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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防空工程設計資質管理規定大綱

人民防空工程設計資質管理規定大綱

第一章 總 則

人民防空工程設計資質管理規定大綱

第一條 為規範人民防空工程設計活動的監督管理,提高人民防空工程設計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申請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簡稱人防工程)設計資質,實施對人防工程設計資質的監督管理,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人防工程,是指為保障戰時人員與物資掩蔽、人防指揮、醫療救護等而單獨修建的地下防護建築,以及結合地面建築修建的戰時可用於防空的地下室。人防工程由主體工程、配套工程及地面附屬設備設施用房組成。

第四條 從事人防工程設計活動的設計單位,應當按照其擁有的註冊資本、專業技術人員、技術裝備和設計業績等條件申請資質,經審查合格,取得人防工程設計資質證書後,方可在資質許可的範圍內從事人防工程設計活動。

第五條 國家人防主管部門負責全國人防工程設計資質的統一監督管理。省、自治區、直轄市人防主管部門依據授權負責本行政區域內人防工程設計資質的統一監督管理。

人防工程設計資質實行動態管理。

第二章資質分類和分級標準

第六條 人防工程設計資質分甲級、乙級。

第七條 人防工程設計資質標準

1、甲級

1一1資歷和信譽

( 1)具有獨立法人資格。

( 2)社會信譽良好,註冊資本不少於300萬元人民幣。

( 3)從事人防工程設計業務6年以上,獨立承擔過不少於2項大型人防工程項目設計並已建成使用,無設計質量事故。

1-2技術條件

(1)專業配備齊全、合理,單位主要專業技術人員中建築、結構、防護和其他專業人員分別不少於6人、6人、3人、10人;其中一級註冊建築師和一級註冊結構工程師均不少於2人,註冊防護建築師1人、註冊防護結構工程師1人、註冊防護公用設備(暖通空調並防化)工程師1人、註冊防護公用設備(給水排水)工程師1人、註冊防護電氣工程師1人、註冊防護通信工程師1人。在未實行防護註冊工程師管理前,暫按防護專業高級工程師不少於3人,通信專業高級工程師不少於1人,從事防化、隔震、電磁脈衝專業工程師(含)以上職稱分別不少於1人執行。

(2)計單位主要技術負責人或總工程師應當具有大學本科以上學歷、XX年以上設計經歷,且主持過大型人防工程設計不少於2項,具備註冊執業資格或高級專業技術職稱。

(3)在主要專業技術人員中,建築、結構、防護專業的非註冊人員應在不少於3項中型以上人防工程設計項目(其中大型工程不少於1項)中擔任過專業負責人。

(4)人防工程設計獲得過省級及以上國家人防主管部門頒發的優秀設計二等獎(含)以上獎項不少於2項,參加過國家或地方建築工程設計標準、規範及標準設計圖集的編制工作或行業的業務建設工作。

1-3技術裝備及管理水平

(1)有計算機、專業軟件等必要的技術裝備及固定的工作場所

(2)設計單位管理組織結構、標準體系、質量體系、檔案體系健全。

(3)設計單位應取得is09000族質量管理體系標準認證。

2、乙級

2-1資歷和信譽

( 1)具有獨立法人資格。

( 2)社會信譽良好,註冊資本不少於100萬元人民幣。

2-2技術條件

( 1)專業配備齊全、合理,單位主要專業技術人員中建築、結構、防護和其他專業人員分別不少於3人、4人、2人、8人;其中一級註冊建築師和一級註冊結構工程師均不少於1人,註冊防護建築師1人、註冊防護結構工程師1人、註冊防護通信工程師1人。在未實行防護註冊工程師管理前,暫按防護專業高級工程師不少於1人,防化、通信、隔震、電磁脈衝專業工程師(含)以上職稱分別不少於1人。

( 2)設計單位主要技術負責人或總工程師應當具有大學本科以上學歷、XX年以上設計經歷,且主持過中型人防工程設計不少於3項,或大型人防工程設計不少於1項,具備註冊執業資格或高級專業技術職稱。

( 3)在主要專業技術人員中,建築、結構、防護專業的非註冊人員應在不少於1項中型以上人防工程設計項目中擔任過專業負責人。

2-3技術裝備及管理水平

( 1)有計算機、專業軟件等必要的技術裝備及固定的工作場所。

( 2)有較完善的質量體系和技術、經營、人事、財務、檔案等管理制度。

(3)設計單位應按is09000族質量管理體系標準要求貫標。

第八條人防工程設計資質承擔業務範圍

1、甲級

承擔人防工程建設項目主體工程、配套工程及地面附屬設備設施用房的設計業務,其規模不受限制。承擔人防指揮所工程項目設計業務,還應具備相應的保密資質。

2、乙級

承擔人防工程中、小型建設項目主體工程、配套工程及地面附屬設備設施用房的設計業務。

第三章資質申請和審批

第九條 人防工程設計資質由國家人防主管部門負責審批。

申請人防工程設計資質,應當向設計單位工商註冊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防主管部門提出申請。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防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20日內初審完畢,並將初審意見和申請材料報國家人防主管部門。

國家人防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初審意見和申請材料之日起30日內完成審查,並予以公示,公示期為10日o審查合格且公示無異議的由國家人防主管部門頒發資質證書o

對公示結果有異議時,由國家人防主管部門按有關規定進行處理。匿名異議不予受理。

第十條 人防工程設計資質證書分為正本和副本,正本一份,副本六份,由國家人防主管部門統一印製,正、副本具備同等法律效力。資質證書有效期為5年。

第十一條 設計單位首次申請人防工程設計資質,應當提供以下材料:

(一)工程設計資質申請表;

(二)設計單位法人、合夥單位營業執照副本複印件;

(三)設計單位章程或合夥人協議;

(四)設計單位法定代表人、合夥人的身份證明;

(五)設計單位負責人、技術負責人的身份證明、任職文件、畢業證書、職稱證書及資質標準要求提供的材料;

(六)工程設計資質申請表中所列註冊執業人員的身份證明、註冊執業證書;

(七)工程設計資質標準要求的非註冊專業技術人員的職稱證書、畢業證書、身份證明及個人業績材料;

(八)工程設計資質標準要求的註冊執業人員、其他專業技術人員與原聘用單位解除聘用勞動合同的證明及新單位的聘用勞動合同;

(九)資質標準要求的其他有關材料。

第十二條 設計單位申請資質升級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本規定第十一條第(一)、(二)、(五)、(六)、(七)、(九)項所列資料;

(二)工程設計資質標準要求的非註冊專業技術人員與本單位簽訂的勞動合同及社保證明;

(三)原工程設計資質證書副本複印件;

(四)滿足資質標準要求的設計單位工程業績和個人工程業績。

第十三條 資質有效期屆滿,設計單位需要延續資質證書有效期時,應當在資質證書有效期屆滿60日前,向國家人防主管部門提出資質延續申請。對在資質有效期內遵守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技術標準,信用檔案中無不良行為記錄,且專業技術人員滿足資質標準要求的設計單位,

經審查合格後,有效期延續5年。

第十四條 設計單位在資質證書有效期內名稱、地址、註冊資本、法定代表人等發生變更時,應當在工商部門辦理變更手續後30日內辦理資質證書變更手續。

第十五條 設計單位申請資質證書變更,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資質證書變更申請;

(二)設計單位法人、合夥單位營業執照副本複印件;

(三)資質證書正、副本原件;

(四)與資質變更事項有關的證明材料。

設計單位改制的,除提供前款規定資料外,還應當提供改制重組方案、上級資產管理部門或者股東大會的批准決定、設計單位職工代表大會同意改制重組的決議。

第十六條 設計單位首次申請人防工程設計資質,其申請資質等級最高不超過乙級,且不考核設計單位工程設計業績。

已具備施工資質的單位首次申請人防工程設計資質的,可以將相應規模的工程總承包業績作為工程業績予以申報。其申請資質等級最高不超過其現有施工資質等級。

第十七條 設計單位合併,合併後存續或者新設立的設計單位可以承繼合併前各方中較高的資質等級,但應當符合相應的資質標準條件。

設計單位分立,分立後設計單位的資質按照本規定的審批程序核定。

設計單位改制,改制後不再符合資質標準的,應按其實際達到的資質標準重新核定;資質條件不發生變化的,按本規定第十五條辦理。

第十八條 從事人防工程設計活動的設計單位,申請資質升級,在申請之日起前一年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國家人防主管部門不予批准設計單位的資質升級申請:

(一)從事人防工程設計活動的設計單位相互串通投標或

者與招標人串通技標承攬工程、工程設計業務的;

(二)將承攬的工程、工程設計業務轉包或違法分包的;

(三)註冊執業人員未按照規定在設計文件上簽字的;

(四)違反人防工程建設標準強制性條文的;

(五)因設計原因造成過重大生產安全事故的;

(六)設計單位未根據勘察成果文件進行工程設計的;

(七)設計單位違反規定指定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的生產廠、供應商的;

(八)無工程設計資質或者超越資質等級範圍承攬工程設計業務的;

(九)塗改、倒賣、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資質證書的;

(十)允許其他單位、個人以本單位名義承攬人防工程設計業務的;

(十一)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行為的。

第十九條 設計單位在領取新的工程設計資質證書的同時,應當將原資質證書交回原發證機關予以註銷。

設計單位需增補(含增加、更換、遺失補辦)人防工程設計資質證書的,應當持資質證書增補申請等材料向人防主管部門申請辦理。遺失資質證書的,在申請補辦前應當在公眾媒體上刊登遺失聲明。

第四章監督與管理

第二十條 人防主管部門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時,有權採取下列措施:

(一) 要求被檢查單位提供人防工程設計資質證書、註冊執業人員的註冊執業證書,有關工程設計業務的文檔,有關質量管理、安全生產管理、檔案管理、財務管理等單位內部管理制度的文件;

(二) 進入被檢查單位進行檢查,查閲相關資料;

(三) 糾正違反有關法律、法規和本規定及有關規範、標準的行為。

人防主管部門依法對設計單位從事行政許可事項的活動進行監督檢查時,應當將監督檢查情況和處理結果予以記錄,由監督檢查人員簽字後歸檔

第二十一條 人防主管部門在實施監督檢查時,應當有兩名(含)以上監督檢查人員參加,不得妨礙設計單位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不得索取或者收受設計單位的財物,不得謀取其他利益。

有關單位和個人對依法進行的監督檢查應當協助與配合,不得拒絕或者阻撓。

監督檢查機關應當將監督檢查的處理結果向社會公佈。

第二十二條 設計單位違法從事人防工程設計活動的,其違法行為發生地的人防主管部門應當依法並依據設計單位的違法事實進行處理,處理結果及時報上級人防主管部門。

第二十三條 設計單位取得人防工程設計資質後,不再符合相應資質條件的,人防主管部門根據利害關係人的請求或者依據職權,可以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國家人防主管部門可以撤回其資質。

第二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人防設計單位應當及時向國家人防主管部門提出註銷資質的申請,交回資質證書。國家人防主管部門辦理註銷手續,公告其資質證書作廢:

(一)資質證書有效期屆滿未依法申請延續;

(二)設計單位依法終止;

(三)資質證書依法被撤銷、撤回,或者吊銷;

(四)法律、法規規定應當註銷資質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五條 人防主管部門應當將監督檢查情況和處理意見及時告知上級人防主管部門。

第二十六條 人防設計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向人防主管部門提供真實、準確、完整的單位信用檔案信息。

人防設計單位的信用檔案應當包括單位基本情況、業績、工程質量和安全、合同違約等情況。被投訴舉報和處理、行政處罰等情況應當作為不良行為記入其信用檔案。

人防設計單位的信用檔案信息按照有關規定向社會公示。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二十七條 設計單位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人防工程設計資質,人防主管部門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許可,並給予警告。該設計單位在1年內不得再次申請該資質。

第二十八條 設計單位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人防工程設計資質證書的,人防主管部門予以撤銷資質。該設計單位在3年內不得再次申請該資質。

第二十九條 人防設計單位不及時辦理資質證書變更手續,由縣級以上人防主管部門責令限期辦理;逾期不辦理,可處以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條 人防設計單位未按照規定提供信用檔案信息的,由縣級以上人防主管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可處以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一條 塗改、倒賣、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人防設計資質證書,由縣級以上人防主管部門給予警告,責令改正,並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二條 人防主管部門依法給予人防設計單位行政處罰時,應當將行政處罰決定以及給予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和依據,報國家人防主管部門備案。

第三十三條 人防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規定,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一)對不符合條件的申請人准予人防工程設計資質初審通過;

(二)對符合條件的申請不予受理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內初審完畢;

(三)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財物或者其他好處;

(四)不依法履行監督職責或者監督不力,造成嚴重後果。

第六章附則

第三十四條 取得人防工程設計資質證書的設計單位,可以從事資質證書許可範圍內相應的人防建設工程總承包業務,可以從事工程項目管理和相關的技術與管理服務。

第三十五條 軍隊設計單位申請人防工程設計資質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三十六條 註冊防護工程師是指取得國家執業註冊建築師、結構工程師、公用設備工程師、電氣工程師資格後,依據國家人防主管部門制定的《註冊防護工程師管理規定》,通過考核認定、考試取得相應專業註冊防護工程師。

第三十七條 本規定由國家人民防空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三十八條 本規定自即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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