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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兒園資助工作管理制度(通用5篇)

幼兒園資助工作管理制度(通用5篇)

幼兒園資助工作管理制度 篇1

第一條資助對象

幼兒園資助工作管理制度(通用5篇)

資助對象為經縣級以上(含縣級)教育行政部門審批設立的普惠性幼兒園或各國小附設學前班的家庭經濟困難幼兒,包括:城鄉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子女、孤兒和殘疾幼兒、革命烈士及其他經濟困難家庭子女。農村計生家庭、被徵地農民家庭子女在同等條件下優先享受學前教育幼兒資助政策。

第二條資助項目及標準

資助項目生活費為每生每學期400元。

第三條辦理程序

1、申請:每學期開學後,兒童監護人提供相應的家庭經濟困難證明或證件,如低保證、扶貧本、殘疾證,以及因病致貧、因災返貧等證明。

2、審核和公示:

①幼兒園(或學校)接到申請表和相關材料後,立即成立由幼兒園(或學校)負責人、資助管理人員、班主任、家長代表組成的評審小組,根據兒童家庭經濟狀況,遵循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初步確定享受資助兒童名單

②初步評審的受助兒童名單,園(校)內進行不少於5天的公示,若有異議需調整的嚴格按照程序重新進行評定。

③經公示無異議的資助名單,由幼兒園填寫《定遠縣年季學期學前教育資助彙總表》,附公示材料,學校蓋章後上報教體局學生資助管理中心。

第四條資金髮放

教育經費核算中心根據審核結果,將資金撥付至幼兒園(或學校),幼兒園(或學校)再將資助資金通過銀行卡或現金髮放形式,發放給受助兒童監護人,監護人在《定遠縣縣年季學期學前教育資助資金髮放花名冊》簽字確認。

第五條監督管理

1、各鄉鎮教育管理中心要加強對學前教育資助資金落實情況的監督管理,確保專款專用。

2、幼兒園(或學校)要建立健全受助兒童信息檔案,將學生申請表、困難證明材料、資金髮放憑證及圖片、工作執行情況等分年度建檔備查,並安排專人加強管理。

3、對不按規定履行職責,騙取專項資金或將專項資金挪作他用等行為的,按照相關規定對責任人員進行嚴肅處理。

幼兒園資助工作管理制度 篇2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貫徹落實《財政部教育部關於建立學前教育資助制度的意見》、《江蘇省財政廳江蘇省教育廳關於加大財政投入支持學前教育發展的通知》和《江蘇省財政廳江蘇省教育廳關於印發的通知》,高郵市從20xx年秋季學期起全面建立學前教育政府資助制度。

第二條學前教育政府資助對象為:在經市級以上教育行政部門審批設立的公辦幼兒園和普惠性民辦幼兒園接受學前教育的家庭經濟困難兒童,包括:城鄉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子女、孤殘兒童、革命烈士或因公犧牲軍人和警察子女及其他經濟困難家庭子女。

第三條學前教育政府資助標準為每人每年1000元,資助比例為在園兒童總數的10%。幼兒園在資助名額和經費總額內,可以按兒童家庭經濟困難程度“比較困難、特別困難、最困難”三檔確定資助標準800元、1000元和1200元。

第二章實施細則

第四條學前教育資助經費:

(1)幼兒園從事業收入中提取5%;

(2)省財政劃撥資助經費;

(3)市財政資助補足剩餘款項。

第五條每年9月份由各幼兒園向高郵市教育局小教科遞交幼兒園“在園兒童登記清冊”和“幼兒園收費標準”。由小教科核定在園兒童人數,按10%資助比例,以人均1000元標準,核定資助人數和幼兒園補助資金總額。並且將資助名額分配下達到各幼兒園,同時遞交資助信息到局計財科。局計財科向市財政申請專項資助資金。

學前教育年資助金額=幼兒園人數*10%*1000

幼兒園自籌資助金額=幼兒園人數*幼兒園收費標準(年)*5%

省財撥學前資助金額=省劃撥學前教育資助專項經費金額

市財政政府資助資金=學前教育年資助金額-幼兒園自籌資助金額-省財撥學前資助金額

第六條每年9月底前,市財政、教育部門根據學前教育在園兒童數和資助比例,核定資助總人數,並將資助名額分配下達到各幼兒園。市財政部門在10月底前將學前教育政府資助資金劃撥教育部門,保證資助經費及時足額發放。

第七條學前教育政府資助對象每學年評定一次。每年9月份,符合資助條件的兒童家長向所在幼兒園申請,並提交《江蘇省學前教育政府資助經費申請表》(附件1)。

第八條幼兒園收到家長申請後,按照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進行評審,並將擬資助兒童名單在幼兒園公示欄或幼兒園網站進行公示,方便家長知曉。經公示無異議後,幼兒園須填報《江蘇省學前教育政府資助兒童情況彙總表》(附件2),並於10月份名單彙總表和資助申請表報市教育局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審核。

第九條小教科、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對幼兒園上報的擬資助兒童材料進行審核後,將確認資助兒童名單通知所在幼兒園,由幼兒園通知家長,並在幼兒園公示欄或幼兒園網站對外公佈。

第十條小教科、學生資助管理中心負責在11月底將政府資助經費發放到位。可視情況採用向家長直接發放現金或打入家長銀行賬户等方式。

第十一條局計財科、審計科、小教科、資助中心要加強學前教育政府資助經費管理,實行專賬核算,專款專用,並接受審計、監察部門和社會的監督檢查,確保每位符合條件的兒童都能得到資助。對弄虛作假、套取騙取或擠佔、挪用、滯留政府資助經費的行為,將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江蘇省財政監督辦法》等法律法規予以處理處罰,並扣減補助經費。

第十二條建立健全以政府資助為主體,學校減免收費等為補充,社會力量積極參與的學前教育資助政策體系。幼兒園要從事業收入中提取3%-5%比例的資金,用於減免收費、提供特殊困難補助等。要進一步建立和完善相關優惠政策措施,積極引導和鼓勵企業、社會團體及個人等捐資,幫助家庭經濟困難兒童接受普惠性學前教育。

幼兒園資助工作管理制度 篇3

1、加強國家資助政策的宣傳力度,廣泛利用幼兒園班級宣傳欄、校訊通、微信等多種形式,切實把這項國家惠民政策宣傳到位,使之家喻户曉、深入人心。

2、嚴格做好國家資助金的申請、認定工作,規範評審程序。對幼兒的認定應按政策要求嚴格把關,按實際下達的名額執行。建立和完善受助幼兒相關資料,將幼兒申請表、户籍證明材料、受理結果、公示情況、助學金髮放及變動情況等有關憑證和工作情況記錄在案,建檔備查。

3、做好幼兒資助信息報表完整、及時,做到無虛報、錯報、重報、漏報行為的發生。

4、國家助學金嚴格按受助幼兒實際在園時間核發,實行動態管理。

5、班級要及時向幼兒園報送幼兒異動情況,幼兒資助管理應根據幼兒異動情況及時調整國家助學金的發放。

6、嚴格按公示制度公示,對公示中出現的問題,記錄在案,及時處理。

7、要嚴格做好助學金採取銀行卡形式發放,做到無代領,無實物或扣減行為,無強制消費或抵減其他費用等行為。

幼兒園資助工作管理制度 篇4

第一條資助對象

資助對象為經縣級以上(含縣級)教育行政部門審批設立的普惠性幼兒園或各國小附設學前班的家庭經濟困難幼兒,包括:城鄉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子女、孤兒和殘疾幼兒、革命烈士及其他經濟困難家庭子女。農村計生家庭、被徵地農民家庭子女在同等條件下優先享受學前教育幼兒資助政策。

第二條資助項目及標準

資助項目為保育教育費和生活費。保育教育費資助標準每生每年200元,生活費為每生每年400元。

第三條辦理程序

1、申請:每學期開學後,兒童監護人持户口本及相關證件向幼兒園(或學校)提出申請,領取《貴州省學前教育幼兒資助申請表》如實填寫,由鄉鎮或村(居)委會簽字蓋章確認。申請人提供相應的家庭經濟困難證明或證件,如低保證、殘疾證、農村獨生子女證和二女結紮證,以及因病致貧、因災返貧等證明。

2、審核和公示:

①幼兒園(或學校)接到申請表和相關材料後,立即成立由幼兒園(或學校)負責人、資助管理人員、班主任、家長代表組成的評審小組,根據兒童家庭經濟狀況,遵循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初步確定享受資助兒童名單。

②初步評審的受助兒童名單,要在所在街道、居委會及園(校)內進行不少於5天的公示,若有異議需調整的嚴格按照程序重新進行評定。

③經公示無異議的資助名單,由幼兒園填寫《大方縣年季學期學前教育資助彙總表》,附公示材料,經鄉鎮教育管理中心簽字認可後上報教育局學生資助管理中心。

第四條資金髮放

教育經費核算中心根據審核結果,將資金撥付至幼兒園(或學校),幼兒園(或學校)再將資助資金通過銀行卡或現金髮放形式,發放給受助兒童監護人,監護人在《大方縣年季學期學前教育資助資金髮放花名冊》簽字確認。

第五條監督管理

1、各鄉鎮教育管理中心要加強對學前教育資助資金落實情況的監督管理,確保專款專用。鄉鎮教育管理中心主任負總責,幼兒園園長(或校長)直接負責。對專項資金的使用,幼兒園(或學校)要自覺接受財政、審計、監察、教育部門以及學生家長和社會的監督,提高資金使用效益。

2、幼兒園(或學校)要建立健全受助兒童信息檔案,將學生申請表、困難證明材料、資金髮放憑證及圖片、工作執行情況等分年度建檔備查,並安排專人加強管理。

3、對不按規定履行職責,騙取專項資金或將專項資金挪作他用等行為的,按照相關規定對責任人員進行嚴肅處理。

幼兒園資助工作管理制度 篇5

第一條資助對象

資助對象為經縣級以上(含縣級)教育行政部門審批設立各級各類公辦幼兒園和普惠性民辦幼兒園或各國小附設學前班的家庭經濟困難幼兒,包括:城鄉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子女、孤兒和殘疾幼兒、革命烈士及其他經濟困難家庭子女。

第二條資助標準

學前資助政府資助標準原則上為每生每年1000元,資助比例原則上為在園幼兒的5%。

第三條辦理程序

1、申請:每學期開學後,兒童監護人持户口本及相關證件向幼兒園(或學校)提出申請,領取《學前教育幼兒資助申請表》如實填寫,由鄉鎮或村(居)委會簽字蓋章確認。

2、申請人提供相應的家庭經濟困難證明或證件,如低保證、殘疾證、農村獨生子女證和二女結紮證,以及因病致貧、因災返貧等證明。

3、審核和公示:

①幼兒園(或學校)接到申請表和相關材料後,立即成立由幼兒園(或學校)負責人、資助管理人員、班主任、家長代表組成的評審小組,根據兒童家庭經濟狀況,遵循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初步確定享受資助兒童名單。

②初步評審的受助兒童名單,要在所在街道、居委會及園(校)內進行不少於7天的公示,若有異議需調整的嚴格按照程序重新進行評定。

③經公示無異議的資助名單,由幼兒園填寫《學期學前教育資助彙總表》,附公示材料,經鄉鎮中心校簽字認可後上報教育局學生資助管理中心。

第四條資金髮放

教育經費核算中心根據審核結果,將資金撥付至幼兒園(或學校),幼兒園(或學校)再將資助資金通過銀行卡或現金髮放形式,發放給受助兒童監護人,監護人在《學期學前教育資助資金髮放花名冊》簽字確認。

第五條監督管理

1、鄉鎮中心校加強對學前教育資助資金落實情況的監督管理,確保專款專用。鄉鎮教育管理中心主任負總責,幼兒園園長(或校長)直接負責。對專項資金的使用,幼兒園(或學校)要自覺接受財政、審計、監察、教育部門以及學生家長和社會的監督,提高資金使用效益。

2、幼兒園(或學校)要建立健全受助兒童信息檔案,將學生申請表、困難證明材料、資金髮放憑證及圖片、工作執行情況等分年度建檔備查,並安排專人加強管理。

3、對不按規定履行職責,騙取專項資金或將專項資金挪作他用等行為的,按照相關規定對責任人員進行嚴肅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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