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萬佳範文網 >

文祕 >規章制度 >

安全生產目標考核與獎懲制度

安全生產目標考核與獎懲制度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安全生產法》和《國務院關於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責任追究的規定》,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建立“企業負責、行業管理、國家監察、羣眾監督和勞動者遵章守紀”的安全生產管理體制,調動廣大幹部職工搞好安全工作的積極性,切實加強交通行業安全目標管理,落實安全管理責任,根據盛市政府《關於建立安全生產工作七項制度》的要求,結合交通部門安全監督管理工作實際,特制定本制度。

安全生產目標考核與獎懲制度

第二條 市交通局負責落實省交通廳和市政府下達的年度安全生產目標任務及新增安全目標任務。每年由局長或局長委託分管副局長分別與機關有關處(室)、區(市)縣交通局、市級以上交通企事業單位簽定《安全管理目標責任書》 。

第三條 層層建立安全生產目標管理制度。簽約目標責任單位負責將安全目標考核內容和《安全目標考核細則》進行層層分解,並結合春運、“五.一”、“十.一”黃金週等安全專項目標一併逐項落實,責任到人,每季度至少開展1次目標督查;市交通局每半年檢查一次安全目標運行情況,年終進行全面考核、評分,根據考核結果予以獎懲。

第四條 安全考核指標和否決指標以市交通局每年與局屬各處(室)、區(市)縣交通局以及各企業簽定的《安全管理目標責任書》下達的指標、《**市交通系統安全工作職責》執行情況和市交通局臨時下達的安全目標任務完成情況為準。

第五條 安全目標考核採取百分制評分辦法,經逐項考核累計積分達80分以上的為安全管理工作基本合格單位,由市交通局擇優授予“安全生產先進單位”或“安全生產達標單位”稱號,並對先進集體和先進個人給予獎勵;累計積分低於80分的單位為年度安全管理不合格單位,對其扣發安全目標獎。

第六條 區(市)縣交通局或市級安全目標責任企事業單位發生一次死亡人數達到或超過《安全目標責任書》中的否決指標的,均實行一票否決,取消該年度安全先進單位和先進個人評比,扣發安全目標獎。

第七條 凡年度目標考核分未達到80分或被一票否決的單位,市交通局將給予安全告誡通報批評、責令整改,直至要求其安全一、二、三責任人作述職檢討、進行責任追究等。

第八條 本制度經**市交通局修訂,於發佈之日起正式實施。

附件2

安全隱患排查整治三級管理制度

第一條 為認真貫徹落實《安全生產法》、《公路法》、《內河交通安全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提高對“隱患險於明火、防範勝於救災、責任重於泰山”重要性的認識,根據盛市政府《關於建立安全生產工作七項制度》的要求,結合交通行業特點,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按照市交通局、區(市)縣交通局、交通企事業單位隱患排查整治三級管理原則,切實加強對公路客貨運輸、客貨站點、水上運輸、公路事故多發點段和病害橋樑等重點部位事故隱患的排查整治工作,做到標本兼治、防患於未然。

第三條 市交通局每年底由有關處分別提出下一年度安全生產重大隱患的整改計劃、整改方案,分別報送省交通廳、公路局、運管局和航務局。同時抄送局安全監督處,彙總上報市政府辦公廳、市安監辦等相關部門。並按照省交通廳、市政府及有關部門下達的整治任務,在職責範圍內有計劃地對隱患整治項目進行整改,確保整治任務按期完成;堅持每季度定期排查和經常性安全隱患排查整治制度。

建設處負責國省幹線在建公路橋樑安全隱患的排查整治;公路處負責公路、橋樑安全隱患的排查整治,指導督促市級收費公路公司排查整治收費路橋的安全隱患;交管處負責指導督促市級客貨運輸、客貨站點、汽車維修企業、駕校安全隱患的排查整治;航務處(海事局)負責水上運輸和渡口碼頭安全隱患的排查整治。

第四條 區(市)縣交通局負責縣道公路橋樑、屬地管理的客貨運輸企業、客貨站點、汽車維修、駕校、水上運輸和渡口碼頭安全隱患的排查整治;在每年底提出下一年度安全生產重大隱患的整治計劃、整改方案,分別報送市交通局安全監督處、公路處、交管處、航務處(海事局);並按照市交通局、當地政府及有關部門下達的整治任務,在職責範圍內有計劃地對隱患整治項目進行整改,確保整治任務全面完成。堅持季度排查和經常性排查整治制度。

第五條 公路橋樑施工企業、養護企業、公路客貨運輸企業、客貨站點、汽車維修企業、駕校、航運企業和船舶修造企業在每年底提出下一年度安全生產重大隱患整改計劃和整改方案,並報上級交通行業管理部門;堅持月查和日查安全隱患排查制度,按時完成各級政府和交通管理部門下達的安全隱患整治任務。

第六條 隱患整治項目完工後,負責整治的單位要及時向下達隱患整治任務的政府或上級交通部門提交評價申請,由下達任務的政府或交通部門組織有關專家對其安全性進行評價;整治不符合安全生產要求的不能投入生產和使用,並限期重新進行整改。

第七條 本制度經**市交通局修訂後,於發佈之日起正式實施。

附件3

安全事故統計報告管理制度

第一條 為加強交通部門各類安全事故的統計、報告和檔案管理,根據有關法規、規章和市政府辦公廳《關於加強政府系統值班工作和緊急突發事件(故)及時上報的通知》要求,結合交通部門的特點,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安全事故報告。凡發生死亡1人以上,經濟損失10萬元以上或有一定社會影響的傷亡事故,以及特別緊急、重大突發事件(故),死亡3人以上,經濟損失30萬以上或羣傷事故,危險化學品在運輸過程中發生嚴重泄漏、燃燒、爆炸和人員傷亡事故,事故責任單位必須將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傷亡情況及已採取的應急救援措施立即向市、區(市)縣交通局值班室報告,並在4小時內形成正式的事故快報。

1、道路運輸事故:市級運輸企業負責向市交通局值班室和交管處值班室報告;區(市)縣交通局值班室報告,交管所向交管處值班室報告。

2、水上運輸事故:市級航運企業分別向市交通局值班室和航務處(海事局)值班室報告;區(市)縣交通局向市交通局值班室報告,海事處向海事局報告。

3、公路橋樑施工和養護作業事故:市級路橋和養護企業、收費公路公司向市交通局值班室和公路處值班室報告;區(市)縣交通局向市交通局值班室報告,公路所向公路處值班室報告。

4、交通企業生產安全事故:區(市)縣交通局和市級交通生產企業直接向市交通局值班室報告。

凡發生重特大傷亡責任事故、社會影響惡劣的一般傷亡責任事故、危化品運輸安全事故,市交通局值班室接到事故報告後在向局領導和有關處(室)報告事故的同時,立即按要求向市政府值班室、省交通廳值班室、市安監局值班室報告,交管處、公路處、航務處(海事局)負責分別向省運管局、公路局、航務局報告,不得遲報、漏報、瞞報。在電話報告的同時,及時以書面形式傳真報送事故基本情況和應急救援處置情況。

第三條 安全事故的統計。安全事故的統計時間為上年的12月26日至當年的12月25日,上月的26日至當月的25日。市交通局負責統計盛市級國營、集體、民營、股份制交通企事業單位安全事故,區(市)縣交通局負責統計在本地註冊的國營、集體、民營、股份制交通企事業單位安全事故。

1、道路運輸事故統計:按照交通部制訂的《公路運輸企業責任行車事故統計報告辦法》的要求,區(市)縣交通局和市級道路運輸企業在每月5日前填報省交通廳統一印製的《四川省公路運輸企業行車事故 (月、季、年)報表》交市交通局安全監督處,安監處彙總後在每月10日前分別報送省運管局、局規劃處,並將《安全指標對比分析表》報局長、分管安全副局長等有關局領導。

2、水上運輸安全事故統計:水上運輸安全事故由區(市)縣海事處和市級航運企業統計,並在每月5日前上報市航務處(海事局),航務處(海事局)在每月5日前報送局安監處,安監處在每月10日前報送市安監局。

3、企業職工傷亡事故統計:按照企業職工傷亡事故統計辦法,市級道橋施工和養護企業、收費公路公司職工傷亡事故由公路處負責統計,並在每月5日前彙總交安監處;其它市級交通企事業單位在每月5日前向局安全監督處報送《企業職工傷亡事故統計表》,經安監處彙總後報局領導和市安監局等相關部門。區(市)縣級交通企事業單位職工傷亡事故由區(市)縣交通局負責統計,並報當地政府有關部門。

第四條 安全事故檔案管理。市交通局和區(市)縣交通局分別建立道路運輸安全、水上運輸安全、企事業職工傷亡事故檔案專卷,落實專人負責保管。檔案內容包括:上級領導對事故的批示、政府及有關部門對處理事故的文件和批覆、事故責任認定書、事故調查報告、事故快報和應急救援處置報告、對事故責任單位和責任人的處理決定、企事業單位對事故責任人的處理、每月各類事故統計報表等。安監處、交管處、公路處、海事局對各類違章受到執法部門依法嚴厲查處的單位和從業人員,應分別建立劣跡檔案,並在**交通安全公示網等媒體上進行公示。

第五條 本制度經**市交通局修訂後,從發佈之日起正式實施。

附件4

安全值班台帳管理制度

第一條 為落實安全管理責任,加強安全值班,完善安全管理台帳記錄,及時處理各類影響安全的突發事件,對安全事故進行應急救援處置,市政府辦公廳《關於加強政府系統值班工作和緊急突發事件(故)及時上報的通知》的要求,結合交通部門工作實際,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市交通局實行24小時安全值班制度和節假日局領導輪流帶班、機關幹部輪流值班制度由局辦公室負責安排實施。工作日上班時間安全值班及安全隱患舉報熱線: (傳真),工作日下班時間和節假日安全值班及安全隱患舉報熱線: ,舉報電子信箱: 。公路處、交管處、航務處(海事局)等事業處的安全值班制度必須與局機關同步安排。

第三條 建立安全值班記錄、安全隱患舉報熱線電話登記薄和安全監督管理工作台帳。安全值班人員必須實實事求是做好值班記錄,及時聯繫安全監督處等有關處(室)和人員處置各類安全突發事故。值班人員交接班時應將未及時處置完畢的工作和值班記錄一併進行移交,不得漏崗、脱崗和誤崗。

第四條 安全值班記錄、安全管理台帳是履行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重要資料,應集中裝入當年的安全管理檔案,以便長期保存,不得任意毀損、遺棄。

第五條 本制度經**市交通局修訂後,於發佈之日起正式實施。

  • 文章版權屬於文章作者所有,轉載請註明 https://wjfww.com/wenmi/guizhang/67yyn0.html
專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