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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試驗檢測管理制度(精選3篇)

項目試驗檢測管理制度(精選3篇)

項目試驗檢測管理制度 篇1

一、適用範圍

項目試驗檢測管理制度(精選3篇)

1.適用於公司承攬工程的檢驗試驗管理;

二、相關文件

1.《管理手冊》

2.《物資進貨驗收程序》

三、實施職責

1.本制度由工程部負責管理;

2.工程部負責進貨檢驗試驗的管理,各項目部負責具體實施;

3.工程施工質量檢驗及評定工作,由項目部技術負責人負責具體實施;

4.建築材料檢驗試驗管理由項目部技術負責人外委試驗;

5.最終檢驗試驗由公司工程部門負責組織檢驗;

四、工作流程

4.1進貨檢驗和試驗

4.1.1所有進廠物資均應按規定的程序進行檢驗和試驗,具體見《物資進貨驗收程序》規定;

4.1.2未經檢驗或試驗合格的物資,(包括原材料、外購件、外委加工配製件等)不準投入使用或加工(4.1.4的.緊急放行情況除外);

4.1.3顧客提供的物資,開箱時也應做好開箱驗證記錄和簽證;

4.1.4如因工程急需,來不及檢驗或試驗而放行時,需有可靠的追回程序,並應對該物資做唯一性標識,以便一旦發現不符合規定要求時能立即追回和更換(習慣稱為緊急放行)。緊急放行的授權人為項目部經理或技術負責人;

4.1.5進貨檢驗和試驗,主要包括:

供方質量文件

有規定時抽樣檢驗和試驗。

4.1.6檢驗和試驗合格後均應辦理檢查驗收簽證;

4.1.7所有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未經監理工程師簽字不得用於工程施工和安裝。

4.2過程檢驗和試驗

4.2.1工程開工前,由項目部負責編制質量檢驗的有關要求(可在施工組織設計中反映),其中有關顧客、監理方面的內容,應取得顧客或其代理人的認可同意。

4.2.2工程施工質量檢驗及評定工作,由項目部技術負責人負責實施;

4.2.3建築材料檢驗和試驗由項目部委託外部實驗室負責實施;

4.2.4外委檢驗、試驗時由項目部技術負責人負責外委委託,並負責將試驗結果送達有關驗證單位;

4.2.6在所要求的分項或分段工程的檢驗和試驗工作未完成之前,或必需的試驗報告未收到前,不得進行下道工序的施工;

4.2.7如應施工急需來不及在檢驗試驗報告完成前就要轉入下道工序,則必須有可靠的追回程序(習慣稱例外放行),並應在相應的產品上做出明確唯一的標識,做好記錄;

4.2.8例外放行,需經項目部經理批准。

4.3最終檢驗和試驗,最終檢驗和試驗由公司工程部門、項目部根據顧客安排與監理、設計單位等配合完成;工程資料的形成應與工程進度同步。工程部應按規定及時向有關方移交相應資料。

4.4檢驗試驗人員,從事檢驗和試驗的人員,應具有相應的資質,並取得認可的證書。

4.5檢驗試驗記錄

4.5.1檢驗和試驗記錄是證明採購物資、在建工程、在制產品和最終產品(或工程)質量滿足規定要求的客觀證據,所有檢驗和試驗均應做好檢驗和試驗記錄或簽證;

4.5.2過程檢驗試驗記錄按工程行業要求的驗收記錄表格執行;

4.5.3最終檢驗和試驗記錄(即分部驗收記錄、單位工程驗收記錄)由公司工程部負責記錄;

4.5.4檢驗試驗記錄內容應完整,且真實可靠,並應符合檔案管理要求;

4.5.5檢驗試驗應有書面記錄和專人用合格的書寫材料親筆簽字,不得代簽字或使用打印機打印。

4.6不合格,檢驗和試驗中發現的不合格品,按《質量問題處理制度》規定處置。

4.7監督檢查,檢驗和試驗控制,由工程部負責監督檢查

項目試驗檢測管理制度 篇2

1、試驗檢測一般採用抽樣檢驗的方式,而很少採用全數檢驗,抽樣檢驗是從一批或一個過程的產品中隨機抽取少量個體進行檢驗,來判定一批產品或一個過程是否合格,所以個體的'抽取方法非常重要,直接影響檢驗結果的準確性,試驗工作者要特別重視此項工作。

2、取樣要有代表性,嚴格按試驗標準規範要求隨機抽取樣品,避免造成檢測試驗結果與實際產品不符。

3、取樣工作必須由試驗室派人按有關標準、規定完成,不得受任何干擾,嚴禁施工現場工作人員取樣送檢。取樣人員應熟悉各種相關產品的驗收規則,並熟悉各種相關產品的取樣工具、部位、數量及步驟以及材料的分批規定。

4、取樣人應根據規範、標準要求進行取樣,對樣品的大小、數量、取樣部位、是否有代表性進行確認。抽取樣品的數量依據現行國家標準或部頒標準有關規定一次性抽夠;抽取樣品的頻率和方法嚴格按試驗規範要求進行。

5、取樣應嚴肅認真,不受行政干預,也不受經濟利益或其他利益及各種關係的影響,確保樣品的代表性和準確性。

6、樣品抽取完畢,要妥善保管;填寫試驗委託單,和樣品一起送到試驗室進行檢測。

7、樣品的包裝和運輸應能避免散失和防止污染,並避免試樣性能產生變化,並附卡片標明試樣編號、產地、規格、等級或標號、重量、要求檢驗項目和取樣方法(施工日期)等。

8、試驗室對照試驗委託單檢查樣品外觀是否符合要求、數量是否足夠,檢查後進行來樣登記,將樣品放入工作間備檢。

9對於水泥、外加劑、外摻料要按標準、規定留取複檢樣品,做為試驗存在爭議時仲裁使用,一般情況下水泥留置60天,外加劑和外摻料留置90天。

10、見證試驗樣品的抽取,嚴格按見證工作制度進行,施工單位要做好配合工作,樣品抽取完畢後由見證取樣監理工程師和施工單位試驗人員一起送到見證試驗室進行檢測。

11、平行試驗樣品由監理工程師親自抽取,嚴禁由施工單位代取。

項目試驗檢測管理制度 篇3

1數據真實、項目齊全、字跡清楚。

2書寫一律採用碳素鋼筆或簽字筆,不得使用鉛筆、圓珠筆或紅色筆。

3記錄不得塗改,如有記錯時,應對錯誤數據劃“=”道橫線,將正確的數據寫在上邊,並加蓋更改人印章,更改印章每張記錄不應超過兩處。

4對有温、濕度要求的檢測項目,應記錄測試過程的温度、濕度。對缺少此欄目的表格,應在説明欄或附註欄中填寫。

5對抗壓、稱量試驗,應記錄使用儀器的型號、編號、量程等。

6應註明試驗參數,檢測試驗時所採用的標準號。

7測試日期要正確,不準漏記或憑印象補記。

8參加試驗人員應各自簽字,不得漏籤或代簽。

9試驗過程中如果遇到停電、儀器設備發生故障,一般應重新試驗,如確實不影響數據精度要求時,在試驗記錄中註明。

10檢測操作結束,要及時計算檢測結果。結果的`有效數字應嚴格按規程修約與保留。

11校核測試結果的準確性,發現可疑數據應及時找出原因或重新測試。

12測試記錄應寫出評定依據,對被測項目做出公正準確的結論。

13複核採用的檢測標準和評定標準是否正確,選用儀器精度或量程是否恰當。

14複核記錄數據是否準確,計算數據是否正確,保留有效位數和數字修約是否符合規範。

15複核採用法定計量單位是否正確。

16複核結論用語是否公正、確切。

17複核填寫項目及簽名、日期是否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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