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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安全生產工作責任目標考核辦法

海口市安全生產工作責任目標考核辦法

安全生產,是保障社會各行各業穩定繁榮的大前提。安全生產地方性立法,主要是從地方的層面,結合地方實際情況,提出適合本地區實際情況的法律法規的過程。下文是海口市安全生產工作責任目標考核辦法,歡迎閲讀!

海口市安全生產工作責任目標考核辦法
海口市安全生產工作責任目標考核辦法全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範和加強各級政府及有關部門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推進安全生產目標管理,有效防止和減少各類生產安全事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國務院關於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責任追究的規定》(國務院令第302號)、《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加強安全生產工作的決定》(國發[20xx]2號)、《海南省安全生產工作責任目標考核辦法》(瓊府辦[20xx]32號)等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市人民政府對各區政府及市政府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對市直屬部門履行安全生產職責情況的考核,各區政府對下一級政府的考核,可參照本辦法實行。

第三條 市級考核工作由市人民政府領導、市安全生產委員會組織實施,市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具體負責考核工作的日常管理。

第四條 考核內容:

(一) 對區政府的考核內容:

1、安全生產工作職責履行情況考核。

(1) 安全生產工作組織領導情況。主要是安全生產責任制建立和實施情況;安全生產監管機構和隊伍建設情況;安全生產專項經費保障情況。

(2)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主要工作部署及落實情況。主要包括落實市委、市政府安全生產工作部署情況;安全生產專項整治情況;重大事故隱患監督整改制度建立情況;重大危險源監控管理制度建立情況;安全生產事故整改情況,以及重特大事故應急處理工作開展情況。

(3) 安全生產宣傳教育活動開展情況。主要包括組織開展全民安全生產知識教育等各項活動情況。

2、安全生產控制指標考核。

(1) 各類事故死亡人數總量控制指標控制情況。

(2) 重特大事故控制指標完成情況。

(二) 對市直屬部門的考核內容:

1、安全生產工作職責履行情況考核。

(1) 安全生產工作組織領導情況.主要是安全生產責任制建立和執行情況;安全生產主要工作部署和落實情況。

(2)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及事故預防工作情況。主要是對本行業開展安全生產專項整治、重特大事故隱患的排查和整改情況及重大事故隱患監督整改制度建立情況;對本行業重大危險源的監控管理制度建立情況和日常監督檢查情況;本行業重特大事故應急處理工作開展情況,包括事故應急預案的制定,應急工作準備及人員培訓、演練等。

(3) 安全生產宣傳教育活動開展情況。包括組織開展各種方式的安全生產宣傳教育,特別是組織開展“安全生產月”活動情況。

2、安全生產控制指標考核。主要是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能部門的單位全年事故死亡人數總量控制指標控制情況及重大事故控制指標完成情況。

第五條 考核方式:安全生產工作目標考核採取評分制。設定標準分為100分。其中,各區政府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能部門的單位安全生產工作職責目標為70分,各類事故死亡人數控制目標為30分;其它部門安全生產工作職責目標為100分。由市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將考核內容細化並確定評分標準,以此制定區政府或市直屬有關部門年度安全生產工作目標責任書,並按年度安全生產工作目標責任書的內容,對照各區政府和市直屬有關部門的實際工作情況進行評分。

年度安全生產工作目標責任書的基本考核內容及指標由市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負責研究提出,經市安全生產委員會審核後,由市政府與區政府和市政府有關部門簽訂後實施。年度安全生產工作目標責任書每年簽訂一次,年度安全生產工作目標責任書的基本考核內容及指標每年審訂一次。

第六條 考核結果分優秀、良好、達標和不達標四個等級:

(一) 凡考核得分在90分以上的,確定為優秀;

(二) 凡考核得分在80-89分的,確定為良好;

(三) 凡考核得分在60-79分的,確定為達標;

(四) 凡考核得分不滿60分或者有以下情況之一者,確定為不達標;

1、發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含10人)的各類特大事故l起以上(含1起),並經調查後認定負有行政責任的;

2、發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含3人)9人以下的各類重大事故3起以上(含3起),並經調查後認定負有行政責任的。

第七條 考核的組織實施。安全生產工作目標考核每年進行一次,採取自查自評與組織考核相結合的辦法。每年1月10日前,各區政府和市直屬有關部門對上年度安全生產工作進行自評,並以書面材科報市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每年第一季度,市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組織考核組對區政府和市直屬有關部門上年度安全生產工作進行考核並提交考核報告。考核報告經市安全生產委員會審定後報市政府批准。考核結果由市政府批准後予以公佈。

第八條 安全生產目標管理工作,列入各級政府和市直屬有關部門政績考核內容。考核評定為安全生產工作優秀單位及先進個人,經市人民政府批准後由市安全生產委員會予以經濟獎勵和榮譽獎勵。市政府設立安全生產目標考核工作獎勵基金,該基金納入市財政年度預算內,具體獎勵辦法由市安委會辦公室制定,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考核評定為安全生產工作不達標的區政府、市直屬部門,對其主要領導和分管領導實施行政首長問責,必要時視情給予政紀處分。

(一) 當年被考核評定為安全生產工作不達標的區政府、市直屬部門,取消該區、市直屬部門當年的評優資格,安全生產工作第一責任人和分管負責人不得評為優秀(先進)幹部。

(二) 連續2年考核評定為不達標的區政府、市直屬部門,將對其主要領導實施行政首長問責,並給予行政處分,對分管領導給予行政處分。

區、市直屬有關部門所管理的行業發生1起一次死亡30人以上(含30人)的特別重大安全事故或2起一次死亡10-29人的特大安全事故,經事故調查認定應負相關行政責任的,將按照有關規定責成主要領導和分管領導引咎辭職,或者給予行政撤職、開除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條 各區政府、市直屬有關部門要按照市考核組的要求提供有關文件、資料和記錄,並保證其真實性。在市考核組對有關事項進行調查時,應當積極配合,不得隱瞞有關情況或對考核組的調查設置障礙。

第十條 各區政府、市直屬有關部門弄虛作假,提供假信息、假資料騙取有關榮譽,經調查屬實的,撤銷原考核結果,並給予通報批評。

第十一條 考核小組工作人員濫用職權、徇私舞弊、弄虛作假的,由市監察部門給予行政處分。

第十二條 本辦法由市安全生產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20xx年2月15日起施行。

安全生產的原則

1、“管生產必須管安全”的原則指工程項目各級領導和全體員工在生產過程中必須堅持在抓生產的同時抓好安全工作。他實現了安全與生產的統一,生產和安全是一個有機的整體,兩者不能分割更不能對立起來應將安全寓於生產之中。

2、“安全具有否決權”的原則指安全生產工作是衡量工程項目管理的一項基本內容,它要求對各項指標考核,評優創先時首先必須考慮安全指標的完成情況。安全指標沒有實現,即使其他指標順利完成,仍無法實現項目的最優化,安全具有一票否決的作用。

3、“三同時”原則基本建設項目中的職業安全、衞生技術和環境保護等措施和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的法律制度的簡稱。

4、“五同時”原則企業的生產組織及領導者在計劃、佈置、檢查、總結、評比生產工作的同時,同時計劃、佈置、檢查、總結、評比安全工作。

5、“四不放過”原則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過,當事人和羣眾沒有受到教育不放過,事故責任人未受到處理不放過,沒有制訂切實可行的預防措施不放過。“四不放過”原則的支持依據是《國務院關於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責任追究的規定》(國務院令第302號)

6、“三個同步”原則安全生產與經濟建設、深化改革、技術改造同步規劃、同步發展、同步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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