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生宿舍紀律管理規定(通用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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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生宿舍紀律管理規定 篇1
1、要遵守作息時間,每天按時起牀,按時打掃衞生,按時進教室上課,無特殊情況不得回宿舍,按時上晚自習,按時熄燈就寢。熄燈後,必須保持安靜,任何人不得自行安裝和使用枱燈。不行帶手機。不行使用電褥子、熱寶等電器。
2、在樓內必須保持安靜,不得追跑,不得大聲喧譁。不許攀爬樓梯和樓梯隔離門。
3、住宿生必須按指定牀位就寢,不得自行更換,住宿生不得串樓層、串宿舍。
4、住宿生平時因病、因事回家,必須親自找班主任請假。班主任和家長聯繫後方可允許學生回家。學生到家後要立即給老師打電話。
5、住宿生要明辨是非,發現違紀行為應及時勸阻,並向教師反映。
6、嚴禁攜帶凶器、易燃、易爆、有毒、有害製品進入宿舍,違者將嚴肅處理。
7、不隨便使用和翻動他人物品,不隨便拿他人的物品,相互間不私自借錢。
8、住宿生必須節約水電,禁止浪費,做到人走燈滅,人走水關,杜絕長明燈、長流水現象。
9、住宿生保管好個人物品,貴重物品不要帶到學校。
10、住宿生要尊重教師和宿舍管理員,要服從教育和管理,要尊重他人的勞動,不得以任何理由頂撞他人。
學生宿舍紀律管理規定 篇2
午休
1、午休的學生須在12:10前回到宿舍並做好午休準備。
2、按時作息,午休時間內,禁止進出宿舍,保持安靜,不能做影響他人休息的各種活動(包括洗頭及洗衣服、玩電腦、聽音樂等),宿舍內不準賭博及開展不健康的文娛活動。
3、不能兩人或兩人以上擠在一張牀上休息,禁止調換牀位休息或在他人牀位上休息。
晚寢
1、嚴格遵守作息時間,按時起牀、按時就寢。就寢鈴響後,一切洗漱立即停止,迅速進入就寢狀態,熄燈後要安靜。
2、晚休時間內,禁止進出宿舍,保持安靜,不能做影響他人休息的各種活動,宿舍內不準賭博及開展不健康的文娛活動,不能玩手機,玩電腦等。
3、下晚自習後,必須在22:30前返回寢室,11:00前洗漱完畢,做好就寢準備。
4、晚寢時間不能兩人或兩人以上擠在一張牀上休息,禁止調換牀位休息或在他人牀位上休息。
5、禁止互串寢室。
學生宿舍紀律管理規定 篇3
宿舍是學生在校活動的主要場所之一,其特點是學生比較集中,活動時間長,搞好學生宿舍紀律的管理工作,對穩定學校的學習生活秩序,確保學生的身心健康和財物、人身安全等都有十分重要的意義。因此,根據我校學生住校的實際情況特制定本條例。
一、學生進出宿舍區大門的規定
1、宿舍開門、關門的時間
週一至週五:早上5:30—7:00 中午12:00—14:30
下午—晚上5—21:20
2、學生家長或親友來訪請到值班室登記。
3、嚴禁擅自帶外人進入宿舍區,嚴禁擅自帶外人(含家長)留宿。
4、上課時間,學生不準進入宿舍區或在宿舍逗留,因病或因事留在宿舍或進入宿舍區者,應持有班主任或醫院的證明,並經確認登記後方可進入或留宿。
二、學生宿舍開、熄燈時間:
週一至週五:早上5:30—7:00 晚上20:00—22:00
三、學生住宿規則
1、學期開學時,應按管理人員安排的宿舍、牀位對號入住,不得擅自調換或佔用他人牀位。
2、上課時間未經允許一律不準在宿舍區逗留。
3、按時起牀,按時午睡、晚睡。午、晚睡後,不得外出;不得在宿舍外亂走亂竄;不得喧譁吵鬧;不得洗漱;不得下棋、打牌、亮燈看書或做影響他人休息的活動。絕不允許夜不歸宿。
4、在午、晚睡遲歸宿舍或紀律檢查時,必須積極配合,不得謊報假名、他人姓名或冒充班主任簽名。
5、要保持宿舍區內外的清潔衞生。不得帶飯、菜、湯等食品回宿舍吃,不得亂扔果皮、紙屑或雜物等。
6、要愛護宿舍區的設施。不得破壞門、窗、樓梯間的電燈開關和監控設備。 不得玩弄或破壞消防設施。
7、不得將大球(籃球、足球、排球)類帶入宿舍區;不得在宿舍區內踢足球、打籃球、排球、羽毛球或乒乓球等。
8、要提高警惕,增強安全防範意識。上課、晚修期間或離開宿舍室內無人時,值日生或舍長必須關燈並鎖好門窗。
9、要保持宿舍內務整潔。午、晚睡起牀後,應立即整理各自內務。值日生每天打掃室內、門前走道三次,並及時清倒垃圾。門窗每週要擦洗兩次,並保持乾淨。
10、要杜絕火災隱患。不得在宿舍區點燃蠟燭、蚊香和其它物品;嚴禁在宿舍區私拉電線,自裝電器煮東西,不得在宿舍充電。
11、要講公德、守紀律。不得有意破壞公物、污損牆壁;不得隨地大小便;不得打架、鬧事、起鬨、放鞭炮、吸煙、喝酒、賭博;不得爬牆爬窗、鑽欄杆攀爬鐵門等進出宿舍區。
12、嚴禁將易燃易爆物品(如酒精、火藥、炮竹等)帶進宿舍區。
13、禁止攜帶水果刀等危險物品和兇器(如鋼管、刀具等)帶進宿舍區。
14、午、晚睡後,禁止玩手機(包括髮短信、玩遊戲等)、玩電子遊戲機、MP3、MP4等。
15、禁止帶動物進入宿舍。
16、嚴禁觀看黃色書刊或宣傳張貼。
17、學生入住寢室時必須認真填寫本人的基本信息。
四、違反《學生住宿規則》的處罰規定
1、違反《學生住宿規則》1、2、3、5、7、8、14、16、17每次扣2分;午晚睡時打牌、下棋者,每次扣5分;無故未歸宿者每次扣10分。
2、違反《學生住宿規則》第4條者,每次扣5分。
3、違反《學生住宿規則》第6條者,每次扣10分。
4、違反《學生住宿規則》第9條者、若遇學生有意違反者每次扣10分,若特殊情況每次扣2分。
5、違反《學生住宿規則》第10、11條者,每次扣5分;有爬牆、爬欄杆、在宿舍區帶頭燃放鞭炮或起鬨者,每次扣15分
6、違反《學生住宿規則》第12、13條者,每次扣5分。
7、違紀者若不聽從管理人員的批評教育和制止,視情節每次扣2—10分。
8、在宿舍區內違反學校其它規章制度者,則按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9、每位住宿生每學期100分,扣分達40分者,報學校處理並取消住宿資格。如有好人好事的酌情給予獎勵。
10、屬於下列情況之一者,取消其住宿資格:
(1)扣分累計達40分者。
(2)爬牆外出者;
(3)造成水電嚴重浪費者;
(4)故意破壞公物者;
(5)多次隨意影響他人休息、學習者;
(6)有偷竊行為者。
桐梓縣獅溪鎮達昌中學
學生宿舍紀律管理規定 篇4
為保證公司財物的安全管理,防止財物流失及出入秩序的有效管理,特製此規定:
1. 凡從商場範圍內運出的箱式商品、物品、大件工具材料、辦公用品、電腦、複印機等必須到物業管理部門辦理《物品出門單》手續。《物品出門單》一式三聯,一聯留物業部門留存,一聯交攜物外出客户,另一聯交保安部存放。由客户出門時交予物業保安人員檢查、核對。物業部門相關負責人須在物品出門單上加蓋公章,方可放行,如公章管理人員未在現場,可由物業部門經理授權人員簽字代替,授權人員簽字樣本及授權書須在商場物業保安部備案。
2. 凡從商場及售樓部範圍內運出的箱式商品、物品、大件工具材料、辦公用品、電腦、複印機等必須到商場物業部辦理《物品出門單》手續,《物品出門單》一式三聯,一聯留物業部留存,一聯交攜物外出客户,另一聯交保安部存放,由客户出門時交予物業保安人員檢查、核對。物業部須在《物品出門單》上加蓋公章,方可放行,如公章管理人員未在現場,可由物業部授權人員簽字代替,授權人員簽字樣本及授權書須在物業保安部備案,大件物品及重要物品保安員有權再次核對。
3. 物品運出商場時,攜物人應主動出示《物品出門單》接受值崗保安員的檢查核實。《物品出門單》上所登記的物品與實際運出物品的數量、種類應保持一致。
4. 物品運出後,值崗保安員需及時將《物品出門單》收回,在上面寫明自己的姓名及物品運出商場的時間,並在《門崗值崗記錄表》上進行詳細地記錄。
5. 業户搬運大件物品出入商場時,需聽從保安人員指揮,按照指定路線搬運,並要有專人進行成品防護。
6. 搬運完畢後,及時清理檢查現場,防止公共設施及成品發生損壞。如搬運過程中發生意外時,保安人員應及時將時間、當事人姓名、所在單位及聯絡方式記錄下來,同時報告上級,保安部有權就損壞情況,要求當事人寫明事情經過,並做出相應處理。
7. 在非營業辦公時間內,大批物品需要出入商場時,應事先知會物業管理處或保安部,負責物品出入的單位應留有人員值班看護。
8. 門崗保安、巡視保安發現租户(不涉及業主)大量搬出傢俱、辦公設備的,或有搬家公司車輛來為租户搬家的,應將情況立即通知保安部。門崗暫不放行。保安部須向物業部核實,得到物業部許可後,門崗才可放行。以防租户逃租。
9. 《物品出門單》保安部應保留一年,以備業户查驗。
物品進門:
出於管理和安全原因,下列物品運入商場時,需請業户到保安部開具《物品進/出通知單》:
1. 施工單位運入裝修材料、工具等;
2. 業主運入大批量辦公傢俱;(市消防局不允許未經過消防驗收的裝修單元運入傢俱)
3. 業主運入單件過重的物品,如保險櫃、大型設備等;(大廈樓層每平方米設計有規定的承重,須保證運入物品在大廈承重範圍以內)
4. 業主運入易燃易爆或有異味的物品,如氣瓶、氣罐、油漆稀料等;(須得到保安部許可)
根據公安機關有關管理法規,下列物品不得帶入商場:
1. 帶有政治性、封建迷信、淫穢色彩的非法出版物;
2. 帶有賭博性質的物品;
3. 毒品以及各種危及人類身體健康的違禁麻醉藥品;
4. 管制刀具、槍械;
5. 家犬及其它可能影響業户的動物寵物;
6. 其它公安機關明令禁止的違禁物品。
除以上兩類物品以外業主運入其它物品只在門崗進行登記,不要求開具《物品進/出通知單》。
學生宿舍紀律管理規定 篇5
第 一 節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小區寵物豢養管理,保障小區業主的人身安全和健康,維護小區公共秩序和環境衞生,結合本小區實際情況制定本管理規定;
第二條 本管理規定所述寵物,包括小型犬、貓、鳥等動物;
第三條 本小區准予豢養上述寵物,不準飼養家禽家畜(包括:
雞、鴨、鵝、羊、豬、兔、牛、馬等);
第四條 其他寵物豢養規定。參照以下養犬管理規定執行。 第 二 節 小區內養犬條件
第五條 凡本小區內飼養犬類的養犬人必須持有動物防疫監督機構出具的《動物健康免疫證》;
第六條 養犬人必須到所住地的區、縣公安機關辦理登記註冊,領取《養犬登記證》,並保證每年檢查一次;
第七條 養犬人必須持《動物健康免疫證》和《養犬許可證》到小區進行登記備案,否則視為無證豢養行為。
第 三 節 小區內養犬規定
第八條 禁止飼養具有攻擊性的烈性犬和大型犬,養犬人需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九條 養犬人應為所飼養犬隻進行一年一次注射預防狂犬病疫苗,物業客服中心做好督促、檢查;
第十條 合理飼養和管理所養犬類,避免飼養犬隻狂吠影響他人.家中無人時,應將犬隻妥善安置。
第 四 節 小區內遛犬規定
第十一條 小區主要道路、廣場等業主活動場所30米範圍內,以及在重大節假日或者小區舉辦重大活動期間請勿遛犬。遛犬時,應當避讓老年人、殘疾人、孕婦和兒童;
第十二條 養犬人應文明遛犬並攜帶寵物糞便袋或垃圾袋,及時清除犬隻所排泄的糞便。對未能及時清理犬隻糞便的行為,物業客服中心有權要求養犬人進行清理。
第 五 節 處 理 辦 法
第十三條 對違反本規定者物業管理人員有權進行管理和制止,對無證犬、無登記犬,物業客服中心有權向公安機關舉報; 第十四條 對小區內飼養的具有攻擊性的烈性犬和大型犬,物業客服中心將對養犬人進行勸阻,若不聽勸阻,物業客服中心有權向公安機關舉報;
第十五條 飼養的寵物犬不得干擾他人的正常生活;對於如所養犬隻狂吠不止,建議配帶犬口罩,確保小區安靜。對於不採取措施的,物業客服中心有權向公安機關舉報,由公安機關採取相應措施;
第十六條 所養犬隻傷害他人時,養犬人應及時把傷者送往正規醫療機構進行救治,並立即通知物業客服中心,並且對於受害人要給予一定賠償;
第十七條 如養犬人所養犬隻侵擾他人,物業客服中心以書面責令整改無效後,有權採取強制措施或通過公安機關予以制止及通過法律訴訟向養犬人追討賠償。
第十八條 寵物死亡,養主必須及時與畜牧獸醫部門聯繫,在其指導下對寵物屍體進行處理。嚴禁隨意丟棄,嚴禁在小區內火化或深埋寵物屍體。
第十九條 凡在小區內亂竄,無養犬人牽領管理的犬隻,物業客服中心將視為流浪狗,並組織專門人員抓捕,或趕出小區,以確保小區環境整潔、衞生、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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