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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資格制度解讀

教師資格制度解讀

教師資格制度是國家實行的一種法定的職業許可制度。下面小編為大家蒐集的一篇“教師資格制度解讀”,供大家參考借鑑,希望可以幫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教師資格制度解讀

1、什麼是教師資格制度?

答:教師資格制度是國家實行的一種法定的職業許可制度。它包括三層含義:

第一,教師資格制度是國家實行的一種職業資格制度。教師資格是由國家對符合相應教師資格條件並提出申請的人員認定的資格,屬於國家資格性質。教師資格是國家對專門從事教育教學工作人員的基本要求,是公民獲得教師職位、從事教師工作的前提條件。

第二,實行教師資格制度是法律規定的,必須依法實施。實施教師資格制度的原則規定體現在《教師法》中,其他的操作性的具體規定體現在國務院制定的《教師資格條例》、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制定的《<教師資格條例>實施辦法》等一系列法規當中。教師資格作為國家法定的職業資格,一經取得,在全國範圍內不受地域限制,具有普遍適用的效力。教師資格的喪失和撤銷,必須依照法律規定辦理。

第三,教師資格是教師職業許可,自實行教師資格制度之日起,凡在教育行政部門依法批准舉辦的各級各類學校和其他教育機構中從事教育教學工作的教師,必須具有依法取得的相應教師資格,沒有相應教師資格的人員不能聘為教師。同時,具備教師資格者只有在被某個學校依法聘任後,方能成為教師,享有國家規定的教師權利,履行相應的義務。教師資格是國家對準備進入教師隊伍、從事教育教學工作的人員的基本要求。

2、教師資格的法律依據是什麼?

答:教師資格制度是一項國家法律規定的職業資格制度。教師資格制度的法律法規、政策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國務院頒佈的《教師資格條例》和教育部頒佈的《<教師資格條例>實施辦法》、《關於首次認定教師資格工作若干問題的意見》和《黑龍江省實施<教師法>條例》。省教育廳根據上述法律法規和規章,研究制定了我省教師資格認定工作的實施細則以及其他具有可操作性的規範性文件,是我省實施教師資格制度,開展教師資格認定工作的政策性依據。原國家教委頒發的《教師資格認定的過渡辦法》不再適用於教師資格制度的實施工作。

3、教師資格如何分類與融通?

答:根據《教師法》第十一條和《教師資格條例》第四條的規定,教師資格分為幼兒園教師資格、國小教師資格、初級中學教師資格、高級中學教師資格、中等職業學校教師資格、中等職業學校實習指導教師資格和高等學校教師資格共七種。關於教師資格的融通有兩種情形:

(1)各級教師資格向下融通的原則。規定可以向下融通,有利於鼓勵高學歷的教師到中國小任教。但取得中等職業學校實習指導教師資格人員只能在中等職業學校(包括中專、技工、職業高中、初級職業中學)擔任實習指導教師。

(2)高中教師資格和中等職業學校的文化課、專業課教師資格可以相互融通。

4、教師資格與教師職業的關係是什麼?

答:教師資格雖然是一種國家規定的職業許可資格,但它只是一種對個人是否適合擔任某種教師工作的基本素質、能力水平上的認定。第一,教師職業是一種綜合素質要求較高的職業。第二,教師的聘用和解聘都需要有法定的條件和程序。第三,聘任教師還要受學校編制、教師隊伍年齡結構、學科結構等方面的限制。因此,具有教師資格只是具備了擔任教師工作的必要條件,而不是充分條件。

5、教師資格制度與職務制度、聘任制度的關係是什麼?

答:教師資格是從事教師職業必須具備的基本條件,而不是全部條件,所以並不是所有具備教師資格的人都一定從事教師工作,受聘於教師崗位。還要受隊伍結構、聘任條件等方面的限制。教師資格是教師的准入條件,教師職務是教師從事教育教學活動的崗位,教師聘任是在雙方平等的原則下,學校與教師的契約關係。因此,教師資格制度是實施教師職務制度和教師聘任制度的前提,三者互相依靠,必須配套實施。

6、實行教師資格制度有何意義?

答:實行教師資格制度有以下幾方面的意義:

(1)實施教師資格制度,有利於政府的有關部門依法管理教師隊伍,嚴把教師隊伍的“入口關”,從根本上提高教師隊伍整體素質。

(2)實施教師資格制度是形成多渠道培養和聘任教師的重要環節和制度保障,有利於吸引優秀人才從教,為社會人員從教開闢一條渠道;有利於形成高質量的教師儲備隊伍,為真正實施教師聘任制,優化教師隊伍奠定基礎。

(3)實施教師資格制度,是推動教育人事制度改革、調整優化教師隊伍的制度性措施,是使教師的任用走上科學化、規範化和法制化軌道的重要保證,有利於解決不合格教師問題,優化教師隊伍。

(4)實施教師資格制度,是全社會尊師重教的標誌,有利於體現教師的職業特點,有利於全社會充分認識教育事業和教師職業的重要性,提高教師社會地位和待遇,使教師地位、教師隊伍素質和教育質量形成良性循環。

7、教師資格工作的管理體制是怎樣的?

答:《教師法》第五條規定:“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主管全國的教師工作”。《教師資格條例》第三條規定:“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主管全國教師資格工作。”這樣規定,明確了教師資格的管理體制。

按照《教師法》和《教師資格條例》的規定,教師資格管理體制,是在教育部的統一管理下,按照屬地化管理的原則和各自的職責,由省、市、縣級教育行政部門分別管理。

8、教師資格分哪些種類?

共分七類:幼兒園教師資格;國小教師資格;初級中學教師資格;高級中學教師資格;中等職業學校教師資格;中等職業學校實習指導教師資格;高等學校教師資格。

9、申請認定教師資格有哪些程序?

①申報者向本人户籍或工作單位所在地縣級教育局(普通大專院校應屆畢業生向就讀學校)提出申請,縣級教育局和大專院校統一向市教育局辦理申報手續;②資格審查;③教育學和教育心理學考試、思想品德鑑定、體檢、普通話測試、教育教學基本素質和能力測試;④審核批准;⑤發證。

10、申請教師資格者應具備哪些基本條件?

主要包括思想政治、身份、年齡、身體、學歷、普通話和具備承擔教育教學工作所必須的基本素質和能力。

11、認定不同層次的教師資格對學歷有哪些相應的要求?

幼兒園教師資格:具備幼兒師範學校畢業及其以上的學歷;

國小教師資格:具備中等師範學校畢業及其以上學歷;

初級中學教師資格:具備大學專科畢業及其以上學歷;

高級中學、中等職業學校教師資格:具備大學本科畢業及其以上學歷;

中等職業學校實習指導教師資格:具備中等職業學校畢業及其以上學歷;

高等學校教師資格:具備研究生或者大學本科畢業學歷。

12、哪些人可以參加教師資格認定報名?

凡户籍或工作單位在本地,具備《教師法》規定條件的人員均可在本人户籍或工作單位所在地縣(市、區)教育局指定的地點報名。各大中專院校應屆畢業生向就讀學校提出申請,學校初審後統一向所在地教師資格認定機構辦理手續。

13、報名時應準備哪些申報材料?

①由本人填寫的《教師資格認定申請表》;②户籍證明材料;③身份證原件及其複印件;④學歷證書原件和複印件;⑤《普通話水平測試等級證書》原件及複印件;⑥教育學、教育心理學及教育教學實踐等證明材料;⑦《申報教師資格者思想品德鑑定表》;⑧近期一寸半身正面免冠彩色照片六張。

14、補修教育學、教育心理學課程考試與自學考試的教育學、心理學考試有何區別?

補修教育學、教育心理學課程考試是資格准入考試,由省教師資格認定指導小組辦公室組織,成績兩年有效。自學考試的教育學、心理學考試由省自學考試委員會辦公室組織,是學歷文憑考試。

15、哪些人需要參加教育教學能力測試?

非師範教育專業畢業的申請人和師範教育專業畢業中未參加過教育實習或跨學科申請教師資格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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