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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籍檔案的管理制度(精選6篇)

學籍檔案的管理制度(精選6篇)

學籍檔案的管理制度 篇1

一、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嚴格執行甘肅省教育廳下發《關於學籍管理暫行辦法》和學校的相關規定,認真做好學籍管理工作

學籍檔案的管理制度(精選6篇)

二、學校設立專門的學籍資料管理人員和學籍資料電腦管理員,負責處理學籍資料的整理、歸類和輸入電腦,進行數據處理。

三、學校設立一個獨立的'學籍資料檔案室,該檔案室是貯存各種學籍資料文件、各年級學生學籍檔案的重要場所,任何人未經教導處領導或學籍資料管理員允許,不得翻閲各種文件和資料,以確保文件和資料的保密性。

四、所有學籍管理文件、資料的入檔、保管、借出由管理人員負責,每學期必須進行一次全面清查、整理,以確保文件資料的系統、完整。

五、各種學籍管理文件、資料和學生檔案資料原則不外借閲;需要借閲的文件、資料,應由主管領導批准後,辦理借閲手續並按時歸還。

六、各類學籍管理文件、資料應按類合理放置,做到整齊、易查找。如有丟失,應及時報告,並補回。

七、加強管理,切實做好防火、防盜、防水、防蟲等安全工作。

八、做好重要文件的保密工作。

學籍檔案的管理制度 篇2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範中國小生學籍管理,提高新形勢下基礎教育科學管理水平,保障適齡兒童、少年受教育的權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等有關法律,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我國所有由政府、企業事業組織、社會團體、其他社會組織及公民個人依法舉辦的國小、國中、普通高中、特殊教育學校、工讀學校(以下簡稱學校)和在這些學校就讀的學生(以下簡稱學生)。

第三條學生學籍管理採用信息化方式,實行分級負責、省級統籌、屬地管理、學校實施的管理體制。

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宏觀指導各地學生學籍管理工作,負責組織建設全國聯網的學生電子學籍信息管理系統(以下簡稱電子學籍系統),制訂相關技術標準和實施辦法。

省級教育行政部門統籌本行政區域內學生學籍管理工作,制訂本省(區、市)學籍管理實施細則,指導、監督、檢查本行政區域內各地和學校學生學籍管理工作;按照國家要求建設電子學籍系統運行環境和學生數據庫,確保正常運行和數據交換;作為學籍主管部門指導其直管學校的學籍管理工作並應用電子學籍系統進行相應管理。

地(市)級教育行政部門負責指導、督促縣級教育行政部門認真落實國家和本省(區、市)關於學生學籍管理的各項規定和要求;作為學籍主管部門指導其直管學校的學籍管理工作並應用電子學籍系統進行相應管理。

縣級教育行政部門具體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學校的學生學籍管理工作;應用電子學籍系統進行相應管理;督促學校做好學生學籍的日常管理工作。

學校負責學籍信息收集、彙總、校驗、上報,應用電子學籍系統開展日常學籍管理工作,確保信息真實、準確、完整。

第二章學籍建立

第四條

學生初次辦理入學註冊手續後,學校應為其採集錄入學籍信息,建立學籍檔案,通過電子學籍系統申請學籍號。

學籍主管部門應通過電子學籍系統及時核准學生學籍。

第五條學籍號以學生居民身份證號為基礎生成,一人一號,終身不變。學籍號具體生成規則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另行制訂。

逐步推行包含學生學籍信息的免費學生卡。

第六條學校不得以虛假信息建立學生學籍,不得重複建立學籍。學籍主管部門和學校應利用電子學籍系統進行查重。

學籍管理實行"籍隨人走"。除普通學校接收特殊學校學生隨班就讀、特殊教育學校、工讀學校外,學校不接收未按規定辦理轉學手續的學生入學。殘疾程度較重、無法進入學校學習的學生,由承擔送教上門的學校建立學籍。

第七條學校應當從學生入學之日起1個月內為其建立學籍檔案。

學生學籍檔案內容包括:

一、學籍基礎信息及信息變動情況;

二、學籍信息證明材料(户籍證明、轉學申請、休學申請等);

三、綜合素質發展報告(含學業考試信息、體育運動技能與藝術特長、參加社區服務和社會實踐情況等);

四、體質健康測試及健康體檢信息、預防接種信息等;

五、在校期間的獲獎信息;

六、享受資助信息;

七、省級教育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信息和材料。

學籍基礎信息表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統一制訂。

第八條學籍檔案分為電子檔案和紙質檔案。電子檔案納入電子學籍系統管理,紙質檔案由學校學籍管理員負責管理。

逐步推進學籍檔案電子化,同時保留必要的紙質檔案。

第九條學生轉學或在基礎教育階段升學時,學籍檔案應當轉至轉入學校或升入學校,轉出學校或畢業學校應保留電子檔案備份,同時保留必要的紙質檔案複印件。學生最後終止學業的學校應當歸檔永久保存學生的學籍檔案,或按相關規定辦理。

學校合併的,其學籍檔案移交併入的學校管理。

學校撤銷的,其學籍檔案移交縣級教育行政部門指定的單位管理。

第十條如學生父母或其他監護人提出修改學生基礎信息的,憑《居民户口簿》或其他證明文件向學校提出申請,並附《居民户口簿》複印件或其他證明覆印件,由學校核準變更學籍信息,並報學籍主管部門核准。

第三章學籍變動管理

第十一條各學段各類學籍變動的具體條件和要求由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根據國家法律法規和當地實際統籌制定。

第十二條正常升級學生的學籍信息更新,由電子學籍系統完成。

第十三條學生學籍信息發生變化,學籍進行轉接或學生畢業(結業、肄業)時,學校應及時維護電子學籍系統中的有關信息,並將證明材料歸入學生學籍檔案。學籍主管部門應及時對學生學籍變動信息進行更新。

第十四條學生轉學或升學的,轉入學校應通過電子學籍系統啟動學籍轉接手續,轉出學校及雙方學校學籍主管部門予以核辦。

轉入、轉出學校和雙方學校學籍主管部門應當分別在10個工作日內完成學生學籍轉接。

第十五條學生辦理學籍轉接手續後,轉出學校應及時轉出學籍檔案,並在1個月內辦結。

第十六條學生轉學或升學後,轉入學校應當以收到的學籍檔案為基礎為學生接續檔案。

第十七條特教學校學生轉入普通學校隨班就讀,或普通學校隨班就讀殘疾學生轉入特教學校就讀的,其學籍可以轉入新學校,也可保留在原學校。

進入工讀學校就讀的學生,其學籍是否轉入工讀學校,由原學校與學生的父母或其他監護人商定。

第十八條省(區、市)直管學校、設區的市直管學校學生的轉入轉出情況,由學校每學期書面告知所在地縣(區)教育行政部門。

第十九條學生休學由父母或其他監護人提出書面申請,學校審核同意後,通過電子學籍系統報學籍主管部門登記。復學時,學校應及時辦理相關手續。

學生休學期間學校應為其保留學籍。

第二十條學生到境外就讀的,應當憑有效證件到現就讀學校辦理相關手續。回到境內後仍接受基礎教育的,應接續原來的學籍檔案。

第二十一條學生死亡,學校應當憑相關證明在10個工作日內通過電子學籍系統報學籍主管部門註銷其學籍。

第二十二條學校應將義務教育階段學生輟學情況依法及時書面上報當地鄉鎮人民政府、縣級教育行政部門和學籍主管部門,在義務教育年限內為其保留學籍,並利用電子學籍系統進行管理。

義務教育階段外來務工人員隨遷子女輟學的,就讀學校的學籍主管部門應於每學期末將學生學籍檔案轉交其户籍所在地縣(區)教育行政部門。

第四章保障措施

第二十三條地方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應當為學籍管理提供必要的保障條件,配備或指定學籍管理員,完善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機制。

對學籍管理員當實行先培訓後上崗,並保持相對穩定。各級學籍管理員的基本信息須報送上一級教育行政部門。

第二十四條地方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應當每學期複核學生學籍,確保學籍變動手續完備、學生基本信息和學籍變動信息準確。

第二十五條各級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要建立嚴格的保密制度。非經學籍主管部門書面批准,學籍信息一律不得向外提供,嚴防學籍信息外泄和濫用。

第二十六條教育行政部門違反本辦法的規定,由上一級教育行政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處理。

第二十七條學校違反本辦法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依法追究校長和相關人員責任:

一、不為已接收學生建立學籍檔案的;

二、以虛假信息建立學籍或學籍檔案的;

三、不及時把學籍變動信息納入學籍檔案的;

四、不及時報告義務教育階段學生輟學情況的;

五、接收學生不為其辦理轉學手續的;

六、不按規定為學生轉接學籍檔案的;

七、泄露或非法使用學生學籍信息的;

八、違反本辦法規定的其他行為。

第五章附則

第二十八條學校的外籍學生和港澳台學生學籍管理,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九條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應制訂或完善實施細則。

學籍檔案的管理制度 篇3

為進一步規範我校學生檔案管理工作,提高我校學生檔案管理水平,使我校學生檔案管理制度化、科學化,充分發揮學生檔案在學生日常教育管理、畢業、推薦就業等方面的作用,結合我校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規定。

一、學生個人檔案管理

(一)管理制度

1、學生個人檔案的建立。學生個人檔案必須按專業、分班級放入專門檔案櫃中歸類管理。

2、檔案內容堅持實事求是的原則。檔案內容必須確保統計數字的準確,要如實記錄學生就讀期間的整個成長過程。

3、檔案安全日常管理。管理人員要經常做好防火、防潮、防塵、防蟲、防鼠,檔案處嚴禁煙火,不準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和食物。

4、專櫃保存檔案資料,並採取防範措施,避免丟失。

5、檔案借閲一般情況只准在檔案室內查閲,如需借出,需經領導批准。

6、相關部門應積極配合各種材料的及時收集。

(二)歸檔範圍

1、學生基本信息(包括學生家庭情況,學習經歷,黨團關係等);

2、學前教育(含軍訓)、社會實踐活動等方面的考核及相關心得和總結;

3、學生各科成績登記(含操行評定);

4、外出實習的鑑定及總結;

5、班委及學生會工作,參加各種文體活動的情況;

6、獎勵或處分材料;

(三)歸檔材料的收集

1、新生班班主任收集材料新生入學後,在學前教育期間,新生班主任應須如實填寫《學生基本信息表》、組織學生認真總結並寫學前教育心得(字數不少於400),於學生外出實習前一併交教務處。

2、駐廠教師收集材料學生外出實習期間,駐廠教師應每月底向教務處上報流失學生名單;學生實習結束前一週向教務處上報返校就讀學生名單;如實記錄學生的實習情況,完善《學生外出實習鑑定表》,實習結束後交教務處。

3、教學班班主任收集材料

(1)外出學生實習總結;

(2)社會實踐活動材料及總結;

(3)獲獎材料的複印件、操行評定結果;

(4)班委名單及工作安排;

(5)新增及流失學生情況登記表》。

4、團委收集的材料

(1)參加各種文體活動學生名單及獲獎情況;

(2)學生會成員名單及工作安排;

(3)好人好事等先進事蹟。

5、政教處收集的材料處分文件及登記表

6、教務處收集的材料

(1)學生平時成績、學期成績及補考成績;

(2)專業技能的考核、技能競賽活動材料及獲獎證書複印件;

(3)新生學籍登記表;

(4)學生轉學、轉專業、休學、復學、退學等學籍變動登記表;

(5)學籍管理條例的各種文件;

(6)學生畢業證書的印刷編號登記表以上(3)-(6)由趙飛老師提供。

二、學籍號的編制新生入學分班後編列學籍號,學生學籍號由教務處統一編制,學籍號由12位數字組成。

(第一、二、三、四位專業代碼前四位;第五、六位為學生入學年份代碼,取年份後兩位;七、八位為入學月份;第九、十位為班級代碼,第十一、十二位為順序編碼。)

三、畢業證的辦理及發放

(一)學生應具備的條件學生在學習期間,必須具備以下所有條件,方可辦理由教育主管部門驗印、頒發的畢業證書:

(1)具有學籍,學生個人檔案健全;

(2)學完教學計劃規定的全部課程(文化課、專業課等),成績應全部合格;

(3)按學校要求頂崗實習,實習成績合格;

(4)操勤評定合格;

(5)交清學校費用;

(二)辦理程序由教務處學籍管理員提供畢業學生名單,交學生個人檔案管理人員審核是否符合辦理條件,最後經校長簽字後方可辦理。

(三)畢業證的發放

1、建立畢業生信息登記表;

2、建立畢業證發放台帳;

3、由財務處核實學校各項費用是否交清,經校長簽字同意方可發放。

學籍檔案的管理制度 篇4

第一章入學與註冊

第一條按照國家招生規定,經我院錄取的新生,持錄取通知書,按學院的有關要求和規定到學院報到,並辦理入學手續。因故不能按期入學者,應當持有關證明,辦理書面請假手續,未請假、請假未獲批准或者請假逾期不辦理入學手續者,除因不可抗拒等正當事由以外,取消其入學資格。

第二條新生辦理入學手續後,學院在三個月內按照國家招生規定對其進行復查。複查合格者,予以註冊並取得本院學籍。經複查不符合入學條件者,學院根據有關規定和具體情況予以處理,直至取消入學資格。凡在入學各環節中有弄虛作假、徇私舞弊行為者,一經查實,取消學籍;情節嚴重的,報上級有關部門查究。

第三條新生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按時入學者,由本人向學院教務處提出書面申請,經主管院長批准可保留入學資格一年。

第四條保留入學資格者,不具有學籍,不享受在校學生的待遇。

第五條保留入學資格期滿,由本人向學院相關部門提出申請,經批准後,可以重新辦理入學手續。逾期未辦理入學手續者,取消入學資格。因病保留入學資格者,須持二級甲等以上醫院出據的病癒診斷證明,並經學院指定醫院複查合格後,方可重新辦理入學手續。複查仍不合格者,取消入學資格。

第六條已經取得本院學籍的學生,由學籍科編制新生學號(學號一經確定,任何人不得隨意更改)。並印製新生名冊到教學系,各系為新生建立學籍檔案。學籍檔案的內容包括:考生基本資料、學生入學登記表、學生成績記載單、學生在校期間操行評定表、獎勵及處分記載和畢業生登記表等。

第七條每學期開學時,學生應在規定的時間內持學生證到所在系報到,並辦理註冊手續,因故不能如期註冊者,應當事先向所在系履行請假或暫緩註冊手續。逾期兩週不報到,視為放棄學籍,按自動退學處理。未按學院規定繳納學費者不予以註冊。每學期開學第二週各系需將本單位學生註冊情況統計彙總交學籍科。

第二章學習紀律

第八條學生須按照所在專業培養方案的要求,認真學習各門課程,完成各個教學環節,參加學院規定的各項教育教學活動,包括課堂教學、實驗、實習、實訓、課程設計、社會實踐、生產勞動、軍事訓練、時事政治學習、畢業設計(論文)等。

第九條學生應當按學院的安排上課,上課時應遵守課堂紀律,不遲到、不早退,考試時應當遵守考場紀律。

第十條除節假日期外,學生不得擅自離院。有事、有病須離院者,應當到所在系辦理請假手續。一學期內請假3天以內的,由輔導員批准;3天以上至2周以內的,由系主管教學的負責人批准;請假達2周以上者,應報交學院教務處批准。需要續假時,其手續與請假手續相同。未經請假(續假)或未獲批准而離院的,以曠課論處。

第十一條教師可根據本《細則》和學院相關規定進行考勤,考勤記載是學生參加課程考試資格和評定學生平時成績的重要依據。

採取全程考勤或抽查考勤所發現的學生曠課現象,教師應當參照本細則的第二十五條做出處理。

第十二條學生曠課時間,一般課程按課表規定的上課學時計算,生產勞動、軍事訓練、社會調查等,按每天4學時計算。

第十三條學生在校期間有違反學院規定和紀律行為的,按學院相關規定予以處理。

第三章成績考核與記載

第十四條學生應當參加學院專業培養方案規定的課程和各種教育教學環節(以下統稱課程)的考核。考核成績記入學生成績冊,並歸入學生個人檔案。

第十五條課程考核分為考試和考查兩種。

考查課程成績主要根據學生平時聽課、出勤、課堂討論、完成作業、測驗、隨堂考查、實驗、實際操作等平時成績綜合評定。如有必要期末考試成績佔總成績比例不得超過40%。

考試課程可採用閉卷、開卷、口試、筆試、課程設計(論文)等方式進行,根據該課程的特點和教學大綱的.要求確定。考試課程成績由期末考試(或者課程結束性考試)成績和平時成績(含期會考試、平時測驗、課堂討論、作業、實驗報告、課程論文,出勤等)綜合評定,平時成績在總成績中的比例為30%。

大型作業(設計)和生產(專業)實習等實踐性教學環節的成績,可採用操作考試或者答辯與平時成績相結合等方式綜合評定。平時成績的確定以各階段檢查結果為依據。

畢業設計(畢業論文)成績的考核,根據學生完成設計(論文)的質量和答辯等情況,由答辯委員會(小組)綜合評定。指導教師與答辯委員會(小組)應寫出評語,給出評分,經答辯委員會主任(小組組長)簽名後生效。

第十六條考試課程按百分制評定成績,60分為及格,59分以下為不及格;考查課程可按五級記分制評定成績。無法按上述兩種記分制評分的課程,可以採用“合格”、“不合格”兩級記分制評定成績。

五級記分制分為:優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

五級記分制與百分制的數量折算關係如下:

優秀:90分~100分;良好:80分~89分;中等:70分~79分;及格:60分~69分;不及格:59分以下。

第十七條分學期開設的課程,每學期按一門次計;單獨進行考核的各種實驗、實踐環節以及畢業實習、畢業設計(論文)等,均按一門課程計。

第十八條學生思想品德考核及操行評定每學年進行一次。在學年結束時,由學生所在系組織進行。學生思想品德考核及操行評定,以《高等學校學生行為準則》為主要依據,主要考察學生政治思想、道德品質、遵紀守法以及學習態度等方面的表現情況,採取個人小結,師生民主評議等形式進行。

第十九條學生體育課的成績由體育教師根據考勤、課內教學並參考課外鍛鍊活動的情況綜合評定。

第二十條課程考核成績評定後,考核成績由任課教師填入學院統一印製的學生成績表,簽名後交系祕書,並歸入學生個人學籍檔案。所有課程的考試試卷和教師簽署的學生成績表,應妥善保管備查。

第二十一條課程考核成績由學生所在系負責通知學生本人。學生如對某門課程評分有異議,可以在接到成績單後五個工作日內,向所在系提出查閲成績的書面申請,由所在系批准後,轉開課教師所在單位查閲。學生對查閲結果若仍有異議,可以向教務處提出複查成績的申請,學院教務處將根據實際情況組織專家複查,複查結果為最終結果。

查閲或複查成績評定確實有誤或漏登、錯登的,由學生所在繫上報教務處更改,各系負責將查閲或複查結果通知申請學生本人。

第二十二條學生嚴重違反課程考試紀律或者考試作弊者,該課程考核成績按零分計,教師在紙質成績記載單上註明“違紀”字樣。學院視其違紀或者作弊情節,給予批評教育,並按學院《關於嚴肅考風考紀、加強考試管理規定》等有關規定給予相應紀律處分。

第二十三條學生不得以任何理由或方式干擾教師公平評定成績。否則,一經查實,相關課程考核按作弊處理,並按規定給予相應紀律處分。

第二十四條學生因病或因某種特殊原因不能參加正常課程考試時,除緊急情況外,一般應至少提前三個工作日憑有關證明向所在系提出緩考申請,經系批准後,學生可以參加學期補考,緩考課程成績按考試實際成績記載,教師在紙質成績記載單上註明“緩考”字樣。

無故或者請假未批准不參加考試,或者考試未交卷者,視為曠考,該課程成績以零分計,並註明“曠考”字樣。

第二十五條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取消該課程考核資格:

1、缺課累計達到或者超過該課程教學時數的三分之一的;

2、缺做實驗達到或者超過實驗課教學時數的二分之一的;

3、缺交作業或者實驗報告次數累計達到或者超過該課程作業或者實驗報告總量的二分之一的;

4、課程考試時,遲到30分鐘以上的。

第二十六條學生被取消課程考核資格的,該課程考核成績按零分計,任課教師在紙質成績記載單上註明“缺課”、“缺交作業”、“缺交實驗報告”、“缺做實驗”、“考試遲到”等有關字樣。

因考試遲到30分鐘以上被取消考試資格的、經批准同意緩考的、考核成績不及格但高於40分(含40分)的學生,可以向所在系提出補考申請,經教務處批准後,在下學期開學的第二週進行補考。補考成績按卷面成績上報,但錄入學生成績庫(大成績單)時前幾種情況據實錄入,後一種情況按60分錄入。

第二十七條凡是因曠考、考試違紀作弊、因缺課等原因被取消課程考試資格的以及考試成績太低的學生不得參加補考,均應參加重修重考。

第二十八條重修重考組織管理辦法

1、學生參加補考仍不及格或未能參加補考的,可以申請課程重修重考。重修由本人提出申請,經學生所在系審核,教務處批准後方可參加。

2、重修學生人數較多(公共課20人以上,專業課10人以上)的課程,由教務處會同有關教學部門利用節假日或晚自習統一組織課堂教學,教學結束即安排重考。重修人數較少的課程(公共課20人以下,專業課10人以下),學生可參加同專業下年級該課程的學習,並隨同該專業下一年級的學生參加考核;純實驗課程重修必須隨下一年級學生進行。

3、凡參加課程重修的學生,一律實行課堂考勤,因事不能按時上課者,必須嚴格履行請假手續,否則作曠課處理。當重修課程時間與正常主修課程時間衝突時,學生應參加正常主修課程學習,經重修課程任課教師同意,並接受教師指導,衝突部分學時以自學方式進行重修。

4、學生重修課程須交納少部分教學成本費。重修費按課程重修學時分級收取。

5、重修重考成績據實錄入學生成績庫(大成績單)。

未辦理重修手續自行參加考試的,其考試成績無效。

第四章學生學業警示

第二十九條學生在學習過程中未能達到學院規定的學業修讀要求,學院將及時給予學生學業警示,提示學生努力學習,若仍繼續不能正常完成學業將被延長學習年限(降、留級)、退學等。

第三十條對學生學業警示的相關規定

1、學業成績警示:必修課不及格達4門者(含4門);

2、延長學習年限(降、留級)警示:必修課不及格門數累計6門(含6門);

3、降級處理:必修課不及格門數累計達8門者(含8門)。

4、退學警示:必修課不及格門數累計達10門者(含10門);

5、退學處理:必修課程不及格門數累計達12門及以上者(含12門);

6、學業警示時,統計及審查學生學業修讀情況的截止時間為每學期的第五週。

第三十一條學業警示實施辦法

1、每學期第5周,由教務處組織進行學業警示審查工作,並將學業警示的學生名單及通知書下發各系。

2、每學期第6周各系必須將學生警示通知單送達學生,必須有相應的送達證明。學業警示通知書的第一聯學生留存,第二聯教學系保存,第三聯交回教務處。各系輔導員應多與受到學業警示的學生溝通,教育引導幫助他們加強自我管理,努力勤奮學習。

3、本警示制度是學生學籍管理的重要組成部分,學業警示不屬於紀律處分。

第五章轉專業與轉學

第三十二條學生一般應當在被錄取的專業學習並完成學業。

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申請轉專業:

1、確有專長和興趣,轉專業更能發揮其專長的;

2、經學院指定醫院診斷,確有某種疾病或生理缺陷,不能在原專業學習,但能在其他專業學習的;

3、確有某種特殊困難,不轉專業無法繼續學習的。

第三十三條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轉專業:

1、入學未滿一學期的;

2、由專科轉入本科;

3、本科三年級、專科二年級以上年級的;

4、已轉過一次專業的或者正在休學、保留學籍期間的;

5、應予退學的;

6、轉入專業學生名額已滿,專業教學資源無法滿足其轉專業要求的;

7、其他無正當理由,或者學院審理後認為不適宜轉專業的。

第三十四條學生轉專業應當由本人提出申請,經轉出和轉入系簽署意見後,報學院教務處呈教學院長批准,並辦理相關手續。

學生在辦理轉專業的過程中,應當嚴格遵守學院有關規定,安心原專業的學習,不得無故缺課違紀。否則,按學院有關規定處理。

第三十五條學生轉入新專業後,應按轉入專業教學計劃修讀全部課程和規定的實踐環節,轉入前所修課程成績及格的,若與轉入專業計劃中同類課程相比,學時及要求相同或者偏高的,該課程成績有效。課程的學時或者要求低於轉入專業的,其課程成績無效,應按轉入專業教學計劃的要求重修。其他課程成績合格的,可作任選課記入學生學習成績檔案。

學生轉入新專業後,經轉入系對其學業成績進行綜合評估後,要求其重新學習的課程達到或超過8門的,應編入轉入專業的低一年級學習。

第三十六條學院根據社會對人才需求狀況的發展變化,經學生同意,必要時可以適當調整學生所學專業或專業方向。

第三十七條學生入學後一般應在我院完成學業。

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申請轉學:

1、確有專長,轉學更能發揮其專長的;

2、因生理、地理或學業等方面原因不宜在本院學習的;

3、確有某種特殊困難,不轉學無法繼續堅持學習的。

第三十八條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轉學:

1、入學未滿一學期的;

2、由下一批次錄取學院轉入上一批次學院或由專科層次轉為本科層次的;

3、入學時已被確定為定向、委託培養的;

4、在保留入學資格、保留學籍或者休學期間的;

5、已受開除學籍處分或者已辦理退學手續的;

6、無正當理由,或者學院審理後認為不宜轉學的。

第三十九條學生轉學,按以下程序辦理:

1、學生在省內轉學,由本人向系提出申請,經學院教務處審查,教學副院長批准,轉入學校同意,由學院報省教育行政部門確認轉學理由正當後,方可按規定辦理轉學手續。

2、學生跨省(市、自治區)轉學的,由本人向系提出申請,經學院審查批准,報省教育行政部門,由省教育行政部門商轉入學校所在的省(市、自治區)教育行政部門批准後,方可辦理轉學手續。

3、獲准轉學的學生,學院負責將其個人檔案及錄取名單複印件移交到轉入學校。須轉户口的,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第四十條學生辦理轉學手續過程中,應當遵守學院有關規定,安心原所在專業的學習,不得無故缺課違紀。否則,按有關規定處理。

第六章休學與復學

第四十四條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休學:

1、在校期間患有疾病或者意外傷殘,經學院指定醫院診斷,需要停課治療或者休養的時間達到一學期總學時的三分之一(或者六週)以上的;

2、一學期請假的時間累計超過一學期總學時的三分之一(或六週)以上的;

3、因某種特殊或正當原因,本人申請休學或者學院認為應予休學的。

第四十二條學生休學時間以一學年為限,累計不得超過兩學年。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經學院批准,可連續休學兩個學年。學期結束前開始者,該學期按休學計算。

第四十三條休學學生應當按學院規定辦理休學手續後離校。學生休學期間,不享受在校學生待遇,户口可以不遷出學院。

第四十四條學生休學期滿,應當向學院提出復學申請。學生復學按下列規定辦理:

1、向所在系提出申請,由教務處審核,報教學院長批准後,辦理復學手續。

2、因傷病休學的學生,經學院指定的醫院複查合格後,方可辦理復學手續。

3、復學學生一般編入相同或者相近專業的低年級學習,並按學院的規定交納學費。

第四十五條學生應徵參加中國人民解放軍(含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者,可保留其學籍至退役後一年。

第四十六條申請自費出國留學的學生,本院可保留學籍1年,期滿後仍未回學院註冊的,終止其學籍,不得申請復學。受學院開除學籍、退學(含自動退學)處理或轉入其他院校者,從學院發文或批准之日起,終止其學籍,不得申請復學。

第七章升(留)級、退學與延長學習年限

第四十七條學生修完所在專業學年教學計劃規定的課程,經考核操行表現和學業成績合格的,准予升級。正常學年內,學生學年考核不合格課程累計達到8門(含8門)不到12門的,應予留級,轉入低年級學習。

第四十八條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退學:

1、本科學生各學年考核不合格課程累計達到12門(含12門)的;

2、在校學習時間(不含保留學籍、休學時間)累計超過規定學制2年未完成學業的;

3、經學院指定醫院診斷,患有疾病或者意外傷殘無法繼續在本院學習的;

4、未請假或請假未準離校連續四周不參加學院規定的教學活動的;

5、因病、因事應當休學而拒不休學,且在一學期內缺課累計超過總學時三分之一(或六週)的;

6、休學期滿,在學院規定期限內未提出復學申請或者申請復學經複查不合格的;

7、超過學院規定期限未註冊而又無正當事由的;

8、本人申請退學的;

第四十九條學生正常畢業所在學年(本科為第四學年,專科為第三學年),各學年考核不合格課程累計達到12門(含12門)者,由學生提出申請,並獲學院批准,可延長修業年限。申請延長修業年限的學生上,應按照學年的標準繳納學費、住宿費和其他符合規定的費用。

第五十條學生退學按以下規定辦理:

1、由學生所在系提交《退學學生處理意見書》,經教務處審核後,報院長辦公會議審議決定。學院發出的《退學決定通知書》,由學生所在系負責送交學生本人並通知學生家長;由學院教務處負責上報教育廳備案。

2、退學學生應當在接到退學決定書的20天內辦理完成退學手續並離校。因患嚴重疾病或者意外傷殘學生本人無法辦理手續者,由學院通知家長在學院規定期限內業學院辦理退學手續並將退學學生領回。退學學生自《退學決定通知書》下達之日起,不再享有在校學生的權利和待遇。

3、退學學生的檔案、户口退回家庭户籍所在地。

4、學院發給退學證明。未辦理退學手續或擅自離校的,不發給退學證明。

5、學院不負責學生退學後的安置問題。

第五十一條學生對退學處理的異議的,在接到《退學決定通知書》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可以向學院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提出申訴。

第八章畢業、結業與肄業

第五十二條本院各專業的培養計劃均按照國家規定的學制年限(以下簡稱規定學制)制訂,並實行彈性學制。學生在校學習的最長年限為所在專業規定學制年限加2年。超過此年限者,不予註冊。

第五十三條凡具有本院正式學籍的學生,在學院允許的修業年限內,修完(或提前修完)培養計劃規定的內容,達到畢業生基本規格要求的,准予畢業,學院發給(或提前發給)畢業證書。

第五十四條學生修業期滿,未達到畢業生基本規格要求的,准予結業,發給結業證書。

第五十五條學生修業期未滿,但修讀時間在1年以上而中途退學的(不含開除學籍者),學院發給肄業證書和已修合格課程的成績證明。肄業證書應註明學習年限和所學專業。

第五十六條學生畢業、結業、肄業應當按照學院規定辦理離院手續,不得滯留本院。

第五十七條學生結業後一年內,可以向原所在系申請一次結業後回校考試[包括實驗實習、課程設計和畢業論文(設計)],由教務處審批並辦理相關手續後,參加下一年級的畢業,前大補考試,或者由教務處組織的單獨考試。考試時間和地點由系安排並通知學生本人。

結業後回校考試成績低於60分的據實記載;60分及以上只記為“60分”或“及格”。教師在紙質成績記載單上註明“結業後回校考試”字樣。

逾期不參加結業後回校考試或者參加考試成績仍不合格者,以後不得再參加結業後回校考試。

考試成績合格,換髮畢業證書,畢業時間按發證日期填寫;考試成績仍不合格的,不再換髮畢業證書。

第五十八條畢業證書、結業證書和肄業證書遺失或者損壞的,由本人向原所在系申請,經教務處核實後,學院出具相應的證明書,證明書與原證書具有同等效力。

第九章學位授予

第五十九條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暫行實施辦法》的相關規定,經審核在正常學習年限內,修完本科教學計劃規定的全部課程[包括各實踐環節、畢業設計(論文)],成績合格,外語考試成績達到規定要求,取得本科畢業資格的學生,由大慶石油學院華瑞學院授予學士學位。

第六十條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授予學士學位:

1、外語成績未達到規定要求的;

2、因違反考試紀律、考試作弊受到學院處分的;

3、因違反紀律受到學院留校察看處分的;

4、學院認為其他不宜授予學位的。

第六十一條符合學士學位授予條件的,由學生本人填寫學士學位申請表,所在系按照學位授予標準進行學士學位資格初審,經教務處審核後,報學院學位委員會審批。

第六十二條學生畢業離校後,一般不得申請補授學位。對於因違反紀律受過學院紀律處分的學生,畢業一年以後兩年內做出成績者,學生可向原所在系提出學士學位申請,待學院具有學士學位授予權後經教務處審核,報學院學位委員會審批,審批通過者補授學士學位。

第六十三條畢業生的學位證書遺失或者損壞的,由畢業生本人向原所在系申請,經學院教務處審核後,學院可出具相應的證明書。證明書與原證明書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章附則

第六十四條本實施細則適用於大慶石油學院華瑞學院20__年以後入學的普通全日制本科生。

第六十五條本實施細則由教務處負責解釋。對於條例的修改與補充,由教務處提請學院院長辦公會議審議批准。

學籍檔案的管理制度 篇5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維護成人高等學歷教育正常的教學秩序,培養德、智、體全面發展的社會主義事業建設者,加強學生學籍管理,保障學生身心健康和合法權益,根據省教育廳頒佈的《內蒙古自治區成人高等學校學生學籍暫行管理規定》,並參照教育部《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結合我校的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學籍管理工作應當認真貫徹執行黨的教育方針,嚴格管理,不斷提高教育、教學質量,保證培養目標的實現,使畢業生達到高等學校同層次、同類專業畢業生的相應水平。應當把健全管理制度同加強思想教育相結合,做好教育和管理工作。

第三條成人高等學歷教育的學生應當有堅定正確的政治方向,熱愛社會主義祖國,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努力學習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確立在中國共產黨領導下走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道路、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共同理想和信念;應當樹立愛國主義思想,具有團結統一、愛好和平、勤勞勇敢、自強不息的精神;應當具有為國家富強和人民富裕而艱苦奮鬥的精神;應當自覺遵守憲法、法規、校規校紀,有良好的道德品質和文明風尚;應當勤奮學習,努力掌握現代科學文化知識;應當積極鍛鍊身體,具有健康體魄。

第二章學生的權利與義務

第四條學生在校期間依法享有下列權利:

(一)參加學校教育教學計劃安排的各項活動,使用學校提供的教育教學資源;

(二)參加社會服務、勤工助學,在校內組織、參加學生團體及文娛體育活動;

(三)在思想品德、學業成績等方面獲得公正評價,完成學校規定的學業後,獲得相應的學歷證書,符合相關規定,獲得相應的學位證書;

(四)對學校給予的處分或者處理有異議,向學校、教育行政部門提出申訴;對學校、教職員工侵犯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提出申訴或者依法提起訴訟;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五條學生在校期間依法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憲法、法律、法規;

(二)遵守學校管理制度;

(三)努力學習,完成規定學業;

(四)按規定繳納學費及有關費用;

(五)遵守學生行為規範,尊敬師長,養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為習慣;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三章入學與註冊

第六條按國家、省教育行政部門關於成人高等教育招生規定,由我校錄取的新生(包括函授、夜大、脱產),必須持錄取通知書及入學須知規定的有關證件,在規定的時間及地點辦理入學報到手續,方能成為正式在籍學生。

第七條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報到者,必須事先請假,請假一般不得超過三十天。請假逾期或者未經請假無故逾期超過兩週報到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當事由外),視為放棄入學資格。

第八條新生入學後,學校在三個月內按照招生規定進行復查。

經複查合格者予以註冊,正式取得學籍,發給校徽、學生證。不符合招生條件的,由學校根據具體情節予以處理;

凡屬弄虛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學籍者,無論何時,一經查實,取消入學資格;情節惡劣者,報有關部門追究責任。

第九條新生註冊後,有正當理由不能就讀者,可向學校申請保留學籍,經學校同意後,可辦理保留學籍手續。二年內可免試入原專業或同層次相近專業學習。

第十條在籍學生必須於每學期開學前,持學生證在規定的時間內到指定的地點繳費,憑繳費憑證辦理註冊手續,以取得本學期的學習資格。因故不能按期註冊者,應提前辦理請假手續或委託他人代為辦理,否則以曠課論。

學生未經註冊,即為自動中斷學籍,不得參加學校的各種教學活動。無故逾期兩週不註冊者,按自動退學處理。

第四章成績考核與記載

第十一條成人高等教育學生的成績考核包括操行考核和學業考核。

第十二條操行考核。應以《高等學校學生行為準則》為主要依據,綜合學生的政治思想品德及在校期間的表現進行評定,採用個人小結,師生民主評議的形式進行。

以脱產、夜大形式學習的學生,操行考核由班主任每學年進行一次,考核成績分為優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級,並將結果及時通知學生本人或單位。學生畢業時,由班主任綜合各學年的操行考核和個人小結、師生民主評議等情況,填入《畢業生登記表》,歸入學生學籍檔案。

以函授形式學習的學生,操行考核由函授站或由函授站委託班主任在畢業前進行,綜合個人小結,師生民主評議等情況並填入《畢業生登記表》,歸入學生學籍檔案。

第十三條學業考核。教學計劃開設的所有課程(包括實驗、實習、設計等實踐性環節)按學期進行考核。學生必須按時參加教學計劃規定的所有課程考核。考核成績記入本人學籍檔案。

跨學期的課程應當分學期進行考核,每學期以一門課程記載成績。單獨進行考核的各種實踐教學環節以及畢業論文、畢業設計均按一門課程記載。

第十四條課程考核分為考試、考查兩種。考試採用百分制評定成績,考查採用五級制評定成績。

第十五條課程的考核為考試或考查由教學計劃規定。一般以脱產形式學習的學生,每學期考試課程不得少於三門;以夜大、函授形式學習的學生考試課程不得少於二門。

第十六條各門課程的成績評定以期末考試成績為主,佔60%~70%;平時成績佔30%~40%。成績評定時,期末考試成績和平時成績所佔比例應根據課程性質、平時考核的情況確定。

具備平時提問、作業、測驗、隨堂考查、實驗、實作考核條件的考查課程,經批准也可不進行期末考試,而以平時考核成績綜合評定課程成績。

各類統考課程的成績,原則上應以卷面成績為準。

第十七條期末考試可以採用開卷、閉卷、口試、筆試、機考等方式。

第十八條函授學生一般應安排面授前測驗,以檢查學生的平時自學情況。面授前測驗一般安排在每學期面授開始前的1~2天進行,其成績按10~20%的比例計入課程總成績。課程考核成績除統考課程外,由任課教師評定。考核成績評定後,填入統一印製的記分冊,由任課教師簽名後連同已批閲的期末試卷一併交學院教務管理部門,保存備查。

學生考核成績一經上報,不得任意修改。如上報成績確實有誤,或因閲卷錯誤、評分不當要求更改成績的,應由任課教師提出並填寫《考試成績更改申請表》,經教務部門核實,報教學主管副院長批准後修改。

學生如對成績評定有異議,應及時向學院教務管理部門提出書面申請,經學院同意後按有關程序查分。學生不得直接向任課教師查閲試卷。

第十九條考核成績載入《學生成績登記卡》。《學生成績登記卡》一式兩份,學生畢業時正本歸入學生本人學籍檔案,副本歸入學校檔案室。

第二十條期末考試前應對學生進行考試資格審查,具備條件的方可准予參加期末考試,不具備條件的取消考試(考查)資格。被取消考試資格的學生,該門課程成績以零分記,並需參加補考或重修。

在一學期內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取消學生考試資格:

1、函授學生無故不參加該門課程面授(包括實驗、實習);

2、夜大學生和脱產學生缺席該門課程累計學時超過教學計劃規定的三分之一或曠課10學時以上者;

3、缺交該課程習題、測驗作業達三分之一者;

4、缺做該課程實驗一次或缺交實驗報告累計超過全學期總量的三分之一者;

5、惡意不交學費的學生,取消所有課程的考試資格。

第二十一條學生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時參加考試者,須在規定時間內持單位證明(因病憑醫院證明)向學院或函授站(點)辦理申請緩考手續。緩考與補考同時進行,成績按正常考試評定和記載。成績不及格者,不再給予補考,但可以申請重修。

補考一般不得再申請緩考。

第二十二條無故或申請緩考未獲批准而不參加考試(考查)的為缺考,其成績按缺考記載,不得參加正常補考。但可視其認識態度,由本人書面申請,經批准後可以重修。

第二十三條學生考核不及格的課程,應參加每學期的正常補考,補考仍不及格者,可申請重修或自學重修後重考,補考成績以實際得分記。成績的記載方式為:正考成績/補考成績/重考成績(或畢業前補考成績)/畢業後補考成績。重修成績按新開課程記載,可不反映補考過程。正常補考時間安排在下學期開學2周內或下次面授時進行。

第二十四條學生參加考核時應嚴格遵守考場紀律,按時獨立完成考核。學生考核作弊,該課程成績以零分記,並註明“作弊”字樣,不得參加正常補考;給予留校察看以下處分的學生,經教育表現較好,經本人申請,學院批准,在畢業前給予該課程補考或重修機會。

第二十五條本科學生作弊,除按第二十四條規定處理外,還應取消學士學位授予資格。

第二十六條正常補考不及格、緩考不及格、缺考、考試作弊者按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的規定,經學院批准後重修。

重修分為跟隨下一年級重修、單獨開班重修和自學重修三種形式。具備條件的應儘可能安排跟隨下一年級重修或單獨開班重修。

第二十七條每門課程可向學院申請重修一次,重修課程結束後,由學院安排重考。

重考時間根據不同的重修形式安排,跟隨下一年級重修、單獨開班重修的根據課程情況安排考試時間;自學重修的在補考時進行。畢業班學生重考時間安排在畢業設計(論文)答辯前後進行,特殊情況另行安排時間。

第二十八條為了提倡在校學生良好的學習風氣,提高學習成績,考核已通過的學生,仍可提出申請一次重考。經學院主管部門批准,與正常補考同時進行。成績記載以考試、重考成績中的高分記載。

第二十九條學生入學前取得其他經國家教育行政部門批准的普通、成人高等學校或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同層次、同類專業單科合格的課程,考試成績的取得時間在五年以內,可申請免修,但主幹課程成績須達80分以上,非主幹課程在60分以上。

免修課程的總數不得超過本專業教學計劃規定總課程數的百分之四十。

申請免修必須由本人提出,填寫免修申請表,並提交相關資料和考試成績,經成教學院主管部門批准,方能免修。免修課程的成績按原考核成績記載,並註明“免修”。

學校可對免修課程進行必要的考核,考核合格者方能免修。

第三十條我校同層次、同類專業的學生,退學、肄業、結業後考入本校學習的,對原已考核成績合格的課程,可申請免修,成績按原考核成績記載,不受第二十八條的限制。

第三十一條學生對教學計劃規定的課程,通過各種途徑確已掌握,可申請免修考試,免修考試成績達到70分(中等)以上者,准予免修。免修考試原則上參加上一年級同門課程的考試,也可單獨組織考試或參加本班級的考試。免修課程的成績記載應註明“免修”。申請免修考試的應當在本年級開設該課程的上一學期結束前兩週提出。

學籍檔案的管理制度 篇6

一、學生學籍檔由班主任負責填寫,學籍欄目必須按要求填寫,書寫工整,無墨跡。

二、學校操行評語要全面、具體、明確,富有教育和鼓勵性。

三、學生操行的評定由班主任在期末進行,用書面形式寫出評語,報教務處審批後方可填入學籍檔案。

四、學生操行評定要依照《中學生守則》、《中學生日常行為規範》,對學生的思想品德、學習、勞動、文體、社會等方面的表現概括地反映實際表現及特點,不可千篇一律沒有特色。

五、評語要有利於發展學生的個性和創造精神,不得單純以分數的高低、聽話的程度來論優劣,決不能在評價學生時摻雜個人的私念。

六、評定要中肯,寬嚴恰當,實事求是,以肯定成績為主,缺點中指出主要的,並指出努力方向。

七、學籍檔由教務處統一負責管理,如實填寫,按時上交,不得拖拉。

一、立卷歸檔制度

1、凡本單位在黨、政、工團、基建、教學形成的具有查考利用價值的文件材料(包括文字、統計數學、圖紙、相片、錄音(像)、報表等)均屬歸檔範圍。

2、每年文書檔案由文書人員負責在第二年三月份結束歸檔工作,學籍檔案、德育檔案、實驗教學檔案、信息技術檔案、電教檔案、圖書室檔案由負責人在第二常年度9月份結束歸檔工作。立卷歸檔,並向綜合檔案室移交。

3、歸文件材料必須收集齊全,組卷合理,分類清楚,卷內文件排列系統,保管期限劃分準確,案卷標題簡明確切,裝訂結實、美觀,字跡工整、清晰。

二、檔案借閲制度

1、凡本單位人員因工作需要查檔案,一般在檔案室查閲,如需借出,須辦妥手續後方可借出,並在2—3天內歸還。

2、借閲檔案,必須履行登記手續,填寫借閲登記及檔案利用效果。

3、查閲或需摘錄機密檔案,須經領導批准,並在指定地點查閲,不得翻閲其他無關材料。

4、凡外單位來查閲檔案,須持單位介紹信,並説明查閲內容,年代和目的才能查閲,除特殊情況外,一律不外借。

5、借閲檔案必須妥善保管,愛惜使用,禁止私看折卷,抽頁,隨意塗改做記號,不得擅自複製、轉借他人或單位,一經發現依法處理。

6、凡未經整理,登記完畢的檔案,一律不外借。

三、檔案保密制度

1、嚴守有關保密守則。

2、不隨便攜帶機密材料和檔案庫房、箱、廚鑰匙。

3、不準將機密材料、內部資料、作為廢紙出售。

4、提供利用祕密文件資料,嚴格按照密級規定執行審批手續。

四、檔案室管理制度

為了加強檔案室管理工作,切實做到“八防”,確保檔案的安全和質量,特制定本制度:

1、檔案室應有專人專管,非檔案工作人員未經同意不得隨意入內、開啟。

2、檔案室內嚴禁吸煙,工作人員離開檔案室時,要關閉門窗,切斷電源。

3、檔案室內要經常進行通風,打掃,保持清潔乾燥,按時更換防蟲藥品。

4、檔案箱排列整齊,分類存放,每年清庫查對檔案一次,確保檔案安全。

5、調查檔案要嚴格履行登記手續,做到調卷登記,還卷註銷。

五、檔案統計、鑑定、移交制度

檔案統計:

1、建立檔案統計台帳,對收進、移出的檔案資料做到帳物相符。

2、編制檔案工作情況統計表,提供利用檔案資料定期匯綜上報。

檔案鑑定和移交:

1、成立檔案鑑定工作小組。

2、根據國家有關檔案保管期限的規定,制定本單位保管期限表,定期對已經超過保管期限的檔案進行再鑑定,準確地判定檔案的存毀。

3、銷燬無保存價值的檔案,須由鑑定小組提出意見。登記造冊,經單位領導人批准後由二人在指定地點監銷,並在銷燬清冊上簽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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