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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獎懲制度實施細則

員工獎懲制度實施細則

售後服務中心《員工獎懲制度實施細則》(2)

員工獎懲制度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深入貫徹公司《員工獎懲制度》,保證售後服務中心業務工作的順利開展,本公司特制訂售後服務中心《員工獎懲制度實施細則》。

第二條 本實施細則對營業人員及其主管、維修人員及其主管在業務工作方面的獎懲作出了具體規定。

第三條 本實施細則包括業務工作獎懲體系、營業工作獎勵辦法細則、營業工作懲戒辦法細則、維修工作獎勵辦法細則、維修工作懲戒辦法細則等內容。

第四條 本實施細則適用於售後服務中心零配件營業部門及人員、維修部門及人員的業務工作獎懲。

第五條 零配件營業人員、維修人員非業務行為的獎懲及其它部門人員的獎懲辦法悉依《員工獎懲制度》執行。

第二章 業務工作獎懲體系

第六條 業務工作獎勵分為:

(一)嘉獎;

(二)記功;

(三)記大功。

第七條 業務工作懲戒分為:

(一)警告;

(二)記過;

(三)記大過;

(四)解職;

(五)解僱。

第八條 業務工作獎懲計算與考核

(一)全年度累計三次記功=一次大功;

(二)全年度累計三次記過=一次大過

(三)功過相抵。一次嘉獎抵一次警告,一次記功抵一次記過,一次大功抵一次大過。

(四)全年度累計三次大過解僱。

(五)考評辦法。

1、嘉獎一次當月考核時加1分。

2、記功一次加當月考核時加3分。

3、記大功一次加當月考核時加9分。

4、警告一次當月考核時減1分。

5、記過一次扣當月考核時扣3分

6、記大過一次扣當月考核時扣9分

第三章 營業工作獎勵辦法細則

第九條 提供“行銷新構想”,而為售後服務中心採用,記功一次。該“行銷新構想”一年內使售後服務中心獲利10萬元以上,再記大功一次。

第十條 業務員主動反映可開發的“新產品”而為售後服務中心採用,記功一次。該“新產品”一年內使售後服務中心獲利10萬元以上者,再記大功一次。

第十一條 提供競爭對手動態,被售後服務中心採用為政策者,記功一次。

第十二條 客户信用調查屬實,事先防範得宜,使售後服務中心避免蒙受損失者,記功一次。

第十三條 開拓“新地區”、“新產品”或“新客户”,成效卓著者,記功一次。

第十四條 達成上半年業績目標者,記功一次。

達成全年度業績目標者,記功一次。

連續三年度達成業績目標者,記大功一次。

超越年度目標20%(含)—50(不含),記功一次。

超越年度目標50%(含)以上者,記大功一次。

第十五條 凡售後服務中心列為“滯銷品”,業務人員於規定期限內出清者,記功一次。

第四章 營業工作懲戒辦法

第十六條 挪用公款者,一律解僱。本公司將依法提出訴訟。

第十七條 與客户串通勾結,對公司利益構成損害者,一經查證屬實,一律解僱。

第十八條 業務人員自親或夥同他人從事與公司業務屬同類業務者,或私自與競爭廠商有業務往來者,一經查證屬實,一律解僱。直屬主管若有呈報,免受連帶懲罰。若未呈報,不論是否知情,記過一次。

第十九條 業務人員連續三個月未完成銷售任務,調離或解僱。

第二十條 凡利用公務外出時,無故不執行任務者(含:上班時間喝酒),一經查證屬實,以曠職論處,並記過一次。若是幹部協同部屬者,該幹部解職。

第二十一條 業務人員外出開展工作,無故不向直接上級回手機以確認自己準確位置者,經查證屬實,記過一次。

第二十二條 業務人員因個人原因造成鉅額或經常性商品短少者,予以解僱。

第二十三條 挑撥公司與員工的感情,或泄漏職務機密者,一經查證屬實,記大過一次,情節嚴重者解僱。

第二十四條 上半年銷售未達當期銷售目標的70%者,記過一次。

全年度銷售未達銷售目標的80%者,記過一次。

第二十五條 未按規定建立客户資料經查獲者,記過一次。

第二十六條 不服從上司指揮者:

(一)言語頂撞上司者,記過一次。

(二)不遵照上司使命行事者,記大過一次。

第二十七條 未經批准私自使用營業車輛者,記過一次。

第二十八條 售後服務中心規定填寫的報表,應繳而未繳者每次記過一次。

第五章 維修工作獎勵辦法細則

第二十九條 積極鑽研業務工作,提供先進維修技術方案,在節約消耗減少維修工時方面作出突出貢獻的,記功一次。

第三十條 為用户提供安裝防盜器等額外服務,並及時上交創收收入,創收純收入按20%比例獎勵創收人。

第三十一條 在參加促銷活動或上門修車活動中,工作努力,成績突出,為公司贏得良好聲譽而做出重大貢獻者,記功一次。

第三十二條 完成全年度工時定額者,記功一次。

超越年度工時定額20%(含)—50%(不含),記功一次。

超越年度工時定額50%以上者,記大功一次。

連續三年度完成工時定額者,記大功一次。

第六章 維修工作懲戒辦法細則

第三十三條 與客户串通勾結,損害公司利益者,一經查證屬實,一律解僱。

第三十四條 維修人員連續三個月未完成基本工時指標者,調離或解僱。

第三十五條 凡利用公務外出時,無故不執行任務者(含:上班時間喝酒),一經查證屬實,以曠職論處,並記過一次。若是幹部協同部屬者,該幹部解職。

第三十六條 上半年實際工時數未達當期工時定額70%者,記過一次。

全年度實際工時數未達當期工時定期80%者,記過一次。

第三十七條 未按規定建立維修檔案者經查獲記過一次。

第三十八條 不服從上司指揮者:

(一)言語頂撞上司者,記過一次。

(二)消極怠工者,記過一次。

(三)拒不服從工作安排者,記大過一次。

第三十九條 動用所維修車輛為自己或他人辦私事者,記過一次。

第四十條 維修人員進行收費維修項目、部分收費維修項目或安裝防盜器等收入,拒不上交的,經查證屬實,記大過一次。

第七章 附則

第四十一條 本實施細則由售後服務中心制訂並負責解釋。

第四十二條 本實施細則報總經理批准後施行,修改時亦同。

第四十三條 本實施細則實施後,售後服務中心既有的相關規定自行終止。

第四十四條 本實施細則自頒佈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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