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鎮政府接待用餐管理制度

鎮政府接待用餐管理制度

為了使我鎮接待工作進一步規範化、制度化,根據上級有關規定,結合我鎮實際情況,特制訂以下接待用餐管理制度:

鎮政府接待用餐管理制度

一、接待工作要本着“熱情、周到、得體、大方、安全、節約、憑能力、按標準”和“對口負責、各司其職”的原則,積極做好接待工作。

二、鎮政府的接待要提前請示書記或鎮長,經書記或鎮長批准後,由辦公室憑接待卡負責接待;屬各部門接待的要提前請示分管領導,由分管領導請示鎮主要領導同意後方可接待。各部門負責接待的客人,接待經費由各部門負責。

三、需要開工作餐的,原則上在鎮政府飯堂就餐;如特別重要接待餐,經請示書記或鎮長後,可到到鎮政府指定的飯店就餐。

四、開工作餐要本着“厲行節約、對口對等”的原則,嚴格控制陪餐人員,非有關人員不開工作餐。

五、嚴格執行宴請標準。原則上正處級以上領導幹部每人每餐不能超過40元,副處級至副科級領導幹部每人每餐不能超過30元。村幹及一般幹部因公需開工作餐的,每人每餐不能超過10元。不能隨意超出標準,特殊情況要報經主管領導批准。如擅自超標準接待的,餐費由經手人自理。

六、工作餐及宴請所用的酒、水果等,原則上應是本地土特產,嚴格控制名酒、名貴菜譜,不上香煙。

七、邊遠山區的村幹因參加會議或其他公事,當日不能來回需要住宿的,原則上由辦公室報請鎮主要領導同意後,安排住湛岑旅社,按現行差旅費規定的住宿費標準交納房租費;各部門訂房的房租由各部門自己負責。

八、接待經費必須日清月結。鎮政府的接待經費由辦公室、財會室一起在月底結算;各部門接待經費由各部門自行結算。每月結帳後要向主管領導彙報,再由主管領導向書記、鎮長彙報。

九、任何人都不能不經批准,擅自掛賬欠數,否則後果自負。

十、本制度與過去下發文件有牴觸的,按本制度執行。本制度自下發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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