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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員職業健康管理制度(通用3篇)

人員職業健康管理制度(通用3篇)

人員職業健康管理制度 篇1

一、健康查體對象

人員職業健康管理制度(通用3篇)

新從事放射工作、已經從事放射工作和調離放射工作崗位前的放射工作人員。

二、健康檢查機構和檢查項目

健康檢查機構由省級以上衞生行政部門批准從事放射工作人員職業健康檢查的醫療機構承擔。

檢查項目按國家《放射工作人員健康管理辦法》規定的《放射工作人員職業健康檢查項目》進行。複查時根據需要相應增加檢查項目。

我院放射工作人員的健康要求按放射工作人員健康標準執行。

三、健康檢查管理

(一)就業前健康檢查

就業前查體是放射工作人員健康標準的重要部分,是全部醫學檢查的基礎資料,其檢查結果可為後期檢查和意外事故等作對比和參考。

對新參加放射工作的人員,由其所在科室主任提出書面培訓、從業申請,送至設備處,由設備處統一安排、及時組織新從事放射工作的人員進行上崗前的職業健康檢查;對沒有接受上崗前健康檢查的人員,暫不能從事與放射有關的工作;經檢查,對不符合放射工作人員健康要求的人員,另行安排其非放射工作。

(二)上崗後健康檢查

1對上崗後的放射工作人員,當在相應工作條件下連續工作一年所接受的照射很少有可能超過年劑量當量限值的30%,但有可能超過10%(乙種工作條件)時,每1~2年組織一次職業健康檢查。當工作人員在相應工作條件下連續工作一年所接受的照射有可能超過年劑量當量限值的30%(甲種工作條件)時,每年應進行全面醫學檢查一次。

2查體中發現結果異常者,及時安排複查。對需要複查和醫學觀察的放射工作人員,按照體檢機構要求的時間安排其複查和醫學觀察。

3發現不宜繼續從事放射工作的.健康狀況或者有與所從事職業相關的健康損害的放射工作人員,及時調離原放射工作崗位,並妥善安置。

4對具有專門技術、經驗豐富的放射學專家或技術人員,其健康情況有不符合健康標準者,應慎重、仔細的權對社會和個人的利弊決定是否限制或停止其放射工作。

(三)離崗前健康檢查

對調離放射工作崗位的放射工作人員,在離崗前應組織其職業健康檢查。

(四)應急和事故照射人員的健康檢查

放射工作中,一旦出現卡源、射線裝置失靈等事故照射時,對參加應急處理的人員或事故照射的人員,應及時組織搶救和進行健康檢查,對需要進行醫學觀察的,按照國家有關標準規定的檢查項目和頻度進行醫學隨訪觀察。

(五)健康檢查結果處理

健康檢查結束後,應將檢查結果如實告知本人,並將檢查結果記錄在本人的職業健康監護檔案中,放射工作人員職業健康監護檔案終生保存。

(六)特殊人員的健康管理

1未滿18歲,不宜在甲種工作條件下工作,16~17歲允許接受為培訓而安排的乙種工作條件下的照射。對確診已妊娠的放射工作人員已從事放射工作的孕婦、授乳婦不應在甲種工作條件下工作,妊娠六個月內不應接觸射線。以前接受過5倍於年劑量限制照射的放射工作人員,不應再接受事先計劃的特殊照射。

2身患嚴重的呼吸、循環、消化、造血、神經和精神、內分泌、免疫系統疾患者;身患嚴重皮膚病、視聽障礙者;身患惡性腫瘤和妨礙工作的複發性良性腫瘤;手術後不能恢復正常功能者;未完全恢復的放射性或其他職業疾病者,應由授權的醫療機構和醫師根據疾病的過程、性質,確定該工作人員是否適合繼續從事放射工作。(具體疾病以GBZ98一20xx為準)

3對疑似職業性放射病病人,應及時安排其進行職業性放射病診斷或者醫學觀察;疑似職業性放射病病人在診斷或醫學觀察期間的費用,由院方承擔。

四、保健

(一)放射工作人員的保健補貼按照國家和地方的有關規定執行。臨時調離放射作業崗位者,可繼續享受保健津貼,但最長不超過三個月。正式調離放射作業者,可繼續享受保健津貼一個月。

(二)根據工作場所類別和從事放射工作時間長短,在國家規定的其他休假外,放射工作人員每年可享受保健休假2~4周。對從事放射作業滿20年的在崗人員、依據劑量監測記錄及健康查體結果需要休假、療養者,可利用休假時間安排2~4周的健康療養。由健康查體單位提出建議,設備處書面通知人事處、本人所在科室及本人。休假時間、薪酬等按國家相關法令執行。

(三)放射工作人員的工齡計算,按國家的有關規定執行

人員職業健康管理制度 篇2

1、編制要點

(1)明確從業人員職業健康監護管理制度目的、依據。

(2)明確從業人員職業健康監護工作的負責部門、責任人。

(3)明確從業人員職業健康監護的文件、資料及有關記錄。

(4)按照規定明確從業人員職業健康監護檔案的妥善留檔保存期限。

(5)明確從業人員離開生產經營單位時,索取本人職業健康監護檔案的有關規定。

2、範例

從業人員職業健康監護管理制度

為履行對接觸職業危害的從業人員進行職業健康監護的法定職責,規範職業健康監護工作,加強職業健康監護管理,保護員工健康,根據《職業病防治法》、《作業場所職業健康監督管理暫行規定》等法律法規的要求,結合企業實際情況制定本制度。

一、企業職業健康管理部門根據企業存在的職業危害因素的類別、接觸水平等情況,嚴格按照《職業健康監護技術規範》的規定,組織從事接觸職業危害因素的從業人員有計劃地到法定職業衞生技術服務機構進行職業健康檢查。員工接受職業健康檢查視同正常出勤。

二、組織擬從事接觸職業危害因素作業的新錄用人員(包括轉崗到該作業崗位的人員)、擬從事有特殊健康要求作業的員工進行上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新進廠員工必須經職業健康檢查合格後,方可從事接觸職業危害因素作業。

三、至少每年一次對從事接觸職業危害因素作業的員工應組織進行在崗期間的定期職業健康檢查和異常人員的複查治療。由企業職業健康管理部門和人事部門負責核實人員名單,制定體檢計劃並組織實施。

四、對即將離崗的'從事接觸職業危害因素作業的員工,人事部門報職業健康管理部門,並共同組織其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未進行離崗體檢的,不得解除或終止與其訂立的勞動合同

五、對體檢中發現有職業禁忌症或有從事與職業相關的健康損害的員工應調離原作業崗位,並妥善安置;發現健康損害或需要複查的,應如實告知員工本人,並按照體檢機構要求的時間,進行復查或醫學觀察、治療。

六、對疑似職業病病人應當按規定向所在地安監和衞生部門報告,並按照體檢機構的要求安排其進行職業病診斷或者醫學觀察。

七、在設備生產、檢修過程中如出現職業危害因素嚴重超標,對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職業危害的勞動者,職業健康管理部門應做好個體防護並及時組織進行健康檢查和醫學觀察。

八、職業健康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員工職業健康監護檔案和企業職業健康監護管理檔案,並按規定妥善保存,接受安監部門的監督檢查。

員工職業健康監護檔案應包括以下內容:

1、勞動者職業史、既往史和職業病危害接觸史;

2、相應作業場所職業危害因素監測結果;

3、職業健康檢查結果報告及處理情況;

4、職業病診療等勞動者健康資料。

5、勞動合同告知書和教育培訓考核資料

6、其它需要的資料

九、企業不得安排未經職業健康檢查的勞動者從事接觸職業危害的作業;不得安排未成年工從事接觸職業危害的作業;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女員工從事對本人和胎兒、嬰兒有危害的作業;不得安排有職業禁忌症的勞動者從事所禁忌的作業。

十、職業健康檢查、複查、醫學觀察、職業病診療費用由本企業負擔。

十一、建立職業危害事故後參加應急救援人員的職業健康體檢制度。

人員職業健康管理制度 篇3

為貫徹執行國家有關職業病防治的法律、法規、政策和標準,加強對職業病防治工作的管理,提高職業病防治的水平,切實保障勞動者在勞動過程中的健康與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第五條的規定和《作業場所職業健康監督管理暫行規定》第九條的規定,特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是從組織上、制度上落實“管生產必須管健康”的原則,使各級領導、各職能部門、各生產部門和職工明確職業病防治的責任,做到層層有責,各司其職,各負其責,做好職業病防治,促進生產可持續發展。本制度規定從項目部領導到各部門都在職業病防治的職責範圍,凡本標段發生職業病危害事故,以本制度追究責任。

結合機電安裝施工情況和環境可知我標段容易導致的職業病一般為:接觸各種粉塵引起的塵肺病;電焊工塵肺、眼病;直接操作振動機械引起的手臂振動病;油漆工、粉刷工接觸有機材料散發的不良氣體引起的中毒;接觸噪聲引起的職業性耳聾;長期超時、超強度地工作,精神長期過度緊張造成相應職業病;高温中暑等。

一、職業危害防治責任制度

1、建立健全作業場所職業健康管理機構,配備專職或者兼職職業健康管理人員。

2、項目經理是本項目職業危害防治第一責任人,對本項目職業健康管理全面負責。

3、建立健全職業危害防治制度和操作規程。

4、存在職業危害的作業場必須符合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其他規定。

5、對從業人員要進行崗前、崗中職業健康培訓,督促從業人員遵守相關職業危害規定。

6、存在職業危害的場所,應當在醒目位置設置公告欄,告知作業場所存在的危害因素。

7、項目部必須為從業人員配備符合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的職業危害防護用品,並督促指導從業人員正確佩戴使用。

8、項目部必須經常對職業危害防護設施進行維護、檢修、保養,並定期檢測,保證其處於正常狀態。

9、加強對作業場所危害因素的異常監測,檢測結果,及時公佈。 10、項目部應當為從業人員建立職業健康監護檔案。

11、項目部必須按規定對職工進行崗前體檢和職業危害體檢。

二、職業安全健康宣傳教育、培訓制度

(一)、職業安全健康宣傳

1、項目部要通過牆報、公示欄、會議、培訓、張貼標語等形式開展職業健康宣傳。

2、作業隊要利用班前班後會、現場崗位職業危害講解以及職業危害標誌牌標識、公告欄等進行職業健康宣傳。

(二)、職業健康教育培訓

1、項目部級安全教育由安質部負責組織進行培訓,教育內容:

①本項目安全生產組織及生產工藝流程。

②本項目的安全技術規程、職業健康操作規程,安全制度與規定。

③本項目的主要職業危害因素和典型事故的經驗教訓以及防範措施。

2、班組教育由班組長或指定專人負責進行培訓,主要內容:①本班組生產組織及生產工藝流程。

②本班組作業中的危害因素和應急防範措施。

③本班組崗位勞動保護用品佩戴、使用規定。

④本班組主要設備性能及安全規程以及主要環節的危害防範注意事項。

⑤本班組崗位職業健康操作規程和職業危害防治措施規定。

3、調換新崗位和採用新工藝人員的教育培訓

凡調換新崗位人員和採用新設備、新工藝的崗位人員,要重新進行安全教育培訓,經考試合格後,方準上崗作業。

(1)安質部負責組織進行安全教育培訓。

(2)採用新設備、新工藝的崗位人員,必須由專業技術人員進行專門的安全技術培訓學習,考試合格後,方可上崗作業。

(3)告知崗位工人,新設備、新設備存在的危害因素以及防範措施。

三、職業危害防護設施、應急救援裝備維護檢修制度

1、項目部要定期對職業危害防護設施進行檢查、維護、保養,保證其正常運行。

2、任何人不得隨意拆卸、毀壞職業危害防護設施、標誌。

3、如在施工時需要拆除防護設施,在施工完成後應該將防護設施恢復原狀。

4、項目部要定期對應急裝備設施進行監測、維護、保養,保證應急設備裝置處於良好狀態。

5、對配備的救援裝備應登記建檔,專人管理,不能隨便領取,私自損壞。

四、勞動防護用品採購、驗收、發放、使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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