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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集體户口管理規定範文3篇

公司集體户口管理規定範文3篇

户口即户籍,由公安機關户政管理機構所製作的,用以記載和留存住户人口的基本信息的法律文書。下面是公司集體户口管理規定,歡迎參閲。

公司集體户口管理規定範文3篇
公司集體户口管理規定範文1

第一條 職工集體户成員的遷入。由外地調入、分配、海外歸國到我院工作,但在本市無產權房的職工,經醫院同意,其户口落入我院職工集體户口的,具體辦法如下:

落户者應持有《户口遷移證》等有關材料到後勤保障部出具落户許可證明,到所屬轄區的派出所辦理落户手續。

第二條 職工集體户成員的遷出。職工集體户的成員具有以下條件之一時須將本人及子女户口遷出:

㈠在本地有合法固定住所的;

㈡在本地有直系親屬(指配偶、子女、父母等)可以投靠的;

㈢屬離退休人員或辭職、工作調動、解除勞動合同等已離開工作單位的。

第三條 職工集體户成員子女的出生登記。對於職工集體户成員所生子女的户口登記應根據下列情況辦理:

㈠新生嬰兒父母雙方一方為集體户,另一方為家庭户的,應按照經常居住地登記户口的原則,將新生嬰兒户口登記在父或母所屬家庭户之中。

㈡新生嬰兒父母雙方均為集體户,且確無直系親屬可以投靠又無合法固定住所的,可按隨父或隨母原則在所屬集體户辦理出生登記。

㈢新生嬰兒落入我院職工集體户,需準備的材料如下:

新生兒的《醫學出生證明》、計劃生育手冊、夫妻雙方的户口、身份證、結婚證原件及複印件、醫院出具落户許可證明,到所屬轄區派出所辦理落户手續。

第四條 職工集體户成員的死亡登記。職工集體户成員死亡的,應由其親屬或其部門人員持死亡證明、學校介紹信、醫院證明等材料及時到駐地派出所申報死亡人員的死亡登記。

第五條 職工集體户成員的“三投靠”(夫妻間投靠、子女投靠父母、父母投靠子女)。由於集體户成員沒有合法固定住所,故不能辦理“三投靠”。

第六條 職工集體户口由專人專管。

第七條 如果出現政策性變化,以公安部門最新出台政策為準。

第八條 本規定由保後勤保障部負責解釋。

二Oxx年六月十三日

公司集體户口管理規定範文2

第一條、 為加強公司集體户口管理,特制訂此辦法。

第二條、 公司集體户口管理由人力資源部負責。

第三條、 集體户口管理:

1、 人力資源部負責公司集體户口卡的日常管理,認真履行遷入、遷出、借用等登記制度。

2、 遷入:人力資源部負責辦理遷入員工户口的相關手續,户口卡建立後,交專人管理。

3、 遷出:

(1)、員工因個人原因需將户口遷出集體户的,人力資源部予以確認並由專人到派出所辦理遷移手續。

(2)、員工調離威爾公司的,人力資源部接到通知後,由專人辦理遷出手續並做好登記。

(3)、在職員工已結婚或購買住户者,具備遷出條件的請在具備條件之日起一個月內辦理遷出手續。

4、 借用:

員工因工作或個人原因借用集體户口卡片的,必須在人力資源部進行借用登記,註明借用時間及歸還時間、事由,由本人和管理人員簽字確認後,方可借用。

5、 任何人不得偽造、塗改、轉讓出借、出賣户口證件。

第四條、 本辦法經公司總經理辦公會討論通過,自頒佈之日起執行。

第五條、 本辦法解釋權在公司人力資源部。

公司集體户口管理規定範文3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由行政部門負責管理集體户口及相關業務,同時建立與所屬派出所和集體户口人員的雙向溝通機制,保障信息溝通順暢。

第二條 本辦法對集體户人員的户口遷入、遷出及日常借用户口卡等業務程序進行了原則性的規定,適用於本中心集體户的所有人員。

第二章 户口的遷入

第三條 户口遷入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人事關係已經落入公司;

(二)人事局准予遷入户口關係。

第四條 將户口遷入集體户的人員,應積極協助行政部門辦理相關落户手續。 行政部門於每雙月月末統一辦理户口遷入手續,原則上平時不予辦理。

第三章 户口的遷出

第五條 凡人事檔案關係調離公司公司人員,須同時辦理其户口遷出的手續。

第六條 建立户籍關係遷出登記手續,凡遷出户籍關係的,應如實填寫相關信息。詳見《公司集體户口遷出登記表》

第七條 户口存在集體户的人員有固定住所後,應及時辦理集體户籍關係遷出手續。

第四章 户口借用

第八條 集體户人員,如個人需要,可借出户口卡。 第九條 建立户口卡借用登記手續,凡借出户口卡的,應如實填寫借用事由等相關信息。詳見《集體户口借用登記表》

第十條 凡借用本人户口卡的,應本人親自辦理並提供所在單位(部門)的介紹信並交押金300元。材料不齊全的無法辦理借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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