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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務大廳微機管理制度

政務大廳微機管理制度

第一條 本制度所稱計算機設備,包括大廳統一購置的計算機設備及相關設施等;本制度所稱“網絡”,主要是指的大廳網絡。

政務大廳微機管理制度

第二條 大廳日常的計算機及網絡管理由大廳主任統一負責。

第三條 窗口人員使用計算機設備,要服從鎮的統一安排,自覺接受大廳主任日常監督、管理和指導。

第四條 窗口業務人員因工作需要,需聯網接入互聯網或上級主管部門等業務網的,應事前向鎮領導進行説明。未經批准,不得擅自聯網接入。

第五條 禁止任何窗口人員和個人修改網內各計算機的用户名和ip地,不得對計算機信息系統功能和數據進行刪除或修改。

第六條 窗口工作人員不得故意傳播計算機病毒。

第七條 窗口人員所使用的計算機如發現病毒,應及時清除,清除不了的,要立即報告。

第八條 未經大廳主任許可,大廳以外任何人員不得操作使用大廳計算機設備;未經鎮領導批准,不得使用大廳網絡信息管理系統。

第九條 接入互聯網的計算機,窗口工作人員除因工作需要外不得在上班時間瀏覽互聯網頁或者遊戲、聊天。

第十條 大廳域網內的計算機,不準使用來歷不明的軟件。如需安裝與業務有關的硬件或軟件,應事先向鎮領導提出申請。未獲批准,不得私自安裝。

第十一條 窗口工作人員發現無法處理的計算機故障時,應及時鄉鎮領導彙報,保證設備的正常運行和辦件工作的正常開展。

第十二條 大廳工作人員要加強保密意識,採取必要的防範措施,對計算機主動設置密碼,工作所需的保密文件資料不得上網共享,任何人員不得侵入他人的計算機系統。

第十三條 禁止在電腦專用插座上使用非計算機設備,下班後必須關閉計算機,並切斷電源(包括ups)。

第十四條 嚴禁工作人員在網絡上擴散、傳播、共享有害信息。

第十五條 大廳計算機管理員要認真做好計算機和電源等設備的日常維護工作,按照規定要求,做好計算機及相關設備的定期保養工作。

第十六條。違反本制度規定,損害計算機設備和網絡安全的,追究責任人的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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