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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門獎懲實施細則

部門獎懲實施細則

企業獎懲制度作為最重要的勞動規章制度之一,是企業為組織勞動過程,進行勞動管理,依法制定和實施的內部獎勵與懲罰方面的制度的總和。下文是部門獎懲實施細則,歡迎閲讀!

部門獎懲實施細則
部門獎懲實施細則一

為充分發揮績效評估的導向和激勵約束作用,建立科學合理的績效評估體系,根據《州政府工作部門績效評估實施方案》(以下簡稱《實施方案》)(延州政辦發(20xx)16號),制定本實施細則。

一、評估範圍

州政府工作部門、參照公務員管理的事業單位。

二、評估標準的確定

按照《實施方案》規定,結合州政府各部門(單位)職能和承擔的具體工作任務,堅持績效評估內容和標準貼近實際的原則,將評估內容賦分標準分為四級指標。

(一)重點工作評估。評估內容賦分標準分為三級指標:一級指標內容為重點工作,二級指標內容為《20xx年州政府重點工作目標責任制》(延州政辦發(20xx)10號)確定的91項工作目標,三級指標內容由承擔重點工作的部門(單位)自行細化。

(二)履職盡責評估。評估內容賦分標準分為三級指標:一級指標內容為圍繞經濟社會發展大局履職盡責情況;二、三級指標內容由被評估的部門(單位)根據“三定方案”確定的職能和本部門(單位)年度重點工作以及與州政府分管領導簽定的目標責任狀的具體內容進行歸納和細化。

(三)機關自身建設評估。評估內容賦分標準分為四級指標:一級指標內容為服務型政府機關建設情況;二、三級指標內容由州政府辦公室、州監察局、州政府法制辦公室提出;四級指標內容由被評估部門(單位)根據三級指標內容自行細化。

(四)專項資金使用情況評估。評估內容賦分標準分為三級指標:一級指標內容為專項資金使用情況;二級指標內容由州財政局確定;三級指標內容由州審計局確定。

以上績效評估內容細化標準,均需經州政府分管領導審定後,報州政府績效評估委員會辦公室備案,作為對被評估部門(單位)進行評估的依據。三、工作分工

績效評估工作在州政府績效評估委員會辦公室的統一組織下進行。州政府辦公室、州發展改革委、州監察局、州商務局、州財政局、州審計局、州統計局、州政府法制辦、州信訪局、州安全生產監管局參與績效評估工作。其中,州發展改革委負責提供經濟社會發展計劃任務、投資和重點項目情況;州商務局負責提供招商引資情況;州監察局負責提供年度部門領導班子成員違法犯罪或嚴重違紀案件情況、行政投訴情況、拒不接受監督或受到批評沒有及時整改的情況;州政府辦公室負責提供服務型政府機關建設情況;州審計局負責提供專項資金使用情況;州政府法制辦負責提供行政複議和行政執法工作情況;州統計局負責提供有關統計數據;州信訪局負責提供矛盾糾紛排查等相關情況;州安全生產監管局負責提供安全生產方面情況。

四、評估方法

(一)領導評估(佔績效評估總分10%)

州長、分管副州長、祕書長分別對分管的工作部門(單位)年度工作完成情況進行評估,按照優秀90分、良好80分、一般70分、較差60分四個等次,賦予固定的分值,並在評估表上提出相應等次的評價意見。其中,州長評估佔領導評估的50%。

(二)社會評價(佔績效評估總分20%)

社會評價分為四個方面:第一,按比例聘請部分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對州政府各部門(單位)工作情況進行評價。第二,由各縣市政府對州政府各部門(單位)工作情況進行評價。第三,州政府各部門(單位)對本部門(單位)以外的部門(單位)工作情況進行評價。第四,由州糾風辦結合政行風建設對各部門(單位)工作情況進行評價。上述四個方面分別佔25%。社會評價以發放徵求意見表的方式進行,按照優秀90分、良好80分、一般70分、較差60分四個等次,賦予固定的分值。

(三)半年評估(佔績效評估總分10%)

上半年工作結束後,州政府績效評估委員會辦公室對各部門(單位)工作任務完成情況進行跟蹤評價,按照優秀90分、良好80分、一般70分、較差60分四個等次,賦予固定的分值,並將結果進行通報

(四)年度績效評估計劃完成情況評估(佔績效評估總分60%)

由州政府績效評估委員會辦公室組織專門人員,按照被評估部門(單位)提交的年度績效評估計劃,對完成工作的數量、質量和效益等進行逐項評估。

(五)年終評估

全年工作結束後,對各部門(單位)工作任務完成情況進行全面評估。將領導評估、社會評價、半年評估和年度評估得分累加,再加上或減去加減分值,即為年終評估總分。

(六)結果反饋

州政府績效評估委員會辦公室及時向被評估部門(單位)反饋年終評估結果,指出不足,提出建議。

五、評估分值的確定

(一)基礎分值

基礎分總分為100分,根據承擔重點工作任務情況,增加基礎分分值。不承擔或只承擔一項重點工作任務的部門,基礎分總分值不變。承擔兩項或兩項以上重點工作任務的部門,以其中一項牽頭的重點工作為基礎,每增加一項牽頭的重點工作基礎分增加2分。每增加一項配合的重點工作基礎分增加1分。

(二)加減分

對工作有創新、超額完成指標任務和做出突出貢獻的部門,在年終評估總分中加分。工作成績突出,超額完成任務指標5倍以上,或在某項工作中做出重大貢獻,獲得國家表彰獎勵的加5分。工作成績突出,超額完成任務指標3倍以上,或在某項工作中做出重大貢獻,獲得國家部委表彰獎勵的加3分。工作成績突出,超額完成任務指標2倍以上,或在某項工作中做出重大貢獻,獲得省委、省政府表彰獎勵的加2分。在以上加分項目中,同一事項獲得不同級別獎勵的,取最高分值,不重複加分。

不能按規定時限完成工作任務的,在年終評估總分中減分。每項工作每拖延10至15天的在總分中減1分,拖延時間15天以上的減2分。

六、評估時間及等次確定

績效評估工作從7月下旬開始,分三個階段進行。

第一階段:半年評估與年度評估。半年評估一般在7月份進行,年度評估從11月下旬開始到12月中旬結束。

第二階段:領導評估與社會評價。次年1月份進行。

第三階段:年終評估。從次年2月初開始到3月中旬結束。

績效評估結果分為優秀、良好、一般、較差四個等次。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降低評估等次:本年度部門發生行政投訴經查屬實的,沒有按規定時限完成績效計劃的,拒不接受監督或受到批評沒有及時整改的。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可直接確定為較差等次:本年度部門領導班子成員出現違法犯罪或嚴重違紀案件的,部門領導失職、瀆職造成工作重大失誤的,發生重大責任事故的。

評估工作結束後,州政府績效評估委員會辦公室將評估情況提交州政府績效評估委員會審議和州政府研究同意後向社會公佈。

七、評估結果的兑現

根據年度績效評估結果,對被評估部門(單位)進行表彰獎勵和行政問責。

(一)作為公務員年度考核優秀比例的依據。績效評估被確定為優秀等次的部門(單位),公務員年度考核優秀比例確定為20%;績效評估被確定為良好等次的部門(單位),公務員年度考核優秀比例確定為18%;績效評估被確定為一般等次的部門(單位),公務員年度考核優秀比例確定為17%;績效評估被確定為較差等次的部門(單位),公務員年度考核優秀比例確定為15%。

(二)作為行政獎勵的依據。根據年度績效評估結果,對績效評估獲得優秀等次的部門(單位)進行表彰獎勵。

(三)作為行政問責的依據。對績效評估被確定為較差等次的部門(單位)予以通報批評,責令限期改正。部門主要領導在一定範圍內報告產生問題的原因以及整改的措施和時限。對重大責任事故、造成嚴重社會影響的,依據有關規定追究主要領導的責任。

部門獎懲實施細則二

為強化各街道、部門城市管理工作職責,進一步提高爭先創優意識,根據《長沙市城市管理績效考核辦法》、《長沙市城市管理績效評價操作細則》和《長沙市芙蓉區城市管理工作績效考核辦法》等文件精神,制訂本獎懲細則。

一、獎懲對象

依據《長沙市芙蓉區城市管理工作績效考核辦法》統計排名,對街道城市管理月度績效考核前三名及部門在市城市管理工作類別考核評價和區域評價排名第一的單位予以獎勵;對排名位居末位的單位和人員視情予以通報、處罰和實施行政問責。

二、獎懲內容

(一) 對街道城市管理工作考核的獎勵與處罰。

1. 全年綜合排名前兩名的街道推薦為全市城市管理工作紅旗街道;3-7名為全區城市管理工作紅旗街道;8-11名為全區城市管理工作合格街道,12-13名不參與年終評先。

2. 街道城市管理當月考核排名第一名獎勵8萬元,第二名獎勵5萬元,第三名獎勵3萬元。

3. 當月排名位居全區末位的街道,扣繳區對街道下撥經費3萬元,由街道分管領導向區政府分管領導説明情況;年度內連續三次排名位居末位的街道,全區通報批評,由街道主要行政負責人和分管領導向區長説明情況,若因工作不作為,履職不到位,造成較大影響的,實施行政問責。

4. 城管執法中隊幹部責任心不強,與街道配合不好,造成街道城管工作被動,或對督查考核組下達的整改任務不按要求落實到位,街道或督查考核組可書面向區城管工作領導小組提出調整意見,由區城管工作領導小組向市城管執法局提出調整中隊人事的建議。

(二)對環衞局、市政局、園林局、城管執法大隊、治塵辦的獎勵與處罰。

1. 建立單位履職保證金制度。按照區財政每年下撥環衞、市政、園林、治塵辦的部門維護經費總額和區城管執法大隊工作經費總額的1.5%計提履職保證金,完成規定目標任務全額返還,未完成規定目標任務的按照本辦法規定扣除;另提取1.5%用於調劑平衡未列入財政預算的其他臨時性城市管理任務。

2. 當月在全市城市管理工作類別考評中排名第一的,履職保證金全額返還原單位,其中環衞局、市政局、園林局排名第一的,獎勵8萬元,城管執法大隊、治塵辦排名第一的,獎勵5萬元。當月區城市管理工作在市城區區域評價中排名第一的,獎勵城管局8萬元,獎勵城管督查考核組5萬元。如出現全市排名並列情況,則以並列單位個數折扣獎金數額。

3. 環衞、市政、園林、城管執法大隊及治塵辦當月成績未進入全市前二名的,按當月考核得分,每差0.5分(對照全市第二名的得分計算,不足的按0.5分計算),扣除當月履職保證金總額的8%,直到扣完為止。所扣保證金用於其他未列入財政預算的臨時性城市管理任務。

4. 當月考核成績排名全市倒數第一的,扣繳區對該單位下撥經費3萬元,單位主要負責人向分管副區長説明情況;連續兩個月考核成績排名全市倒數第一的或季度總成績排名全市倒數第一的,主要負責人向區長説明情況,單位寫出書面檢查。

(三) 對街道愛衞工作考核的獎勵與處罰

1. 全年愛衞工作綜合排名前兩名的街道,推薦參評市愛衞工作先進單位;3-5名推薦參評區愛衞工作先進街道;6-10名為區愛衞工作合格街道,11-13名不參與年終評先。

2. 連續二個季度排名位居末位或列為全市最差的街道(局),由單位行政負責人和分管領導向區政府分管領導説明情況並通報批評。因工作不負責,履職不到位,或被新聞媒體負面曝光,造成較大影響的,主要負責人向區長説明情況,實施行政問責。

三、獎金安排

嚴格實行收支兩條線,城市管理績效考核市對區下撥獎金全區統籌管理,區城市管理績效考核獎勵所需資金納入區財政預算。月度考核獎勵經費根據本細則製表,送區城管督查考核組負責人簽署意見,報分管區長審批後發放。各單位所獲獎金的70%用於城市管理維護和工作經費,30%用於獎勵相關城市管理工作成績突出人員。

本細則自20xx年1月1日起實行。

部門獎懲實施細則三

市局機關各部門、直屬機構、事業單位、社會團體:

根據《無錫市工商局機關部門績效考核管理和作風建設考核辦法》考核結果運用中關於“考核結果與市政府績效獎勵掛鈎”的要求,現就部門年度績效考核獎勵辦法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一、獎勵原則

實行機關部門績效考核管理和作風建設考核結果與市政府績效獎勵掛鈎,建立壓力傳導機制和以提升績效為導向的分配激勵機制,充分調動和激發部門和幹部職工的工作熱情和創新創優動力,打破平均主義的分配辦法。

1.堅持“績效優先、兼顧公平”的原則。 獎勵性績效考核獎金分配以年度工作任務和工作業績作為主要依據,優績優酬,適當拉開分配差距,重點向創新、創優工作業績突出的部門和人員傾斜。

2.堅持“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績效考核獎金在分配過程中實行陽光操作,獎勵依據和結果在OA辦公系統公示,全程接受廣大幹部職工監督。

二、獎勵辦法

(一)增發績效考核獎金的情形

1.年度創新、創優工作獲得市級考核認定併為全局加到分的,所在部門工作人員增發績效考核獎金。其中,獨立(自主)完成加分項目的,所在部門工作人員視加分情況增發20xx—5000元;由牽頭部門完成加分的,牽頭部門工作人員視加分情況增發績效考核獎金1000—3000元。

2.部門工作符合創新、創優條件,因申報限額未予申報的,所在部門工作人員可視情增發績效考核獎金。

3.有其他符合增發績效考核獎金項目的由市局部門績效考核小組彙總並向局長辦公會報告。

(二)扣發績效考核獎金的情形

1.部門工作扣分影響單位總成績的,所在部門工作人員扣發績效考核獎金1000—3000元。

2.部門工作不到位被追責,有負面影響的,所在部門工作人員扣發績效考核獎金1000—3000元。

3.因工作人員發生重大違規違紀行為,影響單位考核成績的,當事人全額扣發績效考核獎金,所在部門領導扣發績效考核獎金1000—3000元。

4.有其他扣發績效考核獎金情形的由市局部門績效考核小組彙總並向局長辦公會報告。

三、其他事項

市局領導按工作分工,按就高原則,參加分管部門績效考核。

增發或扣發績效考核獎在市財政核定獎勵總量內先行發放或扣減,餘額按比例、按人兑現獎勵。具體增發或扣發績效考核獎金數額由市局部門績效考核小組向局長辦公會提出建議,由局長辦公會研究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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