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養老管理規章制度(精選3篇)

養老管理規章制度(精選3篇)

養老管理規章制度 篇1

院長責任制

養老管理規章制度(精選3篇)

一、認真貫徹執行黨和國家政策、法律法規,領導全院工作,規範本養老院管理,努力把養老院建設成娛樂健康化,園林化,生活高檔化管理規範化,服務人性化的文明窗口單位。

二、制訂院長任期目標管理規劃和年度,逐項抓好落實;並配合區、市政府或分管領導及業務主管部門的'檢查工作。

三、定期組織工作人員和員工認真學習國家的政策法規,時事,他們熱愛黨,熱愛祖國,熱愛社會主義,服從管理,遵紀守法。

四、堅持民主管理,定期召開民主生活會,會議要求充分發揚民主,做到人人發言,暢所欲言,互相尊重,互相支持,互相信任,相互理解,切實安排好老人生活。

五、搞好院户掛鈎,堅持定期走訪。積極組織老人蔘與伙食,內務,衞生等方面的管理,抓好院內各項規章的落實,檢查督促工作人員忠於職守,盡職盡力。

六、積極穩妥地發展院辦經濟實體,不斷增強養老院的經濟實力,努力改善院內設施,提高院民的生活水平。

七、嚴格財務審批,管理好院內各項財務收支。

八、組織對工作人員和院民的考評評比工作,開展爭先創優活動。

九、定期向上級主管部門彙報養老院內的各項工作開展情況。

工作人員責任制

一、服從院領導分工,熱愛本職工作,熟練掌握各項專業技能,樹立全心全意為老人服務的。

二、自覺遵守院內規章制度,不擅離職守,有事請假。

三、認真做好老人的日常服務,對病員要按等級標準落實護理工作;做到不怕髒,不怕苦,不怕累,文明待人,周到服務。

四、協助院領導及時調解老人中發生的矛盾和糾紛,鼓勵老人以院為家,做老人的貼心人。

五、負責室外、公共區域及辦公區的清潔衞生,做到衞生天天打掃,內務日日整理,東西擺放整齊統一,保持院容整潔美觀。

六、協助老人搞好個人衞生,經常為老人洗曬衣被,督促幫助老人洗澡、理髮、梳頭、剪指甲,以養成良好的衞生習慣,促進老人身心健康。

七、搞好安全保衞工作,夏季要做好防暑降温,冬季要做好防寒保暖,搞好換季衣被等物品的收發保管,以及防火、防盜工作。管好、用好各種電器設備。

老人守則

一、積極參加院內的各項活動,自覺遵紀守法,關心集體,愛護公物,做到以院為家。

二、尊重工作服務人員,配合工作人員的管理,搞好團結,友好相處,互相關心,互相幫助,爭做文明老人。

三、保持和維護整潔衞生,不隨便吐痰、不亂丟雜物,生活用品擺放要服從院裏統一規定。

四、不搞封建迷信活動,不賭博、酗酒,不得漫罵衝撞工作人員,講文明、講禮貌。

五、積極參加院內力所能及的勞動,自覺鍛鍊身體,促進身體健康。

養老管理規章制度 篇2

養老保險制度作為20世紀最偉大的成就之一,一直起着推動社會進步,維護社會穩定的積極作用。具體表現為:一方面,它可以有效地降低老年貧困率,解決社會風險造成的一部分勞動者退休後無法享受基本生活水平的問題;另一方面,也可以有效地促進社會平等和安全,從根本上為解決社會不平等與構建和諧社會提供製度上的保障。

下面,我將從我國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發展歷程、存在的缺陷以及相應的改進措施等幾個方面來論述我對基本養老保險制度進行公平化改革的一些認識。具體內容如下:

(一)我國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發展歷程:

1、20世紀90年代以前,我國實行的是“先收現付”的養老保險制度,即職工參加養老保險計劃期間的繳費並非直接用於自己,而是用於已退休職工的養老支出,因而沒有養老金的積累。

2、但隨着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舊有的制度安排已不能適應新形式的發展,因此必須進行改革。3、1997年《國務院關於建立統一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正式將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統一為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户相結合的“部分積累制”。

4、當前,我國養老保險制度主要由三部分構成:城鎮企業的職工的養老保險制度、機關事業單位的離退休養老制度和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其中,城鎮企業職工的養老保險制度又分為基本養老保險、企業年金和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三個層次。通常意義上的養老保險主要是指城鎮企業職工的基本養老保險。

5、這是我國當前養老保障體系的核心部分。雖然改革使養老保險制度逐步完善起來,但是個人賬户空帳、保障水平不同等問題仍沒有得到根本解決。

(二)我國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存在的主要缺陷:

1、制度中保障主體城鄉發展不統一,形成“二元格局”。養老保險的對象應該是全體社會成員,然而受生產力水平和國家財力的制約,傳統體制下僅為城市居民提供了較全面的保障,農村居民基本無保障,雖然養老保險體制的覆蓋範圍隨着改革的推進逐步擴大着,但是城鄉居民之間保障權利的嚴重不平衡卻成為了現實。

2、制度中對政府職能的規定不清晰。由於缺乏科學理論的指導,全國統一的養老保險制度尚未建立,政府政策帶有隨意性、臨時性和非連續性,養老發展各地區存在差距。此外,未正確區分出和規定出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不同角色定位,形成“人人靠社保,社保靠財政,財政靠中央”的局面,責任難以落實,不能及時保障大眾的權益。

3、養老保險制度中的監督和問責機制不完善。現行的養老保險制度存在立法不健全、立法層次低、缺乏法律責任制度等問題,因而必然帶來了一系列的問題,如缺乏對欠繳保費的行為的法律制裁措施、非法挪用社保基金的行為得不到有效解決。因此,必須完善養老保險制度的監督和問責機制,合理使用社保基金,保障大眾權益。

(三)實現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公平的政策建議:

1、儘快完善、統一基本養老保險制度設計。即要通過適當的調查,研究制定出恰當的養老保險範圍、項目、費率、水平等具體的養老保險方法,從制度層面上解決體制問題,改善城鄉發展不平衡、保障對象待遇不統一等現象。制度完善才是促進養老保險事業順利發展的前提和基礎。

2、嚴格規範養老保險金領取和使用條件。首先,要嚴格控制提前退休的條件,真正做到只有到法定退休年齡的老人才能領取養老保險基本;其次,對仍在就業的退休人員,若其收入高於最低生活保障線,應及時停發養老金並繼續上繳養老保險費;最後,嚴格審核養老保險基金的發放情況,建立基金支付的制約機制,做到透明化操作。

3、將“隱形養老金債務”顯化,建設可持續的養老金體系。這一措施,有利於社會公平,也將提升養老保險體系的透明性和共性度,從而提升投保率。顯化養老金債務,能讓民眾清晰地瞭解到養老基金的現狀,有利於吸納資金。因而,要通過顯化方式來促進養老保險事業的良性發展。

4、當然改革措施還有很多,但我認為這三點便是目前最需要進行改革的,也是能促使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公平合理化發展的關鍵環節。

5、真正公平的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應該是所有公民公正公平的享有基本養老保險的基本權利,既要避免同為公民,一部分享有基本養老保險權益而另一部分卻享受不到的狀況,也要儘量避免同為公民,相同的狀況下卻因工作崗位、工作性質不同而基本養老保險權益差別較大的狀況。這既是我國進行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目標,也是改革最值得借鑑的地方。

養老管理規章制度 篇3

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和城鄉養老保險如何進行轉換?

《暫行辦法》規定,參保人員達到城鎮職工養老保險規定的法定退休年齡後,可申請辦理城鄉養老保險制度銜接手續,只要城鎮職工養老保險繳費年限滿15年(含延長繳費至15年),就可從城鄉居民養老保險轉入城鎮職工養老保險並享受相應的待遇,如不滿15年,可從城鎮職工養老保險轉入城鄉居民養老保險。《暫行辦法》提出,年滿16週歲(不含在校學生),非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及不屬於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覆蓋範圍的城鄉居民,可以在户籍地參加城鄉居民養老保險。20xx養老保險新政策的出台,使廣大農民工和城鎮非從業居民進可在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參保繳費並享受相應的待遇,退可由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制度“兜底”。人社部相關負責人也坦言,解決了兩種制度銜接問題,對於提高勞動者參保繳費的積極性,擴大養老保險覆蓋範圍具有積極的推動作用。

基本養老金待遇

1997年國發26號文件實施後,參加工作、達到退休年齡,男60歲,女幹部55歲,女工人50歲,繳費年限累計滿15年的人員,退休後按月發給基本養老金。基本養老金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户養老金兩部分構成。基礎養老金月標準以當地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和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的平均值為基數,繳費每滿1年發給1%;個人賬户養老金月標準為個人賬户儲存額除以計發月數,計發月數根據職工退休時城鎮人口平均預期壽命、本人退休年齡、利息等因素確定。如55歲退休的計發月數為170,60歲退休的計發月數為139。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繳費至滿十五年,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也可以轉入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按照國務院規定享受相應的養老保險待遇。

由於1997年前沒有建立個人賬户,國發[1997]26號文件實施前參加工作,國發[20xx]

38號文件實施後退休且繳費年限累計滿15年的人員,在發給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户養老金的基礎上,再發給過渡性養老金,以補充個人賬户養老金。

待遇調整

根據職工工資和物價變動等情況,適時調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水平,調整幅度為企業在崗職工平均工資年增長率的一定比例。20xx年調整比例是60%,20xx年是80%,20xx年是100%。

統籌層次

從長遠看,基本養老保險應當實行全國統籌,但是,在目前的財税體制下,中央和地方“分灶吃飯”,養老保險基金跨省調劑困難,實行全國統籌難度比較大。因此,統籌層次比較低,20xx年底,全國共有17個省市實現了省級統籌,能夠在全省統一調度使用養老保險基金,其他地方仍在實行縣市級統籌。統籌層次不高,難以發揮社會保險的互濟和調劑功能,不利於提高管理水平,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勞動力的合理流動。由於養老保險統籌層次低,而且轉移接續困難,影響了勞動者參保的積極性,有的地方允許退還外來務工人員所繳的個人賬户部分養老基金,形成“退保潮”,使養老保險制度名存實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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