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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舍用電管理規定(通用16篇)

宿舍用電管理規定(通用16篇)

宿舍用電管理規定 篇1

一、安全用電管理規定

宿舍用電管理規定(通用16篇)

1、宿舍統一使用36V電源照明,員工不得擅自改、加裝、拆卸室內供電設施,禁止動用和損壞配電箱、開關、燈具等用電設施。

2、宿舍內,禁止使用電爐子、熱得快、電飯煲、電磁爐、電暖器、電熱毯、不能自動斷電電水壺、油汀、電吹風、電炒鍋、乾燒棒等大功率電器,如需加熱食物等,到自炊間加熱。

3、宿舍內,嚴禁私拉亂接電線和在室內搭接電源電線,禁止使用變壓器將36V電源轉變到220V電源。

4、宿舍空調設置控制用電定時裝置,統一時間供斷電。

5、室內一旦發生線路、用電設備故障,必須通知電工處理,其他任何人不得私自處理。

6、員工離開宿舍時,必須關閉室內所有電源,並進行檢查後,方可離開。

二、違章用電處罰規定

1、員工擅自改、加裝、拆卸室內供電設施,動用和損壞配電箱、開關、燈具等用電設施,發現一次罰責任人500元,項目經理、安全員、工長各300元。

2、宿舍內,使用電爐子、熱得快、電飯煲、電磁爐、電暖器、電熱毯、不能自動斷電電水壺、電吹風、電炒鍋、乾燒棒等大功率電器,發現一次罰責任人500元,項目經理、安全員、工長各300元。

3、宿舍內,嚴禁私拉亂接電線和在室內搭接電源電線,禁止使用變壓器將36V電源轉變到220V電源,發現一次罰責任人500元,項目經理、安全員、工長各300元。

4、員工離開宿舍時,未關閉室內所有電源,發現一次罰責任人500元,項目經理、安全員、工長各300元。

三、分公司、項目檢查執行規定

1、項目部每週由項目經理帶隊,全體管理人員參加,對宿舍進行不少於兩次的專項檢查,對於查出的問題落實整改,進行處罰,做好記錄。

2、項目安全員每天與電工對宿舍進行檢查,對於查出的問題落實整改,進行處罰,做好記錄。

3、各工長每天對自己責任區域內職工宿舍用電進行自查自糾,對違章用電行為進行制止。

4、分公司將不定期對項目宿舍用電進行檢查,如項目經理未每週帶隊進行檢查兩次,未見相關檢查處罰記錄,罰項目經理500元;如項目安全員未每天對宿舍進行檢查,未見相關檢查處罰記錄,罰安全員300元;如工長未每天對自己責任區域內職工宿舍進行自查自糾,發現一處違章用電,罰工長200元。

5、分公司、項目部對有違反上述規定的人和事,有權處理並根據違反情況輕重,給予處罰,嚴重者提交當地公安機關處理。

宿舍用電管理規定 篇2

冬季來臨,天氣乾燥,用電量增加,誘發火災的因素增多,是電氣火災的多發期,為了加強職工宿舍安全用電管理,確保職工的生命、財產安全,保障正常的工作秩序,杜絕安全事故的發生,特制定冬季宿舍安全用電管理制度。

1、員工宿舍內,禁止使用電爐子、電暖器、電熱毯、室內線路荷載未達到負荷要求時,禁止使用各類大功率電器。

2、禁止違章用電,嚴禁私拉亂接電線和在室內搭接電源電線、 安裝牀頭燈等。

3、禁止使用和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嚴禁卧牀吸煙和亂扔煙頭;嚴禁 宿舍內燃燒物品。

4、嚴禁將交流電器(如枱燈、電扇、充電器、接線板、隨身聽、筆記本等)放在牀上。照明、收錄機、電腦等電器設備使用完畢後必須切斷電源或拔掉插頭。

5、員工離開宿舍時,必須關閉切斷室內所有燈光和空調電源,並進行檢查後,方可離開。

6、室內一旦發生線路、用電設備故障,必須通知專業電工處理,其他任何人不得私自處理。

望全體員工嚴格要求,自覺遵守!

工程部

宿舍用電管理規定 篇3

一、宿舍住宿人員及工作人員不得擅自改、加裝、拆卸室內供電設施。

二、寢室內或寢室之間禁止私拉、亂接電源和寬帶網線。

三、宿舍內除允許使用的電腦、電視、收錄機、手機充電器、枱燈、空調外,禁止其它一切使用大功率電器的行為,凡宿舍存放電磁爐、熱得快、電飯煲等器具,視為使用處理,除沒收器具外,並處以50—200元的罰款。

四、當宿舍內的燈具、插座等用電設施發生故障時,應立即報告宿舍管理員,由維修人員及時修理,其他人員不得自行拆修,否則發生故障後果自負。

五、為充分併合理使用資源,真正做到需求者使用,使用者付費,特擬訂電費收取方法如下:

1、計費方式:公司春秋兩季(3、4、5、9、10、11月)補貼電費每月60度、夏冬兩季(6、7、8、12、1、2月)補貼每月150度一個房間, 超出電費價格按當地工業用電最低費用標準收取0.8元/度;超支電費由住宿人員按住宿天數平均承擔,每月月度30日為電費結算日;

計費公式:

宿舍每天個人超支電費=本月超支總電費/宿舍全部人員住宿天數 個人當月超支電費=宿舍每天個人超支電費*本人當月入住天數

2、收取辦法:超支電費每月將在員工薪資中扣除。

宿舍用電管理規定 篇4

第一章 總則

第1條 目的

為了進一步規範企業員工出差管理工作,強化成本管理意識,合理控制差旅費開支,特制定本制度。

第2條 審批程序和權限

員工出差時應提前一天填寫《出差申請單》,並按以下權限進行審批。

(1)企業領導班子成員出差,報請總經理審批。

(2)部門負責人出差,報請總經理審批。

(3)其他人員出差,報請企業分管領導審批。

(4)國外出差,一律由總經理核准。

第二章 出差管理細則

第3條 因公務緊急,未能履行出差審批手續的,出差前可以電話方式請示,出差歸來後補辦手續。 第4條 出差人員因特殊原因無法在預定期限返回銷差而必須延長滯留的,根據出差者申請,經調查無誤後支給出差差旅費。

第5條 出差人員交通工具除可利用企業車輛外,以利用火車、汽車為原則。但因緊急情況經總經理核准者可乘坐飛機

第6條 使用企業交通車或者借用車輛者不得申領交通費。

第7條 因陪同客户外出或其他特殊情況下差旅費用超支或超規格乘坐交通工具的,須事先徵得分管領導同意。

第8條 出差標準規定

(1)出差費用標準:實行限額標準內實報實銷,具體標準見表3-1。

(2)遠途出差如利用夜間(午後9時以後,午前6時以前)車次,住宿費減半支給。

(3)出差時的招待費用,確因工作需要招待客人時,各企業、部門要根據不同客户和人數,本着既節約又能辦好事的原則,對單筆支出超過500元以上的招待費必須先請示部門經理;超過1000元以上的招待費必須先請示總經理同意,報銷時按財務相關規定報銷。

(4)隨同高層人員出行的普通員工,食宿隨高層人員。

(5)如因工作需要超出標準,需在《出差申請單》上列明原因。

第三章 出差費用借款及報銷

第9條 出差人員如申請出差費用借款,需填寫出《出差費用申請表》由經辦人簽字,部門經理、財務人員簽字後,報總經理審批,予以借款。

第10條 出差人員返回企業後,5天內應按規定到財務部報賬。填寫《報銷申請單》,並將原始發票粘在所附憑單上,由經辦人簽字,部門經理、財務人員簽字後,報總經理審批,予以報銷。

第11條 業務招待費報銷,須填寫《支出憑單》,所附單據必須有税務部門的正式發票,列明企業抬頭,數字清晰,先由經辦人簽名,部門經理、財務人員簽字後,報總經理審批,予以報銷。超審批金額外的業務招待費,一般不予開支。

第12條 其他報銷、審批程序同上。

第四章 附則

第13條 出差人員要實事求是,如發現弄虛作假,一律按企業有關規章制度嚴肅處理。

第14條 本制度經總經理辦公會通過後施行,修改時亦同。

第15條 本制度自頒佈之日起執行。

第三篇:公司員工出差管理制度

第一條 目的:為了規範公司差旅費報銷制度,既嚴格又合理的控制相關費用支出,以少花錢多辦事、辦實事、辦好事為原則,達到節約成本,保證工作效率,提高工作效益的目的,結合公司實際情況,特制定以下管理辦法。

第二條 適用範圍:適用於因公司業務的所有公司員工的出差。

第三條 出差種類:

1. 短程出差:出差當日可能返回者。

2. 遠途出差:出差當日不能返回者。

第四條 出差:

1.員工出差,由出差人員向直屬領導報告事由,經部門經理以上領導同意後方可辦理出差。

2. 出差期間不予報支加班費。

3. 員工出差,原則上只報銷權限範圍內的長途車票。如需乘坐飛機,應事先向直屬領導報告事由,經部門經理以上領導同意並得到總經理批准,方可乘坐飛機。

4. 員工國內出差的住宿費用按照公司以下規定執行。特殊情況需向公司報批。

5. 被派遣出差的員工應積極、認真地做好交付的工作,不得推委、敷衍。

6. 員工出差外地,應隨時保持與公司的聯繫,必須開啟易掌控,並及時將工作開展情況報告直屬領導及公司領導。直屬領導應對出差員工完成工作時間給予限定,員工力求在最短時間內,完成所需做的工作。

7.出差人員必須事先填寫“出差申請單”,註明出差地點、事由、天數、所需資金,經直屬領導簽署意見、營銷總監批准後方可出差。

8.出差人員借款需持批准後的“出差申請單”,填寫“借款單”,列明用款事由,由營銷總監審核簽字後,經總經理審批,財務負責人方可借款。

9. 員工回公司後直屬領導應對出差員工完成工作彙報時間給予限定,員工應以書面形式將出差情況(重要事項彙總報告)或者對照“出差申請單”一一彙報和督導,報告直屬領導或營銷總監。

10.審核人員根據簽有直屬領導考核意見的“出差申請單”和有效出差單據,按費用包乾標準規定,經審核流程後方可報銷差旅費。”

11.凡與原出差申請單規定的地點、天數、人數、交通工具不符的差旅費不予報銷,因特殊原因或情況變化需改變路線、天數、人數、交通工具的,需經直屬領導簽署意見後方可報銷。

第五條 出差借款

1.凡向公司借款用於出差的員工,其出差費用報銷票據必須在月底提交給財務,不得超過次月5號,不按時提交或者不予提交的,不予發工資,直到提交才能發放工資,再由財務部門補發工資。如出差人員沒能回公司需要郵寄回營銷中心。

2.有出差的,必需填寫《差旅費報銷單》,交由銷售助理初審,營銷總監審核,經總經理簽字審批,再到財務報銷。

3.報銷差旅費(吃、住、行、客情),應據實提供真實有效的發票,發票種類不侷限;報銷業務費時必須提供真實有效當天當次所發生的業務費用發票,不允許用其它發票衝賬,如發現有虛報不實,除將所虛報款追回外,並視情節輕重,予以處分。

3.原則上公司收到報銷單後3個工作日處理完畢。

4. 差旅費報銷單據需註明離京出發時間和到京時間,以不滿12小時計半天,超過12小時按一天計;所有出差人員出差途中在車上住宿的只計算30元/天/人伙食補助,住宿補助及市內交通補助不予於計算。

第七條 業務接待費用的報銷

1、所有客情招待費用必須要部門經理或指定領導電話或當面申請,並填寫《招待費用申請單》,由領導批准後,方可憑發票或者蓋章收據報銷。未申請的或者不符合規定的不予報銷

2.、報銷時需先由經辦人在宴請客人的發票背後簽名,並註明宴請所在單位的名稱、時間(早餐、中餐或晚餐)、進餐人數(用筆標註在背面),再交由銷售助理初審,營銷總監審核,總經理審批。

第八條 出差中的休息、休假

1、外地出差不計節假日加班,但按照出差補助正常,平時出差可週六日返回,不予額外休息,

2、由於長期出差,公司給予每年7天(含一個週六日)的帶薪休假,可自行安排休假時間,但要提前7天向部門經理申請,批准後方可休假。

3、出差途中因病或遇到意外災害或因實際需要由直屬領導指示延時的,返回公司次日辦理請假手續、填制《出差申請單》;未經直屬領導同意不得因私事或藉故延長出差時間,否則除不予報銷差旅費外,超假時間按曠工論處。

4、原則上不批准在工作日內出差,出差不得提前超出半天時間,乘車時間超出半天的出差前必須從公司打卡方可計入考勤,離乘車少於半天的可以直接出差但必須易掌控考勤。

第九條 差旅費開支標準及範圍

1. 國內地區劃分:共分二類地區

一類地區:國家規定的經濟特區城市和各省會城市及直轄市,如珠海、廈門、深圳、汕頭、海口、廣州、上海、北京、武漢、長沙、天津、重慶。

二類地區:各省地級城市。

2. 乘坐交通工具

1)公司職員因公出差,凡是由公司派車的,則不屬於下列交通費用的報銷範圍。

2)在公司所在城市內沒有派車出差的,按實際到達目的地的最短路程乘坐的軌道交通、公共汽車或出租車發票報銷。

3)每人每天出差交通補助30元,不再報銷打車費用。任何人不要再申請此費用。

注:以上交通工具,應自行購買車票,特別是機票,必須向領導申請方可購買,未經批准的任何個人不得私自進行購買,購買原則是提前準備,儘量買特價機票或者折扣機票,詳見《機票購買的管理制度》,否則一律不予報銷交通費用。

4. 住宿標準:

1、 如公司在該地區機構有接待能力,所有人員儘量住公司提供的住所。

2、出差所到其單位提供免費住宿的,公司不再報銷住宿費。

3、如出差至員工的户籍所在地,未產生住宿費用的,公司按住宿費標準的50%給予補助。

#4、兩個人(異性除外)同去一個城市出差,儘量同住一個房間,住宿標準合計為:一類城市140元/天/2人;二類城市120元/天/2人: 一類城市180元/天/3人;二類城市150元/天/3人,給予報銷住宿費,如遇特殊情況需要開兩間房,必須向直屬領導申請同意,方可報銷,未申請的按照上述執行。

第十條 伙食補助標準:

1、 外地出差每天報銷餐費30元。

2、 在公司所在城市內出差,確因工作需要,中午未能及時返公司用午餐的,每人每餐可報銷人民幣10元做為午餐補貼。

3、所有外地出差人員,當天如有招待費用產生,每一餐扣除10元/人伙食補助。

第十一條 凡在區域當地招聘的銷售人員,執行工作日內每天交通費20元,飯補10元,出差同外派人員報銷標準。北京地區交通費用實報實銷,見交通充值卡票據。

本規定從20xx年02月15日起執行。

宿舍用電管理規定 篇5

1.目的

為加強員工加班餐管理,規範費用報銷流程,保證廣大職工以最佳的狀態投入工作當中,特制定本規定。

2.適用範圍

本規定適用於員工加班餐申請、報銷管理。

3.實施細則

3.1加班用餐指因公司生產、經營和其它緊急業務需要必須安排晚上或週末加班,需要由公司後勤部門統一為加班員工提供伙食或安排就餐。

3.2加班餐的申請

目前公司統一提供的工作餐為中午一餐,各部門如有員工加班須統一提供加班工作餐的必須提前將加班就餐人員明細向綜合部門後勤主管申請:

3.3.1如遇晚上有員工加班須向加班員工提供加班餐的,由申報部門主管填寫《加班餐供應申請表》寫明加班人員明細並在當天下午2點以前報後勤主管審批。

3.3.2週末有員工加班須向加班員工提供加班餐的,由申報部門主管填寫《加班餐供應申請表》寫明加班人員明細並在週六下午下班前報後勤主管審批。

3.3.3如因後勤部門無法提供加班餐,加班人員可在外就餐,並由後勤主管在《加班餐供應申請表》上簽字説明以作為報銷憑據。

3.3加班餐的報銷

3.3.1報銷條件

公司為加班員工報銷加班餐費必須是工廠食堂無法提供加班餐而必須在外就餐所產生的費用,如果食堂提供了加班餐而不在工廠就餐的除伙食費加倍扣除外所產生的費用一律不予報銷。

3.3.2報銷標準

在外就餐一律按每人每次12元的標準進行報銷,超過此標準的費用由員工自己承擔,公司不再報銷。

3.3.3報銷審批流程

申報部門填寫加班餐費用報銷申請單→後勤主管簽字→申請單報綜合部簽字→總經理簽字→財務部報銷並存檔備查

3.3.4結算時間

每月底進行一次結算,不接受零星結算。

3.3.5未按本規定流程簽字審批的上一級審批主管有權拒絕受理。

4.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執行,綜合部具有最終解釋權。

宿舍用電管理規定 篇6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範本市常住户口管理工作,切實保障本市居民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其他相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的本市居民是指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人員。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的户口管理是指户口登記、户口遷移手續的辦理,以及《居民户口簿》、《户口遷移證》、《户籍證明》等户口證件的申請、簽發。

第四條 凡在本市行政區域範圍內辦理户口登記,户口遷移,以及申請、簽發《居民户口簿》、《户口遷移證》、《户籍證明》等户口證件,必須嚴格遵守本規定。

《居民身份證》的申請、簽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法》有關規定辦理。

第五條 市公安局人口管理辦公室是本市户口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門;各公安分、縣局人口管理辦公室和各公安派出所按權限具體負責轄區內的户口管理工作。

第六條 本市居民應當依法在經常居住的合法住所地登記常住户口。常住户口登記權利受法律保護。

第二章 户口登記

第七條 本市居民應當如實申報《常住人口、居民身份證申領登記表》所列的户口登記項目。

第八條 嬰兒可以在本市父或母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辦理出生登記,並統一登記為非農業户口。

超過一年未辦理出生登記的嬰兒,經區、縣公安機關按有關規定審核批准後,可以在本市父或母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辦理出生登記。

中央各部委、各省市駐滬辦事處工作集體户口和學生集體户口人員,其所生嬰兒出生登記按照國家和市政府有關規定辦理。

第九條 現役軍人所生嬰兒在本市申報出生登記,應當按下列規定辦理:

(一)母親為駐滬部隊現役軍人,其所生嬰兒可以在女軍人部隊集體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辦理出生登記;

(二)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人員應徵入伍,其所生嬰兒可以在本市的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辦理出生登記。

第十條 父母雙方或一方為原本市居民,現旅居國、境外,其在國內出生、具有中國國籍的嬰兒,可向本市的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的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請辦理出生登記,經區、縣公安機關批准後,辦理出生登記手續。

父母雙方或一方為本市居民,其在國、境外出生、具有中國國籍的嬰兒,可向本市父或母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請辦理出生登記,經區、縣公安機關批准後,辦理出生登記手續。

第十一條 本市居民應徵入伍的,應當在入伍前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報註銷户口。

軍人復員、轉業或者退伍的,應當向安置入户地的公安派出所申報户口;被部隊開除軍籍或除名的,應當向原户口註銷地公安派出所申報恢復户口。 第十二條 出國、出境的本市居民不註銷户口。已在國外、境外定居的本市居民,應當根據國家和本市出入境管理有關規定申報註銷户口。

未獲得前往國家或地區定居許可,要求回滬恢復户口的原本市居民,經公安分、縣局出入境管理部門批准,由公安派出所辦理恢復户口登記手續。

已獲得前往國家或地區定居許可,因投親或工作等原因要求回滬定居的原本市居民,經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門批准,由公安派出所辦理恢復户口登記手續。

第十三條 被逮捕、判刑或勞動教養的本市居民不註銷户口。

因逮捕、判刑或勞動教養已被註銷户口的本市居民,在刑滿釋放、解除勞動教養或者被監外執行後,應當申報恢復户口。

第十四條 本市居民死亡或者經人民法院宣告失蹤或者宣告死亡的,應當註銷户口。

經人民法院撤銷宣告失蹤或者宣告死亡的本市居民,應當申報恢復户口。 第十五條 本市居民因應徵入伍、出國、出境、被逮捕、判刑或者勞動教養、人民法院宣告失蹤或者宣告死亡等註銷户口,要求恢復户口的,應當在原户口註銷地公安派出所申報恢復户口。原户口註銷地住址發生變動的,可以向新住址地公安派出所申報恢復户口。

第三章 户口遷移

第十六條 户口遷移應當由遷移人本人到公安派出所辦理。遷移人因故無法辦理遷移手續的,可書面委託有民事行為能力的家庭成員辦理。

涉及全户遷移的,遷移人應當書面委託户主或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户內成員辦理。

涉及集體户口人員户口遷移的,已隨遷移人在集體户內辦理户口登記的居民應當隨遷移人一起辦理户口遷移手續。

無民事行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户口遷移由其監護人辦理。 第十七條 涉及60歲以上老年人的户口遷移,如遷(移)出地住房系老年人自有或承租的,應當當面徵得老年人同意,並由老年人在同意户口遷(移)出的書面材料上簽名。

遷(移)入地住房系60歲以上老年人自有或承租的,如有户口遷(移)入,應當當面徵得老年人同意,並由老年人在同意接受的書面材料上簽名。

第十八條 本市非農業户口居民(本市大中專院校學生集體户口、科研單位學生集體户口和中央各部、各省市駐滬辦事處工作户口人員除外)以購買、交換、分配等合法方式取得住宅商品房、售後公房等住房所有權或者公有居住房屋承租權的,可以在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辦理户口遷移。

本市農業户口居民以購買、繼承等合法方式取得住宅商品房、售後公房等住房所有權的,經區、縣公安機關批准後,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可以在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辦理户口遷移,並登記為非農業户口。

第十九條 本市居民系房屋產權人或承租人或農業户户主的,經其同意,其本市非農業户口的直系親屬(大中專院校學生集體户口、科研單位學生集體户口和中央各部、各省市駐滬辦事處工作户口人員除外)可以在其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辦理户口遷移。本市直系親屬之間的遷移包括:

(一)父母與子女之間的遷移;

(二)夫妻之間的遷移;

(三)(外)祖父母與(外)孫子女之間的遷移;

(四)公婆與兒媳之間或者岳父母與女婿之間的遷移。

第二十條 本市農業户口居民,經遷(移)入區、縣公安機關批准,可以遷(移)入本市非農業户口配偶、父母、子女處,並登記為非農業户口。

本市農業户口居民,經農村宅基地使用權人或者集體土地承包人及村委會、鄉(鎮)人民政府同意,可以向本市農業户口配偶、父母、子女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請辦理户口遷入手續,其未成年子女可以隨遷。

第二十一條 本市非農業户口居民(本市白茅嶺、軍天湖、上海、川東4個農場户口,大中專院校學生集體户口,科研單位學生集體户口,中央各部、各省市駐滬辦事處工作户口人員除外)因離婚、原居住地房屋動遷、出售或者其他特殊原因,經房屋產權人或者承租人同意的,可以向本市非農業户口的非直系親

屬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請辦理户口遷移,經公安派出所批准後,辦理入户手續。

第二十二條 房屋產權人或承租人死亡,因故無法變更房屋權證或者因正當理由無房屋權證,經户內所有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同意的,本市居民可以向公安派出所申請辦理户口遷移,經公安派出所批准後,辦理遷(移)入户手續。

第二十三條 本市家庭户居民被本市全日制大中專院校錄取的,户口一律不遷(移)入學校;本市集體户居民被本市全日制大中專院校錄取的,户口可以遷(移)入學校;被錄取的新生原為本市農業户口的,可憑相關證明材料向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請辦理“農轉非”手續。

第四章 項目變更

第二十四條 本市居民的户口登記項目需要變更或者更正的,由本人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請,無民事行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應當由其監護人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請,經批准後辦理相關手續。

第二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所有權人、承租人以及農業户户主可以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請變更“户主”:

(一)原户主死亡或經人民法院宣告失蹤或者宣告死亡的;

(二)原户主户口遷(移)出户的;

(三)房屋所有權人或承租人認為有必要更改的;

(四)原户主要求或者同意更改的。

集體户申請變更“户主”的,應當由單位主管部門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請。

第二十六條 本市居民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變更“姓名”:

(一)父母離婚、再婚的;

(二)依法被收養或者收養關係變更的;

(三)在同一學校或工作單位內姓名完全相同的;

(四)名字的諧音易造成本人受歧視或傷及本人感情的;

(五)名字中含有冷僻字的;

(六)有其他特殊原因的。

對依法被剝奪政治權利,或正在被刑事處罰、勞動教養的人員,不予更改“姓名”。

第二十七條 本市居民因醫學變性的,可以變更“性別”。

第二十八條 本市居民已隨父或隨母登記“民族”,現要隨另一方登記的,

經區、縣民族工作部門批准,可以變更“民族”。

第二十九條 “出生日期”一般不予更改。本市居民實際出生日期與公安派出所登記的出生日期確實不一致的,可以變更“出生日期”。國家幹部變更“出生日期”,須按國家有關規定嚴格辦理。

對依法被剝奪政治權利,或正在被刑事處罰、勞動教養的人員,不予更改“出生日期”。

第三十條 本市居民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變更“出生地”:

(一)實際出生地與登記出生地不一致的;

(二)出生地行政區劃調整的。

第三十一條 本市居民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變更“籍貫”:

(一)實際籍貫與登記籍貫不一致的;

(二)籍貫地行政區劃調整的;

(三)本人被收養隨養父籍貫的。

第三十二條 本市居民符合下列情況之一的,可以變更“公民身份號碼”:

(一)經公安部門核准予以糾正錯號、重號的;

(二)經公安部門批准予以更改出生日期的;

(三)經公安部門批准予以更改性別的。

第三十三條 本市居民的文化程度、婚姻狀況、兵役情況、身高、服務處所和職業等户口登記項目發生變化的,應當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請辦理變更。

第三十四條 第二十五條、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三條規定的户口登記項目變更,由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受理審核後予以直接辦理。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第三十二條規定的户口登記項目變更,應當由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審核後,報區、縣公安機關批准後予以辦理。 第三十五條 因公安派出所的登記差錯導致居民的常住户口登記項目與實際不符的,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應當及時予以更正。居民本人發現登記差錯,應當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請,並經公安派出所調查屬實後,辦理更正手續。

第五章 立户、分户、並户

第三十六條 家庭成員同住一處、共同生活的可立為一户;一人獨居的可單立為一户。

公安派出所憑居民提供的《上海市房地產權證》或《房屋所有權證》或《租

用居住公房憑證》或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房屋憑證辦理家庭户的立户手續。

第三十七條 符合下列條件的機關、團體、部隊、企業、事業、學校等單位,經區、縣公安機關批准,可以設立職工集體户:

(一)單位設集體户口地址的宿舍房屋產權為本單位所有;

(二)有專人負責管理集體户口。

在本市他處無固定合法住所的本市居民,經其單位同意,户口可以遷(移)入本單位的職工集體户內。

第三十八條 符合下列條件的大中專院校,經區、縣公安機關批准,可以設立學生集體户:

(一)經教育部或市政府批准,具有高等學歷教育招生資格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學校及列入國家招生計劃的全日制普通中等院校;

(二)具有招收外省市生源新生資格的;

(三)有專人負責管理集體户口。

第三十九條 公安派出所可以按實際需要擇址設立“公共户”。 本市居民(含本市户口待定人員)因房屋出售、房屋拆遷、婚姻關係變化、租賃房退租等原因確無他處落户的,或因家庭矛盾、集體户所在單位不同意遷入等原因造成不能辦理正常落户手續的,可向落户地公安派出所申請在“公共户”辦理户口登記,經公安派出所批准後,辦理入户手續。

第四十條 本市居民因婚姻關係變化等原因,且生活獨立,有居住條件的,可以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請同號分户,經公安派出所批准後,辦理分户手續。

獨立成套住宅不予分户。

第四十一條 本市居民在户內所有具有民事行為能力的家庭成員同意的情況下,可以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請並户,經公安派出所批准後,辦理並户手續。

第六章 證件簽發

第四十二條 本市居民因購買、交換、分配或繼承住房等原因而立户的,由公安派出所發給《居民户口簿》。

户主户口遷(移)出户或户口註銷的,公安派出所應收回原《居民户口簿》,簽發新的《居民户口簿》。

第四十三條 本市居民遺失《居民户口簿》,應當及時到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報失。自報失之日起三十日內仍未找到的,由公安派出所予以補發。期間,

居民需使用《居民户口簿》的,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應當出具《户籍證明》。

《居民户口簿》補發後,原《居民户口簿》自然作廢;對重新找到的原《居民户口簿》,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應當予以收回。

第四十四條 本市居民在本市範圍內辦理户口“網上遷移”的,公安派出所不再簽發《户口遷移證》。遷往外省市或者在本市範圍內遷移不適用“網上遷移”的,由公安派出所出具《户口遷移證》。

第四十五條 持證人遺失《户口遷移證》的,應當及時到發證地公安派出所報失並提出補發申請,原發證公安派出所按原證內容予以補發。

第四十六條 《户口遷移證》超過有效期而未報入户口的,持證人應到原發證公安派出所申請換髮,原發證公安派出所按原證內容重新開具。

第四十七條 凡《居民户口簿》沒有記載的户口登記內容,居民可以向公安派出所申請出具《户籍證明》。對《居民户口簿》已記載的內容,公安派出所不再簽發《户籍證明》,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派出所可以根據居民的申請出具《户籍證明》:

(一)《居民户口簿》在補辦期間;

(二)因家庭矛盾等原因無法獲得《居民户口簿》,經民警調查確需出具《户籍證明》;

(三)本市集體户口人員無法提供《集體户口簿》。

《户籍證明》只限國內使用(港、澳、台地區除外)。《户籍證明》自簽發之日起三十日內有效,過期作廢。

第七章 其他事項

第四十八條 本市居民進行户口登記、户口遷移、户口登記項目的更改以及申請各類户口證件,應當按照《上海市公安局窗口服務告知單》要求提供相關材料。

第四十九條 本市居民違反本規定,在户口登記、項目變更等過程中有弄虛作假行為的,應當予以糾正;在辦理本市常住户口遷移過程中弄虛作假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註銷其弄虛作假取得的户口,並退回原户口遷出地;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應當依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應當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五十條 各級公安機關應當依照物價部門核定的收費標準收取工本費,收費標準應當向社會公開。

第五十一條 當事人對公安機關作出的户口管理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提起行政訴訟。

第八章 附 則

第五十二條 本規定中的“承租人”是指租用公有居住房屋的本市居民。 第五十三條 本市白茅嶺、軍天湖、上海、川東4個農場人員的户口管理,適用本規定。

第五十四條 本規定自20xx年12月1日起施行。此前有關户口管理規定與本規定不符的,以本規定為準。

第五十五條 本規定由市公安局人口管理辦公室負責解釋。

附件一:《市內户口遷移委託書》

附件二:《房屋產權人、承租人、農業户户主同意接受申請人入户意見書》

附件三:《撤銷户口事項處理決定審批表》

附件四:《撤銷户口事項處理決定告知書》

宿舍用電管理規定 篇7

一、用車原則

車輛使用堅持為工作服務、為急需服務和統一凋配的原則,淡化用車意識,加強車輛調度,保證車輛安全,提高用車效率,節約車輛開支,嚴禁公車私用。

二、用車

1、局領導不設專車。

根據需要上下班可採取按居住路線方向集體接送,車輛輪流接送,每車一個月。

市外出差在5天以上者,一般不帶車,但可酌情接送。

2、科室下基層工作,屬機關統一安排或急需者,視車輛情況,予以安排車輛。

3、短途用車實行送達再接制度。

4、辦公室統一協調派車,實行出車在登記薄和小黑板上登記制度,平衡司機工作量,避免疲勞駕駛。

5、司機負責填寫“出車登記簿”。

出車登記簿分為里程、地點、用車人、油票數量等項目,由司機本人如實填寫,一天一登記、一月一小結,交辦公室主管人員審核後,做為司機領取補助及年底考核司機的依據。

三、開車

1、司機和辦公室主管人員通訊工具要24小時保持暢通。

辦公室主管人員和司機的通訊補貼按有關規定執行。

司機上下班不準遲到早退,上班時間司機必須堅守崗位,隨叫隨到。

2、司機行車時應保持良好的精神狀態,身心不適隨時報告,嚴禁疲勞駕駛。

3、車管人員和司機要保持車況良好,嚴禁派、開病車,消除事故隱患。

4、司機不準私自用車和酒後開車、讓他人開車,否則扣發本月出車補助,同時,後果自負。

情節嚴重者,另行研究處理。

5、機關所有工作人員不準私自開車,否則,需寫出書面檢查,並處以一定數額罰款。

四、車輛停放

1、市內工作時間以外一律將車輛停放在指定地點,並將鑰匙和存車牌隨身攜帶;

2、市外停車,應交有關人員看管,或司機本人看護,不準將小車停放在不安全的地方,否則出了問題按濮綜治辦(1994)12號文件精神,除追究有關人員責任外,還要對直接責任人實行經濟處罰。

五、油料管理

1、車輛燃料實行定點加油。

加油時憑車管人員開具的加油批准單,司機到定點加油站加油,加油後2個工作日內將加油站工作人員簽字的回執聯經車管人員登記後交計劃財務科留存。

2、長途出車途中加油,可由司機掌握適量購買,用車人審籤後及時報辦公室主管人員登記報銷。

3、車管人員每月將油料購置、使用情況盤點一次,在辦公室主任碰頭會上通報情況。

每輛車的行駛里程、耗油情況,半年統計一次,將統計結果送領導傳閲。

六、車輛維修

1、首先要加強車輛保養。

要定期按要求進行保養,防患於未然。

車輛需經常保持車內外清潔衞生,機件要定期檢查、擦拭、保養,確保行駛安全。

2、車輛出現故障時,要先進行自修。

3、送修理廠維修。

自修不成時,由機關二名以上司機及車管人員進行會診。

大額維修由司機、車管人員和採購小組成員共同辦理,按照採購程序的要求,擬定維修目錄,講定價錢,編制預算,填寫車輛維修申請審批單;小額維修(預算金額200元以下)由司機、車管人員辦理。

憑維修申請審批單到指定廠家維修。

修理時,本車司機要一直在場,監督修理。

修理完畢,車管人員會同司機或有關人員一起檢查維修情況,確保修理效果。

並按有關財務規定及時報送維修回執單。

宿舍用電管理規定 篇8

1. 目的

為了規範公司貨梯使用管理,進一步加強對貨梯安全檢查工作和對公司財產、人員安全管理,結合物業有關貨梯使用規定,特制定本管理辦法。

2. 適用範圍

適用於公司員工貨梯的使用

3. 使用管理

3.4即日起,各部門正常上班時間使用貨梯需提前4小時由部門直接聯繫物業使用,非上班時間使用貨梯;

3.4 非上班時間使用貨梯需提前1-2天申請,系統上填寫《貨梯使用申請》,經部門領導審批,行政部門備案後,由前台聯繫物業方可開通貨梯;

3.1貨梯由物業專業人員操作管理,物業對於使用貨梯提供無償服務和有償服務兩種; 無償服務時間:週一至週五8:30-12:00/13:00-17:30;有償服務時間:非正常上班時間,每小時收費40元(不足1小時按1小時計算);

3.5大型貨物(集裝箱、儀器設備、傢俱、大批量貨物)需從貨梯運送,小型貨物(快遞、小推車可裝貨物)可從客梯運送;

3.6貨梯只限於載運貨物,運貨時允許送貨人員(最多2人)跟隨貨物上下貨梯,貨物出電梯門後請隨手按關門按鈕關上貨梯,以便其他樓層使用;

3.7運送貨物時儘量避開高峯期,運送過程中由物業派人進行監管;

3.8不得隨意開啟,不得損壞電梯及公共設備,不得載運未經妥善封閉包裝的液態物體、揚塵物體和易燃易爆物品,對違反本通知的行為予以嚴肅處理,如有特殊情況,需報物業公司批准,並採取安全保護措施,派專人監督裝運;

3.9行政部門負責貨梯使用費用的結算,每月前台將根據物業提供的貨梯有償服務使用記錄與各部門提交的使用申請進行核對,具體結算金額根據實際使用時間支付物業;

3.10各部門不得私自聯繫物業開通使用貨梯;行政部沒有備案申請單的,費用一概不予結算,各部門自行承擔。

3.11如有特殊緊急情況,請及時聯繫行政部處理,牢記行政部人員通訊方式。

4. 本《辦法》即日起執行。

宿舍用電管理規定 篇9

為加強對空調的使用管理,確保空調安全運行,更好地為廣大員工提供良好的工作環境。本着正確使用、安全管理、節能降耗的原則,特制定以下管理規定:

一、空調使用實行“部門專人負責制”,由部門指定現場責任人全權管理,並承擔相應的責任。

二、空調使用的條件

1、使用空調時應根據室外實際温度進行開啟,即夏季室外最高氣温達到30℃以上,方可開啟空調製冷,製冷温度設置不應低於26℃;冬季室外氣温低於5℃以下的,方可開啟空調製熱,制熱温度設置不應高於20℃。

2、使用空調時,應先關閉門窗,堅決杜絕開窗使用空調現象。

3、辦公人員離開或辦公區無人預計一個小時以上的,應關閉空調,嚴禁室內長時間無人情況下開啟空調。

4、下班要提前30分鐘關閉空調。

三、空調使用的安全規定

1、夏季雷雨天氣應立即關閉空調,切斷電源,以免遭受雷擊。

2、空調使用中不得隨意改變風葉方向,不得覆蓋出風口,因為人為因素造成空調設備或遙控器損壞的,所發生的維修費用由損壞人承擔。

3、注意用電安全,發現電路或空調故障要及時停止使用並向辦公室報修,不得強行使用。

4、長時間不用空調,應將插頭拔下,將遙控器內電池取出,同時做好室內和室外機的保潔工作。

5、定期清洗消毒過濾網,保持空調衞生乾淨

四、空調室內嚴格禁止以下不文明行為

五、違反本規定的處罰

1、凡有違反上述“空調使用的條件”開啟空調的(特殊情況事先經批准的除外),給與現場責任人罰款30元/次。

2、凡有違反上述“空調使用的安全規定”的處以罰款50元/次。

3、凡有上述任一不文明行為的處以罰款30元/次。

4、凡發現私自拆裝空調、挪動空調、開啟空調外殼等情況的,給與違規操作者罰款50元/次,若無人承認違規操作的,由現場責任人承擔監督管理不力責任。

宿舍用電管理規定 篇10

為了簡化程序,方便操作和提高工作效率,根據企業發展實際情況和國家有關文件精神,特對差旅費開支管理作如下規定:

一、差旅費開支範圍:包括住宿費、車船費、生活補助費、城市市內交通補助、電話費。

二、差旅費補助標準

(一)住宿費、城市市內交通補助和生活補助費三費合一,統稱為出差補助費,實行按出差補助天數憑據報銷,其中:出差補助天數按出差往返天數減去一天核算。

1、一般工作人員兩人以上一併同行出差的,標準為:每人每天100元(住宿費60元、城市市內交通補助費20元、生活補助費20元);

2、一般工作人員一人單獨出差的標準:每人每天140元(注:指住宿費增加40元);一般工作人員異性兩人一同出差的,按一人單獨出差補助標準核算。

3、若臨時出差辦事一天往返的,只報銷往返車船費、生活補助20元和城市市內交通補助20元;若臨時出差參加會議當天往返的,只報銷往返車船費和生活補助20元。

4、參加會議不計算會議期間出差補助費,但參加會議往返期間,按往返天數減一天核算補助天數,並按標準計發出差補助。

5、總經理助理及以上公司領導出差只報銷住宿費,標準為:縣市級(含縣級市)以下住宿費每人每天150元,地級及以上每人每天200元;

6、隨總經理助理及以上公司領導一起出差的司機,若與領導分開住宿的,司機住宿費標準每人每天100元;

7、總經理助理及以上公司領導出差,若有專車隨行的,一般工作人員出差補助費(含住宿費)標準為每人每天70元;若無專車隨行的,一般工作人員出差補助費(含住宿費)標準為每人每天80元;

8、一般工作人員帶專車出差,出差補助費(含住宿費)標準為每人每天80元;

9、若出差往返期間,乘坐長途火車,在火車上過夜,則相應核減在火車上過夜的住宿費。若連續出差在同一城市(兩個月及以上的),必須採用在當地租房的方式解決住宿問題,公司據實予以報銷。特殊情況,沒有采用租房方式解決住宿問題的,必須事先向分管副總經理申請,並經同意,報銷時,由經辦人附分管副總經理籤批的書面報告,否則,不予報銷住宿費。

(二)車船費:實行按直線和規定標準據實報銷,先由出差人員按實際直線路線分段填報(注:若出差人繞道的車船費,不予報銷),一般工作人員出差可購買火車硬卧票,副總經理以上領導出差可購買火車軟卧票。

(三)乘坐飛機:集團公司副總經理以上領導出差可乘坐飛機。出差人員因工作需要乘坐飛機,必須事先請示集團公司總經理同意,否則只能按同一出差路線的火車票標準報銷。

(四)本公司人員到集團公司外地子(分)公司或辦事處辦事,只報銷車票,住宿、進餐由外地公司統一安排;若未安排住宿和進餐的,另按制度報銷;

(五)連續出差時間20天以上,憑話費清單報銷出差期間電話費的80%。

三、差旅費審核責任界定

單位負責人負責審核出差人員出差線路和相對應的票價,分管副總經理負責審核出差人員出差時間(若單位負責人出差,直接報分管副總經理審核),財務部負責票據的合法合規合理性審核。

四、本公司內部承包合同有約定的,仍按內部承包合同執行。

五、差旅費報銷程序

公司所有人員出差,所需差旅費用一律不準在公司借款(注:參加會議費用准許憑會議通知的金額據實借款;小車司機出差准許借支過路費,並核定1000元/人以內的週轉金,超過部分不準再借)。要

求出差人員回公司的次日五天內向部門負責人和分管副總經理辦理出差報銷手續,不在規定的時間辦理報銷手續的,每超一天按報銷金額的5%扣減工資(連續出差的以最後一次回公司時間計算)。報銷程序為:

(一)一般工作人員出差:由出差人填報差旅費報銷單,單位負責人、公司分管副總經理審核後,再報財務部審核,企管辦登記後,財務予以報銷。

(二)公司副總經理出差,其差旅費直接報集團公司總經理審批,經企管辦登記後,財務部按集團公司總經理批示予以報銷。

(三)出差人員乘坐飛機、輪船的費用,必須先經集團公司總經理在機票或船票上簽字認可後,再按以上報銷程序辦理。集團公司總經理未批准的,按第二條第三款執行。

六、出差規定

因工作需要出差,必須經公司分管副總經理同意方可安排(注:特殊情況必須經集團公司總經理同意),否則,其費用不予報銷;副總經理出差必須經集團公司總經理同意。要求各部門負責人及財務部長必須對 出差費用據實審核,嚴格按本規定執行。

七、本規定從20xx年2月10日起執行,同時,廢除20xx年1月7日下發的《差旅費開支管理規定》和20xx年1月27日下發的《差旅費開支補充規定》。

八、本規定由財務部負責組織實施,其解釋權和修訂權屬公司財務部。

企業管理辦公室

宿舍用電管理規定 篇11

1、叉車司機應嚴格執行出車前檢查的規定:確認機油、水位、傳動、制動系統及儀表讀數正常,方能作業;如發現問題及時交維修廠處理。

2、由於叉車司機,不按公司叉車保養、使用規定,造成的車輛維修費,由叉車司機承擔50%,並罰款100元/次。

3、叉車水箱開鍋,必須待水温冷卻後,方可開蓋加水,避免開水燒傷。

4、叉車司機必須瞭解公司路況,在行駛過程中遇到通道、路口、拐彎、下坡、掉頭時,應立即減速,並注意避讓來往行人、車輛。

5、為保證安全,禁止叉車在園區內高速行駛;經勸阻無效者,管理者有權進行處罰。

6、嚴禁在叉車加油、檢查蓄電池的時候吸煙,違者罰款100元/次。

7、叉車行駛時,除駕駛室外,任何部位不得承載人員,如發現上述情況,罰款100元/次。

8、嚴禁穿拖鞋駕車;嚴禁酒後駕車,否則,造成的一切後果由駕駛員承擔,如發現上述情況罰款100元/次,二次免職。

9、不得超載作業,駕駛員應在叉貨前,核實貨物重量(特別是異形貨物),如超出叉車荷載重量,應及時向上級彙報,否則造成的一切後果由當事人負責。

10、未經部門主管副總批准,不得將叉車借予他人使用,違者雙方各罰款100元/次。

11、非工作需要,不得將叉車駛出作業區域,違者罰款100元/次。

宿舍用電管理規定 篇12

第一條為了加強非税收入資金管理,逐步理順分配關係,適當集中資金,保證重點支出,增強政府的宏觀調控能力,充分發揮預算內外資金綜合運用的整體效益,根據《國務院關於加強預算外資金管理的決定》(國發〔〕29號)和《財政部關於加強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財綜〔〕53號)等文件精神,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統籌管理的原則。無償性,即非税收入資金屬於政府性資金,政府從委託各單位代徵的非税收入資金中統籌調劑部分資金,具有無償性;公平性,即政府對納入統籌範圍內的單位或項目,按照同一比例徵收統籌資金;合理性,即對行政事業性收費和其他非税收入,在剔除上繳上級、返還下級、徵收成本費用等因素後再進行統籌。

第三條統籌管理的範圍。本區行政區劃內的行政機關、事業單位和代行政府職能的社會團體(以下簡稱“單位”)所收取的,納入財政專户管理的非税收入,都要按率徵收政府調劑統籌款。統籌資金具體包括下列項目:未納入財政預算內管理的行政事業性收費收入、國有資源(資產)有償使用收入、國有資本經營收益、彩票公益金、以政府名義接受的捐贈收入、主管部門集中收入、政府財政性資金產生的利息收入和照章納税後的其他收入等。

對各單位收取的有法定專門用途的非税收入、專項資金、上級補助收入、往來性資金以及民辦非企業單位所收取的各類款項暫不統籌,具體項目由區財政局按規定予以界定,但須按規定納入區級財政預算或財政專户管理,實行收支兩條線。

第四條統籌管理的方法。非税收入調劑統籌實行“核定收入基數、固定調劑比例、超收比例返還、短收調劑不變”的管理辦法。每年初,區財政局根據各單位前三年的實際收入平均數核定收入基數,基數內的非税收入在扣除上繳、分成和成本性支出後,按20%的比例統籌,超基數的按50%統籌;對未核定收入基數的單位,原則上按實際收入的30%統籌。各執收單位如果完不成收入任務,調劑統籌部分仍按收入基數計算,短收部分相應核減該單位綜合支出預算。

第五條統籌資金的用途。政府統籌的非税收入資金,由財政結合預算內資金,納入政府經濟建設和社會事業發展總體計劃,統籌安排,切實提高資金使用效益,增強政府宏觀調控能力。主要用於解決社會的重點、難點、熱點問題以及公益事業等補助性轉移支出。

第六條統籌資金的繳撥。按規定應納入統籌範圍的非税收入,在各單位將其繳入財政專户時,由區財政局直接提取。集中統籌的資金,由區財政局各業務科室根據工作中所掌握的實際情況,適時提出使用計劃報財政局局長辦公會審核,局長辦公會對其進行初審後,上報區政府批准後撥付。

第七條監督檢查。各單位要嚴格按照有關規定,認真組織收入,不得無故短收。收取的非税收入資金要按照“收支兩條線”的規定,及時、足額繳存財政專户。對無故出現收入下滑的單位,區政府將組織人員查找原因,研究處理意見。財政部門要定期向區政府報送非税收入資金收支分析等資料,並定期會同監察、物價、審計等部門對各單位非税收入資金收支管理情況進行專項檢查。對不按規定及時上繳財政專户和統籌收入的單位,除了按《省預算外資金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處理外,違規收入一律按“小金庫”資金全部收繳國庫,並由區財政局採取暫停撥付預算經費,停辦控購手續,停發收費票據等措施。對情節嚴重的,區政府將追究有關單位領導和直接責任人的責任。

4非税收入規章制度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非税收入管理,規範財政收入分配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及其實施條例、《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市市、區非税收入的徵收管理、資金管理、支出管理、票據管理以及監督檢查,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非税收入,是指除税收之外的下列財政收入:

(一)國家機關、事業單位、代行政府職能的社會團體和其他組織根據法律、法規收取的行政事業性收費;

(二)政府及其所屬部門根據法律、法規和國務院有關文件規定,為支持公共事業發展,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無償徵收的具有專項用途的政府性基金;

(三)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組織的國有資產包括流動資產、長期投資、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和其他資產,通過出租、轉讓或者其他方式取得的收益;

(四)按規定應當上繳國庫的國有資本分享的企業税後利潤,國有股股利、紅利、股息,企業國有產權以轉讓或者其他方式取得的收益以及依法由國有資本享有的其他經營收益;

(五)國有的土地、海域、礦區、場地和其他公共資源的開發權、使用權、冠名權、廣告權、特許經營權等,通過招標、拍賣或者其他方式取得的收入;

(六)按照國家規定的彩票資金構成比例籌集的彩票公益金;

(七)行政機關、司法機關以及法律、法規授權實施行政處罰的組織依法查處違法案件時取得的罰沒財物和追回贓款贓物所形成的罰沒收入;

(八)以國家機關、實行公務員管理的事業單位、代行政府職能的社會團體和其他組織的名義接受的捐贈收入(已指定具體捐贈對象和項目的定向捐贈收入除外);

(九)主管部門通過提取管理費、收入分成、下級上解資金或者其他方式集中的所屬事業單位的收入;

(十)納入非税收入賬户體系的各類賬户所產生的利息收入(含税收利息收入);

(十一)其他依法設定的非税收入。

前款規定的收入屬應納税的,依法納税後上繳非税收入。

社會保障基金、住房公積金不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非税收入管理應當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非税收入項目的設定、收支管理和監督應當依法進行。

非税收入按照不同的類型和特點,實行科學、有效的分類規範管理。

第五條非税收入實行收繳分離和收支兩條線管理,按照綜合財政預算管理的要求,由政府統籌安排使用。

第六條各級政府應當加強對非税收入管理工作的領導,嚴格實施法律、法規以及國家和省有關非税收入管理的規定,積極推進非税收入管理信息化建設,建立健全非税收入監督機制,切實提高非税收入管理水平。

第七條市財政部門主管本市非税收入管理工作,負責組織實施本辦法,並具體負責市本級非税收入年度預算(計劃)的編制草案和組織執行等工作。

區財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非税收入管理工作。

審計、物價、監察等有關部門按照法定職權,做好非税收入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徵收管理

第八條向繳款義務人徵收或者收取(以下統稱徵收)非税收入的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其他組織為執收單位。

法律、法規、規章和依法設定非税收入項目的文件已規定執收單位的,由規定的執收單位徵收;法律、法規、規章和依法設定非税收入項目的文件沒有規定執收單位的,財政部門為執收單位。

執收單位徵得同級財政部門同意後可委託其他單位代徵非税收入。委託應當簽訂委託協議書。受託單位不得再委託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代徵非税收入。

第九條執收單位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向社會公佈本單位負責徵收的非税收入項目及其依據、範圍、標準、時限、程序,並報同級財政部門備案;

(二)編制本單位非税收入年度預算(計劃)草案,報送同級財政部門;

(三)依法向繳款義務人足額徵收非税收入;

(四)記錄、彙總、核對並向同級財政部門定期報送非税收入徵繳情況;

(五)政府及其財政部門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十條執收單位或者其委託單位應當嚴格依法徵收非税收入,確保應收盡收,不得多徵、少徵或者擅自減徵、免徵、緩徵,不得隱瞞、轉移、截留、坐支、挪用、私存私放、私分或者變相私分所收非税收入款項。

任何部門、單位不得違法設定非税收入項目、範圍、標準和徵收非税收入。

第十一條依法應當繳納非税收入款項的單位或者個人為繳款義務人。

繳款義務人應當按照規定的時間、標準、方式、途徑繳納非税收入款項,不得逃避繳納義務。

第十二條繳款義務人符合緩徵、減徵、免徵非税收入條件的,可以提出書面申請,由財政部門批准;國家、省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批准部門應當明確申請緩徵、減徵、免徵非税收入的依據、範圍、條件、時限、程序,並向社會公佈。

前款規定的緩徵、減徵、免徵事項,只適用於本級管理的非税收入。

第十三條財政部門負責組織非税收入的徵收和依照公開、公平原則確定非税收入的代收銀行,並可在代收銀行設立用於歸集、記錄和劃解非税收入款項的匯繳賬户。財政部門根據雙方約定,按銀行代收非税收入的業務量或者收繳金額向代收銀行支付手續費。

執收單位經同級財政部門批准,可開設只收不支的非税收入匯繳專用存款賬户,用於歸集本單位現場徵收的或者零散的非税收入並按規定上繳財政。

第十四條繳納非税收入採取直接繳款或者集中匯繳方式。除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當場收款或者納入非税收入匯繳專用存款賬户的非税收入採取集中匯繳方式外,均應採取直接繳款方式。

採取直接繳款方式的,繳款義務人憑執收單位或者其委託單位開具的繳款憑證,到代收銀行的營業網點或者通過財政部門規定的其他繳款途徑,將非税收入直接繳入國庫單一賬户、財政專户或者財政部門設立的匯繳賬户。

採取集中匯繳方式的,執收單位或者其委託單位向繳款義務人收款並開具財政票據或者發票後,在同級財政部門規定期限內,彙總填制繳款憑證,並將非税收入按收款項目編碼繳入國庫單一賬户、財政專户或者財政部門設立的匯繳賬户。

第三章資金管理

第十五條財政部門負責設立和管理本級的非税收入賬户體系,包括在中國人民銀行開設用於記錄、核算、反映預算資金收支活動的國庫單一賬户,在銀行開設用於記錄、核算、反映未納入預算內管理的非税收入及其支出活動的非税收入財政專户以及用於記錄、核算、反映非税收入的匯繳、集中支付和特殊專項支出等活動的其他賬户。

第十六條根據分級財政管理體制,為國家代收的非税收入,全部繳入中央國庫;涉及市與國家、省分成的非税收入,分成比例應當按照國務院、省政府及其財政部門的規定執行;涉及市與區分成的非税收入,分成比例由市政府或者市財政部門規定。

上、下級分成的非税收入,按照就地繳款、分級劃解、及時結算的原則,由財政部門定期劃解、結算,不得拖延、滯壓、隱瞞、截留。

第十七條非税收入繳入國庫單一賬户或者非税收入財政專户後,有下列情形的,應當辦理退庫:

(一)多繳款、重複繳款、錯繳款的;

(二)由於調整非税收入徵收標準,需要退還款項的;

(三)財政部門規定應當辦理退庫手續的其他情形。

非税收入的退庫,應當通過國庫單一賬户、非税收入財政專户辦理,其他賬户不得辦理。

第十八條辦理非税收入退庫,需退還繳款義務人的,由繳款義務人向執收單位或者其委託單位提出書面申請,執收單位或者其委託單位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核實後,報同級財政部門審批;需退還執收單位及其委託單位或者代收銀行的,由請求退款的執收單位或者代收銀行書面報同級財政部門審批。

執收單位或者其委託單位發現需要向繳款義務人退款的情形的,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書面報同級財政部門審批,經批准後主動向繳款義務人退款。

財政部門接到資料齊全的退庫申請後,屬於本級管理權限的,應當在20個工作日內審批並退款;涉及上級財政部門管理的非税收入的,應當在15個工作日內審核後,按規定程序報上級財政部門批准。

第四章支出管理

第十九條非税收入應當按照綜合財政預算的原則,納入統一的政府預算體系統籌安排。

除有規定用途或者彌補徵收成本性支出外,非税收入應當與執收單位的支出分離。

具有專項用途的非税收入,在預算編制和執行時,按照國家和省、市的有關規定安排,專款專用,結餘可結轉下年度使用。

第二十條非税收入安排的支出納入部門預算。

執收單位的基本支出,按照其職能、定員和部門預算核定的支出標準統籌安排;項目支出由同級政府及相關部門核定。

執收單位委託其他單位徵收非税收入的費用,通過部門預算安排。取得國有資產或者資源有償使用收入所必需的徵收成本,由財政部門按規定核定。

第二十一條各部門、單位應當嚴格按照批准的部門預算執行,非經法定程序不得改變。

第二十二條非税收入安排的支出資金由財政部門核撥,實行國庫集中支付。具體辦法按市財政部門的規定執行。

第五章財政票據管理

第二十三條財政票據是執收單位或者其委託單位、代收銀行在徵收非税收入時向繳款義務人開具的財政部門印製的收款憑證,是財務收支的憑證和會計核算的原始憑證。

徵收非税收入時應當開具財政票據,執收單位或者其委託單位、代收銀行不按照財政部門的規定向繳款義務人開具財政票據的,繳款義務人有權拒絕繳款並向財政部門投訴。

第二十四條財政部門及其財政票據監管機構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上級財政部門的規定,購領、保管和發放財政票據,並對財政票據的使用進行稽查和核銷。

第二十五條執收單位應當按照財政部門的規定和收入級次或者財務隸屬關係購領、開具、保管、核銷財政票據,建立健全相關的管理制度,保證財政票據安全和合法使用。

第二十六條禁止任何單位或者個人轉讓、轉借、串用、代開、偽造、變造、私自印製和銷燬財政票據;禁止利用財政票據亂收費亂罰款或者超出規定範圍和標準徵收非税收入;禁止使用非法財政票據。

第六章監督檢查

第二十七條財政部門應當加強對非税收入的徵收、入庫、支出和財政票據使用情況的監督檢查,依法查處違反非税收入管理規定篇的行為。審計、物價等部門應當依法對非税收入有關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並作出處理。

監督檢查部門實施監督檢查後,應當出具檢查結論;對不屬於本部門職權範圍內的事項,應當依法移送。受移送部門應當及時進行處理,並將結果書面告知移送部門。

第二十八條各部門、單位應當加強對本部門、本單位及所屬單位或者其委託單位的非税收入的監督管理,建立相應的管理制度,健全內部監督機制,發現違法違規行為及時糾正和處理;接受有關部門、機構依法實施的監督檢查,如實提供有關資料和情況,不得拒絕、隱匿、謊報、阻撓、拖延,並應嚴格執行有關部門依法作出的檢查處理決定。

第二十九條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向監督檢查部門檢舉違反非税收入管理規定篇的行為。受理的部門應當依法查處,並將處理結果告知有聯絡方式的檢舉人;對不屬於本部門職權範圍內的事項,應當及時移送有權處理的部門。負責受理和查處的部門應當為檢舉人保密,不得將檢舉人姓名及檢舉材料轉給被檢舉的單位和個人。

對舉報違法行為有功的單位和個人,由政府或者財政部門給予表彰、獎勵。

第七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條違反本辦法規定,屬於《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所列違法行為的,依照該條例規定予以處罰或者處分。

第三十一條執收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財政、審計部門責令改正,追繳應收、應繳的非税收入,退還違法多收的資金,調整有關會計賬目;對執收單位給予警告或者通報批評;對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由監察機關或者任免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法委託其他單位或者個人徵收、代收非税收入的;

(二)違法多徵、少徵非税收入的;

(三)違反收繳分離規定的;

(四)轉移、私分或者變相私分非税收入的;

(五)不按規定辦理非税收入退庫的;

(六)不按規定購領、開具、保管、銷燬財政票據,利用財政票據亂收費亂罰款或者使用非法財政票據的;

(七)不履行本辦法規定的其他職責的。

第三十二條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財政、審計部門責令改正,追繳應收的非税收入,調整有關會計賬目;對單位給予警告或者通報批評;對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由監察機關或者任免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作為繳款義務人逃避繳納非税收入義務的;

(二)不按規定執行部門預算的;

(三)違反國庫集中支付制度的;

(四)不履行內部監督義務或者拒絕接受有關部門、機構依法實施監督的。

第八章附則

第三十三條市財政部門應當依據本辦法和國家有關規定,制定有關非税收入的徵收管理、部門預算、綜合財政、分類管理、收支分離、監督檢查等實施辦法。

税務部門實施本辦法的具體操作程序由市財政部門與税務部門另行制定。

第三十四條縣級市非税收入的管理參照本辦法執行。

宿舍用電管理規定 篇13

為規範學校外出學習和培訓的管理,使全體教師能按照學校的制度進行工作、教研和學習,樹立我校教師良好的師表形象,更好地提高教師的業務水平,加快教師專業化成長,使每次學習的資源能讓全體教師達到共享,使每次學習活動達到學有所獲,學有所值的目的。特制定教師外出學習、培訓及彙報制度:

1.教師外出學習、培訓須根據上級有關部門的文字通知,經學校統籌考慮,由校長室按審批意見安排並登記。

2.教師外出學習時,須提前調好課並帶調課單向教導處彙報,以便於教導處常規檢查。

3.外出學習、培訓教師必須遵守培訓單位的活動安排,認真學習,作好筆記,並積極參加交流討論。

4.外出學習、培訓教師應嚴格遵守活動紀律,不得擅自外出辦私事,不得遲到早退。

5.外出學習、培訓教師根據教育改革發展趨勢,經學校同意,為學校帶回相關書籍、光盤等資料,必須上交教導處登記備案,登記後可再行借出。

6.外出教師必須儀表端莊,舉止文明,虛心好學,遵守社會公德,維護學校聲譽,處處為人師表。

7.外出學習、培訓教師學習結束後一週內將學習情況向教導處進行口頭彙報。教導處再安排合適時間通過彙報課(每位學習的教師上一節彙報課)、講座或撰寫一篇不少於1000字的學習(聽課)心得在學校彙報交流等,通過多種方式在學校內傳達學習的精神實質,傳遞新信息、使全體教師瞭解新動態。

8.外出學習、培訓教師回校後,學習、培訓費用在完成學校交流彙報、材料上交,檢查學習或聽課筆記後,由分管領導簽字證明、校長簽字審批,方可到學校會計室報銷所用費用。

9.學校儘可能多的創造條件安排教師外出學習或培訓,有名額限制時,按對應年級安排,優先考慮工作兢兢業業,樂於奉獻,愛學習,師德高,師能強的中青年教師及骨幹教師參加學習或培訓,輪流指派。

10.學校安排教師外出學習或培訓,既是一種福利,也是一種任務,希望各位教師正確對待,認真執行。

宿舍用電管理規定 篇14

1、醫院大樓內除衞生間、值班室外的任何地方,都禁止吸煙;

2、醫院大樓內的任何地方,無煙具煙蒂;

3、醫院大樓內的吸煙人員,有勸阻指導;

4、首診醫師須詢問病人吸煙史,入出院病人須宣教控煙知識,並納入病歷質量考評;

5、全院職工負有勸阻吸煙的責任和義務;

6、禁煙標誌掛在醒目位置:

(1)大樓入口處張貼標誌,要求進入前熄滅煙火,並放置熄滅用的煙灰缸;

(2)停車入口處設置標誌,説明進入後禁煙,並放置熄滅用的煙灰缸;

(3)門急診大廳、住院大廳、電梯大廳、候診區、會議室及走廊、樓梯都應張貼禁煙標誌。

7、對於違反者,按以下規定處罰:

(1)實行責任連帶制:職工違規,扣當事人獎金400元,同時扣科室負責人獎金100元;科室負責人違規扣當事人獎金400元,同時扣分管院長獎金100元;分管院長違規,扣當事人獎金400元,同時扣院長獎金100元;並全院通報批評。

(2)對違規的病人、家屬及其他來訪者,應勸其放棄吸煙。

宿舍用電管理規定 篇15

一、駕駛員崗位職責制

1、駕駛員認真遵守道路交通管理條例及相關法律法規,做到文明駕駛,禮貌行車;除特殊情況以外,若出現罰款自行承擔。

2、自覺遵守機關管理制度,服從局領導及辦公室的管理和調度,認真完成出車任務和其他交辦的任務,做好出車日記。

3、駕駛員做好所駕車輛的日常保養、維護,確保車輛安全狀況良好、運行正常,不開帶病車。

4、安全駕駛車輛。駕駛員是行車安全的直接責任人,為確保駕乘人員及車輛的安全,不得酒後駕車,不得疲勞駕車。若有違章責任,其一切後果由直接責任人承擔。

5、定期對所駕車輛進行維修、保養和年檢;按時辦理車輛保險,不能發生脱保現象,嚴格控制車輛安全風險。

6、在無出車任務時,駕駛員應聽從辦公室的統一安排,認真完成領導及辦公室交辦的其他工作任務。

二、車輛管理

1、車輛由辦公室統一安排調度,在保證局領導用車的情況下,保證局內職工工作用車。

2、駕駛人員不得自行主張用車,不得將車輛借與他人駕駛。

3、各科室因工作用車,早上上班時給辦公室申報,由辦公室按事由輕重緩急綜合平衡,統籌安排。如需派往綿竹以外,必須經局長同意,方可出車。

4、駕駛人員出車完畢,應將車輛停放在單位,不得隨意停放。非特殊情況,不得將車輛開回居住地停放。

三、車輛維護、油料使用

1、車輛維修或需要保養時,由駕駛人員根據車況書面提出維修申請,載明維修的項目,並預報維修價格交分管領導初審後報局長審批同意,方可到指定廠家維修,不得先修後報。修後由駕駛員認定所修情況和價格並簽字,交由機關出納當即單次結帳,不發生累計結帳。

2、車輛的加油量應和出車里程相符;原則上實行時報時銷,使用機打發票報銷。車輛在外地加油時,需乘車人員在發票上簽字認可。

宿舍用電管理規定 篇16

臨牀實習是醫學專業教學計劃中的重要部分,是醫學專業學生掌握專業技能,理論聯繫實際的重要學習階段。為加強見實習生的管理,結合我院實際,特制訂本管理規定。

一、實習生接收規定

1、實習生來院實習,醫務科根據本院實際情況及實習生所學專業統一規劃安排。任何科室或個人未經院領導批准,未通過醫務科的計劃安排,不得擅自接收實習人員。私自接收實習人員,一經發現,將按醫院相關規定進行處罰。

2、醫務科負責實習生的管理工作。根據實習生所學專業,做好轉科輪換工作。

二、實習生勞動紀律管理制度

1、遵守醫院的勞動紀律,考勤制度。不遲到、不早退,堅守崗位;上班期間不做與實習無關的事,有事離崗應先報告帶教老師。

2、嚴格遵守各項管理制度,認真履行崗位責任制,實習生不得擅自轉科,不得任意延長實習期限。

3、嚴格遵守請假制度,實習期間原則不請事假,不放寒暑假,若有特殊情況必須請假時,提出請假申請,並附相關證明。

4、請假一天以內者,由帶教老師批准;三天以內者科主任批准;七天以內者,經醫務科批准,並通報原學校備案。超過一週時憑原學校函件報醫院主管領導批准。

5、請假期間的安全問題,責任自負。

6、如不履行請假手續或未經批准,擅自離開崗位的以違紀處理。

7、實習生因事,病假耽誤實習時間,原則上不再延長實習時間,實習期滿按時辦理離院手續。

8、實習生輪轉科室結束後,及時、準確填寫實習鑑定報告本的有關部分,實習結束後交由醫務科審核,填寫總結意見後帶回上交學校。

9、學生在實習中如找到就業單位需轉點(院)實習者,由學生本人提出申請,由學校簽署意見,辦理好相關手續,方可離院。

10、實習生必須加強自我保護意識,自覺遵守社會公德,注意人身財務安全,在實習期間發生個人意外傷害、財務丟失等事件,院方一概不承擔任何責任。

四、實習生管理規定

1、實習生在實習期間,應遵守醫院的各項規章制度和醫療操作規程。實習生必須根據實習輪轉表,在規定科室和規定時間實習,實習期滿時醫務科要進行考核鑑定,實習生不能私自延長實習時間。

2、實習生應提高職業道德修養,樹立高度責任感,嚴防各種差錯事故,端正服務態度,視病人如親人,培養良好的醫德醫風。在政治思想,業務學習等方面應服從醫院的領導安排,及時完成帶教老師及上級醫師交給的醫療和其它任務。

3、實習生在實習過程中,要求着裝整潔,保持工作環境的安靜。

4、實習生在病房實習時,應在上班前10分鐘進入病房,對分管病牀進行巡視檢查,按時跟隨帶教醫師參加病房醫護交班和早查房。扼要彙報所管患者的情況,檢查結果,提出診斷及處理意見。

5、實習生在帶教老師的指導下進行臨牀工作,不允許擅自開展臨牀診療活動。如擅自開展臨牀診療活動,應承擔相應的責任。新患者住院後,實習生應立即隨帶教老師去病房檢查患者病情,並及時完成住院病歷書寫。

6、實習生無處方權,所寫各項記錄都要經過帶教老師審查簽字後方能生效。書寫病歷應該完整,字跡端正。每個實習生在臨牀科室實習期間至少書寫2份完整病歷,由老師批改。

7、實習生要積極參加所在科室的業務活動,如病例分析、典型病例討論、學術報告、科室講座、死亡病例討論等。

8、實習生進入科室後,根據科室的情況決定是否參加值夜班。如果不參加值夜班,帶教老師上下夜班休息時,實習生不得擅自離崗。

9、實習生要愛護醫院各種儀器設備和財產,如有損壞應按醫院工作人員損壞賠償辦法處理。重要儀器、診療用具未經帶教老師同意,不得擅自動用。

10、嚴格執行保護醫療制度。實習生在醫學教育臨牀實踐活動中應當尊重患者的知情同意權和隱私權,不得損害患者的合法權益。在對患者和家屬解釋病情時,需事先徵得帶教老師的同意。不得單獨對患者做任何處理和談話。

11、嚴格遵守臨牀醫師行為規範,保持良好的儀表儀態和職業行為,嚴格執行無菌操作技術,在進行各種技術操作時,戴好口罩、帽子,並按操作規程進行。

12、厲行節約,防止浪費,愛護醫院公共設施,愛惜各種器材、藥品,不得擅自使用實習科室的醫療器材,取用科室藥品;對病歷紙、打印紙等公用紙張,不得浪費或移作他用;損壞醫療器材設備應及時報告老師及科主任進行處理並按醫院有關規定進行賠償。

五、服從醫務科臨時指令性工作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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