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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公務接待管理制度

機關公務接待管理制度

機關公務接待管理制度

機關公務接待管理制度

第一條 為了規範縣教育局機關公務接待管理,厲行勤儉節約,反對鋪張浪費,加強黨風廉政建設,根據上級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公務,是指出席會議、考察調研、執行任務、學習交流、檢查指導等公務活動。

第三條 加強公務外出計劃管理,科學安排和嚴格控制外出的時間、內容、路線、頻率、人員數量,禁止沒有特別需要的一般性學習交流、考察調研,禁止重複性考察,禁止以各種名義和方式變相旅遊,禁止違反規定到風景名勝區舉辦會議和活動。

公務外出,確需外地部門或單位接待的,應向接待單位發出公函,告知內容、行程和人員。

第四條 公務接待應當堅持有利公務、務實節儉、嚴格標準、簡化禮儀、高效透明、尊重少數民族風俗習慣的原則。

接待安排的活動場所、活動項目和活動方式,應當有利於公務活動開展。考察調研活動應當深入學校、深入老師、深入學生或學生家庭,不得走過場、搞形式主義。

第五條 公務接待活動要輕車簡從,不得跨邊界迎送,不得張貼懸掛標語橫幅,不得鋪設迎賓地毯。嚴格控制陪同人數,不得層層多人陪同。

第六條 公務活動需要就餐時,參與接待的業務科室憑公函(通知)辦理審批手續,無公函的公務活動和來訪人員一律不予接待。接待地點安排在定點的賓館、飯店或內部食堂。接待費用實行公務卡結算或轉賬結算。

局辦公室對能夠合併的公務接待統籌安排,嚴格控制公務接待範圍,不得用公款報銷或者支付應由個人負擔的費用。

第七條 一般情況下,接待對象按照有關規定及標準(差旅、會議、培訓等伙食標準)自行用餐,接待單位統一安排就餐時,應向接待單位繳納伙食費。確因工作需要,接待單位可以安排一次工作餐,就餐標準每天每人不高於100元。不得提供香煙和高檔酒水,不得使用私人會所、高消費餐飲場所。

第八條 嚴格控制陪餐人數,接待對象在10人以內的,陪餐人數不得超過3人;超過10人的,不得超過接待對象人數的三分之一。

公務活動結束後,參與接待的主辦科室應如實填寫接待清單,並由相關負責人審籤。接待清單包括接待對象的單位、姓名、職務和公務活動項目、時間、場所、費用等內容。

第九條 嚴格執行上級有關差旅費、會議費的管理規定。接待對象一般在指定的接待場所安排住宿,住宿費由接待對象支付。局機關工作人員因公出差,不得超標準住宿。住宿房間以標準間為主,接待省部級幹部可以安排普通套間,不額外配發洗漱用品。

第十條 公務接待的出行用車安排集體乘車,合理使用車型,嚴格控制隨行車輛。

第十一條 接待經費報銷實行“一單三籤”(經辦人、分管業務副職、分管財務副職)制度,憑正規發票、接待清單、派出單位公函、接待審批單等報銷相關費用,實際發生的接待經費全額列入“招待費”科目。不得列入其他費用支出項目或列入內部食堂的成本,不準與其他支出混合入賬,不準隱藏、轉移列支招待費,不準到下屬單位或企業報銷招待費

第十二條 實行公務接待經費定期公開制度,定期向社會公佈接待經費開支情況。公開內容包括公務接待費預算數、公務接待費實際支出數和公務接待費決算數。

第十三條 加強對接待工作的管理,規範接待行為。嚴格接待程序,嚴禁將非公務活動納入接待範圍;嚴格執行禁酒令,嚴禁工作日中午飲酒;嚴禁用公款鋪張浪費,超規格、超標準接待;嚴禁以招商引資等名義變相安排公務接待。對違反接待管理規定所產生的費用,局計財科不予報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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