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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規章制度3篇

人事規章制度3篇

本文目錄2019人事規章制度行政人事規章制度公司人事考核規章制度

正規的公司都有自己嚴格的人事考核、人事升遷制度,並不是那一天老闆今天高興就會隨意讓員工升職或者加薪,職員的考核以及升遷都必須嚴格執行公司的規章制度。

人事規章制度3篇

一般規定

第一條 本公司各級職員之考績,除副經理級以上依公司章程辦理外,其他職員分為期會考績及期末考績二種,期中及期末考績之平均數為年度考績。

第二條 本公司考核各級職員成績之記錄,作為升職、升級、調遷、退職、核薪及發放年終獎金之重要依據。

第三條 各級職員之考核成績記錄,均由人事主管祕存,公司除副總經理以上,其他任何人不得查閲。

期中及期末

第四條 期中及期末考核系各級主管對所屬職員平日之工作、能力、品德、學識、服務精神隨時作嚴正之考核,並記錄於期中及期末考績表內,以為年度考績計算資料。

第五條 本公司各級職員期會考績應於當年七月一日以前完成,期末考績應予翌年元月一日以前完成之。

第六條 凡有下列事績之一者,得視其原因、動機、影響程度報請升職、記大功、記功、嘉獎、晉級之獎勵,並列入考績記錄。(例如:對公司業務有特殊貢獻者、技術上突出貢獻者)

第七條 凡有下列事實之一者,得視其情節之輕重,報請免職、記大過、記過、申誡、降級等處罰,並列入考績記錄。(例如:行為不檢者、讓公司蒙受損失者)

第八條 人事部門應於每年元月十五日前將各級職員之勤惰及獎懲資料填妥送請總考。

第九條 本辦法呈經董事長核准後實施,修改時亦同。

基層職員晉升制度

(一)晉升的目的

1、規範基層管理人才的培養、選拔和任用制度,推動基層管理人才水平不斷提高;

2、建立基層管理人員晉升通道,激勵基層員工不斷提高業務水平,以卓越的現場管理推動企業的發展;

3、樹立基層員工學習的標杆,不斷牽引廣大員工終生學習,不斷改進,保持公司的持續發展。

(二)晉升的原則

1、各部門必須本着“開發人才、儲備人才”的觀念去培養和開發員工;

2、晉升必須堅持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

3、晉升必須堅持以工作業績、工作能力為準繩,杜絕論資排輩;

(三)晉升的資格

無論何種晉升通道,員工必須具備以下條件才具有晉晉升的資格:

1.由工人晉升為拉長,必須在公司工作一年以上,工作積極主動、表現優異、有較強的組織管理能力;由拉長晉升為班長,必須在公司拉長崗位上工作滿兩年以上;

2.晉升為拉長的人員在最近一年內的考核中不得出現d及以下的等級;晉升為班長的人員在最近兩年內的考核中至少有50%以上是良好,且不得出現d及以下的等級;

3.必須要有良好的工作態度和作風,符合拉長、班長的崗位要求;

(四)任用原則

1.原則上員工初次晉升為拉長及以上崗位均為臨時負責人;

2.臨時負責人的任期(考察期)一般為三個月到六個月,任期滿後,由其上級領導根據其任期期間的工作業績等,進行考核,考核合格者,填寫《基層員工轉正申請表》,報相關領導審批,批准後,報人力資源部核准發文,據此調整薪資。

3.對於考察期間不能按時達到既定目標,崗位工作沒有任何起色的,工作表現欠佳的臨時負責人,免去其臨時負責人的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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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職手續

(一)證件必須經人事部門確認新進人員核准聘僱應依下之規定向公司人事部辦妥下列手續方能入職:

1.個人半身彩色免冠近照二張.

2.身份證複印件二張(持臨時身份證者應在有效期內補交正本).

3.近期個人身體健康證(必須是鎮級以上公立醫院).

4.個人計劃生育證原件及複印件一份.

5.個人最高學歷畢業證明原件及複印件一份.

6.入職人員必須填寫入職登記表等相關表格,並確保其資料的真實性.

(二)新入職員工必須接受人事部的培訓,熟悉公司相關制度

1.新入職員工報到後,人事部在三個工作日內按照公司相關制度及日常工作生活中應遵守之事項進行入廠培訓.

2.人事資料建檔:員工之人事資料由人事部門於員工報到兩個工作日內建妥人事資料並存檔保存(包括電腦檔案).

3.新員工之工作分配:員工報到後依上級主管之指派分發工作,由人事部將新員工介紹給所屬部門主管,由其安排工作並進行上崗前培訓,無特殊情況不得變動(特殊情況必須經上級主管核准後方可變更)。

(三)晉升:公司全體員工晉升機會均等。

(四)試用期間::所有新入職員工試用期為1至3個月(特殊崗位例外),但最長不超過6個月,表現突出者或為公司做出重大貢獻者,經總經理批准可縮短試用期。

離職手續

(一)如果在試用期內無法適應工作或者嚴重違反公司規定的,公司將隨時終止勞務關係。

(二)試用期滿的員工離職必須提前一個月向公司提出,由公司領導核准後交接完畢方可離職。

(三)所有離職人員必須到人事部領取《離職申請表》並交所在部門主管審批後由人事部轉交公司領導審核並存檔.

(四)經公司領導批准離職人員須到人事部領取《離職員工交接表》由宿舍管理員簽名、部門主管簽名(證明其所有工作事項、物品移交完畢)後在門衞處等待,由財務部核實交接表無誤後領取工資。

(五)所有離職人員領取工資後不得再在本公司內食宿。

(六)特殊情況的離職人員,做特殊處理。

獎懲制度

獎勵:對改善管理、提高品質質量有重大貢獻者.嚴格控制成本、

對節約開支有顯著貢獻者.提出合理化建議經實施卓有成效者.為保護公司財產安全、見義勇為者.檢舉違紀違規人員、揭發腐敗行為者.一貫忠於職守、積極負責、廉潔奉公、業績突出者,對以上表現突出的員工由各部門主管提報,經公司領導評估後,將給予口頭或書面表揚、物質獎勵、特別加薪或者晉升等不同形式的獎勵。

處罰:對違反公司制度,將依據違紀情節給予罰款、警告、記過或合併處分,嚴重違反公司制度且屢教不改者將給予開除處分。

凡違反勞動紀律、住宿規定、就餐規定、門禁制度、安全衞生守則、玩忽職守者,視情節輕重及有無造成惡劣影響或經濟損失,處以上款所列相應之一處罰。

投訴制度

公司任何員工都享有投訴的權利,投訴的方式為:

1.將意見口頭或者書面交至直接上司或者部門負責人,由部門負責進行處理或上交。

2.將意見口頭或者書面交至人事部,由人事部進行調查,並將結果上報至公司領導。

考勤制度

2.公司依據《勞動法》之規定每人每天工作八小時,延長工作時間按加班計時,作息時間為:8:00——12:00,13:30——17:30下午18:00以後為開始加班時間。

3.公司實行打卡考勤制度,員工上、下班必須依規定時間打卡,不打卡者視為缺勤。

4.上班時間起至三分鐘內(含)打卡視為正常出勤,超過三分鐘則以遲到論處,遲到半小時內給予扣款10元處理,遲到半個小時以上以曠工處理,每月遲到四次,第五次起即視為曠工半日,以礦工半日處理.曠工一日扣除三天工資處罰。

5.有事請假須提前向部門主管請示並經主管批准將請假條交至人事部存檔,未經請假或主管未批准就擅自不上班者一律以曠工論處,有突發急病或者特殊情況可事後補假,但須立即通知所在部門主管並在2個工作日內將補假條交至人事部存檔。

6.各部門主管每日必須將人員出勤異常情況及時報備至人事部,不得包庇或袒護,否則一律負連帶責任從重處罰。

7.未到下班時間提前下班者視為早退,早退者每次以曠工半日處理。

8.連續曠工三天或一個月累計曠工四天者以自動離職處理(未按離職規定辦妥離職交接手續而自行離廠者也視為自動離職),不發薪資及補償金,自動離職者需承擔違約責任,因自動離職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承擔賠償責任。

9.代打工卡或託人代打卡者、弄虛作假、私自塗改考勤卡者一經查獲予以除名處理。

10.如果因卡機故障未打卡者必須經部門主管籤卡,否則做未出勤處理.

11.人事部將不定期對工卡進行查核,對違規者進行相應的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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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總則

第一條 目的

(一)本規定旨在長期、穩定、統一和規範地推行人事考核工作。

(二)本規定的目的是要通過對職工在一定時期內所表現出來的工作業務能力,以及努力程度的評價,找出並確定人才開發的方針、政策,改善原有的教育培訓工作,進而促進人事管理工作的公正和民主,提高工作熱情和帶動生產率。

第二條 人事考核的用途

人事考核的評定結果,將用於以下諸方面。

(一)教育培訓,自我開發。

(二)合理配置人員。

(三)晉升、提薪。

(四)獎勵。

第三條 適用範圍

本規定適用者範圍是“就業規則”第三條所規定的職工。然而,下列人員除外:

(一)兼職、特約人員。

(二)連續出勤不滿6個月者。

(三)考核期間休假停職6個月以上者。

第四條 用語的定義

本規定中使用的專用術語定義如下:

(一)人事考核——為了實現第一條規定的目的,以客觀的事實為依據,對成績、能力和努力程度,進行有組織的觀察、分析、評價及其程序。

(二)成績考核——對職工分擔的職務情況、工作完成情況進行觀察、分析和評價。

(三)態度考核——對職工在職務工作中表現出來的工作態度進行觀察、分析和評價。

(四)能力考核——通過職務工作行為,觀察、分析和評價職工具有的能力。

(五)考核者——人事考核工作的執行人員。

(六)被考核者——接受人事考核者。

(七)考核執行機構——負責人事考核有關事務的機構。

二、考核計劃與執行

第五條 考核執行機構

由人力資源部負責人事考核的計劃與執行事務。

第六條 考核者訓練

(一)為了使人事考核統一、合乎實際,需要進行考核者訓練工作。

(二)考核者訓練按照要求制訂訓練計劃,予以實施。

第七條 考核者的原則立場

為了使人事考核能公正合理地進行,考核者必須遵守下列各原則:

(一)必須根據日常業務工作中觀察到的具體事實作出評價。

(二)必須消除對被考核者的好惡感、同情心等偏見,排除對上、對下的各種顧慮,在自己的信念基礎上作出評價。

(三)不對考核期外以及職務工作以外的事實和行為進行評價。

(四)考核者應該依據自己得出的評價結論,對被考核者進行揚長補短的指導教育。

三、考核的分類

第八條 人事考核的分類

人事考核對被考核人員的分類如下。

(一)e(extra 臨時工階層)——臨時工。

(二)j(junior作業層)——ⅰ.ⅱ.ⅲ.ⅳ級職工。

(三)s(senior中間管理層)——ⅴ.ⅵ.ⅶ級職工。

(四)m(management經營決策層)——ⅷ.ⅸ.ⅹ.?級職工。

第九條 考核的等級

(一)s——出色、不可挑剔(超羣級)。

(二)a——滿意、不負眾望(優秀級)。

(三)b——稱職、令人安心(較好級)。

(四)c——有問題、需要注意(較差級)。

(五)d——危險、勉強維持(很差級)。

第十條 人事考核表

人事考核表,按上述人員分類,分為《作業層人事考核表》,《中間管理層人事考核表》、《經營決策層人事考核表》。

四、考核的實施

第十一條 實施期與考核期

(一)人事考核的實施期一年次, 月和 月。

(二)考核觀察期如下:

1.與 月的實施期相對應的考核觀察期,從 月日起至第二年的 月底,為期 個月。

2.與 月的實施期相對應的考核觀察期,從 月日起至 月 日,為期 個月。

第十二條 考核者

(一)人事考核按職務等級進行,原則上進行兩種層次的考核,即第一次考核和第二次考核。

(二)一次、二次考核的擔當者,即考核人員,原則上按下表中規定執行。

(三)在考核期間,如果考核者遇到人事調動,被調離現職務,則考核者所擔當的考核工作,進行到被調離日為止,由後任者擔當考核者,把考核工作繼續推進下去。

(四)因一次考核者缺勤或其他原因而不能繼續進行考核時,由二次考核者代行其事,而二次考核可以因此而省略掉。

(五)因二次考核者缺勤或其他原因而不能繼續進行考核時,則二次考核可以因此而省去。

(六)在職務級別層次很少的單位或部門,二次考核可以省略。

(七)因一次、二次考核者都缺勤或其他原因而不能繼續進行考核時,則由總務部長對此作出決定。

標籤: 規章制度 人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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