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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規章制度3篇

行政規章制度3篇

本文目錄行政規章制度規章制度:中小型企業行政事務管理制度行政機關責任追究的規章制度

第一條 着裝儀表規範

行政規章制度3篇

1、公司員工日常着裝應以端莊大方、整齊清潔為標準。。

2、儀容要以乾淨、整潔、素雅為標準,不得濃粧。

3、行為舉止要文明、禮貌,不得打架,鬥毆,酗酒,從事違法亂紀的活動。

4、説話要和氣、謙遜,要使用“請、您好、謝謝、對不起、再見”等文明用語。為集體創造團結、友善的氛圍。

第二條 工作行為規範

1、遵守黨和國家的法律、法規,遵守公司的各項規章制度。

2、各部門員工應按時上下班,不得遲到、早退、曠工。臨時有事外出必須向部門主管領導請假,經領導批准後方可離開。

3、辦公室工作人員在接待來訪和接聽電話時要注意行為規範和文明用語;辦公電話鈴聲應調到適量位置,講電話聲音應適量;不準用辦公室電話進行私人交往或閒聊。

4、各部門應每天安排部員值日,注意保持室內辦公環境和辦公枱面的整潔有序

5、保守企業祕密和施工技術祕密,不準對外泄露與施工質量、技術、單價、資金及經營管理等有關的事情。

6、生活區內嚴禁隨地亂扔、亂倒垃圾,嚴禁從窗户向外或從樓上往下倒水、扔煙頭、紙屑、吐痰等

7、節約用電、用水,做到人走燈滅,人走水停。

8、愛護辦公設備、儀器,節約使用紙張,能用廢紙打印複印的不得使用新紙,嚴格按照辦公室規定使用辦公設備。

9、每位員工都有權利、有義務維護公司利益,愛護公司財產,嚴禁將公司財產居為私有。為企業樹立良好的形象,

第三條 就餐制度

1、開飯時間:早 7:30 中 12:00 晚 6:00

2、全體工作人員都要按時就餐,無故延時就餐者,不能要求炊事員另外做飯。因 加 班或因工作外出辦事不能按時就餐者,要通知炊事員預留飯菜。

3.、公司所有人員,除事假和出差之外,無論是否在項目部吃飯,均扣除生活費

4、就餐人員要理解炊事員的辛苦,尊重炊事員的勞動。就餐時,如對飯菜不可口或有建議的,可向辦公室反映,以便加以改進。

5、眾口難調,不能超標準要求飯菜質量,不能挑肥揀瘦,鋪張浪費。

第四條 辦公用品購買

1、辦公用品購買本着實用、節約的原則,每月由辦公室統一購買。

2、臨時急需使用的辦公用品由辦公室報經理同意後採購。大型辦公用品採購必須報請經理審批後方可購買。

3、採購人員應嚴格遵守職業道德,及時瞭解市場商品信息,選擇對口適用,質量可靠,價格合理的辦公用品

第四條 辦公用品發放和使用

1、本着節約的原則使用辦公用品。

2、辦公室管理人員須清楚的掌握辦公用品庫存情況,經常整理清點,庫存不足及時申請和購進。

3、已配發的各種生活用具,由使用部門和個人認真保管、愛惜使用,不得私自轉借和處理。對無故損壞者,由個人負責。

4、各部門的電腦、打印機、複印機等設備由部門主管指定專人負責,禁止其他人員隨便使用;出現故障需以報告形式交辦公室,由辦公室報請經理批准後聯繫維修,並對故障原因予以追查對相關責任人給予相應處罰。

5、公用複印機,由辦公室指定專人負責,實行打印複印登記制度。辦公室應每次對打印複印的部門、人員、主題、份數和日期做好登記。

6、 嚴禁員工將辦公用品帶出單位挪作私用。員工離職時應將所負責保管和使用的物品退回辦公室(消耗品除外),

第五條 辦公室負責全體員工的考勤工作。

第六條 考勤由辦公室安排專人記錄,記錄必須準確真實,相關票據要和考勤表有照應可追溯。

第七條 出勤規定。本公司工作人員節假日實行輪換休息制度,應按時上下班,事假及正常休假應按照請銷假制度執行,到辦公室備案。

第八條 考勤員應認真負責,加強考勤,做到不虛報、不亂報、不徇私情;

第九條 考勤表必須與所批覆的請假條相一致。無假外出者按曠工處理,曠工期間無工資獎金,月曠工天數累積超過3天者,扣發當月工資和獎金;年累計曠工超過10天者,扣除所有剩餘工資福利,清退回公司。

第十條 考勤表在每月的1號由考勤員負責整理,報送財務部門經領導審查後作為當月工資獎金髮放的依據。

第十一條 印章種類

1、公章:是單位的最重要的印章,代表單位的權利、憑信和職責。

2、專用印章:是項目為了使職能部門履行自己的專業性職責而發給部門使用的印章,這種印章有單位名稱及用途。

3、領導人名章:是項目領導或部門主管的身份印章,是行使職權的標誌。

4、其他印章:是起標識作用,如財務用的各類標識章、竣工資料特定章。

第十二條 印章保管

1、公章、領導人名章應有專人負責保管,專業印章由各部門指定專人負責保管,專人印章由各部門指定專人保管;財務專用章和經理私章必須分開由專人保管。

2、印章要放在保險、安全的地方,放置印章的櫃子鑰匙不得亂放。

3、印章保管人外出時,由領導批准後交給指定人代為保管。

第十三條 印章使用

1、凡蓋公章、領導人名章,必須經公司領導批准或授權。

2、凡蓋專業印章,須經部門主管批准。

3、印章保管人在蓋章前應認真檢查領導籤,審閲用章文件和全部資料。

4、印章保管人用印須登記,並填寫《印章使用登記表》。

5、蓋印要符合要求、位置恰當、跡端正、圖清晰。

6、不準在空白信紙、信封、紙張和介紹信蓋章。

7、在文件、文書、資料上蓋錯了章要及時銷燬。

8、嚴禁私自帶印外出,如因投標、簽訂合同須帶印時,須經公司經理批准,印章保管人或指定保管人帶上,並按規定實施使用。

第十四條 印章丟失

如印章遺失,立即報告領導和上級機關,及時到當地公安部門登記,並聲明作廢,其補刻按印章頒發權限再行刻制,新刻制印章應與原印章有明顯的區別。

第十二條 職工外出,必須履行請銷假制度,並按時返回銷假,工作時間內無特殊事由不得請假。

第十三條 批准事假權限

1、各部門主管請假需報分管領導同意後由經理審批。

2、所有批准假期時間包括往返時間。

第十四條 出差

1、公司人員出差一律書面報批,出差人員需填寫《出差審批單》,由經理籤批准。

2、部門以上負責人出差需報分管領導和公司經理批准;各部門部員出差需報部門主管和公司經理批准。

3、如有特殊情況需出差,來不及辦理手續的,應先電話告知經理事後補辦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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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總 則第一條 為加強公司行政事務管理,理順公司內部關係,使各項管理標準化、制度化,提高辦事效率,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指行政事務包括檔案管理、印鑑管理、公文打印管理、辦公及勞保用品管理、庫房管理、報刊及郵發管理等。

(二)檔案管理

第三條 歸檔範圍:

公司的規劃、年度計劃、統計資料、科學技術、財務審計、勞動工資、經營情況、人事檔案、會議記錄、決議、決定、委任書、協議、合同、項目方案、通告、通知等具有參考價值的文件材料。

第四條 檔案管理要指定專人負責,明確責任,保證原始資料及單據齊全完整,密級檔案必須保證安全。

第五條 檔案的借閲與索取:

1.總經理、副總經理、總經理辦公室主任借閲非密級檔案可通過檔案管理人員辦理借閲手續,直接提檔;

2.公司其他人員需借閲檔案時,要經主管副總經理批准,並辦理借閲手續;

3.借閲檔案必須愛護,保持整潔,嚴禁塗改,注意安全和保密,嚴禁擅自翻印、抄錄、轉借、遺失,如確屬工作需要摘錄和複製,凡屬密級檔案,必須由總經理批准方可摘錄和複製,一般內部檔原因總經理辦公室主任批准方可摘錄和複製。

第六條 檔案的銷燬:

1.任何組織或個人非經允許無權隨意銷燬公司檔案材料;

2.若按規定需要銷燬時,凡屬密級檔案須經總經理批准後方可銷燬,一般內部檔案,須經公司辦公室主任批准後方可銷燬。

3.經批准銷燬的公司檔案。檔案人員要認真填寫、編制銷燬清單,由專人監督銷燬。 (三)印鑑管理

第七條 公司印鑑由總經理辦公室主任負責保管。

第八條 公司印鑑的使用一律由主管副總經理籤許可後管理印鑑人方可蓋章,如違反此項規定造成的後果由直接責任人員負責。

第九條 公司所有需要蓋印鑑的介紹信、説明及對外開出的任何公文,應統一編號登記,以備查詢,存檔。

第十條 公司一般不允許開具空白介紹信,證明如因工作需要或其它特殊情況確需開具時,必須經主管副總經理籤批條方可開出,持空白介紹信外出工作回來必須向公司彙報其介紹信的用途,未使用的必須交回。

第十一條 蓋章後出現的意外情況由批准人負責。

(四)公文打印管理

第十二條 公司公文的打印工作由總經理辦公室負責。

第十三條 各部室打印的公文或其他資料須經本部門負責人籤,交電腦部打印,按價計費。

第十四條 公司各部、室所有打印公文、文件,必須一式三份,交總經理辦公室留底存檔。

(五)辦公及勞保用品的管理

第十五條 辦公用品的購發:

1.每月月底前,各部、室負責人將該部門所需要的辦公用品制定計劃提交總經理辦公室;

2.總經理辦公室指定專人制定每月辦公用品計劃及預算;經主管副總經理審批後負責將辦公用品購回,根據實際工作需要有計劃的分發給各個部、室。由部室主任籤領回;

3.除正常配給的辦公用品外,若還需用其它用品的須經總經理辦公室主任批准方可領用;

4.公司新聘工作人員的辦公用品,辦公室根據部室負責人提供的名單和用品清單,負責為其配齊,以保證新聘人員的正常工作;

5.負責購發辦公用品的人員要做到辦公用品齊全、品種對路、量足質優、庫存合理、開支適當、用品保管好;

6.負責購發辦公用品的人員要建立帳本,辦好入庫、出庫手續。出庫一定要由領取人員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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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優化發展環境,推進規範化服務型機關建設,健全監督機制,強化行政機關的責任追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和《xx省行政機關工作人員行政過錯責任追究試行辦法》等法律、法規、規章和規定,比照《xx省行政機關責任追究制度》,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縣屬各級行政機關,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和受行政機關委託的組織,以及上述機關和組織的工作人員,適用本制度。

縣屬其它機關、團體參照本制度執行。

第三條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對違反行政效能建設有關規定的行為有權投訴、檢舉、控告。

縣監察機關負責投訴、檢舉、控告的受理、查辦、轉辦、交辦等工作。

第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追究縣級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及其負責人的責任。情節較輕的,限期整改,對分管負責人進行批評教育;情節較重,造成不良影響或後果的,取消本地、本部門評優評先資格,對分管負責人予以告誡,並可責令主要負責人作出書面檢查;情節嚴重,造成惡劣影響或後果的,對該部門、鄉鎮予以通報批評並取消評優評先資格,對分管負責人予以誡勉或免職,並可對主要負責人予以告誡或誡勉:

(一)未按規定建立首問負責制度、限時辦結制度並採取具體措施貫徹落實的;

(二)不按規定承諾本部門、本鄉鎮辦理事項時限的;

(三)未按規定建立首問負責事項登記制度的;

(四)服務窗口無人值班的;

(五)工作人員態度惡劣,故意刁難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

(六)不按規定編制並公佈機關辦理事項流程時限表的;

(七)對重大或緊急事項,不按規定及時請示、上報並妥善處置的;

(八)牽頭部門不履行牽頭職責,或配合部門不配合牽頭部門工作造成工作延誤的;

(九)本地、本部門多次出現超時辦結現象的;

(十)對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投訴、舉報、控告不及時處理的;

(十一)其他違反首問負責制度、限時辦結制度規定情形的。

第五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追究縣級部門和鄉鎮的內設機構及其負責人、直接責任人的責任。情節較輕的,責令直接責任人作出書面檢查,並可對機構負責人進行批評教育;情節較重,造成不良影響和後果的,取消該機構評優評先資格,對直接責任人予以告誡或限期調離工作崗位,並可責令機構負責人作出書面檢查或予以告誡;情節嚴重,造成惡劣影響或後果的,對該機構予以通報批評並取消評優評先資格,對直接責任人予以誡勉或降職,並可對機構負責人予以誡勉或免職:

(一)超過規定時限或承諾時限辦結的;

(二)公務時間擅自離崗的;

(三)態度惡劣,故意刁難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

(四)不按規定登記首問負責事項的;

(五)不按規定接待、指導、引導、協助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辦理有關事項的;

(六)對把握不準或特別重大和緊急的事項,應當及時請示報告而不及時請示報告的;

(七)應當當場辦結而不當場辦結的;

(八)不一次性告知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所需要補正的全部材料的;

(九)其他違反首問負責制度、限時辦結制度規定情形的。

第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從輕、減輕或免予處理:

(一)主動賠禮道歉,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已諒解的;

(二)有效阻止不良後果發生的;

(三)主動挽回損失的;

(四)其他可從輕、減輕或免予處理情形的。

第七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從重或加重處理:

(一)一年內出現兩次以上應予追究責任行為的;

(二)干擾、阻撓責任追究調查、處理的;

(三)打擊、報復、陷害投訴人、檢舉人、控告人、證人、調查人及其他相關人員的;

(四)拒不執行縣監察機關依法作出的監察決定,或無正當理由拒不採納縣監察機關依法提出的監察建議的;

(五)其他應當從重或加重處理情形的。

第八條追究鄉鎮人民政府xx縣級部門的行政責任,由縣人民政府或縣監察機關實施;追究機關和鄉鎮工作人員的行政責任,由任免機關或縣監察機關實施。

追究行政機關以外的其他機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的責任,由其上級主管部門或任免機關實施。

第九條責任追究調查審結應當在15日內完成,情況複雜的,經調查機關負責人批准,可以適當延長辦理期限,但延長期限不得超過10日。處理決定作出後5日內,應當將處理結果告知實名投訴人、檢舉人或控告人。

第十條受到責任追究的機關和人員,依法享有陳述權、申辯權;對責任追究不服的,可以向作出處理決定的機關提起申訴。

第十一條本制度所稱告誡是指對違反行政效能建設有關規定,但不夠紀律處分的人員,以書面形式進行批評教育的問責方式。

第十二條其他違反行政效能規定,構成行政過錯的行為,依照《xx省行政機關工作人員行政過錯責任追究試行辦法》和《xx省行政機關責任追究制度》處理。

有第四條、第五條規定行為,構成違紀的,依照《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及其他有關規定給予紀律處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十三條本制度由縣監察局負責解釋。

第十四條本制度自公佈之日起施行。

標籤: 規章制度 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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