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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兒園資產管理制度

幼兒園資產管理制度

成立幼兒園財產審核領導小組,具體負責開展工作

幼兒園資產管理制度

一、購物審批:

1. 申購固定資產,經領導班子或園務委員研究,制訂購置計劃,園長審查批准。

2. 低值易耗學習或日常用品,由個人、班組申請、填寫領購物登記表,班組部門審核,園長審批。

二、購物制度:

由總務、事務及指定人員瞭解物品要求,經過認真仔細的市場調查,貨比三家,認可後方能購買。

三、財產入帳登記:

物品購置後由總務或管理員驗收,並登記入帳,專人保管。

四、領物登記:

1.領物以節約為原則,杜絕浪費現象。

2. 手續完備,在規定時間內領取。(領物登記、班組長簽名、每週三交單,一、五領取)

3. 領取低值易耗品,在領物登記本上登記簽字。

五、借物登記:

1. 幼兒園的一切財產設備未經領導批准和管理員同意,不得任意外借或擅自拆毀。

2. 因工作需要借用者,經領導同意到總務處輸借用手續,並交納一定押金,手續完備方可借用。如有損壞或遺失,借用者負責修理或照價賠償。

3. 文娛、電教設備專人負責保管,但不得以分散保管為名各人使用。

4. 各室使用的固定資產由總務登記張貼,各室負責人核對後簽字並負責保管。

5. 登記後的固定資產如因調整更換,由總務重新登記。

6. 因工作變動者,經財產審核小組審核後,方可辦理財物移交手續。

六、財產報廢:

幼兒園固定資產確因喪失效能和無法修理,經財產審核領導小組審核後及時辦理報損手續。

七、獎賠制度:

1. 隨時檢查財產使用情況,發現損壞,及時修理。每學期末自查,審核小組進行檢查。

2.對全園教職工及幼兒進行愛護公物的教育,堅持教育與獎懲相結合的原則。

3. 財產保管情況與年度考核成績掛鈎。

4、. 人為造成財產損壞,由本人填寫報損單,經財產審核小組核實後,視損壞程度酌情作出賠償處理,賠償物品金額的60%~20%

5. 自然損壞物品也需辦理報損手續。

八、定期盤點、維修制度:

1. 由總務、醫務、財務對固定財產每學期盤點一次,辦公用品及其他財產每學期盤點二次。

2.總務處全面負責對財產的定期檢查和維修工作。

3. 每學期末由各室負責人對財產進行自查,並將結果報總務處。

4. 寒暑假期間,總務處會同有關人員做好財產維修、儲藏和護園工作。

5. 對房舍、供電線路、開關、通訊設備、上下水道堵塞、班級用品和大型玩具等要經常檢查及維修,防止倒塌、失火、觸電、阻塞、爆炸及釘、鈎、刺、拉等事故發生。

九、貴重物品和危險品專人保管制度:

1. 幼兒園貴重物由專人保管,單位開清單,交園、總務各一份,學年末盤點園產,並檢查記錄。

2. 危險用品如消毒藥水等由醫務室按規定負責保管,學期末自查,學年末配合總務處一起檢查、記錄。

劃定自然保護區,加強保護管理。

自然保護區的管理辦法,由國務院林業主管部門制定,報國務院批准施行。

對自然保護區以外的珍貴樹木和林區內具有特殊價值的植物資源,應當認真保護;未經省、自治區、直轄市林業主管部門批准,不得采伐和採集。

第二十五條林區內列為國家保護的野生動物,禁止獵捕;因特殊需要獵捕的,按照國家有關法規辦理。

第四章植樹造林

第二十六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植樹造林規劃,因地制宜地確定本地區提高森林覆蓋率的奮鬥目標。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各行各業和城鄉居民完成植樹造林規劃確定的任務。

宜林荒山荒地,屬於國家所有的,由林業主管部門和其他主管部門組織造林;屬於集體所有的,由集體經濟組織組織造林。

鐵路公路兩旁、江河兩側、湖泊水庫周圍,由各有關主管單位因地制宜地組織造林;工礦區,機關、學校用地,部隊營區以及農場、牧場、漁場經營地區,由各該單位負責造林。

國家所有和集體所有的宜林荒山荒地可以由集體或者個人承包造林。

第二十七條國有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部隊營造的林木,由營造單位經營並按照國家規定支配林木收益。

集體所有制單位營造的林木,歸該單位所有。

農村居民在房前屋後、自留地、自留山種植的林木,歸個人所有。城鎮居民和職工在自有房屋的庭院內種植的林木,歸個人所有。

集體或者個人承包國家所有和集體所有的宜林荒山荒地造林的,承包後種植的林木歸承包的集體或者個人所有;承包合同另有規定的,按照承包合同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八條新造幼林地和其他必須封山育林的地方,由當地人民政府組織封山育林。

第五章森林採伐

第二十九條國家根據用材林的消耗量低於生長量的原則,嚴格控制森林年採伐量。國家所有的森林和林木以國有林業企業事業單位、農場、廠礦為單位,集體所有的森林和林木、個人所有的林木以縣為單位,制定年採伐限額,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林業主管部門彙總,經同級人民政府審核後,報國務院批准。

第三十條國家制定統一的年度木材生產計劃。年度木材生產計劃不得超過批准的年採伐限額。計劃管理的範圍由國務院規定。

第三十一條採伐森林和林木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成熟的用材林應當根據不同情況,分別採取擇伐、皆伐和漸伐方式,皆伐應當嚴格控制,並在採伐的當年或者次年內完成更新造林;

(二)防護林和特種用途林中的國防林、母樹林、環境保護林、風景林,只准進行撫育和更新性質的採伐;

(三)特種用途林中的名勝古蹟和革命紀念地的林木、自然保護區的森林,嚴禁採伐。

第三十二條採伐林木必須申請採伐許可證,按許可證的規定進行採伐;農村居民採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後個人所有的零星林木除外。

國有林業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部隊、學校和其他國有企業事業單位採伐林木,由所在地縣級以上林業主管部門依照有關規定審核發放採伐許可證。

鐵路、公路的護路林和城鎮林木的更新採伐,由有關主管部門依照有關規定審核發放採伐許可證。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採伐林木,由縣級林業主管部門依照有關規定審核發放採伐許可證。

農村居民採伐自留山和個人承包集體的林木,由縣級林業主管部門或者其委託的鄉、鎮人民政府依照有關規定審核發放採伐許可證。

採伐以生產竹材為主要目的的竹林,適用以上各款規定。

第三十三條審核發放採伐許可證的部門,不得超過批准的年採伐限額發放採伐許可證。

第三十四條國有林業企業事業單位申請採伐許可證時,必須提出伐區調查設計文件。其他單位申請採伐許可證時,必須提出有關採伐的目的、地點、林種、林況、面積、蓄積、方式和更新措施等內容的文件。

對伐區作業不符合規定的單位,發放採伐許可證的部門有權收繳採伐許可證,中止其採伐,直到糾正為止。

第三十五條採伐林木的單位或者個人,必須按照採伐許可證規定的面積、株數、樹種、期限完成更新造林任務,更新造林的面積和株數不得少於採伐的面積和株數。

第三十六條林區木材的經營和監督管理辦法,由國務院另行規定。

第三十七條從林區運出木材,必須持有林業主管部門發給的運輸證件,國家統一調撥的木材除外。

依法取得采伐許可證後,按照許可證的規定採伐的木材,從林區運出時,林業主管部門應當發給運輸證件。

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林區設立木材檢查站,負責檢查木材運輸。對未取得運輸證件或者物資主管部門發給的調撥通知書運輸木材的,木檢查站有權制止。

第三十八條國家禁止、限制出口珍貴樹木及其製品、衍生物。禁止、限制出口的珍貴樹木及其製品、衍生物的名錄和年度限制出口總量,由國務院林業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報國務院批准。

出口前款規定限制出口的珍貴樹木或者其製品、衍生物的,必須經出口人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審核,報國務院林業主管部門批准,海關憑國務院林業主管部門的批准文件放行。進出口的樹木或者其製品、衍生物屬於中國參加的國際公約限制進出口的瀕危物種的,並必須向國家瀕危物種進出口管理機構申請辦理允許進出口證明書,海關並憑允許進出口證明書放行。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九條盜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依法賠償損失;由林業主管部門責令補種盜伐株數十倍的樹木,沒收盜伐的林木或者變賣所得,並處盜伐林木價值三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罰款。

濫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由林業主管部門責令補種濫伐株數五倍的樹木,並處濫伐林木價值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拒不補種樹木或者補種不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由林業主管部門代為補種,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支付。

盜伐、濫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條違反本法規定,非法採伐、毀壞珍貴樹木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一條違反本法規定,超過批准的年採伐限額發放林木採伐許可證或者超越職權發放林木採伐許可證、木材運輸證件、批准出口文件、允許進出口證明書的,由上一級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責令糾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有關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未予糾正的,國務院林業主管部門可以直接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二條違反本法規定,買賣林木採伐許可證、木材運輸證件、批准出口文件、允許進出口證明書的,由林業主管部門沒收違法買賣的證件、文件和違法所得,並處違法買賣證件、文件的價款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偽造林木採伐許可證、木材運輸證件、批准出口文件、允許進出口證明書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三條在林區非法收購明知是盜伐、濫伐的林木的,由林業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收購的盜伐、濫伐的林木或者變賣所得,可以並處違法收購林木的價款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四條違反本法規定,進行開墾、採石、採砂、採土、採種、採脂和其他活動,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毀壞的,依法賠償損失;由林業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為,

補種毀壞株數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樹木,可以處毀壞林木價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違反本法規定,在幼林地和特種用途林內砍柴、放牧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毀壞的,依法賠償損失;由林業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補種毀壞株數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樹木。

拒不補種樹木或者補種不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由林業主管部門代為補種,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支付。

第四十五條採伐林木的單位或者個人沒有按照規定完成更新造林任務的,發放採伐許可證的部門有權不再發給採伐許可證,直到完成更新造林任務為止;情節嚴重的,可以由林業主管部門處以罰款,對直接責任人員由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

第四十六條從事森林資源保護、林業監督管理工作的林業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和其他國家機關的有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七章附則

第四十七條國務院林業主管部門根據本法制定實施辦法,報國務院批准施行。

第四十八條民族自治地方不能全部適用本法規定的,自治機關可以根據本法的原則,結合民族自治地方的特點,制定變通或者補充規定,依照法定程序報省、自治區或者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施行。

第四十九條本法自1985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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