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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工單身宿舍管理規定

職工單身宿舍管理規定

第一章

職工單身宿舍管理規定

總則

第一條為保障員工利益,維護宿舍秩序,特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本規則適用於摩登百貨有限公司全體居住單身宿舍的員工。

第二章管理組織第三條員工宿舍之主管部門是行政部總務科。

第四條公司設宿舍管理員1名,負責宿舍日常事務,其工作職責為:

1、負責按總務科通知安排員工入住或退宿;

2、編造住宿人員名冊,記錄《員工管理日記》,並於每月向總務科提出報告;

3、宿舍資產管理及登記

4、住房的水、電等公共設施之維護與管理,登記每月每套房所耗之水、電數,代住宿員工換煤氣;

5、維護宿舍區之生活紀律,調解和處理宿舍區內之糾紛;

6、作好防火,防盜工作;

7、做好公共區域環境清潔工作;

8、宿舍福利設施之管理及維護;

9、督導住宿人員徹底遵守應履行之義務;

10、上級要求辦理之事項。

第五條為加強宿舍管理,維持宿舍正常秩序,宿舍設立宿舍委員會(下稱舍委會)。

一、舍委會之組成:

1、各房間住宿成員推舉舍長1名;

2、各樓層舍長推舉樓長1名。

二、舍委在任職期間如不適任可進行改選。

第六條舍委工作職責:

一、定期輪流對宿舍衞生狀況進行檢查,並按第三章之規定給予處理。

二、對宿舍管理存在的問題及時的請各相關部門處理並督導其改善。

三、就住宿員工立場及福利對公司提出意見

第七條舍長工作職責:

1、安排和督導本宿舍內務和衞生輪值;

2、督導本宿舍人員日常作息,維護本宿舍之正常生活秩序;

3、關心本宿舍人員之生活,及時向上級反映職工之合理要求和建議;

4、參與宿舍衞生評比;

5、協助宿舍管理員做好宿舍之各項管理事務。

第三章日常生活與管理第八條住宿人員出入宿舍大門必須佩戴《識別證》及攜帶《住宿證》。第九條搬入、搬出單身宿舍,必須憑住宿證和批准的住(退)宿申請。

第十條宿舍來訪客人不得進入宿舍區。

第十一條非執行公務不得進入宿舍區及異性宿舍。

第十二條住宿人員的義務

一、住宿人員如發現如下情形時,必須及時報告管理員處理:

1、建築物或其附屬設備故障、毀損、損失時;

2、遇火警、盜竊及其他異常時;

3、宿舍內或宿舍附近發生或可能發生傳染病患時;

4、其他認為有需要報告之情形發生時。

二、住宿人員應遵守下列規定:

1、保護及愛護宿舍建築、附屬設備及各種公用器具;

2、保持宿舍之整潔;

3、不妨害他人正常生活;

4、節約水電;

5、提高警覺,慎防火災;

6、維持風紀。

第十三條禁止行為及處罰:

一、宿舍區內以下行為經人檢舉屬實,第一次給予記一級過失處分,第二次記二級過失處分,第三次記三級過失處分並強制搬離宿舍:

1、在宿舍隨地吐痰,亂扔垃圾、便後不衝廁或其他形式破壞環境者;

2、超過規定時間,播放電視機、收音機、錄音機或其他音響設施影響他人正常休息者;

3、浪費水電,人離不關電、水源者;

4、未經許可,動用他人物品或出入其他宿舍者;

5、私自調動房號或牀號者。

二、在宿舍內有以下行為者,第一次給予記二級過失處分,第二次記三級過失處分並強制搬離宿舍:

1、在非指定處所隨地大小便者;

2、未經許可,留宿非本公司人員者;

3、在房內使用爐具者;

4、除收音機、牀頭扇、充電器等小型家電外,架接電源或電爐、電熱器等大功率電器(500w以上)者;

5、在牆上亂寫亂畫或刻字畫者;

6、拒絕接受宿舍管理員管理監督或出入宿舍不出示有效證件;

7、未經允許,擅自將宿舍公共場所之用具帶回宿舍者。

三、宿舍內有以下行為之一者,給予記三級過失處分並強制搬離宿舍:

1、攜入易燃、易爆、有毒之化學物品或腐臭之物品者;

2、在宿舍內或在外喝酒回宿舍大吵大鬧者;

3、不按操作説明操作或擅自拆卸修理宿舍生活配套設施而致其損壞者。(如有損壞須照價賠償)。

4、公司規定之其他行為。

四、宿舍內有以下行為之一者,給予辭退處分:

1、聚眾賭博或參與賭博者;

2、打架鬥毆或聚眾鬧事者;

3、偷竊或故意破壞他人或公司財物者,除給予開除並移交法辦;

4、公司規定之其他行為。

第十四條內務衞生標準及評比懲處

一、為加強內務衞生之管理,特制定如下十項內務衞生評比標準:

項目標準門窗及門口衞生門窗擦拭乾淨,門口整潔衞生,垃圾桶清潔。

牀上物品牀上物品(包括被子、枕頭、衣物等疊放整齊,蚊帳必須撩起,以保持整潔和美觀。

牀下物品牀下物品(包括鞋子、鞋刷、紙箱等)擺放整齊。

天花、牆面牆上、牆角及天花板潔淨無蛛網。

地面地面乾淨、無水漬。

桌、椅、盆、桶桌面乾淨,桌面物品擺放整齊,盆桶擺放整齊。

毛巾、衣物、衣櫃毛巾、衣物懸掛整齊、美觀、衣櫃擺放整齊。

牀位牀位依照公司規定統一擺放。

行李行李按指定位置擺放。

洗手間乾淨、整潔無積水、無異味

二、以上十項各佔10分,由宿舍管理員及宿舍舍長二名(男女各一名)組成之評委(宿舍長評委採取輪流制)每週評一次,採用不預告、不定時檢查方式。評分標準如下:優10分,良8分,及格6分,差4分,特差2分以下,具體評分時可依據此標準,以0.5分作為酌情加減。

三、各宿舍得分以評委分之平均值為準(舍長不對其所在房間評分)。評委每月根據當月4次評比結果進行統計,對不合格的將報請行政部對相關宿舍全體人員進行相應之處罰:

獲差及特差者——記一級過失一次;連續二個月獲差或特差——記二級過失一次;連續三月差或特差:取消住宿資格。

第四章入宿及退宿第十五條員工宿舍的入住及退宿

一、入住

1、需住宿之員工,應憑《識別卡》至總務科領取《住(退)宿申請表》。(附表)

2、《住(退)宿申請表》需經申請人填寫,所在部門主管簽名確認。

3、住宿申請獲得批准後,由總務科發出《住宿證》。

4、申請人持已審批的《住(退)宿申請表》及《住宿證》至宿舍,由管理員收存《住(退)宿申請表》後作好安排及登記。

5、入住員工宿舍需交納一定住宿費用(一個月的住宿費),由總務科通知人事部門在其本人工資里扣除。

二、退宿

1、住宿員工如有下列情況,應於發生下列情況的當日退宿:

⑴因個人原因要求外宿並辦理完畢相關手續時;⑵喪失本公司員工資格時;⑶違反本規定或擾亂宿舍規律及秩序時;⑷其他正當理由命令退宿時。

2、住宿人員退宿時,應對房間內自己使用部份進行清潔,並至總務科辦理退宿手續,繳回《住宿證》,經管理員點檢攜帶物品及歸還使用公物後方可離開宿舍。

3、住宿人員如喪失本公司員工資格,其所在部門之主管應於當日以書面形式知會總務科。

第五章附則第十六條本規定解釋權及修改權屬行政部。

標籤: 宿舍 職工 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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