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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建設管理規定

基本建設管理規定

為加強基本建設工作,加強民政自身基礎建設、促進民政事業發展,制定了《基本建設管理暫行辦法》,下面本站小編給大家分享關於基本建設管理規定的相關資料,希望對您有幫助。

基本建設管理規定
基本建設管理規定如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民政部基本建設項目管理,提高投資效益,明確職責,統一協調,充分調動各級的積極性,改變管理不善,多頭負責、無章可循的狀況,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和要求,結合民政部的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民政部基本建設管理工作必須遵循統一領導、分級管理、各負其責、注重效益的原則。凡是基建過程中的一切規章制度和具體做法,均應納入統一規劃,要有利於集中有限資金,充分發揮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有利於減少層次和中間環節,提高工作效率和管理水平;有利於推動民政工作順利發展。

第三條 所有參與基本建設管理的有關各方,要在部領導的統一領導下,通力協作,緊密配合,互相支持,共同完成基本建設任務。

第四條 民政部基本建設的任務是:遵循新時期的民政工作方針,以推進民政工作發展為目標,管理民政部直屬基建項目(包括新建、擴建、改建工程和技術改造項目)。所有工程建設項目,無論屬於何種性質、用途和何種投資來源,均須依照本辦法的規定執行。

第五條 所有基本建設項目必須按基本建設程序辦事,必須遵守國家法律,執行國家計劃和方針政策,正確處理國家利益和本單位、本部門局部利益的關係,加強科學管理和崗位責任制,反對違反國家規定的一切不正之風。

第六條 基本建設必須從我國的實際情況出發,堅決貫徹“艱苦奮鬥、勤儉節約”、“少花錢多辦事”的方針和“實用、經濟,適當注意美觀”的原則,杜絕敞口花錢和花冤枉錢的現象。

第七條 全國民政系統福利企業的技術改造項目的計劃由民政部綜合計劃司統一歸口管理。

第二章 建設前期工作管理

第八條 基本建設工作必須按程序進行。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基本建設程序劃分為以下幾個階段:

1.建設前期準備階段;

2.設計階段;

3.列入年度計劃階段;

4.組織施工階段;

5.竣工驗收階段。

第九條 建設前期工作指從建設項目的醖釀提出項目建議書到列入年度計劃階段所進行的一系列的工作,包括: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編制設計任務書、選擇建設地點和組織工程設計等。

第十條 項目建議書的編制和審批。由各建設單位(即使用單位)會同部業務主管司局,根據民政事業發展規劃、基本建設中長期計劃和上級指示,經過調查分折,編制項目建議書。先由項目提出單位的業務主管司局初審,簽署意見後提交部基建主管部門,經綜合平衡審議後報主管副部長審定。

總投資在3000萬元以下的項目建議書,由民政部審批( 其中特殊項目報國家計委審批)。總投資為3000萬元至20xx0萬元的大、中型項目,報國家計委審批。總投資在20xx0萬元以上的由國家計委報國務院審批。

第十一條 可行性研究。項目建議書經上級正式批准後,建設單位按國家規定的內容。對項目認真地作可行性研究,經過多方案比較,擇優編寫可行性研究報告,連同選址報告一起上報部基建主管部門。基建主管部門會同業務主管司局共同審議後報主管副部長審批。然後由基建主管部門向建設單位發出前期工作通知書。

第十二條 可行性研究報告。建設單位可委託設計和工程諮詢單位辦理。總投資為100萬元以下零星項目的項目建議書和可行性研究報告可合併為一次進行。

第十三條 所有新開建項目建設地址的選擇必須有部基建主管部門參加,必要時可邀請有關專家組成前期工作小組,對建設地址和項目的可行性提出內容翔實、依據可靠、科學合理的報告,提交部主管領導(或部長辦公會議)審定。

第十四條 設計任務書。設計任務書是工程建設的大綱,是確定建設項目和建設方案的基本文件,也是編制設計文件的主要依據。項目建設書和可行性研究報告經論證和審定批准後,才可編制設計任務書。

設計任務書由建設單位負責編制,報部基建主管部門初審。初審認可後提交部主管領導,召集有關部門(包括業務主管司局)共同研究審批。

第十五條 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和設計任務書的編制方法及要求,按國家有關規定、辦法執行。其內容深度應滿足決策和設計需要,對項目建設的利弊得失分析必須透徹明瞭,建設條件和外部協調因素必須可靠,所提供的各類數據必須科學合理,建設方案必須切實可行。不能為了爭上項目或其他原因,偏執一端或有意隱瞞有關情況,更不準違背程序採取非正當手法確定建設項目,從而造成決策不當或決策失誤。

第十六條 凡是經批准的項目建議書、可行性報告和設計任務書是項目最終決策的法定根據,也是進行初步設計的基本依據,不準隨意更改。

凡是需要更改時,應重新報批,經綜合計劃司同意後上報主管副部長。

第十七條 設計任務書批准後,建設單位即可組建工程建設管理機構(基建班子),負責建設準備工作。

第十八條 建設準備工作的主要內容包括:工程、水文地質勘察;收集設計基礎資料;組織設計文件的編審;落實建設物資材料;辦理徵地拆遷手續;落實水、電、路等外部條件和施工力量等。

第十九條 設計任務書批准後即可委託設計單位進行工程設計。

民政部的一般工程項目的設計可以按擴大初步設計和施工圖設計分兩個階段進行。規模較大的新建工程,在初步設計之前,還應進行總體規劃設計。總體規劃設計包括對土地利用的規劃、總體佈局和主要建築物設計方案。規劃設計方案,應報部基建主管部門批准後方能進行初步設計。

第二十條 初步設計應根據設計任務書所確定的內容在總體規劃設計的原則指導下進行。初步設計不準突破設計任務書所規定的項目內容、建設規模、建設標準。其內容深度應符合國家規定的要求,一定要有比較詳細準確的設計總概算。初步設計應在列入年度計劃建設項目開工前一次完成,不準邊設計邊施工。

初步設計和總概算由部基建主管部門會同業務主管司局共同審議,報部主管領導籤批。

第二十一條 施工圖設計一定要根據批准的初步設計進行,對初步設計規定規模和投資概算範圍內的施工圖設計,部基建主管部門不再審批。

不具備開工條件的工程不得盲目開工。

第三章 計劃與統計管理

第二十二條 民政部的基本建設計劃由民政部綜合計劃司和建設單位兩級管理。各單位的無論是國家預算內投資安排的或單位自籌的基本建設,一律納入民政部基本建設計劃。建設單位用自籌資金安排基建,應按規定憑上級財務主管部門的批准文件和開户銀行存款證明申請基建計劃。

第二十三條 計劃的主要內容為:

1.制定中長期計劃。由部基建主管部門會同各業務司局,根據民政事業發展規劃和部領導的指示,按照國家可能提供的財力物力,制定五年或十年的基本建設中長期計劃,報主管副部長或部長審定後上報國家主管部門批准。

2.規劃設計項目計劃。安排的依據是已經批准的建設項目計劃任務書。

3.年度投資計劃。在規劃設計後,對已有初步設計圖和總概算,具備工程建設條件的項目,部基建主管部門根據對初步設計和概算的審批意見及投資能力,經綜合平衡後向建設單位下達年度投資計劃。

第二十四條 年度基本建設計劃,按照中長期建設計劃,對已做好建設前期準備工作並已具備建設開工條件的項目,根據對初步設計和總概算的審批意見及投資能力,由部綜合計劃司安排列入年度基本建設計劃。

第二十五條 半年調整計劃。建設單位應於當年7月30 日前用文字或電話上報本年度基建調整計劃。

第二十六條 不具備建設條件的項目不準列入年度基建計劃,列入年度基建計劃的工程項目必須有正式的平、立、剖面圖(簡稱“三圖”)和施工圖預算,部基建主管部門依此作為審定計劃、撥付款項的依據,否則不予撥款。各建設單位,應於上年度11月10日前(或年度基建工作會議時),向部基建主管部門報送“三材”庫存量統計表、下年度施工項目的“三圖”和工程預算等有關資料。對於已列入年度計劃而沒有“三圖”和工程預算的項目,在安排半年調整計劃時將予以調減。

第二十七條 年度基本建設計劃的編制程序和步驟:

1.每年度二季度左右,由部基建主管部門根據國家計委預安排的固定資產投資控制指標,向各建設單位下達下年度基建計劃控制數額。

2.每年度九月底前,建設單位根據上級下達的控制數額的本單位工程進展情況、建設條件等因素,上報本單位下年度基建計劃申請報告

3.每年度十月底,部基建主管部門根據各建設單位上報的下年度基建計劃申請,經綜合平衡後,向國家計委申報下年度基建投資申請指標。

4.每年十一月下旬左右,召開部直屬單位基建會議,檢查年度基建計劃執行情況,詳細研究下年度基建計劃安排意見。

5.每年度3月份左右(視國家基建計劃下達時間而定), 根據國家計委正式下達基本建設計劃,部基建主管部門向建設單位正式下達當年基本建設計劃。

第二十八條 要加強對基本建設計劃的管理,維護計劃的嚴肅性。各建設單位必須按年度計劃安排的項目內容和投資指標安排施工,任何單位和個人不能搞計劃外工程,不準擅自擴大建設規模、提高建設標準,需要更改設計時應報部基建主管部門批准。對於部領導或有關方面在施工現場所作的有關重要指示,建設單位應及時通報綜合計劃司,以便研究調整設計和計劃。

第二十九條 所有建設項目在開工前,應按國家規定實行招標,有選擇地確定施工單位。工程招標由建設單位組織,按國家和當地建設主管部門的規定辦法辦理。

第三十條 招標工作結束後,建設單位與應中標的施工單位簽訂施工合同。簽訂合同時應十分慎重,必須有當地建設主管部門、建設銀行、公證處或其指定的合同預算、指標核算諮詢機構監督。重點項目簽訂合同時,應請部基建主管部門參加。

第三十一條 建設單位對施工單位所作的施工圖預算應嚴格審核。施工圖預算不能突破中標時的標價。對於合同規定需要根據市場變化調整定額和材料差價因素的工程,可按當地定額主管部門所頒佈的依據性文件進行調整。建設單位應認真做好審核洽商工作,調整資料連同報告送部基建主管部門審批。對於工期較短、規模較小的工程的施工圖預算應採取一次包死的辦法,不予再行調整。

第三十二條 為控制基建投資,提高工程建設速度,保證施工質量和經濟效益,所有建設項目均實行包乾建設管理。民政部對建設單位實行工程概算、或施工圖預算(或中價標價)加係數包乾,建設單位對施工單位實行中標標價,(或施工圖預算) 包乾。部向建設單位下達的年度基建計劃投資累計總額,控制在工程概算( 或施工圖預算加係數)之內。

第三十三條 工程統計。基本建設統計是反映工程進度和投資使用情況的重要依據,各建設單位必須嚴格按國家統計局制定的統計制度要求辦理。統計要做到準確及時,不準虛報、誤報、漏報。

第三十四條 基本建設完成情況月報的填寫範圍和內容按《固定資產投資統計定期報表基層表》的規定執行。北京地區月報於每月終了後二日內報出,年報於年終後十五天內報出。

第四章 工程施工管理

第三十五條 施工管理是基本建設重要一環。施工管理是為了按照“精心設計、精心施工”的方針,更好地建立正常施工秩序,督促和配合施工單位使施工有準備、有組織、有秩序地進行,確保工程質量和施工任務如期完成。建設單位應建立技術責任制,選派和聘請辦事公正、責任心強、有一定業務技術水平的人員管理施工。

施工管理人員應加強與設計、施工單位和當地質量監督部門的聯繫,協調處理施工過程中的有關問題,督促施工單位按照工程設計和規範、規程搞好施工,應定期召開施工協調會議,研究解決施工中有關問題。

第三十六條 搞好技術交底和圖紙會審。開工前,建設單位應組織設計、施工單位和有關部門,進行設計技術交底和圖紙會審。對於會審中發現的問題,應限定設計單位在一定時間內解決。

第三十七條 所有建設項目應由施工單位編制施工組織設計或施工方案。施工組織設計是施工單位進行施工部署的準則,內容必須完整可行。

建設單位應落實好“三通一平”等基礎條件,協助施工組織設計的編制工作,並負責審定修改。為避免不必要的浪費,沒有做好施工準備工作的,不能倉促開工。

第三十八條 應加強施工現場監督和指導。對於隱蔽工程和重要結構部位,建設單位施工管理人員應到現場把關檢查,並按規定要求做好隱蔽工程驗收記錄,對施工不當不符合質量要求的部位,要及時採取措施處理,不得遷就,不留隱患。

第三十九條 加強對建築材料、構配件成品和半成品的檢驗,鋼材、水泥、焊條等結構用材,應有出廠證明或檢驗單。對混凝土、砂漿和防水等材料配合比,應事先提出試驗配比要求,經試驗合格後方能使用。

第四十條 要嚴格按設計圖紙施工。施工中,確須零星設計更改的,應由原設計單位或建設單位技術負責人出具設計變更通知書。因採購或供料等原因,要改變或代用施工材料時,應儘量徵求設計人員意見,設計變更通知單和現場洽商記錄等技術資料應妥善保管,作為工程驗收和調整預算的依據。

第四十一條 所有建設工程應按規定要求,委託當地質量監督部門進行質量檢驗監督。要嚴格執行國家頒發的質量評定標準,不準“目測口估”,凡未經質量監督站檢驗合格的工程,不得交付使用。

第五章 基本建設財務管理

第四十二條 基建財務的主要工作內容:

1.認真貫徹執行黨和國家有關財經方針政策、指示規定及各項標準制度。

2.參與基建預算的編制與審核工作,組織彙總經費開支計劃,檢查考核預算和經費開支計劃的執行情況,做好經費供應,實施財務監督,管好用好資金。

3.組織會計核算工作,建立健全會計帳簿、憑證和手續制度,編好會計報表,及時準確地反映經費收支和資金運用情況。

4.定期進行經濟活動分析,核量工程成本,總結經驗,為指導工作提供可靠的依據。

5.參與工程招標和出包工程合同的簽訂,檢查和監督合同的正確執行,辦理出包業務的結算事宜。

6.參與工程竣工驗收工作,做好工程決算的清理,及時準確地編報年度決算和竣工決算。

第四十三條 建設單位的財務機構和人員:

1.財務機構。各建設單位必須設置財務機構,保持財務人員的相對穩定,會計和出納工作必須分管。

2.財務人員必須敢於堅持原則,熱愛本職工作,以身作則,廉潔奉公;

要刻苦鑽研財務業務知識,熟悉本職業務;要密切聯繫羣眾,不斷總結經驗,改進工作。

第四十四條 基建財務計劃。為合理安排和使用建設資金,建設單位在年度基建投資計劃下達後,應結合當年預計完成工作量和可以動員的內部資源以及以後年度儲備設備、材料用款情況,及時編報年度財務計劃。

第四十五條 經費的請領。工程開工前,根據批准的年度基建計劃與預算,編制備料經費申請計劃;開工後,根據施工圖預算和工程進度,編制按季分月用款計劃,由分管領導審查後報部基建主管部門請領經費。

第四十六條 基建撥款的原則:

1.按年度基建計劃撥款;

2.按基本建設程序撥款;

3.按年度基建財務計劃(支出預量)撥款;

4.按工程進度撥款。

第四十七條 部基建主管部門按照撥款原則,根據建設銀行總行分次核定的撥款限額和各單位用款計劃,經綜合平衡後分次向各建設單位下達撥款限額。

第四十八條 為控制基建資金,對以下的情況不予撥款:

1.沒有年度財務計劃和季度用款計劃的;

2.擅自修改設計、提高標準、擴大建設規模的;

3.計劃外項目;

4.沒有按規定要求上報施工項目“三圖”和施工圖預算(或概算)的項目。

第四十九條 工程價款的支付與結算。建設單位與施工單位工程價款的支付與結算,應按發承包合同的有關條款辦理。施工單位提出的經費結算單應經工程計劃、預算和財務人員共同審查後才能支付。結算時,對建設單位所提供的相應的備料款和物資、勞務、運輸等折算價款應予扣除,及時轉帳。未經批准,不準用債款或動用其他資金支付工程款。

第五十條 對施工單位的付款,在工程完工前,不得超過承包合同所定工程總造價的一定比例(付款比例按所在地區建設主管部門和建設銀行的規定執行),餘款待工程全部完工驗收、保修期結束後,辦理最後結算。最後結算時,建設單位應認真與施工單位清理往來帳款,嚴格複查實際完成的工程量、三大材及提取的各種費用是否符合中央和所在省市的規定,對於超過規定的部分,不得結算付款。凡與批准的合同標價(或預算)有出入的工程價款,應憑雙方共同簽署的設計變更通知單( 變更證明書)結算。

第五十一條 基本建設的各項活動都要在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和會計報表中反映出來,建設單位要通過會計核算如實地反映建設資金增減變化。

基建會計科目、憑證和帳表的設置與處理應符合規則,必須按統一規定執行。

第五十二條 會計報表。分月報、年報、竣工決算報表三種:

1.月報:建設單位應在每月8日前, 向部基建主管部門報送上月資金平衡表及基建財務快速月報。

2.年報:建設單位對未竣工項目中已完部分,應按單項工程實際完工價值編報年度決算(即年報),於年終後三十天內上報部基建主管部門。

3.竣工決算報表:凡已竣工的項目,均要編制竣工決算,於竣工後三十天內上報部基建主管部門。對於竣工遺留項目,如果數量不大,短期能處理收尾完成的,可按上級核定的經費投資列入決算,不再另報。

第五十三條 基建經費應與其他各類經費嚴格分開管理,不準擠佔或挪作他用,要保證專款專用。

第五十四條 基建財務工作是整個基建管理的重要環節,是基建投資經濟效益的綜合反映。各級應加強對財務工作的領導和管理,合理地組織經費保障,發揮財務監督的重要作用。要嚴格財務制度,執行財經紀律。

第五十五條 要建立健全基建財務檔案管理制度,所有財務和會計資料在規定年限內應妥善保管。不準塗改和任意銷燬;調換財務管理人員時,應結清帳目,註明交接日期,交接人姓名,由財務部門負責人監交簽章。

第六章 基本建設物資管理

第五十六條 基本建設物資管理,是指建設單位對基建施工過程中所需主要建築材料、設備的申請、訂貨、採購、驗收、保管和供應等項工作的管理。

第五十七條 建築“三材”(鋼材、木材、水泥)等統配和部管物資、專用機電設備等由部基建主管部門統一向國家物資主管部門申請指標,然後根據有關指標定額劃撥給各建設單位。建築材料的調撥依據是“三材”概算定額。品種由建設單位申請或自行串換。

第五十八條 實行包工包料的工程項目,建設單位接到上級分配的物資指標通知單後,交施工單位到指定的物資供應部門辦理訂貨、提貨手續。

第五十九條 實行主要材料由甲方供料的工程項目,由建設單位按上級分配的物資指標,到指定的物資供應部門辦理訂貨、提貨手續,然後依照定額和工程進度,向施工單位供貨。

所有地方建築材料、裝飾材料均由施工單位自行採購。

第六十條 無論採取哪種供料方式、何種建築材料,建設單位均應與施工單位密切配合,搞好物資材料的採購、供應、儲備和保管工作。甲方有責任對施工單位所用材料進行監督檢查把關。對於施工單位以次充好,以劣代優,鋪張浪費等現象應加以制止。所有用於施工的材料、設備,必須符合設計要求,變更設計要求應經設計單位或主管部門同意;重要裝修材料的選擇、訂貨應徵求設計單位的意見。

第六十一條 材料保管是物資管理的重要方面,倉庫保管人員要單獨設置,主要領導應經常檢查他們的工作。材料到貨後要認真進行驗收,對材料、設備的品種、規格、數量認真清點,做到票物相符。嚴格建立倉庫材料帳目,建立分類台帳,嚴格出入庫手續。

第六十二條 材料保管人員、採購供應人員要定期與財務部門核對庫存材料、設備數量,帳物必須相符。

建設單位應於每年11月底向部基建主管部門報送“庫存材料統計表”。

第六十三條 對停緩建項目的庫存、場存材料,必須自停緩建起,徹底進行清倉查庫,並詳細列出材料設備清單報部基建主管部門一份。在停緩建期間,一切材料設備的報廢、轉移或出售,必須經部基建主管部門批准。

第六十四條 建設單位在工程竣工驗收的同時,應對設備材料進行清查,乘餘的設備材料應分類造冊,作為工程決算的必要內容。乘餘的設備材料由部基建主管部門統一調度。

第六十五條 凡需報廢的設備和材料,必須按規定程序進行清理鑑定,寫出技術鑑定報告,説明報廢理由,提出報廢意見,經開户建行簽證後,上報部基建主管部門。在未批准前,一律不得自行處理。

第七章 工程竣工驗收

第六十六條 竣工驗收的建設項目全過程的最後一個程序,它是全面考查基本建設工作、檢查工程是否合乎設計要求和工程質量的重要環節。

第六十七條 竣工驗收分為兩個階段進行,即單項工程驗收和綜合驗收。

第六十八條 單項工程驗收。總體建設項目中的一個單項工程已按設計要求建設完成,能滿足和具備使用條件,即可進行單項工程驗收。單項工程驗收由建設單位組織。單項工程驗收前,建設單位應事先進行自檢和初驗,並組織和督促施工、設計單位整理好有關技術資料和竣工圖紙;然後,組織使用單位、施工單位、設計單位、工程質量監督站、建設銀行等部門共同檢查,評定工程質量、使用的完整性、尚需修補的內容和期限,辦理單項工程驗收和交工手續。

第六十九條 綜合驗收。整個建設項目已按設計要求全部建設完成,並符合竣工驗收標準時,即應及時組織綜合驗收。綜合驗收工作由部基建主管部門組織。建設單位應在全部工程竣工交工前二個月,向部基建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工程竣工驗收報告。

第七十條 為使竣工驗收順利進行,為綜合做好充分準備,在驗收前建設單位應在單項工程驗收的基礎上組織初驗(或預驗收),並按要求和規定內容整理好所有竣工資料,擬製好“工程建設報告”、“資金使用和投資效果分析報告”。

第七十一條 竣工驗收的依據是:上級批准的設計任務書、初步設計、施工圖紙及説明、設計修改通知單(或技術聯繫單)現行的施工技術驗收規範及有關批准的修改、調整意見。

第七十二條 竣工驗收時,應由部基建主管部門主持,召開建設單位與設計、施工單位座談會,協調有關事宜,共同總結工程建設過程中的經驗教訓,制定遺留問題的善後處理意見。

第七十三條 在正式竣工驗收會議上,由建設單位向大會作“工程建設報告”、“資金使用及投資效果分析報告”,提請大會審議,向使用單位代表移交竣工技術資料(包括竣工圖、初步的竣工決算資料)。部基建主管部門、業務主管部門、項目所在地方業務主管部門、建設單位、使用單位代表在“工程竣工驗收報告”、“建設項目交付使用財產表”上簽字,財務部門據以辦理固定資產交付使用轉帳手續。

第七十四條 竣工資料。綜合竣工驗收時,建設單位將在單項工程驗收和綜合驗收階段已初步整理的竣工資料,進一步系統整理,分類立卷,完整地移交給使用單位。主要資料還應複製,連同綜合驗收時所形成的驗收文件,在竣工大會後一個月內分送部檔案館、部基建主管部門、部業務主管部門、當地建設主管部門等單位。

第八章 各級基建管理部門職責

第七十五條 管理機構及分工:

1.民政部綜合計劃司是部基建主管部門,所屬基建物資處是具體承辦單位。

2.部有關司(廳)是各有關單位的上級業務主管部門,如人事教育司是各民政院(校)的業務主管部門。

3.使用單位,指各建設項目建成後的使用和管理單位。

4.建設單位,指各建設項目的基建組織和管理單位。可單獨成立基建籌建班子,也可由使用單位抽人組成。

第七十六條 部基建主管部門的職責:

1.組織編制民政部基本建設中、長期規劃。

2.審批所屬單位基建項目建設書、可行性研究報告、設計任務書和初步設計概算。

3.編制並下達部年度基本建設計劃。

4.審批超過工程概算的項目的施工圖預算。

5.根據年度基建計劃,請領與劃撥經費。

6.審查、彙總和報批部年度基建決算和竣工決算。

7.請領與劃撥基建“三材”等統配部管物資指標。

8.擬製和頒發部基本建設管理制度和辦法。

9.參加重點項目招標和簽訂合同工作。

10.主持基建項目綜合竣工驗收工作,審批建設單位提出的竣工驗收報告。

11.協調處理建設單位與施工單位的合同糾紛及有關事宜。

12.檢查施工質量,實施技術監督。

13.掌握並彙總基本建設情況,為部領導和部長辦公會議提供決策依據。

14.彙總全國民政系統基本建設統計。

第七十七條 業務主管部門的職責:

1.參加編制民政部基本建設中、長期規劃。

2.組織並協助所屬單位編制基建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對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設計任務書和初步設計提出初審意見。

3.參加基建項目竣工驗收工作。

4.指導並協助使用單位對已竣工工程搞好使用管理,制定管理辦法。

5.檢查並掌握基建工作情況。

第七十八條 使用單位的職責:

1.根據部基本建設中、長期規劃和上級指示、安排、編制項目建設書,可行性研究報告。

2.組織基建項目籌建班子(建設單位)。

3.參加工程竣工驗收,接收已完工工程固定資產。

4.制定已竣工工程管理辦法,搞好固定資產管理。

第七十九條 建設單位的職責:

1.選擇建設地點,提出選點報告。

2.組織工程技術勘察,負責組織工程地質、水文地質勘探和測繪工作,調查瞭解工程地域內的水文、地質、交通、氣象、電力和資源情況,並提出工程技術勘察報告。

3.向設計單位提供勘察、測繪成果和水、電、運輸協議文件等設計資料。

4.編報設計任務書。

5.辦理徵地拆遷、申請建築施工許可證等有關手續。

6.選擇設計單位、委託工程設計。

7.選擇施工單位,組織工程招標工作,與施工單位簽訂施工合同,並認真履行合同條款。

8.組織工程技術交底和圖紙會審工作。

9.審定施工組織設計。

10.編報年度基本建設計劃和半年調整計劃。

11.編報年度基建財務計劃和按季分月用款計劃。

12.編報基建物資申請計劃,組織好物資供應工作。

13.掌握工程進度,監督工程質量,及時協調解決施工中的技術問題。

14.辦理與施工單位的工程結算和決算工作。

15.組織單項工程驗收工作, 綜合驗收後及時辦理技術檔案移交和固定資產交付使用的轉帳手續。

16.編報基建財務月報、年報和竣工決算,核算建設成本。

17.每年一月底前,向部報送上年度基本建設情況文字報告。

第八十條 建設單位的人員配備及要求:

1.為加強基建工作管理,各建設單位應按基建總投資的一定比例配備基建管理人員。

2.基建管理人員可以從本單位選配,也可向社會招聘。必須由有一定政策和業務技術水平、對工作認真負責、作風正派、原則性強的人員擔任。

3.基建管理人員要自覺遵守國家有關政策規定,接受各級財務、統計和審計部門的監督。

4.要加強對基建管理人員業務和政策法紀教育,要創造條件,鼓勵他們鑽研業務技術。

5.基建管理人員的職稱(職務)的評定(聘任),各單位應納入人事幹部考評一併考慮。

6.工程竣工後,暫時沒有後續建設任務的,基建管理人員應妥善安置。

為搞好固定資產的管理和維護,編內的幹部、職工可安排在基建房管部門繼續從事管理工作。

第九章 固定資產管理

第八十一條 由國家基本建設預算內投資、列入計劃的自籌資金投資和外資、補償貿易等來源形成的一切固定資產,竣工驗收前,統歸部基建主管部門實行管理。竣工驗收交付使用後,由部領導確定的固定資產管理部門管理。

第八十二條 所有固定資產的報廢、轉移(包括有償調撥、無償調撥、轉賣),必須由建設單位寫出正式書面報告,報部基建主管部門,經批准後辦理。未經批准而擅自處理的將追究主要領導人的責任,情節嚴重者應依法處理。

第八十三條 基本建設中所形成的固定資產,因使用或保管不當造成不應有的損失時,將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情節嚴重者將提交“紀檢”和“監察辦”處理,直至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十四條 部機關、直屬單位的各類汽車和全國民政系統的專用汽車(救護車、 殯儀車、收容遣送車、救災專用車等)的計劃、訂貨、改裝生產和分配工作, 各直屬單位的汽車數量編制配備和更新補充事宣,由部綜合計劃司歸口管理,具體按《民政部汽車管理暫行規定》執行。

第八十五條 部將制定《固定資產管理條例》下發執行。

第十章 附則

第八十六條 本辦法同國家有關規定有牴觸的,執行國家規定,並及時修改本辦法。

第八十七條 本辦法由民政部綜合計劃司負責解釋。

第八十八條 本辦法自一九八九年八月一日起執行。

標籤: 基本建設 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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