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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深基坑管理規定

上海市深基坑管理規定

為規範深基坑的管理,上海市人民政府發佈了《上海市深基坑工程管理暫行規定》,下面本站小編給大家介紹關於上海市深基坑管理規定的相關資料,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上海市深基坑管理規定
上海市深基坑管理條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對深基坑工程的管理, 確保建設工程的進行和相鄰建築物、構築物及地下管線、道線的安全,根據國家和本市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深基坑,是指開挖深度超過5米的基坑或深度雖未超過5米, 但地質情況和周圍環境較複雜的基坑。

本規定所稱深基坑工程,包括基坑支護、降水、土方開挖等內容。

第三條 本規定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深基坑工程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和監測及其相關的管理活動。

第四條 上海市建設委員會是本市深基坑工程的行政管理部門。上海市建築業管理辦公室負責本市深基坑工程的管理工作

區、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在其職權範圍內,負責轄區域內深基坑工程的管理工作。

各級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督機構具體負責深基坑工程的日常監督檢查工作。

第五條 本市鼓勵建設單位或工程總承包單位投保深基坑工程一切險和附加第三者責任險。

第二章 前期準備

第六條 建設單位或者工程總承包單位應當在勘察前對深基坑附近的建築物、構築物、道路、地下管線等現狀,以及同期施工的相鄰建設工程施工情況進行調查,並應當將調查資料及時提供給設計、施工、監測單位。

第七條 前期的調查範圍以基坑邊線起,基坑開挖深度3倍的範圍為準。

鄰近地鐵、隧道工程或有特殊要求的建設工程,按市有關規定執行。

第八條 建設單位或工程總承包單位在施工前, 應當邀集設計、施工、監理、市政、公用、供電、通訊、監測等有關單位,介紹設計、施工方案,施工可能產生的影響,徵詢相關單位意見;對可能受影響的相鄰建築物、構築物、道路、地下管線等作進一步檢查;對可能發生爭議的部位拍照或攝像,佈設記號,並作好記錄。

對受影響可能發生爭議的相鄰建築物、構築物,建設單位或工程總承包單位應當與相鄰建築物、構築物的建設單位簽訂書面協議,並應當委託房屋檢測單位進行檢測。檢測單位應當提出建築物、構築物可承受外界影響的程度。

第九條 建設單位或者工程總承包單位應當按照本市承發包管理規定,擇優選擇深基坑工程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和監測單位,不得肢解發包工程。

第十條 深基坑工程的開挖深度超過7米或者地下室二層以上(含二層) ,或者深度雖未超過7米,但地質條件和周圍環境較複雜及工程影響重大時,深基坑工程的設計方案應委託市建委科學技術委員會組織專家評審或者經認可的其他評審委員會評審,經論證在技術經濟上切實可行後方可施行。

第十一條 建設工程相鄰有多項建設工程相繼施工時,各建設單位要採取措施,共同作好協調、配合工作,避免對相鄰建設工程的影響和損失。後施工工程的建設單位或者工程總承包單位應當制定安全技術措施,並組織相鄰建設工程的建設、設計、施工、監理等有關單位、專家共同參加的會議作審定。

第三章 深基坑工程勘察

第十二條 勘察單位應當對深基坑工程建設地域進行勘察,瞭解工程建設地域及周邊環境的地質情況,為深基坑工程設計和施工提供地質資料。

第十三條 建設單位應當為勘察單位提供相鄰建築物、構築物、道路和他下管線的有關資料。

第十四條 勘察單位應當根據規範、 設計要求和工程實際制定勘察方案,並經單位技術負責人審核後進行勘察工作。

勘察報告應當按技術規範和經審定後的勘察方案編寫。

第十五條 勘察單位應當做好勘察報告提交後的服務工作。

深基坑工程施工中出現異常情況時,勘察單位應當作好配合工作。

第四章 深基坑工程設計

第十六條 深基坑工程設計單位應當根據地質情況、 基坑周圍環境、主體設計要求和施工條件等制定設計方案。

深基坑工程設計方案應當包括支擴結構、挖土、降水、環境保護、監測等內容,並符合規定的設計文件編制深度的要求。

第十七條 深基坑工程設計計算和分析必須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範、標準、規定進行,提出避免對周圍環境保護和相鄰建築物、構築物、道路、管線等造成損害的技術要求和措施。

設計降水系統時,必須考慮坑內外降水對鄰近建築物、構築物、道路、地下管線等可能產生的不利影響,並有相應的措施避免造成結構性損壞。

第十八條 採用與主體地下結構相結合的基坑支護設計,應當與主體工程設計密切配合,依據工程建築設計和結構設計文件資料進行設計,並考慮圍護結構和主體結構基礎沉降的適應性。

第十九條 深基坑工程設計應當按照設計程序和技術責任制進行設計,提交設計圖紙、有關設計文件和基坑圍護結構的控制變形值,並提出施工技術要求,現場試驗和監測要求。

第二十條 深基坑工程設計單位應當作好技術交底和工程施工跟蹤服務工作,及時掌握施工現場情況,發現實際情況與勘察報告不符或者出現異常情況時,應當及時會同建設、勘察、施工、監理、監測等單位研究解決,必要時應當提出補充勘察要求和修改設計。

第五章 深基坑工程施工

第二十一條 深基坑工程施工應當根據設計文件和設計技術要求,結合工程實際編制施工組織設計或者施工方案。

施工組織設計或者施工方案除應當具備常規的內容外,還應當包括環境保護措施、監控措施和應急搶救措施等內容。

第二十二條 施工組織設計或者施工方案應當按規定進行審批,經批准的施工組織設計或者施工方案,不得隨意變動。確需修改時,應當經原批准單位審批同意,並徵得原設計單位認可。

第二十三條 深基坑工程施工單位應當加強對施工現場的質量安全管理,履行技術管理程序,按照審定的施工組織設計進行施工,並對施工現場和周圍環境進行監控。

施工現場應當按深基坑設計、施工要求配備應急搶險器材和人員。

第二十四條 建設單位或者工程總承包單位應當加強對深基坑工程施工的質量監督和安全管理,嚴禁違章作業和盲目施工。發生深基坑工程質量安全事故,事故發生單位必須按有關規定向市建委或區、縣建設行政管理部門報告,並迅速查清事故發生原因,及時制定落實處理措施。

第二十五條 深基坑工程施工單位應當加強安全生產管理,嚴格執行安全生產責任制。施工現場必須採取有效的防範爆破危險、預防火災、保護環境等防範措施,防止安全事故的發生。

第二十六條 基坑開挖完成後, 施工單位應當及時進行地下結構工程的施工,嚴禁基坑長時間暴露。

第六章 監理監測

第二十七條 建設單位委託監理單位的, 監理單位對深基坑工程進行全過程質量監理。監理單位應根據規範、設計文件、評審意見、施工組織設計等有關資料文件,提出監理意見,編寫深基坑工程監理大綱和實施細則,並組織實施。

第二十八條 監理單位在監理深基坑工程中, 應當履行以下義務:

(一)檢查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測等單位提供的技術資料;

(二)檢查和督促設計、施工、監測方案的實施;

(三)檢查和督促現場施工質量保證體系和各項技術措施的落實情況;

(四)檢查和督促各項觀察監測記錄。

第二十九條 深基坑支護監測和相鄰建築物、 構築物、道路、地下管線、地下水位的監測應當委託有資質的工程監測單位承擔。

相鄰建築物、構築物的監測監護工作由市房屋質量檢測單位另行承擔的,建設單位或工程總承包單位應做好各監測單位的協調工作,統一觀察方法時間,預警、預報標準。

第三十條 監測單位應當作好深基坑工程施工期基坑安全和周圍環境的全過程監測監護工作。

監測單位應當根據勘察報告、設計文件和施工組織設計等有關監測要求,制定監測監護方案,提出各項報警值界限,並經委託方審核後實施。

監測記錄應當規範,監測數據應當準確,並及時計算整理,提出合理意見,經審核後報設計、施工、監理等有關單位。工程結束,監測單位應當及時向委託方提交監測報告。

第三十一條 颱風暴雨季節及地下水位漲落大, 地質情況複雜等情形,監測單位應當加強對深基坑和周圍環境的沉降、變形、地下水位變化等觀察工作,有異常情況應當及時報告,並督促施工單位採取有效措施。

第三十二條 監測單位應當及時向設計單位、 工程總承包單位通報監測分析情況,提出合理意見。監測採集數據已達報警界限時,應當及時通知有關各方採取措施。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三條 對違反本市建設、 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單位有關管理規定的,按照《上海市建築市場管理條例》等有關法規、規章予以行政處罰。

第三十四條 本規定由上海市建築業管理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三十五條 本規定自一九九八年九月十七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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