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萬佳範文網 >

文祕 >規章制度 >

深圳大學本科生學籍管理規定

深圳大學本科生學籍管理規定

《深圳大學本科生學籍管理規定》是一則由相關主管部門制定並下發的一則規範,下面本站小編給大家介紹關於深圳大學本科生學籍管理規定的相關資料,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深圳大學本科生學籍管理規定
深圳大學本科生學籍管理條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學校本科生學籍管理,維護學校正常的教育教學秩序,根據教育部《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等法律法規及我校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學校對按國家招生規定正式錄取的在校本科學生的管理。

第二章 入學與註冊

第三條 我校正式錄取的新生憑《深圳大學錄取通知書》,按學校有關要求和規定的期限來校報到,辦理入學手續。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報到者,須於報到日期前向學校提交書面報告及所在街道、鄉鎮(或原單位)的證明,辦理請假手續。請假須經教務管理部門批准,時間從規定報到之日起計,請假時間一般不超過一週。未辦理請假手續或請假後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當事由外,視為放棄入學資格。

第四條 新生入學後,學校在三個月內按照國家招生規定對新生進行復查。複查合格者,辦理註冊,取得學籍;複查不合格者,學校將根據情況予以處理,直至取消入學資格。凡屬弄虛作假、徇私舞弊被錄取者,一經查實,即取消入學資格或學籍,檔案、户口退回家庭户籍所在地。情節惡劣的,報請有關部門查究。

第五條 新生入學體檢覆查由深圳大學醫院(以下簡稱校醫院)組織進行。對患有疾病(包括新患疾病)不宜在校學習的新生,經學校指定的二級甲等以上醫院(下同)診斷確認,可暫不註冊,保留入學資格一年。保留入學資格者應在自通知之日起兩週內辦理離校手續回家治療。保留入學資格者不具有學籍,不享受在校生待遇,經治療康復,可在下一學年開學前向學校提交入學申請,由學校指定醫院診斷,符合體檢要求,經學校複查合格後,按下一學年新生入學標準重新辦理入學及註冊手續。體檢覆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辦理入學手續者,取消入學資格。

第六條 每學期開學時,學生須在學校規定報到日期內到校繳納學費及有關費用,併到所在學院(部)辦理註冊手續。未經學校批准而不繳納學費者,不予註冊。未經註冊者,由學校取消其選課資格。

(一)學生註冊時須持本人學生證,由註冊人員在學校註冊系統中為學生註冊並在學生證上加蓋註冊專用章,作為已註冊憑證和學生證有效憑證。

(二)學生因故不能按時到校註冊的,須事先請假(病假須憑縣級以上醫院證明),並説明請假時間。請假時間從規定註冊之日起,不得超過兩週。因病確需續假者,憑縣級以上醫院證明辦理續假手續。凡弄虛作假者,一經查實,由學校給予嚴肅處理。

(三)學生未辦理請假、續假手續超過兩週(含兩週)或請假後逾期未註冊的,視為放棄學籍,按自動退學處理。

(四)學生遺失學生證的,經學院(部)同意後,可先註冊,補辦學生證後,緩期辦理驗證手續。

(五)學生家庭經濟困難的,可申請貸款或其他形式資助,辦理有關手續後註冊。

第七條 註冊後,學生因病、因事請假,須履行請假手續。

(一)學生因病請假的,憑本人申請及學校醫院的病假條辦理請假手續。

(二)學生因事請假的,憑本人申請及有關部門書面證明材料辦理請假手續。

(三)學生因病、因事請假不超過兩週的,由學生所在學院(部)領導批准並報教務管理部門備案;請假超過兩週(含兩週)的,由學生所在學院(部)領導簽署意見,報教務管理部門審批。

(四)學生因事請假須由本人辦理。

(五)學生病假、事假期滿後須到批准部門銷假。

第三章 學制、學習年限與學分

第八條 學校實行彈性學制。本科各專業標準學習年限通常為四年,城市規劃、建築學和臨牀醫學等專業為五年。學生在標準學習年限內未能達到畢業要求的,允許延長在校學習年限,最長為八年,超過此年限者,不予註冊。

第九條 除服兵役外,學生因各種原因保留學籍、休學等時間均計入在校學習年限。

第十條 學校實行學分制。學分累計達到所學專業培養方案的總學分要求,是學生取得畢業資格的必要條件。各年級各專業的總學分要求按相應的培養方案執行。

第十一條 學生在標準學習年限內提前達到畢業要求者,可申請提前畢業;提前畢業者須按學校有關規定辦理申請、繳費等手續。在規定的在校學習最長年限內未修滿培養方案規定之學分者,按結業或肄業處理。

第四章 主輔修、雙專業、雙學位

第十二條 學校實行主輔修、雙專業和雙學士學位制度。

第十三條 學生的主修專業為大學聯考錄取入學後的所在專業。在校學生學有餘力的,在修讀主修專業的同時,可根據自己的興趣和學校條件,申請修讀輔修、雙專業、雙學士學位。

第十四條 學生在校期間,修滿主修專業培養方案規定的學分並完成輔修專業輔修培養方案規定的課程修讀及獲得相應學分,可向輔修專業所在學院(部)提出申請,經院(部)、校審查合格後獲得輔修專業證明書。輔修專業證明書只證明學生完成主修專業外的另一專業輔修計劃,不證明學歷。

第十五條 學生在校期間,修滿主修專業培養方案規定的學分並完成另一專業培養方案規定的課程修讀及獲得相應學分,可向該專業所在學院(部)提出申請,經院(部)、校審查合格後可獲得雙專業證明。雙專業證明標註在學生主修專業的畢業證書中,不證明學歷。

第十六條 學生在校期間,修滿主修專業培養方案規定的學分,獲得主修專業的學士學位,並完成與主修專業不同學科門類的另一專業雙學士學位培養方案規定的課程修讀及獲得相應學分,可向雙學士學位專業所在學院(部)提出申請,經院(部)、校兩級學位評定委員會審議通過,可獲得另一專業的學士學位證書,該證書不證明學歷。

第十七條 必修課程合格且未受過處分的在校生有資格申請修讀輔修、雙學位、雙專業。申請程序為:學生在第四學期向雙方學院(部)提出申請,申請修讀的專業所在學院(部)根據學院(部)情況對學生修讀資格進行審核,並於學期末將經審核批准的學生名單報教務管理部門備案,同時予以公示。獲得修讀資格的學生有兩門次及以上修讀課程不合格或受學校處分的,其修讀資格將被取消。

第十八條 學生在校期間,只允許申請修讀一個專業作為輔修專業或雙專業或雙學士學位。

第十九條 輔修、雙專業、雙學士學位的學習要求:

(一)學生修讀輔修、雙專業、雙學士學位的課程與主修專業的課程名稱相同且教學要求也相同的,無需再修讀該課程,所缺學分可由所修讀專業培養方案中的其他專業課程補足。

(二)學生修讀輔修、雙專業、雙學士學位的課程與主修專業的課程名稱相同,但教學要求與內容有所不同的,可以申請免聽或免修。

(三)學生修讀輔修、雙專業、雙學士學位所取得的相應課程的學分,不得同時作為主修專業的學分重複計算。學生畢業時因輔修、雙專業、雙學士學位未達到學分要求而選擇放棄,並向教務管理部門提交書面聲明的,修讀輔修、雙專業、雙學士學位所取得的相應課程的學分可作為主修專業的選修學分。

(四)學生修讀輔修、雙專業、雙學士學位的,須在主修專業申請畢業時完成輔修、雙專業、雙學士學位培養方案規定的課程,取得相應學分,並向修讀學院(部)提出獲得輔修、雙專業、雙學士學位的申請。

第二十條 修讀雙專業、雙學位的學生在主修專業申請畢業時,雖未完成雙專業、雙學位的學習,但符合輔修專業培養方案規定的課程及學分要求的,可改為申請輔修。

第二十一條 學生修讀輔修、雙專業、雙學士學位的,須按物價主管部門有關規定繳納一定費用。

第五章 選課

第二十二條 本科專業的課程包括必修課和選修課兩種,其中必修課分為公共必修課和學科專業核心課。

第二十三條 學生應根據所在年級專業培養方案的要求選課。培養方案中規定的必修課程,無論何時修讀,其性質均為必修。有嚴格規定先後關係的課程,應先選規定的先修課程。學校允許學生跨專業選課。

第二十四條 在規定的選課時間內,學生可通過選課系統輸入選課信息,核對並確認自己的選課結果,修改自己的選課信息;超過規定的選課時間,學生只能查詢選課結果,不能修改選課信息。

第二十五條 學生未在規定的時間內辦理選課手續的,視為未獲得課程聽課及考試資格。無聽課及考試資格的學生不得自行聽課,不得自行參加課程考試;擅自參加考試者,成績不予承認。

第二十六條 按殘疾考生錄取的學生,由本人申請,所在學院(部)及校醫院、體育部和武裝部提出意見,經教務管理部門批准,可免修體育課和軍事訓練課,但需用其他課程補足學分。

第二十七條 學生可以自學方式修讀課程,通過考核後取得該門課程的學分,但須按規定辦理該門課程的免聽或免修手續。

第六章 課程考核與成績記載

第二十八條 學生必須參加所選課程的學習和考核。考核成績合格,可取得相應學分,記入學生成績檔案。學生不參加考核或考核不合格的,不能取得學分,成績記載為F。

第二十九條 本科課程考核成績(課程總評成績)由期末成績和平時成績綜合評定。

第三十條 凡因考試安排衝突、患病住院或突發意外事件不能參加考試的,學生須向教務管理部門申請緩考。緩考申請未獲批准或擅自不參加考試者,視為缺考,成績記載為F。

第三十一條 學校實行重修制度。

(一)對考核成績為F的課程,學生需取得該門課程學分的,應重修。

(二)學生在校學習期間,課程重修次數不限,但每次考核成績均記入學校學生成績檔案。

第三十二條 學生在校修讀的所有課程,考核成績均記入學校學生成績檔案。凡修讀已獲學分的同名課程,其成績不覆蓋,畢業資格審核統計學分時,學分不重複計算。

第三十三條 課程考核成績實行A+、A、B+、B、C+、C、D、F等級記分制記載。

第三十四條 學校採用平均學分績點作為學生課程學習的綜合評價指標。平均學分績點的計算公式為:

∑各課程總評成績對應績點×課程學分

平均學分績點(GPA)=

∑ 課程學分

第三十五條 學生可以根據校際間協議跨校修讀課程。在其他學校修讀的課程成績(學分)經學校審核後予以承認。

第三十六條 學生參加課程考核時須嚴格遵守《深圳大學考場紀律》。違反考場紀律被取消考試資格的,該課程考核成績記載為“F”,有作弊情形的,在成績單上註明“作弊”。該課程屬必修課程的,須重修原課程。

第三十七條 學生須參加培養方案中規定的各種教學環節的學習和考核,考核成績合格,可取得相應學分。不能按時參加的,應事先請假並獲得批准,在學院(部)另行安排的時間完成。對未經請假或請假未經批准而缺席者,由學校根據有關規定給予批評教育;情節嚴重的,給予紀律處分。

第七章 轉專業與轉學

第三十八條 學生一般在被錄取的專業學習完成學業,需要轉專業學習的,應按學校相關規定申請、考核、批准後轉入新專業所屬學院進行學籍註冊,並以轉入專業為主修專業完成學業。

第三十九條 轉專業學生須修滿轉入學院(部)相應年級專業培養方案規定的課程學分,方能取得畢業資格。

第四十條 學生一般應當在被錄取學校完成學業。如患病或確有特殊困難,無法繼續在原錄取學校學習者,須本人申請,原錄取學校和擬轉入學校同意,並經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批准,可予轉學。

第四十一條 學生轉學,經兩校同意,由轉出學校報所在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確認轉學理由正當,可以辦理轉學手續;跨省轉學者由轉出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商轉入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按轉學條件確認後辦理轉學手續。須轉户口的由轉入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將有關文件抄送轉入校所在地的公安部門。

第四十二條 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轉學:

(一)入學未滿一學期的;

(二)在休學、保留學籍和保留入學資格期間的;

(三)由招生時所在地的下一批次錄取學校轉入上一批次學校或由低學歷層次轉為高學歷層次的;

(四)招生時確定為定向、委託培養的;

(五)已達到退學程度的;

(六)其他無正當理由的。

第八章 休學與復學

第四十三條 學生可以分階段完成學業。學生因各種原因需要暫停學業或不能正常學習的,可申請休學,休學時間累計不得超過兩學年(應徵入伍者除外)。學生休學時限的計算以教務管理部門核定為準。

第四十四條 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休學:

(一)經校醫院診斷,因病需停課,時間超過六週(含六週)的;

(二)一學期內請假缺課累計超過六週(含六週)的;

(三)學生懷孕、生育,暫時不適宜繼續在校學習、生活的;

(四)應徵入伍的;

(五)出國留學的;

(六)經學校批准休學創業的;

(七)因其他特殊原因,學生本人申請或學校認為必須休學的。

第四十五條 休學時間以一學期為單位。每次申請不得超過一學年。學校每學期報到註冊日受理本學期或本學年休學申請,學期中不再受理(因病休學、請假累計超過六週者除外);學期末受理下學期或下學年休學申請。

學生休學期間,不得自行回校上課及參加考試。

第四十六條 學生休學一般由本人申請,並附有關證明,經學院(部)及有關部門同意,報教務管理部門批准。批准後一週內學生持學生證到教務管理部門辦理休學手續;因特殊原因無法來校辦理者,由學生所在學院(部)辦理其休學手續。

學生休學期滿,需繼續休學的,須辦理續休手續,續休手續的辦理同休學手續。逾期兩週不辦理續休手續,作退學處理。

第四十七條 休學學生的有關問題按以下規定處理:

(一)學生休學須辦理休學手續離校,户口不遷出學校。

(二)學生因病休學期間或休學期間患病的,醫療費用按校醫院規定執行。

(三)學生休學回家的往返路費自理。

(四)學生休學期間,學校予以保留學籍,其中,自費出國留學的,保留學籍一年;應徵入伍的,保留學籍至退役後一年。

(五)學生休學期間,不享受在校註冊生待遇。

(六)休學期間,學生對其行為自行負責。

(七)學生休學、保留學籍期間,有嚴重違法亂紀情形的,取消復學資格。

第四十八條 休學學生復學手續的辦理:

(一)學生休學期滿,應在學期開學註冊期間持休學證明和相應證明文件向所在學院(部)提出復學申請,經學院(部)審核,教務管理部門批准,方可復學。

(二)因病休學的學生,須提交當地縣級以上醫院的病癒診斷證明書,由校醫院體檢覆查合格,經學院(部)審核,教務管理部門批准,方可辦理復學手續。

第九章 退 學

第四十九條 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退學:

(一)所取得的課程學分數未達到學校規定要求的;

(二)在學校規定的最長在校學習年限內,未修完培養方案規定課程的;

(三)休學、保留學籍期滿,逾期兩週不辦理續休或復學手續的;

(四)經學校指定醫院診斷,患有疾病或者意外傷殘,無法繼續在校學習的;

(五)未請假離校連續兩週未參加學校規定的教學活動的;

(六)超過學校規定期限未註冊而又無正當事由的;

(七)本人申請退學的。

第五十條 對學生的退學處理,由校長辦公會議研究決定。凡因上述情形對學生做出退學處理的,除學生本人申請退學外,學生所在學院(部)應聽取學生或其代理人的陳述和申辯(學生本人可提交書面的陳述和申辯材料),根據情況提出建議意見並附有關材料,經院(部)領導簽字、加蓋公章後,送教務管理部門審核、學生工作部門備案,報學校決定。

第五十一條 對予以退學的學生,由學校出具退學決定書並送達學生本人,同時報省教育行政部門備案。退學決定書無法送達的,由學院(部)在校內公告,公告7日後,即視為送達。

第五十二條 退學及註銷學籍或因其他原因離校的學生有關事宜按下列規定辦理:

(一)學生退學須按規定辦理退學離校手續,檔案、户口退回家庭户籍所在地。

(二)對退學學生,根據在校學習時間及完成學業情況,按本規定第十章相關規定發給肄業證書或學習證明。

(三)退學或因其他原因離校的學生須在退學決定書送達或公告期滿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辦理退學離校手續;無故逾期不辦理手續的,註銷學籍,不出具任何學歷證明。

(四)凡註銷學籍和退學的學生不得申請復學。

第十章 畢業、結業與肄業

第五十三條 要求畢業的學生或擬提前畢業(指學習年限少於標準學習年限)的學生,應在擬畢業前一學期向所在學院(部)提出申請。申請時要求所獲得的課程學分不少於培養方案規定的課程總學分的70%。學生的畢業申請由所在學院(部)審核、彙總名單報教務管理部門,納入正常畢業生計劃。如有變更,須在春季學期初撤銷申請。

第五十四條 學生畢業時,須按其入學年級專業(轉專業學生按轉入年級專業)的培養方案進行畢業資格審核,同時,由所在學院(部)對其政治思想、道德品質等進行全面的考核鑑定。思想品德的考核,應以《高等學校學生行為準則》為主要依據,採取學生本人小結、師生民主評議形式,由學院(部)根據學生實際表現作出相關鑑定。

第五十五條 學生在學校規定的年限內學完培養方案規定的全部課程,修滿規定的學分,考核結果達到畢業要求,經本人申請,所在學院(部)審核,學校批准,可予畢業,由學校發給畢業證書。

第五十六條 獲得畢業資格的學生,由本人提出申請,經院(部)、校兩級學位評定委員會審議通過,符合國家及學校有關學士學位授予條件的,由學校授予學士學位。

第五十七條 已提出畢業申請但未修滿培養方案規定的各類學分的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發給結業證書:

(一)未修完培養方案規定的課程學分,但所獲得的學分數不少於培養方案規定的課程總學分的80%的;

(二)在規定的學習年限內,因實踐環節考核不合格未達到畢業要求的;

(三)畢業論文(設計)不合格的。

第五十八條 結業學生應在結業後一年內回校重修。經重修合格者,由學生本人申請,所在學院(部)審核,報教務管理部門審批,可換髮畢業證書。畢業證書中畢業時間按發證日期填寫。一年內不回校重修的,或重修不合格的,或一年內重修合格但未申請換領畢業證書的,或回校重修期間有作弊行為的,不予換髮畢業證書。

第五十九條 學生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作肄業處理,發給肄業證書:

(一)畢業時,未修滿培養方案規定的學分,所獲學分數不符合結業要求的;

(二)學滿一年以上退學的。

第六十條 肄業學生不得回校重修,不得換髮畢業證書。

第六十一條 學生學習未滿一學年退學的或受開除學籍處分的,學校發給學習證明。

第六十二條 本科插班生、休學生、轉學生、交換生、外國留學生的學習要求和學歷學位申請與授予按學校相關規定執行。

第六十三條 畢業生、結業生、肄業生須按規定辦理離校手續。

第六十四條 對違反國家招生規定入學者,學校不發給學歷證書、學位證書;已發的學歷證書、學位證書,學校予以追回並報教育行政部門宣佈證書無效。

第六十五條 畢業、結業、肄業證書和學位證書遺失或損毀的,不予補發,經本人申請,學校核實後,可出具相應的證明。需要補辦證明者,須登報聲明原證書作廢,由本人提出書面申請,並附原證書複印件、大一寸藍底近照一張,經教務管理部門審核並報分管校領導批准後,補發證明。該證明與原證書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一章 附 則

第六十六條 港澳台學生、外國留學生的學籍管理,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六十七條 本規定涉及的相關工作實施細則,由教務管理部門另行制定。

第六十八條 本規定自公佈之日起施行。學校20xx年10月13日頒發的《深圳大學本科生學籍管理規定》同時廢止。

  • 文章版權屬於文章作者所有,轉載請註明 https://wjfww.com/wenmi/guizhang/drlgll.html
專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