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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現金管理規定範文3篇

公司現金管理規定範文3篇

制定公司現金管理規定,是為了加強現金管理,規範現金結算行為,杜絕各種不合理佔用損失。下面是公司現金管理辦法,歡迎參閲。

公司現金管理規定範文3篇
公司現金管理規定範文1

為加強現金管理,規範現金結算行為,根據國家《現金管理暫行條例》,結合本公司實際情況,特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適用於公司總部及所屬分公司、子公司。

一、使用現金範圍

1、產品銷售的運輸費、廣告費。

2、員工工資、獎金、津貼、福利費、醫藥費和其他勞務報酬。

3、差旅費、培訓費、業務招待費。

4、司機的車油費、過路費、過橋費、行車費。

5、員工工傷事故、生活困難、突發事件和臨時借款。

6、小型維修費及所需的零配件等其他材料費。

除以上支付現金外,出納員支付個人款項,超過使用現金限額的部分,應當以支票支付。確需全額支付現金的,經財務部經理審批、董事長批准。

二、庫存現金

1、日常零星開支所需庫存現金限額為5000元,超額部分必須及時存入銀行。

2、公司現金必須存放在財務部的保險櫃內。

3、出納員到銀行存、取現金時,公司應派車或專人護送。

4、工資以委託銀行每月定期發放到員工的工資卡。

三、現金支付

任何資金支付都須有完整的審批手續。

1、生產物資採購的現金支出,憑採購單、入庫單、購物發票經 審批,財務部審核,董事長簽字才能支付。

2、公司員工(借款人)因工作需要借用現金,需填寫“借款單”,經借款人的直屬領導簽字,財務部經理審核,公司分管領導批准簽字後方可

借支,借款金額超過 元,須經董事長批准。超過還款期限即轉“應收款”,在借款人的當月工資中扣除;如借款人當月工資不足以扣還借款的,則在下月工資中繼續扣除,依次類推,直至扣還全部借款時止。(或如借款人當月工資不足以扣還借款的,則依次從直屬領導、公司分管領導、董事長當月工資中扣還借款,然後再從下月起從借款人的工資扣還給直屬領導、公司分管領導、董事長。)

3、日常零星開支憑費用報銷單及公司認可的有效報銷或領款憑證,由經手人簽字,分管領導審批,財務部審核,董事長批准後支付。

4、差旅費支付根據公司差旅費報銷制度執行。

5、業務招待費開支憑費用報銷單、業務招待申請單、發票等,由經辦人簽字,財務部審核,董事長批准後支付。營銷人員的業務招待費按公司銷售制度執行。

三、財務部職責

1、出納員應當建立健全現金賬簿,逐筆記載現金收付,每日核對賬款是否相符,每月核對賬賬、賬實是否相符,做到日清月結。

2、財務經理應定期或不定期對出納員的庫存現金進行清查、盤點,如有長短款,應查明原因及時處理。

3、不準用不符合財務制度的憑證頂替庫存現金(即白條抵庫)。

4、不準代其他單位收、付現金。

5、不準謊報用途套取現金。

6、不準利用銀行賬户代其他單位和個人存入或支取現金。

7、不準將單位收入的現金以個人名義存入。

8、不準保留賬外公款(即小金庫)。

9、不準從現金收入中直接支付款項(即坐支)。

公司現金管理規定範文2

第1章 總則

第1條 目的

為規範企業的現金管理,防範在現金管理中出現舞弊、腐敗等行為,確保企業的現金安全,特制定本辦法。

第2條 適用範圍

本辦法適用於現金限額管理、庫存現金管理以及盤點監督管理。

第3條 現金管理原則

1.企業的現金管理按照賬款分開的原則,由專職出納負責。

2.出納與會計崗位不能由同一人兼任,出納也不得兼管現金憑證的填制及稽核工作。

第2章 現金限額管理

第4條 企業按規定建立現金庫存限額管理制度,超過庫存限額的現金應及時存入銀行。

第5條 企業應當根據《現金管理暫行條例》的規定,結合本企業的實際情況,確定本企業的現金開支範圍和現金支付限額。不屬於現金開支範圍或超過現金開支限額的業務應當通過銀行辦理轉賬結算。

第6條 財務部要結合本企業的現金結算量以及與開户行的距離合理核定現金的庫存限額。

第7條 現金的庫存限額以不超過2~3個工作日的開支額為限,具體數額由財務部向主辦銀行提出申請,主辦銀行核定。

第8條 核定後的現金庫存限額,出納必須嚴格遵守。如果發生意外損失,超限額部分的現金損失由出納承擔賠償責任。

第9條 需要增加或減少現金的庫存限額時,應申明理由,經會計人員、財務部經理、總經理審批後,向主辦銀行提出申請,由主辦銀行重新核定。

第10條 庫存的現金不準超過銀行規定的限額,超過限額要當日送存銀行。如因特殊原因確需滯留超額現金過夜的(如待發放的獎金等),必須經有關領導批准方可,並做好保管工作。

第3章 現金保管

第11條 現金保管的責任人為出納。出納應由誠實可靠、工作責任心強、業務熟練的會計人員擔任。連續擔任出納崗位一般不得超過5年。

第12條 超過庫存限額以外的現金應由出納在下班前送存銀行。企業的現金不得以個人名義存入銀行。銀行一旦發現公款私存,可以對相關企業處以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凍結單位現金支付。

第13條 為加強對現金的管理,除工作時間需要的少量備用金可放在出納的抽屜內,其餘則應放入出納專用的保險櫃內,不得隨意存放。保險櫃應存放于堅固實用、防潮、防水、通風較好的房間,房間應有鐵欄杆、防盜門。

第14條 限額內的現金當日核對清楚後,一律放在保險櫃內,不得放在辦公桌內過夜。保險櫃密碼由出納自己保管,並嚴格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以防為他人所利用。出納調動崗位,新出納應更換並使用新的密碼。

第15條 保險櫃鑰匙、密碼丟失或發生故障時,應立即報請領導處理,不得隨意找人修理或修配鑰匙。

第16條 紙幣和鑄幣,應實行分類保管。出納對庫存票幣分別按照紙幣的票面金額和鑄幣的幣面金額,以及整數(即大數)和零數(即小數)分類保管。

第17條 現金應整齊存放,保持清潔。如因潮濕黴爛、蟲蛀等原因而發生損失的,由出納負責。

第18條 出納向銀行提取現金,應當填寫“現金提取單”,並寫明用途和金額,由財務部經理批准後提取。

第4章 現金盤點與監督管理

第19條 出納要每天清點庫存的現金,登記現金日記賬,做到按日清理、按月結賬、賬賬相符、賬實相符。

1.按日清理,是指出納應對當日的經濟業務進行清理,全部登記日記賬,結出庫存現金的賬面餘額,並與庫存現金的實地盤點數進行核對,以確認賬實是否相符。

2.按日清理的主要工作內容如下。

(1)清理各種現金收付憑證,檢查單證是否相符,並檢查每張單證是否已經蓋齊“收訖”、“付訖”的戳記。

(2)登記和清理現金日記賬。

(3)現金盤點。

(4)檢查現金是否超過規定的庫存限額。

第20條 每月會計結賬日後,出納應及時與負責賬務處理的其他會計人員就“現金日記賬”和“現金明細賬”進行核對,並編制“現金核對記錄表”,由財務部經理、出納、會計三方簽字,以確保賬賬相符。

第21條 出納有義務配合財務部經理或其他稽查人員不定期地抽查“現金盤點”工作,並確保抽查現金沒有差異。

第22條 財務部經理、資金主管應定期監督盤點現金,確保賬賬相符、賬實相符。發現長款或短款的,應及時查明原因,按規定程序報批處理。因出納自身責任造成的現金短缺,出納負全額賠償責任;造成重大損失的,還應依法追究責任人的法律責任。

第23條 財務部經理、資金主管應高度重視現金管理工作,對現金收支進行嚴格審核,不定期進行實地盤點。對現金管理中出現的問題提出改進意見,報主管領導批准後實施。

第5章 附則

第24條 本辦法由財務部會同企業其他有關部門解釋。

第25條 本辦法自 年 月 日起開始實施。

公司現金管理規定範文3

第一條、 現金的收取範圍

(一) 個人購買公司的物品或接受勞務;

(二) 個人還款、賠償款、罰款及備用金退回款;

(三) 無法辦理轉賬的銷售收入;

(四) 不足轉賬起點的小額收入;

(五) 其他必須收取現金的事宜。

第二條、 現金的使用範圍

(一) 職工工資、獎金、津貼;

(二) 各種勞保、福利費以及對職工個人的其他支出;

(三) 支付企業外部個人的勞動報酬;

(四) 向個人收購農副產品的價款;

(五) 出差人員必須隨身攜帶的差旅費;

(六) 票據結算起點(1000元)以下的零星支出;

(七) 向股東支付紅利;

(八) 按規定允許使用現金的其他支出。

第三條、 庫存現金的限額

(一) 財務部門要結合現金結算量和與開户行的距離合理核定庫存現金限額。

(二) 庫存限額以不超過兩天的開支額為限,具體數額由財務部向主辦銀行提出申請主辦銀行核定。

(三) 核定後的庫存現金限額,出納員必須嚴格遵守,若發生意外損失,超限額部分的現金損失由出納員承擔賠償責任。

(四) 需要增加或減少庫存現金限額的,應申明理由,請主辦銀行重新核定。

第四條、 現金收付的規定

(一) 現金收付必須堅持收有憑、付有據、堵塞由於現金收支不清、手續不全而出現的一切漏洞。

(二) 財務部門的出納職能具有壟斷性。除財務部門或受財務部門委託外,任何單位或個人都不得代表公司接受現金或與其他單位辦理結算業務。

(三) 出納員在收取現金時,應仔細審核收款單據的各項內容,收款時堅持唱收唱付,當面點清;應認真鑑別鈔票的真偽,防止假幣和錯收。若發生誤收假幣或短款,由出納員承擔一切損失。

(四) 現金收訖無誤後,要在收款憑證上加蓋現金收訖章和出納員個人章,並及時編制會計憑證。

(五) 對於需支付現金的業務,會計人員必須審查現金支付的合法性與合理性,對於不符合規定或超出現金使用範圍的支付業務,會計人員不得辦理。

(六) 辦理現金付款時,會計人員應認真審查原始憑證的真實性與正確性,審查是否符合公司規定的籤批手續,審核無誤後填制現金付款憑證。

(七) 出納人員必須根據審核無誤、審批手續齊全的付款憑證支付現金,並要求經辦人員在付款憑證上籤上自己的名字。

(八) 支付現金後,出納員要在付款憑證上加蓋現金付訖章和出納員個人章,並及時處理有關賬務。

(九) 不準以白條抵充庫存現金。現金收支要做到日清月結,不得跨期、跨月處理賬務。

(十) 每天收入的現金,應及時足額送存銀行,不得坐支。

(十一)任何部門和個人,都不得以任何理由公款私借,個人因公借款,按《職工借款管理制度》規定辦理。

(十二)出納人員因特殊原因不能及時履行職責時,必須由財務部領導指定專人代辦有關業務,不得私自委託。

(十三)非現金出納代收現金時,要及時登記“現金收付款項交接簿”辦理交接手續,“現金收付款項交接簿”要同現金日記賬一起保管歸檔

(十四)嚴禁會計人員將公款攜至自己家中存放保管。

(十五)因業務需要,在企業外部收取大量現金的,應及時向公司財務部和公司負責人彙報,並妥善處置,任何人不得隨意帶回。否則,發生損失由責任人賠償。

(十六)因採購地點不確定、交通不便、銀行結算不便,且生產經營急需或特殊情況必須使用大額現金的,由使用部門向財務部提出申請,經財務負責人及總經理同意後,准予支付現金。

(十七)財務部長應定期監盤庫存現金,確保賬賬相符,賬實相符。發現溢餘或短缺,及時查明原因,按規定程序報批處理。由於出納員自身責任造成的現金短缺,出納員負全額賠償責任,造成重大損失的,應依法追究責任人的法律責任。

第五條、 現金的保管

(一) 現金保管的責任人為出納員。出納員應由誠實可靠、工作責任心強、業務熟練的會計人員擔任,連續擔任出納崗位一般不得超過五年。

(二) 現金的保管要有相應的保管措施,保險櫃應存放于堅固實用、防潮、防水、通風較好的房間,房間應有鐵欄杆、防盜門。

(三) 保險櫃鑰匙由出納人員保管,不得交由其他人代管,並隨時轉動密碼器。

(四) 出納員工作變動時,應更換保險櫃密碼。保險櫃鑰匙、密碼丟失或發生故障,應立即報請領導處理,不得隨意找人修理或修配鑰匙。

(五) 庫存現金應整齊存放,保持清潔,如因潮濕黴爛、蟲蛀等問題發生損失的,由出納人員負責。

(六) 現金以外的物品,如有價證券、增值税專用發票等,如需存放在保險櫃內,應辦理保管交接手續。

(七) 出納員到銀行存取現金,須有保安員護送,並安排專車接送。

第六條、 其他

(一) 本制度由財務部制定、解釋和修改。

(二) 本制度自頒佈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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