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萬佳範文網 >

文祕 >規章制度 >

化學品管理制度十篇

化學品管理制度十篇

化學品管理制度 篇1

一、易製毒化學品的使用

化學品管理制度十篇

1、部門及個人應認真學習關於易製毒化學品的知識,掌握危險物品的安全防護知識,嚴格遵守各項安全生產製度和安全操作規程。

2、應根據需要,規定危險品的存放的時間、地點和最高允許存放量。性質相牴觸的生產備料不得放在同一區域,必須隔離清楚。

3、盛裝腐蝕性物品的容器應認真選擇,具有氧化性、酸性類物品不能與易燃液體、易燃固體、自燃物品和遇濕燃燒物品裝,酸類物品嚴禁與氰化物相遇。

4、使用劇毒物品場所及其操作人員,必須加強安全技術措施和個人防護措施。 個人防護措施有:

a、配備專用的勞動防護用具和器具,專人保管,定期檢修,保持完好。

b、嚴禁直接接觸劇毒物品,不準在、使用劇毒物品的場所飲食。 c、正確穿戴勞動防護用品,工作結束後必須更換工作服,清洗後方可離開作業場所。

5、盛裝易製毒化學品的容器,使用前後,必須進行檢查,消險隱患,防止火災、爆炸、中毒等事故發生。

6、配備必須要的醫藥箱,店鋪辦公室設有保健員,發生意外可做簡單處理,嚴重者立即送醫院治療。

4

7、化學危險物品的包裝與標誌必須符合國家的有關規定,包裝必須堅固、完整、嚴密不漏,外表面清潔,不粘附有害的危險品。危險品的標誌清晰。

二、易製毒化學品的裝卸與運輸

1、危險品的裝卸人員,應按裝運危險品的性質,佩戴相應的防護用品,裝卸時必須輕裝輕卸,堆放穩妥,嚴禁摔拖、重壓和摩擦,防止包裝破損。

2、運輸化學危險物品,必須按照國家有關危險貨物運輸管理規定,對不符合規定的,不得運輸。

3、裝運爆炸、劇毒、放射性、易燃液體、可燃氣體等物品,必須使用符合安全要求的運輸工人。

4、禁止無關人員搭乘裝運易製毒化學品的車(船)。

5、運輸危險品的車輛,必須保持安全車速,保持車距,嚴禁超車、超速和強行會車。

6、運輸易燃、易爆物品的機動車,其排氣管應裝置阻火器,並懸掛“危險品”標誌。

三、易製毒化學品的貯存保管

1、管理易製毒化學品人員應責任心強,經培訓考核,熟知危險物品的性質和安全防護知識。

2、易製毒化學品必須貯存在專用倉庫、儲罐區,並設有專人管理。

3、易製毒化學品專用倉庫及儲罐區,應當符合有關安全、防火規定,並根據物品的種類、性質,設置相應的通風、防爆、泄壓、防火、防雷、

5 滅火、防曬、消除靜電等安全設施。

4、易製毒化學品的貯存要求嚴格執行危險品的配裝規定,對不可配裝的危險品必須嚴格隔離。

a、放射性物品,劇毒物品不能與其它危險品同存一庫。 b、氧化劑或具有氧化性的酸不能與易燃物品同存一庫。 c、盛裝性質相牴觸氣體的氣瓶不可同存一庫。 d、危險物品與普通物品同存一庫應保持安全距離。

e、遇水燃燒、易燒、自燃液化氣體等危險物品不可在低窪倉庫或露天場地堆放。

5、化學危險物品入庫前,必須進行檢查登記,入庫後應當定期檢查。物品的發放,應嚴格履行發放手續,認真核實。

6、貯存易製毒化學品的場所,應根據消防條例,配備消防力量和滅火設施,以及通訊、報警裝置,管理人員應根據危險物品的性質,配備必要的防護用具器具。

四、易製毒化學品的報廢處理

1、易製毒化學品的廢棄處理,必須制訂周密的安全保障措施,並經有關部門批准後方可處理。

2、使用過程中產生的易製毒化學品,如廢水、廢氣、廢渣等必須經處理,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後方可排放,凡能互相互起化學反應成新的危害的廢物不能混在一起排放。

3、劇毒物品用後的包裝箱、紙、袋、瓶、桶等必須嚴加管理,由企業有關部門統一回收處理本廠。

6

4、凡拆除的容器、設備和管道內帶有危險品的,必須清洗乾淨,驗收合格後方可報廢。

5、企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處置固體廢物。

化學品管理制度 篇2

1目的和適用範圍

為保證本公司對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安全評價工作質量得到有效控制,保證評價工作過程和結果符合國家和地方有關法規及文件規定,特制定本實施細則。

本實施細則適用於本公司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安全評價工作全過程。

2 職責

2.l辦公室負責提供對安全評價工作過程中所需要的資金、設施和消耗材料。

2.2辦公室文祕人員負責安全評價報告的打印、裝訂及發放。

2.3辦公室檔案管理員負責保管安全評價的原始記錄和安全評價報告等檔案記錄。

2.4安全評價部負責安全評價的實施。

2.5安全評價人員負責安全評價報告的編制。

2.6質量負責人和安全評價部負責人負責評價報告的校核。

2.7技術負責人負責審核批准安全評價報告。

3編制依據

《安全生產法》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

《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

《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安全評價導則(試行)》

4安全評價內容

1)危險、有害因素

2)生產裝置、設施的企業外部周邊情況

3)生產裝置、設施所在地的自然條件

4)生產過程中固有的危險、有害程度

5)安全生產條件

5安全評價工作程序

1)確定現狀安全評價範圍

2)收集、整理安全評價所需資料

3)確定安全評價採用的安全評價方法

4)定性、定量分析安全評價內容

5)與被評價單位交換意見

6)整理、歸納安全評價結果

7)編制安全評價報告

6安全評價範圍

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和被評價單位的實際需要,與被評價單位共同協商確定安全評價的範圍。

7安全評價所需資料

7.1被評價單位和評價單位共同收集、整理被評價單位有關安全生產的各種資料、數據(參見附件1)

7.2蒐集、整理生產單位使用的原料、輔助材料,產品、中間產品、副產品,生產過程中產物等物質的物理性質、化學性質和危險性等資料

8安全評價方法

8.1評價方法

8.1.1安全生產條件的安全評價,以安全檢查表的方法(參見附件2)為主,其他方法為輔。

8.1.2其他方面的安全評價,根據危險化學品生產的實際情況,可選擇國際、國內通行的安全評價方法

8.1.3安全評價單元劃分原則

根據被評價單位的實際情況和安全評價的需要,按照以下原則劃分安全評價單元:

a)以危險、有害因素的類別為主劃分

b)以裝置、設施和工藝流程的特徵劃分

c)可以將安全管理、外部周邊情況分別劃分為一個評價單元

9定性、定量分析安全評價內容

9.1危險、有害因素的識別

a)分析危險、有害因素

b)對危險、有害因素進行分類

9.2分析生產裝置、設施的生產單位外部周邊情況和所在地自然條件

a)分析生產裝置、設施的危險、有害因素對生產單位周邊社區的影響

b)分析生產單位周邊社區對生產裝置、設施的影響

c)分析自然條件對生產裝置、設施的影響

9.3安全生產條件的分析

9.3.1管理層

a)分析安全生產責任制情況

b)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及其持續改進情況

c)分析安全技術規程和作業安全規程及其持續改進情況

d)分析安全生產管理機構的設置和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配備情況

e)分析主要負責人、分管負責人和安全管理人員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

f)分析其他管理人員的安全生產意識

g)分析安全生產投入情況

h)分析對從業人員的培訓情況

i)分析安全生產的監督檢查情況

j)分析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和調查處理情況

9.3.2生產層

外部條件

a)分析危險化學品生產是否符合國家和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規劃和佈局;

b)分析生產裝置、設施是否在設區的市規劃的專門用於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的區域內;

c)危險化學品的生產裝置和儲存危險化學品數量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儲存設施,與生產單位周邊社區距離是否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的規定。

內部安全生產條件

a)分析安全生產責任制的落實情況;

b)分析安全生產管理制度的執行情況;

c)分析崗位操作安全規程(安全操作法)和作業安全規程的執行情況;

d)分析從業人員安全生產培訓、繼續培訓和考核情況以及安全操作能力、水平;

e)分析設備、設施及其變更設備、設施的檢修、維護和法定檢驗、檢測情況及其變更設備、設施的配套措施;

f)分析生產工藝及其變更情況;

g)分析生產原料、輔助材料及其變更原料、輔助材料的情況;

h)分析作業場所及其變更情況和法定監測、監控情況;

i)分析職業危害防護設施的設置及其變更設施的檢修、維護和法定檢驗、檢測情況;

j)分析從業人員勞動防護用品的配備及其檢修、維護和法定檢驗、檢測情況;

k)分析重大危險源的辨識和已確定的重大危險源檢測、評估和監控情況;

l)分析事故應急救援情況。

9.4固有危險程度

9.4.1根據已確定的危險、有害因素,分析、確定生產裝置、設施的固有危險程度

9.4.2根據已確定的危險、有害因素,辨識、確定危險目標和重大危險源

9.5預測可能發生的危險化學品事故後果

10整理、歸納安全評價結果

10.1符合《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實施辦法》規定的各項安全生產條件

10.2不符合《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實施辦法》規定的各項安全生產條件及其依據的具體條款

10.3存在的事故隱患、隱患的風險程度(按高、中、低分類)和緊迫程度

10.4危險化學品事故的預測結果(最壞、一般)

11安全生產對策及建議

11.1根據國家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規定提出相應的對策措施,同時可根據國內外實際情況提出提高安全生產條件的建議

11.2提出相應整改措施的建議

11.3提出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的修改意見及其建議

12安全評價結論

12.1根據安全評價結果,作出可接受程度的結論

12.2針對安全評價結果,作出採取何種措施後的可接受程度結論

12.3作出假設整改計劃實施後的可接受程度結論

13安全評價報告

13.1安全評價報告主要內容

⒈編制説明

⒉被評價單位概況

⑴被評價單位基本情況

⑵被評價單位危險化學品生產工藝、裝置、儲存設施等基本情況

⒊安全評價的範圍

⒋安全評價程序

⒌採用的安全評價方法

⒍危險、有害因素分析結果

⒎定性、定量分析安全評價內容的結果

⒏對可能發生的危險化學品事故的預測後果

⒐對策措施與建議

⒑安全評價結論

13.2安全評價報告附件

⒈危險、有害因素分析過程

⒉定性、定量分析過程

⒊對可能發生的危險化學品事故後果的預測過程

⒋平面佈置圖、流程簡圖、防爆區域劃分圖以及安全評價過程製作的圖表

⒌安全評價方法的確定説明和安全評價方法簡介

⒍被評價單位提供的原始資料目錄

⒎法定檢測、檢驗情況的彙總表

13.3安全評價報告格式

⒈佈局

⑴封面(參見式樣1)

⑵封二(參見式樣2)

⑶安全評價工作人員組成(參見式樣3)

⑷安全評價機構資質證書複印件

⑸編制説明

⑹目次

⑺非常用的術語、符號和代號説明

⑻正文(安全評價報告主要內容)

⑼附件

⒉字號、字體

⑴正文標題

①章、節標題分別採用3號黑體、楷體字

②項目標題採用4號黑體字

⑵正文內容

①文字表述部分採用4號宋體字

②表格表述部分可選擇採用5號或者6號宋體字

⒊紙張、排版

⑴紙張採用A4白色膠版紙(70g以上)

⑵排版左邊距28mm,右邊距20mm,上邊距25mm,下邊距20mm

⑶章、節標題居中,項目標題空兩格

⒋印刷

除附圖、複印件等外,雙面打印文本

⒌封頁

用評價單位公章對安全評價報告進行封頁

14安全評價報告編制完成後,安全評價人員應將評價過程中的技術資料、原始記錄等有關文件裝入檔案袋,填寫報告提交憑條,將安全評價報告的電子文檔和檔案袋一同提交質量負責人進行校核,校核合格後由質量負責人提交技術負責人審核批准。

15技術負責人審核批准後,通知辦公室文祕人員取走報告檔案存檔,打印裝訂報告。

16通知委託單位領取安全評價報告。

17記錄

化學品管理制度 篇3

1.目的:

為加強危險化學品的運輸、裝卸過程中的安全管理,防止意外安全事故的發生,做到危險化學品的運輸、裝卸安全,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特制定本制度。

2.適用範圍:

公司內所有危險化學品的運輸、裝卸環節。

3.職責:

3.1供應部、銷售部負責對運輸車輛、人員的'資質檢查及車輛安全設施的檢查。

3.2相關單位保管員負責整個裝卸過程的監護。

3.3安全部負責對裝卸過程的安全監督檢查。

4.工作程序

4.1.1供應部、銷售部在危險化學品進行裝卸前,要根據有關要求檢查車輛的資質和安全附件是否齊全。

4.2對裝卸操作人員的工作要求

4.2.1裝卸操作人員,必須由經過培訓合格的人員負責,其他人不得擅自操作。

4.2.2操作人員在裝卸危險化學品期間不得脱離崗位,當班不能裝卸完畢或有緊急情況需交下一班次或其他人繼續裝卸時,一定要以書面的形式交代清楚,防止發生物料的泄漏。

4.2.3裝卸、搬運危險化學品時應做到輕裝、輕卸。嚴禁摔、碰、撞擊、拖拉、傾倒和滾動。

4.2.4裝卸對人體有毒害及腐蝕性物品時,操作人員應具有操作毒害品的一般知識,操作時輕拿輕放,不得碰撞、倒置,防止包裝破損物料外溢。操作人員應戴防護眼睛、佩戴膠皮手套和相應的防毒口罩或面具,穿防護服。

4.2.5作業中不得飲食,不得用手擦嘴、臉、眼睛。每次作業完畢,應及時用肥皂(或專用洗滌劑)洗淨面部、手部,用清水漱口,防護用具應及時清洗,集中存放。

4.2.6裝卸易燃液體時需穿防靜電工作服,禁止穿帶鐵釘的鞋子。桶裝的易燃液體物料不得在水泥地面滾動。桶裝的各種氧化劑也不得在水泥地面滾動。

4.2.7各項操作不得使用沾染油污及異物和能產生火花的機具,作業現場需遠離熱源和火源。

4.2.8裝卸危險化學品時,操作人員不得做與工作無關的事情,集中精力注意裝卸的情況,以便於出現異常情況時,及時採取應急措施。

4.2.9工作前應認真檢查所用工具是否完好可靠,開啟易燃易爆的桶裝物料的桶蓋時,應使用銅或者銅鋁合金的專業扳手。

4.2.10公司內各車輛裝卸點所配備的消防器材及急救藥品,要進行經常性的檢查,確保其有效完好;如存在失效、數量不夠等現象,要及時報告單位、部門領導。

4.2.11應熟練掌握裝卸過程中的一般事故處理方法和防護用具、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

4.3對運輸槽車隨車人員的工作要求

4.3.1汽車危險貨物運輸、裝卸應符合《汽車危險貨物運輸規則》的有關規定。

4.3.2從事危險貨物運輸、裝卸的人員,必須按國家有關規定進行崗位培訓,憑專業崗位操作證書上崗作業。

4.3.3從事危險貨物運輸、裝卸人員對所運危險貨物要掌握其化學和物理性質及應急措施。

4.3.4運輸、裝卸作業時,必須正確使用勞動防護用品。

4.3.5進入裝卸作業區前,必須安裝防火罩,不準隨身攜帶火種,裝卸易燃、易爆危險貨物時,不準穿帶有鐵釘的工作鞋和穿着易產生靜電的工作服。

4.3.6車輛進入危險貨物裝卸作業區,駕駛員應按有關安全規定駛入裝卸貨區。

4.3.7車輛停靠貨垛時,應聽從作業區指定人員的指揮,車輛與貨垛之間要留有安全距離;待裝、待卸車輛與裝卸貨物的車輛應保持足夠的安全距離並不準堵塞安全通道。駕駛員不準離開車輛。

4.3.8裝卸過程中,車輛的發動機必須熄滅並切斷總電源。在有坡度的場地裝卸貨物時,必須採取防止車輛溜坡的有效的措施。

化學品管理制度 篇4

1、倉庫配備足夠的與危險化學品性質相適應的消防器材,並由專人維護和保養

2、危險化學品必須分類,分垛儲存。

3、在倉庫堆垛設立明顯的防火登記標誌,出入口和通向消防設施的道路應保持暢通。

4、危險化學品倉管部門根據物品的危險性,為保管配備必要的防護用品,器具。

5、危險化學品入庫時,保管員應按入庫驗收標準進行檢查,驗收,登記,嚴格核對和檢驗物品的名稱,規格,數量,包裝。物品經檢驗合格方可入庫,無產地,品牌安全標籤和產品合格證的物品不得入庫。

6、危險化學品發放,應嚴格執行發放管理制度。倉庫主管負責人應經常檢查核準。

7、易燃、易爆危險化學品倉庫要採取杜絕火種的安全措施。經指批准進入倉庫的機動車輛必須安裝阻火器,作業人使用的工具,防護用品應符合防爆要求。

8、加強對防爆電氣設備、避雷、靜電導除設施的檢查,選用經國家指定的防爆檢驗單位檢驗合格的防爆電氣產品。

9、易燃、易爆倉庫內各種安全設施,必須經常檢查,定期校驗,保持完好狀態,做好記錄。

10、儲存易燃和可燃物品的倉庫,堆垛附近,不準私自動火作業,如因特殊需要應由倉庫負責人上報,經企業有關負責人指認,採取安全措施後才能進行上述的作業,作業結束後,檢查確無火種,才可離開現場。

化學品管理制度 篇5

一、購買第一類中的非藥品類易製毒化學品由省公安廳審批

二、購買第二、三類易製毒化學品由所在地縣級以上公安機關審批

申請購買時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本單位材料。

1、購買易製毒化學品的書面申請(註明品種、數量、用途);

2、營業執照副本複印件(蓋章);

3、法人代表和單位負責人身份證複印件及聯繫電話;

4、經辦人的委託書、身份證複印件及聯繫電話;

5、單位內部制定的易製毒化學品的管理制度;

6、存放易製毒化學品倉庫管理員(雙人雙鎖)的基本情況、身份證複印件及聯繫電話;

7、發生火災、被盜等事件時的安全處置預案;

8、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

9、易製毒化學品經營備案證明;

10、購銷合同

(二)銷售單位材料:

1、營業執照副本複印件;

2、法人代表身份證複印件及固定、移動聯繫電話;

3、危險化學品的經營許可證;

4、非藥品類易製毒化學品(生產)經營備案證明;

(三)到公安機關領取:表封面、表一、二、八、十二填寫、經公安機關審批後發給購買備案證明方可購買。

三、經營單位銷售時應當做到

1、查驗留存購買許可證(備案證明);查驗留存委託書及經辦人的身份證複印件;核實購買的品種、數量等;

2、建立易製毒化學品管理台帳(出入庫記錄)、如實記錄購、銷的品種、數量、日期及購買單位等情況;

3、銷售第一類易製毒化學品時要在5日內將銷售情況送公安機關備案、第二、三類要在30日內送公安機關備案。

4、經營單位應將以上銷售台帳及留存的有關材料保存二年備查、應當於每年三月三十一日前向所在地公安機關報告上年度的經營情況。

5、經營單位應當組織從業人員對《易製毒化學品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進行學習、要嚴格執行《易製毒化學品管理條例》、《易製毒化學品購銷和運輸管理辦法》等法律規定。

購買使用

一、購買第一類中非藥品類易製毒化學品由省公安廳審批

二、購買第二、三類非藥品類易製毒化學品由所在地縣級以上公安機關審批。

申請購買時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本單位材料。

1、購買易製毒化學品的書面申請(註明品種、數量、用途);

2、營業執照副本複印件(蓋章);

3、法人代表和單位負責人身份證複印件及聯繫電話;

4、經辦人的委託書、身份證複印件及聯繫電話;

5、單位內部制定的易製毒化學品的管理制度;

6、存放易製毒化學品倉庫管理員(雙人雙鎖)的基本情況、身份證複印件及聯繫電話;

7、易製毒化學品倉庫發生火災、被盜等事件時的安全處置預案;

8、購銷合同。

(二)銷售單位材料:

1、營業執照副本複印件;

2、法人代表身份證複印件及固定、移動聯繫電話;

3、危險化學品的經營許可證;

4、非藥品類易製毒化學品(生產)經營備案證明;

(三)到公安機關領取:表封面、表一、二、八、十二填寫、經公安機關審批後發給購買備案證明方可購買。

三、購買使用時單位應當

1、建立易製毒化學品的管理制度、使用台賬(出入庫登記)、如實記錄購進化學品的品種、數量、使用情況和庫存等、並保存二年備查。

2、使用單位應當在每月初將上個月的購買使用情況送公安機關備案。

3、應當於每年三月三十一日前向所在地公安機關報告上年度的購買(使用)情況。

4、使用單位應當組織從業人員對《易製毒化學品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進行學習、要嚴格執行《易製毒化學品管理條例》、《易製毒化學品購銷和運輸管理辦法》等法律規定。

生產經營

生產經營第一、二、三類易製毒化學品、經營單位應當到當地公安機關備案:

一、備案單位需提供的材料

1、單位營業執照副本複印件;

2、法人代表和單位負責人身份證複印件及聯繫電話;

3、經辦人的委託書、身份證複印件及聯繫電話;

4、單位內部制定的易製毒化學品的管理制度;

5、存放易製毒化學品倉庫管理員(雙人雙鎖)的基本情況、聯繫電話及身份證複印件;

6、發生火災、被盜等事件時的安全處置預案;

7、安全生產許可證;

8、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

9、非藥品類易製毒化學品(生產)經營備案證明。

二、銷售時應當

1、查驗留存購買許可證(備案證明);

2、查驗留存委託書及經辦人的身份證複印件;

3、核實購買的品種、數量等;

4、建立易製毒化學品管理台帳(出入庫記錄)、如實記錄生產銷售的品種、數量、日期及購買單位等情況;

5、第一類要在5日內將銷售情況送公安機關備案、第二、三類要在30日內送公安機關備案;

6、經營單位應將以上銷售台帳及留存的有關材料保存二年備查、應當於每年三月三十一日前向所在地公安機關報告上年度的生產經營情況;

7、生產單位應當組織從業人員對《易製毒化學品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進行學習、要嚴格執行《易製毒化學品管理條例》、《易製毒化學品購銷和運輸管理辦法》等法律規定。運輸由貨主(銷售方)辦理有關手續、辦理運輸許可需提供的材料:

1、經營單位營業執照副本複印件;

2、易製毒化學品經營生產備案證明;

3、安全生產許可證;

4、經辦人的委託書、身份證複印件;

5、購買單位提供的購買許可證(備案證明);

6、購銷合同;

7、運輸單位的相關資料(運輸許可證、運輸人等);

8、到運出地公安機關領取表三、四、八、十二填寫、經批准後領取運輸許可證(備案證明);

9、運輸單位應當建立運輸管理登記台帳(保存2年備查)及進行承運人的易製毒化學品知識培訓等、於每年三月三十一日前向所在地公安機關報告上年度的運輸情況;

10、運輸易製毒化學品時、運輸單位的運輸人應當全程攜帶運輸許可證(備案證明);

11、運輸單位(承運人)接受貨主委託運輸時、應當查驗貨主提供的運輸許可證或者備案證明是否與運輸物的品種、數量等情況相符、不相符不得承運;

12、運輸單位應當組織從業人員對《易製毒化學品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進行學習、要嚴格執行《易製毒化學品管理條例》、《易製毒化學品購銷和運輸管理辦法》等法律規定。

化學品管理制度 篇6

為了加強易製毒化學品在使用過程中的監督管理工作,便於企業規範有序,合法安全的使用,防止易製毒化學品流入非法渠道。根據《易製毒化學品管理》的有關精神,制訂本制度。

一、 易製毒化學品的貯存

1. 易製毒化學品使用單位依法購入易製毒化學品後按時入庫,建立倉庫保管制度,不得擅自出售,轉讓和調劑。

2. 易製毒化學品使用單位應按照有關規定建立專用倉庫,設置明顯標誌,實行專人專鎖保管,分類定置保存。

3. 易製毒化學品出入庫和回庫應及時建立台帳制度,做到帳物相符。帳卡相符,帳帳相符,倉庫保管員對需要入庫的易製毒化學品必須經過嚴格驗收和核對後方可入庫。同時作好登記簽字工作。對出庫的易製毒化學品應嚴格審批,根據領料單等有關單位審核後進行發放並簽名,單證上必須註明易製毒化學品的名稱,數量,規格,流向等。對回庫的易製毒化學品要及時檢驗核對並進行登記,規範入庫。倉庫保管員每月底要做好易製毒化學品的入庫數,出庫數和庫存數的核查清算工作,如實進行登記做好原始台帳並報公安機關主管部門備案,有關台帳保存兩年備查。

4. 要加強本單位的易製毒化學品安全防範和巡查工作,建立報告制度,防止易製毒化學品事故和盜失現象的發生。

5. 易製毒化學品的倉庫保管員,應接受相應的知識培訓,並取得資格證書後方可上崗。

二、易製毒化學品的使用

1.易製毒化學品的使用實行專人管理,專人監督,定向使用制度,嚴禁將易製毒化學品進行調劑,贈送或非法買賣,防止易製毒化學品流入非法渠道。

2. 易製毒化學品使用單位的車間負責人要做為第一責任人,負責易製毒化學品在使用過程中的正常使用和安全監督工作,並在使用各個環節中要做好複核對記錄。

3. 易製毒化學品的領取,消耗應建立簽字領取和使用登記制度,製作日使用登記表,詳細記錄。

4.在使用過程中,剩餘的易製毒化學品必須當日返庫,及時進行回庫登記,不得在倉庫外保存或隨意丟棄。

5.在使用過程中若遇特殊情況,致使易製毒化學品無法投料或投料後不能正常生產而正常消耗的,必須做好登記工作並説明原因,每月底報公安機關主管部門備查。

二、易製毒化學品的廢料處理

1.易製毒化學品的廢料處理應當建立嚴格審批制度,不得私自買賣,回收銷燬或丟棄。

2. 易製毒化學品使用單位在使用過程中所產生的廢料,本單位可自行回收和利用的,要及時對易製毒化學品廢料再利用進行登記説明,並報公安機關主管部門審批備查。本單位不能自行回收再利用的。必須出售給具有回收易製毒化學品化學品資格的單位進行處理,並附同公安機關主管部門開具的易製毒化學品購買證明的複印件。

3. 在庫存中或使用中,易製毒化學品因其他因素導致變質而做廢料處理的,應及時報告公安機關主管部門,經審批後有相關部門按有統一規定處理。

4. 易製毒化學品使用單位在每月底或每季度末及時對單位產出相關資料與易製毒化學品化學品廢料收購憑證回執單進行核查校對,做到數據準確無誤,並做好統計結算台帳報公安主管部門備查。

四、相關責任

易製毒化學品使用單位或責任人應當嚴格遵守本制度的有關規定,如有違反制度關規定的,將嚴格按照相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理並追究相關責任。

化學品管理制度 篇7

第一條總則

1、目的

為加強對危險、劇毒化學品的安全管理,保證安全生產,保障職工、羣眾生命財產的安全、保護環境,特制定本制度。

2、適用範圍

本制度適用於危險、劇毒化學品的管理,凡在廠內使用和接觸危險化學品的部門必須嚴格遵守本管理制度。

3、主題內容

本管理制度規定了危險、劇毒化學品的採購、銷售、收發、裝卸、儲存、使用及報廢處理。

4、職責範圍

4.1供應部負責採購危險、劇毒化學品。

4.2銷售部負責銷售採購危險、劇毒化學品。

4.3倉庫負責保管、發放採購的危險、劇毒化學品。

4.5以安全科為主,各職能部、車間負責監督本制度執行。

第二條危險、劇毒化學品的分類

5、具有燃燒、爆炸、腐蝕、毒害等性質,在生產、貯運、使用中能引起人身傷亡、財產受到損毀的化學物品,均屬危險化學品或劇毒化學品。危險化學品按其性質和貯運要求分為:爆炸物品、壓縮氣體和液化氣體、易燃固體。自然物品和遇濕易燃物品、氧化劑、有機過氧化物、毒害品和腐蝕品七大類。

6、有些雖然不屬於危險化學品,但容易引起燃燒的化學品也應加強管理。

第三條危險、劇毒化學品採購制度

7、凡我廠生產用的原材料系危險化學品的如:氯化鋇、硫酸、電視等各種有機氧化物引發劑以及其他易燃易爆、劇毒化學試劑類物品。供應採購時須持有公安部門簽發的危險、劇毒化學品購買憑證。

8、供應部採購危險化學品,應辦妥準運手續,並向負責運輸的人員交待清楚運輸危險化學品的要求及注意事項。

採購危險化學品必須根據本廠生產的實際需要及貯存條件進行採購。

9、採購新增加的危險化學品時,應向生產計劃部、總工辦及提出採購要求的部門瞭解清楚該品種的性能,屬哪類危險化學品,在到達供應單位後,必須向供應單位複核該物品的性能,並將瞭解的情況通知生產部門。

第四條危險化學品銷售制度

10、本公司生產的劇毒化學品如:液氯,危險化學品如:鹽酸、燒鹼及各類屬於危險化學品性質的物品。銷售人員必須查驗前來採購人員的危險品採購證、準運證後方可開票,在開票時應把採購證號碼抄錄在單據上,收下準購證並附在票證後。同時應當紀錄購買單位的名稱、數量、用途。記錄至少保存1年。

11、銷售部及車間對劇毒化學品的銷售情況應每天核對,發現被盜。丟失、誤售等情況時,必須立即向當地公安部門報告。

12、銷售人員不得向未取得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或手續不全的單位或個人銷售危險、劇毒化學品。

第五條危險化學品儲存和出入庫制度

13、凡危險、劇毒化學品經採購運輸入廠後,倉庫保管人員必須立即通知質檢中心進行抽樣化驗,化驗員應在接到化驗通知後的24小時內報告化驗結果給倉庫保管員,對質量不合格的產品,倉庫保管員應及時向有關部門彙報,聽候處理。

14、危險、劇毒化學品必須儲存在專用倉庫、專用場地或專用儲存室內,並設專人管理。專用倉庫應當符合有關安全、防火規定,並根據物品的種類、性質,設置相應的通風、防爆、泄壓、防火、防雷、報警、滅火、防曬、調温、清除靜電、防護圍堤等安全措施。

15、危險、劇毒化學品儲存應當分類、分項存放,堆垛之間的主要通道應當有安全距離,不得超量存放。遇火、遇潮容易燃燒、爆炸或產生有毒氣體的危險化學品,不得在露天、潮濕、漏雨和低窪容易積水的地點存放。受陽光照射容易燃燒、爆炸或產生有毒氣體的危險化學品和桶裝、灌裝等易燃體、氣體應當在陰涼通風地點存放。化學性質或防護滅火方法相牴觸的危險化學品不得在同一倉庫或同一儲存室存放。

16、危險、劇毒化學品管理人員要選派責任心強、經過專門訓練、熟知危險品質和安全管理知識的人擔當。

17、危險、劇毒化學品入庫前,必須進行檢查登記,入庫後,應當定期檢查,劇毒化學品必須實行兩人、兩鎖、兩本賬管理。劇毒化學品必須按規定管理,由兩人領取方可發放,並記錄領取人員姓名備查。管理人員要按管理危險品範圍、配備防護用品和器具。

18、倉庫內嚴禁吸煙和使用明火,對進入倉庫區內的機動車輛必須採取防火措施,用電要有相應的保險措施,人離開倉庫必須關閉庫房電源。倉庫內應當根據消防要求配備消防力量和滅火設施及通訊、報警裝置。

19、因庫房不足、暫時需露天放置的危險化學品,其放置部位的安全措施,由倉庫保管員向安全科提出,經同意後方可放在露天保管。夏天天氣熱,對1-2級易燃易爆危險化學品應當採取降温措施。倉庫負責人應定期檢查安全措施的落實情況。

20、保管人員應對危險、劇毒化學品貯存數量及時統計,定期上報主管部門。

21、重複使用的危險化學品包裝物、容器在使用前應當進行檢查並作記錄,檢查記錄至少保持兩年。

22、預防劇毒化學品的流失、被盜,一旦發現丟失、被盜,應及時報主管部門,並立即上報公安部門。

23、危險、劇毒化學品保管人員應每年審核一次,對不符合保管規定的應及時換人。只有經過培訓,取得作業證的人員,才能上崗作業。

第六條危險化學品的收發制度

24、倉庫保管員在發放危險、劇毒化學品時,廠外銷售應憑銷售部開發的合格發票、提貨單,本廠使用部門憑合格的領料單發貨。

25、倉庫保管員在發放危險、劇毒化學品時,必須查驗提運單位的危險化學品提運手續是否安全;車輛危險化學品標誌、滅火器材是否完備;包裝容器是否合乎要求,方可發貨。

26、危險、劇毒化學品收發員應對本單位、外單位裝運危險化學品的容器實行收發前的檢查(如液氯鋼瓶、鹽酸及液鹼容器等),查驗包裝容器的標誌是否正確,防震設施是否完好,氣瓶的安全帽是否旋緊蓋好,是否做到專瓶專用、專門容器專用。並對收發危險化學品的日期、數量、瓶號、單位做好登記,發貨員如發現危險化學品的包裝用品不符合規定不發貨,不合格包裝容器應作報廢處理。

27、收發員應對提貨員宣傳我廠的有關規定,當發現有違章情況時應立即勸阻,待做出處理後再發貨。

第七條危險化學品裝卸制度

28、在裝卸搬運危險化學物品前,要預先做好準備工作,瞭解物品性質和安全防護知識,檢查裝卸搬運的工具是否牢固,不牢固的應予更換或修理。如工具上曾被易燃物、有機物、酸、鹼等污染的,必須清洗後方可使用。

29、操作人員應根據不同物資的危險特性,分別穿戴相應的防護用品工作,對毒害、腐蝕等物品更應加強注意。防護用具包括工作服、橡皮圍裙、橡皮袖罩、橡皮手套、長筒膠靴、防毒面具、濾毒口罩、紗手罩、紗手套和護目鏡等。操作後應對防護用具進行清洗或消毒,放在專用的箱櫃中保管。

30、操作中對危險化學物品應當輕拿輕放,防止撞擊、摩擦、碰摔、震動。液體鐵桶包裝下垛時,不可用跳板快速溜放,應在地上垛旁墊舊輪胎或其他軟送物,緩慢下。如用電動葫蘆起吊,物品着地時動作要輕。

31、標有不可倒置標誌的物品切勿倒放。

32、發現包裝破漏,必須移至安全地點整修,或更換包裝。整修時不能使用可能發生火花的工具。

33、化學危險物品撒落在地面上時,應及時掃除,對易燃易爆物品應用鬆軟物經水浸濕後掃除。

34、在裝卸搬運化學危險物品時,不得飲酒、吸煙。工作完畢後根據工作情況和危險品的性質、及時清洗手、臉、漱口或沐浴。

35、裝卸搬運毒害品時,必須保持現場空氣流通,如果發現噁心、頭暈等中毒現象,應立即到新鮮空氣處休息,脱去工作服和防護用具,清洗皮膚沾染部分,重者送醫院診治。

36、裝卸搬運爆炸品,一級易燃品、一級氧化劑時,不得使用鐵輪車、電瓶車(沒有裝置控制火星設備的電瓶車),及其他無防爆裝置的'運輸工具。參加作業的人員不得穿帶有鐵釘的鞋子。禁止滾動鐵桶,不得踩踏危險化學物品及其包裝(指爆炸品)。裝車時,必須力求穩固,不得堆裝過高。

37、裝卸搬運一般宜在白天進行,並避免日曬。在炎熱季節,應在早晚作業,晚間作業應用防爆式或封閉式的安全照明。雨、雪、冰封時作業,應有防滑措施。

38、裝卸搬運強腐蝕性物品,操作前應檢查箱底是否已被腐蝕,以防脱底,發生危險。搬運時禁止肩扛、揹負或用雙手攬抱,只能挑、抬或用車子搬運。

39、嚴禁用剷車、叉車、翻斗車搬運易燃易爆液化氣體等危險物品。

40、兩種性能互相牴觸的物品,不得同地裝卸,同車並運。對怕熱、怕潮物品,應採取隔熱、防潮措施。

第八條危險劇毒化學品使用制度

41、使用劇毒危險化學品時,現場操作人員及使用場所,必須設有專用的防護用品。領用量應限量領取,不得超過三天的需要量。

42、嚴禁用手直接接觸有毒物品,並不得在有毒物品場所飲食。

43、使用危險、劇毒化學品的個人和部門,必須嚴格遵守各項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

44、盛裝危險化學品的容器在使用前後,必須進行檢查,消除隱患,防止火災、爆炸、中毒等事故發生。

45、易燃、易爆液化氣體使用時,瓶內物質不得用淨,要留有餘壓,防止物料竄入。

46、嚴禁用一級易燃液體洗刷機械設備與車輛部件及工作服等。

47、危險化學品生產使用中產生的廢氣、廢水、廢渣,必須按環境保護法的有關規定妥善處理。

48、易燃易爆容器、設備檢修,要按安全檢修和防火防爆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九條危險、劇毒化學品運輸管理制度

49、運輸危險物品必須出示有關證明,向指定的鐵路、交通、航運等部門辦理手續。

50、危險物品的裝卸運輸人員,應按照裝運危險物品的性質,佩戴相應的防護用品,裝卸時必須輕裝輕卸,嚴禁摔拖、重壓和摩擦,不得損毀包裝容器,並注意標誌,堆放穩妥。

51、危險物品裝卸前,應對車、船搬運工具進行必要的通風和清掃,不得留有殘渣。倉庫應對運輸車輛的消防、搶修、防護等應急器材配置情況進行嚴格查驗和登記,達不到國家規定條件的,不予裝載危險化學品。

52、裝運爆炸、劇毒、放射性、易燃液體、可燃氣體等物品,必須使用符合安全要求的運輸工具。

53、禁止用叉車搬運易燃、易爆液化氣體等危險物品。

54、温度較高時裝運液化氣體和易燃液體等危險物品,要有防曬設施。

55、運輸易燃、易爆物品的機動車,其排氣管應裝阻火器,並懸掛“危險品”標誌。

56、裝載完畢,倉庫必須對裝載重量,系固情況及裝載安全防護設施配置情況進行檢查、核准,並做好記錄。

第十條危險化學品報廢處理制度

57、劇毒物品用後的包裝物需嚴加管理,統一回收登記、造冊,安排專人負責銷燬。

58、鐵製包裝容器不經徹底洗刷、清除殘餘物,不得改用。

59、包裝器材的銷燬必須在由保衞部門指派專人監護下銷燬,但在銷燬上述物質時應採取安全措施,並徵得公安和環保等部門的同意。

60、檢修化學品生產用設備、管道時,應按化工安全檢修清洗、置換處理規定進行處理,經驗收合格後,才能檢修。

61、生產中的腐蝕物、易燃固體、有毒物質等必須加強管理,不得隨從一般垃圾運出。

化學品管理制度 篇8

一、實驗前熟悉每個具體操作中的安全注意事項。

二、用完酒精燈後應立即熄滅,點燃的火柴用後應立即熄滅,不得亂扔。

三、使用電器時謹防觸電,不用濕的手、物接觸電源。實驗後應立即把連接電源的插銷拔下。

四、絕對不允許把各種化學藥品任意混合,以免發生意外事故。

五、不要俯向容器去嗅放出的`氣味,應保持一定距離,慢慢地用手把離開容器的氣流扇向自己。

六、稀釋濃酸(特別是硫酸)時,應將酸注入水內並不斷攪拌,切無將水注入酸內,以免濺出或爆炸。

七、傾注藥劑或加熱液體時,不要俯視容器,以防濺出。試管加熱時,切記不要將管口向着自己或他人。

八、嚴禁在實驗室內飲食或把食具帶進實驗室。實驗後必須仔細把手洗淨。

九、離開實驗室之前,應檢查水、電、門窗是否關閉。

化學品管理制度 篇9

1、目的

為了加強對劇毒危險化學品的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保護環境,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制定本企業劇毒化學品安全管理制度。

2、範圍

本制度適用於本公司試驗室化學試劑的安全管理。

3、職責

3.1、安全部負責制定《劇毒化學品安全管理制度》,建立檢查台帳,並負責組織對制度執行情況的監督調查。

3.2、供應部負責對試劑的採購

3.3、開發中心負責對試劑的儲存、使用等情況進行管理。

4、控制程序

4.1、劇毒化學品的儲存、使用部門單位,應當對劇毒化學品的流向、儲存量和用途如實記錄,並採取必要的保安措施,防止劇毒化學品被盜、丟失、誤用;發現劇毒化學品被盜、丟失、誤用時,必須立即向公司和當地公安機關報告。

4.2、劇毒危險化學品的包裝必須符合國家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和國家標準的'要求。劇毒危險化學品包裝的材質、型式、規格和單件質量(重量),應當與所包裝的劇毒危險化學品的性質和用途相適應,便於裝卸、運輸和儲存。

4.3、劇毒危險化學品的包裝物、容器,必須由質檢部門認可的專業檢測、檢驗機構檢測、檢驗合格,方可使用。重複使用的劇毒危險化學品包裝物、容器在使用前,應當進行檢查。

4.4、劇毒危險化學品必須儲存在專用倉庫、專用場地或者專用儲存室(以下統稱專用倉庫)內,儲存

方式、方法與儲存數量必須符合國家標準,並由專人管理。劇毒危險化學品出入庫,倉庫必須進行核查登記,劇毒危險化學品應當定期檢查。

4.5、劇毒化學品必須在專用倉庫內單獨存放,實行嚴格的保管制度。企業應當將劇毒化學品的數量、地點以及管理人員的情況,報當地公安部門和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的部門備案。

4.6、劇毒危險化學品專用倉庫,應當設置警示標誌、有毒氣體泄漏檢測報警儀、通風設施和防護用品。

儲存設備和安全設施應當定期檢測。

4.7、職能部門、生產單位和倉儲單位應定期進行安全檢查,生產、倉儲崗位必須定時進行巡迴檢查,確保生產、使用、運輸、儲存安全。

4.8、劇毒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使用、運輸崗位必須按規定配備勞動防護用品、消防器材和其他專用安全設施。

4.9、從事劇毒危險化學品工作的人員,必須經培訓合格,並持證上崗。

5、相關制度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44號)

6.記錄

劇毒危險化學品出入庫記錄

化學品管理制度 篇10

一、使用單位使用的危險化學品應有標識,危險化學品應有安全標籤,並向操作人員提供安全技術説明書。

二、使用單位購進危險化學品時,必須核對包裝(或容器)上的安全標籤。安全標籤若脱落或損壞,經檢查確認後應補貼。

三、使用單位購進的危險化學品需要轉移或分裝到其它容器時,應標明其內容。對於危險化學品,在轉移或分裝後的容器上應貼安全標籤;盛裝危險化學品的容器在未淨化處理前,不得更換原安全標籤。

四、使用單位對工作場所使用的危險化學品產生的危害應定期進行檢測和評估,對檢測和評估結果應建立檔案。作業人員接觸的危險化學品濃度不得高於國家規定的標準;暫沒有規定的,使用單位應在保證安全作業的情況下使用。

五、使用單位應通過下列方法,消除、減少和控制工作場所危險化學品產生的危害:

(一)選用無毒或低毒的`化學替代品。

(二)選用可將危害消除或減少到最低程度的技術。

(三)採用能消除或降低危害的工程控制措施(如隔離、密閉等)。

(四)採用能減少或消除危害的作業制度和作業時間。

(五)採取其它的勞動安全衞生措施。

六、使用單位在危險化學品工作場所應設有急救設施,並提供應急處理的方法。

七、使用單位應按國家有關規定清除化學廢料和清洗盛裝危險化學品的廢舊容器。

八、使用單位應對盛裝、輸送、貯存危險化學品的設備,採用顏色、標牌、標籤等形式,標明其危險性。

九、使用單位應將危險化學品的有關安全衞生資料向職工公開,教育職工識別安全標籤,瞭解安全技術説明書,掌握必要的應急處理方法和自救措施,經常對職工進行工作場所安全使用危險化學品的教育和培訓。

  • 文章版權屬於文章作者所有,轉載請註明 https://wjfww.com/wenmi/guizhang/oz69zl.html
專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