長途用車(單程150公里以上的),須經總公司分管辦公室的領導批准,24小時以上的,需報總公司總經理批准。

第九條任何車輛外借必須經總公司總經理批准。

第十條各單位應嚴格遵守本規定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配備車輛均屬工作用車,應嚴格服從辦公室車隊的統一收車管理。

第三章 安全管理

第十一條駕駛人員必須嚴格遵守交通法規,根據車隊的安排參加交通安全學習,提高駕駛技術,保證車輛完好,杜絕事故發生。未經批准不參加安全學習者缺席一次罰款100元。

第十二條總公司安委會和兼職安全員,負責組織交通安全學習並實施安全管理監督。

第十三條出現交通事故,追究肇事者的經濟責任,按事故損失金額的一定比例給予處罰:損失額5萬元以上的,罰個人6%;損失額1~5萬元的,罰個人5%;不足一萬元的,罰個人500元。非專職司機各降10%比例。最低罰款為保險公司的免賠數額。未經批准私自出車或私事出車,按上述比例各加罰一倍。

第十四條對交通事故肇事者除經濟處罰外,還將視情節輕重分別給予書面檢查、通報批評、停止駕駛、降薪等處理。

第十五條專職司機全年安全行車,未發生過交通事故和造成經濟損失的,對駕駛人員給予表彰並頒發安全獎,可按季核發。

第四章 油料管理

第十六條各管理部門配備車輛所需油料由車隊統一按核定預算辦理購進,按單車每月定額標準發放,超出不補;節餘歸部門使用。定額標準由辦公室每季核定,全年按預算節餘部分提取30%作為車隊節油獎勵基金。

第十七條車隊設專人負責油票發放,造冊登記,司機簽字領取,每月上報辦公室審核。

第十八條各專業公司的耗油採用總額控制,集中購買,定量使用的原則,各專業公司財務部應按照排氣量2.0以下車輛每月210公升,其它車輛(排氣量2.0以上)每月300公升的標準作出費用預算,納入本公司的總預算。在預算限額內按月或按季度集中購買油票,作為有價證券由各公司財務部專人保管,建立規範的領用制度,任何個人不得自行購油,集中購油不得突破限額。

第五章 維修保養

第十九條原則上按照車輛技術手冊執行各種檢修保養,並須按照預算執行。車輛維修按規定填制申請單,部門負責人簽字,車隊技術審驗,辦公室主任審籤,到指定修理廠維修,專人結算,超過審批預算的不予報銷。

第二十條業務部門及專業公司維修保養車輛參照第十七條規定自行負責。

第二十一條辦公室及車隊對車輛進行不定期檢查,內容包括:本規定執行情況、車輛內外衞生、一般保養狀況等,檢查不合格者,對當事者及所屬單位領導分別罰款50~200元,情節嚴重者停駛。

第六章 駕駛人員管理

第二十二條總公司領導及部門總經理配備工作專車,持有效駕照可由本人駕車;無駕照需配司機的,由辦公室統一調配。

第二十三條專職司機應嚴格按規定條件由辦公室商人事本部統一招聘。各部門無權自行聘用司機。

第二十四條業務部門及各專業公司臨時聘用司機,須經辦公室車隊考核並簽字同意後,方可聘用。

第二十五條臨時聘用的司機應服從車隊的統一管理,不出車時一律到車隊休息,不得在辦公區內滯留。

第二十六條其它工作車輛需要持有駕照的11職工駕車的,由各單位指定專人並商辦公室同意,但嚴禁擅自交他人駕駛,違者收回車輛。

第二十七條對於實際駕車經驗不足一年或持實習證照的,需經車隊技術考核合格並經所在單位領導同意後方準單獨駕車。

第二十八條各單位副職以下人員駕駛公司車輛的,應於每日下午五時前將車輛停到指定地點,鑰匙交至車隊,待下一個工作日上班時,到車隊領取鑰匙。

第二十九條特殊情況需在第二十八條規定的交車時間內使用車輛的,須由用車單位領導簽署書面申請,報總公司總經理批准,交車隊備案。違反規定私自用車的,予以停駛或收車等處理。

第三十條11職工報考駕駛證,按規定程序報批,本人申請、部門領導同意,報公司安委會批准,學車人員一律用業餘時間自費學習。不準用公司車輛學車練車。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一條車輛的保險、養路、驗車、牌照、停車場等手續,屬於總公司的由辦公室車隊辦理,所需費用按財務預算分別人帳;屬於專業公司或子公司的,自行辦理,費用自負。

第三十二條本規定由辦公室負責解釋。

總公司司機人員文明禮儀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了適應總公司業務的不斷開拓與發展,更好地體現總公司的形象,建設一支高素質、講文明懂禮貌、規範化的司機隊伍,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總公司車隊及各專業公司的所有在崗專職司機。

第三條總公司司機應嚴格遵守《總公司車輛及駕駛員管理規定》和(中國11發展總公司駕駛員守則)。

第二章 文明札儀規範

第四條為了使司機人員保持良好的精神面貌,同時也為了更好地向外界展示公司的形象,公司所有司機人員應按有關規定佩戴胸卡上崗。胸卡上印有中英文對照的本人姓名、所在公司名稱及公司標誌圖案。

第五條司機人員應加強自身精神文明建設,不講髒話粗話,衣着應隨時保持整潔。皮鞋經常擦油,在車內不準脱鞋。

第六條司機人員應經常對所保管車輛進行清洗,按期打亮油,做到晴天停車後無灰塵,雨雪停車後無泥點。前後風擋玻璃和車門玻璃要保持清潔,輪胎外側和防護罩要經常清洗,做到無積土。車內經常保持清潔,座套要勤洗、勤換,方向盤、儀表要擦淨無塵土。車輛平時應停在指定的地點,不要亂停亂放。

第七條司機人員應加強公關禮儀方面的學習,熟悉不同場合的禮儀規則。對待客人要有禮貌,主動向客人打招呼並作自我介紹,然後打開車門將客人讓進車內,關車間時要注意乘客的身體和衣物,防止被車門擠壓。如果客人有行李物品,自己應主動上前提供幫助,不要坐在車內旁觀。行車中應及時使用冷熱風,聽收音機或聽音樂應徵得客人同意,聲音不要大大,以免影響客人思考或休息。客人之間談話,不得隨便插話,客人問話,應禮貌回答。開車送人應儘量送到門口,等人時不能只顧自己睡覺或看書,而應隨時注意客人是否已出來。如客人在門口等車,應主動開車到門口接客人上車。遇大型活動車輛無法在近處停放時,應提前到門口或剛散場即到門口主動向客人打招呼,請其稍等,回來開車去接。如車輛堵塞,也可引導客人步行至停車處上車,不要讓客人到處找車。客人離別時,司機人員應主動向其道別並祝客人一路平安。

第八條在涉外活動中,司機人員對待外賓既要彬彬有禮又要不卑不亢,態度要自然、大方。如果對方主動打招呼,可按一般禮貌同其握手、交談。如果本人外語水平有限,可向外賓明確表示自己不會講外語。此外,司機人員在涉外活動中不得向外賓索要禮品或示意索取禮品。對不宜拒絕的禮品可以接受,回公司後應上交辦公室統一登記,按規定處理。

第九條為了保持和進一步提高總公司司機人員的精神面貌,總公司辦公室將配合人事本部對公司所有司機人員進行比較系統的精神文明和涉外禮儀方面的培訓。

第三章 考核與獎懲

第十條為了確保上述規定能認真貫徹執行,使總公司司機人員的總體素質能有顯著的提高,總公司辦公室將對所有在崗司機人員進行文明、禮儀方面的考核。

第十一條考核採取年終考核與平時考核相結合、本部門考核與用户考核相結合的辦法,考核的內容包括儀態儀表、個人精神文明建設情況以及公關禮節等方面的知識。

第十二條對司機人員的文明禮儀考核分為優秀、達標和不及格三個檔次。對在年度考核中被評為優秀的司機人員,公司將給予一定的物質獎勵。連續兩年被評為優秀的司機人員,公司將作為,‘文明禮儀”標兵通報表揚,並提請人事本部給予獎勵、工資晉級等。對沒通過考核的司機人員,應給予工資降級或有關主管部門領導應安排其下崗,進行培訓。如仍不能達標,轉人事部解除勞動合同。

第四章 附 則

第十三條本規定由總公司辦公室負責解釋。

計劃生育工作規定

第一條根據《北京市計劃生育條例》及《北京市計劃生育獎勵實施辦法》等政策規定,結合公司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公司正式職工(不含試用人員)。

第三條對響應國家號召晚婚晚育者,公司給予一定的優待與獎勵。

第四條女年滿二十二週歲、男年滿二十五週歲後初婚為晚婚;已婚婦女年滿二十四周歲後初育為晚育。

第五條結婚符合晚婚條件的,除享受國家規定的婚假(三天外),可另在年內享受獎勵假七天。

第六條晚育(包括雙、多胞胎的)的女職工,除享受國家規定的產假(三十月)外,給予獎勵假30天。

第七條晚育的女職工懷孕七個月以後,每天可減少工作時間一小時。

女職工產假期滿後上班,每天在工作時間內給一小時的哺乳時間,視為出勤,多哺乳一個嬰兒多給三十分鐘。

第八條已婚育齡婦女(年滿49週歲以下)上節育環者,除醫院規定的休息時間外,可另享受獎勵假三天,一次發營養費50元。

第九條育齡夫婦做絕育手術的(不含婦女因病做子宮摘除術者),除醫院規定的休息時間外,另給獎勵假十天,一次性獎勵100元。

第十條育齡婦女計劃外生育第二胎的,徵收5000元以上到50000以下的社會撫育費。

第十一條凡符合國家有關生育第二胎規定條件者,需經有關部門批准後方可生育,未給批准生育者按計劃外生育處罰。

第十二條對計劃外懷孕者,第一次做人流手術的假期按病假處理;第二次以上做人流手術的假期按事假處理。

第十三條對第一次做人流手術者,術後上環或做絕育手術的,一切待遇按本規定第八條、第九條執行。

第十四條本規定所涉及各類假期的工資收入發放按《考勤制度》執行。其他相關事宜的規定與《考勤制度》不一致的,按本規定執行。

外事審批管理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加強總公司外事審批管理,根據中央外事領導小組·和國務院對派遣臨時出國人員出國(境)和邀請國外人員來華的有關規定,結合總公司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中國11發展總公司外事審批工作實行統一領導,逐級負責,歸口管理。

第三條總公司外事辦公室是負責總公司、專業公司、子公司和控股公司人員臨時出國(境)審批工作的職能部門,承辦出國(境)任務批件,辦理出國(境)人員的護照、簽證和辦理國外人員來華邀請事宜。各部門、各公司應設立機構或指定人員負責本單位的外事工作,外事人員應相對穩定。

第四條總公司外事辦公室負責指導各部門、公司的外事管理工作。

第五條總公司人事本部是負責總公司各部門人員、專業公司人員和子公司正副總經理(人事檔案關係在總公司)的政審工作的職能部門,承辦上述人員出國(境)政審批件。沒有人事部門的專業公司和子公司要指定專人負責辦理本單位人員出國(境)政審事宜。

第六條各地子公司需組團出國(境)訪問,原則上應向當地政府有關部門申辦。必要時總公司可根據子公司的申請報告向當地有關部門出具委託書或任務通知書。

第七條總公司出國(境)任務主要包括:出國考察、出國展覽、參加經貿會議、技術交流、經濟貿易談判、財務結算、進口貨物和設備的驗收、簽訂協議或合同以及勞務輸出、短期或長期外派工作等。邀請來華事項主要包括:邀請國(境)外人員來華進行技術交流、經貿洽談、簽訂協議或合同等。

第二章 外事審批程序

第八條出國(境)和邀請來華工作政策性強,總公司各部門、專業公司和各子公司要嚴格按照規定的程序辦理各項手續。

第九條出國(境)工作程序為:呈報出國(境)任務申請報告;下達任務批件;辦理政審手續並下達政審批件;辦理護照和簽證。

(一)出國(境)任務申請報告由有出訪任務並負責組團的部門和公司自行撰擬上報。內容包括:出訪國家、出國任務、旅行路線、往返時間、出訪人員、費用支出等,出訪人員不得擅自繞道、增訪國家或地區,如確屬業務必須,需事先請示總公司外事辦公室報總經理批准。

(二)出國(境)任務報告由外事辦公室審核(必要時同有關部門會籤),報總公司領導審批後向有關單位下達出國(境)任務通知書。如出訪團組中有外單位人員,由外事辦公室按授權範圍和規定負責向該單位下達出國(境)任務通知書。

(三)出國(境)人員單位應對擬派出人員的政治立場、業務素質、思想作風、近期表現。身體狀況及家庭情況等進行如實填寫,實事求是地寫出審查意見後報人事本部進行政審。

(四)凡人事檔案關係不在總公司的人員,須由所在單位辦理政審批件和出國護照;子公司人員、借調人員和聘用的離退休人員,須由原所在單位辦理政審批件和出國護照。

(五)出國(境)人員政審(複審)合格後由人事本部辦理政審批件。

(六)出國(境)人員持政審批件交外事辦公室,由外事辦公室統一辦理護照和簽證手續。

第十條邀請來訪工作程序

(一)總公司有關部門、專業公司、子公司和控股公司提出邀請來訪報告(內容應包括來訪者的國家或地區、來訪人姓名、身份、人數、來訪目的、日程安排、接待方案等),報總公司領導批准後,由總公司外事辦公室下達邀請來訪任務批件。

(二)總公司外事辦公室負責向來訪者發邀請函,並通報中國有關駐外使(領)館發入境簽證。

(三)邀請單位負責制定來訪接待計劃(通報外事辦公室備案),並組織實施。

(四)如請總公司領導出席會見、會談、宴請等活動,邀請單位應事先將會談方案、接待計劃報總公司外事辦公室。

第三章 出國(境)手續辦理

第十一條出國(境)人員政審

(一)按外事政審管理規定認真填報出國(境)人員審查表。審查表是關於出國(境)人員政治思想、業務能力、組織能力、身體狀況的審查報告,是進行政審的依據。

(二)初次出國(境)人員填寫(初次出國人員審查表)一式二份,再次出國(境)人員填寫(再次出國人員審查表)一份,當年再次出國(境),可免填審查表。

出國(境)審查表,所有派出單位負責人要簽署審查意見並加蓋人事部門公章。

(三)以下人員不得派出

1.試用期或實習期未滿人員;

2.有政治或經濟問題尚在審查或尚未結案的人員;

3.受各種處分不滿一年的人員;

4.身體患嚴重疾病或懷孕的人員;

5.與出國(境)任務無關的人員;

(四)隨外單位團組出國(境)的審查程序同上。審查合格後由總公司人事本部開具政審批件,外事辦公室辦理護照,送交組團單位辦理簽證。

第十二條出國(境)護照

(二)因公普通護照是由外交部發給出國(境)人員的證件。辦理需要提供正面、免冠、黑白、平光、小二寸相片四張,填寫護照申請表和申請卡片各一張,並將照片背面寫上姓名,用曲別針別在申請表上,不要粘貼。

(二)出國(境)人員在外期間,護照要隨身妥善保管,不得污損,不得塗改,不得遺失。憑護照辦理簽證,購買機票和車船票。

(三)臨時出國(境)人員應在回國境後15天內、駐外人員奉調回國後應在30天內將護照送交總公司外事辦公室,不得無故拖延期限甚至無故不交。如有丟失,應寫出書面檢查,送總公司外事辦公室審核,報總公司領導審批後辦理註銷手續。

第十三條出國(境)簽證:

(一)辦理簽證需要提供出國人員的護照、簽證申請表、邀請函電、團組名單和照片(照片規格與護照片要求相同,數量根據各使(領)館要求而定)。各部門、各公司應認真填寫簽證申請表,有問題時可向外事辦公室查詢。

(二)出國(境)人員的簽證由總公司外事辦公室統一送外交部或有關國家(地區)駐華使(領)館辦理,辦理簽證因各國情況不一,所需時間和費用也有所不同,出國人員不得擅自向有關使(領)館催辦,違者將受到嚴肅處理。

()對涉及敏感問題及赴敏感、熱點國家或地區(以外交部通知為準),由外事辦公室按規定及時發電徵求中國駐該國使(領)館同意方可辦理簽證。

(四)對去免辦簽證國家(地區)的持護照出國(境)人員,由總公司外事辦公室開具出境證明,並使用“中國11發展總公司”印章;隨團的外單位人員由所在單位開具出境證明。

第四章 外事審批權限

第十四條出國(境)任務審批報告由總公司總經理根據國務院外事辦公室的授權範圍審批(如總經理出差在外,可由指定人審批)。

第十五條臨時赴香港的團組按規定要提前一個季度上報出訪計劃.經總公司領導審批後,由總公司外事辦公室辦理手續。

第十六條派往港澳地區常駐人員及多次往返人員經總公司領導審批後,由總公司外事辦公室報國務院港澳辦公室審批。在審批後的一年內,需再次赴港澳的,由總公司自行審批,不計入赴港澳控制指標。

第十七條總公司副總經理以上領導出國(境)或總公司人員出國(境)從事經貿以外的活動報國務院扶貧開發領導小組辦公室批准後,再報農業部審批。總公司各部門和專業公司人員以及子公司正、副總經理及其他人員出國(境)從事經貿活動,由總公司審批並辦理有關手續。

第十八條邀請外國司局級(含)以下人員來華,由總公司領導批准;邀請外國副省部級(含)以上人員來華,由總公司上報國務院扶貧開發領導小組辦公室並農業部審批。

第五章 外事教育

第十九條加強對出國(境)人員的外事教育,出國(境)團組和人員必須嚴格遵守外事紀律和有關規定。

第二十條出國(境)人員外事教育按外事管理權限,由總公司外事辦公室負責,主要學習出國常識、外派人員規定、外事紀律、保密規定等。

第二十一條對初次出國(境)人員,由總公司人事本部和派出單位主管領導談話,做好外事教育工作。

第二十二條11系統職工單獨或組團出訪回國後,應在兩週內寫出出訪報告,內容應包括業務和遵守外事紀律情況,交總公司外事辦公室。在國(境)外訪問期間,對有違犯外事紀律的行為或現象,團組負責人應及時制止,並在回國(境)後及時向本單位領導和總公司外事辦公室、人事本部彙報。對情節嚴重的,要上報總公司領導給以通報批評,直至紀律處分。

第六章 出國(境)經費管理

第二十三條出國(境)團組應執行國家有關財務規定和總公司制定的出國經費使用標準,提倡節儉,反對浪費。

第二十四條出國(境)人員制裝補助標準執行國家有關規定,出國(境)人員憑出國(境)任務批件在出國(境)人員工資關係所在單位領取制裝補助費。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五條本規定未盡事宜,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也可由總公司經理辦公會決定後加以補充。

第二十六條本規定由總公司外事辦公室負責解釋。

因公出國人員護照管理規定

第一章 附 則

第一條為了進一步加強對因公出國人員護照的管理工作,防止因護照散失在個人手中而可能發生丟失、被人利用等問題、根據外交部《關於因公護照管理的暫行規定)的有關精神,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所有通過總公司外事辦公室(下簡稱外辦)申辦護照的因公出國人員。

第二章 護照的統一保管

第三條總公司外事辦公室作為公司的外事職能部門負責統一保管本公司所有因公出國人員的護照,包括外地公司人員由總公司外辦申辦的因公護照。

第四條護照由專人保管,建立嚴格的護照登記制度,每半年清理一次,保管人員定期向總公司外辦主任彙報清理情況。保管人員調離時應交接清楚。

第五條本公司因公出國人員應在回國後15天內將所持護照交回總公司外辦統一保管。因公出國人員再次出國時,憑出國任務批件或出國任務通知書(參加外單位組團出訪)從外辦取回護照。如因特殊情況不能按期上交的,應寫出書面申請,經本單位領導簽署意見後報外辦審核,呈總公司總經理批准。無故逾期不交者,每過一天罰款100元(於當月發放工資時兑現)。

第六條領取護照後因故未出境者,持照人應在得到不再出國通知後一週內將護照交回外辦統一保管。逾期不交者,按本規定第五條規定處理。

第七條常駐國外機構人員臨時回國,如果停留時間不超過15天,護照可由持照人自己保管;超過15天者,所持護照應交回外辦統一保管。常駐人員任職期滿回國內後,應在30天內將所持護照上交外辦統一保管。逾期不交者,按本規定第五條規定處理。

第八條持辦有多次往返簽證護照的本公司因公出國人員,在簽證有效期內每次出境回國後,應在7天之內將所持護照交回外辦統一保管,下次出國憑出國任務批件取回護照。逾期不交者,每過一天罰款200元(於當月發放工資時兑現)。

第九條護照交外辦統一保管後,個人沒有正當理由不得索回。需臨時借用護照的,應由所在公司或部門出據證明,由總公司主管領導批准並限期交回。對逾期不交者,按本規定第五條規定處理。

第十條因工作調動等原因離開公司的人員,在辦理有關調離手續時,應將其所持護照交回外辦。外辦將按規定將護照上交發照機關注銷。對拒不交回者,總公司人事本部將不為其辦理調動手續。

第三章過期失效護照的銷燬

第十一條護照過期失效後,由總公司外辦填寫《銷燬護照清單》,報總公司主管領導批准後,由專人(二人)予以銷燬,並報發照機關備案。

第十二條外辦將對銷燬的過期失效護照登記造冊。

第四章 護照遺失、被竊的處理

第十三條護照為出國人員出入我國國境和在國外停留的主要證件。護照一旦遺失、被竊,在國外,持照人應立即書面報告我駐當地使、領館、處,由有關館、處將護照具體情況通報並請示總公司主管領導後,由外辦向發照機關辦理註銷手續並通知公安邊防部門。

第十四條外辦將每年對遺失、被竊護照及其處理情況進行一次彙總,向總公司主管領導彙報。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五條本規定由總公司外辦負責解釋。

人事管理制度

總公司人事管理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對總公司職工的招聘、錄用、考核、聘任、解聘、教育、培訓、調配等實行有效統一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國家有關規定及總公司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本規定適用於總公司的所有職工。

第二條總公司人事管理根據總公司人事本部(簡稱人事本部,下同)統一管理與總公司各部門(簡稱各部門,下同)相對獨立相結合的原則進行。

第二章 招 聘

第三條總公司招聘錄用職工按照公開、平等、競爭、擇優的原則面向社會公開招聘,本公司職工也可推薦。推薦人員執行親屬迴避制,迴避人員以國家公務員規定的迴避人員為準。

第四條總公司招聘錄用的職工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一)熱愛祖國,熱愛11。

(二)具有大學本科以上學歷或具備中級以上職稱。至少掌握一門外語(應達到非英語專業大學英語四級以上水平),會使用計算機。

(三)具有勝任本職崗位的業務能力和業務素質。

(四)身體健康,相貌端正,年齡為25至40歲。

第五條總公司招聘錄用職工的專業要適合其業務崗位,在一個部門內具有高級職稱的人員要佔有適當的比例。

第六條各部門根據業務需要,可向人事本部提出招聘人員申請,申請的內容如下:

(一)擬安排工作崗位;

(二)要求所學專業;

(三)在性別、年齡和職稱方面的具體要求;

(四)其它特殊要求。

第七條人事本部根據總公司的總體情況和各部門需求情況,向用人部門推薦應聘人員,並附有關材料(身份證、學歷證明、職稱證明等有關證件的複印件以及個人手寫詳細簡歷),由用人部門進行面試和業務考核。

第八條用人部門將業務考核的試卷和考核成績、考核鑑定提交人事本部。人事本部根據總公司的招聘條件對初選人員進行全面考核及外語、計算機等基本技能的測試。考核合格後人事本部安排擬來人員填寫《擬來人員登記表)轉用人部門簽署聘用意見。用人部門同意聘用後,人事本部安排擬來人員在指定醫院進行體檢。

第九條擬來人員體檢合格後,人事本部簽署審核意見報總公司總經理批准,即可通知擬來人員到崗上班試用。

第十條人事本部可根據總公司的發展和需要直接派遣人員到各部門,各部門有義務接收並安排工作。

第三章 試用和轉正

第十一條新職工上班的第一天,人事本部安排與其簽訂勞動合同及崗位職責協議書並對其進行崗前教育,發給考勤卡。上述工作完成後,新職工持人事本部發給的職工到崗通知書到所在部門安排工作。

第十二條新到崗職工均有不超過6個月的試用期,試用職工如有意向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應在試用期滿前十五天寫出本人試用期工作總結及轉正申請提交所在部門申請轉正,所在部門總經理應在該職工試用期滿前十天向總公司人事本部提交對該職工試用期的書面考核鑑定、轉正意見並附上該職工試用期總結和轉正申請。

第十三條人事本部審核職工所在部門上報的轉正材料後填寫《職工試用期鑑定表》,由職工所在部門評議鑑定後經人事本部報總公司總經理批准。試用職工的轉正日期以所在部門的鑑定時間為準。鑑定時間超過六個月的,以試用期滿當天為準。

有突出貢獻者可提前轉正,但應由所在部門進行全面鑑定並附有突出貢獻材料,人事本部審核符合要求後,報總公司總經理批准辦理轉正手續。提前轉正的職工轉正時間以總公司總經理批准時間為準。

第十四條職工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者,所在部門應將考核鑑定報人事本部。人事本部審核並填寫《解除勞動合同審批表》報總公司總經理批准後,辦理解除勞動合同的手續。

第十五條試用人員有以下情況之一者,為“不符合錄用條件”:

(一)患有比較嚴重的疾病,可能影響工作或危及同事身體健康;

(二)不遵守總公司規章制度,違反勞動紀律;

(三)不能勝任本崗位工作,沒有完成工作任務;

(四)泄露總公司商業祕密,損害公司利益;

(五)利用總公司的條件為他人從事經營服務;

(六)道德水準低下,思想意識不良;

(六)有其它嚴重破壞總公司形象、損害總公司聲譽的行為。

第十六條人事本部負責擬製應屆大學畢業生、研究生和復轉軍人的年度接收計劃,並具體安排上述人員的工作崗位。各部門均不得自行接收、安排大學畢業生、研究生到本部門實習或見習。

第四章 各級崗位的考核、聘任、解聘

第十七條總公司根據統一管理與分級負責相結合的原則對總公司全體職工進行考核,並對符合各級領導崗位任職條件的職工予以聘任,對不符合各級領導崗位任職條件的職工予以解聘。

第十八條總公司各級崗位考核的權限如下:

總公司副總經理、助理總經理由總公司總經理直接考核。

各部門總經理副總經理、處級經理由人事本部負責考核,並將考核結果向總公司總經理彙報。

各部門一般職工由各部門總經理負責考核,並將考核結果報人事本部。人事本部可對各部門的一般職工進行抽查考核。

第十九條總公司以各級崗位職責為主要依據分別在當年的七月和次年的元月對總公司的各級崗位的職工進行考核。屆時職工個人應寫出在本崗位期間的業務工作總結或述職報告按考核權限呈報有關領導和部門,由人事本部具體安排考核。

第二十條考核的主要內容包括德、才、勤、績四個方面:

(一)德:思想品德,工作作風。

(二)才:業務能力,管理水平。

(三)勤:工作態度,開拓精神。

(四)績:工作績效,經濟效益。

第二十一條考核的具體辦法:領導考核與羣眾評議相結合;統一考核與分級考核相結合;平時考察與定期考核相結合;工作表現與崗位職責、任期計劃目標相結合。所有的考核要有表格和文字記載材料。

第二十二條考核結果與崗位聘任、解聘、工資級別升降、獎罰掛鈎。

第二十三條部門總經理、部門副總經理聘期為一年,由總公司分管領導提名並提供推薦材料,人事本部考核後報總公司總經理批准任職。

第二十四條各部門處級經理聘期為一年,經部門總經理提名並提供推薦材料,人事本部考核後報總公司總經理批准任職。

第二十五條聘任的基本條件如下:

(一)有開拓精神,有較強的事業心、責任感。

(二)認真貫徹執行上級指示、精神,嚴格執行各項規章制度。

(三)密切聯繫羣眾,善於團結同志,顧全大局,維護公司的信譽。

(四)具有勝任本職工作的組織領導能力和業務知識,熟悉本部門的業務和管理工作。

(五)敢於嚴格要求、嚴格管理,有工作實績。

第二十六條擬聘各級領導崗位的人員,經人事本部考核、報總公司總經理批准後,需在擬聘崗位上準職半年,暫為負責人。根據各級領導崗位準職人員在本崗位準職期間的實績、工作情況決定是否正式聘任。

第二十七條擬聘處級經理人員在準職期間享受一般人員最高檔的工資待遇;擬聘部門副職人員在準職期間享受處級經理的工資待遇;擬聘部門正職人員在準職期間享受部門副職的工資待遇。

第五章 調入、調出、除名

第二十八條職工轉正後均應辦理正式調人手續,由本人寫出調人申請,包括到總公司工作的時間、轉正時間及從何處調入。職工所在部門簽署同意意見後,由人事本部辦理正式調入手續。

第二十九條無論何種原因,職工與總公司終止、解除勞動合同的,應辦理調出手續。暫時沒有接收單位的,總公司予以保留人事檔案三個月。三個月滿尚未辦理調離手續的,總公司將按規定把其行政關係及人事檔案轉至有關社會管理部門。

第三十條職工違反勞動紀律,符合除名條件的,按《企業職工獎懲條例)有關規定辦理。職工所在部門應向人事本部提交職工違反勞動紀律的事實及處理意見,經人事本部審核後報總公司總經理批准後辦理除名手續,同時解除勞動合同,並將被除名職工的人事檔案移交職工户口所在地的勞動部門。

第六章 工資、福利

第三十一條本公司執行以崗定薪的工資制度。與總公司簽訂勞動合同的職工均可享受各項社會保險待遇。

第三十二條職工根據勞動合同的約定享受工資與福利待遇,工資採用下發薪的方式於每月月終當天以貨幣形式發給。新到崗試用職工首月按照實際到崗工作日數發給工資及各種補貼。轉正的職工自轉正當月享受正式職工的工資及福利待遇。新到崗正式調入職工、接收的復轉軍人,以工資轉移通知單的時間為準發給工資,其它福利按實際工作日發放。

大學畢業生、研究生在一日至十五日報到的,按見習期工資的100%發給首月工資;十六日以後報到的,按見習期工資的50%發給首月工資。

正式聘任各級領導崗位的人員自正式聘任之月享受被聘崗位的工資待遇。

每年根據國家物價調整比例,並結合實際情況,職工工資作相應的調整。

第三十三條總公司實行醫藥補貼制度,並根據以下比例和數目按月發給職工醫藥費。

(一)部門正職以上按工資標準的13%發給。

(二)部門副職、處級經理按工資標準的11%發給。

(三)一般職工按工資標準的8%發給。

(四)試用職工按每月70元發給。

第三十四條職工因大病住院,下列費用按比例報銷:

治療費、藥費、手術費、輸血費、輸氧費、理療費、敷料費、檢查檢驗費、訂牀費、取暖費。救護車費、擔架費。

第三十五條職工大病住院予以報銷的費用比例標準如下:

(一)部門正職(含部門正職)以上報銷100%。

(二)其他職工報銷90%。

第三十六條職工住院期間,按住院時間停發當月醫藥費。

第七章 考勤

第三十七條總公司實行嚴格的考勤制度,各種考勤與職工的總收入掛鈎。職工缺勤,區別缺勤事由扣發相應的工資及補貼。

職工請事假,按缺勤日扣發日總收入(不含醫藥費,不足半日的按半日計算);其他的各種缺勤(病假、產假、婚假、喪假、公假、探親假、按規定給予的路程假並有證明者)按缺勤日扣發除基本工資(含國家規定的各項補貼)外的其它日總收入。

第三十八條各部門設立兼職考勤員,按照總公司工作時間規定,對本部門職工逐日考勤記錄,25日前彙總,經部門總經理審核簽字,25日報人事本部,經核對無誤後,作為發工資的依據。

第三十九條全體職工均享受國家規定的法定節假日的休假。

第四十條考勤中如發現弄虛作假情況,要追究部門總經理或負責人的責任,發現一次扣罰部門總經理及本人各200元。

第四十一條職工因私事確需本人辦理的,可以請事假。職工請事假三天以內的(含三天),由部門總經理批准;三天以上的由部門總經理簽署意見,總公司總經理批准。部門正職(包括主持工作的副職)人員請事假一律由總公司總經理批准,部門副職請事假由部門正職批准。

第四十二條職工因病需要到醫院就診,應事先請假(急診除外)。看病後憑診斷證明休假,看病時間不足半天(以就診病歷或醫療手冊為準)的按出勤計算。職工因病休假的,以醫院開出的休假條的時間及日期為依據,無病休證明的視情況按事假或曠工處理。職工大病住院或有醫院證明必須離崗休養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享受醫療期待遇。

第四十三條職工探望在外地居住的配偶,每年可給探親假三十天。未婚職工探望在外地居住的父母,每年可給探親假二十天,已婚職工探望在外地居住的父母,每四年可給探親假一次,假期二十天。

探親假期指團聚時間,遇有國家規定的法定節日的探親假順延。探親假不包括路程時間,可按實際需要給予路程假。歸僑、僑眷、港澳僑胞出境探親的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第四十四條職工結婚憑結婚證可給婚假三天。晚婚者(男滿25週歲、女滿23週歲初婚登記)獎勵晚婚假七天。配偶不在北京工作,職工申請到配偶工作所在地結婚的,經批准可按實際需要給予路程假。

第四十五條女職工生育時憑醫院開具的產假證明休假九十天,難產者增加產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一個嬰兒,增加產假十五天。產假期滿後,因身體原因仍不能工作的,經醫務部門證明後,其休假按病假對待。

女職工懷孕不滿四個月流產的,可以根據醫務部門的意見給予十天至三十大的產假,懷孕四個月以上流產的,給予四十二天產假。

實行晚育的女職工懷孕七個月後,每天可減少工作時間一小時,視為出勤,可月內合併使用,但不能作為休假留存。

女職工產假後上班每天可在工作時間內給一個小時的哺乳時間,多胞胎生育的,多哺乳一個嬰兒多給三十分鐘,每天的哺乳時間在月內可合併使用,但不能作為休假留存。

以下獎勵假與產假同等對待。

(一)實行晚育的女職工生育後給予獎勵假三十天,男職工給予獎勵假十五天;

(二)已婚育齡女職工(年滿49週歲以下)上節育環者,給予獎勵假三天;

(三)育齡男、女職工做絕育手術的(不言婦女因病做子宮摘除術者),給予獎勵假十天。

第四十六條職工的父母、配偶、子女及公婆、岳父母死亡時,需要職工本人料理喪事的,經批准可給假三天。在外地居住的上述家屬死亡,需職工本人前去料理喪事時,經批准可按實際需要給予路程假。

第四十七條職工參加家長會、追悼會、市政方面房屋和水暖設備修繕等,持有關方面通知或證明並經部門總經理批准可按公假論。

第四十八條經批准每週佔用不超過八小時(含八小時)工作時間參加業餘學習培訓的視為出勤。

第四十九條總公司對所有職工給予年度休假。具體辦法如下:

(一)職工在完成任務後,可以休假,視為出勤。

(二)部門正、副職每年給假20天,需總公司總經理批准,並報人事本部備案。

(三)處級以下職工每年給假15天,需部門總經理簽署意見,報人事本部審核、批准、備案。

(四)假期年內有效,過期作廢,不允許作為存休、倒休用。

第五十條凡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按曠工論。

(一)未請假或者請假未被批准而擅自不上班的;

(二)請假期滿,未續假或者續假未獲批准而未上班的;

(三)不服從調動和工作分配,不按時到工作崗位報到的。

職工曠工,半日以內者扣罰250元,一日以內者扣罰500元,兩日以內者扣罰800元,連續三日者扣罰當月全部總收入,連續十五日或一年以內累計時間超過30日的予以除名。

第五十一條全體職工應嚴格遵守工作時間,上下班執行考勤刷卡制度,不得代刷。一經發現,視情況對代刷卡人處以20一100元的罰款。職工不得遲到、早退。每月第一次遲到或早退,處罰20元;第二次處罰50元;第三次處罰100元;每月遲到或早退累計四次以上者,按曠工半日處理。

第五十二條職工考勤卡應由個人妥善保存,如有遺失罰款20元,並寫出書面檢查,由本人提出申請,並經所在部門總經理簽字同意後由人事本部審核補辦。

第八章 教育與培訓

第五十三條人事本部配合總公司黨組織、工會開展對全體職工的思想教育工作並組織新職工教育、月專題討論、企業文化活動等思想教育活動。

第五十四條新到崗職工上班,人事本部負責對新職工進行崗前教育。每三個月,人事本部負責組織一次對試用期人員的脱產教育。

第五十五條試用人員轉正,由人事本部負責進行轉正教育並組織入司宣誓。入司宣誓在每年四月和十月集中舉行。

第五十六條總公司對全體職工有計劃、有目標地進行業務和文化素質的培訓。人事本部負責各項培訓工作。

第五十七條總公司職工培訓包括內部培訓和外部培訓兩部分。

第五十八條總公司內部培訓主要包括崗上培訓、通用課程培訓、專題培訓、崗位交流等。全體職工均有義務參加總公司組織的內部培訓。

總公司每年對通用課程的培訓結果進行1至2次考核,並將考核結果與崗位安排相結合。

參加總公司專題培訓的人員均嚴格考勤,一般不得請假(因公出差除外)。如需請假應向人事本部提出,事假一次,個人支付培訓費50元,公假和病假有證明者一次支付20元。專題學習結束後未參加考核或考核不合格的,培訓費用由個人支付。

第五十九條為培養具有全面管理和經營能力的人才,總公司每年安排一定比例的管理部門人員到11系統企業單位進行崗位交流,在本崗位工作三年以上、完成崗位年度計劃的人員可申請進行交流。11系統企業單位有接收、安排交流培訓人員的義務。

第六十條總公司外部培訓包括半脱產學習、短期全脱產學習和長期全脱產學習。凡總公司正式職工均可申請參加外部培訓,職工申請外部培訓的內容應是業務工作需要並與本人工作崗位密切結合。

申請外部培訓的職工應寫出書面申請,部門總經理批准後報人事本部審核並與總公司簽署《培訓協議書》,報總公司總經理批准後方可參加。

第六十一條經批准參加半脱產學習的職工,總公司支付三分之一的學費或代培費。

第六十二條長期脱產學習包括國內長期脱產學習和國外長期脱產學習。總公司安排重點培養的骨幹參加長期脱產學習,其學費由總公司支付,學習期間扣發崗位工資及培訓費。

第六十三條對公司作出重大貢獻的職工,由總公司獎勵安排參加長期脱產學習,其學費由總公司支付,學習期間享受全額收入。具體人員由總公司領導確定,人事本部負責擬定獎勵性的長期脱產學習計劃。

第六十四條職工本人也可書面申請參加長期脱產學習,須經本部門總經理批准,並由人事本部審核,總公司總經理批准後納入人事本部的統一培訓計劃。根據本條規定參加長期脱產學習的人員,學費由本人自負,學習期間辦理待崗手續。

第六十五條職工根據工作需要經部門總經理批准可參加有關專題的短期脱產學習,短期培訓的培訓時間不應超過三個月。參加短期脱產學習各部門原則上一次不應超過兩人。

第六十六條參加總公司外部培訓的人員,在培訓結束後應將本人培訓期間的考勤記錄、學習成績、畢業或結業證書交人事本部審核,考核成績不合格、未畢業或未結業者應將總公司支付的學費或代培費退還總公司。

第六十七條業餘學習。不佔用工作時間參加的各類學習(駕校學習除外)、業務培訓均為業餘學習。凡是參加業餘學習的職工,均可在人事本部辦理有關手續,享受一定的學貧補助。根據職工學習期限將學費按月平均,月平均學費在100元以下的可實報實銷。在100元以上的每月給予100元的補助。職工應向人事本部提供參加業餘學習的相關證明材料。

第九章 獎罰

第六十八條總公司本着“開拓者獎,空談者罰”的原則,根據職工工作表現給予適當的獎罰,以提高工作效率,加強經營管理。

第六十九條獎勵範圍。

(一)有以下表現之一的職工給予一次性獎金:

1、為總公司推薦優秀人才(被推薦的人才對總公司做出重大貢獻);

2,為總公司挽回十萬元以上經濟損失(挽回由於本人工作失誤或因本人管理不善造成的經濟損失的,不屬於此獎勵範圍);

3、在對外交往中為國家及總公司贏得榮譽和利益:

4、愛護總公司財產、節約公司資金有突出成績;

5、出色完成領導交辦的特殊任務;

6、管理部門職工全年元任何缺勤及遲到早退現象者加發兩個月工資。

以上獎勵由各部門隨時以書面形式報人事本部,經人事本部、財務本部審核後,報總公司總經理批准,發給一次性獎金。

(二)有以下表現之一的職工給予工資晉級及獎金

1、有創新、開拓精神,引進的先進管理機制被採納並對總公司的發展起到了重要作用;

2、為總公司開拓重要業務渠道,為總公司作出重大貢獻:

3、超額完成計劃目標,成績突出:

4、為總公司做出其它突出貢獻。

以上獎勵均由各部門在年末(十二月份)以書面形式報人事本部,經人事本部審核,報總公司總經理批准後給予工資晉級及獎金。

人事本部將各項獎勵作為職工考評和職務晉升的一項重要依據。

各部門可根據本部門的管轄權限向人事本部提出具體獎勵建議。

第七十條處罰範圍

(一)職工有以下表現之一者,給予罰款:

1、違反總公司規章制度;

2、給總公司造成經濟損失;

3、泄露總公司內部信息、機密;

4、破壞總公司的形象、名譽。

以上處罰由部門隨時將書面材料報人事本部審核,人事本部也可根據檢查結果直接提出處理意見,報總公司總經理批准。職工有上述表現者視情況給予2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也可給予工資降級。

各管理部門可在20元至500元的範圍內制訂本部門管轄範圍內的罰款事項並將執行通知轉人事本部,由人事本部通知財務本部在工資中扣除。

各管理部門可根據本部門管轄權限向人事本部提出具體處罰建議。

(二)職工有下列表現之一者,給予工資降級。

1、消極怠工、工作沒有效益;

2、工作效率低,服務質量差:

3、沒有達到本崗位職責要求;

4、有其它不利於公司發展的行為;

5、沒有按時完成任務和計劃目標;

6、總公司各部門領導決策重大失誤;

7、虛報功績,不實事求是。

上述第1至4款規定的處罰均由各部門於每季度未以書面形式報人事本部,經人事本部審核、報總公司急經理批准後給予工資降級,第三款規定的處罰由各部門於每年十二月以書面形式報人事本部,經人事本部審核、報總公司總經理批准後,給予工資降級。

(三)職工犯有以下錯誤之一,確屬部門執行規章制度不夠,管理不嚴不力造成的,所在單位負責人應負有領導責任:

1、嚴重違反勞動紀律,多次曠工或消極怠工;

2、有貪污、盜竊、流氓、打架鬥毆行為;

3、違反保密制度、泄露總公司商業祕密;

4、違反外事紀律,嚴重損害總公司聲譽和利益;

5、嚴重違反總公司人事管理和辦公秩序制度及有關行為規範的規定。

對負有領導責任的負責人視情況予以以下處罰:

1、在全體職工大會做檢查;

2、罰款500元以示教育;

3、降職、降級。

人事本部應隨時對職工進行考核,發現符合工資降級的情況時,隨時提出書面意見,報總公司總經理批准後給予工資降級,每年年末,人事本部對職工進行考核時,將以處罰情況作為主要依據之一,提出不稱職的各級領導崗位人員和不能勝任本崗位工作人員的名單,報總公司總經理批准給予降職、降級。

第十章 待 崗

第七十一條為加強企業勞動管理,維護正常的工作秩序,保障職工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有關法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職工,總公司可以安排其待崗:

(一)具有正常勞動能力,由於不勝任工作或考核不合格等原因下崗者;

(二)無部門接收者;

(三)本崗位30天以上沒有工作任務者。

(四)參加長期脱產培訓期間。

拒不接受聘任和安排其它崗位工作的人員按擅離崗位處理。

第七十二條職工待崗,應先由所在部門寫出書面意見報人事本部,人事本部協調後仍無法安排崗位時(徵得工會同意),填寫《待崗審批表》報總公司總經理審批。待崗職工接到(待崗通知書》後,應立即辦理好交接手續,脱離工作崗位。待崗期從人事本部正式書面通知之日起計算。

第七十三條待崗職工由人事本部統一管理,每月組織一次活動。待崗職工連續三個月不參加活動按自動離職處理,解除勞動合同。

第七十四條人事本部應組織待崗職工進行轉崗培訓,培訓合格者由適當的部門聘用上崗,不合格者仍繼續待崗。

第七十五條待崗期間,工資按待崗工資計發,國家規定的各種補貼照發,大病醫療費用按國家有關醫療期規定辦理。

第七十六條待崗職工可申請調離本公司。待崗職工找到工作或接到人事本部的《復崗通知書》,即為解除待崗。

第十一章

第七十七條本規定由總公司人事本部負責解釋和修改。

第六十八條本規定由沒有獨立人事權的專業公司和駐外機構遵照執行,有獨立人事權的專業公司、子公司和其它所屬公司參照執行。

11所屬企業人事管理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中國11發展總公司根據國家計委、國家體改委和國務院經貿辦對國家計劃單列企業集團“領導體制比較健全,具有較高的經營管理水平”的要求和總公司集團化管理體制的要求,特制定本規定。本規定適用於11所屬企業。

第二條中國11發展總公司對所屬企業實行總公司高度集中下的分類分級垂直管理。總公司人事本部(以下簡稱人事本部,下同)為總公司對11系統實施全面人事管理的執行部門,採取對口業務分類分級垂直管理的體制,負責11系統中各級領導崗位人員的考核任免、人員調配、人力資源開發、機構設置與人員編制、勞動工資與社會保險、獎懲、教育培訓的全面綜合管理。

第二章 11所屬企業分類

第三條11所屬企業分為專業公司、駐國(境)外企業和辦事機構(簡稱駐外機構,下同)、子公司、其它所屬企業四種。

專業公司分為有獨立人事權的專業公司和沒有獨立人事權的專業公司。

第四條專業公司獨資、控股興辦的企業為專業公司下屬企業;子公司獨資、控股興辦的企業為子公司下屬企業。

第三章 機構與編制

第五條專業公司、駐外機構應根據業務發展需要,本着精兵簡政的原則設置內部機構和人員編制,並將其機構設置和人員編制報人事本部審批後執行,專業公司應將下屬企業的機構設置及人員編制報總公司人事本部備案。

專業公司、駐外機構因業務發展確需增加機構及人員,應及時將擬增加的機構及職能報人事本部,待人事本部審核、報請總公司總經理審批後方可執行。

第六條子公司應根據業務發展需要,本着精兵簡政的原則設置內部機構和人員編制並報人事本部備案。

第七條11所屬企業應於每年一月十五日前按照管理權限將本企業的人事工作計劃及人員基本情況報人事本部。

第四章 工資管理

第八條有獨立人事權的專業公司、駐外機構要根據當地情況、企業效益、年度計劃目標完成情況制定本企業的工資標準,並須先將其工資方案報總公司人事本部審批後方可執行。子公司、專業公司應將下屬企業工資方案報總公司人事本部備案。

第五章 各級領導崗位人員的聘任、解聘

第九條11所屬企業各級領導崗位均實行聘任制。

第十條以下各級領導崗位人員(包括未正式聘任的負責人)由人事本部考核管理,總公司總經理聘任、解聘:

(一)專業公司及駐外機構的法人代表、董事長、董事、總經理屆(總經理;

(二)子公司的法人代表、董事長、董事、總經理;

(三)沒有獨立人事權的專業公司及駐外機構部門一級經理。

第十一條子公司的副總經理由該企業總經理提名,經人事本部考核,總公司總經理聘任、解聘。必要時,總公司總經理可以直接聘任和解聘子公司的副總經理。

第十二條沒有獨立人事權的專業公司下屬企業的總經理由專業公司總經理提名考核後報總公司人事本部審核,經總公司總經理批准後人事本部批覆各專業公司聘任、解聘,副總經理由各專業公司總經理考核、聘任、解聘後報總公司人事本部備案。

第十三條有獨立人事權且設有人事部門的專業公司,其人事部正職負責人由總公司人事本部派出入員擔任,其財務部正職負責人由財務本部派出入員擔任,其他部門一級的經理由各專業公司考核、聘任、解聘後報人事本部備案。

第十四條有獨立人事權的專業公司應遵照總公司分類分級垂直管理的體制,派出人員擔任其下屬企業人事部負責人,並將負責人名單及基本情況報總公司人事本部備案。沒有獨立人事權的專業公司,必要時其下屬企業可以由人事本部視情況核准設立人事部,似乎本部可派出人員擔任此下屬企業人事部負責人。

第十五條子公司部門一級的經理由各子公司總經理考核聘任、解聘後報總公司人事本部備案。

第十六條上述各級管理崗位的聘任、解聘均應嚴格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聘任

應由總公司總經理聘任的領導崗位人員,首先由總公司總經理初選(沒有獨立人事權的專業公司部門一級領導崗位人員,可由該專業公司提名並將推薦材料報人事本部)人事本部對其進行審查考核,填寫領導崗位聘任表報總公司總經理。總公司總經理批准後,人事本部負責辦理聘任手續。

(二)解聘

應由總公司總經理解聘的領導崗位人員,由人事本部根據總公司總經理的要求和總鬆司的有關規章制度進行考核,考核不合格的人員,由人事本部向總公司總經理提交解聘意見,總公司總經理批准後,人事本部負責辦理解聘手續。

第六章 總公司人員外派

第十七條總公司委派總公司正式職工(含專業公司人員)長駐京外11所屬企業各級崗位工作的人員為總公司外派人員。人事本部負責外派人員的組織、協調、考核、報批。

第十八條總公司外派人員由所在部門或專業公司提名,人事本部根據外派崗位的需要審核、考核,並擬製外派人員名單報總公司總經理批准。外派人員持人事本部和所在部門的聯合通知到外派單位報到。

第十九條總公司外派人員在外派期間的工資待遇按照總公司(關於派往外地專業公司(企業)工作的職工工資、福利待遇及休假的規定)辦理,外派工作結束後恢復原單位原崗位工作。

第七章 檔案管理

第二十條11所屬企業人事檔案實行分級管理。

第二十一條下列人員的人事檔案一律調入人事本部,由人事本部直接管理:

(一)專業公司和駐外機構的總經理、副總經理;

(二)沒有獨立人事權的專業公司部門以下(含部門一級)級別的全體職工;

(三)子公司的董事長、總經理。

有獨立人事權的專業公司部門以下級別(含部門一級,總公司外派人員除外)全體職工的人事檔案由該專業公司人事部管理。

有獨立人事權,但暫未設人事部門的專業公司副總以下人員的人事檔案可由人事本部代管。

第八章 各級領導崗位人員的考核

第二+二條人事本部組織總公司有關部門對人事本部考核範圍的領導崗位人員每年進行1至2次考核評議。特殊情況下隨時進行考察考核。並以考核結果為依據對上述管理人員提出聘任、解聘或獎懲的建議。

每年總公司管理部門應於一月十五日前將對總公司所屬企業進行的考核鑑定報人事本部彙總,人事本部負責對所屬企業的領導崗位人員進行全面考核並提出獎懲方案報總公司總經理批准後予以實施。

第二十三條考核的依據和內容:以國家幹部政策;有關勞動法規、總公司的人事管理規定、崗位職責、工作業績、計劃目標的完成情況為依據進行德、才、勤、績等四個方面的全面考核。

第二十四條考核的辦法:羣眾評議、個別談話、開座談會、民意測驗等。

第二十五條下列領導崗位人員每年七月三十一日和次年一月三十一日前兩次回總公司向總公司領導和管理部門述職:

(一)專業公司、駐外機構、子公司法人代表、總經理、正職負責人;

(二)專業公司、駐外機構副總經理福)職人員。

第九章 人員管理

第二十六條11所屬企業必須嚴格控制人員編制,各類人員的招聘要按照“德才兼備”的原則和總公司《人事管理規定)進行嚴格考核。沒有獨立人事權的專業公司遵照總公司《人事管理規定》執行,有獨立人事權的專業公司、子公司、專業公司下屬企業參照總公司(人事管理規定》執行。

第二十七條11所屬企業都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當地有關規定並參照總公司《勞動合同制實施辦法》實行全員勞動合同制。勞動合同的內容要根據本地區本企業的特點及具體情況並參考總公司《勞動合同文本》的條款制定。

第十章 建立幢全備項管理制度

第二十八條有獨立人事權的專業公司、駐外機構,應根據國家有關勞動法規並參照總公司人事管理的有關規定製定本企業的人事管理規章制度,並報總公司人事本部審批,子公司和其它所屬公司的人事管理制度應報人事本部備案。這些規章制度原則上應有以下方面的內容:

1、勞動合同制實施方案。

2、各類人員的崗位責任制。

3、工資管理辦法。

4、獎懲辦法等。

第十一章 附則

第二十九條本辦法由人事本部負責解釋和修改。

總公司勞動合同制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勞動合同制是企業全體職工與企業在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基礎上,通過簽訂勞動合同,明確責、權、利,以法律形式確定勞動關係,依據合同進行法制管理的新型用工形式。

為了做好總公司的勞動合同制實施工作,保障總公司和職工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北京市實施勞動合同制度的若干規定》以及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特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簽訂勞動合同,應本着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國家北京市有關法規,明確總公司與職工的責任、權利、義務,以法律形式確定勞動關係。

第二章 簽訂勞動合同的形式

第三條總公司法定代表人與職工雙方以書面的形式依法簽訂勞動合同。總公司法定代表人也可委託他人與職工簽訂勞動合同,但應有書面委託書。

第四條為避免勞動合同出現無效條款,總公司在首次與職工簽訂勞動合同時,可請有關勞動部門予以鑑證。

第三章 簽訂勞動合同的範圍

第五條總公司和11系統企業單位全體勞動者應與法定代表人簽訂勞動合同。

第四章 勞動合同內容

第六條勞動合同應包括以下內容:

(一)勞動合同期限(含不超過6個月的試用期);

(二)工作內容;

(三)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

(四)勞動報酬;

(五)保險及福利待遇;

(六)勞動紀律;

(七)勞動合同的變更、解除、終止和續訂條件;

(八)經濟補償與賠償的規定;

(九)雙方約定的其它事宜;

(十)勞動爭議處理;

(十一)其它。

第五章 勞動合同的期限

第七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及北京市有關規定,總公司與職工依據本單位崗位特點在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基礎上確定合同期限。

勞動合同期限分為:有固定期限、無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為期限三種。總公司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定為一年、二年、三年、五年。

第八條以下人員如提出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總公司應予簽訂:

(一)職工在本企業連續工齡十年以上(含十年);

(二)距法定退休年齡十年以內的;

(三)復員、轉業軍人初次參加工作未滿三年的;

(四)總公司骨幹、高級管理人員。

第九條總公司接收的高等院校畢業生、研究生,初次簽訂勞動合同時,合同期限為五年。上研究生前參加過工作的,應從此年限中減除其工作的年數。

第十條合同期內,職工因學習培訓、出國工作、借調工作等原因與總公司簽訂專項協議書,如約定了服務期,則應在外出學習培訓、出國工作、借調工作之前根據約定的服務期限重新確定勞動合同中的合同期限。

第六章 勞動合同附件

第十一條總公司與職工簽訂勞動合同時,還應簽訂一些必要的附件,如崗位協議書等。合同期內簽訂的有關學習培訓、出國工作、借調工作、醫療期等協議書,以及總公司的有關規章制度,均應作為勞動合同的附件。

第七章 勞動合同的簽訂、終止、續訂、變更和解除

第十二條總公司在職工正式開始試用期的第一天,應由人事本部安排與其簽訂勞動合同。勞動合同一式兩份,職工與人事本部各執一份。

第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一)勞動合同期滿,合同雙方中的一方不同意續簽的;

(二)以完成一定工作為期限的合同,完成了約定工作的;

(三)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中約定的解除條件出現的。

終止勞動合同前30天,企業可以向職工發出《終止勞動合同意向通知書》,職工應在收到該通知書後按要求填寫回執並交回人事本部。

第十四條企業欲與職工續簽勞動合同,應在期限屆滿前30天向職工發出《續訂勞動合同意向通知書》,職工回執同意後,雙方可以協商續訂勞動合同。

第十五條簽訂勞動合同所依據的法律、法規及規章發生變化,應變更勞動合同相關內容;勞動合同簽訂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雙方協商同意,可變更勞動合同相關內容。

總公司欲變更勞動合同內容,應提前3天向職工發出《變更勞動合同通知書》,經雙方協商一致後填寫《勞動合同變更書)。

第十六條總公司解除勞動合同,應填寫《解除勞動合同審批表》。

第十七條職工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總公司可以隨時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總公司造成重大損失的(在對其迸行處罰之後解除勞動合同);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十八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總公司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應提前30日將《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送達職工並簽字。

(一)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職工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調整後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合同內容與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合同無法履行的,經雙方協商不能達成一致意見的。

第十九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總公司不得依據第十八條第(二)款解除勞動合同:

(一)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之內的;

(二)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三)復員、轉業軍人,初次簽訂勞動合同參加工作未滿三年的;

(四)職工給總公司造成經濟損失尚未處理完畢,或因其他問題正在被審查的。

第二十條經雙方協商一致,勞動合同可以解除。

第二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職工可以隨時通知總公司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內;

(二)企業以暴力、威脅、監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

(三)企業不能按勞動合同支付工資及提供勞動條件的。

第二十二條終止、解除勞動合同,總公司按北京市有關規定給職工出具《終止(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書》。

第八章 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補償、賠償

第二十三條總公司按照國家有關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和賠償的規定辦理有關事宜。職工個人違約提前解除勞動合同者應按勞動合同約定向總公司支付違約金。

第二十四條由總公司出資迭培的大學生、研究生;總公司培訓或出資參加學習;脱產培訓或取得中、高級專業技術職務者的服務期在學習、培訓專項協議書中約定。

第二十五條由總公司出資派遣到國(境)外,培訓、學習和工作者的服務期,在專項協議書中約定。

第二十六條總公司出資培養的大學生、研究生服務期自學歷證書籤發之日起算;總公司培訓或出資培訓獲得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務者的服務期自資格證書籤發之日起算。

在國內全脱產學習或培訓的,服務期自學習或培訓結束後到崗工作之日起算;半脱產或業餘學習者自證書籤發之日起算。

出國學習和出國工作的,服務期自回國到公司正式報到之日起算。

第二十七條服務期未滿要求解除勞動關係的,應根據專項協議的約定予以賠償,方可辦理解除勞動合同的手續。

出國工作者的賠償費基數在派遣時簽訂的《出國工作協議書)中具體規定。

其餘人員服務期違約金支付計算方法如下:[實際支付的學習、培訓以及相關費用之和]x[未履約月數/服務期總月數]。

第九章 福利待遇和勞動爭議

第二十八條勞動合同中有關工資、保險、福利待遇按國家及總公司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九條總公司或職工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賠償的有關問題以及醫療期間的有關問題,按北京市有關規定及總公司勞動合同中約定的執行。

第三十條有關職工待崗問題按總公司待崗有關規定辦理。

第三十一條因履行合同發生爭議,當事人可以協商,電可依法申請調解、仲裁或提起訴訟。

第十章 附則

第三十二條本辦法由人事本部負責解釋和修改。

第三十三條沒有獨立人事權的專業公司和駐外機構執行本辦法,有獨立人事權的專業公司、子公司和其它所屬公司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總公司提案制度

第一條為鼓勵全體11職工開動腦筋,發揮全部潛力,提高職工經營參與意識,調動一切積極因素,改善企業經營管理,謀求11的更大發展,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總公司所有在崗職工均有提案資格。總公司人事本部負責本提案制度的管理。

第三條提案內容有益於總公司即可,但以下提案不予受理:

(一)過去已經提出的且已經實施的提案;

(二)與總公司規章制度相重合的提案;

(三)僅提出缺點或問題,沒有具體改善內容及方法的提案;

(四)在工作中被指令改進的提案。

第四條實施程序如下:

(一)受理

提案的受理部門為人事本部。職工填寫的提案卡可隨時直接遞交人事本部,人事本部對提案進行核查,對予以受理的提案進行登記,將未予受理的提案退給提案者。

(二)審議

已受理的提案由人事本部主任提交總公司辦公會進行審議。審議通過的提案轉交有關部門組織實施,未通過的提案由人事本部存檔再議。

(三)第一次表彰

辦公會審議提案的同時,應決定對提案是否給予以下獎勵。

a:安慰獎 20元

立意簡單,不必實施,但用心良苦,態度認真;

b:鼓勵獎 30元

立意較新,但暫不必實施;

c:提名獎 50元

立意新穎,可能有效果,可以考慮實施,但需在實踐中檢驗;

d:三等獎 100元及獎狀

具有獨創性,預計有一定效果,經過進一步修訂,可以在一定範圍內推廣實施;

e:二等獎 200元及獎狀

具有獨創性,可能有較好效果,稍加修訂可以在較大範圍內推廣實施;

f:一等獎 300元及獎狀

具有非凡的獨創性,預計有非常大的效果,無需修訂即可實施,具有廣泛的推廣範圍和實施前景。

(四)實施及評價

被採納的提案由辦公會責成有關部門實施。提案實施完成後,由人事本部負責對實施效果提出評價意見,並向辦公會彙報。

(五)第二次表彰

人事本部負責於每年四月和十月兩次向辦公會提出第二次表彰名單,對於已實施且超出預計效果的提案,授予總公司“總經理獎”,獎金1000元,並頒發獎狀。

(六)特別獎

每年四月,由人事本部提名,對積極參加提案活動者給予獎勵,獎金500元,並頒發獎狀。

財務管理制度

所屬企業財務管理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適應中國11發展總公司深化改革、轉換機制,建立產權明晰、權責明確、管理科學的現代企業制度和推行所有者、管理者、經營者三者分開又相對統一的集團化管理模式的需要,合理規範11系統各所屬企業(不包括參股公司,以下簡稱企業)的財務會計工作,進一步加強和改善管理,保證企業沿着健康和良性循環的軌道發展,特制訂本規定。

第二條各企業實行獨立核算、自主經營、自負盈虧的財務體制。各企業必須根據自身特點和規模,按照會討“法的有關規定設立獨立的會計機構,配備必要的財會人員,負責本企業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工作。

第三條總公司設立財務本部,代表總公司行使對各企業的財務領導權,為各企業財務部門業務歸口管理部門,各企業財務部門在本企業總經理直接領導下工作,同時接受總公司財務本部的業務領導。

第四條總公司財務本部會同投資管理部對總公司重大項目實行資金的籌措、調撥和管理,以及重大項目的投資改造、財務預決算、利潤考核與收益分配等實行直接控制。

第五條各所屬企業因所屬行業和經營範圍不同,應根據國家《企業財務通則)、企業會計準則)以及10個分行業的企業財斧制度和13個分行業的企業會計制度並結合本單位實際情況制訂本單位具體的財務制度和辦法。凡總公司財務本部制訂的明確規定運用各企業的財務制度和辦法,各所屬企業必須遵照執行。各所屬企業制訂的財務制度和辦法不得與總公司規章制度相牴觸,並須報總公司財務本部批准或備案後方可實行,財務本部對其制度和辦法的執行情況有監督檢查權。

第六條各企業財務部門應充分發揮其職能作用,在辦理各種財會業務時,嚴格遵守國家的財務制度、財經紀律以及總公司和本單位的規章制度。企業各項財務制度、規定和辦法的變更與修改,須經財務本部批准或報財務本部各案。

第七條各企業領導應注意發揮財會人員的作用,努力為財會人員參與企業經營管理創造良好的環境和條件,以充分調動他們的積極性,對於企業重要的經濟合同、貿易合同的談判及投資、融資或其它重大經營管理決策,應有財務部門的經理(負責人)參與,決策者應認真聽取其意見。

第八條11系統實行統一領導、分級管理、分級核算。各企業的任務,由總公司統一按照國家計委、國家經貿委、財政部等部門下達的年度計劃,分解下達給各企業。總公司主要下達完成年度利潤計劃、上繳管理費基數並輔以營業額等指標。各企業必須認真落實各項計劃指標,並據此制定具體的財務計劃和全年財務預算,以確保各項任務的完成。

第九條各專業公司(不包括有獨立人事權的專業公司,下同)的財務總監。財務經理(負責人、主管)和財務人員統一由總公司財務本部直接選派和調遣,對各子公司和有獨立人事權的專業公司的財務總監、財務經理(負責人)總公司財務本部有任免建議權。

第二章 資金、資產和對外投資管理

第十條各企業的流動資金是為保證完成業務經營和生產任務而使用的週轉金,它包括總公司撥給的流動資金、企業自有流動資金、銀行信貸和其它資金。總公司財務本部除提供投入資本中的流動資金外,原則不再提供其它流動資金。非經總公司財務本部批准,各企業不得將流動資金用於正常經營以外的其它用途,或非法轉移給其他單位。

第十一條信貸資金是各企業自行向銀行申請的借款。各企業符合規定條件的籌資、融資活動,可向總公司申請為其提供信用擔保,但應符合總公司制定的《關於資金擔保和開立信用證的規定》的相關條件,同時必須與總公司簽訂“保證書”。各企業需要總公司為其墊付的貨款、項目公司的開辦費等,總公司在審核批准後,視同發放貸款辦理。凡各所屬企業向總公司申請的借款,除按總公司制定的審批程序申請外,總公司財務本部將參

考銀行貸款利率加息計算。

各專業公司一次從外部借款500萬元以內的,必須報總公司財務本部備案,500萬元以上(含500萬元)的,必須報總公司財務本部批准。

第十二條各企業的所有資產,包括固定資產、流動資產和其它資產,不論其是總公司投入的還是經營中形成的,均屬國有資產,都應納入本單位財務帳目進行核算和監督,各所屬企業都不得持有帳外資產,以防止國有資產流失,保證國有資產保值增值。

第十三條各企業要制訂關於國有資產管理的具體措施和辦法,凡購置的資產都要建帳登記、定期清查,發生溢損應及時查清原因並處理。企業的經營者在經營本企業的資產時,應努力實現本企業資產結構的最優化,提高資產收益率,作為衡量企業經營者經營業績的一個重要指標。

第十四條各所屬企業進行重大項目開發和對外投資時,必須經過周密的可行性分析和論證,減少盲目性,做到科學決策。各所屬企業佔用總公司的資金或惜款對外投資或開發項目,以及超出授權權限的,均應按規定報總公司審核批准。

第三章 收入、成本管理

第十五條各所屬企業在經營活動中要確立以經濟效益為中心的思想,努力增收節支,認真搞好成本核算,力爭做到每一筆業務都有所盈利。

第十六條各所屬企業的一切收入均應及時進入其在銀行開立的帳户,納入本單位會計核算。任何單位和個人均不得以任何方式隱瞞、截留收入,或者私設“小金庫”,搞帳外資金。

第十七條各所屬企業應根據總公司的指導思想和計劃指標,編制相應的年度銷售。利潤和資金計劃,並報總公司財務本部。

第十八條各所屬企業編制的各項計劃應對總公司任務進行合理分解,以便於控制和考核。各項成本費用的開支標準應根據國家和地方政府的有關規定以及當地經濟發展水平和同行業標準實事求是地確定,不互相攀比。

第十九條各所屬企業要根據本單位的行業特點,按照國家會計制度規定,建立科學完整的成本核算體系,嚴格區分資本性支出和收益性支出,不得亂擠亂攤成本。成本項目、計算方法、開支標準一經確定不得隨意改變,全面預算中各成本項目的指標(按收入比例確定的除外)不得任意突破。如確有必要改變和突破的,應事先報總公司財務本部批准。

第四章 税收、利潤管理

第二十條各所屬企業都應切實樹立合法經營、依法納税的意識,增強法制觀念。

第二十一條各所屬企業按國家税收徵管條例規定的辦法納税,即:應按屬地原則就地交納的税種,各企業應及時向當地税務機關申報繳庫;應由總公司統一交納的税種,各企業必須及時足額將税款上繳總公司。

第二十二條各所屬企業實現的税後利潤,應按國家有關規定和總公司制度合理分配。原則上應按下列順序進行:彌補上年虧損,提取法定公積金,提取公益金和公司留利。

第二十三條法定公積金按税後利潤的10%提取,法定公積金累計額達到公司註冊資本50%以上的可不再提取;公益金按税後利潤的5%一一10%提取,用集體福利;企業留利應先適當提取任意公積金,其餘自主決定使用。上交或管理費按年初總公司下達任務數及時足額上交總公司。愈期不交者,總公司將派出工作組對其進行審查,並按有關規定對其領導班子進行處理。

第五章 會計報告

第二十四條各所屬企業應按規定真實、及時地編制、報送各種會計報表,按規定單獨編報報表的企業,其各種報表應報總公司財務本部。不單獨編報報表而與總公司編制合併報表的企業,應於當月終了後5日內向總公司財務本部報送規定的內部報表,財務本部於當月10日出彙總合併報表。

第二十五條根據重要性原則,有關重大事項應予單獨披露或附加文字説明,年終報表必須要有關於本企業財務狀況的分析和説明。

第二十六條總公司財務本部根據實際情況和需要,有權減少或增加各所屬企業上報總公司財務本部會計報表的種類和數量,或者要求補報有關資料。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七條本規定是對11系統各所屬企業財務工作的原則性規定,各企業必須嚴格遵守。

第二十八條本規定由總公司財務本部負責解釋和修訂。

所屬企業財務人員調配及管理規定

第一章總 則

第一條依據總公司集團化管理模式改革方案的原則和精神,結合總公司人事管理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總公司財務本部代表總公司對11系統各所屬企業(以下簡稱所屬企業)行財務領導和管理權,為所屬企業財務部門業務歸口管理部門。同時對各專業公司(不括有獨立人事管理權的專業公司,下同)財務人員及外派的各級財務人員有直接調配權考核管理權,對其它公司各級財務負責人有建議任免權。

第二章 財會機構設置

第三條各所屬企業必須設立獨立的財會部門,直屬該企業總經理領導,同時接受總司財務本部的業務領導和管理。

第四條各所屬企業應根據本企業的行業特點和業務規模等實際情況,合理確定財公部門的人員編制,選配具有一定專業知識和專業技能為爸勝任相應崗位工作的人員從事

本企業的財會工作。專業公司財務人員的編制和配備由總公司財務本部負責。

第三章 財務人員調配

第五條專業公司的財務經理(主管)和財務人員均由總公司財務本部直接選派和調遣。經總公司財務本部同意,也可由專業公司自行推薦財務人員,但必須通過財務本部的業務考核並轉人事本部按總公司人員招聘程序辦理。

第六條專業公司下屬企業的財務人員由專業公司總經理聘任,報財務本部備案。

第七條各子公司及下屬企業、參股公司可以採取擇優錄用的方法自行在當地聘任財務負責人及財務人員。各子公司聘任的財務負責人報總公司財務本部備案。

第八條根據工作需要,總公司財務本部有權通過人事本部直接向各子公司派駐財務負責人。

第九條財務本部徵求各用人單位意見後,有權調動所屬各級財務人員,所屬各級財務人員應服從財務本部的工作安排,聽從工作調動,不能以任何藉口拒絕,兩次以上不服從工作安排者,財務本部將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罰款或提請人事本部按公司制度進行處理。

第十條總公司財務本部對外派的各級財務人員採取定期輪換制,聘任期為1一2年(試用人員除外),以鍛鍊財會專業隊伍、提高他們全面和多項的工作技能和適應能力。

第十一條決定派出的各級財務人員人選要經財務本部考核瞭解,並徵求人事本部意見後,由財務本部總經理簽署派任決定,經總公司總經理批准後由財務本部和人事本部共同下達任職通知書。

第十二條總公司財務本部派駐各企業的各級財務人員,仍隸屬總公司財務本部管理和考評。

第十三條總公司財務本部人員和派出的各級財務人員的檔案及任聘手續,由總公司人事本部管理。

第四章 財務主管及各級財務負責人職責

第十四條根據國家《企業財務通則》、《企業會計準則》和分行業的會計制度、財務制度及本企業實際情況,建立本企業完善的財務核算體系,健全本企業內部財務管理辦法和核算制度,設置崗位,安排人員,明確分工,實施本企業的會計核算工作和財務管理、監督工作。

第十五條貫徹執行總公司下達的各項任務和計劃指標、利潤指標,並保證完成,一切圍繞經濟效益開展工作。

第十六條按照總公司財務本部要求,制定本企業財務制度和年度的財務計劃、預算(收人和支出),按規定做好各期報表的編制上報工作,真實、及時、準確地向總公司財務本部呈報財務報表和資料。

第十七條執行國家各項税收政策,保證企業依法納税。

第十八條對企業違反國家政策、法令、財務制度和財經紀律的要堅決抵制,對違紀和不執行總公司規定的行為要及時向總公司財務本部彙報。

第十九條接受總公司財務本部的領導,做好財務分析,特別是所在企業項目的經濟可行性分析,加強財務管理,向財務本部和所在企業提供有價值的資料和信息。

第二十條加強對所在企業財務人員的業務培訓和鍛鍊,努力提高他們的業務素質,並不斷提高自身素質,切實履行當家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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