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萬佳範文網 >

文祕 >規章制度 >

關於公司內部控制制度總結(通用5篇)

關於公司內部控制制度總結(通用5篇)

關於公司內部控制制度總結 篇1

作者簡介

關於公司內部控制制度總結(通用5篇)

池國華(1974—),男,管理學博士,廈門大學會計學博士後,教授,博士生導師,研究方向為內部控制、政府審計、管理會計等。現任南京審計大學中內協內部審計學院院長、審計科學研究院副院長,江蘇省內部審計協會副會長兼祕書長。系全國會計領軍人才,擔任財政部內部控制標準委員會諮詢專家、中國會計學會內部控制專業委員會委員、中國審計學會審計教育分會理事、《中國審計評論》執行主編、國家自然科學基金委員會通訊評審專家、《會計研究》、《金融研究》、《南開管理評論》等期刊匿名評審專家等職務,在《經濟研究》、《管理世界》、《會計研究》、《審計研究》等期刊發表學術論文二十餘篇;主持國家自然科學基金、教育部人文社科等十餘項研究課題;獲得遼寧省優秀教學成果獎一等獎、第四屆中國高校人文社會科學研究優秀成果三等獎、楊紀琬獎學金優秀博士論文獎等獎勵。

郭芮佳(1990—),男,東北財經大學會計學院博士研究生,研究方向為內部控制與審計。

王會金(1962—),男,管理學博士,教授,博士生導師,研究方向為政府審計。現任南京審計大學黨委副書記、副校長,系江蘇省普通高校“青藍工程”中青年學術帶頭人,江蘇省“333高層次人才培養工程”第二層次中青年科技領軍人才,江蘇省優勢學科“現代審計科學”學科帶頭人。同時擔任審計署高級審計師評審委員會委員、中國審計學會會計教育分會副會長兼祕書長、江蘇省審計廳高級審計師評審委員會副主任委員、江蘇省內部審計協會會長、中國內部審計協會學術委員會委員等職務,先後被評為“江蘇省普通高校優秀青年骨幹教師”、江蘇省“三育人”先進個人、“江蘇省優秀教育工作者”、“全國審計機關先進工作者”,在《會計研究》、《審計研究》、《中國行政管理》等刊物上發表論文一百餘篇,並被人大複印資料轉載二十餘篇;出版《審計心理學》、《風險導向審計》、《政府審計協同治理研究》等著作,主編《審計學原理》、《高級審計技術方法》、《經濟效益審計》等教材二十餘部;主持或參與國家與省部級科研課題二十餘項;獲國家審計署等省部級科研獎一等、二等、三等獎十餘項。曾被審計署、國務院法制辦聘為《審計法》修訂專家組成員,參與《審計法》修訂工作。

研究緣起

本文的研究源於以下三個方面:其一,政府審計是國家治理體系中的一項基礎性制度安排,在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國家治理能力現代化進程中起着至關重要的作用。中央審計委員會的組建更是加強了政府審計的權威性。現階段,國家治理需要政府審計在經濟社會發展中承擔越來越大的責任,這使得政府審計職責的範圍和內容在不斷地擴大與深入,逐漸從查錯糾弊轉向到完善制度建設。政府審計的制度完善功能主要體現在政府審計是否能夠改善被審計單位內部制度的建設,從制度上減少被審計單位出現差錯以及違規的可能性。因此,政府審計是否能夠促進被審計單位制度的完善,已經成為一個重要的研究問題,也是明晰政府審計是否能夠實現國家治理職責的關鍵。

其二,內部控制是防範與遏制非我與損我,保護與促進自我與益我的系統化制度,是企業管理制度體制和控制機制的“集合體”。很多組織內部出現問題的根源大多可歸因於內部控制存在缺陷。例如,會計核算造假問題就是因為相關企業在會計處理、資產清查、債務核實、結賬核對、報表編制等環節的會計系統控制缺失或執行不力,財務報告內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違反程序決策問題則是內部控制執行有效性不足的外在反映,而“三重一大”制度本身就屬於授權審批控制的範疇。可見,內部控制是微觀組織內生的制度集合,從根源上決定了一個組織能否安全高效地運轉。因此,本文以內部控制為切入點,探究政府審計對內部控制質量的影響。

其三,政府審計結果公告的制度化為本文提供了較為純淨的研究樣本和準自然實驗的研究機會。從審計結果公告的角度看,20__年6月審計署首次公告了中央企業審計結果,截至20__年6月已不間斷髮布102份公告,除20__年審計的10户企業中有4户企業的審計結果未公告之外,其餘年度的公告率均為100%,基本做到了“凡審計必公告”。同時,儘管絕大部分公告是針對中央企業整體而非其控股上市公司,但由於股權控制關係的存在,中央企業的主體優質資產下沉至控股上市公司,而根據《中央企業經濟責任審計實施細則》,“納入經濟責任審計範圍的資產量一般不低於被審計企業資產總額的70%,户數不低於被審計企業總户數的50%”,由此可斷定,對中央企業的審計勢必會輻射到其控股上市公司。央企政府審計結果公告為本文提供了必要的數據支撐。

理論溯源

理論界對於政府審計本質的認識經歷了“經濟監督論”、“經濟控制論”、“權力制約論”、“民主法治論”直至“免疫系統論”的發展過程。其中,“免疫系統論”對於政府審計的本質認識和功能定位更具理論深度、視野寬度和站位高度,解釋力更強。該理論的核心觀點是,政府審計的本質是國家治理這個大系統中內生的具有揭示、抵禦和預防功能的“免疫系統”。

第一,政府審計的揭示功能是指“揭示體制障礙、制度缺陷和管理漏洞,以保護經濟社會運行的安全健康”。內部控制的建立和執行情況無疑是政府審計“揭示”的重點對象。在財務收支審計中,出於降低控制風險和提升審計效率的動機,審計機關在進行財務收支審計時會對被審計單位的內部控制的設計情況進行了解和檢查,從而能夠及時發現控制缺失或執行不當等缺陷,不僅有助於提早發現財務報告內部控制缺陷,還為後續以內部控制為重點內容的審計工作奠定基礎。

另外,政府審計十分重視對企業信息系統建設情況的瞭解與檢查,而信息系統在實施內部控制的過程中又具有十分獨特而重要的作用。政府審計對被審計單位信息系統的檢查覆蓋了開發、運行、維護以及應用控制全過程,能夠及時發現信息系統設計缺陷和管理漏洞,有助於企業降低信息泄露和毀損風險,提升信息系統內部控制質量。

第二,政府審計的抵禦功能是指審計通過提出審計建議和追蹤落實整改的方式,促進“健全制度、規範機制、完善體制”。儘管通過實施規範的審計程序,政府審計可以及時發現和揭露內部控制缺陷,但更重要的是如何幫助和督促被審計單位糾正缺陷,如此才能夠真正提升內部控制質量,這就有賴於抵禦功能的發揮。在提出審計建議方面,政府審計在全面揭露內控缺陷的基礎上,可以對產生這些問題的原因進行深層次分析,着重關注缺陷反映出的制度缺陷和管理漏洞,提出標本兼治的建議。在追蹤落實整改方面,政府審計可以通過二次審計等方式對審計整改落實情況進行追蹤檢查。另外,審計結果公告制度的建立和推進為社會監督和輿論監督聚合發力提供了平台,亦有利於督促企業落實整改內控缺陷。

第三,政府審計的預防功能是指政府審計憑藉其“獨立、客觀、公正、超脱”的優勢,對潛在的違規行為起到威懾作用,預防和預警風險隱患發生的功能。如果説揭示和抵禦是“糾正於既然”,那麼預防則是“防患於未然”;預防屬於治本,沒有預防,揭示和抵禦就會帶來審計的疲於奔命。政府審計可以通過對已有違規行為的評價與處罰來實現對潛在內控缺陷的威懾作用,發揮預防功能。企業管理者是內部控制制度建設行為的主導者,同時也是該項制度執行的關鍵主體和最終責任人。經濟責任審計的對象囊括了企業內部控制的關鍵執行主體和最終負責人。作為一種人格化審計,經濟責任審計會檢查和鑑證企業領導人員關於內控建設與執行的有關行為和經濟活動,核實其建設和執行內控制度等工作目標的完成情況。

對於查出的某些重大內部控制缺陷,法律賦予政府審計處理處罰的權力。同時,審計機關還可以依法行使建議給予行政處分權和建議糾正違法規定權,將相關問題移交給其他監管部門處理。法律賦予處理處罰的權力是政府審計用權力制約權力的設計原則的重要體現,大大提升了政府審計的權威性。

實踐價值

本文從公司基本制度建設的視角出發,利用20__-20__年我國央企控股上市公司樣本,考察了政府審計對央企上市公司內部控制質量的影響。為了保證研究結果的穩健,我們分別構造了民企配對樣本以及地方國企配對樣本,使用雙重差分(DID)模型對其進行了實證檢驗。研究發現,政府審計可以有效提高央企控股上市公司內部控制質量,降低企業出現內部控制缺陷的概率以及減少內部控制缺陷數量。進一步研究發現,政府審計對內部控制的提升具有一定的滯後性,內部控制質量的提升主要集中表現在審計年份之後的連續兩個期間,而在這之後政府審計對內部控制的提升作用開始逐漸減弱。

本文的實踐價值可以體現在兩個方面:其一,在當前審計工作大力主抓重大體制障礙、制度性缺陷,更加註重從制度源頭上解決問題的背景下,本文以內部控制這一組織基礎性制度安排為研究視角,肯定了政府審計對內部控制的治理效果,但由於政府審計對於內部控制質量的提升具有一定的滯後性,因此審計機關應該加強在政府審計後的整改落實以使政府審計對內部控制質量的提升實現效果最大化;其二,在《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深化國有企業改革的指導意見》提出“健全國有資本審計監督體系和制度,實行企業國有資產審計監督全覆蓋,建立對企業國有資本的經常性審計制度”的要求下,依據文本的研究結論,應將對企業國有資本的經常性審計制度的審計週期控制在三年左右,這樣既能保證政府審計效果的持續發揮,同時還能兼顧政府審計成本效益的考量。

關於公司內部控制制度總結 篇2

引言

20__年1月29日,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公佈20__年第1號文件《銀行業金融機構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管理辦法》,對於銀行業金融機構的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相關義務等問題進行進一步明確。自20__年《反洗錢法》出台至今,我國相關政策規定出台的頻率呈歷年上升趨勢,並且,除銀行外,在我國境內設立的基金管理公司、信託投資公司、保險公司等金融機構,以及房地產開發企業、房地產中介等特定非金融機構均已被明確列明為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義務主體。據此,結合現有規定,我們擬分析非銀行金融機構與特定非金融機構建立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內控制度的必要性與可行性。

何為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

根據我國《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條規定,明知是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恐怖活動犯罪、犯罪、貪污賄賂犯罪、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詐騙犯罪的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協助掩飾、隱瞞其來源和性質的,將很有可能構成洗錢犯罪。

為系統的遏制和預防洗錢犯罪和相關犯罪,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於20__年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簡稱“《反洗錢法》”),規定由國務院反洗錢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國的反洗錢監督管理工作,並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金融機構和按照規定應當履行反洗錢義務的特定非金融機構,應當依法採取預防、監控措施,建立健全客户身份識別制度、客户身份資料和交易記錄保存制度、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制度,履行反洗錢義務。”並於20__年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恐怖主義法》(簡稱“《反恐怖主義法》”,規定金融機構及特定非金融機構應履行反恐怖融資義務。

20__年,國務院辦公廳出台《關於完善反洗錢、反恐怖融資、反逃税監管體制機制的意見》(國辦函〔20__〕84號),將“反洗錢、反恐怖融資、反逃税”監管機制列為“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和現代金融監管體系的重要內容,是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維護經濟社會安全穩定的重要保障,是參與全球治理、擴大金融業雙向開放的重要手段”,其中明確“建立多層次評估結果運用機制,由相關單位和反洗錢義務機構根據評估結果有針對性地完善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工作,提升資源配置效率,提高風險防控有效性。”

20__年,在銀保監會出台的1號文件中,已將“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共同列為相關義務主體需建立的內控制度內容。

據此,在法律法規層面,我國已形成較為完整的“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 (Combating Money Laundering And Terrorist Financing)國家法規制度框架,並已於20__年通過國際組織FATF[1](Financial Action Task Force)的第三輪評估獲得認可。

我國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義務主體

《反洗錢法》第三條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金融機構和按照規定應當履行反洗錢義務的特定非金融機構,應當依法採取預防、監控措施,建立健全客户身份識別制度、客户身份資料和交易記錄保存制度、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制度,履行反洗錢義務。”《反恐怖主義法》中也規定了金融機構及特定非金融機構應履行相應義務。

據此,在我國境內設立的金融機構和特定非金融機構應當履行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義務。具體而言,為本文行文目的,我們將其歸類為三類:

1、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銀行、農村信用合作社等銀行機構

根據《金融機構反洗錢規定》(中國人民銀行令(20__)1號)、《銀行業金融機構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管理辦法》(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令20__年第1號)等規定,需履行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義務的金融機構包括:商業銀行、城市信用合作社、農村信用合作社、郵政儲匯機構、政策性銀行及國家開發銀行等銀行機構。

2、非銀行金融機構(包括基金管理公司、信託投資公司、險資等)

根據《金融機構反洗錢規定》(中國人民銀行令(20__)1號)、《銀行業金融機構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管理辦法》(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令20__年第1號)等規定,需履行相應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義務的金融機構還包括:

(1)證券公司、期貨經紀公司、基金管理公司;

(2)保險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

(3)信託投資公司、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財務公司、金融租賃公司、汽車金融公司、貨幣經紀公司;

(4)從事匯兑業務、支付清算業務和基金銷售業務的機構;

(5)互聯網金融從業機構;

(6)其他中國人民銀行公佈的金融機構。

3、特定非金融機構(包括房地產開發企業、房地產中介機構等)

根據《中國人民銀行辦公廳關於加強特定非金融機構反洗錢監管工作的通知》(銀辦發〔20__〕120號)等規定,房地產開發企業、房地產中介機構屬於《反洗錢法》、《反恐怖主義法》所規定的特定非金融機構。

並且,敏感行業如貴金屬交易商、貴金屬交易所、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公證機構、公司服務提供商在從事特定服務時也被認定為應履行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義務的特定非金融機構。

銀行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內控制度對非銀行機構的指引作用

自《中國人民銀行法》20__年修訂及《反洗錢法》20__年的出台,銀行內先行建立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內控制度、履行報告及其他規定義務一直是我國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工作的重心。經過一段時期的探索與落實,國內各類銀行已基本建立了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內控制度,這對其他非銀行機構有較強的參考與指引作用,如:

銀行內部一般均設立專門的反洗錢工作組,由銀行領導(一般為行長、分管行長等)及各部門工作人員擔任成員,並配備人數不等的反洗錢專職人員。由於相關處罰採取“雙罰制”(既罰企業也罰人),並考慮到目前的國際政治環境,銀行管理層對於反洗錢工作非常重視;

內部會定期開展反洗錢工作培訓與研討,安排時間學習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最新政策要求,並與業績考核掛鈎;

銀行建立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內控制度,根據不同崗位工作人員的性質制定不同的監督履職要求,以便識別客户身份及完成檔案保存要求;

銀行內部以制度方式明確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的基本概念,增強操作指引性;

明確內部紀律與處罰要求,將履行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義務落實到具體人員。

因此,作為非銀行機構,可借鑑銀行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內控制度建立經驗,結合自身具體情況建立內控制度。制度建設與落實雖為長遠之計,但也需始於足下。

非銀行機構建立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內控制度的必要性

除銀行外,非銀行金融機構、特定非金融機構均屬於在我國境內需履行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義務的主體。但是,我國目前對於非銀行金融機構的處罰案例並不多[2],且尚未有房地產行業企業因未履行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義務而受處罰,因此,國內非銀行機構(如基金管理公司、信託投資公司、險資、房地產開發企業、房地產中介機構等)尚未對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制度建立工作提起足夠的重視,往往僅在相關交易文件中以加入承諾表述象徵性的履行其義務。但我們傾向於認為,相關企業應當建立完善的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內部制度,體現如下:

(一)

《反洗錢法》及相關法律法規明確要求相關企業應當建立內部控制制度

1、如前文所述,應履行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義務的主體包括金融機構及特定非金融機構,在現有法規框架下,直接規制金融機構(如基金管理公司、信託投資公司、險資等)的規定要求及工作指引已較為齊備且具有針對性。根據《反洗錢法》及相關法律法規的,金融機構的主要工作包括但不限於:

(1)建立客户身份識別制度,識別交易實際受益人;

(2)建立內部控制措施與評價機制;

(3)建立內部控制職責劃分

(4)建立內部控制監督制度;

(5)建立風險事件應急處置機制;

(6)建立工作信息保密制度;

(7)執行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制度;

(8)定期開展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培訓和宣傳工作;

(9)配合國務院反洗錢行政主管部門及其派出機構、其他有權主管部門進行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核查;

(10)配合偵查機關及其他有權部門對相關資金、資產進行凍結和採取強制措施。

2、對於特定非金融機構(包括房地產開發企業、房地產中介機構等),根據《中國人民銀行辦公廳關於加強特定非金融機構反洗錢監管工作的通知》(銀辦發〔20__〕120號)“三、特定非金融機構應當遵守法律法規等規章制度,開展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工作。如有對特定非金融機構開展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工作更為具體或者嚴格的規範性文件,特定非金融機構應從其規定;如沒有更為具體或者嚴格規定的,特定非金融機構應參照適用金融機構的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規定執行。”

據此,由於目前暫無具體的專門性規定,房地產開發企業、房地產中介機構等特定非金融機構應當一併適用上述對於金融機構的義務要求,按照最為嚴格的規定建立內部控制制度,履行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義務。

(二)

未能有效建立內控制度及履行其他義務將存在企業被行政處罰、相關負責人被問責等風險

對於基金管理公司、信託投資公司、險資等金融機構,未按規定建立反洗錢內部控制制度、未設立/指定反洗錢專門機構、未按規定進行反洗錢培訓、未履行其他相關反洗錢義務(包括客户身份識別、客户身份資料和交易記錄、報送大額交易報告等)等,根據《反洗錢法》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金融機構及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將被處以罰款,相關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將被給予紀律處分。

並根據最新發布實施的銀反洗髮〔20__〕19號文、銀保監會20__年第1號文件明確規定,高級管理層為管理實施責任主體,董事會將作為最終責任承擔主體。我們理解,未來可能會進一步加強落實對責任人員的追責與處罰。

就房地產開發企業、房地產中介機構等特定非金融機構,根據《中國人民銀行辦公廳關於加強特定非金融機構反洗錢監管工作的通知》(銀辦發〔20__〕120號),應參照金融機構反洗錢規定進行處罰,如未作具體規定的,則將根據《中國人民銀行法》第四十六條處以罰款、沒收違法所得,並處罰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如涉嫌刑事犯罪的,追究單位及相關責任人的刑事責任。

(三)

未能有效建立內控制度將影響企業投資併購等交易安排

根據銀保監會20__年第1號文件要求,銀行業金融機構與其他金融機構合作時,需要雙方在合作協議中將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職責及承擔的法律義務予以明確。此舉將可能導致未來在發生處罰與問責情形時根據雙方協議約定認定具體責任主體與確定責任承擔原則。

並且,如銀行業金融機構申請設立、參股、收購境內金融機構,申請人應當“具備健全的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內部控制制度”,收購境外金融機構的,申請人還應當“具有符合境外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監管要求的專業人才隊伍”。如果不滿足該等要求,將可能直接導致上級主管部門不予同意該等新設、參股、收購行為。

雖然銀保監會20__年第1號文件主要針對銀保監會管理的銀行業金融機構,但已明確信託公司、企業集團財務公司等金融機構要參照執行,且由於房地產開發企業、房地產中介公司等特定非金融機構應按照最嚴格標準執行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義務,則亦可能需受上述規定管控。按照目前的政策規定出台趨勢,未來很可能以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其他行業管理部門為主體出台專門針對基金管理公司、房地產開發企業等機構的專項規定,也需進一步關注。

(四)

企業建立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內控制度是我國的重要國際戰略要求

一方面,基於經濟全球化、網絡全覆蓋化這一難以逆轉的政治經濟趨勢,目前國際上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監管已日益嚴格,而為在國際上有更強的話語權、參與國際經濟政治活動,完善國內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制度已是大勢所趨(由於被美國製裁,伊朗也已於今年1月批准反洗錢法案以便參與國際經濟事務)。

另一方面,近些年我國追緝“紅通”、追回貪腐贓款使得我國已成為全球反洗錢監管制度下的利益獲得者,這也促使我國進一步加快內部制度的建設與落實。

在外部驅動力上,我國目前為亞太反洗錢組織(APG)、歐亞反洗錢與反恐融資組織(EAG)初始成員。並自20__年正式提出申請至20__年完成第三輪互評達標,我國也已成為國際上最具影響力的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國際組織金融行動特別工作組(FATF)的成員國。

FATF自20__年起開展成員國第四輪互評,目前我國已基本完成互評,作為FATF建議體系的重要部分,建立金融機構和特定非金融機構的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內控制度以履行報告義務、依託第三方對於重大交易進行審慎調查均是非常重要的制度落實方式。在新的監管形勢下,改變FATF評估中所指出的我國法律體系不健全、預防措施不完善、執行力度不足(包括特別指出對於房地產行業執行標準不合規)等問題將成為重中之重。

綜上,除銀行外,對於非銀行金融機構(如基金管理公司、信託投資公司、險資等)與特定非金融機構(如房地產開發企業、房地產中介機構),建立完善的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內控制度,採取一切必要措施防範風險是現在及未來必須要面對的法律合規要求與宏觀政治經濟任務。當然,目前尚未有非金融機構(及高管)因此被處罰,非銀行金融機構被處罰的案例也較少,但是,在國內不斷強化規定執行力度的今天,非銀行機構應當審慎思考與面對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問題。

註釋:

[1] 反洗錢金融行動特別工作組 (Financial Action Task Force on Money Laundering -- FATF) 是西方七國為專門研究洗錢的危害、預防洗錢並協調反洗錢國際行動而於1989年在巴黎成立的政府間國際組織,是目前世界上最具影響力的國際反洗錢和反恐融資領域最具權威性的國際組織之一。

[2] 除銀行外,基金管理公司、信託投資公司、險資、證券公司、網絡支付平台等非銀行金融機構均存在因違反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相關規定被處罰的事例。

關於公司內部控制制度總結 篇3

第一章 總則

第 1 條 為了保證公司會計資料正確可靠,防止會計差錯及營私舞弊現象的發生,便於公司審計工作的開展,加強公司各管理崗位的責任心,維護公司財經紀律,特制定本制度。

第 2 條 本制度所稱內部會計控制是指為了提高會計信息質量,保護資產安全、完整,確保有關法律和規章制度的貫徹執行等而制訂和實施的一系列控制方法、措施和程序。

第 3 條 本制度適用公司內部獨立核算單位、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公司有實際控制權的其他企業。

第二章 內部會計控制的目標和原則內部會計控制應該達到的基本目標:

第 1 條 規範會計行為,保證會計資料真實、完整。

第 2 條 堵塞漏洞,消除隱患,防止並及時發現,糾正錯誤及舞弊行為,保護公司財產的安全,完整。

第 3 條 確保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內部規章制度的貫徹執行。

第 4 條 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本制度及本公司的實際情況。

第 5 條 約束內部涉及會計工作的所有人員,任何個人不得擁有超越內部會計控制的權利。

第 6 條 涵蓋本公司會計工作的各項經濟業務及相關崗位, 並應針對業務處理過程中的關鍵控制點,落實到決策、執行、監督,反饋等各個環節。 第 7 條 保證本公司會計工作機構及崗位能夠合理設置,職責權限能夠得到合理劃分,確保不相容職務相互分離,確保不同機構和崗位之間責權分明,相互制約,相互監督。

第 8 條 遵循成本效益原則,以合理的控制成本達到最佳的控制效果。 第 9 條 隨着公司經濟業務的不斷髮展,外部經濟環境的不斷變化,公司業務職能的調整和管理要求的提高,將不斷修訂和完善本制度。

第三章 貨幣資金的內控制度

第 1節 現金內控制度

第 1 條 現金的收付由公司專職出納負責,不得多人管理現金的收付,以免責任不清。

第 2 條 現金的收支要及時入賬,做到日清月結。

第 3 條 不得"坐支"現金,現金收入應當天存入開户銀行。

第 4 條 不準以白條或借據抵庫,任何人不經批准均不得借用現金。 第 5 條 遵守銀行規定的庫存限額。

第 6 條 嚴禁出納員填制現金的收款、付款記賬憑證。

第 7 條 由各公司財務部門負責人或會計主管組織對庫存現金每月至少盤點一次, 如發現帳實不符,要立即查明原因,分清責任,並由責任人賠償損失。

第 8 條 財務部門負責人或會計主管應經常不定期抽查出納員的帳實是否相符。

第 9 條 各公司必須用保險櫃保管現金。 嚴禁用木箱, 木櫃保管現金, 或將現金置放在辦公桌內。

第 10 條 遵守銀行規定的現金管理辦法和結算起點,超過起點的支出應使用支票支付。

第 11 條 領用備用金的單位或個人以及出差人員應及時報賬,如無必要繼續使用備用金,應及時收回銷賬。出差人員必須在返回後 7 日內至財務部辦理報銷手續,借款無法核銷的,應説明理由並報主管領導審批。出差返程後長時間即不辦理借款核銷手續,又不説明理由的,財務部門有權從工資中扣除借款。

第 12 條 未經過批准,不得使用與借款內容相左的單據辦理借款核銷手續。

第 13 條 費用報銷憑證應由出納對金額進行二次審核,以減少差錯。

第 14 條 付出現金應取得憑證,如收據、發票、費用單據等。報銷憑證必須經經辦人、部門負責人、財務負責人或公司主管領導簽字才可報銷。購買貨物憑證必須經公司倉庫驗收後,經經辦人、部門負責人、財務負責人或公司主管領導簽字、才能報銷。

第 2節 銀行存款內控制度

第 1 條 銀行預留印鑑至少由兩人分管。

第 2 條 空白支票禁止提前加蓋印件。

第 3 條 出納員應及時根據當日資金業務編制資金日報表。

第 4 條 遵守國家規定的信貸紀律和結算紀律,不出租出借賬户,不開空頭支票。

第 5 條 妥善保管空白支票,匯票和本票,並設置備查登記簿,登記其購入,發出和註銷情況。

第 6 條 及時與銀行對帳,查明未達帳項及發生原因,並編制銀行未達帳項調節表。

第 7 條 出納原則上不應簽發蓋有印鑑的空白支票,如工作需要,也應控制其份數。領用人對領用的空白支票應妥善保管,如有遺失而造成本單位經濟損失者,應予以賠償。空白支票使用後應及時交財務部門記賬和註銷。

第3節 工資內控制度

第 1 條 財務部門負責工資發放的工作人員應認真與人事管理部門核對在冊職工人員姓名, 工資標準,各種津貼和補貼的金額。

第 2 條 財務部門根據人事管理部門開具的聘用臨時工姓名, 工資數額及有關補助的説明認真核

對臨時工工資情況。

第 3 條 核對各項應扣款是否正確。

第 4 條 根據審核過的工資計算表或工資彙總表編制記賬憑證。

第 5條 審查銀行劃卡數與工資明細數及彙總實發數是否一致。

第 6條 各職工工資發到個人後,應及時讓領款人在工資表中籤字或蓋章。 第 7條 核查工資標準的變動及有關津貼的變動是否通過公司領導審批。

第四章 實物資產內控制度

第 1節 原材料內控制度

第 1 條 公司設立或租用專門的倉庫由專人保管材料物資。

第 2 條 對已採購回的材料建立驗收制度,登記採購(合同)數,實收數,短缺數等。

第 3 條 各種材料物資應妥善保管,按品名、規格定位堆放,並掛貼標籤,以便

帳實核對。

第 4 條 倉庫保管員應隨時掌握並反饋材料物資的最高、最低儲備量,以保證生產經營需要並避免資金積壓。

第 5 條 實行定期盤存制度,每月至少盤點一次,並與材料帳卡的賬面結餘數核對,若發現盤盈盤虧,應及時查明原因,並填寫盤存報告單報本部門及財務部門分別情況進行處理。

第 6 條 對易潮,易黴物資要經常檢查庫內通風設備是否完好,發現問題及時處理。對易揮發的物資應經常注意加蓋密封。對易燃、易爆物資要加強防火,對貴重物資和稀有物資要特別保管並經常查核。

第 7 條 對各種材料物資的領用和發出,必須按規定的程序辦理手續。倉庫保管員只有根據經過批准的領料單,限量領料單或銷售憑證方能發料,領料人和發料人均應在領料憑證上籤章。

第 8 條 如需超過限額領科,領用部門應説明原因,並經生產技術部門和材料部門的領導審核同意,才能補發追加領料。

第 9 條 對於委託外單位加工的材料,倉庫保管員應根據材料部門填寫的"委託外加工發料通知單"進行發料,有關聯交送材料部門和財會部門憑以記賬。 倉庫保管同時應在備查登記簿中予以登記,加工完成驗收入庫時要註銷原記錄。企業內任何人未經批推和辦理法定手續,不得發出、變賣和贈送材料,或用一種材料交換另一種材料。 第 10 條 倉庫保管員負責稽核所經管的材料帳卡和實物數量是否相符。財會部門負責稽核材料的總分類賬和明細分類賬的金額是否相符,並定期或不定期抽查材料部門的帳、卡和實物數量是否相符。

第 11 條 對於邊角廢料應做到合理回收,及時入庫,加強材料的綜合利用。 第 2節 產成品內控制度

第 1 條 公司設立或租用專門的倉庫由專人保管產成品物資。

第 2 條 生產車間加工完畢的產品,經質量檢驗部門檢驗合格後,填制產成品交庫單,連同產品交成品庫點收,車間和成品倉庫的經手人應在產品入庫單上簽字,作為產品入庫的憑證。

第 3 條 "入庫單"一般一式三份,一份由成品庫記賬,一份退生產車間計算產量,一份送財務部門記賬。月末各方的合計數應按品名、規格、等級進行核對。 第 4 條 對驗收入庫的產成品應妥善保管,儘量避免露天存放,以防變質。對銷貨退回的產品,也應及時送交成品庫辦理驗收入庫手續。

第 5 條 產成品銷售時, 銷售部門根據購貨單位的訂貨單或銷貨合同開出至少一式三份出庫提貨單。一份由銷售部門存查記賬,一份由成品倉庫發貨記賬,一份送財務部門收款記賬。

第 6 條 銷貨發票應具備銷售產品名稱、規格、數量、單價等方面的內容。應由開票人以外的人員複核其所填內容,是否與購貨單位的訂貨單或合同一致。 第 7 條 倉庫保管(發貨人)接到"提貨單"聯後,提出應發的貨物,再由另一人作最後的複核,核對無誤後方能包裝發運。

第 8 條 倉庫保管等直接經手銷售的人員,不得兼管與銷售有關的賬簿(如銷售,應收銷貨款)的記賬工作。

第 9 條 每月終了,銷售部門與成品庫在帳卡、帳實核對相符後,要編制產成品收發結存報表送財會部門對帳,保證帳實相符。

第 3節 產品及半成品內控制度

第 1 條 外購半成品的管理,視同材料購入處理,由材料部門負責。

第 2 條 自制半成品若需送交半成品庫的,其管理辦法同產成品的管理流程。 第 3 條 委託外單位加工的自制半成品,發出和收回時的處理手續比照委託外單位加工材料處理。

第 4 條 月末要清查盤點,盤點由生產部門和車間核算員參加,可能時財務部門應派員參加,盤點完畢要填寫在產品盤存表,以便正確計算在產品成本。 第 4節 固定資產內控制度

第 1 條 各公司固定資產由資產管理部門,資產使用部門及財務部門共同管理,各司其職。

第 2 條 對房屋及建築物在建過程中要監督建造質量,竣工後要及時組織驗收,登記固定資產。

第 3 條 資產管理部門對報廢、轉讓、出租出借固定資產應及時登記清理費用、殘值收入,或租金收入和轉讓收入,並報財務部門進行賬務處理。

第 4 條 建立臨時性租入固定資產備查薄。

第 5 條 接受損贈的固定資產應按制度規定計價核算和管理。

第 6 條 外單位投入固定資產應按制度規定進行賬務處理保管。

第 7 條 固定資產折舊採用直線法,按分類折舊率計提,其分類折舊率如下: 固定資產類別 折舊年限 年折舊率% 殘值率%

房屋建築物 5-40 年 2.4-19.2 4

機器設備 5-17 年 5.6-19.2 4

電子設備 5-10 年 9.6-19.2 4

運輸工具 8-10 年 9.6-12 4

固定資產裝修 5 年 20 0

其他 4-15 年 6.4-24 4

對已提減值準備的固定資產計提折舊時,按照該項資產的賬面價值及尚可使用年限重新計算確定折舊率和折舊額

第 8 條 在年度會計決算前,由資產管理部門組織進行固定資產盤點,以查明資產實物狀況。

第 9 條 對意外災害損失應進行認真的核對、盤點及損失程度的評估,並及時向保險公司索賠。

第五章 供銷業務的內控制度

第 1節 供應業務的內控制度

第 1 條 申請購貨的部門提出採購單,經採購部門審核報公司主管領導批准後彙總編制採購計劃。再與供貨單位簽訂供貨合同或開出購貨訂單,組織採購。採購計劃至少一式三份,一份送倉庫部門,一份送財會部門,一份由採購單位留底存查。請購單和採購計劃中應填明所購貨物品名,規格,數量,計劃價格及質量要求等內容。採購部門批准的數量若與申請單位申報數量有異,應及時通知申請部門。

第 2 條 採購部門將批准的採購計劃副本轉材料倉庫保管員存檔,作為日後驗收的依據。

第 3 條 購入的材料物資由倉庫保管組織驗收, 驗收時應將發票賬單與存查的採購計劃進行認真核對,同時核對點收實物的數量和質量,核對無誤後填寫驗收單或材料入庫單,並簽字後連同發票賬單轉採購部門。對有特殊技術要求的材料物資應通過有關技術人員進行技術鑑定,檢驗合格後方可填制驗收單。

第 4 條 倉庫保管登記已驗收貨物的明細賬。

第 5 條 採購部門收到倉庫轉來的驗收單(或入庫單)和發票賬單後,須進一步與合同、採購計劃核對無誤後,簽章送財會部門報帳。

第 6 條 財會部門根據驗收單和發票,並與採購計劃、合同核對確認無誤後,編制會計憑證或辦理付款手續。

第 7 條 若收到的材料在數量、規格,質量等方面與合同、發票不符,財務部門應按規定辦理部分拒付或全部拒付手續,材料倉庫應對所到材料暫時另行代管。並在備查簿中予以記錄。

第 8 條 財會部門根據有關材料總賬,對倉庫明細賬進行控制監督。

第 9 條 月末財會部門材料總賬與倉庫明細賬進行核對,帳與實物數量進行核對。

第 2節 銷貨業務的內控制度

一、現銷業務的內控制度

第 1 條 銷售部門根據購貨單位的訂貨單或銷貨合同開出至少一式三份出庫提貨單。 一份由銷售部門存查記賬,一份由成品倉庫發貨記賬,一份送財務部門收款,記賬。

第 2 條 開票員負責根據銷售部門出庫提貨單開發票。開票工作由財務部的專人負責。

第 3 條 收款員收款。收款人由財會部門開票以外的另一人員或銷售部門負責。收款人應核對單價是否有誤,並驗算數量乘單價是否與金額相符,大小寫是否相符,核對無誤後收入現金,並在發票聯及提貨單上加蓋現金收訖章。

第 4 條 倉庫發貨。客户持提貨單聯(三聯式則用發票代替)向倉庫取貨。

第 5 條 出門檢查。客户出示出門證或發票。

第 6 條 財會部門記賬並將收入現金存入銀行。收款人將收入現金總數與發票存 根聯合計數核對無誤後將款項交財會部門出納,並由會計編制收款憑證入賬。 二,賒銷業務的內控制度

第 7 條 接受客户訂貨單。

第 8 條 草擬合同,報主管領導審批賒銷業務。合同由銷售機構草擬,草擬的合同應報企業主管銷售業務的負責人審批。

第 9 條 購銷雙方在合同上簽字並加蓋公章方能生效。

第 10 條 開出出庫提貨單及銷貨發票,並通知倉庫包裝發貨。發票開好後應交由另一人審核發票內容是否填寫完整,有無錯誤。增值税銷售發票應由專人管理。

第 11 條 發出貨物,取得貨運部門運單。

第 12 條 財務部門憑發票、運單、合同等向開户銀行辦理託收手續或委託收款手續。在採用商業承兑匯票結算方式時,憑發票,運單等憑證向購貨方取得匯票,同時編制記賬憑證。

第 13 條 根據劃回的託收憑證收帳通知聯登記銀行存款,註銷應收賬款或衝減應收票據賬户。

第 14 條 若因產品質量等原因而發生銷貨退回,則衝減應收賬款,應收票據等。

第 15 條 倉庫管理部門登記退回的產成品(辦理入庫手續)。若因其他原因購貨方要求折讓,應按銷售折讓的規定批准權限,由有關負責人籤批意見後財務部門才能據以記帳。

第 16 條 退回產品因質量問題需要返修的,應辦理出庫手續組織返修,返修完畢再辦理入庫手續,其返修費用應按規定進行會計處理。

第 17 條 對應收帳款應在款項到期前由銷售部門負責辦理有關函證手續,負責對應收帳到期時的催收和逾期款項的交涉與催收工作。

第 18 條 企業財務部門不得隨意將應收賬款轉作壞帳損失衝減壞賬準備,應當在每一年度決算前對應收款進行逐項檢查,對於確實無法收回的應收帳款,由財務部提交相關書面情況説明至總公司董祕處,由董祕處提交公司年度董事會審議,決議通過後再進行帳務處理。

關於公司內部控制制度總結 篇4

如何完善科學事業單位內部控制制度

加強內部控制意識的培訓重視內部控制管理與監督

內部控制是機關事業單位的一項綜合性管理活動,涉及組織、人事和財務管理等多方面。針對主要領導人和大部分科研人員內部控制意識不強的情況,應該加強關於內部控制意識的培訓,強化主要領導的“第一責任人”意識。

加強對預算執行情況的控制分析

各項收支應編制預算,統一核算;預算一經下達執行,不得調整,如需追加,應嚴格審批制度;應定期反饋預算執行情況;預算執行完畢應對預算執行情況進行分析、考核並採取改進措施;明確規定財政預算資金實行責任人限額審批,超出限額的實行集體審批,重大項目支出由單位辦公會議討論決定,嚴格控制無預算的資金支出。

加強單位內部牽制制度

對具體業務分工時,不能由一個部門或一個人完成一項業務的全過程,而必須由其他部門或人員參與,並且與之銜接的部門或個人能自動地對前面已完成工作的正確性檢查。比如授權批准控制和職務分離控制。

加強審計監督職能

內部控制制度建立後能否切實實施,需要內部審計部門和外部力量共同予以保證。內部審計既是內部控制的一個部分,也是監督內部控制其它環節的主要力量。內部審計通過監督控制環境和控制程序的有效性,監督內部控制是否被執行並及時反饋有關執行結果的資訊,幫助科學事業單位更有效地實現預期控制目標。同時,在監控過程中,內部審計可以促進控制環境的建立、為改進控制制度提供建設性建議,為組織成功的達到所需要的內部控制水平服務。另外還可以藉助外部審計機關再對科學事業單位內部控制制度及其實施情況進行審計。

加強計算機信息技術控制

目前,計算機已在各行業得到普遍應用,會計電算化基本實現,但計算機使用的管理制度往往被忽視了。特別是在財務人員使用計算機方面,管理人員與操作人員沒有嚴格的崗位和職責分工,崗位權限沒有設置,不使用密碼防止非法操作和越權操作,這些現象應引起我們足夠重視。

加強對財務人員的控制

提高財務人員素質,進行崗位輪換;加強對財務人員的繼續教育,重視業務技能的培訓,提高其工作能力;對財務人員進行職業道德教育和培訓;對財務人員進行反腐倡廉的教育。

關於公司內部控制制度總結 篇5

對於一個上市公司來講,內部控制制度可以説是重中之重,如果將上市公司比作一位成功的男士,那內部控制制度就可以被稱為每一個成功男士背後站着的“女人”。與此同時,我們再講,一個上市公司,它為何要上市?不好好地守着自己的股份有限公司,耗費巨大的人力,物力,財力以及時間成為上市公司,它謀求的是什麼?簡單的“融資”二字就是它的目的。而融資,可以擴展其公司本身的規模,提升自己的信譽,擴大自己的名聲,最終實現企業價值最大化,即實現股東權益最大化!而內部控制制度健全與否,直接影響上市公司的經營目標能否實現,會計信息資料是否真實可靠。一個良好的內部控制制度能夠有效的為企業規避風險,節省開支,建立良好的企業文化,從而使上市公司能夠以最優狀態持續經營下去,實現企業價值的最大化。反之,若一個上市公司的內部控制制度不健全,抑或是董事會、高級管理人員對其重視程度不夠,都會使之前上市的努力功虧一簣,更是容易影響到公司的資金鍊,使得公司週轉不靈,導致該上市公司面臨破產摘牌的危險。

一、什麼是內部控制制度內部控制制度是指經濟單位和各個組織在經濟活動中建立的一種相互制約的業務組織形式和職責分工制度,通俗一點來講,內部控制制度既是對企業風險的管理手段,是風險管理的一種實現形式,其總體可劃分為五個要素:內部要素,風險評估,控制活動,信息與溝通和監督。(1)內部環境內部環境是指企業內部的物質、文化的組合,是企業內部的一種共享價值體系;內部環境和企業文化相輔相成,良好的內部環境造就良好的企業文化,良好的企業文化又形成良好的內部風氣,從而使內部環境更加優良,對一個上市公司來講,內部環境有利於保證企業員工的工作質量,在良好的內部環境下,企業必然充斥着良好的內部氛圍,是企業自上而下積極進取,相互合作,推動了企業內部的發展與進步。(2)風險評估什麼可謂風險評估?風險評估就是對企業未來發展做出預測,在筆者看來,風險評估更傾向於是一種預測管理,尤其是在如今的大數據時代,通過高科技技術和人才對龐大的數據進行整理與分析,從而預測企業未來的整體發展趨向,對企業決策進行風險評估,來規避部分風險,降低損失,由於該文化僅是對上市公司的內部控制制度進行簡單的分析,所以就不對風險評估進行更深入的闡述了。

(三)控制活動控制活動即是對企業的成本、人員及整體機構做出一個強有力的制度掌控,令上市公司的每一筆投入都是有效的,有價值的,對企業的每一筆資金都進行具體的監管,不給任何人以何種理由和藉口挪用公款,私設小金庫,根本上杜絕貪腐事件的發生,減少企業不必要的支出,建立起更強大的企業控制力。

(四)信息與溝通信息是橋樑,溝通是紐帶,內部控制制度的運行離不開信息與溝通,沒有橋樑紐帶的存在,再好的制度也無法真正的運行下去,例如:該公司的總經理命令該公司的財務總監在一週之內遞交上該月的財務報表,可如果信息溝通不暢,延誤得知或者理解這個任務都是十分有可能的事,並且,財務總監下發任務給相關會計人員,會計人員再進行相關的整理上交,也會被延誤,最終,這個任務將花費近兩倍的時間,進而完全影響企業下一步的決策,從而造成本可以規避的損失,得不償失。

(五)監督荀子曾言:“人之性惡,其性者偽也,今之性,生而有好利焉,順是,故爭奪生而辭之上亡焉”其大意為人的本性是惡的,是喜好追名逐利的,會為了達到自己的目的而不擇手段,事實也如此。人非聖人,做不到無慾無求,。而作為一個上市公司擁有一定權力的工作人員一旦有了皆苦,有了機會,有了手段,他就有很大的機率追求私利,從而損失上市公司的整體利益,而上市公司,他“偷不起”,也“藏不起”,所以實行有效的監督是上市公司普遍會強調的,也是內部控制制度不可磨滅的元素之一。

二、上市公司應如何建立良好的內部控制制度我們在第一大部分中,對內部控制制度進行了一個整體大框的瞭解,也清楚了內部控制制度對上市公司的重要地位。而就我國上市公司內部控制制度的建設情況而言,主要有兩種,一種是引進,一種是自給。何為引進,從其字面上就可以知道,就是從外引進與該上市公司相反的有着良好內部控制制度的上市公司的制度。這樣做的好處在於節省時間和成本,但同時,缺點也很突出,由於每一個上市公司都有其特殊性,一味引進就會導致引進的制度與公司內部發生衝突的情況,致使公司停滯不前。第二種方式是自給,簡單明瞭,自給自足,企業根據自身企業發展的需求,建設相應的內部控制規範,來完善企業內部發展。這種自給的方法雖然耗費的精力要大於引進,但在筆者看來,第二種更適應上市公司的需求。那麼無論是自給還是引進都應該如何管理呢?我們接着分解……(一)合理授權合理授權是前提,對於一個上市公司來講,如何把權力進行合理分配是一項藝術。權力的分配,詮釋對企業資源控制權的分配。權力分配過多會導致資源的浪費,大量流動資金變成閒置資產。產生了大量時間成本不説,還損耗了利益。反之,則會導致相關部門積極性下降,產能因投入不足而無法發揮最大效用,這對企業來説,也是一種損失。(二)提升規範制度我們在談內部控制制度的五大要素時,就曾簡要地論述了監管,控制,溝通的等對內部控制運行的重要性,而這些論述,其核心即是提升規範制度。提升規範制度,提升的是什麼?在筆者看來,無非是“硬”制度,即必須遵守的制度。上市公司通過對公司內部發展需求進行分析,然後再在已有的制度上進行刪減或添加新的符合上市公司發展的規章條例,來讓企業內外部有效統一,推動企業的發展。(三)提高控制人員的熟練程度我的一位老師對我們進行授課時,曾説過一個企業一切都是死的,唯有人是活的,用好了人,那麼其他問題都會迎刃而解。一個上市公司,內部控制人員可以説是企業核心的人員了,而內部控制又是一個需要根據環境變化做出反應的制度,所以就要求其人員要掌握較高的專業技術和充分的實踐經驗才可勝任。值得欣慰的是,我國上市公司對人員的管理和任用可以説已經有大量的經驗,也就無需再過多的去論述了。

三、我國上市公司內部控制制度的現狀就目前而言,我國上市公司積累了一定的內部管理經驗,或多或少都有一定程度與範圍的內部控制制度,可以説是呈現着良好的整體發展趨勢,但同時,仍存在着諸多問題。(一)內部控制制度不科學有的上市公司是有其內部控制制度規範的,但卻僅僅限制於文字表達上,並沒有真正的運行起來,只有一個空空如也的內部控制系統,沒有真正的發揮內部控制制度真正的價值。(二)內部監督不健全內部控制制度是一個運營系統,而讓這個系統運營起來,是需要大量的管理活動和制度監管才能實現的,所以要確保內部控制制度能發揮其效用,就必須被監督。而目前我國企業的監督往往只流於形式,沒有真正落實到實處。總結上市公司是以人為本的經濟主體,要切實發揮出人的作用和價值。記得一位企業家曾説過:“你可以燒燬我的廠房,但不要帶走我的員工,因為有了他們,我依然會建造新的廠房。發揮人的核心價值,建立健全內部控制體系及良好的企業規範。”提高企業的整體文化素養,創建良好的企業文化風氣。最終推動上市公司在經濟浪潮的衝擊下迎韌不倒,成就上市公司的最終目標,拉動我國的經濟發展。其意義之重大,應任重而道遠。

標籤: 通用 制度
  • 文章版權屬於文章作者所有,轉載請註明 https://wjfww.com/wenmi/guizhang/7vm7j9.html
專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