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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建設工程造價管理暫行規定

北京市建設工程造價管理暫行規定

為規範北京市建設工程計價行為,合理確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價,保證工程質量和安全,維護社會和諧穩定,促進建築行業的健康發展,北京市特制定北京市建設工程造價管理暫行規定。下文是關於北京市建設工程造價管理暫行規定的完整版全文,歡迎閲讀!

北京市建設工程造價管理暫行規定
北京市建設工程造價管理暫行規定完整版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我市建設工程計價行為,合理確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價,保證工程質量和安全,維護社會和諧穩定,促進建築行業的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的建設工程造價,是指建設工程從立項到竣工驗收交付使用所需的全部費用,包括建築安裝工程費、設備及工器具購置費、工程建設其他費用、預備費、建設期貸款利息、國家規定應當計入工程造價的其他費用。

本規定所稱的建設工程計價,是指依照建設工程不同階段的相關資料及有關規定、設計圖紙、計價依據、方法、程序計算建設工程造價的活動。

第三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建設的工程造價編制、確定、控制及監督管理活動,適用本規定。

第四條 建設工程計價應當遵循合法、公平、科學、誠信的原則。

第五條 北京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以下簡稱市住房城鄉建設委)負責其職責範圍內的建設工程造價的監督管理工作,具體工作委託市建設工程造價管理機構負責。

第二章 工程計價依據的制定

第六條 建設工程計價依據包括:

(一)投資估算指標;

(二)概算指標、概算定額;

(三)工程量清單計價規範、預算定額、單位估價表、勞動定額;

(四)費用定額;

(五)工期定額;

(六)工程建設的人工、材料、設備、施工機械台班價格;

(七)國家和本市制定頒發的其他計價依據。

第七條 本市建設工程計價依據分為統一計價依據和一次性補充計價依據。

統一計價依據由市住房城鄉建設委根據國家的統一標準,結合本市實際情況組織編制,併發佈施行。

一次性補充計價依據由發包人組織編制並審核後,報市住房城鄉建設委備案。

第八條 建設工程造價實行動態管理,市建設工程造價管理機構負責發佈人工、材料、設備、施工機械台班的市場價格信息、調整係數、技術經濟指標、典型工程造價分析、造價指數,引導調控建築市場主體合理計價定價。

第三章 工程造價的編制與管理

第九條 建設工程計價活動包括:編制投資估算、設計概算、施工圖預算、工程量清單、招標控制價或工程標底、投標報價,確定工程合同價,進行工程計量與價款支付,調整工程價款,工程索賠,處理工程造價糾紛,進行工程結算、竣工決算等。

第十條 建設工程造價應當由具備編制能力的單位或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造價諮詢企業編制。

複核和審查工程造價成果文件的人員應當為註冊造價工程師。

工程造價的編制、審核單位和註冊造價工程師、造價員對其編制和審核的工程造價成果文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造價諮詢企業應按照規定向住房和城鄉建設部與市住房城鄉建設委報送統計報表與經營業績等相關資料。

第十一條 造價員應當在本人承擔編制的工程造價業務文件上簽字並加蓋專用章;註冊造價工程師應當在本人負責編制、複核和審查的工程造價成果文件上簽字並加蓋執業印章,並由執行該造價成果文件任務的造價諮詢企業或有編制能力單位的法定代表人簽字,並加蓋單位公章和造價諮詢企業執業印章。

第十二條 建設工程造價應當根據工程不同階段的方案資料、設計圖紙、計價依據、計價辦法及有關規定進行編制。

(一)工程量清單應當根據招標文件、設計圖紙、工程量清單計價規範及有關規定編制。

(二)招標控制價應當根據招標文件、設計圖紙、工程量清單計價規範、預算定額、工程造價信息、費用定額、計價辦法及相關資料編制。

(三)投標報價應當根據招標文件、設計圖紙、工程量清單計價規範、施工組織設計、計價辦法、本企業定額或參照市住房城鄉建設委發佈的預算定額、市場價格及相關資料編制。

(四)施工圖預算應當根據施工圖紙、計價辦法、預算定額、工程造價信息、費用定額及相關資料編制。

(五)建設工程竣工結算,應當以在市或區(縣)住房城鄉建設委備案的施工合同為依據,以發承包雙方簽訂的合同價為基礎,結合合同約定的價款調整範圍內容及調整辦法進行編制。

第十三條 建築市場各方主體依據本市統一計價依據和計價辦法進行工程計價所使用的計價軟件,應當符合市住房城鄉建設委制訂的標準格式要求。

第十四條 總承包服務費應當依據招標人在招標文件中列出的分包專業工程內容,按照招標人提出的協調、配合與服務要求和施工現場管理需要,在本市現行規定的幅度費率範圍內由投標人自主確定。

工程竣工結算時,總承包服務費應當按照分包專業工程結算造價(不含設備費)及原投標費率進行調整。

第十五條 編制招標控制價或工程標底、投標報價時,安全文明施工費應按照本市現行費率標準計算,並單獨列出,不得作為競爭性費用。

第十六條 規費是指依據政府及有關部門規定必須交納的費用,應按照國家和本市的有關規定計算,並足額上繳,不得作為競爭性費用。

規費包括:住房公積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基本養老保險費、失業保險基金、工傷保險基金、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生育保險等。

在編制招標控制價或工程標底時,規費應按照現行有關規定計算;在編制投標報價時,規費應根據規定結合本企業上一年度繳費情況確定。

農民工工傷保險應按照現行規定計算,並在招標控制價或工程標底、投標報價中單獨列出,開工前由發包人一次性撥付給總承包人,總承包人應按照有關規定辦理農民工工傷保險。

第十七條 全部使用國有資金投資和國有資金投資為主的建設工程,必須採用工程量清單計價,並編制招標控制價。

一項工程只設置一個招標控制價或工程標底。招標人不得故意壓低招標控制價或工程標底。

招標控制價應當在招標時公佈,公佈的內容包括:單位工程的分部分項工程、措施項目、其他項目、規費、税金的合價。投標人對於招標控制價未按照《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範》規定編制的,應在開標前五天向市或區(縣)住房城鄉建設委投訴。

招標人應當將招標文件和招標控制價及其電子版一份報送市或區(縣)住房城鄉建設委。

第十八條 投標報價的總價低於招標控制價的總價(均不包括不可競爭費用):其中建築和裝飾工程低於6%,市政和軌道交通工程低於8%,或評標委員會認為投標報價組成明顯不合理的,該投標人應就其報價的合理性做出詳細説明,評標委員會對該報價應進行詳細分析及質詢。對高於招標控制價的報價,或過低報價又不能説明其合理性的,招標人有權拒絕其參與該工程的投標,以避免因低價中標後可能帶來的重大履約風險。

第四章 工程價款的確定與結算

第十九條 工程發承包雙方應當根據擬建工程的規模、工期要求、圖紙設計深度及有關規定,正確選擇合同價方式。施工合同工期在一年以內,並已經通過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的工程,可採用總價合同方式,其他工程應當採用單價合同方式。

發承包雙方應當依照招標文件、中標人的投標文件和中標通知書訂立施工合同,並於訂立之日起7天之內到市或區(縣)住房城鄉建設委備案,雙方不得另行簽訂背離備案合同實質性內容的合同、協議或補充協議。

第二十條 發承包雙方應當按照國家和本市的規定,在施工合同中明確約定工程預付款和進度款的支付標準、支付方式及時限、抵扣方式。

第二十一條 施工合同應明確約定安全文明施工費的總費用,以及該費用的支付時間、使用要求、調整方式等,合同對預(支)付計劃未作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安全文明施工費的預(支)付按以下方式辦理:合同工期在一年以內的,該項費用的預付應不低於其總額的50%,合同工期在一年以上(含一年),該項費用的預付應不低於其總額的30%,其餘費用應當按照施工進度支付。

承包人應在財務管理中單獨列出安全文明施工費,並專款專用。

第二十二條 發承包雙方應當在施工合同中明確約定主要材料、人工及機械價格變化的風險範圍及幅度,以及超出約定風險範圍及幅度的調整辦法。價格風險幅度應在±3%至±6%區間內考慮。

第二十三條 發承包雙方應嚴格執行本市的工期定額,當發包人要求的工期小於定額工期的,應按照本市的有關規定計算壓縮工期增加費和搶工措施費。但壓縮工期的天數超過定額工期30%的,視為發包人任意壓縮合理工期,按照《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第二十四條 承包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期限,向發包人提交已完工程量報告,發包人應自接到工程計量報告的14天之內核實完畢。

第二十五條 承包人根據雙方確定的工程計量結果,向發包人提出支付工程進度款申請,發包人應自接到申請之日起的14天之內,按照合同約定向承包人支付工程進度款和扣回工程預付款,若發包人未按照合同約定支付工程進度款,應當與承包人協商簽訂延期支付協議,並辦理具有強制執行效力的公證文書,未簽訂延期支付協議的,承包人可按照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延期付款利息,發包人應當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第二十六條 施工合同履行過程中發生的工程變更及合同約定允許調整的內容涉及工程價款調整的,發、承包人應如實記錄並即時簽字確認,以發、承包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人員簽字確認的書面資料為依據調整工程價款,與工程進度款同期支付。

第二十七條 因分部分項工程量清單漏項或非承包人原因的工程變更,引起措施項目發生變化,造成施工組織設計或施工方案變更,原措施費中已有的措施項目,按原措施費的組價方法調整;原措施費中沒有的措施項目,由承包人提出適當的措施費變更,經發包人確認後調整。

第二十八條 承包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期限向發包人提交竣工結算文件,合同沒有約定的,其期限為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的28天內。

發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結算文件時,應當書面簽收。

完整的竣工結算文件包括:竣工結算報告書、施工合同、補充協議、招標文件、投標報價、中標通知書、設計施工圖、竣工圖、圖紙會審紀要、施工組織設計、洽商變更、涉及工程價款的簽證資料等。

第二十九條 發包人對單項工程的竣工結算原則上只審核一次,不得以審計為由進行重複審核及拖延工程價款支付。單項工程審核時限應當在合同中約定,若合同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執行《建設工程價款結算暫行辦法》的相關規定。

建設項目竣工總結算審核應當在最後一個單項工程竣工結算審核確認後的28天之內完成。

政府投資工程的竣工決算審計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三十條 工程竣工結算文件經發承包雙方簽字蓋章,即應當作為支付工程竣工結算價款及辦理竣工決算的依據。除法律法規和國家另有規定外,任何單位都不得對經發承包雙方簽字蓋章生效的工程竣工結算再進行審核。

第三十一條 國有資金投資和國有資金投資為主的建設工程,發包人應當在辦完竣工結算後的28天之內,將竣工結算報告書及電子版一份報市建設工程造價管理機構備案。

第三十二條 對已經辦完竣工結算的工程,發包人應當按照合同的約定期限支付全部竣工結算價款。若合同沒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其支付期限為辦完竣工結算之日起的28天之內。

第三十三條 發承包雙方發生的經濟糾紛可先行協商;若雙方協商不成,可委託調解;當事人也可以按照合同的約定直接申請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三十四條 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後,發承包雙方應當簽訂工程質量保修書,按照工程結算價(不含設備費)及有關規定協商預留質量保證金的比例並在保修書中約定,發包人可按照保修書的約定分次結算並返還質量保證金,當承包人履行完工程缺陷責任期內的保修義務,並辦理了缺陷責任期終止手續,發包人應當於14天之內向承包人返還剩餘的質量保證金。發包人不得拖欠和剋扣質量保證金。

第三十五條 勞務作業發包人在取得工程進度款和竣工結算價款中,應當優先支付勞務分包價款,勞務作業承包人在取得勞務分包價款後,應當優先支付農民工工資。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六條 市住房城鄉建設委依據現行法律、法規、規章、規範性文件、標準、規範、計價辦法的有關規定,監督檢查建築市場主體的工程造價計價行為。

第三十七條 造價監督檢查採取定期抽查和集中檢查,專項檢查和綜合檢查相結合等方式,對同一工程項目的發包人、承包人、造價諮詢企業分別進行檢查。

被檢查單位和個人應當給予配合,並按照要求提供相關證照和資料,對檢查涉及的有關問題做出説明和解釋。

第三十八條 工程造價監督檢查內容主要包括:

(一)諮詢企業資質證書、諮詢合同;

(二)發包人、承包人、諮詢企業的造價專業人員資格證書;

(三)工程造價計價行為情況;

1.《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範》強制性條款的執行情況;

2.現行計價依據、計價辦法的執行情況;

3.招標控制價或工程標底的各項取費費率的執行情況;

4.工程建設的主要材料、人工及機械等風險範圍及幅度的約定情況;

5.安全文明施工費相關規定的執行情況;

6.規費相關規定的執行情況;

7.壓縮工期增加費和搶工措施費的計取情況;

8.工程預付款、進度款、質量保證金標準的約定情況;

9.工程量、工程款的計算、申報、審核、支付是否違反合同的約定和有關規定;

(四)其他應當檢查的內容。

第三十九條 發包人、承包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視情節輕重,進行約談,責令改正,依法進行處罰處理,作為不良行為在市建築市場公開信息平台上公示。

(一)委託無相應資質單位或相應資格人員編制、審核工程造價成果文件的;

(二)未按照現行法律、法規、規章、規範性文件、計價辦法的有關規定計價的;

(三)未按照規定計算壓縮工期增加費和搶工措施費的;或壓縮的工期天數超過定額工期30%的;

(四)違反《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範》強制性條款規定,故意壓低招標控制價或工程標底的;

(五)工程建設的人工、材料、設備、機械等價格未按照市場價格調整的,或施工合同未約定價格風險範圍及幅度的;

(六)未按照規定計算、使用、管理安全文明施工費的;或未按照規定計算和上繳規費與農民工工傷保險的;

(七)未按照本規定即時簽字確認涉及調整工程價款的變更洽商的;

(八)未按照本規定調整措施費的;

(九)未按照合同約定和有關規定辦理工程價款結算、支付的;

(十)未按照本規定及合同的約定返還剩餘質量保證金的;

(十一)勞務作業發、承包人違反本規定第三十五條規定的;

(十二)未按照本規定辦理招標控制價、竣工結算報告書備案的;

(十三)使用的工程計價軟件違反本規定第十三條規定的;

(十四)未按照造價諮詢合同約定支付造價諮詢費用的;

(十五)發包人或承包人不配合監督檢查的;

(十六)其他違反相關規定行為的。

第四十條 造價諮詢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視情節輕重,進行約談,責令改正,依法進行處罰處理,依照有關規定給予記分及積分處理。

(一)未按照現行法律、法規、規章、規範性文件、計價辦法的有關規定計價的;

(二)承接工程造價編制、審核任務的諮詢企業資質及人員資格不符合本規定第十條相應規定的;

(三)未按照有關規定報送統計報表與經營業績等相關資料的;

(四)因造價諮詢企業原因未按照造價諮詢合同約定期限完成造價諮詢業務的;

(五)使用的工程計價軟件違反本規定第十三條規定的;

(六)在協助解決工程造價糾紛的鑑證諮詢業務中接受當事人請託的;

(七)其他違反相關規定行為的。

第四十一條 註冊造價工程師、造價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視情節輕重,進行約談,責令改正,依法進行處罰處理,依照有關規定給予記分及積分處理。

(一)未按照現行法律、法規、規章、規範性文件、計價辦法的有關規定計價的;

(二)違反本規定第十條相應規定的;

(三)在造價諮詢活動中有欺詐、偽造、作假行為的;

(四)散佈謠言詆譭同行並造成一定影響;或採取不正當手段損害、侵犯同行權益的;

(五)泄漏從業單位技術和商業祕密,對從業單位造成一定影響的;

(六)其他違反相關規定行為的。

第四十二條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建設工程造價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根據情節輕重,依照現行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給予相應處理。

第六章 附則

第四十三條 採用工程總承包方式的建設項目,其施工總承包的造價管理可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四十四條 本規定自20xx年7月1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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