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獎懲制度實施細則

獎懲制度實施細則

獎懲制度實施細則該如何制定最為合理呢?下文是小編收集的國家獎懲制度實施細則,歡迎閲讀!

獎懲制度實施細則
獎懲制度實施細則一

一、請假審批程序及權限

各類假期必須辦理請假手術,至少提前一天請假,一天由科室負責人審批,2-5天由分管院長審批,5天以上由院長審批,請假條統一交到辦公室管理。

1.事假:3天以內科室安排,扣相應工資,3天以上報辦公室處理。

2.病假:須出具相關醫學證明(凡病重、急病來不及事先請假的應在三天內,經醫生證明補辦病假手續)。

二、處罰規定

1. 曠工:半天扣工資30元,1天扣60元,以此類推。連續3天,或全年累計7天,科室不再安排工作,報院辦公室處理。

2. 遲到早退:遲到早退10分鐘以上,一次扣款10元,以此類推,40分鐘以上按半天曠工論處,全年累計200分鐘另按曠工一天處理。

3.換班及補休要提前一天通知科室領導,其補休誰先説批誰。

4.每週二大交班,不參加者一次扣20元,或可以用半天休假來代替(特殊情況除外)。

三.崗位質量考核標準

1.儀表大方、工作衣、帽、鞋、褲着裝整潔、佩戴上崗證、不戴戒指、耳環、不化濃裝、不幹私活,上班期間不準吃東西,進入工作區着裝整齊,以上一項不符合要求發現一次扣款5元。

2.聽班時電話必須保持通暢,如有加班聯繫不到的情況,一次扣50元,且責任自負。

3.各班需要填的上牆本及護理記錄,護士長實行不定期抽查,發現一項未

填扣款2元。辦公班處理醫囑要仔細(檢查醫生醫囑是否有遺漏、錯誤,如有任何疑問,應立即與該醫生對接清楚後,才給予處理),及時安排各個班次執行醫囑,未安排妥當一項扣5元,安排未執行妥當一項扣5元。辦公班及晚夜間各班應嚴格執行查對醫囑制度,並及時給予處理及交班,如存在問題未查出或未及時處理,常規一項扣5元,但視情況加重或減輕處罰。

4.護理部檢查工作時,發現病人不知道自己的管牀醫生、護士、護士長、主任,診斷、用藥、飲食、及注意事項,完全不知時,一次扣30元,掌握不全時扣10元。

5.請人代班或補休須妥善安排其所管牀位病人的宣教、入、出院評估單、護士長查房記錄的書寫。

6.各班應向下班交接清楚,包括財產(是否損壞、數量)、治療及病人情況,不定期抽查,如數量不清者,相應班次歸還財產;自然損壞的財產,應及時上報護士長。

四、環境管理評分標準

各班責任區域環境保持整潔、乾淨。如辦公班、中班負責護士站整潔;藥班負責配藥室清潔整潔;早班、治療班、以及責護班負責污染區、病房及走廊的清潔衞生;責護班還應負責中醫理療室;晚夜間負責當班期間整個病區的清潔衞生(包括護士值班室)。如護理部檢查工作時,發現不合格區域,一次扣5元。

每個月都會作一次評比,評比方式以大家不記名投票選舉出每月優秀護士,將以上事項的扣款作為優秀護士的獎勵基金,每月優秀護士將作為年終醫院優秀護士參考標準之一。

20xx年9月26日

獎懲制度實施細則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保證公司的業務工作的順利開展,本公司特製《員工獎懲制度實施細則》。

第二條 本實施細則對營業人員及其主管在業務工作方面的獎懲作出了具體規定。

第三條 本實施細則包括業務工作獎懲體系、業務工作獎勵辦法細則、業務工作懲戒辦法細則等內容。

第四條 本實施細則適用於業務部門及人員的業務工作獎懲。

第二章 業務工作獎懲體系

第五條 業務工作獎勵分為:

(一)嘉獎;

(二)記功;

(三)記大功。

第六條 業務工作懲戒分為:

(一)警告;

(二)記過;

(三)記大過;

(四)解職;

(五)解僱。

第七條 業務工作獎懲計算與考核:

(一)全年度累計三次記功=一次大功;

(二)全年度累計三次記過=一次大過

(三)功過相抵。一次嘉獎抵一次警告,一次記功抵一次記過,一次大功抵一次大過。

(四)全年度累計三次大過解僱。

(五)考評辦法。

1、嘉獎一次當月考核時加1分。

2、記功一次加當月考核時加3分。

3、記大功一次加當月考核時加9分。

4、警告一次當月考核時減1分。

5、記過一次扣當月考核時扣3分

6、記大過一次扣當月考核時扣9分

第三章 業務工作獎勵辦法細則

第八條 提供“行銷新構想”,而為銷售部採用,記功一次。該“行銷新構想”一年內使銷售部獲利10萬元以上,再記大功一次。

第九條 業務員主動反映可開發的“新產品”而為生產部門採用,記功一次。該“新產品”一年內使銷售部獲利10萬元以上者,再記大功一次。

第十條 提供競爭對手動態,被銷售部採用為政策者,記功一次。

第十一條 客户信用調查屬實,事先防範得宜,使銷售部避免蒙受損失者,記功一次。 第十二條 開拓“新地區”、“新產品”或“新客户”,成效卓著者,記功一次。 第十三條 達成上半年業績目標者,記功一次。

達成全年度業績目標者,記功一次。

連續三年度達成業績目標者,記大功一次。

超越年度目標20%(含)—50(不含),記功一次。

超越年度目標50%(含)以上者,記大功一次。

第十四條 凡銷售部列為“滯銷品”,業務人員於規定期限內出清者,記功一次。

第四章 業務工作懲戒辦法

第十五條 挪用公款者,一律解僱。本公司將依法提出訴訟。

第十六條 與客户串通勾結,對公司利益構成損害者,一經查證屬實,一律解僱。 第十七條 業務人員自親或夥同他人從事與公司業務屬同類業務者,或私自與競爭廠商有業務往來者,一經查證屬實,一律解僱。直屬主管若有呈報,免受連帶懲罰。若未呈報,不論是否知情,記過一次。

第十八條 業務人員連續三個月未完成銷售任務,調離或解僱。

第十九條 凡利用公務外出時,無故不執行任務者,一經查證屬實,以曠職論處,並記過一次。若是幹部協同部屬者,該幹部解職。

第二十條 業務人員外出開展工作,無故不向直接上級回手機以確認自己準確位置者,經查證屬實,記過一次。

第二十一條 業務人員因個人原因造成鉅額或經常性商品短少者,予以解僱。

第二十二條 挑撥公司與員工的感情,或泄漏職務機密者,一經查證屬實,記大過一次,情節嚴重者解僱。

第二十三條 上半年銷售未達當期銷售目標的70%者,記過一次。

全年度銷售未達銷售目標的80%者,記過一次。

第二十四條 未按規定建立客户資料經查獲者,記過一次。

第二十五條 不服從上司指揮者:

(一)言語頂撞上司者,記過一次。

(二)不遵照上司使命行事者,記大過一次。

第二十六條 未經批准私自使用營業車輛者,記過一次。

第二十七條 銷售部規定填寫的報表,應繳而未繳者每次記過一次。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八條 本實施細則由銷售部制訂並負責解釋。

第二十九條 本實施細則報董事長批准後施行,修改時亦同。

第三十條 本實施細則實施後,銷售部既有的相關規定自行終止。

第三十一條 本實施細則自頒佈之日起實施。

獎懲制度實施細則三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深入貫徹公司《員工獎懲制度》,保證售後服務中心業務工作的順利開展,本公司特制訂售後服務中心《員工獎懲制度實施細則》。

第二條 本實施細則對營業人員及其主管、維修人員及其主管在業務工作方面的獎懲作出了具體規定。

第三條 本實施細則包括業務工作獎懲體系、營業工作獎勵辦法細則、營業工作懲戒辦法細則、維修工作獎勵辦法細則、維修工作懲戒辦法細則等內容。

第四條 本實施細則適用於售後服務中心零配件營業部門及人員、維修部門及人員的業務工作獎懲。

第五條 零配件營業人員、維修人員非業務行為的獎懲及其它部門人員的獎懲辦法悉依《員工獎懲制度》執行。

第二章 業務工作獎懲體系

第六條 業務工作獎勵分為:

(一)嘉獎;

(二)記功;

(三)記大功。

第七條 業務工作懲戒分為:

(一)警告;

(二)記過;

(三)記大過;

(四)解職;

(五)解僱。

第八條 業務工作獎懲計算與考核:

(一)全年度累計三次記功=一次大功;

(二)全年度累計三次記過=一次大過

(三)功過相抵。一次嘉獎抵一次警告,一次記功抵一次記過,一次大功抵一次大過。

(四)全年度累計三次大過解僱。

(五)考評辦法。

1、嘉獎一次當月考核時加1分。

2、記功一次加當月考核時加3分。

3、記大功一次加當月考核時加9分。

4、警告一次當月考核時減1分。

5、記過一次扣當月考核時扣3分

6、記大過一次扣當月考核時扣9分

第三章 營業工作獎勵辦法細則

第九條 提供“行銷新構想”,而為售後服務中心採用,記功一次。該“行銷新構想”一年內使售後服務中心獲利10萬元以上,再記大功一次。

第十條 業務員主動反映可開發的“新產品”而為售後服務中心採用,記功一次。該“新產品”一年內使售後服務中心獲利10萬元以上者,再記大功一次。

第十一條 提供競爭對手動態,被售後服務中心採用為政策者,記功一次。 第十二條 客户信用調查屬實,事先防範得宜,使售後服務中心避免蒙受損失者,記功一次。

第十三條 開拓“新地區”、“新產品”或“新客户”,成效卓著者,記功一次。

第十四條 達成上半年業績目標者,記功一次。

達成全年度業績目標者,記功一次。

連續三年度達成業績目標者,記大功一次。

超越年度目標20%(含)—50(不含),記功一次。 超越年度目標50%(含)以上者,記大功一次。

第十五條 凡售後服務中心列為“滯銷品”,業務人員於規定期限內出清者,記功一次。

第四章 營業工作懲戒辦法

第十六條 挪用公款者,一律解僱。本公司將依法提出訴訟。

第十七條 與客户串通勾結,對公司利益構成損害者,一經查證屬實,一律解僱。

第十八條 業務人員自親或夥同他人從事與公司業務屬同類業務者,或私自與競爭廠商有業務往來者,一經查證屬實,一律解僱。直屬主管若有呈報,免受連帶懲罰。若未呈報,不論是否知情,記過一次。

第十九條 業務人員連續三個月未完成銷售任務,調離或解僱。

第二十條 凡利用公務外出時,無故不執行任務者(含:上班時間喝酒),一經查證屬實,以曠職論處,並記過一次。若是幹部協同部屬者,該幹部解職。 第二十一條 業務人員外出開展工作,無故不向直接上級回手機以確認自己準確位置者,經查證屬實,記過一次。

第二十二條 業務人員因個人原因造成鉅額或經常性商品短少者,予以解僱。

第二十三條 挑撥公司與員工的感情,或泄漏職務機密者,一經查證屬實,記大過一次,情節嚴重者解僱。

第二十四條 上半年銷售未達當期銷售目標的70%者,記過一次。 全年度銷售未達銷售目標的80%者,記過一次。

第二十五條 未按規定建立客户資料經查獲者,記過一次。 第二十六條 不服從上司指揮者:

(一)言語頂撞上司者,記過一次。

(二)不遵照上司使命行事者,記大過一次。

第二十七條 未經批准私自使用營業車輛者,記過一次。

第二十八條 售後服務中心規定填寫的報表,應繳而未繳者每次記過一次。

第五章 維修工作獎勵辦法細則

第二十九條 積極鑽研業務工作,提供先進維修技術方案,在節約消耗減少維修工時方面作出突出貢獻的,記功一次。

第三十條 為用户提供安裝防盜器等額外服務,並及時上交創收收入,創收純收入按20%比例獎勵創收人。

第三十一條 在參加促銷活動或上門修車活動中,工作努力,成績突出,為公司贏得良好聲譽而做出重大貢獻者,記功一次。

第三十二條 完成全年度工時定額者,記功一次。

超越年度工時定額20%(含)—50%(不含),記功一次。 超越年度工時定額50%以上者,記大功一次。

連續三年度完成工時定額者,記大功一次。

第六章 維修工作懲戒辦法細則

第三十三條 與客户串通勾結,損害公司利益者,一經查證屬實,一律解僱。

第三十四條 維修人員連續三個月未完成基本工時指標者,調離或解僱。

第三十五條 凡利用公務外出時,無故不執行任務者(含:上班時間喝酒),一經查證屬實,以曠職論處,並記過一次。若是幹部協同部屬者,該幹部解職。

第三十六條 上半年實際工時數未達當期工時定額70%者,記過一次。

全年度實際工時數未達當期工時定期80%者,記過一次。 第三十七條 未按規定建立維修檔案者經查獲記過一次。 第三十八條 不服從上司指揮者:

(一)言語頂撞上司者,記過一次。

(二)消極怠工者,記過一次。

(三)拒不服從工作安排者,記大過一次。

第三十九條 動用所維修車輛為自己或他人辦私事者,記過一次。

第四十條 維修人員進行收費維修項目、部分收費維修項目或安裝防盜器等收入,拒不上交的,經查證屬實,記大過一次。

第七章 附則

第四十一條 本實施細則由售後服務中心制訂並負責解釋。

第四十二條 本實施細則報總經理批准後施行,修改時亦同。

第四十三條 本實施細則實施後,售後服務中心既有的相關規定自行終止。

第四十四條 本實施細則自頒佈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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