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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接待制度(精選10篇)

公務接待制度(精選10篇)

公務接待制度 篇1

為進一步規範和做好我局公務接待工作,根據上級有關規定,結合我局實際,特制定本制度。

公務接待制度(精選10篇)

一、接待原則

(一)公務接待本着熱情、廉政、節儉的原則,嚴禁大吃大喝,鋪張浪費。

(二)根據工作需要,實行對口接待,分工負責,不搞層層接待。

(三)建立公務接待登記報批制度,嚴格履行審批手續。

二、接待標準

嚴格控制陪客人數和招待標準,一般陪客人數不能超過來客人數的二分之一。招待標準:縣(處)級以上幹部,原則上每人每次不超過50元,科級以下幹部,每人每次不超過40元。如有特殊情況,按領導批示安排。

三、審批程序

(一)局機關接待工作

各科室來客應逐級彙報,經局長批准後方可招待。由局辦公室開具 “來客就餐通知單”,經主管局長和局長簽字同意後,到指定地點就餐。一般情況下就餐前填寫,特殊情況經請示局長同意後餐後補填。結算時,持《就餐通知單》及原始票據,並填寫《招待費使用審批卡》,經局長審批簽字後方可報銷。

(二)會議接待工作

上級主管部門在我局舉辦大型會議、活動及進行綜合聯查,需要局裏安排時,根據來賓人數、職級、會期等情況,由舉辦單位與辦公室結合制定接待方案,經局長批准後,由局辦公室統一

安排。

四、監督檢查

(一)局成立由紀委書記任組長的公務接待督查領導小組,負責對局機關和局屬各單位公務接待工作進行監督檢查。

(二)對違反公務接待管理制度,造成浪費或產生不良影響的,視情節輕重,追究責任單位和責任人的責任,並取消年終評先資格。

本制度自公佈之日起執行。

公務接待制度 篇2

根據黨中央、國務院《關於黨政機關厲行節約、制止奢侈浪費行為的若干規定》和厲行節約、制止奢侈浪費的若干規定,為加強黨風廉政建設,杜絕鋪張浪費,厲行勤儉節約的良好風氣,進一步規範全局公務接待,切實控制接待費用支出,打造節約型機關,現就我局公務接待作如下規定:

一、接待原則

公務接待應本着合理、節約、從儉的原則,既熱情接待,又從緊控制費用開支,厲行節約,堅決制止用公款大吃大喝,揮霍浪費的不良行為。

二、接待範圍

1、上級領導及有關主管部門來局檢查指導工作需要接待的;

2、市、區相關職能部門或來局協調辦理公務需要接待的;

3、外地市(縣)、區城市管理部門來局交流、考察等公務活動需要接待的;

4、與市、區相關部門協調工作需要接待的;

5、組織召開大型綜合會議、現場會等活動需要接待的;

6、上級機關及領導交辦的接待接待工作。

三、接待程序

1、因協調或辦理綜合性公務活動需要接待的,由辦公室報請局領導批准後,確定接待標準,選擇物美價廉質優的場所辦理就餐、住宿或會務接待。

2、各科室、中心、中隊因辦理對口業務工作需要接待的,先報請分管領導批准同意後,按標準進行接待,並報辦公室備案。

3、上級或領導交辦的接待工作任務,由承辦單位按規定和標準組織完成。

4、同時接待多方來客的,原則上安排統一就餐,有少數民族的,根據需要另行安排。

5、公務接待原則上使用公務卡支付,不能使用公務卡的使用現金支付。

6、未經領導批准或未按程序辦理的接待,其接待費用不予報銷。

四、接待要求

1、實行總額限制。根據需要,由財務科定期或適時通報接待費用支出情況,及時控制或減少接待,確保全年接待費用不超過年度預算的接待費總額。

2、實行陪同限員。因工作需要進行接待,原則上實行對口陪同,儘量減少陪客,控制陪同人員數量。

3、實行限酒接待。凡公務接待和各種會議,中午一律不準喝酒;晚餐需要喝酒的,主要以散裝白酒為主,少喝瓶裝灑,嚴格控制高檔酒。

4、實行報銷會審。接待費由分管局領導審核,局長審批報銷。報銷公務接待費必須經報人、證明人、審核人三者齊全,證明人對接待支出是否真實進行審核,審核人對人是否超範圍或超標準接待進行審核。財會人員對發票是否合法、附件是否齊全等進行審核,對不合法票據拒絕受理。

公務接待制度 篇3

為了進一步規範接待管理工作,壓縮經費開支,增強節約意識,提高接待質量,特制定本制度。

一、接待標準

1、縣委、縣政府、人大、政協領導就餐,每人每次以30元標準接待(含煙、酒)。

2、縣上各部委辦、局負責人就餐,每人每次以20元標準接待(含煙、酒)。

3、縣上其他因公下鄉人員就餐,每人每次以15元標準接待(含煙、酒)。

4、超標準接待產生的接待費,由派餐領導、分管領導及後勤管理人員承擔。

5、遇有特殊情況,按鎮上主要領導安排的就餐標準執行。

二、接待辦法

1、接待原則。按對口接待的原則,縣委、人大、政府、政協四大班子及黨羣口的接待,由政府承擔接待費用,其它各部、委、局、辦來人接待,由相關站所承擔接待費用。

2、接待程序。上級來人由對口站所分管領導填寫接待單,後勤分管領導按接待標準安排,無特殊情況一律安排在鎮政府餐廳就餐,接待單應於吃飯前2小時交後勤管理人員,以免與幹部就餐產生衝突,黨政辦應視接待規模安排幫灶人員。

3、接待陪員。來人接待一般由分管該項工作的領導陪同,應本着節儉的原則,嚴格控制陪員人數,不得隨意增加陪員。

4、簽字確認。接待完畢後,陪同領導應在接待單上簽字,以認定接待標準。

三、經費管理

1、專帳管理。接待費用設立專帳,帳户設在政府文書處,由文書管理。

2、專款專用。接待費按月報帳結算,每月月底憑接待單報請鎮長審批,各站所室應結清當月接待費,交現金或直

接將經費劃拔政府接待帳户。接待經費要做到專款專用,嚴禁將後勤接待經費挪作他用,以保證後勤接待工作的正常開展。

3、核對實物。嚴格實行接待物品入庫,出庫管理制度,後勤管理人員要認真填寫接待物品入庫單、出庫單和接待單,並按月核對,若有差錯,追究當事人責任。

公務接待制度 篇4

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了《黨政機關國內公務接待管理規定》,併發出通知,要求各地區、各部門遵照執行。

第一條 為了規範黨政機關國內公務接待管理,厲行勤儉節約,反對鋪張浪費,加強黨風廉政建設,根據《黨政機關厲行節約反對浪費條例》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各級黨的機關、人大機關、行政機關、政協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以及工會、共青團、婦聯等人民團體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事業單位的國內公務接待行為。

本規定所稱國內公務,是指出席會議、考察調研、執行任務、學習交流、檢查指導、請示彙報工作等公務活動。

第三條 國內公務接待應當堅持有利公務、務實節儉、嚴格標準、簡化禮儀、高效透明、尊重少數民族風俗習慣的原則。

第四條 各級黨政機關公務接待管理部門應當結合當地實際,完善國內公務接待管理制度,制定國內公務接待標準。

縣級以上黨政機關公務接待管理部門負責管理本級黨政機關國內公務接待工作,指導下級黨政機關國內公務接待工作。

鄉鎮黨委、政府應當加強國內公務接待管理,嚴格執行有關管理規定和開支標準。

第五條 各級黨政機關應當加強公務外出計劃管理,科學安排和嚴格控制外出的時間、內容、路線、頻率、人員數量,禁止異地部門間沒有特別需要的一般性學習交流、考察調研,禁止重複性考察,禁止以各種名義和方式變相旅遊,禁止違反規定到風景名勝區舉辦會議和活動。

公務外出確需接待的,派出單位應當向接待單位發出公函,告知內容、行程和人員。

第六條 接待單位應當嚴格控制國內公務接待範圍,不得用公款報銷或者支付應由個人負擔的費用。

國家工作人員不得要求將休假、探親、旅遊等活動納入國內公務接待範圍。

第七條 接待單位應當根據規定的接待範圍,嚴格接待審批控制,對能夠合併的公務接待統籌安排。無公函的公務活動和來訪人員一律不予接待。

公務活動結束後,接待單位應當如實填寫接待清單,並由相關負責人審籤。接待清單包括接待對象的單位、姓名、職務和公務活動項目、時間、場所、費用等內容。

第八條 國內公務接待不得在機場、車站、碼頭和轄區邊界組織迎送活動,不得跨地區迎送,不得張貼懸掛標語橫幅,不得安排羣眾迎送,不得鋪設迎賓地毯;地區、部門主要負責人不得參加迎送。嚴格控制陪同人數,不得層層多人陪同。

接待單位安排的活動場所、活動項目和活動方式,應當有利於公務活動開展。安排外出考察調研的,應當深入基層、深入羣眾,不得走過場、搞形式主義。

第九條 接待住宿應當嚴格執行差旅、會議管理的有關規定,在定點飯店或者機關內部接待場所安排,執行協議價格。出差人員住宿費應當回本單位憑據報銷,與會人員住宿費按會議費管理有關規定執行。

住宿用房以標準間為主,接待省部級幹部可以安排普通套間。接待單位不得超標準安排接待住房,不得額外配發洗漱用品。

第十條 接待對象應當按照規定標準自行用餐。確因工作需要,接待單位可以安排工作餐一次,並嚴格控制陪餐人數。接待對象在10人以內的,陪餐人數不得超過3人;超過10人的,不得超過接待對象人數的三分之一。

工作餐應當供應家常菜,不得提供魚翅、燕窩等高檔菜餚和用野生保護動物製作的菜餚,不得提供香煙和高檔酒水,不得使用私人會所、高消費餐飲場所。

第十一條 國內公務接待的出行活動應當安排集中乘車,合理使用車型,嚴格控制隨行車輛。

接待單位應當嚴格按照有關規定使用警車,不得違反規定實行交通管控。確因安全需要安排警衞的,應當按照規定的警衞界限、警衞規格執行,合理安排警力,儘可能縮小警戒範圍,不得清場閉館。

第十二條 各級黨政機關應當加強對國內公務接待經費的預算管理,合理限定接待費預算總額。公務接待費用應當全部納入預算管理,單獨列示。

禁止在接待費中列支應當由接待對象承擔的差旅、會議、培訓等費用,禁止以舉辦會議、培訓為名列支、轉移、隱匿接待費開支;禁止向下級單位及其他單位、企業、個人轉嫁接待費用,禁止在非税收入中坐支接待費用;禁止借公務接待名義列支其他支出。

第十三條 縣級以上地方黨委、政府應當根據當地經濟發展水平、市場價格等實際情況,按照當地會議用餐標準制定本級國內公務接待工作餐開支標準,並定期進行調整。接待住宿應當按照差旅費管理有關規定,執行接待對象在當地的差旅住宿費標準。接待開支標準應當報上一級黨政機關公務接待管理部門、財政部門備案。

第十四條 接待費報銷憑證應當包括財務票據、派出單位公函和接待清單。

接待費資金支付應當嚴格按照國庫集中支付制度和公務卡管理有關規定執行。具備條件的地方應當採用銀行轉賬或者公務卡方式結算,不得以現金方式支付。

第十五條 機關內部接待場所應當建立健全服務經營機制,推行企業化管理,推進勞動、用工和分配製度與市場接軌,建立市場化的接待費結算機制,降低服務經營成本,提高資產使用效率,逐步實現自負盈虧、自我發展。

各級黨政機關不得以任何名義新建、改建、擴建內部接待場所,不得對機關內部接待場所進行超標準裝修或者裝飾、超標準配置傢俱和電器。推進機關內部接待場所集中統一管理和利用,建立資源共享機制。

第十六條 接待單位不得超標準接待,不得組織旅遊和與公務活動無關的參觀,不得組織到營業性娛樂、健身場所活動,不得安排專場文藝演出,不得以任何名義贈送禮金、有價證券、紀念品和土特產品等。

第十七條 縣級以上黨政機關公務接待管理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加強對本級黨政機關各部門和下級黨政機關國內公務接待工作的監督檢查。監督檢查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國內公務接待規章制度制定情況;

(二)國內公務接待標準執行情況;

(三)國內公務接待經費管理使用情況;

(四)國內公務接待信息公開情況;

(五)機關內部接待場所管理使用情況。

黨政機關各部門應當定期彙總本部門國內公務接待情況,報同級黨政機關公務接待管理部門、財政部門、紀檢監察機關備案。

第十八條 財政部門應當對黨政機關國內公務接待經費開支和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審計部門應當對黨政機關國內公務接待經費進行審計,並加強對機關內部接待場所的審計監督。

第十九條 縣級以上黨政機關公務接待管理部門應當會同財政部門按年度組織公開本級國內公務接待制度規定、標準、經費支出、接待場所、接待項目等有關情況,接受社會監督。

第二十條 各級黨政機關應當將國內公務接待工作納入問責範圍。紀檢監察機關應當加強對國內公務接待違規違紀行為的查處,嚴肅追究接待單位相關負責人、直接責任人的黨紀責任、行政責任並進行通報,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一條 積極推進國內公務接待服務社會化改革,有效利用社會資源為國內公務接待提供住宿、用餐、用車等服務。推行接待用車定點服務制度。

第二十二條 地方各級黨委、政府應當依照本規定製定本地區國內公務接待管理辦法。

第二十三條 地方各級政府因招商引資等工作需要,接待除國家工作人員以外的其他因公來訪人員,應當參照本規定實行單獨管理,明確標準,控制經費總額,注重實際效益,加強審批管理,強化審計監督,杜絕奢侈浪費。嚴禁擴大接待範圍、增加接待項目,嚴禁以招商引資為名變相安排公務接待。

第二十四條 國有企業、國有金融企業和不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二十五條 本規定由國家機關事務管理局會同有關部門負責解釋。

二十六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公務接待制度 篇5

第一條

為了規範黨政機關國內公務接待管理,厲行勤儉節約,反對鋪張浪費,加強黨風廉政建設,根據《黨政機關厲行節約反對浪費條例》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各級黨的機關、人大機關、行政機關、政協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以及工會、共青團、婦聯等人民團體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事業單位的國內公務接待行為。

本規定所稱國內公務,是指出席會議、考察調研、執行任務、學習交流、檢查指導、請示彙報工作等公務活動。

第三條

國內公務接待應當堅持有利公務、務實節儉、嚴格標準、簡化禮儀、高效透明、尊重少數民族風俗習慣的原則。

第四條

各級黨政機關公務接待管理部門應當結合當地實際,完善國內公務接待管理制度,制定國內公務接待標準。

縣級以上黨政機關公務接待管理部門負責管理本級黨政機關國內公務接待工作,指導下級黨政機關國內公務接待工作。

鄉鎮黨委、政府應當加強國內公務接待管理,嚴格執行有關管理規定和開支標準。

第五條

各級黨政機關應當加強公務外出計劃管理,科學安排和嚴格控制外出的時間、內容、路線、頻率、人員數量,禁止異地部門間沒有特別需要的一般性學習交流、考察調研,禁止重複性考察,禁止以各種名義和方式變相旅遊,禁止違反規定到風景名勝區舉辦會議和活動。

公務外出確需接待的,派出單位應當向接待單位發出公函,告知內容、行程和人員。

第六條

接待單位應當嚴格控制國內公務接待範圍,不得用公款報銷或者支付應由個人負擔的費用。

國家工作人員不得要求將休假、探親、旅遊等活動納入國內公務接待範圍。

第七條

接待單位應當根據規定的接待範圍,嚴格接待審批控制,對能夠合併的公務接待統籌安排。無公函的公務活動和來訪人員一律不予接待。

公務活動結束後,接待單位應當如實填寫接待清單,並由相關負責人審籤。接待清單包括接待對象的單位、姓名、職務和公務活動項目、時間、場所、費用等內容。

第八條

國內公務接待不得在機場、車站、碼頭和轄區邊界組織迎送活動,不得跨地區迎送,不得張貼懸掛標語橫幅,不得安排羣眾迎送,不得鋪設迎賓地毯;地區、部門主要負責人不得參加迎送。嚴格控制陪同人數,不得層層多人陪同。

接待單位安排的活動場所、活動項目和活動方式,應當有利於公務活動開展。安排外出考察調研的,應當深入基層、深入羣眾,不得走過場、搞形式主義。

第九條

接待住宿應當嚴格執行差旅、會議管理的有關規定,在定點飯店或者機關內部接待場所安排,執行協議價格。出差人員住宿費應當回本單位憑據報銷,與會人員住宿費按會議費管理有關規定執行。

住宿用房以標準間為主,接待省部級幹部可以安排普通套間。接待單位不得超標準安排接待住房,不得額外配發洗漱用品。

第十條

接待對象應當按照規定標準自行用餐。確因工作需要,接待單位可以安排工作餐一次,並嚴格控制陪餐人數。接待對象在10人以內的,陪餐人數不得超過3人;超過10人的,不得超過接待對象人數的三分之一。

工作餐應當供應家常菜,不得提供魚翅、燕窩等高檔菜餚和用野生保護動物製作的菜餚,不得提供香煙和高檔酒水,不得使用私人會所、高消費餐飲場所。

第十一條

國內公務接待的出行活動應當安排集中乘車,合理使用車型,嚴格控制隨行車輛。

接待單位應當嚴格按照有關規定使用警車,不得違反規定實行交通管控。確因安全需要安排警衞的,應當按照規定的警衞界限、警衞規格執行,合理安排警力,儘可能縮小警戒範圍,不得清場閉館。

第十二條

各級黨政機關應當加強對國內公務接待經費的預算管理,合理限定接待費預算總額。公務接待費用應當全部納入預算管理,單獨列示。

禁止在接待費中列支應當由接待對象承擔的差旅、會議、培訓等費用,禁止以舉辦會議、培訓為名列支、轉移、隱匿接待費開支;禁止向下級單位及其他單位、企業、個人轉嫁接待費用,禁止在非税收入中坐支接待費用;禁止借公務接待名義列支其他支出。

第十三條

縣級以上地方黨委、政府應當根據當地經濟發展水平、市場價格等實際情況,按照當地會議用餐標準制定本級國內公務接待工作餐開支標準,並定期進行調整。接待住宿應當按照差旅費管理有關規定,執行接待對象在當地的差旅住宿費標準。接待開支標準應當報上一級黨政機關公務接待管理部門、財政部門備案。

第十四條

接待費報銷憑證應當包括財務票據、派出單位公函和接待清單。

接待費資金支付應當嚴格按照國庫集中支付制度和公務卡管理有關規定執行。具備條件的地方應當採用銀行轉賬或者公務卡方式結算,不得以現金方式支付。

第十五條

機關內部接待場所應當建立健全服務經營機制,推行企業化管理,推進勞動、用工和分配製度與市場接軌,建立市場化的接待費結算機制,降低服務經營成本,提高資產使用效率,逐步實現自負盈虧、自我發展。

各級黨政機關不得以任何名義新建、改建、擴建內部接待場所,不得對機關內部接待場所進行超標準裝修或者裝飾、超標準配置傢俱和電器。推進機關內部接待場所集中統一管理和利用,建立資源共享機制。

第十六條

接待單位不得超標準接待,不得組織旅遊和與公務活動無關的參觀,不得組織到營業性娛樂、健身場所活動,不得安排專場文藝演出,不得以任何名義贈送禮金、有價證券、紀念品和土特產品等。

第十七條

縣級以上黨政機關公務接待管理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加強對本級黨政機關各部門和下級黨政機關國內公務接待工作的監督檢查。監督檢查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國內公務接待規章制度制定情況;

(二)國內公務接待標準執行情況;

(三)國內公務接待經費管理使用情況;

(四)國內公務接待信息公開情況;

(五)機關內部接待場所管理使用情況。

黨政機關各部門應當定期彙總本部門國內公務接待情況,報同級黨政機關公務接待管理部門、財政部門、紀檢監察機關備案。

第十八條

財政部門應當對黨政機關國內公務接待經費開支和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審計部門應當對黨政機關國內公務接待經費進行審計,並加強對機關內部接待場所的審計監督。

第十九條

縣級以上黨政機關公務接待管理部門應當會同財政部門按年度組織公開本級國內公務接待制度規定、標準、經費支出、接待場所、接待項目等有關情況,接受社會監督。

第二十條

各級黨政機關應當將國內公務接待工作納入問責範圍。紀檢監察機關應當加強對國內公務接待違規違紀行為的查處,嚴肅追究接待單位相關負責人、直接責任人的黨紀責任、行政責任並進行通報,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一條

積極推進國內公務接待服務社會化改革,有效利用社會資源為國內公務接待提供住宿、用餐、用車等服務。推行接待用車定點服務制度。

第二十二條

地方各級黨委、政府應當依照本規定製定本地區國內公務接待管理辦法。

第二十三條

地方各級政府因招商引資等工作需要,接待除國家工作人員以外的其他因公來訪人員,應當參照本規定實行單獨管理,明確標準,控制經費總額,注重實際效益,加強審批管理,強化審計監督,杜絕奢侈浪費。嚴禁擴大接待範圍、增加接待項目,嚴禁以招商引資為名變相安排公務接待。

第二十四條

國有企業、國有金融企業和不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二十五條

本規定由國家機關事務管理局會同有關部門負責解釋。

第二十六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20xx年10月20日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的《黨政機關國內公務接待管理規定》同時廢止。

公務接待制度 篇6

為熱情周到、有禮有節做好公務接待工作,進一步完善管理制度,有效控制公務接待費用,降低成本,減少支出,杜絕浪費,特制訂本制度。

一、用餐規定:

(一)、村兩委成員來鎮辦事需要安排就餐的,由聯繫領導安排在鎮食堂就餐,標準為:15元/人,陪同人員為聯繫領導和聯村幹部。

(二)、縣級機關一般工作人員、兄弟鄉鎮一般幹部來鎮公務活動需要就餐的,由對口辦公室分管領導提出要求,統一由黨政辦安排在食堂就餐,標準:20元/人,陪同人員僅限對口辦公室相關人員。

(三)、縣級機關中層以上幹部、兄弟鄉鎮班子成員來鎮公務活動需要就餐的,由分管領導或對口聯繫領導及時報告鎮主要領導,經鎮主要領導同意後在指定飯店安排就餐,標準為30-50元/人,陪同人員為對口領導,必要時鎮主要領導參加。

(四)同一時間,多個部門相關領導及人員同時來鎮公務需要安排就餐的,除按規定報告審批外,人員能並桌的儘量並桌,減少不必要的浪費。

(五)雙休日、節假日值班領導、值班人員一律在食堂就餐。如遇親戚朋友來訪,確需在飯店安排就餐的,必須及時報告鎮主要領導,徵得同意後方可安排。

(六)、縣領導、縣級機關主要負責人及省、市有關人員來鎮指導工作的,具體接待事宜包括就餐由鎮主要領導親自確定、親自安排。

(七)、所有接待及用餐,嚴格控制標準,從嚴控制陪同人員,除特殊需要,禁止香煙、高檔酒水上桌。

二、餐費管理:黨政辦建立訂餐登記,每季度與食堂飯店進行審核查對,不符合就餐規定或者不按規定簽單的一律不予結算;如發現飯店價格偏高或不配合本制度執行的,除減少安排就餐外,年底部分餐費暫緩結算。

三、其他規定:未經鎮主要領導授權,其他人員不準違反規定擅自簽單,不準在本鎮範圍外用公款招待,不準以鎮政府名義到下屬企業拿要產品,否則一切費用自理。

四、本規定自x年八月一日起施行,原有的公務接待有關制度同時廢止。

公務接待制度 篇7

第一條 為切實推進黨風廉政建設,規範支出管理,降低行政成本,根據國務院和省、市有關公務接待管理要求,進一步規範和改進我局機關、事業公務接待管理工作,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市局機關、事業單位要牢固樹立艱苦奮鬥、勤儉節約的思想,嚴格遵守規定的標準和方式,自覺做到既熱情周到,又不鋪張浪費,通過自身努力使公務接待真正成為交流思想、聯絡感情、促進工作的載體。

第三條 公務接待應嚴格執行審批報銷制度,先審批、後接待。

機關凡來客需要用餐或住宿的,由負責接待的部門到局辦公室登記,填寫來客用餐登記單。登記內容為接待部門及經辦人、來客單位及人數、用餐標準及主陪人員等,到定點接待單位用餐或住宿。

機關負責對口接待的部門和經辦人,每次接待完畢簽單前要認真核對帳(菜)單。在簽單掛帳的指定地點就餐和住宿的,由局辦公室每月結算一次餐費和住宿費;經批准到其他地點用餐的,每批次結算一次,憑就餐發票和登記單核定的標準報銷。接待費用的報銷憑證須有對口接待部門經辦人員簽名,由辦公室彙總核定後報分管局領導審批。無特殊原因,超標接待的超標部分不予報銷。

局屬事業單位按此條規定製定相應措施。

第四條 兄弟單位客人在甬期間,原則上由接待部門按標準接待一次,按照來客對象或職級由相應領導陪餐,必要時可安排工作餐。

第五條 公務接待原則上不上高檔酒,並嚴格控制陪餐人數。接待標準原則上為(以來客帶隊人級別為標準): 廳級每人每餐150元(不含酒水,但儘量控制,下同),縣處級每人每餐120元,科級每人每餐80元,科級以下每人每餐50元。特殊情況另行考慮。由局領導出面的宴請由辦公室負責安排。

本市系統人員接待提倡安排工作餐,在紫竹食府就餐,標準原則上為:縣(市、區)局級每人每餐50元以下;其餘每人每餐30元以下。

第六條 住宿費用原則上由客人自理,客人來甬期間超出本市範圍的參觀考察費用自理,特殊情況另行考慮。

第七條 實行來客對口接待。客人來局交流的內容涉及個別業務處(室、局)的,交流介紹、參觀考察陪同由對口業務處(室、局)負責,辦公室做好食宿交通安排;兄弟國土資源部門事業單位來甬的,由對口事業單位負責接待、交流介紹。

第八條 健全機關接待物品的管理。一是實數量較大的由兩人以上經手)。二是實行審批與購買、審批與贈送間的分離制度,同時實行物品保管登記制度,由辦公室指定人員按名稱、單價、數量登記入庫保管,使用時須經局領導同意後辦理登記手續。局屬事業單位按本條規定製定相應措施。

第九條 違反公務接待規定的,按違犯財經紀律處理。紀檢監察、財務審計部門要加強監督檢查。

第十條 本規定自x年一月一日起實行。

公務接待制度 篇8

為規範局機關公務接待工作,保持廉潔、務實、勤儉、節約的良好工作作風,現根據中央和省、市委的有關文件精神,結合市檔案局工作實際,特制定本制度。

一、 接待原則

認真貫徹執行中央、國務院和省、市關於接待工作的指示精神及廉政建設的有關規定,本着有利公務的原則,實行統籌安排,使接待工作規範化、標準化、制度化。

二、 接待範圍

1、國家、省檔案局和市委、市政府領導及其他地市來我局視察、指導工作的領導。

2、與檔案事業發展有重要關係的市直部門、區縣和鄉鎮的領導。

3、經局長同意確需接待的其他客人。

三、 接待程序

1、接待工作由辦公室負責統一安排。各位局領導和各科室接到來客通知後,要及時與辦公室聯繫,經辦公室請示局長同意,確需接待的,由接待經辦人如實填寫《接待批辦單》,寫明來客姓名、單位、職務、人數、來訪目的及活動天數。

2、辦公室要根據來客情況,提出接待標準、陪餐人員等建議,經局長同意後,由經辦人負責到指定賓館聯繫辦理,按標準做好接待服務工作。

四、 接待標準

1、宴請標準:要本着節儉、突出特色的原則,做到不鋪張、不浪費,既熱情周到,又讓客人滿意,就餐標準由陪餐人員按每個季節的一般就餐標準靈活掌握安排。同時,接待要實行對等、對口接待,其他局領導和科室人員不屬對口的,一般不參加接待。

2、陪餐人數:為壓縮開支,要儘量減少陪餐人數,不論是上級還是其他單位來人,都要嚴格控制一客多陪,具體陪客人員原則上由局領導指派,陪餐人數最多不超過3人。

3、住宿:地廳級以上領導一般安排套間,縣處級領導一般安排標準間,其他客人一般安排標準間或三人間。

五、接待要求

1、對接待範圍內的客人,要尊重其生活習慣,根據其需要和特點,提供適合客人口味的餐食,選料要鮮活、注意營養,確保安全衞生,突出地方風味,原則上只用本地茶水、酒和飲料。

2、辦公室在接待工作中,要妥善安排好接待任務,從大處着想,從小事着手,確保接待工作不出紕漏,接待人員要自覺遵守接待規定,嚴格控制接待範圍,執行同城不吃請的規定,準確把握接待規格。

3、符合接待規定的客人,原則上由辦公室安排在指定賓館食宿,市委、市政府另有接待標準的除外。接待結束後,接待經辦人員要當場核清餐單費用並簽字,由辦公室定期與賓館結算。凡未經局主要領導同意,在其他地方接待客人,無《接待批辦單》的費用,一律不予結算。

六、接待經費的管理

接待經費由辦公室統一管理使用,單立科目,單獨記賬。財務人員將每季度向局長彙報一次;每半年向局黨組會彙報一次;年底向全體人員進行通報。

公務接待制度 篇9

為規範鄉機關公務接待工作,保持廉潔、務實、勤儉、節約的良好工作作風,現根據中央和省、市、區委的有關文件精神,結合我鄉工作實際,特制定本制度。

一、接待範圍。主要是上級有關單位來我鄉檢查指導工作的工作人員。

二、接待經費實行總額控制。年度機關公務接待經費總額不得超出核定總額開支。

三、公務接待原則上實行定點接待制度,並建立健全公務接待審批制度,做到先審批、後接待。

四、公務接待要堅持勤儉節約、杜絕浪費的原則。嚴隔控制陪餐次數和陪餐人數,陪同人員原則上不得超過來客人數。

五、嚴格報批程序並實行定期公開制度。接待費用開支財務批報手續嚴格按照衡蒸辦發〔20xx〕39號文件的有關規定執行,500元以上的開支,報銷單據須有經手人簽名,經書記和鄉長審批簽字後方能報賬。公務接待開支情況按半年、全年及時在本單位內公開,自覺接受羣眾監督。

六、嚴禁用公款大吃大喝、揮霍浪費。嚴禁超標準、超範圍開支接待;嚴禁以任何名義和理由進行各種高消費娛樂活動和贈送現金、有價證券、支付憑證、貴重禮品;嚴禁以會議費用、招商引資費用等名義,亂支濫用公務接待費。

七、嚴肅財政紀律,嚴格執行黨紀政紀。對嚴重違反財政紀律,不按有關規定要求執行的、吃喝嚴重的行為,將按照有關規定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並視其情節,給予黨紀政紀處分。

八、本制度自下發之日起執行。

公務接待制度 篇10

一、公務招待費範圍

公務招待費的範圍是指單位為執行公務或開展業務活動需要開支的接待費用。包括在接待地發生的交通費、用餐費和住宿費。

二、公務接待分工

(一)外省(區)、市人防辦領導及有關人員由辦公室接待,原則上只安排一次招待餐,其餘為工作餐。

(二)區內市辦主任、副主任(含隨員)由辦公室接待,其餘人員由各業務科對口接待。

(三)公務接待陪同人員根據需要確定,原則上1_2人。

三、公務接待標準

(一)工作餐:廳局級幹部每人每天90元,處級以下(含處級)幹部每人每天80元;提倡自助餐,一般不上酒水。

(二)招待餐(不含酒水):廳局級幹部及其隨員每人不高於130元;處級以下(含處級)幹部每人不高於110元。酒水以本地產品為主。

四、公務接待費開支的審批權限

(一)廳局級、區外人防系統領導及有關人員、區內市辦主任、副主任(含隨員)的公務接待,在辦公室年初預算控制數內開支。

(二)區內市辦科以下人員的公務接待,在各業務科公務接待費控制數內開支,由各科領導審批。

五、公務接待費管理和要求

(一)嚴格掌握公務接待標準,遵守有關規定,禁止借工作之名大吃大喝。不準用公款支付營業性的歌舞廳、夜總會、桑拿浴等高消費開支,不得贈送禮金、有價證券和貴重禮品,不得額外配發生活用品。

(二)公務接待費的報銷手續要完備,財務人員要按規定嚴格把關,對不符合規定的一律不予辦理報銷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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