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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研發項目獎勵制度

企業研發項目獎勵制度

1、適用範圍

企業研發項目獎勵制度

本制度規定了本企業發明人或設計人獎勵的原則,標準和支付方式等。

本制度適用於本企業職工的職務發明創造。

2、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實施細則

《河南省專利保護條例》

《河南省發明創造的權利歸屬與職務獎酬實施方法》

3、獎勵原則

3.1 本企業應對職工的職務發明創造的發明人或者設計人進行獎勵,發給獎勵、報酬,並由本企業依法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税。

3.2 對該項發明創造及實施效益記入發明人或設計人的技術檔案,作為技術職稱評定、職務聘任、晉升和其他獎勵的依據。

3.3 本制依據發明創造的數量給予獎勵、報酬。同一項發明創造具有多個發明人或設計人的,按照其對該項專利的貢獻大小,共同享有本制度下的獎勵、報酬;多個發明人或設計人之間有約定的從約定。

3.4 本制度規定的獎勵,報酬以現金給付為原則,本企業同時有權決定以股份、股份或等價值的其他形式給付。

3.5 職務發明創造的發明人,設計人與本企業的勞動關係終止,其應當獲得的獎金仍向其發放,本制度規定的報酬不再發放。

3.6 職務發明創造的發明人,設計人死亡的,其應當獲得的獎金由繼承人依法繼承,本制度規定的報酬不再向繼承人發放。

4.獎勵、報酬標準

一次性獎金

4.1本企業被授予專利權的,應對專利的發明人或設計人支付一次性獎金,發明專利每項3000元;實用新型每項XX元;外觀設計每項1000元。

專利實施後的報酬

4.2 對形成獨立產品的發明創造並在本企業實施取得效益的,發明人或設計人除獲得上述4.1條的獎勵外,每年從實施專利的税後收益中提取一定比例作為發明人或設計人的報酬,其中實施發明專利或實用新型專利按5%,實施外觀設計專利按1%

4.3 一項發明創造形成的多種獨立產品的,按照多種產品的税後收益總額提取第4.2條所規定的比例作為報酬;多項專利形成一種獨立產品的,基本專利的發明人或設計人按照税後收益的70%提取第4.2條所規定的比例,依存專利的發明人或設計人按照税後收益的30%提取。

4.4 本企業轉讓或許可他人實施發明創造的,從收取的轉讓費或使用費的税後收益中提取30%,作為報酬給予發明人或者設計人。

4.5 本企業無償或低轉讓、許可他人實施發明創造的,參照其轉讓或者許可使用的市場價格的税後收益,按照本制度向發明人或

設計人支付報酬,市場價格,由本企業和發明人或設計人支付報酬,市場價格。由本企業和發明人或設計人協商確定,或者協商委託評估確定。

獲得侵權賠償後的報酬

4.6 本企業從侵犯專利糾紛的調解、訴訟、仲裁中獲得的侵權賠償或者補償費,扣除調解,訴訟,仲裁等相應成本後的部分,視為許可他人實施其職務發明創造的收益。本企業按本制度向發明人或設計人支付報酬。

採納建議

4.7 由於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的建議被企業採納而完成發明創造,並獲得專利權的,企業將參照第4.1條標準的10%-50%給予一次性獎金,不享有第4.2-4.6條所規定的報酬。

5、獎勵支付

5.1第4.1條和第4.7條規定的一次性獎金自專利權公告之日起三個月內發放給發明人或設計人,向行政部申請,經主管部門核定,總經理批准後,由財務部門辦理,人事部門發放,每半年辦理一次.

5.2 第4.2條、第4.3條規定本年度的報酬,本企業將於下年度於6月30日前辦理,由主管部評審,並經財務部門審計,報請總經理批准後辦理.

5.3 第4.4-4.6條規定的報酬,本企業取得費用或協商確定後三個月內發放給發明人或設計人。

6、附則

6、本制度在執行過程中的具體問題,由濮陽市東昊機械電子有限公司負責解釋。

6.2 本制度在執行過程中產生的爭議,由本企業與發明人或設計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提交上海市知識產權局調解或向有管轄權的法院起訴。

6.3 本制度自公佈之日起執行。

制 定 人: 有限公司(蓋章)

批 準 人: (簽字)

公佈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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