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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危化品管理制度(精選5篇)

學校危化品管理制度(精選5篇)

學校危化品管理制度 篇1

根據國務院《化學危險物品安全管理條例》、化工部及經貿辦《化學危險物品安全管理條例實施細則》和公安部《易燃易爆化學物品消防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的精神,結合我校具體情況,制定本制度。

學校危化品管理制度(精選5篇)

第一條:易燃易爆化學危險物品是指:壓縮氣體和液化氣體,易燃固體,易燃液體,易燃物品和遇濕易燃物品,氧化劑和有機過氧化物,毒害品和腐蝕晶,

第二條:所有使用易燃易爆化學危險物品的各專用場室,必須建立健全相應的安全管理制度。並有領導具體分工管理安全工作,落實安全崗位責任制。必須根據易燃易爆化學物品的性質,制定詳細的安全操作規程。

第三條:銷燬、處理有燃燒、爆炸、中毒和其他危險的廢棄化學危險物品,應採取可靠的安全措施,並徵得公安、環保部門的同意後方可進行。

第四條:儲存化學危險物品的庫房,應按規範要求設置相應的防爆、泄壓、防火、防雷、報警、防曬、調温、消除靜電等安全裝置與設施。儲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庫房、貯罐,必須採用合格的防爆燈具和防爆電器設備,經電力部門驗收合格後,方可投入使用。禁止私自亂接電源和違章、違規使用電

第五條:化學危險物品儲存必須符合下列要求

一)不同品種的化學危險物品必須分類存放,並不可超量儲存。應保持一定的安全距離,並保持道路暢通。

二)化學試劑危險物品保存時要避免混存。不同滅火性質的化學危險物品絕對不允許在同一地點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同存炸藥不得與易爆物品同存一處;能自燃或遇水燃燒的物品不得與易燃易爆物品同存。

三)對於遇水易爆,遇高温、低温、暴曬會發生分解的化學危險物品,以及液化氣體分別不得在潮濕、易積水、高温處、低温處貯存,不能在露天貯存。

四)化學危險物品儲存的場所應安裝可靠的避雷設施,並定期進行避雷效果檢測,確保不發生因雷擊而引發火災和爆炸。

第六條:化學危險物品的保管人員必須經培訓、考試後憑證上崗。保管人員要做好以下工作:

一)必須認真貫徹安全、防火責任制;

二)嚴格執行化學危險物品保管使用的安全操作規程,貯存前必須進行檢查,發現問題及時解決;

三)嚴格執行化學危險物品的登記制度,並定期進行檢查,作出詳細記錄;

四)為防止發生差錯,對爆炸物品、劇毒物品、放射性物品採取雙人收發、雙人記帳、雙人雙鎖、雙人運送、雙人使用的“五雙”制度。公安保衞部門應定期監督和檢查。

第七條:化學危險物品的使用,必須遵循下列要求

一)必須嚴格按照安全操作規程進行操作:

(二)貯存與使用要嚴格分開,嚴禁在貯存場所直接使用化學危險物品;

(三)科研、生產中使用保管化學危險物品必須有可靠的安全措施,必須有指導教師在場,學生不得單獨進行。

(四)使用化學危險物品必須有嚴格的數量控制,審批人、發料人、使用人。

第八條:嚴禁在化學危險物品保管使用場所吸煙或使用明火。如果確需使用明火時,必須將化學危險物品全部搬到安全可靠的地方後,經主管部門審查批准,發給用火證明,才能使用明火。

第九條:工作人員離開化學危險物品場所時,必須關閉所有電源,化學危險物品貯存的庫房內禁止有人居住。

第十條:在化學危險物品保管、使用,應該嚴格遵守安全制度與安全法規,做出突出成績的人員,主管單位可申報給予表彰、獎勵,對於不負責任、違章操作的,造成事故或損失的,依照法律、制度給子處罰。

學校危化品管理制度 篇2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學校危險物品的安全管理,確保廣大師生員工的人身安全和學校的財產安全,保障教學、科研工作正常進行、保護環境。根據國務院《化學危險物品安全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易燃、易爆化學物品消防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等有關法規,結合學校的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危險物品指易燃、易爆危險品和劇毒物品、麻醉、放射性物品等酸性腐蝕物品等。

第三條 對管理、儲存和使用危險品的部門,本着“誰使用,誰負責”的原則,部門主要負責人對本部門危險品的安全負直接責任,負責建立、健全危險品的安全管理制度,以及安全使用操作規程,明確安全使用注意事項。

第四條 儲存危險品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1、危險品應當儲存於專用倉庫和專用儲存設施中,並且分類、分項存放,相互間保持相互的安全距離。

2、危險品倉庫的建築和設施,必須符合《化學物品安全管理條例》規定的要求。具有防火、防爆、防控、防靜電、避雷,應有良好的通風和相應的安全電器照明設施。

3、化學物品的性質防護和滅火方法相牴觸的化學危險品,不得在同一倉庫存放。

4、危險品倉庫必須建立嚴格的入庫驗收、出庫登記制度,落實保管責任制,責任到人。

5、危險品的領取,要經部門負責人的簽字批准,由2名以上人員共同辦理領取手續。

第五條 學生在使用危險品做實驗時,教師和實驗員必須在現場進行指導,嚴禁擅自離崗、脱崗。嚴禁學生將危險品帶出實驗室。

第六條 各使用部門在處理廢棄危險品時,應委託具有合法處理資格的單位進行銷燬處理,不得任意丟棄、掩埋危險品。

第七條對於嚴格遵守危險品管理規定,保障安全的部門和個人給予獎勵和表彰,對於違反本安全監督管理規定,造成事故的,視其情節輕重給予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古衝國小

20xx年9月

學校危化品管理制度 篇3

根據上級有關危險化學品管理規定,結合我校的實際情況,為確保危險化學品的安全存放、安全使用,學校經研究制定以下管理辦法:

1、學校的危險化學品由化學實驗室管理,化學實驗室設危險化學品專櫃進行保管。

2、危險化學品的保管實行專人專庫雙鎖(鑰匙分別由化學教研組長和實驗員分開保管)管理,保管員應忠於職責,認真細緻,嚴格按照危險化學品的儲存,使用操作規程,嚴防偷盜、水災、火災等事故發生。

3、危險化學品的使用不得離開實驗室且僅限於教學實驗使用,一律不準外私人借用,堅決制止危險化學品向外借和流向社會。

4、危險化學品的採購必須經學校領導批准,入庫,管理和使用前後都必須有準確詳細的記錄,使用後剩餘部分應及時歸還。做到帳物相符。

5、學校將定期或不定期檢查實驗室的安全生產危險化學品的管理情況,發現問題,及時整理,要求管理人員每月清點危險化學品一次,每次清點要有詳細記錄。

6、危險化學品的範圍見國家化學藥品及化學試劑目錄。

學校危化品管理制度 篇4

1、值班領導要充分認識當前防汛工作面臨的嚴峻形勢,進一步增強責任感和緊迫感,把防汛工作作為安全生產的重中之重。嚴格守汛期值班崗位制度。

2、值班人員作為總負責人代表在當值期間實施全面管理,負責保障全校正常運作。值班時按《汛期值班安排表》執行,到全校各崗位巡視,重點部門應加強檢查,及時處理。

3、汛期必須堅持24小時值班。值班期間認真填寫值班日誌,重要問題預先及時請示彙報。

4、值班人員因事不能按時值班,須提前一天填寫換班單,經換班人簽字確認後,送校長室審批,由校長室負責通知,不允許私自串班。

5、值班領導要隨身攜帶手機或有其他聯絡方式。

6、如有情況要及時聯絡,離開時應將去向告知保安人員。

7、要及時瞭解各部門的基本情況,協助各部門及時處理汛期內發生應急情況。

8、重點檢查各部門,各處工作狀態設施設備情況。重點部門應加強巡視(如外圍、排水通道、各樓層公共區域、學生公寓、辦公室等)。

9、值班期間禁止飲酒,空崗。

10、值班日誌要認真記錄,重點部位都要有巡視記錄。

11、值班期間,遇突發汛情情況,應及時到現場處理,並立即向上級彙報,根據實際情況及上級要求,立即啟動汛期搶險應急預案。

以上要求各位值班人員嚴格執行,加強管理力度,認真履行職責。

學校危化品管理制度 篇5

1、學校財產分為固定校產、低值易耗品和消耗物資三大類,由總務部門統一管理。學校校產的管理必須按照上級主管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全體師生員工必須樹立以愛護公物為榮,破壞公物為恥的好風尚,發揚勤儉持校的優良傳統;

2、總務部門要認真做好全校固定校產的登記、保管、新增、損耗、報廢、調撥等帳冊或報表,並檢查各部門的固定校產使用與帳物是否相符;

3、固定校產如發生變動,必須由分管校長或總務主任批准,由校產管理員負責調動。否則減少按丟失處理,增多酌情處理;

4、各處室經批准購置的固定校產,必須到總務部門由校產管理員辦理登記驗收和領用手續,記入該組室固定校產帳冊。教師個人領借的物品,以部門名義統一登記入帳冊,工作調動時交還該部門;

5、凡固定校產報損或報廢必須由部門負責人填寫報廢、報損申請單説明原因,由校產管理員報經校領導批准、主管部門審批後方可消帳;

6、加強對各班級宿舍和處室的財產管理工作,自然損壞的物品應及時維修,人為損壞視情節應照價賠償,並納入考核。對保管使用較好者予以表揚獎勵;

7、總務部門管理人員每月檢查一至二次,每學期放假前清查一次。發現丟失,缺少,損壞等問題,要追查原因,及時處理。任何人不得拒絕檢查和清查;

8、固定資產未經校長室允許不準帶出校外;

9、校產如有損壞,相關部門或人員要及時報告總務部門,並共同認定損壞原因,由總務部門登記,處理和安排維修或更換;

10、每學年度第一學期開學初由總務部門管理人員和各班級,各部門鑑定校產使用登記清單,清單一式三份,由總務主任,校產管理人員,使用者共同簽字,各保留一份。清單要註明校產和物品的數量,新舊程度和破損情況。每學年度第二學期放假前,由總務部門組織有關人員清查核對,處室負責人配合做好校產的核對;

11、對低值易耗品的領用,須到總務部門填寫物品領用單,由總務主任簽字批准後,方可領用;

12、各部門要注意節水節電。對師生員工加強愛護公共財物的教育;

13、總務部門定期或不定期組織管理人員和其他人員對校產盤點,寒暑假定期維修,急需修理的則及時修理;

14、師生員工所借公物(如圖書、儀器、樂器、體育器材等)如有損壞和遺失,按有關規定賠償;

15、保管室存放的物品,如因不負責或不遵守操作規程而造成人為損壞和丟失的,由保管人員負責賠償;

16、學生畢業和教職工調出,所借公物需如數收回,不得帶走或轉讓他人,缺少、損壞的要按價賠償;

17、關於校產添置、登記、領用、借用、保管、報修、報損、報失、核查、賠償等,參考各類相關流程和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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