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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户籍制度最新規定

北京市户籍制度最新規定

户籍制度一直是社會共同關注的話題,小編為大家精心蒐集了一篇“北京市户籍制度最新規定”,歡迎大家參考借鑑,希望可以幫助到大家!

北京市户籍制度最新規定

總起:辦理户口登記

辦理户口登記、遷移應由本人(未成年人由其監護人)或户主辦理。

非本人或户主辦理户口登記、遷移的,應出具户口登記、遷移人授權的委託證明。

第一條 辦理出生登記

(一)父母雙方或母親一方是北京市常住户口的嬰兒,在出生一個月內,由監護人到嬰兒父親或母親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報出生登記。嬰兒父母一方為本市集體户口,一方為本市家庭户口的,嬰兒須隨家庭户一方登記常住户口。嬰兒母親為本市集體户口,父親為市外户口的,户口可隨母親登記為集體户口。母親為本市農業户口的,嬰兒可以自願選擇隨母或隨父登記為非農業户口。

辦理出生登記,應出具下列證件證明:

1、嬰兒出生醫院填發的《出生醫學證明》;

2、嬰兒父親、母親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證》、《結婚證》;

3、嬰兒母親户口所在地計劃生育部門出具的《生育服務證》(隨父申報登記的,該證需到母親户口所在地計劃生育部門辦理遷移手續);

4、嬰兒母親系駐京部隊現役軍人的,須出具其母所在部隊團以上政治部門出具的證明及本人身份證件;

5、超計劃生育、非婚生育嬰兒等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生育的,須持嬰兒出生醫院填發的《出生醫學證明》和嬰兒父親、母親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證》、《結婚證》及嬰兒母親户口所在地計劃生育部門開具的繳納社會撫養費證明。非婚生嬰兒同時提供親子鑑定證明經派出所審批辦理;

6、在港、澳、台及國外出生的嬰兒,須持國外或境外醫療機構出具的出生證明原件、複印件及翻譯機構出具的出生證明翻譯件;我駐外使領館簽發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旅行證》或《護照》;嬰兒父親、母親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證》、《結婚證》;《北京市生育服務證》或繳納社會撫養費證明或區縣計生部門出具的同意入户證明。

(二)父親為本市户口、母親為外省市户口的嬰兒(2019年8月7日以後出生),要求隨父申報出生登記的,應符合北京市計劃生育政策,經嬰兒父親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審批辦理。應出具下列證件證明:

1、入户申請;

2、醫療機構填發的《出生醫學證明》;

3、嬰兒父母親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證》、《結婚證》,嬰兒父親的住房證明;

4、《北京市生育服務證》(外省市生育服務證明需到入户地街、鄉計劃生育部門更換成《北京市生育服務證》)。

第二條 辦理死亡登記

本市常住户口的居民死亡後,由户主或親屬、監護人等在火化前持下列證件證明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報死亡登記註銷户口。

(一)在醫院死亡的,須持醫院開具的《北京市居民死亡醫學證明書》;在家中死亡的,須持當地街道、鄉鎮衞生保健部門開具的《北京市居民死亡醫學證明書》或街道居(村)委會證明及親屬申請;非正常死亡的提供公安司法等部門出具的死亡證明。

(二)死者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證》。

第三條 辦理遷出登記

辦理户口遷往市外登記須出具下列證件證明到其户口所在地派出所辦理:

(一)招生、畢業分配的須持招生、畢業分配證明。

(二)參軍的須持《入伍通知書》或軍事院校錄取通知書。

(三)出國(出境)定居的須持《中華人民共和國護照》、《批准赴港澳地區定居註銷户口通知單》、《批准赴台灣地區定居註銷户口通知單》或家屬書面註銷户口申請;已在國(境)外定居的,提供本人在國(境)外有效身份證明和書面申請。

(四)失蹤6個月以上註銷户口須持法院(宣告失蹤)裁定或派出所報走失登記及親屬書面申請。

(五)其他原因遷往市外的須持遷入地公安機關開具的《准予遷入證明》。上述人員遷出或註銷户口,還需提供遷出或註銷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證》。

第四條 辦理市內遷入登記

辦理市內遷入,實行“一地辦結”(取消市內户口遷移證),須出具下列證件證明到其户口遷入地派出所辦理:

(一)遷入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證》。

(二)遷入户的《居民户口簿》。

(三)遷入人與户內成員親屬關係證明(如結婚證、獨生子女證、出生證等)。

(四)新立户的,非農業人口須出具北京市房屋產權證明或公有住房租賃合同原件和複印件;單位自管房須出具單位出具的《住房分配通知單》及複印件;無房產證明要求入户的,須出具購房發票或銀行貸款購房合同及房管、物業部門出具的居住證明及以上證明的複印件;農業人口須出具村委會同意立户證明。

(五)農業人口遷入的,須出具村委會同意遷入證明。

(六)刑滿釋放、解除勞動教養的,提供監管場所釋放證明或解除勞動教養證明及註銷户口證明。監外罪犯入户的,提供監管場所釋放證明及派出所長審批單。

第五條 辦理市外遷入

辦理市外遷入户口登記,須出具以下證件證明到其户口遷入地派出所辦理:

(一)復員、轉業退伍軍人系從本市參軍的須出具市或區、縣復員轉業安置部門的落户介紹信或市局《入户通知單》、《復員證》或《轉業證》;非本市參軍的須出具市局開具的《入户通知單》、檔案部門出具的户口項目證明及《復員證》或《轉業證》;從本市參軍註銷户口後,被部隊退回入户的,須出具所在部隊師以上單位退兵證明;以上人員還須出具部隊或原户口註銷地派出所出具的公民身份號碼證明。

(二)大中專院校錄取或畢業分配的學生

錄取學生須出具《居民身份證》、《户口遷移證》、《錄取通知書》及分縣局《入户通知單》。

畢業分配的學生須出具:

1、本市院校畢業分配的外地生源須出具《就業報到證》、接收單位證明及分縣局或市局的《入户通知單》;

2、外地院校畢業分配的(含本市生源)須出具《居民身份證》、《户口遷移證》、《就業報到證》、接收單位證明及分縣局或市局開具的《入户通知單》;本市生源未分配工作的須出具《居民身份證》、《户口遷移證》、分縣局或市局的《入户通知單》及學校證明;

3、本市學生到外地院校上學後退學的須出具就讀學校出具的退學證明和《居民身份證》、《户口遷移證》。

(三)本市出國(出境)未取得定居權的人員須出具《中華人民共和國護照》或其他出入境證件;在國外遺失《護照》的,須出具我國駐外使領館簽發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旅行證》;在國內遺失《護照》的,須出具北京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處出具的“原護照簽發證明”。

出國前户口在外地及非北京生源學生在京院校學習期間出國留學,歸國後安置到本市的人員,須出具分縣局或市局開具的《户口準遷證》、《户口遷移證》或《入户通知單》、《常住人口登記卡》、《護照》。

(四)華僑、港澳台同胞到本市定居人員須持市局出具的《入户通知單》。

(五)失蹤註銷户口又尋回的須持原註銷户口登記證明、本人或監護人書面申請,經派出所長審批辦理。

(六)刑滿釋放、解除勞動教養的,提供監管場所釋放證明或解除勞動教養證明。監外罪犯入户的,提供監管場所釋放證明及派出所長審批單。

(七)外省市人員調動工作進京、投靠等入户的須持《居民身份證》、《户口遷移證》、《准予遷入證明》、《入户通知單》。

(八)遷入人員新立户的,非農業人口須持房屋產權證明或公有住房租賃合同原件及複印件;單位自管房提供單位出具的《住房分配通知單》及複印件;農業人口須持村委會同意立户證明。

上述人員户口遷入,還須持遷入户的《居民户口簿》。回國、釋放、解除勞動教養及退兵、退學(經市局審批入户的除外)不在户口註銷地恢復户口的,須持原户口所在地派出所註銷户口證明。

第六條 辦理時限

户籍接待室在辦理户口登記事項時,對理由正當、手續齊備、符合法律法規和規定的,即時辦理(辦理户口登記須經派出所審批辦理的時限為20個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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