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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預算績效管理制度(精選8篇)

財政預算績效管理制度(精選8篇)

財政預算績效管理制度 篇1

為全面推進預算績效管理工作,充分調動中央部門、地方省級財政部門開展預算績效管理的積極性,促進預算績效管理工作的制度化、規範化、科學化,制定本辦法。

財政預算績效管理制度(精選8篇)

一、本辦法的考核對象是納入部門預算管理的中央一級預算單位(以下簡稱中央部門)、地方省級(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以下簡稱省級財政部門)。

二、本辦法的考核內容是中央部門、省級財政部門的預算績效管理工作。具體內容及評分標準分別見附後的`“預算績效管理工作考核評分表”(附1、附2)。

三、考核工作實行年度考核制,由財政部統一組織實施。

(一)自我考核。年度終了,中央部門、省級財政部門對年度預算績效管理工作進行總結,對照相應的考核評分表進行自評打分,並形成書面説明材料,於次年2月底前報送財政部(一式兩份)。

書面説明材料應包括以下內容:年度預算績效管理工作整體開展情況;對評分表中每項自評得分的説明及相關佐證材料;預算績效管理工作存在的問題及原因分析;下一步工作的打算和建議等。

中央部門、省級財政部門對自我考核情況及書面説明材料的真實性負責。發現弄虛作假的,取消考核資格並通報批評。

(二)財政部考核。財政部對中央部門、省級財政部門上報的書面説明材料、自評打分等進行審核,根據需要採取一定的調查取證,形成評定分數,確定考核結果。

(三)先進表彰。財政部對預算績效管理工作先進中央部門、省級財政部門以適當方式進行通報。

四、本辦法從20xx年度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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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預算績效管理制度 篇2

為全面推進預算績效管理,促進預算績效管理工作制度化、規範化、科學化,根據《預算績效管理工作考核辦法》(湘財績〔20xx〕15號)、《中共湘西自治州委辦公室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的通知》(州辦〔20xx〕30號)等文件精神,為切實提高預算績效管理工作水平和財政資金使用效益,結合我縣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一、考核對象

縣直一級預算單位、12個鄉鎮。

二、考核內容

考核工作實行年度考核制,由縣財政局統一組織實施。

(一)績效目標申報。按要求對本部門的縣級公共預算資金進行績效目標申報。

(二)單位自評。一是各部門對上年度縣級公共預算資金進行自評,形成書面自評報告;二是對金額超過20萬的專項資金進行專項自評,對照預算績效管理工作考核評分表進行自評打分並整理佐證材料,於每年11月25日前報送縣財政局;三是積極配合中介機構的現場重點評價。

(三)評價結果的應用及公開。各部門應將評價結果通過網站等形式進行公開。

(四)資金管理。各部門必須制定專項資金管理辦法或部門資金管理辦法。

財政預算績效管理制度 篇3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範預算績效管理,優化財政資源配置,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各級政府的預算績效管理活動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本條例所稱預算績效,是指預算資金支出所達到的產出和效果。

預算績效管理應當堅持科學規範、分級分類、公開透明的原則,將績效的理念和管理方法貫穿於預算編制、執行和監督全過程,實現預算資金運行和預算管理效益最大化。

第四條市、區(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預算績效管理工作的領導,建立預算績效管理工作機制。

市、區(市)財政部門負責本級預算績效管理工作的組織、實施,指導本級預算部門和下級財政部門開展工作,審計機關、監察機關應當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對預算績效管理實施監督。

第五條各預算部門負責本部門及其所屬單位的預算績效管理工作。

本條例所稱預算部門,是指直接向各級財政部門提報預算的部門、單位。

第六條市、區(市)人民政府應當每年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報告預算績效管理情況。

市、區(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應當依法對預算績效管理工作進行監督。

第七條除涉及國家祕密的內容外,財政部門應當定期公佈預算績效管理工作情況,預算部門應當向社會公開績效目標、預算安排以及專項資金的項目承擔單位、項目內容、支出用途、績效評價結果等信息。

第八條預算績效管理過程中的評審、評估、評價等工作,可以根據需要委託專家、中介機構等第三方實施。

受託參與預算績效管理工作的專家、中介機構應當恪守獨立、客觀、公正的原則,遵守職業道德和保密規定,財政部門應當對第三方參與預算績效管理工作進行管理和指導。

第九條財政部門應當加強預算績效管理信息化建設,實現財政部門與預算部門、預算單位之間的預算績效管理信息交換與共享。

第二章預算編制績效管理

第十條預算部門在編報年度預算時,應當根據本部門職能以及事業發展規劃,按照財政部門的規定編報部門整體支出、項目支出的績效目標和績效説明。

績效目標應當指向明確、具體、可行,有確定的實現期限,財政部門應當組織對預算部門提報的績效目標進行審核。

第十一條對政府財力投資計劃的項目支出,應當在項目立項時編報績效目標,由立項批准部門審核並在下達投資計劃時批覆;財政部門應當按照規定對其項目、資金安排進行預算評審、決算審查,並將評審及決算結果作為安排預算和批覆決算的重要依據。

第十二條預算部門編報的年度預算涉及設立專項資金的,應當向財政部門提出申請,並提供本部門以及相關部門三年事業發展中期規劃、資金績效目標和可行性研究報告。

設立專項資金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符合財政資金投入方向,符合本市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有法律、法規、規章以及規範性文件為依據;

(二)使用範圍清晰、主體確定、方式可行,預期績效目標明確,符合客觀實際;

(三)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專項資金預算安排不得與財政收支增幅或者生產總值掛鈎;

(四)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應當設定執行期限且一般不超過五年。

第十三條財政部門應當按照規定對設立專項資金進行績效評估。經評估符合條件的,報本級人民政府常務會議決定。

專項資金設立後,財政部門應當會同相關預算部門制定具體管理辦法。

第十四條對專項資金安排中沒有明確支出標準的項目支出,財政部門在審核其績效目標的同時,應當對項目、資金安排進行預算評審,並將評審結果作為安排預算的重要依據。

使用專項資金的預算評審,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設立有無依據、是否符合程序、有無明確時限;

(二)項目實施的必要性、可行性,支出預算的合理性,績效目標的規範性;

(三)已設立專項資金上年度預算執行和績效評價情況;

(四)其他需要預算評審的內容。

第十五條預算部門提出的績效目標,經財政部門審核確認後,方可進入下一步預算編審流程。對不符合要求的,財政部門可以要求其調整、修改。對不按照規定編制績效目標或者預期績效低的項目,不予安排預算資金。

第十六條財政部門、預算部門分別向本級部門、所屬單位批覆支出預算時,一併批覆績效目標,作為預算執行、績效評價與問責的依據。經批覆的績效目標不得隨意變更;確需變更的,應當按照本條例規定的程序重新報批。

第三章預算執行績效管理

第十七條財政部門、預算部門應當在預算執行過程中,對績效目標實現情況進行跟蹤管理和監控。

第十八條預算部門對本部門及其所屬單位預算執行進度和績效目標的實現負責。

預算部門應當統計預算執行中有關績效數據,按照規定向財政部門報告項目實施進度和本部門績效目標執行情況,當預算執行績效與績效目標發生偏離時,預算部門應當及時採取措施予以糾正,並報財政部門備案。

第十九條預算執行中,需調整預算事項的,預算部門應當重新提報績效目標,待依法審核、批覆後執行。

第二十條財政部門應當在政府採購、國庫集中支付、資產管理等財政工作中,採集、分析預算績效信息,跟蹤、監控預算執行中的績效管理情況,並選擇部分項目進行重點監控。

第二十一條對分期支付資金的項目,財政部門應當根據項目實施進度、績效目標執行以及相關措施落實情況撥付預算資金。

第二十二條除因政策變化、突發事件等客觀原因影響績效目標實現外,對預算執行中無績效、明顯低於或者嚴重偏離預期績效目標的項目,預算部門應當交回相應未執行部分的預算資金,財政部門應當按照規定相應調整預算。

第四章績效評價

第二十三條預算執行結束,財政部門、預算部門應當根據設定的績效目標,按照規定的評價原則和標準,對財政支出進行績效評價。

對重大項目或者跨年度項目支出,可以在執行過程中實施階段性績效評價。

第二十四條預算年度終了,項目承擔單位應當對項目支出績效目標完成情況進行自評,提出績效報告報送預算部門。

預算部門應當對本部門及其所屬單位的整體支出、項目支出績效目標完成情況進行評價,形成整體支出管理績效評價報告和項目支出績效評價報告,報財政部門。

第二十五條財政部門應當對預算部門績效評價報告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規範性進行審查,對預算部門整體支出管理績效情況進行綜合評價,並選擇部分重點項目實施績效評價或者再評價。

第二十六條對設定的執行期限超過三年的專項資金,財政部門在進行項目支出績效評價時,應當一併組織對專項資金進行中期績效評估。

經中期績效評估,專項資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規定程序予以調整或者撤銷:

(一)客觀情況發生變化,專項資金設立的目標失去意義或者需要完成的特定任務已經不存在的;

(二)專項資金的績效達不到主要預期目標,整體使用效益不高、績效不明顯的;

(三)專項資金管理使用有違法違規情形,情節嚴重或者經整改無效的;

(四)專項資金支持的績效目標已經提前實現,不需要繼續安排的;

(五)根據法律、法規、規章以及規範性文件的規定應當調整或者撤銷的。

第二十七條財政部門、預算部門應當根據績效評價情況作出評價結論以及改進預算管理建議,並將評價結果以書面形式反饋被評價部門、單位。

被評價部門、單位應當根據績效評價結果進行整改,並將整改措施在要求時間內向財政部門、預算部門報告。

第二十八條財政部門、預算部門應當將績效評價結果作為改進預算管理和安排以後年度預算的重要依據。

第五章績效問責與法律責任

第二十九條在預算編制和執行過程中,因故意或者過失導致預算績效管理未達到相關要求,以致財政資金配置和執行績效未能達到預期目標或者規定標準的,對責任部門及其責任人員實施績效問責。

財政、審計、監察等機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根據績效評價結果以及預算績效管理有關規定,提出問責建議,經批准後組織實施和監督。

第三十條財政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未按照本條例規定組織實施預算績效管理活動的,由其上級行政機關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改正,並予以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三十一條預算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財政部門責令改正,並予以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由其上級行政機關或者監察機關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一)不按照規定編報預算績效目標或者績效説明的;

(二)不按照規定進行預算執行績效管理的;

(三)不按照規定組織績效評價的;

(四)干擾或者阻撓開展預算績效管理工作的;

(五)在預算績效管理中隱瞞情況、弄虛作假的。

第三十二條項目承擔單位採取偽造、變造虛假資料或者績效目標等手段騙取財政資金的,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有關規定進行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三條受託參與預算績效管理工作的專家、中介機構,違反本條例第八條第二款規定的,由財政部門、預算部門按照規定解除委託協議、取消相關資格;情節嚴重的,移交有關部門處理。

第三十四條財政、審計、監察以及其他有關機關、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對預算績效管理中的違法違規問題依法處理;對發現的不屬於本機關、部門職責範圍的違法違規問題,應當及時移交相關部門依法處理。

第六章附則

第三十五條市、區(市)人民政府確定的有關經濟功能區管理機構的預算績效管理工作適用本條例。

第三十六條本條例自20xx年11月1日起施行。

財政預算績效管理制度 篇4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目的、依據)

為加強預算績效管理,強化預算支出責任,提高財政資金使用績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財政部《關於推進預算績效管理的指導意見》和《財政支出績效評價管理暫行辦法》,以及本市《關於全面推進預算績效管理的意見》精神,結合預算績效管理工作規劃和財政項目預算管理的相關要求,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概念)

預算績效管理是指在預算管理中融入績效理念和要求,將績效目標管理、績效跟蹤監控管理、績效評價及結果應用管理納入預算編制、執行、監督的全過程,以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的一系列管理活動。

第三條(管理主體)

本市各級政府的財政部門、預算主管部門和預算單位(以下簡稱“預算部門(單位)”)是預算績效管理的主體。

財政部門是指市級財政、各區縣財政、各鎮(鄉)財政。

預算部門(單位)是指與財政部門發生預算繳撥款關係的國家機關、政黨組織、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獨立核算的法人組織。

第四條(適用範圍)

預算績效管理主體對納入政府預算管理的所有財政性資金開展績效目標管理、績效跟蹤管理、績效評價管理、評價結果反饋和應用管理等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五條(基本原則)

(一)績效導向原則。預算管理各個環節的活動都要以績效為核心導向,將績效管理貫穿於預算管理的全過程,實現財政資金運行和預算管理效益最大化。

(二)目標管理原則。預算編制時要設定明確的績效目標、預算執行中要實施績效跟蹤監控,預算完成後要評價績效目標實現等情況,圍繞績效目標及其實現的途徑和方式開展全過程預算績效管理。

(三)有序推進原則。以預算績效管理工作規劃為指導,有序推進預算績效管理工作,要藉助各級人大、紀檢監察、審計、社會中介等各方力量,合力推動,逐步實現預算績效管理範圍和內容的全覆蓋。

(四)科學規範原則。預算績效管理要採用科學的體系、規範的程序、適當的方法、明確的措施,保障各項管理工作的有效性,提高全過程預算績效管理質量。

(五)績效問責原則。預算績效管理要強化預算支出責任和管理責任,將預算績效管理主體實施績效管理情況逐步納入政府績效考核範圍,促進政府職能部門履職能力的提升。

(六)信息公開原則。預算績效管理主體要按照政府信息公開有關規定,建立健全預算績效信息公開制度,完善預算績效信息公開機制,推進預算績效信息的逐步公開,自覺接受各方監督,不斷提高財政資金使用的透明度。

第二章組織管理

第六條(組織保障)

各預算績效管理主體要建立健全本部門、本單位預算績效管理制度和工作機制。各級財政部門要成立預算績效管理工作領導小組,明確本部門各相關單位預算績效管理工作職責;預算部門(單位)要確定本部門(單位)的預算績效管理工作牽頭部門,明確內部各相關職能機構的工作職責,加強本部門(單位)內部各職能機構之間的配合和協調。

第七條(財政部門職責)

(一)負責制定預算績效管理規章制度、工作規劃、年度計劃、操作規範等。

(二)指導本級預算部門(單位)和下級財政部門開展預算績效管理工作,對有關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和考核。

(三)開展績效目標管理、績效跟蹤管理、績效評價管理以及評價結果反饋和結果應用管理等工作。

(四)負責建立和完善績效評價共性指標體系,推進預算主管部門開展績效評價行業指標體系建設。

(五)負責預算績效管理信息化系統建設。

(六)按規定實施預算績效管理信息公開。

第八條(預算主管部門職責)

(一)負責制定本部門預算績效管理的相關制度、工作計劃、配套措施等。

(二)組織實施本部門的預算績效管理工作,指導、督促和檢查所屬單位的預算績效管理工作。

(三)研究並建立本行業績效評價指標體系。

(四)按規定編報績效目標,實施績效目標評審,並配合財政部門開展績效目標評審工作。

(五)對預算執行進行績效跟蹤,並將執行中存在的問題和整改措施報財政部門。

(六)組織開展本部門和所屬單位的績效自評工作,並配合財政部門開展績效評價工作,根據評價結果落實整改措施,加強本部門預算管理。

(七)按規定實施預算績效管理信息在本部門公開和向社會公開,接受各方監督。

(八)按要求向財政部門報送本部門年度預算績效管理工作報告和專項工作報告。

第九條(預算單位職責)

(一)組織實施本單位的預算績效管理工作。

(二)按規定編報績效目標,配合財政部門、預算主管部門開展績效目標評審工作。

(三)對預算的執行進行績效跟蹤,並將預算執行中存在的問題和整改措施報預算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

(四)組織開展本單位的績效自評工作,並配合財政部門開展績效評價工作,根據評價結果落實整改措施,加強本單位預算管理。

(五)按規定實施預算績效管理信息在本部門公開和向社會公開,接受各方監督。

(六)按規定向預算主管部門報送本單位預算績效管理工作報告和專項工作報告。

第十條(績效工作報告)

預算主管部門、財政部門應根據預算績效管理工作年度考核要求,及時總結預算績效管理工作開展情況,並進行自我評價,撰寫預算績效管理工作報告。工作報告主要內容:

(一)基本概況。預算主管部門基本情況應包括部門職能履行情況、事業發展情況、預算完成情況等。財政部門基本情況應包括年度財政收支基本情況,開展預算績效管理總體情況。

(二)自評情況。對照年度預算績效管理工作考核的內容和要求,對本部門的預算績效管理工作進行自評,並就相關工作進行總結和説明。

(三)問題建議。分析存在問題、提出改進措施及下年度工作安排和建議等。

第十一條(實施工作考核)

各級財政部門根據預算績效管理工作考核要求、部門(單位)支出管理績效綜合評價指標體系等相關內容,結合年度預算績效管理工作的重點,制定年度工作考核辦法,對本級預算主管部門和下一級財政部門實施預算績效管理(包括基礎工作管理、績效目標管理、績效跟蹤監控、績效評價實施、評價結果應用、績效管理創新以及監督發現問題等)工作情況進行考核。將考核結果在一定範圍內予以通報,並納入政府績效考核範圍,為有關部門實施行政問責提供依據。

第十二條(聘用、委託第三方)

預算績效管理主體組織開展績效目標評審、績效跟蹤、績效評價,可以根據需要聘用和委託專家、中介機構等第三方實施。屬於政府採購範圍的,按照有關規定和要求實施政府採購。

預算績效管理主體通過政府採購方式選擇第三方的,要根據國家相關規定與第三方簽訂服務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嚴格按照合同規定和要求執行。

財政部門應加強第三方管理,對第三方參與績效目標評審、實施績效跟蹤、開展績效評價以及績效管理諮詢等工作進行規範。加強業務培訓,監督履約質量,推進第三方機構、專家隊伍建設。對第三方的具體管理制度,由財政部門另行制定。

第十三條(信息化管理)

市級財政部門要加快推進以績效目標管理、績效跟蹤管理、績效評價管理、結果應用管理為核心內容的預算績效管理信息化建設,為預算績效管理提供支撐。各級財政、預算部門(單位)要積極運用預算績效管理信息系統,規範預算績效管理,提高績效管理的質量和效率。

第三章績效目標管理

第十四條(績效目標管理總要求)

績效目標管理是全過程預算績效管理的基礎。預算部門(單位)要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及相關專項規劃、部門(單位)職責,編制本部門、本單位年度事業發展計劃和總體目標。根據部門(單位)事業發展計劃和總體目標編制年度預算,並按要求編報科學、合理、清晰、量化的項目績效目標,部門整體支出績效目標和基本支出績效目標。

項目績效目標是現階段績效目標管理的重點。預算部門(單位)要重視績效管理與項目管理的有機結合,按規定做好項目績效目標編制和項目績效目標評審工作。財政部門根據預算部門(單位)上報的項目績效目標,依據年度政府工作重點,結合項目績效目標評審結果,確定項目、項目預算和績效目標。

第十五條(項目績效目標概念)

項目績效目標是預算部門(單位)使用財政資金計劃在一定期限內達到的產出和效果。預算部門(單位)在申請項目立項時應設置項目績效目標;在申請項目預算時應按規定同時申報績效目標。

第十六條(項目績效目標內容)

設置和申報項目績效目標主要內容應包括:

(一)預期產出目標,包括提供公共產品和服務的數量、質量、時效目標,以及達到預期產出所需要的成本和資源等。

(二)預期效果目標,包括經濟效益、社會效益、環境效益和可持續影響等。

(三)衡量預期產出、預期效果和相關方滿意程度方面的績效評價指標等。

(四)為實現項目績效目標所需要的保障制度、措施和工作計劃,以及項目管理內容和相應目標要求等。

第十七條(項目績效目標設置要求)

項目績效目標設置應當符合以下要求:

(一)指向明確。績效目標符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部門職能及事業發展規劃,並與相應的財政支出範圍、方向、效果緊密相關。

(二)具體細化。績效目標從數量、質量、時效、成本等方面進行細化,儘量進行定量表述,不能以量化形式表述的,可以採用定性的分級分檔形式表述。

(三)合理可行。制定績效目標要以結果為導向,要經過調查研究和科學論證,符合客觀實際;制定績效目標要與編制項目預算有機結合,要結合項目管理的基本要素和相應要求,進行成本效益分析。

第十八條(項目績效目標編報)

預算部門(單位)在設立項目和編制項目預算時,應按要求編制項目績效目標;部門預算中納入中期預算試點的項目,預算部門(單位)應編制該項目的預算總額和總體績效目標,根據每年預算安排,編制年度項目績效目標;編制項目績效目標應填報《財政項目支出績效目標申報表(項目總體情況)》(附件1-1)、《財政項目支出績效目標申報表(績效目標)》(附件1-2)、《財政項目支出績效目標申報表(工作程序和制度保障)》(附件1-3)。

部分專項資金需要通過相關程序再確定具體項目的,預算部門(單位)應在編制專項資金預算時編制相應的總體績效目標,填報《財政項目支出績效目標申報表(項目總體情況)》(附件1-1)。

第十九條(預算主管部門項目績效目標評審)

預算主管部門應在部門預算“一上”前,依據項目績效目標編報要求,對預算單位填報的項目績效目標進行審核。按要求對擬納入財政預算的項目實施績效目標評審,經評審通過的項目納入預算項目庫管理。未納入預算項目庫的項目,財政部門原則上不安排該項目預算。

第二十條(財政部門項目績效目標評審)

財政部門應依據項目績效目標編報要求,對預算部門(單位)報送的項目績效目標進行審核。結合預算主管部門項目績效目標評審情況,選擇當年新增重點項目和經常性重點項目實施績效目標評審。原則上,財政部門應當在部門預算“一下”前完成當年新增重點項目的績效目標評審工作,在部門預算“二下”前完成經常性重點項目的績效目標評審工作。

第二十一條(項目績效目標評審主要內容)

預算績效管理主體開展項目績效目標評審主要內容:

(一)目標依據的充分性

1.項目是否符合國家和本市的政策法規,是否符合公共財政資金保障的範圍和支持的方向。依據包括:項目申請、批准文件,以及項目涉及的相關政策、法規、規劃、特定許可等。

2.項目是否符合規定條件和程序。依據包括:項目決策主體、實施主體、受益主體確認信息,項目確立應經過的規定程序,確定項目範圍所形成的規範性材料,以及相關實施標準和依據。

3.項目實施對預算部門(單位)戰略目標的相關性,項目是否為促進事業發展所必需。

(二)目標設置的合理性

1.績效目標是否符合客觀實際,項目預期產出效益和效果是否符合正常的業績水平。

2.項目產出目標(含產出所需要的成本資源)與項目效益目標的關聯性、匹配性和邏輯性。

3.依據績效目標設定的績效指標和目標值是否科學合理,是否清晰、細化、可衡量。

4.是否依據預期的產出和效益,結合成本效益分析編制項目總預算和明細預算,項目預算的內容、額度、標準、計劃是否經濟合理。

(三)目標實現的保障度

1.是否建立健全保障績效目標實現的項目實施辦法和措施。

2.是否有科學有效的管理能力和充分合理的實施條件,是否有明確的職責分工、嚴謹有效的財務管理和內控制度。

3.是否有科學、合理、可行的項目管理內容和相關的目標要求。

第二十二條(項目績效目標公開)

預算批覆後,預算部門(單位)應按照本部門(單位)預算績效信息發佈制度管理要求,將項目績效目標在本部門(單位)公開,接受內部監督。項目績效目標公開的內容包括:項目基本情況、預算安排、產出目標、效果目標、影響力目標,以及績效目標的目標值等。

部分專項資金總體績效目標應按規定對外公開,使參與單位能根據專項資金總體績效目標,制定具體項目的績效目標。

第二十三條(項目績效目標調整)

預算執行中,因預算調整引起績效目標調整的,或因相關政策變化、突發事件等因素影響績效目標實現,確需調整績效目標的,由預算部門(單位)提出績效目標調整申請,隨同預算一併報批調整。財政部門應根據需要對申請調整預算的項目,實施績效目標的再評審。

第二十四條(項目績效目標管理與項目管理結合)

預算部門(單位)要加強項目績效目標管理與項目管理的有機結合。項目績效目標評審通過後,負責項目實施的預算部門(單位)要根據項目任務和細化的績效目標,加強項目各要素(範圍、時間、成本、質量、人力資源、溝通、風險、採購等)的管理,提高項目管理要素與項目績效目標的關聯度和融合度;要健全項目管理的各項制度,明確保障措施、實現途徑和工作程序,對項目的各個發展階段進行有效管理和目標控制,為實現項目績效目標提供保障。

第二十五條(項目績效管理機制)

財政部門要建立和完善項目績效管理機制,將預算編制、預算調整、進度管理、資金撥付、政府採購、資產管理等環節的管理要求與項目績效管理有機結合,以項目績效管理為紐帶,對財政項目資金運行的全過程實施監管。

第二十六條(部門整體績效目標)

預算部門要根據財政部門的要求,編制部門整體支出績效目標,以反映部門整體支出與實現本部門事業規劃的關聯性、經濟性、效益性和效率性,促進部門整體支出績效的提升。部門整體支出績效目標的編制辦法,由財政部門另行制定。

第二十七條(基本支出績效目標)

基本支出的績效目標管理,應重點加強對支出範圍、資金渠道、定額標準,以及對重點支出內容控制等方面的管理,充分發揮基本支出對事業發展的基礎保障作用。基本支出績效目標的編制辦法,由財政部門另行制定。

第四章績效跟蹤管理

第二十八條(績效跟蹤概念)

績效跟蹤是全過程預算績效管理的重要環節。預算績效管理主體根據確定的項目績效目標,通過動態或定期採集項目管理信息和項目績效運行信息,對項目管理的各相關內容和目標要求的完成情況進行跟蹤,並在歸納分析的基礎上,及時、系統地反映預算執行過程中的項目績效目標的運行情況和實現程度,糾正績效運行偏差,促進項目績效目標實現的管理活動。

第二十九條(績效跟蹤內容)

預算部門(單位)要建立績效跟蹤機制,重點選擇當年項目預算中通過績效目標評審的項目和上年結轉的跨年度項目,對其預算執行過程中的項目管理和目標要求的完成情況(目標保障)、目標實現程度、目標偏差和糾偏情況等進行跟蹤。

(一)目標保障情況。重點跟蹤保障項目各階段有效實施相關制度(包括基本制度、專項辦法、管理措施)的完整性,項目實施中相關制度執行的有效性(其中:進度管理、資金撥付、政府採購、資產管理制度執行是目標保障情況跟蹤的重點),以及目標保障中存在的問題。

(二)目標實現程度。重點跟蹤預算執行情況,為完成績效目標所需要的各種資源成本消耗情況、項目管理及其完成情況,以及項目預期產出、效果等目標的完成進度情況等。

(三)目標偏差情況。跟蹤重點目標在項目實施中的偏差度和影響度。

(四)目標糾偏情況。重點跟蹤糾偏措施的制定和整改落實情況。

第三十條(實施跟蹤時間)

績效跟蹤在預算項目啟動後實施,實施跟蹤的具體時間可根據項目的特點確定。在一個財政年度內,績效跟蹤次數一般為1-2次。

第三十一條(績效跟蹤流程)

(一)確定跟蹤目標。在核對項目基本信息基礎上,根據實際需要對相關績效目標按類細化,並確定績效跟蹤的重點目標。

(二)開展績效跟蹤。依據確定的重點目標,對項目管理的相關內容和目標要求的完成情況實施績效跟蹤,歸集跟蹤信息,填制《績效跟蹤表(項目分階段完成情況表)》(附件2-1)。

(三)進行偏差分析。根據績效跟蹤信息,對照重點跟蹤的目標,發現績效運行偏差、分析偏差原因。填制《績效跟蹤表(績效目標實現情況及糾偏表)》(附件2-2)。

(四)提出糾偏路徑。依據偏差分析,結合項目實際,提出實施糾偏的路徑和方法,並填制《績效跟蹤表(績效目標實現情況及糾偏表)》(附件2-2)。

(五)及時實施糾偏。績效運行情況與設定的績效目標要求發生較大偏離時,績效跟蹤主體應及時查找問題,分析原因,採取措施,及時糾偏。績效運行有重大偏離的,績效跟蹤主體應將相關情況及時上報主管部門或財政等相關職能部門。對績效跟蹤發現無績效或低績效的項目,要按規定調整執行或停止執行。

(六)形成跟蹤結論。依據項目基本情況、目標設定情況、項目組織實施情況、績效目標完成及偏差情況、存在問題及糾偏情況等,撰寫《績效跟蹤結果報告》(附件3),形成跟蹤結論。

第三十二條(報送績效跟蹤報告)

預算主管部門應在完成績效跟蹤工作後的一個月內,將本部門及下屬單位的《績效跟蹤結果報告》報送財政部門。

第五章績效評價管理

第三十三條(績效評價概念)

績效評價是全過程預算績效管理的重要手段。預算績效管理主體根據設定的績效目標,運用科學、合理的績效評價指標、評價標準和評價方法,對財政支出的經濟性、效率性和效益性進行客觀、公正的評價。

第三十四條(績效評價分類)

績效評價按照評價的形式可分為財政評價、部門自行評價和委託第三方評價;按照評價的內容可分為項目支出績效評價、部門整體支出績效評價、基本支出績效評價和財政政策綜合績效評價。部門整體支出績效評價、基本支出績效評價和財政政策綜合績效評價辦法由財政部門另行制定。

第三十五條(績效評價依據)

(一)國家、本市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

(二)國家、本市各級政府制定的國民經濟與社會發展規劃和方針政策。

(三)預算管理制度、政府採購管理制度、資金及財務管理辦法、財務會計資料。

(四)預算部門(單位)的職能職責、中長期發展規劃及年度工作計劃。

(五)相關行業政策、行業標準及專業技術規範。

(六)預算批覆、績效目標、專項轉移支付、年度決算報表和報告及相關資料。

(七)審計報告及決定、財政監督檢查報告。

(八)其他相關材料。

第三十六條(績效評價內容)

(一)績效目標與戰略規劃、事業發展的適應性。

(二)財政資金使用情況、財務管理狀況,資產配置、使用、處置及其收益管理情況。

(三)項目管理情況,包括項目投資、項目實施、成本控制、財務監理、政府採購、合同管理、質量控制情況等。

(四)為加強管理所制定的相關制度、採取的保障措施及其執行情況。

(五)績效目標的實現程度,包括預計產出、效果和影響力等。

第三十七條(績效評價指標)

績效評價指標是依據細化量化的績效目標而形成的衡量績效目標實現程度的考核工具。

財政部門負責制定《財政項目支出績效評價共性指標框架》(附件4),規範績效評價指標及分值。評價指標包括項目決策、項目管理和項目績效三方面。

實施評價時,應按照定性指標可衡量、定量指標應量化的要求,依據評價項目特點和評價工作需要,在績效評價三級指標的基礎上,對評價指標逐級分解和細化。

預算主管部門負責制定本行業分類項目支出績效評價指標,以適用於本部門、本行業的項目績效評價需要。預算主管部門應當通過已實施的績效目標評審、績效跟蹤和績效評價情況,分析研究並逐步建立符合本部門、本行業特點的分類項目績效評價指標體系,經財政部門確認後納入預算績效管理信息系統進行管理。

第三十八條(績效評價指標確定原則)

(一)相關性原則。應當與績效目標有直接的聯繫,能夠恰當反映目標的實現程度。

(二)重要性原則。應當優先使用最具評價對象代表性、最能反映評價要求的核心指標。

(三)可比性原則。對同類評價對象要設定共性的績效評價指標,以便於評價標準的規範和評價結果可相互比較。

(四)系統性原則。應當將定量指標與定性指標相結合,定量指標應量化,定性指標可衡量,系統反映財政支出所產生的社會效益、經濟效益、環境效益和可持續影響等。

(五)經濟性原則。應當通俗易懂、簡便易行,數據的獲得應當考慮現實條件和可操作性,符合成本效益原則。

第三十九條(績效評價指標標準)

績效評價指標標準是指衡量財政支出績效目標完成程度的尺度。績效評價指標標準的選用應當堅持客觀公正、規範有效的原則。根據評價對象的特點,可以選用不同的評價指標標準。績效評價指標標準主要包括:

(一)計劃標準,是指以預先制定的目標、計劃、預算、定額等數據作為評價的標準。

(二)行業標準,是指參照國家公佈的行業指標數據制定的評價標準。

(三)歷史標準,是指參照同類指標的歷史數據制定的評價標準。

(四)其他標準。

第四十條(績效評價方法)

績效評價方法主要採用成本效益分析法、比較法、因素分析法、最低成本法、公眾評判法等。根據評價對象的具體情況,可以採用一種或多種方法進行績效評價。績效評價方法主要包括:

(一)成本效益分析法,是指將一定時期內的支出與效益進行對比分析以評價績效目標實現程度。它適用於成本、效益都能準確計量的項目績效評價。

(二)比較法,是指通過對績效目標與實施效果、歷史與當期情況、不同部門和地區同類支出的比較,綜合分析績效目標實現程度。

(三)因素分析法,是指通過綜合分析影響績效目標實現、實施效果的內外因素,評價績效目標實現程度。

(四)最低成本法,是指對效益確定卻不易計量的多個同類對象的實施成本進行比較,評價績效目標實現程度。

(五)公眾評判法,是指通過專家評估、公眾問卷及抽樣調查等對財政支出效果進行評判,評價績效目標實現程度。

(六)其他評價方法。

第四十一條(績效評價工作程序)

(一)確定績效評價對象;

(二)確定績效評價機構和工作人員;

(三)制發《績效評價通知》(附件5);

(四)確定績效評價工作方案;

(五)收集、審查、核實績效評價相關資料;

(六)綜合分析並形成評價結論;

(七)撰寫與提交績效評價報告;

(八)建立績效評價檔案。

第四十二條(確定績效評價對象)

預算績效管理主體要選擇反映部門特點、行業特色和涉及重大民生、社會關注、政府購買公共服務等重點項目,結合財政預算管理的重點要求,以及具體實施項目的重點環節和關鍵要素,組織開展績效評價。原則上,經常性重點項目的績效評價五年實現一次全覆蓋,一次性重點項目在其完成後的次年實施績效評價。

第四十三條(績效評價工作方案)

績效評價工作方案是評價方(包括財政評價、部門自行評價和委託第三方評價)為開展績效評價而撰寫的工作方案,評價方應參照財政部門《財政項目績效評價工作方案編寫要求》(附件6)具體制定。

原則上,績效評價工作方案應由評價組織方(預算績效管理主體,下同)組織專家進行評審。重點評審方案的科學性、合理性、可操作性。具體內容包括:評價指標體系結構、評價指標標準和評價指標權重是否合理;相關依據是否充分;數據採集的方法是否適當、可行,採集的數據是否滿足績效評價客觀性、合理性的需要;具體組織實施是否滿足評價工作要求等。

第四十四條(績效評價報告)

評價方完成績效評價任務後要撰寫《財政項目支出績效評價報告》(附件7)。績效評價報告應當依據充分、真實完整、數據準確、分析透徹、邏輯清晰、客觀公正。

原則上,績效評價報告應由評價組織方組織專家進行評審。重點評審報告格式是否規範、績效評價工作方案確定內容和要求是否得到落實、引用數據是否真實合理、揭示的問題是否客觀公正、提出的改進措施是否有針對性和可操作性等。

第四十五條(績效評價報告報送)

預算主管部門應在完成績效評價工作後的一個月內,將本部門及下屬單位的《財政項目支出績效評價報告》報送財政部門。財政部門應對預算主管部門報送的績效評價報告質量進行抽查。

第六章績效評價結果應用管理

第四十六條(績效評價結果)

績效評價結果採用綜合評分定級的方法,總分值為100分,績效評級分優、良、合格、不合格。評價得分高於90分(含90分)的,績效評級為優;得分在75(含75分)—90分的,績效評級為良;得分在60(含60分)—75分的,績效評級為合格;得分在60分以下的,績效評級為不合格。

第四十七條(績效評價結果反饋)

評價工作完成後,評價組織方應就績效評價報告的有關內容,聽取各相關方面意見,及時整理、分析、歸納,並在30個工作日內以《財政項目支出績效評價結果反饋》(附件8)的形式反饋給被評價方,作為改進預算管理和項目管理,落實問題整改的重要依據。

第四十八條(落實問題整改)

被評價方應根據評價組織方反饋的評價結果和整改建議,及時研究制定整改措施,積極落實結果應用的各項要求,切實改進預算管理和項目管理。

第四十九條(整改情況報送)

被評價方應在評價組織方規定的時間內,將整改情況向評價組織方行文報告,並附《財政項目支出績效評價結果整改報告》(附件9)。

第五十條(績效評價結果公開)

按照政府信息公開有關規定,預算績效管理主體應將各自組織的績效評價的結果信息進行公開。《財政項目支出績效評價結果信息公開》(附件10)的內容主要包括:項目名稱、預算金額、主管部門、評價分值、評價等級、主要績效、主要問題、整改建議、整改情況、評價機構等方面。

第五十一條(績效評價結果與加強財政管理)

各級財政部門要建立績效評價結果與加強財政預算管理相結合的機制,將績效評價結果作為科學安排預算、調整支出結構、完善財政政策、加強制度建設、實施績效監督的重要依據。

第七章附則

第五十二條(對區縣財政部門的適用效力)

各區縣財政部門依據本辦法,結合本區縣財政管理實際制定具體實施意見,報市財政局備案。

第五十三條(解釋權)

本辦法由市財政局負責解釋。

第五十四條(實施日期)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財政預算績效管理制度 篇5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建立規範、科學、高效的預算管理體系,強化預算績效責任,提高資金使用績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和《山東省省級部門單位預算績效管理辦法》(魯政辦發【20xx】20號),結合學校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預算績效管理是指在預算管理中融入績效理念,將績效目標設定、跟蹤、評價及結果應用納入預算編制、執行、監督全過程,以提高預算的社會、經濟效益為目的的管理活動。

第三條本辦法適用於納入學校預算績效管理的學校自有資金安排的項目資金。

第四條預算績效管理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一)目標管理原則。預算管理要圍繞績效目標進行,事前設定目標、事中跟蹤監控目標實現進程、事後評價目標完成情況。

(二)績效導向原則。預算管理的各環節都要以績效為核心導向,將績效管理貫穿於預算管理全過程,實現資金運行和預算管理效益最大化。

(三)責任追究原則。堅持“用錢必問效,無效必問責”的管理理念,強調項目單位支出責任和管理部門監督責任,實行績效問責,對無績效或低績效的項目承擔單位和部門進行責任追究。

(四)信息公開原則。預算績效信息要逐步向全校教職工公開,接受全校教職工的監督。

第二章職責分工

第五條學校成立預算績效管理領導小組,由校長任組長、分管財務工作的校領導任副組長,組織、人事、財務、資產、審計等部門負責人任成員,預算績效管理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財務處。預算績效管理領導小組職責:

(一)研究制定學校預算績效管理實施細則、工作規程,建立預算績效考核指標和標準體系。

(二)組織和指導各部門開展預算績效管理工作,對實施情況進行監督。

(三)建立績效結果與預算安排掛鈎機制,健全績效結果反饋及督促整改機制。

(四)組織引進第三方對各項目資金進行績效評價。

(五)績效評價涉及的其他工作。

第六條各項目實施部門的職責:

(一)編制項目績效目標。按照“誰使用資金誰編制績效目標”的原則,要求制定的績效目標客觀且可測量、細化量化、合理可行、相應匹配、重點突出。

(二)組織實施項目預算績效管理工作,落實單位預算執行進度和績效目標完成情況。

(三)定期組織開展項目績效自評工作。

第三章績效目標的設定

第七條績效目標是指績效評價的對象計劃在一定期限內達到的預計產出和效果。績效目標的編制,主要包括設定績效總目標、制定長期、當期(年度)績效指標、確定績效指標值等。

第八條績效指標編制原則:

(一)相關性原則。績效指標應當與績效總目標直接相關,能夠充分、恰當反應目標的實現程度。

(二)重要性原則。應當優先使用最能反映績效的核心指標。

(三)可比性原則。對同類績效管理對象要設定共性的績效指標,以便於評價結果可以相互比較。績效目標應當從數量、質量、成本和時效等方面進行細化,儘量進行定量表述,不能以量化形式表述的,可以採用定性的分級分檔形式表述。

(四)系統性原則。應當將定量指標與定性指標相結合,系統反映預算支出所產生的效益。

(五)經濟性原則。績效指標所涉及數據的獲取應當考慮現實條件和可操作性,制定績效目標時要經過調查研究和科學論證,目標要符合客觀實際,符合成本效益原則。對於績效目標中涉及的專業術語,應當準確定義、清晰解釋。

第九條確定績效指標值。績效指標值是指使用量化的標準、數值或比率來表示預算資金達到的產出和效果,應當與績效指標逐一對應,通常用相對值或絕對值表示。單位在填報績效指標值,應當同時明確績效標準。績效標準是設定績效指標值時的依據或參考

標準,一般包括歷史標準、行業標準、計劃標準,以及財政部門認可的其他標準等。

第四章績效跟蹤管理

第十條預算執行過程中,對預算資金進行績效監控,主要包括:

1.預算執行進度;

2.預算執行規範性;

3.預算存量資金;

4.預決算差異率。

第五章績效評價管理

第十一條績效自評。預算執行完畢後,各項目實施部門要對照年初設定的績效目標,對預算執行實際績效情況進行自評,評價指標分為計量指標和定性指標。

第十二條開展第三方評價。審計部門結合學校年度審計,引入社會第三方評價機構,按照預算績效領導小組確定的範圍、要求等對預算績效情況進行評價。結合部門自評,出具最終評價結果。

第六章績效結果應用管理

第十三條對開展預算績效管理所形成的績效目標、績效自評、績效評價等信息,採取反饋整改、與預算掛鈎、激勵約束等方式,項目建設期內,按年度投入經費年末未形成支出的,或項目已結項的,剩餘資金收回,對於績效考核不合格的項目不再進行資金投入,以提高預算資金使用效益。

第十四條建立信息公開機制。各責任部門(學院)將所管理的項目經費評價結果作為本部門(學院)年度工作的必要公開事項,接受教職員工的審核和監督。

第十五條建立績效問責機制。學校將評價結果納入各單位工作目標考核範疇,並作為重要依據。對因主觀原因導致當年績效管理工作不力,績效執行及評價結果較差的主要責任人進行問責。

章附則

第十六條本辦法由財務處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財政預算績效管理制度 篇6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優化預算支出結構,強化財務監督管理職能,提高資金的使用效益與效率,體現財政“科學化、精細化、規範化”的管理要求,根據市財政局有關文件規定,結合我部實際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預算績效是指預算資金所達到的產出和結果。預算績效管理是政府績效管理的重要組成部分,是一種以支出結果為導向的預算管理活動。逐步建立完善“預算編制有目標、預算執行有監控、預算完成有評價、評價結果有反饋、反饋結果有應用”的預算績效管理機制。

第三條預算績效管理的原則是:統一領導、分級管理,整體設計、穩步推進,低效問責、高效激勵,客觀公正、公開透明。

第四條辦公室負責部機關預算績效管理組織、指導,並協調、配合財政部門做好相關工作。各業務科室及預算績效管理領導小組成員是績效管理的工作主體,負責我部的預算績效管理的具體實施。

第二章預算績效管理的內容與職責

第五條預算績效管理的對象為納入預算管理的財政性資金,包括局本級預算管理的資金和上級轉移支付的資金。

第六條預算績效管理的內容:

(一)預算績效目標管理。各業務科室編制下一年度預算或追加預算時,應同時編制預算績效計劃,報送績效目標。辦公室對提交的績效目標按規定程序進行審核,不符合要求的,退回申請用款部門重新調整績效目標;符合要求的,由辦公室提交市財政部門申報。

(二)預算績效運行跟蹤監控管理。建立績效運行跟蹤監控機制,定期採集績效運行信息並彙總分析,對績效目標運行情況進行跟蹤管理和監控。對上年度開展的重點項目評價工作進行績效跟蹤。

(三)績效評價管理。預算執行中期或結束後,要及時對預算資金的產出和結果進行績效評價,重點評價產出和結果的經濟性、效率性和效益性。用款部門要對預算執行情況進行自評,認真分析研究評價結果所反映的問題,努力查找資金使用和管理中的薄弱環節,制定改進和提高工作的措施。

(四)績效評價結果反饋與應用管理。根據財政部門績效評價結果反饋,辦公室應及時根據績效評價結果,完善管理制度;用款部門應及時根據績效評價結果,改進管理措施;辦公室應將績效評價結果作為安排以後年度預算的重要依據,為領導決策和行政問責提供參考依據。

第七條主要職責:

(一)辦公室主要職責:

1、建立健全本單位預算績效管理制度。

2、對預算績效管理的組織、指導。

3、配合財政部門實施績效管理。

(二)各業務科室主要職責:

1、本部門預算績效管理自評工作。

2、對預算績效評價發現的問題,及時整改完善。

第三章預算績效目標管理

第八條績效目標是指績效管理的對象計劃在一定期限內預計達到的產出和效果,由各業務科室在年初申報項目經費預算或需追加項目經費預算時填報。

第九條預算績效目標應當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一)預期產出,包括提供的公共產品和服務的數量;

(二)預期效果,包括經濟效益、社會效益、環境效益和可持續影響等;

(三)服務對象或項目受益人滿意程度;

(四)達到預期產出所需要的成本資源;

(五)衡量預期產出、預期效果和服務對象滿意程度的績效指標;

(六)其他。

第十條績效目標應當符合以下要求:

(一)指向明確。績效目標要符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部門職能及民政事業發展規劃,並與相應的財政支出範圍、方向、效果緊密相關。

(二)具體細化。績效目標應當從數量、質量、成本和時效等方面進行細化。儘量進行定量表述,不能以量化形式表述的,可以採用定性的分級分檔形式表述。

(三)合理可行。制定績效目標時要經過調查研究和科學論證,目標要符合客觀實際。

第十一條各業務科室必須在編制下一年度預算或追加預算時,根據編制預算的總體要求及發展規劃,按規定的時間報送預算績效目標申報表及有關材料。

第十二條辦公室按規定對各業務科室的申報材料進行審核;經審核不符合規定的,申報科室應重新填報,未按照規定重新填報的項目,一律不列入預算申報。

第十三條項目績效目標評審內容包括:項目實施依據的充分性、目標合理性及可行性、資金預算的準確性、實施計劃的科學性等。

第十四條各業務科室根據財政部門以書面形式反饋的`項目評審結果和意見調整修訂項目的原申報績效目標,並上報預算績效目標評審表。由辦公室提交財政部門進行復審。

第十五條績效目標一經由財政部門確定,原則上不予調整,確因特殊原因需要調整,按原申報評審程序執行。

第四章預算績效運行跟蹤監控管理

第十六條辦公室應配合財政部門作好預算績效運行跟蹤監控管理相關工作。

第十七條辦公室負責我部的項目績效進行跟蹤監控,並如實填制預算績效運行跟蹤監控管理表。

第十八條發現績效運行目標與績效預期目標發生偏離時,要及時採取措施予以糾正。

第五章績效評價管理

第十九條績效評價是指根據設定的績效目標和評價指標,運用科學、合理的評價方法,對財政支出的經濟性、效率性和效益性進行客觀、公正的評價。

第二十條績效評價指標是指衡量績效目標實現程度的考核工具。根據評價內容的不同,可分為業務指標和財務指標。

業務指標主要包括:目標設定情況、目標完成程度、組織管理水平、項目實施效益等;財務指標主要包括:資金落實情況、實際支出情況、財務管理狀況和資產配置和使用等。

第二十一條在組織實施績效評價時,要按照定量與定性相結合並以定量為主的原則,設置、選擇一定數量且能衡量財政支出實際績效的具體指標。在設定具體指標的基礎上,應對具體指標設置一定的分值(權重)。

第二十二條績效評價標準是衡量預算支出績效目標的標尺和準繩,在評價對象和具體評價指標確定後,應選擇合適的評價標準,具體包括計劃標準、行業標準、歷史標準和其他標準等。

第二十三條績效評價方法主要採用成本效益分析法、比較法、因素分析法、最低成本法、公眾評判法等。

績效評價方法的選用應當堅持簡便有效的原則,根據評價對象的具體情況,可採用一種或多種方法進行績效評價。

第二十四條績效自評由各申報和用款部門具體組織實施。凡年度預算安排財政專項資金的支出項目,均列入績效自評範圍,同時根據財政部門確定的重點評價項目在規定的時限內完成績效自評工作。

第二十五條績效評價工作程序

(一)前期準備。確定評價對象、成立評價工作組、制訂評價方案。

(二)組織實施。評價數據和資料採集、審核、彙總,實地現場考察,開展問卷調查,組織專家現場評價和綜合評價。

(三)撰寫評價報告。分析評價數據,得出評價結論,撰寫和提交評價報告。

第二十六條績效評價報告包括項目基本概況、項目績效及評價結論、評價發現的問題、相關意見與建議等。

績效評價報告應當依據充分、真實完整、數據準確、分析透徹、邏輯清晰、客觀公正。報告具體格式由財政部門統一規定。

第六章績效評價結果應用管理

第二十七條機關各業務科室要根據績效評價中發現的問題,限期整改,並將整改情況以書面形式報辦公室,經審核通過後報財政部門。如不進行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則根據情況調整項目或相應調減項目預算,直至取消該項目。

第二十八條評價結果實行通報制度,對財政反饋績效評價結果好的,應予以表揚或繼續重點支持;對績效評價達不到預期目標或評價結果較差的,予以通報批評。

第二十九條績效評價結果可按照政府信息公開有關規定在本局一定範圍內公開,並接受相關部門的監督。

第七章附則

第三十條 建立健全預算績效管理工作領導機構,加強組織協調。

第三十一條本暫行辦法由辦公室負責解釋,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財政預算績效管理制度 篇7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預算績效管理,提高街道預算績效目標管理的科學性、規範性和有效性,優化預算編制,強化支出責任和效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巢湖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全面推進預算績效管理工作的通知》(巢政辦〔20xx〕6號)等有關規定,結合工作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績效目標管理是指街道在編制下一年度預算時,依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部門職能及事業發展規劃,對預算支出設定計劃期內預期達到的產出和效果,並據此評價財政資金使用績效。績效目標管理包括:績效目標設定、績效目標審核、績效目標批覆與應用、績效運行跟蹤監控。

第二章操作規程

第三條預算績效管理工作流程是由績效目標管理、績效監控跟蹤、績效評價和結果運用四大環節組成。其中績效目標設定是預算績效管理四大環節的源頭,是預算績效管理的基礎和工作重點,是後續開展績效跟蹤、績效評價的依據。績效目標是指以客觀、可測量的績效指標來表示的項目或單位整體支出績效水平,包括用量化的標準、數值或比率表示的使用財政資金達到的產出和效果。預算績效目標主要通過績效內容、績效指標和績效標準來進行描述,與績效指標評價和績效監督形成一個良性循環。績效目標應設置儘量細化、量化和具有可操作性的績效評價指標體系,用指標體系考察公共資金使用效率以及相應部門的績效執行效果等產出和效果。

第四條街道各部門根據市委市政府或部門(單位)制定的.規劃和下達的工作任務設定績效目標,並在編制下一年度預算時,根據設定的績效目標,會同財政所編制《項目支出績效目標申報表》和《部門整體支出績效目標申報表》,隨預算一併報送。

第五條財政所定期對街道部門績效運行跟蹤情況和項目執行進度進行檢查,提出意見和改進措施。並按照全市統一部署,及時進行績效自評,將績效評價結果作為編制下年度預算和項目資金分配的重要依據,對於績效管理工作不足之處進行完善規範。

第三章管理辦法

第六條完善預算績效管理機制,將績效理念融入預算管理始終。逐步建立預算編制有目標、預算執行有監控、預算完成有評價、評價結果有反饋、反饋結果有應用的全過程預算績效管理機制,進一步提高財政科學化精細化管理水平,實現財政管理從“重分配”到“重效益”,從“力爭資金”到“用好資金”的轉變。

第七條完善財政監督機制,加強績效目標編制和績效跟蹤管理。預算執行過程中要建立績效跟蹤機制,加強對績效目標完成情況的跟蹤管理、督促檢查。規範績效管理工作流程,制定操作細則,明確各相關部門和人員在預算績效管理中的職責,建立健全“全員參與、全面覆蓋、全程監控”的財政大監督機制。

第八條完善績效評價機制,適時實施績效評價。在預算執行結束後,邀請市財政局組織指導監督績效評價工作,並根據年度工作重點對部門支出績效實施再評價。通過實施績效評價,查找資金使用和管理中的薄弱環節,制定改進措施。

第九條完善預算績效管理體系,提高財政工作科學化精細化水平。研究建立科學、規範、實用的財政支出績效指標和標準體系,充分利用現代信息管理技術手段,推進以預算績效管理網絡、績效信息平台、績效指標庫、專家庫、中介機構庫等為主要內容的預算績效管理信息系統建設,為績效管理提供信息技術支撐。

第十條完善問責機制,增強預算績效管理剛性約束。推進預算績效管理,績效評價結果的應用是關鍵。財政所採取有效措施保障績效評價結果的應用,通過結果應用,促進部門改善預算管理、優化資源配置,提高政府行政效率和公信力。通過問責來強化各部門的績效理念和支出責任,儘快形成“誰幹事誰花錢、誰花錢誰擔責”的機制,以績效為核心確定資金的投向和數量,對部門預算和項目預算的編制形成約束,將績效管理結果作為下一年預算編制、項目安排的重要依據。

第四章配套措施

第十一條加強對預算項目支出績效管理的認識,把“用錢必問效、問效必問責、問責效為先”的績效管理理念,滲透到每一項工作、每一個部門、每一個人,並在此基礎上制定科學合理的績效管理目標,建立健全預算項目支出績效管理體系,明確績效管理責任和分工。

第十二條實施全面預算管理和內部管理控制,把績效目標作為預算資金安排、實施和管理的重要依據,來提高預算編制的科學性和合理性,確保預算的執行力和規範性。加強事前、事中、事後的全過程管理,並根據預算執行情況及時調整目標,以最大化發揮出項目資金的效益。建立績效管理運行監控機制,在資金使用過程中開展過程控制,做到動態實時控制,發現問題及時糾正,保證績效目標的實現。過程控制還要與預算執行密切銜接,有效利用信息管理系統,定期對信息進行數據採集與核實、量化與分析,對績效目標完成程度進行評價、對資金使用效益進行預測。此外,對於形成的績效評價報告要與部門決算緊密銜接,以真正實現績效管理的全過程監控。

第十三條在編制項目預算的階段,不但要科學合理地安排資金,還要完善項目支出績效管理指標評價體系。其中,指標內容包含成本指標、效率指標、業績指標、效益指標、環保指標等,首先設定幾個大項的指標,再設定細化、詳實的指標,並設置指標的權值。其次要注意共性指標和特殊指標相結合、定性指標和定量指標相結合、短期利益和長遠利益相結合、經濟利益和社會效益相結合,確保指標的全面性、合理性、科學性以及可操作性,全面落實財政支出的經濟性、效益性、效率性。利用績效評價指標可以判斷每一項資金的金額及去向、每一項成本及費用、產生的效益及社會影響,使項目支出績效管理有據可依。

第十四條財政所要不斷完善預算項目支出績效管理的考核評價體系,建立績效自評、重點評價相結合的評價機制,要求各相關部門先自評,然後圍繞財務管理工作的重點進行評價,最後結合考核結果進行總體評價,實現評價方式民主化、評價主體多元化、考核機制科學化。在考核評價結束之後,要公開考核評價結果,同時合理運用績效考核評價結果,進行公開獎勵和處罰,並把績效考核評價結果作為下一年度預算的依據。此外,還要堅持績效管理公開化、透明化,將績效評價結果,特別是涉及民生項目的績效評價結果依法向社會公開,接受社會監督,在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率的同時,從源頭上預防腐敗,保證財政支出對公共事業的補償和促進作用。

第十五條本制度由街道預算績效管理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本制度自20xx年12月17日執行。

財政預算績效管理制度 篇8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全面推進預算績效管理,提高統計系統財政資金使用效益,落實支出責任,樹立效率意識,根據臨海市財政局關於預算績效管理等相關規定和文件精神,結合發改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預算績效是指各單位使用財政預算資金在一定的期限內達到的產出和效果。預算績效管理是將預算績效理念融入預算管理全過程,建立預算編制有目標、預算執行有監控、預算完成有評價、評價結果有反饋、反饋結果有因由的預算績效管理機制。

第三條本辦法適用於臨海市發改局機關、局下屬事業單位。

第二章組織管理及職責分工

第四條局黨組是預算績效管理主體,辦公室負責預算績效的具體實施。市發改局成立以局黨組書記、局長為組長,其他副局長為副組長,辦公室負責人和各事業單位負責人為成員的市發改局預算績效管理領導小組。

第三章預算編制管理

第五條預算編制時,各科室應根據工作計劃,申報項目中期績效目標(一般為三年)和年度績效目標,並進行事前績效評估。

第六條績效目標是績效評價對象計劃在一定時期內達到的產出和效果,包括基本支出績效目標、項目支出績效目標和部門整體支出績效目標。績效目標是預算安排的重要依據,編制績效目標應符合本單位職責、科學可行,準確具體。

第四章預算績效監控與管理

第七條績效監控內容主要包括:

(一)績效目標完成情況。一是預計產出的完成進度及趨勢,包括數量、質量、時效、成本等。二是預計效果的時限進度及趨勢,包括經濟效益、社會效益和可持續影響等。

(二)預算資金執行情況,包括預算資金撥付情況、預算執行單位實際支出情況以及預計結轉結餘情況。

(三)重點政策和重大項目績效延伸監控。必要時,對重點政策和重大項目支出具體工作任務開展、發展趨勢、實施計劃調整、預算資金管理等情況進行延伸監控。資金管理具體內容包括:政府採購、項目招標、監理和驗收、信息公示、資產管理、資金支出以及會計核算等。

(四)其他情況。除上述內容外其他需要實施績監控的內容。第八條監控流程:確定績效監控目標、開展績效監控、進行情況分析,及時糾偏,形成監控結論。

第九條各科室按照“誰支出,誰負責”的.原則,負責開展預算績效日常監控,定期對績效監控信息進行收集、審核、分析、彙總,填報分析原因,上報預算績效運行報告,並及時採取糾偏措施。

第十條形成績效監控報告。各科室要及時總結項目執行情況,按要求逐級報送辦公室。

第五章績效評價管理

第十一條年度預算執行完畢後,辦公室依據年初預算批覆的績效目標,對預算支出效果和管理情況進行客觀、公正、綜合評價。

第十二條績效評價分為項目支出績效評價、基本支出績效評價、科室整體支出績效評價。

第六章績效評價結果應用

第十三績效評價結果作為下一年度編制單位預算和資金安排的重要依據,作為評價各科室年度工作績效的重要依據。

第十四績效評價結果要按政務信息公開規定在一定範圍內通報公開。

第十五領導小組根據評價結果,進一步合理配置資源,提高有關資金使用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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