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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三板做市商制度

新三板做市商制度

第一條為加強對做市商做市業務的監督管理,規範做市商行為,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根據《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業務規則(試行)》(以下簡稱《業務規則》)、《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股票轉讓細則(試行)》(以下簡稱《轉讓細則》)、《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主辦券商管理細則》(以下簡稱《管理細則》)等相關規定,制定本規定。

新三板做市商制度

第二條本規定所稱做市商是指經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公司)同意,在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以下簡稱全國股份轉讓系統)發佈買賣雙向報價,並在其報價數量範圍內按其報價履行與投資者成交義務的證券公司或其他機構。

第三條做市商及其做市業務人員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和全國股份轉讓系統相關規定,勤勉盡責、誠實守信,接受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公司的自律管理。

第四條證券公司在全國股份轉讓系統開展做市業務前,應當向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公司申請備案。其他機構在全國股份轉讓系統開展做市業務的具體規定,由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公司另行制定。

第五條證券公司申請在全國股份轉讓系統開展做市業務,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備證券自營業務資格;

(二)設立做市業務專門部門,配備開展做市業務必要人員;

(三)建立做市業務管理制度;

(四)具備做市業務專用技術系統;

(五)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公司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六條證券公司在全國股份轉讓系統開展做市業務申請備案,應向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公司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

(二)證券公司基本情況申報表;

(三)《經營證券業務許可證》(副本)複印件;

(四)做市業務實施方案,包括做市業務部門設置、人員配備與分工情況、做市業務管理制度、做市業務專用技術系統準備情況説明、做市業務實施方案的合規審查意見等;

(五)最近一年度經審計的財務報告、淨資本計算表、風險控制指標監管報表、風險資本準備計算表;

(六)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公司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七條證券公司申請文件齊備的,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公司予以受理。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公司自受理之日起十個轉讓日內向證券公司出具是否同意從事做市業務的備案函,並予以公告

第八條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公司根據審慎原則,可對做市商做市業務專用技術系統、業務實施情況等進行現場檢查。

第九條做市商做市業務人員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已取得證券從業資格;

(二)具備證券投資、投資顧問、投資銀行、研究或類似從業經驗;

(三)熟悉相關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以及做市業務規則;

(四)具備良好的誠信紀錄和職業操守,最近二十四個月內未受到過中國證監會行政處罰,最近十二個月內未受到過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公司、證券交易所、證券業協會、基金業協會等自律組織處分;

(五)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公司規定的其他條件。

做市業務人員應當簽署《做市業務人員自律承諾書》,並向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公司報備。

第十條做市商做市專用技術系統應當滿足以下要求:

(一)符合《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交易支持平台數據接口規範》;

(二)具備開展做市業務所需的委託、報價、成交、行情揭示、數據彙總、統計和查詢等必要功能;

(三)系統操作全程留痕;

(四)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公司規定的其他條件。

做市商應當制定做市專用技術系統安全運行管理制度,並設置必要的數據接口,便利監管部門及時瞭解和檢查做市業務相關情況。

第十一條做市商應當建立健全下列做市業務內部管理制度:

(一)做市股票報價管理制度,包括做市股票報價的決策與執行程序、報價調整和報價監控機制等;

(二)做市庫存股票管理制度,包括做市股票論證、獲取、處置的決策程序和庫存股票動態調節機制等;

(三)做市資金管理制度,包括做市資金審批、調撥和使用流程等;

(四)業務隔離制度,確保做市業務與推薦業務、證券投資諮詢、證券自營、證券經紀、證券資產管理等業務在機構、人員、信息、賬户、資金上嚴格分離;

(五)風險控制與合規管理制度,包括做市業務風險識別、評估和控制機制、做市業務的合規檢查與評估機制等;

(六)異常情況處理制度,包括突發事件處理預案、異常情況處理機制等;

(七)內部報告與留痕制度,包括業務運作、風險監控、合規管理及其他相關信息的報告路徑及反饋機制、強制留痕制度等;

(八)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公司規定的其他制度。

第十二條做市商應當對做市業務進行集中統一管理,建立做市業務相關決策、授權與執行體系。明確做市業務決策機構與決策機制,合理確定做市業務規模和可承受的風險限額。

第十三條做市商應設立做市業務部門,專職負責做市業務的具體管理和運作。做市業務部門應制定規範的做市業務操作規程,明確部門內部崗位設置及職責分工。

第十四條做市商及其做市業務人員應依法、合規開展做市業務,不得從事下列行為:

(一)不履行或不規範履行報價義務;

(二)利用內幕信息進行投資決策和交易;

(三)利用信息優勢和資金優勢,單獨或者通過合謀,製造異常價格波動;

(四)以不正當方式影響其他做市商做市;

(五)與其他做市商通過串通報價或私下交換做市策略、做市庫存股票數量等信息謀取不正當利益;

(六)與所做市的掛牌公司及其股東就股權回購、現金補償等作出約定;

(七)做市業務人員通過做市向自身或利益相關者進行利益輸送;

(八)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公司規定的其他行為。

第十五條做市商應當於每月的前五個轉讓日內向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公司報送上月做市業務情況報告,包括但不限於合規情況、履行做市義務情況、做市股票庫存、做市業務盈虧及相關風險控制指標等信息。

第十六條做市商應當積極配合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公司的自律管理,按照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公司要求及時説明情況,提供相關文件、資料,不得拒絕或者拖延提供有關資料,不得提供虛假、誤導性或者不完整的資料。

第十七條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公司對做市商及其做市業務人員執業情況進行持續記錄,建立做市業務評價體系,並可將相關信息予以公開。

第十八條做市商主動終止從事做市業務的,應當向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公司提出申請。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公司同意其終止從事做市業務的,自受理之日起10個轉讓日內書面通知該做市商並公告。

做市商因違反本規定或其他全國股份轉讓系統相關規定被終止從事做市業務的,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公司書面通知該做市商並公告。

第十九條做市商終止從事做市業務,應當制定業務處置方案,做好業務終止後續處置工作,包括做市庫存股票處理、做市專用證券賬户註銷等,並將處置方案、處置情況及時報告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公司。

第二十條做市商違反本規定的,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公司可以視情況採取以下措施,並記入誠信檔案:

(一)約見談話;

(二)要求提交書面承諾;

(三)出具警示函;

(四)責令改正;

(五)通報批評;

(六)公開譴責;

(七)暫停、限制直至終止其從事做市業務;

(八)向中國證監會報告有關違法違規行為。

第二十一條做市業務人員違反本規定的,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公司可以視情況採取以下措施,並記入誠信檔案:

(一)約見談話;

(二)責令參加培訓;

(三)責令所在機構給予處分;

(四)通報批評;

(五)公開譴責;

(六)向中國證監會報告有關違法違規行為。

第二十二條本規定由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公司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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