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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生產者的進貨查驗記錄制度

食品生產者的進貨查驗記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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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生產者的進貨查驗記錄制度

條文內容

“食品生產者採購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應當查驗供貨者的許可證和產品合格證明;對無法提供合格證明的食品原料,應當按照食品安全標準進行檢驗;不得采購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

食品生產企業應當建立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進貨查驗記錄制度,如實記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的名稱、規格、數量、生產日期或者生產批號、保質期、進貨日期以及供貨者名稱、地址、聯繫方式等內容,並保存相關憑證。記錄和憑證保存期限不得少於產品保質期滿後六個月;沒有明確保質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於二年。”

條文主旨

本條是關於食品生產企業進貨查驗記錄制度的規定。

條文釋義

本條分為兩款,對不同主體的進貨查驗規定了不同的要求。

1.食品生產者的進貨查驗制度

“進貨查驗制度”是指食品生產者依照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在採購時,對購進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的質量狀況進行檢查,對經檢查確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方可予以購進的進貨質量保證制度。食品生產者採購食品原料、添加劑、相關產品是關係食品安全的源頭,採購的這些物料品質、來源、安全狀況如何,直接決定了其生產的食品是否安全。因此,本條規定,食品生產者在採購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時,應當查驗供貨者的許可證和產品合格證明。也就是説,食品生產者在採購時應當索取並查驗供貨者資格,檢查供貨者是否是獲得許可證的合法企業,同時還要檢驗採購的原料是否有檢驗單位出具的同批次產品檢驗合格證明文件,如產品檢驗合格證明、產品生產許可證、動物檢疫合格證明、進口衞生證書等。由於我國農業生產大多數還處於一家一户的分散經營狀況,有的食品原料可能無法提供合格證明文件的,應依照食品安全標準檢驗食品原料,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方能採購;對於不能提供合格證明文件的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的,食品生產者不得采購。

2.食品生產企業進貨查驗記錄制度

查驗記錄制度是食品生產企業建立追溯體系的具體手段,一方面有利於食品可追溯,確保監管鏈條不斷,另一方面也可以保護生產經營企業自身的權益。進貨查驗記錄制度包括採購索證、進貨驗收、台賬記錄。在採購索證方面,企業應查驗供貨者的證照證件、產品的合格證明文件等、索取購物憑證並留存備查。在進貨查驗方面,應有專人負責驗收,原則上要符合食品安全標準,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不得采購。在台賬記錄方面,如實記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的名稱、規格、數量、生產日期或者生產批號、保質期、進貨日期以及供貨者名稱、地址、聯繫方式等內容。

進貨查驗記錄和憑證保存期限不得少於產品保質期滿後六個月,沒有明確保質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於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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