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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三板交易制度

新三板交易制度

新三板交易制度

新三板交易制度

一 以機構投資者為主。自然人僅限特定情況才允許投資。

二 實行股份轉讓限售期。新三板對特定主體持有股份規定限售期,另對掛牌前增資、控股股東及實際控制人轉讓股份等也分別規定了限售期。

三 設定股份交易最低限額。每次交易要求不得低於1000股,投資者證券賬户某一股份餘額不足1000股的,只能一次性委託賣出。

四 交易須主辦券商代理。主辦券商代為辦理報價申報、轉讓或購買委託、成交確認、清算交收等手續,掛牌公司及投資者在代辦系統所進行的股份交易的相關手續均需經主辦券商辦理。

五 依託新三板代辦交易系統。新三板代辦交易系統依託於深圳證券交易所建設,與中小板、創業板等並列於深圳交易所交易系統。

六 投資者委託交易。投資者委託分為意向委託、定價委託和成交確認委託、委託當日有效。意向委託、定價委託和成交確認委託均可撤銷,但已經報價系統確認成交的委託不得撤銷或變更。

七 分級結算原則。新三板交易制度對股份和資金的結算實行分級結算原則。

新三板交易規則

1.新三板交易規則股票名稱後不帶任何數字。股票代碼以43打頭,如:430003北京時代。

2.委託的股份數量以“股”為單位,新三板交易規則每筆委託的股份數量應不低於3萬股,但賬户中某一股份餘額不足3萬股時可一次性報價賣出。

3.報價系統僅對成交約定號、股份代碼、買賣價格、股份數量四者完全一致,買賣方向相反,對手方所在報價券商的席位號互相對應的成交確認委託進行配對成交。如買賣雙方的成交確認委託中,只要有一項不符合上述要求的,報價系統則不予配對。因此,投資者務必認真填寫成交確認委託。

4.股份報價轉讓的成交價格通過買賣雙方議價產生。投資者可通過報價系統直接聯繫對手方,也可委託報價券商聯繫對手方,約定股份的買賣數量和價格。投資者可在“代辦股份轉讓信息披露平台”的“中關村科技園區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報價轉讓”欄目中或報價券商的營業部獲取股份報價轉讓行情、掛牌公司信息和主辦報價券商發佈的相關信息。

5.新三板交易規則要求沒有設漲跌停板。

新三板交易範圍:

(1)新三板交易機構投資者,包括法人、信託、合夥企業等。

(2)新三板交易公司掛牌前的自然人股東(掛牌公司自然人股東只能買賣其持股公司的股份。)

(3)通過定向增資或股權激勵持有公司股份的自然人股東。

(4)因繼承或司法裁決等原因持有公司股份的自然人股東。

(5)協會認定的其他投資者。

新三板交易條件:

( 1)依法設立且存續滿兩年(有限公司整體改制可以連續計算);

( 2)業務明確,具有持續經營能力;

( 3)公司治理機制健全,合法規範經營;

( 4)股權明晰,股票發行和轉讓行為合法合規;

( 5)主辦券商推薦並持續督導;

( 6)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公司要求的其他條件。

新三板制度

1、 非典型報價驅動機制,而是願者上鈎的被動交易制

新三板的交易方式有兩種,一是投資者買賣雙方在場外自由對接,協商並確定買賣意向,再回到新三板市場,委託主辦券商辦理申報、確認成交併結算;二是買賣雙方向主辦券商做出定價委託,委託主辦券商按其指定的價格買賣不超過其制定數量的股份,主辦券商接到此委託後,並不積極作為,尋找相應的買家或賣家,而是將定價委託申報至股權代辦轉讓系統登記備案,並等待一個認可此價格的買家或賣家出現,對手方如同意此定價且願意為此交易,仍需委託主辦券商做出成交確認委託,一旦該委託由主辦券商做出成交確認申請,並在標的股份存在且充足、買方資金充足的情況下,交易才能成立。由此可見,此種機制並非典型的指令驅動機制。

2、儘可能減低風險,安全交易

新三板交易制度通過實行一系列規範儘可能避免交易的風險,諸如,實行機構投資者投資為主,限定進入股份交易代辦系統期限,規定最低交易股份數額以及要求通過主辦券商予以代理,這均顯示出新三板交易制度希望儘可能減低交易風險。

3、與主板等場內市場有效銜接和統一

新三板交易系統平台建立在深圳證券交易所繫統平台上,交易賬户與深圳交易所繫統相銜接,創建深圳證券交易所賬户的投資者,直接可以用該賬户進行新三板交易,由此搭建了中小板、創業板與新三板的連接橋樑。

4、證券機構在交易制度中地位舉足輕重

交易的委託、報價申請、成交確認以及交割清算,都需要主辦券商代為代理,但現階段的交易並非實行做市商制度,主板券商僅起到交易代理的作用,其進一步的作用並未發揮出來。

5、交易制度尚處於試點階段,具有很強的試驗色彩

整個新三板的交易制度都處於試點階段,《暫行試點辦法》帶有的試驗色彩濃厚。

標籤: 三板 制度 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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